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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矿承包协议篇一
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经济关系和责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具体情况,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名称
伊吾县宝山铁矿10#、15#矿体露天开采项目。
二、承包范围及时间
1、范围:宝山铁矿10#、15#矿体露天铁矿开采工程。所采矿石运至破碎平台,所采废石运至废渣堆放地(工程费用只计剥采总量)。
2、时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三、承包方式
乙方以包设备、包设施、包基建(搬迁基建双方协商解决)、包施工、包材料、包人工、包任务、保安全的大承包方式进行总承包。矿山施工生产的行政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及培训教育,必须有乙方直接负责实施,工程不得进行分包或转包。
四、工程量及产量
20__年工程量18万吨;20__年按宝山矿业公司宝山铁矿下达的年度及月度生产计划执行。
五、采矿费用的计价
宝山铁矿10#、15#矿体露天开采,剥岩量和采矿量均按中段进行分别计价,1、605中段以上,剥岩26.89元/m3,采矿22元/吨;2、585-605中段,剥岩28元/m3,采矿23元/吨;3、565-585中段,剥岩32.88元/m3,采矿24.23元/吨。上述价款均以在境界范围内实测数据为准。其他辅助工程不计价(单价中包含安措经费剥岩(采矿)1元/立方米(吨),该费用由甲方
管理,双方共同协商使用范围,年末没有使用完的安措费返还乙方)。乙方所得劳务费按国家规定上缴各项税费。
宝山铁矿10#、15#矿体露工程预计在20__年12月31日之前闭坑,如果2020__年底前10#、15#矿体露天工程没有完工,宝山铁矿10#、15#矿体露天开采工程继续由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驻新疆第十二工程处承包,闭坑前的剥岩和采矿费用仍然执行本合同的价格。
六、工程质量及矿石质量
原矿块度≤ 300mm,贫化率≤15%,损失率≤8%,总回采率不得低于95%,剥采比不大于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因人为因素造成矿石永久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损失矿量价值的80%进行处罚。
七、费用结算
乙方生产的第一个月内,甲方原则上不予付款,进入第二个月后,甲方每月按实际工程量70%进行结算,其余30%在下月结算。
八、甲方权利和责任
1、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矿山技术资料,并提供采矿技术指导及监督管理。
2、负责采矿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监督及督促乙方安全资金的投入。
3、负责矿山采矿生产外部关系的协调,确保矿山开采施工不受影响。
4、对乙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及意见及时采纳,监督纠正乙方在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破坏性开采等各种违规违章行为。
5、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生产安全事故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产整顿。
6、确保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支付工程费用。
九、乙方权利和责任
1、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工程施工,保质、保量、按工期完成承包任务。
2、按确定的设计方案提供采矿施工图并严格按照设计进行生产,严禁随意扩大采掘范围和随意堆放废石,未按设计生产乙方随意扩大的境界,甲方不予确认。
3、按要求进行采矿,回采率不得低于95%,贫化率不得超过15%,损失率不得超过8%。
4、配合甲方进行生产技术工作,严格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提出的一切合理化建议。
5、自行解决承包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及费用。
十、施工进度保证
甲方在合同期内随时对乙方施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因乙方技术能力等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按期完成甲方下达的月度施工和采矿计划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实施。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1)不能按本合同兑付劳务款,造成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
(2)因不可抗拒因素(如环境、政策、市场等)致使甲方无法经营,甲方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不属违约范畴,否则视为违约。
2、乙方责任
(1)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及时返工,由于返工造成逾期投产的,视为违约。
(2)工程不能按合同要求采出规定的矿石量,乙方按计划矿量与实际完成矿量的差额部分的矿价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确系因资金、技术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者,将解除合同,甲方不做任何补偿,乙方必须在甲方做出决定后的一个月内撤离工地。
十二、附则
1、甲乙双方应信守合同,认真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本合同履行困难时,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2、双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哈密市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年月 日起到年月日止。
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露天采矿承包协议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自产和外购铅锌原矿委托乙方浮选加工。为约束双方,签订如下选矿加工合同,所订合同条款双方共同信守。
一、委托选矿加工数量:甲方每月将自产和外购铅锌原矿全部委托乙方入选加工。入选原矿的数量以过磅为准。
二、选矿所产生的尾沙、废水、尾沙坝的维修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委托选矿加工价格:每吨入选原矿的加工价格为______元。此价格包含矿坪取矿、运输、破碎、球磨、浮选、精矿打包和装车等工序的所有费用。
四、委托选矿加工时间:乙方每月按甲方要求的入选时间连续一次将甲方的自产和外购铅锌原矿入选加工完毕。乙方如有外购原矿入选时,应优先保证甲方的原矿入选。
五、委托选矿加工后的精矿质量: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委托选矿加工后精矿质量。即:铅精矿品位______%(含______%)以上;锌精矿品位______%(含______%)以上;铅、锌精矿的富含不超过______%;铅、锌精矿的综合回收率达到______%。
六、精矿质量的考核,以甲方化验室的化验结果为依据。乙方入选加工后的精矿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即每项质量指标每下降______个百分点,甲方扣减乙方加工费______元。如果精矿质量指标中的一项下降超过10个百分点及其以上,甲方除拒付乙方选矿加工费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______元。
七、乙方在入选加工过程中应保证甲方的原矿和精矿产品不受损失。如发生甲方原矿和精矿产品丢失、被盗等现象,乙方应照价赔偿。
八、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甲方的委托选矿加工。否则,乙方赔偿甲方违约金______元。
九、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附则
1.甲方将与曾泽春签订的《选矿承包合同》(已征得____同意)无偿转让给乙方。
2.甲方将承包乙方选矿厂期间所增添的设备、配件及材料作价转让给乙方。
3.现有电子地磅由甲方管理,乙方可免费使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露天采矿承包协议篇三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经济关系和责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具体情况,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名称
露天开采项目。
二、承包范围及时间
1、范围:露天铁矿开采工程。所采矿石运至破碎平台,所采废石运至废渣堆放地(工程费用只计剥采总量)。
2、时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起到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止。
三、承包方式
乙方以包设备、包设施、包基建(搬迁基建双方协商解决)、包施工、包材料、包人工、包任务、保安全的大承包方式进行总承包。矿山施工生产的行政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及培训教育,必须有乙方直接负责实施,工程不得进行分包或转包。
四、工程量及产量
年工程量 万吨; 年按宝山矿业公司宝山铁矿下达的年度及月度生产计划执行。
五、采矿费用的计价
六、工程质量及矿石质量
原矿块度≤ 300mm,贫化率≤15%,损失率≤8%,总回采率不得低于95%,剥采比不大于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因人为因素造成矿石永久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损失矿量价值的80%进行处罚。
七、费用结算
乙方生产的第一个月内,甲方原则上不予付款,进入第二个月后,甲方每月按实际工程量70%进行结算,其余30%在下月结算。
八、甲方权利和责任
1、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矿山技术资料,并提供采矿技术指导及监督管理。
2、负责采矿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监督及督促乙方安全资金的投入。
3、负责矿山采矿生产外部关系的协调,确保矿山开采施工不受影响。
4、对乙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及意见及时采纳,监督纠正乙方在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破坏性开采等各种违规违章行为。
5、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生产安全事故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产整顿。
6、确保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支付工程费用。
九、乙方权利和责任
1、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工程施工,保质、保量、按工期完成承包任务。
2、按确定的设计方案提供采矿施工图并严格按照设计进行生产,严禁随意扩大采掘范围和随意堆放废石,未按设计生产乙方随意扩大的境界,甲方不予确认。
3、按要求进行采矿,回采率不得低于95%,贫化率不得超过15%,损失率不得超过8%。
4、配合甲方进行生产技术工作,严格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提出的一切合理化建议。
5、自行解决承包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及费用。
十、施工进度保证
甲方在合同期内随时对乙方施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因乙方技术能力等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按期完成甲方下达的月度施工和采矿计划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实施。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1)不能按本合同兑付劳务款,造成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
(2)因不可抗拒因素(如环境、政策、市场等)致使甲方无法经营,甲方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不属违约范畴,否则视为违约。
2、乙方责任
(1)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及时返工,由于返工造成逾期投产的,视为违约。
(2)工程不能按合同要求采出规定的矿石量,乙方按计划矿量与实际完成矿量的差额部分的矿价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确系因资金、技术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者,将解除合同,甲方不做任何补偿,乙方必须在甲方做出决定后的一个月内撤离工地。
十二、附则
1、甲乙双方应信守合同,认真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本合同履行困难时,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2、双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哈密市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有效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起到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止。
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