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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协议书篇一
甲方(下称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现甲方决定且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股东所持%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给 (下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声明、保证及承诺
第一条声明、保证及承诺
合同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及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及承诺郑重签署本协议。
1、甲方承诺: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 持股80 %, 持股20 %, 二者构成甲方全部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及回购,甲方全部股东均已同意、认可、无异议。
2、甲方承诺乙方在协议签订后n 个月内回购全部转让股份。
3、乙方承诺:出资人民币 万元(大写 )受让甲方转让的 %股份,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受让款。
4、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5、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之规定。
第二部分 甲方的基本信息
第二条 甲方的基本信息
1、法定代表人:;
2、营业执照注册号: ;
3、注册地址:;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联系电话: ;
6、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7、股本结构(见下表):
序号股 东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万元货币
2*万元货币
第三部分 股权转让
第三条 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本公司股东所持有 %的全部股权以 万元(大写 )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费 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分三次支付给甲方, 年 月 日支付 万元, 年 月 日支付 万元, 年 月 日支付 万元。
第四条 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不得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方式处置该股权。甲方不存在未向受让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经股东会决议全部股东均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3、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 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名下的股权变更到乙方名下。
第五条 股权转让的费用负担
股权转让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四部分 股权回购
第六条 回购标的
回购标的系指本协议中乙方所受让的甲方 %的股权。
第七条回购时间及生效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的 n个月 内回购本次协议所转让的股权,具体回购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超过 个月甲方未回购转让股权的,甲方即丧失回购的权利,该股权则由乙方自行处分。
第八条 回购价格
双方约定:甲方以支付本金即乙方购买甲方股权款人民币 万元的方式回购本协议中所转让的股权。回购价格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
第五部分 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及甲方全部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若因任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部分 其他部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六个月内没有回购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持有的 %股权的,乙方有权处置乙方持有的 %股权。
2、本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保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违约方应向协议他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20%的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而给协议他方造成经济损失且损失额大于违约金数额时,对于大于违约金的部分,违约方还应当给予赔偿,守约方保留追诉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及其所依据之相关文件的成立、有效性、履行和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份回购协议书篇二
股权回购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权出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标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一、目标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注册地址为: ,注册资本为 元。
二、甲方为目标公司股东,占有 股权。乙方为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占有 股权。
三、为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股权回购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股权回购
1.甲乙双方同意,当出现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情形,甲方将回购乙方所拥有的目标公司的所有股权。
第二条 股权回购的情况
1.若乙方在合同生效起三年内出现以下情况的,甲方将以人民币 | 元(大写: )回购乙方所拥有的目标公司的所有股权:
(1)主动与目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2)未经甲方同意,向任意第三方出让目标公司的股权的;
(3)未经甲方同意,将目标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
2.若乙方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将以该情况出现前最近一轮的目标公司的融资或众筹的估值来回购乙方所拥有的目标公司的所有股权(即回购价格=目标公司估值×乙方所拥有的股权):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可选)
(7)开设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公司或在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公司中任职的;(可选)
(8)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公司持续工作满三年后,方可自由处分目标公司的股权。
2.乙方应当与公司签订并遵守《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不得以任何不正当、不道德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不正当、不道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所规定的乙方应遵守的内容。
3.若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行使回购权,乙方应配合甲方在乙方自动离职、被开除之日起 日内或者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
4.甲方和乙方各自负责缴付有关法律要求该方缴纳的与本合同项下股权回购有关的税款和政府收费。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每迟延一日应支付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造成守约方经济损失的,均应对守约方作出全面且足额的赔偿。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
第六条 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目标公司执一份。
股权回购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权出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标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股份回购协议书篇三
股权回购方/受让方(目标公司): 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回购方”),其法定地址位于 。
股权被回购方/出让方(战略投资方): 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被回购方”),其法定地址位于 。
背景:
1.鉴于回购方为中国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续存之实力雄厚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为等,营业执照核发日期为: 。
2.鉴于回购方准备在协议签订后 ,预引进战略投资者,被回购方愿意对回购方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战略投资额为_____万元,占回购方公司_____%股权,于被协议签订后_____日内支付。
3.鉴于回购方同意如目标公司 ,愿意以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回购被回购方的战略投资股份,被回购方同意以本协议之约定条件将战略投资股份转让(被回购)给回购方。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定义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2)“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4)“股份”指协议双方现有的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等。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5)“回购股份”指被回购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 )的股权;
(6)“回购价”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7)“回购完成日期”的定义指协议生效和履行完毕日期。
(8) 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股权回购
2.0被回购方同意对回购方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战略投资额为 万元,占回购方公司 %股权,于被协议签订后 日内支付。相关投资入股手续依法办理,但不得迟于30个工作日。
2.1协议双方同意如如目标公司在九个月内未能上市,则由股权回购方向股权被回购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回购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回购股份,回购股份为 。
2.2股权回购方收购股权被回购方“回购股份”的回购价为: 万元2.3回购价指回购股份的购买价,包括回购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回购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 %所代表之利益。
2.4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股权被回购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的 %承担偿还责任。
2.5 本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股权被回购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章 税费
3.1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回购)之税费,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章股权回购之先决条件
4.1只有在目标公司于被回购方投资额到帐后 ,股权回购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回购价款。
(1)目标公司已获得被回购方的投资额 万元。
(2)目标公司与被回购方依法办理完毕相关投资入股事宜和全部法律手续。
(3)被回购方成为目标公司合法投资者和股东后 。
(4)股权被回购方已全部完成了将回购股份回购给股权回购方之全部法律手续;
(5)股权出让方已提供股权被回购方董事会(或股东会,视股权出让方公司章程对相关权限的规定确定)同意此项股权转让的决议;
(6)股权被回购方已签署一份免除股权回购方对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债务以及转让可能产生的税务责任的免责承诺书;
(7)股权被回购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 4.2股权回购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款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该等放弃
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4.3倘若第4.1条款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股权回购方又不愿意放弃该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自动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届时股权被回购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股权回购方支付回购价,并且股权被回购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立即,但不应迟于协议终止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回购方全额退还股权回购方按照本协议已经向股权被回购方已经支付的回购价,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的银行利息。
4.4根据第4.3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办理各项必要手续,回购股权应无悖中国当时相关法律规定。除本协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股权回购方不会就此项股权回购向股权被回购方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
4.5各方同意,在股权被回购方已进行了合理的努力后,第4.1条先决条件仍然不能实现进而导致本协议自动终止的,不得视为回购方违约。在此情况下,各方并均不得及/或不会相互追讨损失赔偿责任。
第五章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5.1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受让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
第六章董事任命及撤销任命
6.1股权受让方有权于转让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过户至股权受让方之后,按照目标公司章程之相应规定委派董事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并履行一切作为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第七章陈述和保证
7.1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成和准确;
(2)每一方均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按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拥有独立经营及分配和管理其所有资产的充分权利;
(3)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4)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5)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6)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7)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7.2股权出让方向股权受让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承诺:
(1)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并无与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有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威胁进行; (2)除本协议签订日前书面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股权出让方为该股权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股权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7.3股权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与保证(详见附件3:股权出让方的声明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权受让方的重大遗漏。
7.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7.1及7.2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8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7.5倘若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股权受让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14日内给予股权出让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6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第八章违约责任
8.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3)股权出让方在未事先得到股权受让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出售其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任何资产给第三方;
(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出现股权出让方或股权出让方现有股东从事与目标公司同样业务的情况。
8.2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保密
9.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仅在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9.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中小企业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披露。
9.3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9.4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章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10.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十一章通知
11.1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专人递送、传真或挂号航空信方式按以下所示地址和号码发出,除非任何一方已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其变更后的地址和号码。通知如是以挂号航空信方式发送,以邮寄后5日视为送达,如以专人递送或传真方式发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应在发送后,随即将原件以航空挂号邮寄或专人递送给他方。 股权受让方: 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权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章附则
12.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12.2本协议一方对对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和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
12.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性。但本协议各方同时亦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之条款,并在最接近其原意的范围内仅将其修正至对该类特定的事实和情形有效、生效及可执行的程度。
12.4股权受让方可视情势需要,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需向股权出让方发出书面通知。
12.5本协议所述的股份转让发生的任何税务以外的费用和支出由股权出让方负责。
12.6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协议股权转让之全部约定,取代以前有关本协议任何意向、表示或谅解,并只有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予以修改或补充。
12.7本合同的约定,只要在转让完成日期前尚未充分履行的,则在转让完成日期后仍然充分有效。
12.8各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直接通过协商和谈判签订补充协议。
12.9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每方各执两份。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及其他
13.1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13.2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立即生效。
股权受让方:_______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股权出让方:_______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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