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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篇一
山东省住建厅印发了《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xx〕1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
买卖合同
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终止。
第六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含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网签备案、预售资金监管等模块),实现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自动化。
第七条 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录,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八条 监管银行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并与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确保业务办理连续、安全、便捷。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节点;
(六)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划转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 预售人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预购人,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预售人需变更监管银行、企业名称、监管账号、开户范围、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的,应当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第十四条 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尽快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同时根据合同相关约定,预售人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预购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预购人申请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购人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并书面委托贷款银行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足额转入监管账户。
第十五条 监管银行收到预购人交存和贷款银行转入的房价款后,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将信息传至房地产主管部门。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监管银行、监管账户、预购人资金结算个人账户、预售资金总额、本次交存数额、累计交存数额、交存时间等。
第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是指商品房预售项目自批准预售的工程节点开始,到完成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等工程建设、达到竣工综合验收条件所需的单位建筑面积费用;应当实行商品住宅全装修的,还应当将装修费用计算在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由设区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是指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面积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的乘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确定,并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予以载明。
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当资金总额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预售人方可自行提取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并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核拨流程,保证及时用于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一般分为4个控制节点,分别为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主体结构封顶、单体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是指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百分比。当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60%-70%;当主体结构封顶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0%-35%;当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5%-18%;当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文件时,监管终止。
对于高层、超高层或者大体量建筑,各地可以增加1-2个控制节点,但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得突破上述规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根据预售人信用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但最多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第二十一条 在主体结构封顶控制节点之前,预售人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部分抵顶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但不得突破监管额度的30%。
(一)企业用款申请表;
(二)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证明材料及影像资料;
(三)监管账户对账单;
(四)授权
委托书
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地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及调控需要,可以按照鲁政办字〔20xx〕118号文件“从严掌控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鼓励推行现房销售”的要求,提高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并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监管额度、控制节点及监管资金留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预售人申请提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符合使用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单。
《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中应当明确资金拨付额度及方向。预售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付款证明的,明确将相应额度的资金拨付至预售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提供拟付款证明的,明确将相应额度的资金拨付至施工、材料设备供应或者专业经营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通知单》拨付相应款项,与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的,应当同时核对电子信息。
(一)终止监管
申请书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三)监管账户对账单;
(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七条 预售人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符合终止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终止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终止监管,与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的,应当同时核对电子信息。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xx〕5号)有关规定,按物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前,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从监管账户中一次性划转规定数额的保修金到指定专户,并告知预售人。
第三十条 预售人和预购人协商一致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人和预购人可以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和本地相关规定的,准予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并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单》。
监管银行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单》和生效法律文书,将监管资金退回预购人指定的交易资金结算个人账户和贷款银行账户。
(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
(二)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三)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设区的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2月28日。
广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篇二
甲方(开发企业):
乙方(监管银行):
甲方开发并拟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建筑物名称为,坐落,拟预售楼栋号,拟预售面积万平米。
甲、乙双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严格遵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签订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对上述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取进行监管。甲方授权乙方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账务信息及相关业务数据传送至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二、甲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
其他
形式全部购房款,全部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名称(开发企业名称+建筑物名称):;账号: 。三、乙方严格监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预售项目重点监管额度,并监督甲方预售资金入账情况。 乙方发现甲方预售资金未按时、足额存入专用账户的,将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甲方按照项目用款计划中确定的用款节点申请使用被监管的预售资金。
专用账户内资金超出剩余工程建设节点用款额度后,甲方可向乙方申请支取超出部分的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或偿还开发贷款。如甲方以该预售项目向乙方申请并使用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则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资金在转出时,须征得乙方同意并转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封闭管理账户。
该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重点监管额度的5%。
五、甲方申请使用被监管的预售资金时,应向乙方提交以下材料:
(四)竣工验收备案节点,提交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章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甲方应对上述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乙方仅进行书面审核,不对具体内容的真实性承担审核责任。 乙方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但因甲方原因、清算系统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资金拨付无法满足上述时限的除外。
六、专用账户内资金未达到剩余工程建设节点用款额度时, 甲方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甲方可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网签合同注销证明文件向乙方申请退回已入账的相应购房款,乙方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拨付。入账资金超出重点监管额度后,甲方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由甲方自行结算退款。
七、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供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对账单。
八、乙方应按相关要求,配合完成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调试。
九、本协议拟预售楼栋、面积与实际预售许可楼栋、面积不符的,以预售许可确定的楼栋、面积为准。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附件: .doc
广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篇三
乙方:
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与解约方式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退房、退款等事宜。
第二条 付款内容、方式:
3、乙方购房签订房贷合同之日起至甲方交房之日(年月日)止还贷的本金及贷款利息部分由甲方承担,交房之日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的贷款本金由甲方承担,贷款利息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甲方向贷款银行拨付相关款项后,乙方必须在3日内办理完毕贷款银行房屋贷款合同的解约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第四条 原合同所涉房屋贷款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将原合同所涉房产贷款抵押注销,否则视为违约。
第五条 抵押注销解除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陪同甲方共同至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完毕原合同所涉房产过户等,逾期按违约处理。
第六条 本协议违约金为20万。乙方逾期履行第三、四、五条义务的,每超期一天甲方可按全部应退款金额1%/天收取滞纳金,滞纳金甲方可直接从应退款项中扣除。
第七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当将原合同所涉房屋交付给甲方。 第八条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对原合同所涉房屋及相关建筑享有任何权利,甲方有权另行处臵原合同所涉房产。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日期:
广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篇四
---开发项目联建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五)办结成果:《预售项目建档登记表》(一式五份)
1、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需提供《预售项目建档登记表》,开发建设单位、监管银行和监理公司三方签订监管协议)
2、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需提供《预售项目建档登记表》)(交易中心)
4、建立监管子账户,银行出具账户确认材料,内容包括项
目监管账号和对应预售许可的子账号(监管银行)
(一)办理时间: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
(二)办理部门:该项目登记建档确认的监管部门
2---
(一)办理时间:该预售许可所含超高层均完成主体2/3楼层
(二)办理部门:该项目登记建档确认的监管部门
(三)需提供的材料:
1《、预售资金监管额调整申请表(超高层完成2/3楼层环节)》(打印)
2、监管银行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到账情况确认书》(原件)
(四)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五)办结成果:《预售资金监管额调整通知书(超高层完成2/3楼层环节)》(一式三份)
五、高层主体结构封顶申请调整监管额
(一)办理时间:该预售许可所含高层均完成主体结构封顶
(二)办理部门:该项目登记建档确认的监管部门
(三)需提供的材料:
1、《预售资金监管额调整申请表(高层主体结构封顶环节)》(打印)
4---
七、预售资金解除监管
(一)办理时间:该预售许可所含楼栋均取得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证
(二)办理部门:该项目登记建档确认的监管部门
(三)需提供的材料:
1、《预售资金解除监管申请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环节)》(打印)
2、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告知报告回执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监管银行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到账情况确认书》(原件)
系统建设方案
目 录
1.
2.
3.项目背
6---容.10
账户管理..10
房款缴存..11
资金划拨..12
查询交易......错误!未定义书签。
撤销监管......错误!未定义书签。
资金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6.建设计划
8---因此,为保护购房人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保证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维护房地产正常交易秩序,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预售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2.现状分析
通过对国内实行预售资金监管较好的几个城市分析,
总结
目前资金监管的方式和存在的问题,为更好的开展淄博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深圳市在1993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对商品房预售款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目前,深圳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主要依据该条例展开。
深圳市预售款监管采用第三方监管的办法,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金融机构
10---单,只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不利于完全避免监管预售款的挪用。
长沙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是从2007年9月份正式实行,从开始到现在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情况来看,基本达到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房管局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证时,需要收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签订的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确定监管帐号,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其申请贷款的情况在多家银行设立对应的监管帐户。从2007年9月开始,房产局启用新的“商品房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监管系统”,通过互联网与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联网,将银行的交易资金监管和按揭审批业务纳入“商品房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统一进行管理。
12---行作为预售款监管的主体,充分发挥银行的作用,房产部门履行好监督和保证的职责。各商业银行在房产部门搭建的平台上,发挥各自优势,在统一的操作规则下运作,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
见费用)。建设资金总额的测算依据是:1、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2、各类设备定购合同;3、各类配套工程建设费。
《监管协议》未经房管部门备案无
14---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工程进度)签章后向监管银行申请,开发企业可根据分项工程完成情况分期或按月支取。监管银行审核后应及时支付(三天内)监管项目各阶段的建设资金。在保证建设工程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超过监管标的额度以外的预售款可以用于还贷或调用。这样既确保了监管项目后续工程资金的需要,又不影响开发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对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情况的监督,我局要求开发企业每月按时申报《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并提交当月监管银行的对账单;经工程监理盖章认可的建设工程完成形象进度证明;开发企业当月销售明细表。《月报表》是我局实施商品房预售款动态监管的依据。《月报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监管标的预售款收缴情况;第二部分为监管资金使用情况。
16---
7、信息中心将预售相关信息推出外网,资金监管科填写预售资金监管信息
二、注意事项
1、签订预售资金监管提交资料在网上下载(宜昌房网下载中心),各复印件内容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监管银行的选定。开发企业自有选择在宜有金融许可证的银行而且和信息中心对接端口作为监管银行,比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三峡农商行、等。
18---不得收取房款,开发企业凭进账单或pos机单回执签订合同,对于购房人进行的贷款应当对办理个贷的贷款银行签订承诺书,将预售资金全部划入监管账户。
5、项目资金预算与使用计划表要认真、如实填写,对于大额款项要提供依据。
第二部分:预售资金的使用
预售资金的使用包含两种方式,销售资金的65%为非重点监管资金,采取备案方式批准使用;销售资金的35%为重点监管资金,通过核拨后方能使用,同时需提供相关票据;且项目总投资额的10%为项目保证金,在未撤销监管之前不得使用。
3,监管银行填写监管银行意见以及账户资金使用情况
20---4,申请审批资金时要提供申请款项的证明材料,比如合同等,用款之后要提供发票等材料。
(二)关于预售资金的中属于备案或审批的计算方法。
项目总投资的10%为300万元,第一次使用时销售资金为1000万元,则第一次使用备案资金最高为650万元,若使用计划为600万元,则根据计划同意用款600万元,则账户余额为400万元,第二次用款是又归集预售资金1000万元,则第二次可使用的备案资金最高为(1000+1000)*65%-600=700万元。
22----
广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篇五
委托/法定代理人:
乙方(买方):
委托/法定代理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__。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________》(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局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号)______层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____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在作变动。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 (包括_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 (包括-_____%),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甲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_______________。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款价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收款监管机构:________________、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预收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___%,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贰、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_____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_%违约金。
第十条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_____种方案所列条件:
壹、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贰、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甲方承诺在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叁、第十一条甲方定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贰、第十三条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_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__________________。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保证书》和《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______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______天内,由双方依法向____________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第十五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__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______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_%,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___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分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甲方已选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_________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公约》(见附件五)。
第二十三条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房屋期权),乙方可以依法转让、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_____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六条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由甲方/乙方/双方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责任方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壹、向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壹式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或名字):
法定代表人签署:乙方本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
委托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人签署:
法定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广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篇六
预售人:
(以下简称甲方)
预售管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丙方)
签于:
23、甲方应将预售资金存入丙方(资金监管机构)、乙方系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
银行,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监督甲方使用资金。
一、预售商品房概况
一、1、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2、座落位置:
5、预售房屋幢数:
二、资金监管范围
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后,预售人进行商品房销售所获得的房价款(含按揭贷款)。
本协议所列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商品房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不能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甲方在丙方有贷款项目(含按揭合作项目)的,预售资金按贷款合同及按揭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由丙方监管。
超出建设项目总投资15%的售房款,甲方可自由支配。
三、甲方同意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其在丙方设立的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甲方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在丙方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报乙方备案。
1、甲方在丙方设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名称。
2、帐号:。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提交《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
2、乙方按照上述《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总计划表》和《项目工程费用支出表》,审核甲方的用款时间、条件、金额后,签署《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所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及时、足额向甲方划款。
3、甲方在丙方无贷款项目(含按揭合作项目)的,丙方依据乙方签署的《项目工程费用支出表》所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及时、足额向甲方划款。
4、甲方在丙方贷款项目的,丙方依据贷款合同及相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执行。
5、甲方按本协议销售商品房获得的房价款应全部存入在丙方开设的专户。甲方应将与买受人签署的有效买卖合同或协议副本,在签署后三日内提交丙方。
甲方应将入帐后的依据及时报乙方备案。
1、丙方按照乙方与买受人签署的买卖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代甲方收取房价款,甲方凭买受人缴存款或转款的依据向买受人开具发票。
2、甲、丙双方同意,丙方代收取的预售资金应为甲方计息,利率按法定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六、特殊约定:
七、争议解决方式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向永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自协议项下工程项目综合验收合格时为止。
如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届满前确需要提前终止的,必须在甲方签订新的《永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后,本协议方能终止履行。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协议共计三页,一式叁份,协议三方各执壹份。 十
一、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章):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帐
号:
邮政编码:
乙
方(签章):
住所地: 负 责 人(签章):
联系电话:
丙
方(签章):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帐
号:
邮政编码:
201 年 月 日
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
序号:
(单位:万元)开发企业名称
预售项目名称
预售管理部门
工程概预算总金额
完成工作量 支付金额 本月完成本月支付
开发
企业
签章
经办人:
表人:
法定代年
预售证号
户
至本月底累计
完成至本月底累计
支付
月 日
预售 管理 人意
见及 签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管
银行
意见
签章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
开发企业名称
预售项目名称
预售管理部门
工程概预算总金额
工程概预算明细表(单位:万元)
1、基础
2、主体
3、装饰
4、其他
开发
企业
签章
预售证号
概预算依据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年 预售管理人意 见及签章监管 银行 意见 签章月 日
经办人:年 月
经办人:年 月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
日
广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篇七
乙方(监管银行):________________
甲方开发并拟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建筑物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坐落________________,拟预售________楼________栋________号,拟预售面积________万平米。
甲、乙双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全部购房款,全部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名称(开发企业名称+建筑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严格监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预售项目重点监管额度,并监督甲方预售资金入账情况。
乙方发现甲方预售资金未按时、足额存入专用账户的,将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甲方按照项目用款计划中确定的用款节点申请使用被监管的预售资金。
专用账户内资金超出剩余工程建设节点用款额度后,甲方可向乙方申请支取超出部分的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或偿还开发贷款。如甲方以该预售项目向乙方申请并使用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则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资金在转出时,须征得乙方同意并转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封闭管理账户。
该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重点监管额度的5%。
四、甲方申请使用被监管的预售资金时,应向乙方提交以下材料:
(四)竣工验收备案节点,提交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章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专用账户内资金未达到剩余工程建设节点用款额度时,甲方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甲方可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网签合同注销证明文件向乙方申请退回已入账的相应购房款,乙方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拨付。入账资金超出重点监管额度后,甲方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由甲方自行结算退款。
六、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供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对账单。
七、乙方应按相关要求,配合完成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调试。
八、本协议拟预售楼栋、面积与实际预售许可楼栋、面积不符的,以预售许可确定的楼栋、面积为准。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广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篇八
甲方(监管部门):遂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住 所: 联系电话:
丙方(开发企业):
住 所: 联系电话:
一、甲方按照市住建局委托对丙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取等行为进行监管,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甲方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二、预售商品房概况
开发项目名称:,项目坐落:,本批拟预售楼栋范围:,拟预售面积:平方米,拟预售房地产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人民币 万元。
3、丙方申请支取预售资金时,应按照规定向甲方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甲方收到丙方提交的支取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乙方应依据甲方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丙方已经在主监管银行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丙方支取资金还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有关要求。
4、丙方存在《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八、丙方和承购人双方自愿取消交易的,申请注销网签备案合同时,提交预售资金退款申请书,甲方向乙方出具预售资金退款通知书,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预售资金拨付到承购人名下账户。
九、乙、丙双方约定预售资金在专用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利率为: .十、有关部门对监管资金专户资金进行冻结或者扣划的,乙方有义务说明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甲、丙双方。
十一、资金监管解除
1、丙方对本协议约定房屋取得不动产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可以向甲方提出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申请。甲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出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乙方收到《解除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取消对专用账户的限制,丙方可以从中自由支取资金。乙方解除对专用账户的限制后,甲乙丙三方对本协议履行完毕。
2、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涉及丙方、监管项目或者专用账户出现重大变更情形的,甲乙丙三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也可以重新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新协议约定专用账户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将原专用账户内资金全额转入新开设的专用账户。
十二、违约责任
1、如丙方存在《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情节轻微的,甲方可责令丙方限期改正,并可暂停拨付监管资金;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广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篇九
龙达汽配城a、b栋综合楼 编号:( 年 号)
甲方:龙达汽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为加强龙达汽配城a、b栋综合楼商品房预售款管理,保证商品房项目顺利竣工交付。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预售款收存和使用订立如下协议。
一、监管范围
甲方开发建设的龙达汽配城a、b栋综合楼商品房项目所收取的预售款(含各种形式的定金、预交款,首付款,按揭贷款)。
二、监管账户
甲方和乙方及其共同开设的银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其账户名称为 ,开户银行名称为 ,账号为 。
三、监管方式
采用“预售款监管信息化办公系统”(下称监管系统),实行商品房预售款网络化监管。甲、乙双方均需建立监管系统,并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录入相关信息资料,确保系统正常使用。
四、监管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监管账户资金只能用于龙达汽配城a、b栋乙方所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款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五、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法组织实施《2、甲方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款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乙方依照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规定,明确职能部门,确定专人行使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的收存和使用进行监管的权力,对下属银行监管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对照监管系统流程办理监管账户资金划转,及时向甲方反馈监管账户收支余等情况。
4、乙方每月5日前,将预售款监管账户进帐情况、使用情况和账户余额情况通过监管系统反馈给甲方,甲方应及时分析比对,以便进行有效的监控。
5、丙方有权在符合预售款监管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监管账户资金。
6、丙方须遵守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规定,将所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乙方以外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除外)全部存入本协议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按照监管系统流程编制清册、申报工程进度、办理资金划转。
7、丙方每月5日前,通过监管系统向甲方填报商品房销售情况、监管账户收入和使用情况。
8、丙方应要求预购人按照购房合同的付款时间,将预售款直接存入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并凭乙方出具的存款凭证,为购房人换取交款收据,同时应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9、丁方分别依照淮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规定,履行担保责任。丙方确因超前采购工程材料、设备等方面的需要,可以申请超过形象进度付款,超过部分由丙方委托丁方向甲方提供监管责任担保。丙方可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到乙方直接办理划款手续,乙方应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作为附件留存备查。
在担保期间,丁方有权对丙方使用被担保的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督、要求甲方和乙方配合监管。担保期内,如出现丙方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而造成预售商品房工程在合理的工期内没有达到规定进度的,先由丁方垫资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进度,然后再向丙方追偿。造成其他损失的,丁方应先行赔偿,赔偿后再向丙方追偿。
六、按揭贷款的管理
乙方为丙方以外的其他商品房开发企业设立按揭贷款账户的,该账户只能用于按揭贷款收存,资金除偿还相关企业欠乙方贷款和利息外,只能转入相关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每月5日前向甲方反馈相关按揭账户的设立和资金变动情况。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为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资金划转或挪作他用、超形象进度付款以及超过担保公司担保金额付款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下级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设立监管账户的资格。
(1)擅自批准乙方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或挪作他用;
(2)未经甲方同意,违规为开发企业办理按揭账户资金划转手续;
(3)超过《商品房预售款用款清册》载明的.形象进度付款;
(4)未按规定提供监管账户资金收支变化;
(5)其他不符合预售款监管规定的行为。
3、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暂停使用账户资金、暂停预售在售房屋、暂停办理新楼盘的预售许可、暂停办理资质升级及年检等措施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2)未按规定使用监管账户和按揭账户资金;
(3)采取隐瞒事实骗用监管账户资金;
(4)未按规定将房屋销售、预售款收入等情况上传到监管系统;
(5)其他不符合预收款监管规定的行为。
八、其它
1、丙方需要丁方提供担保的,须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执一份。
(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浙房 市预监( ) 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监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甲方: (银行机构) 乙方: (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 (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号: ,土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套数: ,工程预算清册总额: 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 万元,其中 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预设资金账户账号 。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五、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资金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
七、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天内,应当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的证明。
八、乙方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甲方进行审核、确认。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乙方提交的撤销预售备案登记资料办理退款手续;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证明以及乙方与购房人签订的终止合同办理退款手续。
九、丙方应在每月月末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已完成投资额证明。如乙方提出申请,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
十、甲方应当根据丙方出具的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以及乙方提供的监管项目其他有效资金支出证明材料,按监管项目实际支出需要拨付资金。
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他费用。
十二、违约责任
(一)因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责,造成监管资金未能使用于项目建设,致使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害的,丙方与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审查乙方提出的用款申请材料,造成项目建设延误的,由丙方按照乙方所受经济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甲方未尽责履行监管义务,致使本协议项下的项目无法正常建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方与乙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因甲方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者迟延支付乙方所需工程款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丙方未认真审核或者甲方未提供监管资金余额的准确情况,造成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乙、丙三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甲、丙两方无过错的除外。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的,按照下列第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十四、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根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乙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协议三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当及时将预售资金监管撤销情况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必须由乙方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收缴、使用等行为应当接受和服从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七、本协议共计页,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十八、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广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篇十
甲方: (银行机构)
乙方: (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 (工程监理单位)
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坐落位置: ,土地证证号: ,土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套数: ,工程预算清册总额: 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 万元,其中 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预设资金账户账号 。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六、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
七、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天内,应当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的证明。
八、乙方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甲方进行审核、确认。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乙方提交的撤销预售备案登记资料办理退款手续;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证明以及乙方与购房人签订的终止合同办理退款手续。
九、丙方应在每月月末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已完成投资额证明。如乙方提出申请,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
十、甲方应当根据丙方出具的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以及乙方提供的监管项目其他有效资金支出证明材料,按监管项目实际支出需要拨付资金。
十一、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支付
监管项目开发建设需要。资金账户中累计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低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部分纳入本协议监管。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他费用。
十二、违约责任
(一)因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责,造成监管资金未能使用于项目建设,致使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害的,丙方与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审查乙方提出的用款申请材料,造成项目建设延误的,由丙方按照乙方所受经济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甲方未尽责履行监管义务,致使本协议项下的项目无法正常建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方与乙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因甲方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者迟延支付乙方所需工程款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丙方未认真审核或者甲方未提供监管资金余额的准确情况,造成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乙、丙三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甲、丙两方无过错的`除外。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根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乙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协议三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当及时将预售资金监管撤销情况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必须由乙方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收缴、使用等行为应当接受和服从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十八、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