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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消防安全管理细则(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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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消防安全管理细则(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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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细则篇一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切实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细则 :

一、在上学、放学的路上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不、追、爬、吊、拦各种车辆,不玩耍、逗留、打闹、斗殴。

二、任何时候都不准私自下河、塘、堰、池、井等有水的地方玩耍、洗澡、取水、喝水。

三、不准攀、吊、爬各种树木、桥栏、栏杆、电杆、高崖、大门及其它任何有危险的地方。

四、不准随身携带各种利器、火源、易燃易爆的物品,有危险的玩具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物品。

五、不准吃零食,特别是伪劣、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六、在学校大门以内的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做到不跑、不追、不打、不闹、不疯、不狂。

七、在集体活动时要自觉遵守秩序,做到不跑、不追、不拥、不挤、不推、不攘。

八、不破坏他人的正常活动,不伤害他人,更不能故意他人 。

九、在教室内休息时只能在自己的座位上,不能到他人的位置上去,上课时更不能离开自己的座位,若有事经老师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活动不能过量,饭后半小时之内不准从事剧烈运动,不做有危险的游戏和事。

十一、严禁携带、食用任何有毒有害的物质。

十二、凡开展正常活动时也要注意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三、大风大雨不要冒险行走,不要在大树和高坡下躲雨,不要捡碰落地电线,凡要过大小河,要特别注意若涨水,杜绝强行过河。

十四、不要乱摸、乱弄电线、插座、用电器等。

十五、到校后不能私自出大门,若有事须向老师请假。

消防安全管理细则篇二

为了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制定了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道部《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路局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监督,运输单位全面负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的一项重点工作,从事旅客运输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考核,确保安全。

第四条 旅客列车(含待报废)、库停、站停客车(不包括动车组)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铁路运输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由客运、车辆部门负责。

第七条 客运部门责任

(二)组织客运系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三)负责对客运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落实客运人员岗位防火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考核;

(五)采取多种方式向旅客宣传防火安全知识;

(六)组织开展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

(八)负责旅客列车火灾现场旅客的应急疏散紧急施救组织工作;

第八条 车辆部门责任

(四)负责对车辆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消防安全培训;

(五)负责客车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和维护管理;

(六)负责制定车辆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

(七)负责清除餐车排风扇、车顶表面及烟筒口、帽的油垢;

(八)组织落实备用(含待报废、报废)客车的看守措施。

第九条 中铁快运部门的责任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旅客列车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细则;

第十条 邮政车的消防安全由客运部门负责监管,严格执行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门责任

(一)依法对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铁路公安机关责任

(五)组织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负责旅客列车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旅客列车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列车长的领导下,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按岗位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做好对旅客的消防安全宣传,落实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措施;

(七)建立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台账。

第十五条 旅客列车应建立义务消防队,由列车长任队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任副队长,下设指挥组、疏散组、灭火组、抢救组、警戒组,根据乘务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并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演练。

(一)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复印件或摘抄件);

(二)列车编组及乘务人员概况;

(三)列车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名单;

(四)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人员分工;

(五)消防安全会议记录;

(六)三乘会议记录;

(七)乘务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演练记录;

(八)餐车油垢清扫记录;

(九)“三乘”联检记录;

(十)消防器材登记;

第十七条 列车长岗位职责

(四)组织乘务人员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疏散逃生技能;

(八)按规定填写消防安全台账。

第十八条 乘警岗位职责

(一)负责列车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二)配合列车长做好对乘务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和对旅客的防火宣传;

(四)参加“三乘”联检,做好记录,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五)负责组织乘务人员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

(六)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车辆乘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车辆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保证状态良好;

(四)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列车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坚守岗位,落实防火措施;

(二)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车辆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报告;

(四)认真巡视,劝阻和制止旅客在车厢内吸烟;

(五)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餐车人员岗位职责

(一)餐车长负责餐车的防火工作,其他人员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三)按规定清除餐车油垢;

(四)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炉灶;

(五)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安全操作规定,落实值班看守制度;

(六)严禁在餐车储藏室存放除餐料和餐车用具以外的物品;

(七)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发电车乘务员岗位职责

(一)坚守岗位,严格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发电车防火制度;

(二)认真监视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按规定巡视,做好记录;

(五)发生火灾时,听从列车长指挥,积极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安全(茶水)员岗位职责

(三)炉室内不准放置杂物,离人加锁;

(四)认真做好易燃危险品查堵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广播员岗位职责

(三)发生火灾时,按列车长的部署,及时广播,传达指令。

第二十五条 行李员(邮政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二)按规定巡视,及时发现货物异常情况,妥善处置;

(三)禁止无关人员乘坐行李车(邮政车),车内禁止吸烟;

(五)行李车(邮政车)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正确处置;

(六)行李车、邮政车工作人员应加强对防烟毒面具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其他(餐售、售货、保洁等)工作人员职责

(一)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积极做好对旅客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

(三)积极劝阻旅客吸烟;

(四)严禁将货物和售货工具堵塞车门和通道;

(五)发生火灾时,听从列车长的指挥,积极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客车的生产、维修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保证质量。验收主管部门和运用单位要严格按质量标准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接收。

第二十八条 客车采用的非金属材料必须是不燃、难燃材料,其燃烧性能和产烟毒性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九条 客车电气设备、消防设施器材和非金属材料所采用的产品应是经国家有关质量监督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

1.客运部门会同车辆部门指定一处列车充电位置,可外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3c标识多孔电源插板一个。车辆部门要确保指定充电位置电源设备作用良好。

2.充电过程客运部门要指定专人定时巡视,并负责充电设备收取,确保电源插板作用正常。

3.充电的列车办公通讯设备范围:笔记本办公电脑、补票机、站车无线信息交互系统pda、gsm-r手机、对讲机、手机。

第三十一条 旅客列车出库前应进行全面的车辆设备检查,达到《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上线运行。

第三十二条 乘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防火职责,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格按标准化作业。

第三十三条 客运、车辆、公安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局“三乘”联检有关规定。

旅客列车始发前,由列车长组织乘警、车辆乘务人员,对用火用电设备及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运行中重点检查,终到后彻底检查。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分别签字确认,严禁代签、漏签。

运行中列车长、乘警、车辆乘务人员每2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在发电车、邮政车、行李车的巡查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 对始发或运行途中检查发现的车辆设备、行李车、邮政车装载、旅客行包等消防安全问题,按职责分工进行整改,列车长要按照“三乘”联检规定如实记载。问题整改完毕,各相关乘务人员负责及时通知列车长签字确认。对列车运行中发现不能当场处置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按规定报告并如实记录,危及行车安全的,应立即停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客运、车辆段和乘警队干部入库、接(送)车、添乘检查指导时,应分别检查班组“三乘”人员防火巡查制度的落实和签字记录情况,发现违章,严格考核。

第三十六条 严格车厢禁烟管理。乘务室、配电室、餐车储藏室、广播室、检车工具间、宿营车、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严禁吸烟。旅客车厢及餐车禁止吸烟,并应设有禁止吸烟标志;吸烟处应有吸烟标志并配备烟灰盒,有特殊要求的车辆严禁在任何部位吸烟。

第三十七条 列车广播员和乘务员要加强对车厢不吸烟的宣传和检查,发现旅客在车厢内吸烟,要及时劝阻。列车乘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禁烟规定,对在列车禁烟部位吸烟的,除严格考核责任人外,并追究列车长、乘警长、检车长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乘务人员(包括邮政、行包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人人达到“三懂三会”,熟记岗位防火职责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基本要求,做到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十九条 操作“两炉一灶”和空调、火灾报警器等设备的乘务人员,应经过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条 配电室内禁止存放物品,配电箱、控制箱内、广播机周围及上部不得放置物品,门锁必须良好,人离锁闭;可燃物品不得贴靠电采暖装置。

第四十一条 餐车配备的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炉等餐饮炉具使用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岗,不使用时应关闭电源。电磁炉使用前后,应擦净灶面及锅底的水及油垢,电磁灶必须与专用锅具配套使用。

第四十二条 发电车乘务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防火制度,确保柴油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状态良好,阀门、管路连接部位紧固,油箱及其他各部位不得有积油和油垢,禁止乱堆乱放物品,棉纱应放在指定容器内。

(一)进入客车采暖前,兰州车辆段应做好客车防寒采暖整备,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燃煤采暖锅炉、温度表、水位表、验水阀、手摇水泵(电动水泵)等部件的检修和校验。对空调列车(含发电车)的防寒过冬整备,则要做好电加热装置的清扫、绝缘测试、通电试验等工作,确保性能良好。防寒采暖整备实行记名式整修,车辆段主管领导要组织人员对采暖设备的整备情况逐辆复查验收。

(二)客车燃煤锅炉须辆辆点火试验,电采暖需辆辆通电试验,经确认质量良好并张贴《防寒整备合格证》和《燃煤锅炉操作规程》后方能投入使用。

(三)新开行列车的采暖设备交接时间,由兰州车辆段负责提供,经路局审核同意后安排有关单位按计划组织交接。

(四)采暖前,客运部门要对客运乘务人员(包括录用的临时乘务员、行李员、邮政工作人员)全员进行采暖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确保全体乘务员对采暖设备懂性能、会操作。

(五)采暖设备投入使用后,车辆段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修,发现部件损坏、循环不良的车辆要及时整修,保证客车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条 乘务人员要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客车燃煤锅炉防火各项规定,认真落实火源管理卡控制度。

第四十五条 客车取暖和蒸饭锅炉、茶炉应配件齐全、状态良好,电茶炉发生故障或缺水时应断电处理,不得在电茶炉上及其周围存放任何物品。

第四十六条 循环水泵箱、检查孔、观察孔、煤厢、取暖器防护罩内部应保持清洁无杂物;停用的炉室客运部门应彻底清除可燃物,车辆部门加固锁闭。

第四十七条 在检修和运用餐车电气化厨房设备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客车餐车电气化厨房设备运用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严禁违章操作。

第四十八条 从事餐车电气化厨房设备检修和运用乘务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掌握设备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使用电气化厨房设备。

第四十九条 餐车电气化厨房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并及时向车辆乘务员反映情况,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卸配件和打开控制箱。经确认故障排除后,方准继续使用。

第五十条 餐车炉灶、锅炉烟囱防火隔热装置应完好有效,餐车入库应压火。

第五十一条 列车运行中,餐车严禁炼油,使用燃煤炉灶油炸食品和过油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三分之一。灶台旁油罐储存的油量不能超过容器的二分之一。餐车使用炉灶加工食品时不得离人;捅火时,应用炉盖加以掩盖,防止火苗、火星上窜。

第五十二条 严格落实餐车炉灶油垢的清理制度。客运段负责对餐车炉灶台面、墙壁、抽油烟机、排烟罩和烟道等内外表面可见部位油垢随时清理干净;车辆段负责对餐车炉灶烟筒、排烟罩需拆卸方可清除的部位、车顶排气扇(含电气化厨房车顶排气扇及抽油烟机内部的排气扇),车顶表面及烟筒口、帽等部位的定期清理。

第五十三条 客运段、车辆段对餐车责任区域分别建立清理台帐。由客运段负责的餐车油垢清理部位,在始发前,由列车长、餐车主任负责检查验收,并在清理记录本签字。由车辆段负责的餐车油垢清理部位,由车辆段相关车间负责检查并验收。

第五十四条 邮政车、行李车货仓应留有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0.5m, 不得堵塞端门、边门,货物堆码不得超高。邮政车、行李车严禁使用明火或电炉烧水做饭,未经铁道部车辆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增设使用各种电器。

第五十五条 列车应通过图形标志、电子显示、广播宣传等多种方式,向旅客进行禁止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逃生知识和灭火器、紧急破窗锤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宣传。

第五十六条 对查获或旅客交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由乘警做好登记,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对烟花爆竹、火药等须用水浸湿;对判明不了性质的物品,严禁在车上进行试验。

第五十七条 列车上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车门。

第五十八条 客车车底(含待报废)在车站、客车技术整备所及其他场所停放或停留时,客运、车辆、公安等部门应按铁路局规定组织人员看守,并应制定看守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列车看守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落实看车制度,严禁看车人员脱岗、聚堆闲聊、喝酒、打牌等。看车人员不得带家属或非乘务人员在车上留宿、休息。

第五十九条 在停留车上作业人员(包括客车看守人员和车辆、保洁和冬季采暖值班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客车消防安全规定,严禁在车厢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照明。

第六十条 库内保洁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实行挂牌、持证上岗、统一着装制度。未挂牌、无上岗证及没有统一着装的视为闲杂人员。

第六十一条 保洁人员在库内车上整备作业完毕后,必须下车,严禁在车上睡觉、留宿;严禁保洁人员带家属及闲杂人员上车或在车上留宿、休息,看车的列车长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凡在车上吸烟或严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保洁人员,由客运段通知相关单位,一律予以辞退。

第六十二条 客车存放前必须进行一次消防检查,关闭所有用电设备,中铁快运兰州分公司、客运部门负责彻底清除本单位值乘车厢的锅炉、茶炉间、餐车炉灶炉渣,并关闭和锁闭门窗。炉渣清除后交由车辆部门负责封闭锅炉、茶炉间门,再转入存车线。

第六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运用客车、备用客车、外点存放客车以及其他停运客车内使用电炉,油炉,生火,明火照明,吸烟,严禁在列车停放场所周围焚烧垃圾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十四条 负责看守备用客车、外点存放客车的责任单位,要配足人员,加大检查力度,落实看守规定,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一)客车车厢(双层客车每层)配备2kg abc干粉灭火器和2l水型灭火器各2具;灭火器应设置在车厢两端适当位置(每端各2具)。

(二)行李车、邮政车、餐车各配备4具4l水型灭火器,行李车配备35l推车式水型灭火器1具;行李车、邮政车的灭火器应设置在工作间内,餐车的灭火器应设置在餐厅。

(三)发电车配备4l水型灭火器8具,其中机房内6具,工作间2具;冷却间配备25kg推车式abc干粉(或35l水型)灭火器1具。

(四)客车配备的灭火器应适应环境温度,适于扑救a类(固体)、b类(液体)、c类(气体)和e类(带电)火灾;挂具应采用套筒结构,安装牢固、便于取用,底部离地面一般不超过1400mm。

(五)干粉灭火器维修期限为1年,水型灭火器为3年。灭火器应由专业维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张贴维修标志,并在灭火器筒体上涂打到期时间(xxxx年xx月到期)。

第六十六条 消防安全锤配置管理

(一)每一空调车厢消防安全锤配置标准:乘务室一个;坐席车厢4个;卧铺车厢2个;餐车的餐厅4个;双层坐席下层车厢4个。

(二)车辆段负责消防安全锤的卡具安装和维护,卡具安装高度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并标注消防专用标识。

第六十七条 灭火毯和防烟毒面具配备;餐车厨房、发电车应配备2条灭火毯;发电车、行李车、邮政车各配备2具防烟毒面具。

第六十八条 客车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应定期检测、维修,保持作用良好。

第六十九条 旅客列车定期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一)铁路局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客运段、车辆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二)公安局消防监督机构每半年、公安处消防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乘警支(大)队消防监督民警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第七十条 铁路运输单位应根据《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完善《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车站处置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一)立即停车。列车运行中发生火灾威胁行车和旅客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停车(停车地点应尽量避开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等),电气化区段并应立即通知牵引供电部门停电。

(二)疏散旅客。乘务人员应迅速向列车长报告,组织起火车厢旅客向邻近车厢或地面安全地带疏散,采取措施稳定旅客情绪,同时要防止发生旅客跳车、趁火打劫等意外事件。

(三)迅速扑救。列车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指挥义务消防队,携带灭火器赶到起火车厢,确认火情,迅速扑救。

(四)切断火源。停车后,列车需要分隔时,司机、运转车长、车辆乘务员应迅速按照有关规定将起火车辆与列车分离,切断火源,防止蔓延。

(五)设置防护。对甩下的车辆,由车站值班员(在区间由司机、运转车长和车辆乘务员)负责采取防护措施。

(六)报告救援。列车长和乘警应立即向上级机关和行车调度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救援。

(七)抢救伤员。在疏散旅客、迅速扑救火灾的同时,如有被火围困或受伤人员应立即抢救。

(八)保护现场。在扑救火灾的同时,乘警应维护好秩序,防止发生混乱,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护好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九)协助查访。乘务人员应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情况,积极提供线索。

(十)认真取证。乘警应及时开展调查取证,注意发现肇事者并及时控制,妥善保管物证,为现场勘察、认定火灾原因创造有利条件。

第七十二条 旅客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当上级领导和公安消防队未到达时,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由列车长组织指挥,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加处置。火灾扑灭后,列车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要对起火部位进行检查,确认火已完全熄灭,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列车可继续运行。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时,邻近车站应组织人员、消防器材赶赴现场救援。

列车在车站发生火灾或起火列车进站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由车站站长组织指挥,立即启动《车站处置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公安消防队到达后,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队统一指挥。

第七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预案响应程序,组织力量、调集救援物资装备赶赴现场,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保证事故救援高效、快速、有序进行。铁路公安机关要维护好现场秩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消防安全管理细则篇三

(一)住宿登记制度。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注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有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力士住宿登记表》。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 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登记凭证。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及《军官证》、《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3、会议及团队住宿登记。举办会议的,旅馆可以凭会议举办单位统一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安排住宿,参会人员的身份信息可以不录入旅馆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但应当将相关单位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用房数量、时间等内容统一留存备查。旅游团队的住宿登记,旅馆可以凭旅行社统一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和录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输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无证人员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馆应通知其道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旅馆接待未携带有效深翻证件的人员住宿,未按以上规定操作的,均属于未按规定登记,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住宿。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厨师身份证件或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码,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三)财务保管制度。旅馆应该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务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现金应当单独存放入保险柜(箱)。

(四)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曹氏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酒店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职责

《旅客须知》

一、遵守旅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旅馆工作人员管理,爱护旅馆财务

二、军人、人民警察、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等携带的枪支弹药,必须按规定交旅馆所在的军事部门或公安部门寄存保管。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四、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细则篇四

维护宾馆治安秩序,保障宾客及员工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宾馆各部门对治安工作的管理。

3.0职责

3.1保安部及各部门严格执行宾馆总经理室的指示,完成宾馆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积极主动做好宾馆的治安防事故工作。

3.2保安部负责处理(或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检查及巡视各值班岗位。

3.3 监控室负责宾馆24小时的安全监控工作。负责闭路电视、防盗报警及消防系统报警的处理,并作好记录。

3.4后门岗、铁闸通道岗、超市岗负责控制员工通道进出人员动态及货物放行的执勤,并负责本区域各种车辆的停放和管理工作。

3.5大堂岗负责大堂、中庭区域的值班巡查:掌握大堂客人活动情况,维持大堂秩序,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宾馆。协助领班、主管工作,配合监控室处理可疑人员的监控。

3.6加强客房入住客人的控制和管理,督促客房部严格执行来访人员登记制度。

3.7 保安监控设备由市新东方公司负责维修保养,并填写《新东方设备维修记录表》及所需维修费用,由保安部经理签名确认。

4.0工作程序

4.1制定规范

4.1.1根据宾馆有关规定及部门的实际情况,保安部制定《巡查岗工作规范》、《监控中心工作规范》、《车场岗工作规范》、《通宵班(夜班)工作规范》、《保安部工作规范》。

4.1.2 各岗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各项岗位工作规范,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当班主管。

4.2日常工作

4.2.1日常安全防范检查由领班、主管按“巡查岗的检查工作规范”要求执行。

4.2.2 监控中心值班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监控中心工作规范》

4.2.3后门、超市、铁闸通道岗值班员要严格按照《进出馆货物放行管理规定》及各岗位工作职责落实。

4.2.4 各岗位保安员要严格按照《通宵班(夜班)工作规范》要求上岗。

4.2.5 保安员按照《保安部工作规范》严格执行。

4.2.6 各班组按照保安部制定的“班组岗位轮值表”安排值勤,并将值勤情况登在《主管值班记录》上,重要事情需向部门领导报告。

4.2.7 保安部主管、领班在值班检查巡视过程中,如发现违反纪律行为的应立即正,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刻制止并采取措施。如遇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汇报值班经理主动协助值班经理处理,并填写《保安部值班记录》。

4.2.8 各岗位在执勤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的应立即报告领班、主管;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请参照cop-ty-22《重大及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处理,并填写《重大事件处理登记表》。

4.3.1 保安部建立《宾馆消防保安器材领用登记表》。

4.3.2保安部监控室每半年对消防保安器材的数量及性能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报有关部门进行维修,以确保消防保安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4.4 保安员技能培训

4.4.1 保安部每年制定《保安员业务技能培训计划》并严密组织实施,不断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高星级酒店对保安人员的要求。

5.0支持性文件

《巡查岗工作规范》

《通宵班(夜间)工作规范》 《大堂岗工作规范》

《监控中心工作规范》

《进出货物管理制度》

《失物招领和遗留物品管理制度》 《钥匙管理制度》

6.0支持性记录

《保安部值班记录表》

《主管通宵值班记录表》 《宾馆总值班记录表》

《监控中心来访人员登记表》 《重大事件处理登记》

《失物招领记录表》

《宾馆备用钥匙借用登记表》 《宾馆货物出馆放行记录表》

《消防保安设备器材领用记录表》

消防安全管理细则篇五

对入住旅客,要严格检验其有效证件真伪,凭证登记,做到人证相符。证件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将旅客姓名、证件号码、户籍住址、入住时间以及房间号码等信息录入酒店客房管理系统,同时将旅客信息录入苏州市公安局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内容应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确保旅客入住、退宿登记率达到100%。

(二)访客登记制度

对前来访客的非住宿人员,前台服务人员应审查登记其身份证项目、记录会客来去时间。

(三)值班巡查制度。

1、酒店应设立专兼职安保人员,负责门卫、内部安全保卫和停车场所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

2、酒店安保人员要加强对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登记簿。

3、酒店监控室,要明确专人值班,并建立监控室值班记录簿。工作中不擅离职守,巡逻检查时应精神饱满,携带对讲机,保持信息畅通,按规定路线和间隔时间执行巡逻任务。严格执行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巡逻中一旦接到案情指令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4、保安人员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酒店内各类应急预案,熟悉案情疏散通道,消防设备和各类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5、巡查中应及时关闭应该关闭的门窗。日常巡检中注意观察安全设施的运转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报修。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录。

(四)贵重物品寄存制度

酒店应专门设置免费的旅客财物保管室,并专人负责对寄存物品检查、登记,领取登记物品时要签字确认,寄存物品管理人员要做好交接班登记。旅客领取被保管物品时必须验证,亲自领取。

(五)旅客遗留物品、携带违禁品处理制度

1、对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或报请公安人员处理。

2、旅客遗留的其他物品,应详细登记后,想办法归还旅客,较长时间无法归还的,应按捡拾物品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严禁侵占挪用旅客遗留物品,严禁擅自处理违禁品。

(六)可疑情况报告和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酒店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酒店的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情况,并注意公安机关的通缉、通报,及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协查工作。前台服务员在实施住宿登记时,应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切实做好有关通缉、协查核对工作,发现可疑人员采取内紧外松,先安排入住,后设法报警,避免打草惊蛇。

(七)安全防范宣传制度

酒店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旅客宣传住宿酒店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醒旅客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如应当提醒旅客将贵重物品交酒店报告;旅客或访客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酒店;旅客严禁在酒店内寻衅滋事、斗殴、酗酒、赌博、吸食毒品、卖淫嫖娼,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消防安全管理细则篇六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市、区政府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卫生、公安、监察、司法行政、机构编制、文化体育、住房建设、水务、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主要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设施、设备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费用。

第四条 政府建立和完善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

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购买。

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由财政、教育发展基金和学生监护人按1∶1∶1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宣传方案。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初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学校和安全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采用现代科技防范措施,建立学校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直接联网的电子安全防范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司法行政、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手册,指导学校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学校网络安全、学校治安防范、预防学生滥用处方药物成瘾、教职工和学生心理健康咨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协助学校对教师、安全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每年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帐,并跟踪、指导、监督学校及周边区域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九条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和学校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第十条 学校应当配备1名注册安全主任,协助校长专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负责所在校区的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注册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校长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七)组织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八)协助校长依法处理其他学校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在学校注册安全主任领导下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承担维护学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务以及全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

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员,其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人员定额的规定设立卫生室。

学校(独立校区)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备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寄宿制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医师资格。

学校卫生室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心理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

具体人员配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犯罪、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每2周到学校工作1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协助学校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主任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任职。

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校长、注册安全主任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10小时的安全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学校安全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新聘教师、新任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应当包括学校安全知识内容。

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并依法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将其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时告知学校,听取学校教师告知的未成年学生在校信息,采取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新建学校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新建学校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学校的选址应当符合《条例》相关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学校类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行政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拟定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合理意见,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状况巡查学校周边的山体、水流、斜坡、挡土墙,发现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城市管理、科技工贸信息、人居环境、住房建设、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垃圾站(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的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

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三条 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和水库紧邻学校的一侧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对紧邻学校的高速公路、水库加强巡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周边区域的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人居环境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行政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周边区域道路设立限速标志、减速线及其他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护学岗,协助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学校教育教学期间,应当每日定时对学校周边区域进行治安巡逻,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公安、卫生、市场监管、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的书报刊零售点、歌舞厅、发廊、酒吧、网吧、商店、餐馆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依法及时查处生产、销售、租赁非法出版物、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周边区域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应当听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附近学校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筑物、场地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并及时整改。

对于难以判断的建筑物、场地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委托建筑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建筑物、场地维修竣工后,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当组织对学校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学校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对学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进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作好记录,并分类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学校区域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易发生碰撞和滑倒的场所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

第三十三条 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对学校道路进行交通安全规划,设置规范的学校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机动车泊位标志。

发生学校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禁止学生在学校内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使用滑轮、滑板。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教学区和生活区的多层建筑物的每一楼层及楼梯间设置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施划区分上下楼梯标线。

学校应当保证学校教学区、生活区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的正常使用,发现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损坏,应当即时维修和更换。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生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安全情况。

学校内的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相应的营业执照,不得无证、照或超范围经营。

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每年根据学校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经营场所的卫生、经营情况。

校外配餐单位应当遵守《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保证学生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和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点名和夜间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未经学校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校车管理制度,明确司乘人员责任,规范学生乘车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的校车违法情况及时告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小学四年级以下的学生应当建立上下学交接制度。

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看管晚离学校的四年级以下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将学生到校和离校情况,迟到、早退、旷课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情况以及其他关系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学校建设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

第四十条 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将患病的教职工调离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或者离岗治疗。

患病教职工经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临床治愈的,学校应当恢复其原有的工作岗位;疾病确实不能根治的教职工,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保护有《条例》规定情形的学生。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条例》规定的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及其处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学生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学生到医疗机构治疗。

患病学生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监护人应当向学校申请休学。

学生监护人不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病情作出休学决定,并送达学生监护人。

学生监护人对学校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司法鉴定条例》的规定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学生无需休学治疗的,学校应当撤销休学决定。

患病学生康复的,可以向学校提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申请复学。

患病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十三条 公安、卫生、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预防学生吸毒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发现学生吸食毒品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并将其纳入课程计划,开展学生生存教育、自护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避险、救生和报警的方法。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及周边环境情况,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习,使师生熟悉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增强师生防灾、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习应当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与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军训和体育活动。

任课教师在体育活动前,应当询问学生的身体状况,并针对学生的身体状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安排适当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学校内组织学生人数1000人以上的集体活动,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活动的组织者制定安全预案,经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核准并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事前应勘察活动场所,对活动场所、行进路线、交通工具、器材设备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活动开始前,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以书面形式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注意事项、活动结束时的地点、是否同意参加等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字并送交学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校外大型活动,应当将安全方案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超过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应当事前告知活动所在地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协助学校组织活动。

第四十九条 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教学日中,7时至18时内除去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以外的剩余时段。

非教育时间的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应急救助与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统一建立应对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紧急事件的学校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优先救助学生,稳定学校秩序。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保护、救助学生的职责。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学校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减少紧急事件对学生的不良影响。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十三条 鼓励学校、保险机构、学生监护人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等事宜进行协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纪律造成的伤害,当事双方的监护人请求学校主持进行调解的,学校应当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能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自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解之日起20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终止调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程或者未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应急演习的。

学校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学校的校长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体育活动时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的;

(二)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紧急事件时不优先救护学生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注册安全主任违反第十条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宿舍管理人员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值班时擅自离开岗位、发现异常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向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在水库和高速公路紧邻学校的一侧未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的。

第五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学校休学决定,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1年内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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