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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供应及使用协议书篇一
用气人(乙方):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家庭电话: 移动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供气和用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 (乙方天然气安装使用地址)
(二)用气种类:天然气
(三)用气性质:居民用气
第二条 供气方式
甲方通过 管道 方式向乙方供气。
第三条 供气质量
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天然气质量符合国家gb17820-20__《天然气》质量标准。
第四条 供气价格、计量与结算方式
(一)用气价格:甲方根据乙方的用气性质,按照武隆区 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天然气价格执行。遇国家或政府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乙方自愿选择使用的计量器具为 天然气计量表
(1)使用智能表及智能计量器具的,乙方凭存储ic卡到甲方指定的缴费充值地点充值申购下月用气量,且每月申购的用气量不得超过双方核定的月最大用气量。
(2)根据武隆区发改委文件要求,对城区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实行阶梯气价。
(3)使用普通天然气计量器具的,天然气费按月结算,乙方于每月 20日前,到甲方收费处现金方式、银行代收、预付款方式、网络方式缴费。
(三)结算方式:供用气双方以乙方使用的法定计量器具读数为依据进行结算。
第五条 燃气设施及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的产权以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为准。用户气表前设施的产权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乙方予以配合;用户气表分界点后的设施(含气表)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甲方维护管理。
(二)乙方使用的流量计等计量仪表,如需检验、检测、维修,甲方负责联系送甲乙双方认可的机构检验。乙方在仪表校检期间不得擅自用气,若需用气,应向甲方申报同意后方可使用。甲乙双方对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疑义时,都可以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甲方承担,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乙方仍应按期缴纳燃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燃气费。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并初次安装的用户气表,如出现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自安装之日起一年内由甲方免费维修或更换。使用一年后气表出现损坏或不能正常计量的情况,气表由甲方更换,乙方须按照物价规定价格缴纳换表费用。
方催高 (四)乙方使用的燃气器具应与天然气相适配,应具有国家安全规定的检验合格证,须由具有燃气安装、维修资格的单位和持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上岗证的人员安装。乙方擅自安装或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应对室内天然气设施(包括安装在室内的表前楼栋立管)及天然气燃烧器具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和漏气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禁止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不合格、超过使用年限的天然气燃烧器具(按国家规定,天然气热水器、灶具、壁挂炉等自售出之日起,使用年限8年)。乙方燃气管道设施及使用燃具应安装在通风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若乙方燃气管道及设施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或者有隐患)而乙方不及时维修或维护的,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监督乙方用气的权利和职责。当发现乙方违反天然气使用及安全管理规定时,甲方可依照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要求乙方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赔偿损失、加收违约金,对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暂停供气。
(二)乙方逾期不缴天然气费,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按日收取应缴气费3‰的违约金。
(三)乙方连续三个月未用气,且未办理暂停用气手续时,经甲方书面通知五天内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权暂停供气。
(四)应遵守国家有关燃气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向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的天然气,无正当理由不得停止供气。
(五)需严格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天然气价格政策。
(六)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法定限制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或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甲方应迅速抢修,并及时通过公众号和网络方式公示。
(七)因国家政策调控导致上游(气矿)供气量不足,甲方有义务协调上游增加供气量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甲方应在所属的营业场所公开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受理及报修投诉电话。应向乙方提供安全用气咨询和指导服务。
(九)应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乙方气费查询、咨询等。并应24小时接受乙方的报修,接到报修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的应急抢险预案派人到现场处置。
(十)甲方工作人员应当持工作证进户安全检查、抄表,并准确抄验气表读数,如错抄、漏抄气量、或气量计算有误,应当于发现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除因上游气源供应方调控致使甲方供气不足外,乙方有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乙方提供合格天然气的权利。
(二)若对计量存在疑议,有权要求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天然气计量器具进行校检。
(三)乙方所属产权的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检查及维护费用按质监、物价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有权就天然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甲方进行查询,甲方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乙方范围内的天然气设施、用气设备及安全设施必须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并负责其日常自查维护,应常用洗粉或肥皂水查漏,确保功能完好有效。(
(六)有义务按照实际使用的气量、范围和性质按时缴纳天然气费,如逾期未缴纳气费应按约定支付气费并承担违约金。
(七)乙方变更户主,应与新户主一同到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供气合同;乙方暂停用气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的,应在停气前三天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由甲方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八)乙方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用气、擅自改变用气性质、范围或转供天然气;不得拒绝甲方持证工作人员进户抄表或检查用气安全和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天然气设施或器具及改变天然气设施原始安装状态或损害天然气设施、偷盗天然气、违法拆、修气表等违反天然气用气管理和安全使用规定的行为。
(九)发现燃气泄漏或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和消防等相关部门。
(十)有义务配合甲方在管网上进行接管、碰口接气等施工作业和经批准的天然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十一)乙方对外出租、出借房屋时,应保证所提供的天然气设施和天然气燃烧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告知安全使用天然气的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人本合同有关内容,并应配合甲方的安全巡检作业。
(十二)应遵守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燃气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乙方使用天然气前应当仔细阅读天然气合同、天然气安全使用宣传资料和用气设备使用说明书,并告知家庭成员及亲朋好友加强安全管理,熟知安全用气常识,特别是要随时开启门窗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正确使用天然气,在乙方室内和自有产权范围内发生的一切燃气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损失和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设施发生运行事故,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自身的过错除外。
2、不可抗力、第三方责任、政府指令等非甲方原因造成运行事故、停气,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缴纳气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应缴气费的3‰的违约金;超过缴费日期经甲方催告后仍不缴纳气费和违约金的(超过缴纳截止日期未缴纳气费,并经催后三十日之内仍未缴纳气费的),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供气;当乙方缴齐气费和违约金后,甲方及时恢复供气。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私自改变用气性质、范围使用天然气,除补缴气费差价、拆除违规设施外,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入户安装费金额2倍的费用。
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拒不赔偿的,甲方有权暂停供气;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采取不正当手段盗用天然气,按其盗用期限、历史最高用气量和气价补缴气费,甲方有权上报天然气主管部门对乙方处以罚款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天然气使用及安全管理规定,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运行及社会公共安全,乙方因擅自拆改室内天然气设施、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天然气燃烧器具、拒绝甲方入户安全检查、拒绝甲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经甲方制止无效或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可暂停对乙方供气;如导致发生天然气安全事故,给自身、其他用气人、甲方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乙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乙方因违约而被暂停供气后,如需恢复供气,乙方需承担相关材料、工时等费用。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 天然气有限公司各类服务电话
缴费服务(查询)热线:
维修抢险电话:
用户投诉电话:
甲方(签章): 乙 方(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天然气供应及使用协议书篇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供气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供气方和用气方双方协商,签订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气种类为:天然气
三、预计用气量:_________立方米年;_________立方米月;_________立方米日。
第二条供气方式、质量和压力
一、供气方式:通过管道输送,全天_______小时连续供气。
二、燃气质量:天然气执行标准______________。
三、供气方保证调压箱或者流量计的出口压力不小于_______千(兆)帕。
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一、用气的价格
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和用量,按照政府物价部门公布的燃气定价规则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与气费的支付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采用型号为_______燃气流量计。
2.燃气的计量:双方以上述流量计的实际读数进行结算,单位为标准立方米。
“标准立方米”指温度为二十摄氏度(20℃)、绝对压力为101、
325千帕条件时干态燃气所占的各边长为1米的立方体积燃气量。
3.采用按月抄表结算的办法,抄表后次日起_______日内用气人付清气费。
若用气方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可在气费付清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到供气方指定的部门领取。
用气方如对抄表的读数有异议,应在抄表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流量计如出现故障或检修停止计量,停止计量期间的用气量按下例第_______方式确定:
(1)上次抄表日起至发现停表日止的日历天数的平均日用气量确定。
(2)最近一个结算周期的平均日用气量确定。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
5.气费的支付:用气方在每月用气前,按月预计气费的______%计_______元支付气费,月末根据实际用气量结清全月气费。
月预计气费可根据用气方上一年度平均月用气量或本年月平均计划用气量进行调整。
6.气费支付方式:采用下列第_______方式支付:
(1)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
(2)到供气方指定的地点部门交纳支票或现金。
第四条对日用气量超过_______3的大型工商用户的用气约定
用气方充分理解天然气调峰运行的保供需求,用气人的用气设施应具备可以使用其他备用能源的能力,并自愿配合供气方采用其它备用能源以缓解天然气的供需矛盾。
每年_______月至次年_______月或意外出现的高峰供气时期,供气方经市政公用部门批准可以停止供气,用气方应使用其他备用能源过渡或补充。
第五条供、用气设施管理权分界与维护、更新
供、用燃气设施的管理以_______流量计_______为分界点,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管理、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更新和安全检查。
第六条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有权对用气方的燃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二、有权制止用气方变更用气性质和超使用范围用气。
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压力、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方供气。
三、用气方逾期不交纳气费,依照相关规定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收取气费滞纳金。
四、用气方燃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擅自变更用气性质和超使用范围用气的、或拒不交纳气费、气费滞纳金,供气方经市政公用部门批准,可以停止供气并不免除用气方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
五、供气方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确需降压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_______小时予以公告,告知用气方,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及时告知用气方。
六、供气方若转换气源时应在_______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具体的转换事项事先告知用气方。
七、供气方设置_______小时的客户咨询、报修服务电话:_______,具体服务内容见营业厅服务承诺。
第七条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压力和质量向用气方供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义务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自身燃气器具符合相关规定、用气设施安全可靠。
四、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按照合同约定的气费支付方式支付气费。
五、用气方不得私自变动、更改、损害供气方的燃气设施,不得擅自变更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和私自向第三方转供燃气。
六、有义务配合供气方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工作。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气方的责任性事故,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2.供气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方,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3.由于政府行为而造成燃气停止供应、气压降低及气质低于合同标准,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用气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2.用气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气费,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向供气方加付所欠气费______%的滞纳金。
3.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给供气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用气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九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双方如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中的争议条款提请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_______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合法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供气方(盖章):______________用气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天然气供应及使用协议书篇三
合同编号: 销合字(20 ) 号(居民)
用气方: (用气方)
身份证号:
用气地址:
联系电话:
供气方: (供气方)
24小时服务电话:
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天然气供应及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气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性质、用气种类、供气方式、供气质量
1、用气性质:居民用气。
2、用气种类: 天然气 。
3、供气方式:管道输送。
4、供气质量:供气方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国家标准,供气方保证在 燃气燃烧器具 前压力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条:价格、计量、计量器具、收费与付款方式
1、燃气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价格文件执行。
2、膜式燃气表计量以基表显示的数据为基准数据。ic卡燃气表、物联网燃气表、nb-lot物联网燃气表若当电子不显示或显示读数与机械读数不一致时,以机械读数为准。计量单位均为立方米(m3)。
3、计量器具:¨普通膜式表 ¨ic卡燃气表 ¨物联网燃气表 ¨nb-lot物联网燃气表。
3、计量设备如出现故障或停止计量,用气量将按近三个月有效抄表数的平均数确定。
4、如果用气方或供气方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均可将燃气计量表送至有资质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校验。经检定,燃气计量表合格,检验及相关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经检定,燃气计量表不合格,检验及相关费用由对方承担。
使用超过法定误差范围的燃气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照检定结论确定的误差,核算自发现异常之日起多计或少计的用气量,并退还或补缴气费。
5、付款方式:
除下述列明的方式外,其他方式的支付,供气方均不视为收到用气方气款。
a、用气方自行到供气方营业厅缴费,营业厅地址:
b、供气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1)或(2) 项方式进行气费结算:
(1)使用带ic卡远传控制功能表或物联网燃气表的,用气方需持卡到供气方营业厅或其他授权售气点购买天然气(预存气费),由于用气方购气不及时导致无法正常用气的,供气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使用普通膜式表的用户,采用预付气费,定期滚动结算的模式缴纳气费,
结算周期:气费结算日为每月 2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工作日)。甲乙双方确认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期间产生的气量并计算出应支付的气费及其他费用并预存下月气费(以到账为准)。
特别提示:供气方为用气方安装的带ic卡远传功能表或燃气计量表是连接供气方集团总部计价电脑系统,当用气方预存气费为零时,该电脑系统会自动切断供气。由于用气方预存气费不足造成供气方突然停止供气并造成用气方的损失由用气方自行承担,与供气方无关。
(3)抄表缴费:供气方按约定的计费周期对用气方进行抄表,经双方确认当期用气量及应缴费用总额。用气方收到供气方缴费通知单五个工作日内,应当自行前往供气方营业厅或者缴纳至供气方指定账户的方式按实结清当期应缴费用并预缴下期气费,
用气方如对结算气量有异议的,应先付清燃气费及相关费用,并在付费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供气方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核实属于多收气费的,供气方负责退还多收部分;经核实属于少收的,由用气方补足;
(4)发票:每月10号之前,甲乙双方核对截止上月月末的用气量及气款并签字确认后,由供气方向用气方开具发票。
当用气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停止使用天然气时,应首先结清所有费用。
6、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销售价格调整时,供气方应提前告知用气方调价时间和价格,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分别结算调价前后的燃气费。
第三条:设备设施变更
1、用气方需增加用气设备﹝或增加用气量﹞,应事先向供气方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经供气方现场勘察符合供气设施容量及施工条件后,用气方可委托供气方负责落实安装、调试燃气管道设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用气方据实承担。
2、用气方需变更燃气用途、移改管线等燃气设施,均应事先向供气方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可委托供气方负责落实安装﹝包括拆、改、移﹞、调试燃气管道设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用气方据实承担。如用气方擅自改动并由此发生的事故及责任,均由用气方负责,且需向供气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维护、管理和收费
管道燃气安装竣工验收合格后,供气方负责供气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抢修和有偿受理产权属于用气方的相关设施的报修工作。
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以表前阀为分界点,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维护管理;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管理。
第五条:燃气设施的维护
1.住宅区内的天然气计量表(不含表)表后的燃气设施、天然气设置在住宅公共区域内的,天然气管道入户墙(不含墙)的燃气设施均由用气方负责维护、运行、抢修、更新,需要供气方予以维护、保养,抢修、更新的,用气方应当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
2.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计量的,供气方可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应急供气措施,用气方不得擅自采取临时用气手段。计量故障期间,用气方应按所属用气设备正常燃气使用量支付燃气费。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用气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提供燃气。
2、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3、应配合供气方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并按照供气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进行落实或配合整改;发现燃气泄漏等情况及时向供气方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4、用气方在供气方客户资料中预留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供气方经营场所或拨打供气方服务热线进行变更。若用气方将装有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房产临时出租、出借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的,也应及时到供气方经营场所或拨打供气方服务热线告知第三方的联系方式,用气方的联系方式继续保留,否则,本合同有关用气方的权利义务仍由用气方承受。
5、用气方将装有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房产临时出租、出借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的,则本合同中有关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仍由用气方承受;但是,用气方可以委托该第三方办理缴费等相关事宜。
用气方将装有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房产转让给第三方的,必须在结清燃气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解除本合同,由供气方与新用户签订新合同)或者销户手续(解除本合同);否则,本合同有关用气方的权利义务仍由用气方承受。
6、用气方不得干涉、阻挠供气方的养护维修作业和新增用户管道连接。
7、用气方应认真学习合同附件《管道燃气安全使用须知》及《燃气客户使用手册》中的用气知识并有义务向临时使用房屋的第三方宣导。
(二)供气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落实置换通气。
2、对燃气设施进行正常检修。
3、提供维修服务,组织抢险、抢修。
4、宣传安全使用管道燃气常识(详见附件)。
5、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6、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免费、定期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建议并监督用气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7、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 ),提供咨询、报修、投诉等服务。
8、维护用气方信息安全,除用于本合同目的或是法定事由外,供气方不得用气方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用气方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及其他费用,逾期缴纳的,应每逾期一日按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应支付气费本金。经供气方催告后,用气方超过30日仍未缴纳气费和违约金的,供气方有权暂停供气。
2、用气方违法违规用气的(如擅自改管、不通过燃气表的“直通户”、盗用或转供燃气、故意损坏燃气计量表具等),自通气之日起算,按最大管径流量,每日连续24小时用气核算用气量向供气方补缴气费。故意损坏燃气计量表具的,还应按照表具原价据实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3、连续3个月(含)以上不使用燃气的用户,要到供气方办理暂停用气手续。如果用气方需重新使用的,应到供气方办理启用手续。如果用气方不办理暂停用气手续的,出现安全事故由用气方自行承担责任。
4、用气方改变用气的用途的,应补足实际用途用气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之间的差额,补足差额的时间自通气之日起算。
5、用气方应当在供气方指定的时间配合供气方入户抄表和安检,如果用气方连续三次不配合供气方入户抄表或入户安全检查的,供气方可以单方面中止供气。如用气方拒绝入户安全检查,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用气方自行承担责任。
6、供气方在维修、安检、抄表等过程中如发现用气方燃气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气方应积极配合隐患整改。如为应由用气方自行整改的,用气方应在接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10日内自行整改,如果用气方不配合或拒绝自行整改的,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用气方自行承担责任;为保证安全,供气方有权随时限气或中断供气。
(二)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供气,应赔偿由此给用气方造成的损失。
2、供气方所供应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赔偿由此给用气方造成的损失。
3、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暂停供气而未依法事先通知的,应承担由此给用气方造成的损失。
4、由于下列因素造成停气,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责任:
①供气设施被第三者破坏或者因政府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②上游停气、气压降低、限气、事故,影响供气方供气的;
③用气方燃器具带有安全隐患或者用气方违法、违规、违约用气的。
第八条:其它约定
1、本合同属于长期有效合同。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供气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自用气方签字且供气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用气方持一份,供气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用气方(签字):
供气方(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