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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务员感受到降薪压力(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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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务员感受到降薪压力(3篇)
时间:2023-03-07 10:52:23     小编:admin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公务员感受到降薪压力篇一

一、努力改造思想,搞好主角转换

经过“十年寒窗”的洗礼,虽然付出了艰辛,但也增长了学识、炼就了坚毅的秉性,同时也为以后的人生种植了期望;然而,数十载“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象牙塔内生活,是以社会经验的巨大缺失为代价的,它造就了自己凡事过于理想化的书生气,构成了崇尚自由、不喜束缚的特立独行之个性。如今,我已经走上了工作岗位、成为了一名国家公务员,作为人民公仆,我再也不能像学生时代那样无忧无虑、养尊处优了,这是不利于自己以后的工作的,也是初入社会的我就应加以改造和克服的,以后的工作中要努力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一年的工作经历使我感受到:搞好主角转换,正是我参加工作后的第一要务。

二、认真学习理论知识,提升思想境界

为了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工作行为,我更加注重了理论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丰富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提高了思想认识,不断在学习中丰富自己、充实自己、巩固自己、提高自己。

一向以来,我就有一个完美的愿望,那就是有朝一日能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时代,我就努力争取,但是限于学生党员名额有限,自己没能如愿以偿,但我并没有因此而放下,仍然在努力争取着;因此,上班不久,我就向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在实际行动中用心向党组织靠拢,由于表现较好,顺利被确定为党的培养对象。

三、刻苦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潜力

为了使自己学习到的理论知识迅速和实践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潜力,我很注意对自己所从事工作实际特点的研究和学习,以便找到理论和实践的最佳结合点,从而为解决实际问题寻找一个切入点,以利于问题的实际解决。

在教育局上班的一年内,根据实际需要,我共在人事科、监察室和职成高教科三个科室工作过,针对不同工作的不同特点,我学习的侧重和采取的工作方法也有所不同:

(一)在人事科,我侧重学习了干部调动、人事任免和教师工资、档案方面的知识,并参与了对一些任免对象的考察,撰写了多篇考察报告。

(二)在监察室工作期间,针对其原则性、理论性强的特点,我重点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知识,加强自己的党性修养,并接听、收到、接待了多次投诉教育乱收费电话、信件和上访人员,配合纠风办参与了多起教育乱收费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团结同志、虚心请教,营造和谐工作氛围

因为刚参加工作,对业务还不是很熟悉,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惑和不解,每当这时,我就会主动向工作经验丰富的同事或领导请教;对同志们提出的意见、推荐甚至批评,我都会虚心理解、认真反思;被人误解时,我也会会心一笑:“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无论在哪个科室,都能与同事们和睦相处、团结协作,争取获得一个好的人际关系,从而能够拥有一个和谐的工作氛围,工作起来也会更加舒心、更加起劲儿;因为自己年轻,争取每一天提前上班,主动打扫卫生区和办公室卫生,用心参加每周五下午的义务劳动,自觉承担一些较重的体力活。

虽然,自己在工作中付出了努力,取得了必须的成绩和收获,也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肯定,想一想,心中甚感欣慰;但是,毕竟自己年纪轻,又是参加工作的第一年,缺乏工作经验,也暴露出了许多缺点和不足,比如:思考问题不够全面,做事过于草率;有时候不注意讲究工作方法;在一些工作细节上不够细心,犯一些不该犯的错误;工作不够沉稳,易浮躁等等,这些都有待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对此,我充满信心,相信自己以后必须会做得更好!

总之,我的20__年能够用一句话来概括:在学习中成长,在成长中学习。20__已经成为了历史,俗话说得好:过去的就让它过去吧,“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决心好好把握,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努力打开一个工作新局面。

公务员感受到降薪压力篇二

前几天参加了局机关组织《公务员法》培训,很受教益,进一步增强了公务执法意识,提高了学法用法的观念。现就法律“刚性约束”和责任方面谈下自己的体会:

公务员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中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综合法律,《公务员法》的颁布与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项空白,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增强公务员责任意识,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而长远的意义。

应该说我国对于违法的党政领导干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但是追究工作失职、领导失误等领导责任的法律制度尚未触犯法律,也不适用纪律处分时,往往难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领导干部监督的空白,致使长期以来领导干部“只能上不能下”,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

《公务员法》将“引咎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中,强调了公务员队伍中领导成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引咎辞职或者因其它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将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写入法律,意味着要用法律的“刚性约束”来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让领导责任不再一种可以“大错化小小错化了”的虚幻责任,而是更加具体化,这有助于强化领导干部的权责意识,约束其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

《公务员法》不仅把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制度写入法律,而且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制度。《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予以辞退的五种情形,那些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不胜任现任工作,不接受合理安排,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的公务员,可以辞退。辞退制度的建立,将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打破公务员只进不出的潜规则,加快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所以,引入引咎辞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培育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为了防止公务员在任枉法、离任收赃,《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要予以处罚。

我国公务员队伍庞大,人数众多,如何对这支队伍进行科学管理,是公务员管理机构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公务员法》的颁布,打破了公务员管理单一化的模式,创新分类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水平。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实行的是简单的职务分类,即只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之分。《公务员法》创新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它职位类别。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划分职位的类别,增设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务,单设法官、检察官职务,有利于依据职位的特点进行更科学的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培育一支高素质公务员科技专家队伍。有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职责也更加明确。

在公务员晋升及工资待遇上,《公务员法》也做了修改,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一个公务员,可以根据其能力、工龄、业务等因素,在职务上得到提升,如果没有空缺职务担任,在从事原工作的基础上,享受与应提升职务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即职级晋升。这样公务员即使没有职务的升迁,也可以通过职级晋升获得待遇的提高,调动了公务员的积极性。此外,对于消除公务员的“官本位”意识,防止,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务员感受到降薪压力篇三

前几天参加了局机关组织《公务员法》培训,很受教益,进一步增强了公务执法意识,提高了学法用法的观念。现就法律“刚性约束”和责任方面谈下自己的体会:

公务员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中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综合法律,《公务员法》的颁布与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项空白,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增强公务员责任意识,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而长远的意义。

应该说我国对于违法的党政领导干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但是追究工作失职、领导失误等领导责任的法律制度尚未触犯法律,也不适用纪律处分时,往往难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领导干部监督的空白,致使长期以来领导干部“只能上不能下”,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

《公务员法》将“引咎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中,强调了公务员队伍中领导成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引咎辞职或者因其它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将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写入法律,意味着要用法律的“刚性约束”来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让领导责任不再一种可以“大错化小小错化了”的虚幻责任,而是更加具体化,这有助于强化领导干部的权责意识,约束其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

《公务员法》不仅把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制度写入法律,而且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制度。《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予以辞退的五种情形,那些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不胜任现任工作,不接受合理安排,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的公务员,可以辞退。辞退制度的建立,将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打破公务员只进不出的潜规则,加快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所以,引入引咎辞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培育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为了防止公务员在任枉法、离任收赃,《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要予以处罚。

我国公务员队伍庞大,人数众多,如何对这支队伍进行科学管理,是公务员管理机构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公务员法》的颁布,打破了公务员管理单一化的模式,创新分类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水平。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实行的是简单的职务分类,即只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之分。《公务员法》创新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它职位类别。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划分职位的类别,增设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务,单设法官、检察官职务,有利于依据职位的特点进行更科学的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培育一支高素质公务员科技专家队伍。有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职责也更加明确。

在公务员晋升及工资待遇上,《公务员法》也做了修改,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一个公务员,可以根据其能力、工龄、业务等因素,在职务上得到提升,如果没有空缺职务担任,在从事原工作的基础上,享受与应提升职务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即职级晋升。这样公务员即使没有职务的升迁,也可以通过职级晋升获得待遇的提高,调动了公务员的积极性。此外,对于消除公务员的“官本位”意识,防止,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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