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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协会篇一
监测方(乙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年月日
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方根据业务需要,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以下简称监测人)开展 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监测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1.2项目地点:
1.3项目规模:
第二条 监测服务内容、范围及成果:
2.1 监测服务内容: 。
2.2 监测人的监测范围: 。
2.3 监测成果: 。
第三条 监测依据: 。
第四条 监测服务期限
监测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后,至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止。
第五条 监测服务费用
5.1 监测服务费用包干价为人民币 整(¥ .00),该费用已包括监测人提供正常监测服务所必需的监测人员人工及差旅费、监测设施修建费、监测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及使用费、总部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
5.2 监测人根据委托人要求,完成额外监测工作应得到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双方另行约定,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测报酬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 费用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6.1 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 %;进度款按施工进度完成投资比例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提交监测工作总结报告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 %;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完合同余款。委托人每支付一笔合同款后7个工作日内,监测人须开具合法合规的有效发票提交到委托人财务部门。
6.2 监测人指定以下银行账户为本合同费用收款的唯一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七条 监测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监测人应在合同生效后、监测项目正式实施前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监测计划、内组建项目监测机构,形成监测实施方案,报委托人审核后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始实施水土保持监测。监测人应确保由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测人员组建项目监测机构。
7.2 在监测期限内,监测人应保持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测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
7.3 监测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测岗位责任制和水土保持监测质量终身负责制。
7.4在监测期间,监测人员必须遵守监测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测服务,维护国家和委托人的利益。
7.5 监测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7.6 监测机构应认真作好《监测记录》,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委托人提交监测工作月度报告及其它专题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向项目有关主管单位提交年度监测工作报告。
7.7 监测机构所使用的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委托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委托人。
7.8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监测人应妥善作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7.9 在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测人和监测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国家及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测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但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合同报酬(扣除税金)。
7.10 监测机构若使用委托人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的设备、设施和物品,在监测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 个工作日内交还委托人。
7.11 监测人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日前向委托人提交上一季度的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 份;监测人应在每个年度结束第一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交上一季度的水土保持监测年度报告 份;监测人应在监测服务期满后第一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交上一季度的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份。
7.12 监测人应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得用于本监测项目之外的其它目的,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八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8.1 委托人应在合同签署后14日内通过当面递交/电子邮件方式向监测机构提供以下与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的原件/复印件/电子版:
(1) 。
(2) 。
8.2 委托人应在 工作日内完成监测实施方案审核工作,并作出书面决定,及时送达监测机构,协助监测人报送至水行政主管部门。
8.3 委托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相应的协调工作,为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8.4 如委托人向监测机构派出工作人员,所有这类人员应被视为监测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测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8.5 委托人应当维护监测机构工作的独立性,在正常的监测范围内,不干涉监测机构监测业务的开展。
8.6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监测人支付监测费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监测人不再具有承担本项目监测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未履行合同第七条约定义务,及因监测人的原因发生监测事故给国家或委托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监测人应赔偿经济损失,但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合同报酬(扣除税金)。
9.2 由于监测人根本违约导致委托人解除本合同时,监测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测范围的费用。
9.3 委托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测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应向监测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应支付费用为基数,日利率为1‰。
9.4 委托人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应向监测人支付监测人已经完成部分监测工作的监测费用,并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9.5 监测人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委托人支付监测报酬总额的 %的违约金。
第十条 通知和联系
10.1 委托人应授权并派出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测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测人。
10.2 监测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所需专业知识,全权负责本合同相关事宜,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合同执行过程中能够及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联系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10.3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10.4 委托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及时通告监测机构;委托人对监测机构发出的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要积极协助落实。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与终止
11.1 本合同在监测期限届满并结清监测费用后即终止。
11.2 因非监测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测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测机构的额外工作,监测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
(1)由于委托人、施工单位和不可抗力等非监测原因使监测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测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测机构完成监测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11.3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测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11.4在监测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11.5委托人或者监测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7天内发出终止监测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
11.6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委托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根据双方约定提交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
12.2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监测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可再生能源协会篇二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加强生态能源开发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为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经济林开发建设,做好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合作,在合作中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科学技术优势和企业资金及经营管理的优势,并在优势互补中实现互利共赢,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经共同协商,决定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如下
战略合作协议
,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一.合作项目及内容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小桐树等可再生生物能源开发建设项目(下称"项目")的造林规划设计、育苗、造林技术指导及产品开发利用等技术服务,为乙方提供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甲方不参与乙方的经营,乙方的经营收益与风险与甲方无关。
(二)甲乙双方共同组建"广西某某生物质能源研发中心与广西某某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能源研发示范基地和教学实验基地"(在基地挂牌),共同开展生物质能源研发、试验、推广等工作,同时乙方为广西某某林学院本科学生和研究生提供实习和科学实验方面的便利。
二.合作期限
(一)合作期限为五年。从年月日起至于年月日止。
(二)合作期满甲乙双方如继续合作,双方应于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续签协议书。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提出项目相关技术开发和服务的课题、项目和内容;
2、因履行本协议需要有权获取乙方已经知悉的项目相关技术情报和资料;
3、有取得相关报酬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甲方作为乙方的技术科研单位,为乙方的小桐树能源林建设项目提供技术依托,应当尽职尽责履行本协议义务,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及时交付科研成果,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和帮助乙方掌握科研成果。
2、甲方负责承担小桐树区域性种植试验、良种选育、优树选择以及小桐树生态经济效益观测与评价等。
3、与乙方共同组建"广西某某生物质能源研发中心与广西某某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能源研发示范基地和教学实验基地"。
4、负责会同乙方进行项目总结和验收(或鉴定)。
(三)乙方权利
1、确定及认可乙方项目相关技术开发和服务的课题、项目和内容等技术服务的方向和范围;
2、委派人员参与乙方项目相关技术的开发;
3、免费取得乙方掌握的项目相关技术情报和资料并无偿使用合作期间乙方取得的项目相关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
4、对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验收并进行项目总结和验收(或鉴定)。
(四)乙方义务
1、负责运营发展可再生能源林的推广与实施种植,并投入土地、人力资源及经营管理等相应费用。
2、负责各试验树种的造林和每年的林地抚育、管理。
3、共同组建"广西某某生物质能源研发中心与广西某某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能源研发示范基地和教学实验基地",为广西某某林学院本科学生和研究生提供实习和科学实验方面的便利。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一)甲乙双方对在合作期间所获取对方的所有技术情报、资料、数据均有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引用、发表和向第三人提供;
(二)以上保密义务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合作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后,以上保密条款均继续有效,双方应继续承担以上保密义务。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一)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已方的风险,包括已方的经营风险、员工的工伤风险等;
(二)合作开发的科研项目风险双方共担。
六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一)甲方在合作期间或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科研经费完成的技术成果、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双方共有,双方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
(二)甲乙双方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双方共有的知识产权的,所取得的收益甲方占%,乙方占%;
七.报酬及支付方式
(一)
甲方为乙方提供小桐树等可再生生物能源开发建设项目(下称"项目")的造林规划设计、育苗、造林技术指导及产品开发利用等技术服务,为乙方提供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
乙方每年应向甲方提供科研经费元,乙方应于每年月日前一次性拨款至甲方账户;
(二)甲方因履行本协议所需必要的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由乙方承担,费用标准按乙方经理待遇标准执行。
八.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
(二)因乙方发展战略方向和经营项目出现重大转变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甲方工作无法取得实质进展,为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无效,合作已无实质意义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四)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应当终止本协议。
九.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擅自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协议解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甲方并应退还乙方全部已拨付科研经费;
(二)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的保密条款,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任何一方从事有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活动的,守约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并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甲方不尽职尽责,造成工作停滞、延误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退还未使用的科研经费;
(五)甲方挪用或滥用科研经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并应当全额赔偿;
(六)乙方逾期拨付科研经费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十.争议的解决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二)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一)项目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小桐树试验实施方案、科研课题的建立、科研经费及差旅费的管理与支出、办公场所及合作科研成果与相关知识产权的共享等重大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制定实施细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二)甲乙双方联合申报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或省市的科技项目和推广项目,共同推进企业的科技进步,实现互利双赢的目的,具体方案另定;
(三)甲乙双方通过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实现信息及时沟通和资源共享;
(四)甲乙双方各自员工的工资待遇各自负责;
(五)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委托)代表人:法定(委托)代表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可再生能源协会篇三
项目名称: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
(甲方)
服务方:________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有效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____项目的技术服务(该项目属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属技术培训合同应当填写培训内容和要求、培训计划、进度;属技术中介合同应当填写中介内容和要求)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
技术服务或者技术培训按标准,采用方式验收,由方出具服务或者培训项目验收证明。
本合同服务项目的保证期为。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服务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报酬为(服务费或培训费):元。
服务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由方负担。
(二)本项目中介方活动费为:元,由方负担。
中介方的报酬为:元,由方支付。
(三)支付方式(按以下第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元,时间:
②分期支付:元,时间:
元,时间:
③其它方式:
六、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技术服务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技术民法典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培训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技术民法典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中介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技术民法典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二)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任何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八、其它(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名称(或姓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