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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小作坊承诺书篇一
为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的、竞争有序的食品生产加工市场秩序。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企业特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规范生产,认真履行生产者的义务。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安全负全部责任,承担因本单位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等满足生产加工需要并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证生产食品安全、无毒、无害。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健康检查制度,保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三、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食品原辅料、生产加工容器及包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查验登记等制度,严格按照标准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登记和备案制度,及时向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使用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动时,及时做好变更登记。杜绝非法添加及滥用添加剂的行为发生。
四、建立健全食品出厂检验制度,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定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五、建立完善不合格食品召回和处理制度,严格做好不合格食品召回和处理记录,并留存不合格食品处理影像资料备查。
六、配备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机构(人员),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配合开发区食药监局、卫生等部门积极做好人员急救和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并立即封存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七、建立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高度重视消费者反馈意见,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极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要求,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八、所生产的产品只在开发区区域内销售。
请予监督。
承诺人(单位)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食品加工小作坊承诺书篇二
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作坊郑重承诺如下:
一、对购进的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售出的食品有完整台账记录,并妥善保存,做到来源可查,流向清楚;
二、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三、不使用非食品的原料或者变质的或者来源不明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四、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不生产销售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从事已登记备案的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不生产销售未登记备案的食品;
七、生产的食品仅在本乡(镇)、街道、村等行政区域范围内销售;不在中、小学校周边销售;
八、生产的食品不进入学校食堂、超市、商场、批发市场及连锁店等食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
九、生产的食品每季度至少送一个批次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将检验报告送备案部门留存。
本作坊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所在地政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食品加工小作坊承诺书篇三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达到基本的食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严格按照审报工艺流程,食品各家配方生产加工食品。
二、不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不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三、不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不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异常的食品;
五、不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食品;
六、不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品、洗涤剂清洗处理动物的头、蹄、内脏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七、不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
八、不销售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不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不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不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十二、做好原料、产品检验工作,建立原料采购、检验、登记制度,食品销售台帐登记制度,实现产品可追溯。
本单位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果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食品生产加工类小作坊名称:
地点: 电话:
负责人:(签名、盖章、手印)
监管责任人: 公章:
监督举报电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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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小作坊承诺书篇四
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我公司(厂)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为保证所生产的食品质量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作为公司(厂)的法人代表,特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
2、食品加工过程严格、规范,避免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3、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决不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陈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
4、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5、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
6、保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清洁、安全,对食品无污染。
7、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出厂,不销售。
8、产品销售区域最大不超出县级行政区域,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不超出承诺区域销售。
9、自觉接受政府和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生产水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如发生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承诺,本公司(厂)及我个人愿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一切责任。
法人代表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注: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二份留企业(其中一份公开张贴),一份交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