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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屋抵押借钱协议(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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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屋抵押借钱协议(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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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借钱协议篇一

抵押权人:

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房产( )用于 还款合同之抵押,甲乙双方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原则,经协商一致,就 一事特签订本房屋抵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抵押房屋:甲方所有的位于 的一处房产。(面积: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范围限于抵押还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协议)项下乙方向

第三条 抵押房屋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抵押房屋由甲方自行保管并使用,甲方应妥

第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抵押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要延长主协议项下还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协议其他条款,应经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 主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甲方未依约归借款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金。

2. 甲方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 处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本金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八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协议甲方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或者提前归还借款的,乙方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2.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借款利息总额百分之 拾 违约金。

3. 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者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自主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另存份以备抵押登记等事宜使用。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抵押借钱协议篇二

民间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栋_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层______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________________m2,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m2。

第二条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_________________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

第三条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小写)。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____使用。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要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协商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房屋抵押借钱协议篇三

出质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现居住地: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现居住地: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_中国光大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确保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主合同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 号《________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同意以其依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质权人出质,以担保主合同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种类相同,被担保的主债权币种及金额为(金额采用大写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1.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权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和

2.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实现质权的费用以及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第三条 质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 质物的设定

第四条 出质人在此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向质权人出质质物,以及现在和将来产生于质物上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作为合同一方签署的与质物有关的任何出售或出租合同所产生的任何权利以及因质物被扣押或被征用而使出质人可以得到的赔偿的权利。质物的数量、价值等详细情况由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清单载明(详见附件1),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质物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一致确认(无法一致确认时,由质权人所认可的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在本合同签字之日的价值为:(写明币种,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签署之日的质押率为__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质押率应保持在_____%以下,若超过该约定质押率时,质权人随时有权要求出质人立即提供新的质物或质权人可接受的其他有效担保。

第五章 出质人应提交的文件

第六条 出质人应在主合同债务人首次使用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提供的融资前,根据质押实际情况向质权人提供以下所列的全部文件。该等文件如为复印件,则须经出质人签字确认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本:

1.经出质人有效签署的本合同的正本;

2.出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 证明出质人资信情况的资产证明或其他资料

4.质物的所有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5.在以动产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提供根据本合同第二十章的规定取得的所有保险单、保险合约及其他有关单据或相应副本(视情况而定);

6.在以权利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情况提供以下相应文件:

(1) 经出质人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原件;

(2) 除公司债券之外的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原件;

(3) 关于出质权利进行登记的所有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7. 在以股权或股票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

(1) 相关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经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 相关公司就出质人的出资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以及由注册会计师就出资向相关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3) 相关公司经审计的最近年度的财务报表;

(4) 相关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出质人将其股权进行质押的决议(股份公司除外);

(5) 依法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需的相关公司的原审批机关的批准;

(6) 就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

(7) 依法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8) 当出质的股票占相关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以上时,已将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担保向公众披露的有效证明文件;

8. 在以基金份额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

(1)有权部门出具的出质人享有基金份额的证明文件;

(2)就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

(3) 依法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4)基金份额质押需要的其他文件;

9. 质权人合理要求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出质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 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出质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出质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内容,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4.出质人是质物的合法所有人或有权处分人,如质物属于依法须经有关方面批准或同意方可出质的财产,出质人保证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准或同意。质物在权属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瑕疵。除本合同设定的质押外,质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租赁、托管、共有、其他任何争议、瑕疵或任何限制。质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5.出质人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第三方同意。

6. 除本合同外,出质人未曾订立任何其他协议以赠与、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任何部分质物及其中的任何权利或利益,也没有在质物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其他担保。

7.本合同附件1所列有关质物的情况是真实和准确无误的。

8. 出质人已按时支付所有与质物有关的应付费用及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种税项),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与质物相关的其他契约及条件。

9.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出质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10.为确保本合同和质权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出质人已完成或将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或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质物在登记部门进行的登记。

11.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出质人或质物的、并将会对出质人的财务状况、质物的价值或出质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12.未发生或存在任何违约事件。

13. 质物合法存续,且属于可以出质的范围。

14. 相关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相关公司成立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均已取得并且完全有效。

出质人的上述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须始终保持正确无误,并且出质人将随时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

第七章 质物的移交、保管和登记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质物/质物凭证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九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出质人必须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第十条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必须在债券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第十一条 出质人以权利出质时,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个质权人工作日内,由出质人会同质权人到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由质押登记部门出具的有关该项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应交由质权人执管。

第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物以及与质押手续相关的所有有效证明和资料凭证均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确认封存后由出质人交与质权人保管。

第八章 出质人的承诺

第十三条 在被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出质人应遵守以下条款的规定:

1.出质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法律和法规,严格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质物的所有权/处分权始终合法有效。

2. 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提供有关质物的所有有效资料。

3. 应质权人的要求,出质人应随时向质权人报送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资产证明或其他资料。

4.出质人在收到任何政府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任何有关质物的通知或命令的五个质权人工作日之内,应将该通知或命令的内容告知质权人。

5. 出质人应按期支付与质物有关的各种应付税项和费用。

6.出质人应及时将有关出质人的任何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质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通知质权人。在质权人认为该等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质物价值减损时,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进一步的、质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新的质物或提供其他种类的担保)。

7. 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要求定期向质权人报送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所对应的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的有关财务报表和出质人知悉的一切可能影响质押标的价值的信息。

8.出质人应立即通知质权人以下任何事件:(1)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和(2)任何涉及出质人或质物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和(3)出质人变更居住地址和通讯方式。

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只要被担保的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完毕,除非得到质权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转让或以其他形式处分质物或其任何部分;

(2)对质物(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质押之外)再行设置或同意设置任何其它质押或担保权益;

(3)对质物作出任何违反现行法律和法规的任何行为,或进行任何有可能影响或降低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益的任何行为。

10.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及时通知质权人并协助质权人免受侵害。

11.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性,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出质人将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补足担保物的价值或提供新的担保)。

12.未经质权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不得修改或同意修改或同意以其他方式变更相关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

13.出质人应将其作为相关公司的股东所参与作出的有关相关公司的任何决定或决议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交有关决定或决议的复印件。如果出质人拟同意作出的上述有关决议涉及相关公司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的分配或配股以及相关公司的合并或分立,则出质人应事先取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14.除非质权人另有要求或通知,出质人应继续行使其在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和章程项下的除分红以外的全部权利,并尽到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股东所应履行的谨慎及诚信义务。

15. 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的现金分红应支付到出质人在质权人开设的账户内,除质权人书面同意外,出质人不能支取账户中的任何款项。质权人可以就上述款项优先受偿。

第九章 质物的处分

第十四条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该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提货或者与出质人协议将货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兑现的资金、将提取的货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对于出质的票据,在票据到期时由质权人托收,收回的票款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转入主合同债务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或在质权人处开立定期存单继续提供全额存单质押担保。如托收有问题时,出质人同意按照质权人的要求无条件地补充提供全额保证金/存单质押,或立即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收回其出质的票据。

第十五条 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出质股票或基金份额,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第十六条 出质人转让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出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转让费、使用费,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第十七条 在质押期间内,一旦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事件,质权人即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质权,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清偿被担保的债务。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仍有权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分质物。

第十八条 在质权人依前款规定处分质物的过程中,质权人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动:

1.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以质权人认为合适的市场价格在适当的时间变卖质物,并对出质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要求出质人偿付质权人为行使本合同或法律赋予其的任何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质权人有权选择行使全部或部分上述权利或暂缓行使任何权利,出质人应提供必要的配合措施。

第十九条 一经质权人要求,出质人须协助质权人取得与质权人实现其质权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并协助质权人办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续。

第二十条 质权人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所得的款项,按以下顺序处理:

1.用以支付质权人行使其权力或权利或其处分质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包括质权人为行使其权力或权利而指定任何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所产生的费用);

2.用以支付质权人因处分质物而需交纳的税款;

3.用以偿还被担保债务;

4.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质权人应将余款交付出质人。

如质权人处分质物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被担保债务,质权人仍有权向主合同债务人追索。

第二十一条 质权人依法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除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无需对因行使其权利而给出质人或质物带来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章 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是一项持续的担保并且具有完全的效力直至被担保的债务得到全部清偿为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质权人为被担保的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质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也无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一章 违约事件

第二十四条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项均构成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

2.主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已到,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归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3.主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主合同债务人败诉,导致主合同债务人存在无力向质权人偿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

4.出现使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5.发生主合同项下规定的任何其他违约事件;

6.出质人擅自向其他方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或对质物的任何部分的权益设定或试图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有任何第三方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

7.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或保证被确认为是不正确的或不真实的,并会影响质权人的权益;

8.无论是否已被给付任何补偿,质物或其重要部分被没收、征用或被强行购买或取得;

9.被担保的债务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于任何原因而被终止或受到限制;

10.发生了针对出质人或质物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11.质物的价值实质性减少而出质人未能按质权人要求重新设定或增加质物或增加其他担保;

12.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中止或停止营业或进入破产、清算、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或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主管部门决定其停业或暂停营业。

13.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擅自修改或同意修改相关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

14.出质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发生质权人认为将会严重不利地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五条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质权人有权:

1.行使其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违约救济措施;

2.根据本合同第九章的规定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质权。

3.行使其就被担保债务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权益。

第十二章 税和其他扣减

第二十六条 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应全额支付,不得作任何性质的冲抵、扣减或预提,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如果任何法律要求出质人对其支付给质权人的任何款项进行扣减或预提,则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支付一笔另外的款项,以保证质权人收到的金额相等于在不作此类扣减或预提时所应收到的款项。如果出质人是因税务上的原因而作出了上述扣减或预提,出质人应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递交给质权人。

第十三章 费用和补偿

第二十七条 出质人作为委托人的,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承担因签订、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费用支出,包括公证、登记、保险等费用。

质权人为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服务、鉴定、估价、登记、保管、诉讼的费用及其他所有实际开支)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未经质权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二十九条 无需事先征得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可将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予任何第三人,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同时转让给第三人,出质人应为此完成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出质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质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第三十二条 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人可以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主合同债务人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出质人对此应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第三十五条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及孳息。

第三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

第三十八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占有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第三十九条 质权人给予出质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条 在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就该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质权人可以就该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或者对上述款项进行提存。出质人拒绝偿还或提存的,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首页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任何一方如变更其地址或传真,需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3)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但出质人发给质权人的文件,则需在质权人实际收到后方可视为送达。

第十五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项适用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四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在质权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经出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债权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质权自质物/质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法律要求登记的,质权自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四十七条 在主合同债务人或出质人向质权人偿还全部债务并已全部履行其在本合同及其他有关的文件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后的_______个质权人工作日之内,质权人应:

□ 向出质人返还质物/质物凭证;

□ 协助出质人办理质押的解除或注销手续,因此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应由主合同债务人或出质人支付。

出质人:质权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1

质押物清单

序号名称质物数量/出质权利凭证份数/出质股份数额/基金份额质物权属证明/出质权利凭证名称、编号单价总价

确认送达地址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承诺一旦双方因本合同/本协议发生纠纷,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送达方式所列地址作为司法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更时,应书面通知银行方,未书面告知的,视为司法送达地址未作变更。

【1】 书面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电子送达地址(可选择填写):

传 真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微 信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人:__________

时 间: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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