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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规范篇一
1、如员工所申请的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教育召集、公假、年假或其他与假期相关的调休、补休、提休等,所须表格为《假期申请表》并须员工本人按要求填写。
2、 因工作需要或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加班加点,需要提前填写的是《加班申请单》,该表格可由员工本人填写或部门考勤负责人填写。
3、 每月的部门考勤及更期表则须由部门考勤负责人制作,并依照规定提交行政人事部。
二、 签到、签退
1、经理级以下员工均需在正常上下班时间前10分钟和10分钟后到所在部门签到、签退,因故不能签到、签退者,要及时向部门考勤人员报告,并登记在案,以备检查。
2、 凡非因工作原因(下同),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0分钟签到后没有按规定到达指定工作岗位者,即视为迟到;提前10分钟以上签退下班,视为早退。
3、 凡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尚未到工作岗位,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和早退超过三次(含三次)视为旷工一天。
4、 员工不得代他人或委托他人代其签到、签退,一经发现视为严重犯规行为,双方将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5、 各部门考勤人员必须不迟于当月的25日提交次月的更期表(《月度更期表》),当月考勤记录(月度考勤表)不得迟于次月的3号提交给行政人事部。
6、 本细则所提及的月度是指自然月,即每月的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
三、 假期管理
(一) 请假手续
1. 更期表确认提交后,员工如需换/调班或请假必须填写《假期申请表》进行申请,内容务必真实,并应服从酒店的统筹安排。
2.员工遇事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该事先请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应在休假当天尽快以电话或短信方式迅速报告所属部门直属上司,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且应在事后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员工级请假2天(含2天)内,由其部门经理审批,2天以上由部门经理审核,行政人事部审批。部门主管及以上级别员工请假,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4. 事假要求至少提前一天填写“假期申请表”,按照酒店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5.各级审批责任人接到《假期申请表》后,须对请假内容进行审核,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工作不允许,可视情况不准假、缩短假期或责令改期请假,若请假理由充分或经营允许,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在《假期申请表》上签字确认(请假人直接上级须安排请假人职务代理人)。
6. 请假人与职务代理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将假期经办事务交待清楚,并留下请假期间可找到的通讯方式,确保请假期间工作正常。
7.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请长假者,或请假逾时(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返回工作岗位者,应主动迅速向部门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部门主管或其代理人依相关规定代办妥请假手续,否则亦视同旷工论处。
(二) 例休假
1. 每月例休假原则上应当月安排休完。
2.例休假最多累计两天一起休(不含法定假),原则上当月和上月的例休假不可累计一起休,如因工作需要而无法安排休完当月例休的,可给予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 当月不可提休次月例休假,法定假根据酒店规定执行。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假期”、“出卖假期”。
(三) 其他有薪假期
1、 法定节假日
1)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员工可享受以下法定节假日:
2)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3)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4)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5)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6)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7)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8)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9)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 病假
1) 因病或因公受伤,凭合同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也可给予病假;
2) 员工入职满一年后,可享有三天有薪病假,除此之外,其他为无薪病假。
3、 年假
1)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龄满一年未满十年的5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的10天;满二十年的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假必须一次性连续休完,不可分期计假,也不可跨年累计。年假期间回家探亲者,其交通费自理。年假期间不可享受工作餐待遇。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⑴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⑵工作不满__年的员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
3)工作满__年不满20年的员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如在当年享受年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天数的,则在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如当年享受年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天数之后辞职(退)的,则按所休年假天数扣回相应的工资。
4、 婚假
1)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且在公司工作期间办理结婚登记的,可凭结婚证申请三天有薪婚假。属于晚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另给予增加晚婚假10天。
2) 婚假须在结婚登记一年内有效。
5、 产假
1)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不得虚报、瞒报婚育状况。
2) 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怀孕8周内,须主动将其相关资料交到人事部审核,四个月内将其准生证复印件交到人事部备案。
3)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产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包括配偶),须在预产前15个工作日提出休产假书面申请,经批准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看护假。(具体参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5)员工生育后,在两个月内必须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农村户口的员工,如需生育第二胎,必须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并且要制订计划生育计划,书面报告人事部审核备案。
6) 员工产假上班后,孩子在广州喂养的,可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直至小孩一岁,孩子不在广州喂养的,不享受哺乳假。
7)休产假员工,除按国家规定享受100%的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享受公司发给的全勤奖、医疗补贴、工龄工资、和学历津贴外取消交通补贴,不享受交易会奖金、开门利市、过节费等待遇。如有其他临时性发放的奖励金或礼物则按当时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6、 计划生育假
员工实行计划生育,凭区以上医院证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带薪计划生育假期。(具体参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7、 慰唁假
员工因直系亲属死亡(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凭《死亡证》、《本人申请报告》可给予带薪慰唁假三天。
8、 待产假
1)一线员工怀孕五个月以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属第一胎的,因特殊原因或本人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安排调岗的,由本人出示区以上医院证明并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休假申请,所在部门提出具体意见交人事部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可享受待产假。
2) 员工待产假期间,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其月工资。
3) 享受待产假的,停发所有一次性发放的款项及福利。
4) 休待产假员工的年终双薪、年终奖按累计剔除休假时间予以计发。
5) 员工休待产假超过一个月,当年不再享受年假,如在当年已享受年假再休待产假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年假。
以上有薪假期,应一次性连续休完。如特殊原因,年假需分期休假的,须经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四) 加班补休
1) 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应经公司领导批准;
2) 员工平时加班1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休,不足1小时的加班加点,不累计加班存休;
3) 主管人员平时加班3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同等时间存休,不足3小时的加班加点,不累计加班存休;
4)员工超时工作需要填写《加班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给予补休,《加班申请表》上应写明超时工作地点、时间、原因等,按管理权限由直属上司签批,并报备行政人事部。
5)《加班申请表》补休时间自签发之日起,要求在三个月内安排补休,超过时限补休无效。如确因工作需要,经部门直属上司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可给予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 旷工管理
1. 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处:
1) 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
2) 凡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尚未到工作岗位,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和早退超过三次(含三次)视为旷工;
3) 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
4) 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5) 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
6)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
2. 旷工扣发相应工资,并处以书面警告处分。
(六)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七) 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
完善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规范篇二
一、 考勤规定
1、工作人员必须出满勤,满勤是指每月除法定节假日、每星期双休日外,出勤率为100%。
2、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的第一责任人。
3、无故不请假不上班作旷工处理,凡旷工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请假规定
1、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以下休假:
(1)婚假:符合法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享受婚假三天。初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延长婚假十天。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可根据路程近远适当给予路程假。
(2)产假:正常情况下,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十五天。怀孕三个月内流产,产假二十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产假九十天。晚育并领证,产假增加一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3)丧假:凡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岳父母、公婆去世时,或给予一到三天的丧假,特殊情况根据申请可适当延长。
(4)探亲假:
①探亲假享受对象为: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白天的。
②探望配偶,每年准假一次,假期30天。
③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准假一次,假期20天,如两年合并则假期为45天。
④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准假一次,假期20天。
⑤上述假期之外,可根据情况给予路程假。
⑥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请假的申请程序和批准权限:
(1)一天以内的事假、病假,当事人填写请假审批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的报人事教育科,人教科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2)请假二天的,由请假人填写请假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人事教育科。凡部门副职、科员、办事员由人事教育科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部门正职由人事教育科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3)超过三天以上的各种假期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教育科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4)因特殊原因需续假的要按以上程序和权限提前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延长假期。
(5)请假人假期结束后到班的当日要向审批者报告,予以销假。
(6)凡病假需另附医院证明。
三、考核规定
1、局人教、监察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全体人员的出勤情况、机关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督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视情节给予诫免谈话、通报等。
2、坚持考勤与考绩相结合的原则,考勤结果与年终考核奖发放挂钩,年终根据全年累计缺勤、迟到、早退情况酌情予以扣发。
3、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4、对患重大疾病的住院人员和其它绝症病人,患病治疗一年内(含一年)不扣发考勤、考核奖,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含两年)按人均发放数的90%计发;两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按人均发放数的80%计发,依次类推。
5、本规定与过去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如遇政策调整则相应调整,如有未涉及到的内容则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完善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规范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机关良好形象,现就我局加强机关纪律、严格考勤制度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考勤制度
1、工作人员要自觉严格遵守市政府规定的作息制度,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
2、在局办公楼一楼设置指纹考勤机进行签到。上班有效签到时间为市政府规定的上班时间前30分钟到之后10分钟。
3、加强工作人员去向牌管理。各科室(单位)要设立工作人员去向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在去向牌上标明去向,以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4、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必须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严禁出现脱岗(上班时间人不知去向)和虚岗(岗位形同虚设,在岗人员一问三不知,什么事都办不成)、串岗(上班时间到其他处室串门、闲聊)。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告登记制度
5、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开会、办事、下乡、出差、业务学习等计出勤。因以上原因不能参加签到的,应于事前填写《洪湖市财政局机关考勤登记表》,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批(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并签注日期后,交科室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并于次日10点前交局办公室备查。确系突发事件来不及提前办理考勤登记手续的,应先电话请假说明原因,并于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登记手续。
6、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条和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病假可补办审批手续。请假条一式两份,一份存人教科备查,一份存本单位。如提前结束假期,应到人教科办理提前结束请假手续。请事假1天以内的,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一般干部职工请事假2-3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请事假3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科室(单位)负责人请事假1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请事假2天以上的,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局领导干部请假按市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7、未经请假(含未履行准假手续)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未按规定时间签到,又未及时办理考勤登记手续的,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
三、建立明察暗访制度
局治庸问责督查小组,对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明查暗访,督查小组由局办公室、人教科和监察室等部门组成,每周至少暗访1次以上。暗访时将当场向被访科室(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核对工作人员当日考勤在岗及去向情况。
四、实行考勤与奖惩挂钩制度
1、工作人员考勤情况与考勤奖、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等挂钩。
2、工作人员旷工或上班期间出现脱岗、虚岗、串岗现象的,发现1次予以批评教育,发现2次(当年累计,下同)责成写出文字检查,累计3次及以上者予以通报批评。
3、凡工作人员有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看电视或影片等行为,以及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参与休闲打牌等活动,被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将依律从严惩罚。
对违反考勤制度并屡教不改的工作人员,适当调整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
五、加强管理与督促检查
1、各科室(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管理,负责考勤登记的同志应在次月3日前将单位人员上月的考勤登记表、请假条汇总后,与考勤汇总表一并报人教科复核。无特殊原因逾期未报考勤情况的单位,将不予补办当月考勤复核手续。
2、人教科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勤复核结果通知各科室(单位),作为各科室(单位)发放综合考勤奖的依据。
3、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要认真检查本科室(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和填签准假手续,严禁弄虚作假。对故意隐瞒事实袒护违反纪律人员者,要予以严肃批评。
4、督查组成员在检查中要认真负责、铁面无私,严格查处各种违反考勤制度和工作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和袒护。
5、局内将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和执行纪律情况,让全局干部职工共同监督。
本通知从3月1日起实施。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完善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规范篇四
一、 考勤规定
1、工作人员必须出满勤,满勤是指每月除法定节假日、每星期双休日外,出勤率为100%。
2、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的第一责任人。
3、无故不请假不上班作旷工处理,凡旷工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请假规定
1、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以下休假:
(1)婚假:符合法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享受婚假三天。初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延长婚假十天。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可根据路程近远适当给予路程假。
(2)产假:正常情况下,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十五天。怀孕三个月内流产,产假二十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产假九十天。晚育并领证,产假增加一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3)丧假:凡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岳父母、公婆去世时,或给予一到三天的丧假,特殊情况根据申请可适当延长。
(4)探亲假:
①探亲假享受对象为: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白天的。
②探望配偶,每年准假一次,假期30天。
③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准假一次,假期20天,如两年合并则假期为45天。
④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准假一次,假期20天。
⑤上述假期之外,可根据情况给予路程假。
⑥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请假的申请程序和批准权限:
(1)一天以内的事假、病假,当事人填写请假审批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的报人事教育科,人教科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2)请假二天的,由请假人填写请假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人事教育科。凡部门副职、科员、办事员由人事教育科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部门正职由人事教育科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3)超过三天以上的各种假期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教育科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4)因特殊原因需续假的要按以上程序和权限提前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延长假期。
(5)请假人假期结束后到班的当日要向审批者报告,予以销假。
(6)凡病假需另附医院证明。
三、考核规定
1、局人教、监察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全体人员的出勤情况、机关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督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视情节给予诫免谈话、通报等。
2、坚持考勤与考绩相结合的原则,考勤结果与年终考核奖发放挂钩,年终根据全年累计缺勤、迟到、早退情况酌情予以扣发。
3、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4、对患重大疾病的住院人员和其它绝症病人,患病治疗一年内(含一年)不扣发考勤、考核奖,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含两年)按人均发放数的90%计发;两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按人均发放数的80%计发,依次类推。
5、本规定与过去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如遇政策调整则相应调整,如有未涉及到的内容则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