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作文 >> 最新章程修正案(18篇)

最新章程修正案(1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2-12 21:26:12
最新章程修正案(18篇)
时间:2023-02-12 21:26:12     小编:zd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章程修正案篇一

第一条 _________企业集团是以_________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 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_________企业集团;

简称:_________集团;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三条 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母公司:_________;

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章程修正案篇二

第一条 根据有关企业集团法规、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集团经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本集团企业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本集团)。

第三条 本集团的核心企业为_________。注册地址为_________。

第四条 集团成员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集团的宗旨是:充分发挥专业化和协作化的优势,进行规模化经营。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对企业进行优化组合,同时不断地、有效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去开拓市场不断地提高集团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从而使每一个集团成员都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 本集团是以核心企业为主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组成的企业联合组织,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本集团由核心企业(母公司)、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三部分组成。

(一)核心企业(母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二)紧密层企业(子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三)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第八条 核心企业应制定本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投资计划、年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盈余分配方案,并对其子公司、参股企业有关人事、经营、财务和投资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

第九条 核心企业应成为企业集团的投资中心、财务结算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内部监控中心和服务中心。

第十条 核心企业经其子公司股东大会或全体股东特别决议通过,可与子公司签定支配性合同,直接行使原应由子公司行使的部分权力。

支配性合同中应有保障子公司中其它股东利益的条款。支配性合同须用书面形式。核心企业与其子公司签定支配性合同的,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承包、租赁的其它公司,在承包、租赁期间视为企业集团中的子公司。

核心企业可设立非法人的分公司。

第十二条 核心企业作为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股东,应通过子公司、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对子公司、参股企业的经营决策行使股东权利。

核心企业对其分公司及无法人地位的下属部门,行驶经营决策权。

第十三条 核心企业编制企业集团的资本预算,规划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对项目进行分析并决定其是否包括到资本预算中。

第十四条 核心企业以剩余收益的大小考核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经营业绩。

第十五条 核心企业设立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承担企业集团的资金计划,资金筹措、资金调整和资金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 核心企业行使企业集团资产经营中心的职能,调整企业集团的投资结构,重组、优化企业集团的资产存量结构,提高资产收益。

(一)对于资产收益或资产收益高于基准收益率,发展前景好的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增资、扩股等办法,扩大规模;

(二)对于资本收益或资产收益低于基准收益率,无发展前景的子公司,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或经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与别的公司合并或终止公司;

(三)对于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子公司,依法申请宣告破产;

(四)对于参股企业,根据资本收益状况,增购或出售核心企业持有股权。

第十八条 核心企业以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为中心,建立企业集团内部的监控调节系统。

核心企业对其分公司、子公司就影响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变动的各项因素,进行系统分析与监控,建立企业效益评价体系,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第十九条 核心企业应按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为企业集团成员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信息及市场采购与销售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成员相互之间的交易应遵守公平等价原则。核心企业不得采用显示公平的价格、债权债务往来等方式转移子公司利润、财产,使子公司发生亏损,损害子公司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核心企业的控股股东在处理与其它企业的经济往来时,不得侵犯核心企业与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核心企业与子公司、参股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进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办法有规定的,也可按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核心企业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分配。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经核心企业同意,可以退出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转让其在子公司的产权者外,原产权关系不变。

参股企业根据规定,可以退出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转让其在该企业的股权者外,核心企业与该企业的原有股权关系不变。

政府依法决定改变属于国有企业的子公司与核心企业的产权关系,应按政府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作为本集团的核心企业深圳市有限公司将在集团的内部起主导作用。运用集团的综合优势,对集团内部的等行业进行宏观管理,并逐步形成完善以下功能:

(一)规模生产经营功能:充分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组织现代化大生产,组织集团成员开展互惠互利,实现规模经营;

(二)投资开发功能:统筹集团企业中必要的财力、物力,用于发展对集团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市场、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建设新的生产经营体系,保证集团规模经营;

(三)融资功能:为集团成员融通资金,调剂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

(四)信息功能:利用集团的优势互补,建立现代化信息传输系统,引导社会生产和消费;

(五)服务功能:为集团成员企业开展经营提供各种服务,帮助成员单位协调外部关系;

(六)交易中介功能:发挥集团的综合优势,使集团成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纽带;

(七)资产经营功能: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和企业效益,通过收购和出让产权,优化、重组资产结构。

第二十五条 本集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整个集团的协商议事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九人组成,设理事长一席,副理事长二席,理事六席。

第二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理事长由董事长担任,副理事长由董事会成员担任,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企业法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集团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确定集团的经营战略、发展规划、投资方向等重大事项;

(二)讨论和议定生产经营的重大措施;

(三)讨论和议定集团经费的管理办法及使用原则;

(四)审议批准集团成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五)协调集团成员间的重大关系。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签发理事会议决;

(三)报告工作,通报公司理事会的有关情况及由公司制定须提交理事会审核的其它事项;

(四)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遵循的议事原则:

(一)实行法定人数:出席理事会人数须占全体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实行民主协商原则;

(三)实行无条件执行决议制度,缺席理事与出席理事均对通过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三十条 本集团设立法人代表大会。企业法人代表大会是集团成员单位行使民主的机构,由加入集团的各成员单位的法人代表组成。每年由集团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主持召开代表大会1-2次。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人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团的经营战略、发展规划、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听取并通过集团年度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通过集团经费的管理办法及其使用情况的报告;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通过修改章程。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企业法人代表大会期间,由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两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总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核心企业决策机构,负责重大决策的制定,其成员由董事长、董事9人组成。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 由核心企业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组成的执行机构,贯彻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并负责总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集团的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集团子公司)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集团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二)调剂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协调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集团对松散层企业(参股公司)的管理要点:

(一)由集团派人参加企业董事会。董事会的代表人数和表决权按出资(或产权)比例计算;

(二)集团可聘用或委派人员在企业中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直接参与经营管理;

(三)企业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资料、报表等,同时抄报集团;

(四)集团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审计机构随时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财务帐目,也可以依法要求对企业进行内部审计;

(五)按投资比例参加分红。

第三十七条 本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有权选派代表参加集团不同层次的会议和决策;

(二)享有国家给予的或集团制定的优惠政策;

(三)参加集团内不同层次和不同渠道的经营活动;

(四)使用集团占有和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源;

(五)享有集团财务部门提供的财务服务,如资金融通、拆借信贷、代理发行债券、投资入股、请示提供各种担保和咨询服务;

(六)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对外宣传广告中使用集团的名称和标志;

(七)其它有关权力。

第三十八条 本集团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集团章程,执行集团的决议;

(二)保守集团及其成员的各种经营机密;

(三)接受集团理事会的规划、指令、监督和指导;

(四)参加集团倡导的共同行动和各成员之间相互协作配合,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为集团的整体利益和发展做贡献;

(五)各成员有责任与义务维护集团的整体声誉,不得侵害和违反集团及各成员的权益;

(六)其它有关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本集团公司根据自身和集团成员企业现有条件以及国内外市场情况,负责研究制定集团的经营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控制和指导集团成员企业,形成集约化经营,以实现同舟共济、共谋集团发展。

第四十条 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经营管理活动,遵守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按公司下达的计划或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办理,并由集团公司的相关机构负责管理、协调、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济交往,是公平竞争、相互协作的关系,坚持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集团活动经费由公司和成员企业共同合理分担,由公司财务部门单独开户立帐,负责管理(管理形式另定),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办公室兼有集团办公室职能,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根据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凡与公司有资产或生产经营联系的企业和单位,均可申请加入集团。

第四十五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企业须向公司提交正式的申请,经公司批准,进入相应层次,方可接纳为集团成员。

第四十六条 凡不执行章程,损害集团和公司利益的集团成员企业,由公司公告除名并抽回资金或解除其集团成员关系;自愿申请退出集团的半紧密层企业,应提前一年提出申请,清理好集团互相之间债权债务,退出以后不能再使用集团的名称字号、标志,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集团成员企业要逐步强化资产纽带,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把集团建成更加规范和现代化的企业集团。

第四十八条 核心企业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报告,合并财务报表以企业集团的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十九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提供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报告;

(二)应以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编制;

(三)应明确显示必要的财务情报。

第五十条 企业集团中的下列紧密层企业(子公司)不属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

(一)正在清算被认为是非持续经营的;

(二)核心企业只是临时拥有过半数表决权的;

(三)如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有可能引起利害关系或产生错误判断的。

第五十一条 核心企业应编制企业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子公司)相互之间投资科目与资本科目和债权债务进行编制;

(二)紧密层企业(子公司)资本科目中不属于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应作为是紧密层企业(子公司)股东的权益;

(三)对不属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松散层企业(协作企业)的投资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按核心企业所持份额计列。

第五十二条 核心企业应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损益表。合并损益表以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各自损益表的收入、费用等数额为基础,抵消、合并核心企业、子公司相互之间的交易额和未实现损益,表示本期净利润。

第五十三条 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应编制表明增减变化情况的留存收益表。留存收益增减变化以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子公司)的损益表和有关利润分配为基础,抵消、合并核心企业、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利润分配计列。

第五十四条 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以企业集团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益表为基础编制。

第五十五条 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的范围包括核心企业及拥有50%以上股权的成员企业。

第五十六条 企业、公司加入集团的紧密层,需提出申请,报集团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五十七条 被本集团核心企业、紧密层或半紧密层成员兼并或控股的企业,自兼并或控股生效之日起,即自动成为本集团的成员企业。

第五十八条 本集团成员以外的企业欲加入集团松散层联合,应与集团签定相关的协议,方能成为本集团成员,享有本集团的权力与义务。

第五十九条 集团成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自动退出本集团:

(一)紧密层、半紧密层成员在集团的产权已全部转出的;

(二)松散层成员与集团的协议到期或终止的;

(三)被依法撤消的;

(四)已破产的。

第六十条 集团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需申请修订:

(一)核心企业、成员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及经济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二)集团发生重大变化;

(三)集团的联合范围和规模已经拓展;

(四)经投资主体和产权监督单位批准后与其它企业的重大兼并活动;

(五)其它须修订原因。

第六十一条 集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核心企业或多数成员企业停业,倒闭或被兼并,已不再具备集团基本条件的;

(二)集团申请并经投资主体决定解散的;

(三)按公司法规规定必须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集团终止后,应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并编制财务目录表,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其它善后事宜。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订、修改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由所有成员企业参与,核心企业制订。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集团理事会,集团注册登记后生效。

核心企业(盖章):_________ 紧密层企业(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半紧密层企业(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章程修正案篇三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x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七条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 年,由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1月30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当年税后利润分配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六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年 月 日

章程修正案篇四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xx县xx中学xx届高中五班同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同学的一个自发性联谊会,本会宗旨:增进友谊、互助互勉、共同发展、回报社会。

第三条 本同学会不涉及任何政治、宗教活动。

第四条 本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1、会员:凡是xx县xx中学xx届高中五班的同学,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加入会员。

2、特别会员:班主任等有关教师。

第五条 会员义务

1、承认并遵守同学会章程和会员守则。

2、维护同学会利益。

3、无条件资助需要帮助的会员。

4、尽力而为多缴会费。

第六条 会员权利

1、会员(包括特别会员下同)拥有参加由同学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2、每个会员拥有了解、监督和评议同学会委员会工作的权利。

3、每个会员拥有表决、选举、被选举和向会员大会提出意见的权利。

4、困难会员享有其它会员资助的权力。

第七条 如有严重违反同学会章程或者严重损害同学会利益行为的会员,同学会委员会可以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费来源:

遵循“主动参与,各尽所能,自愿奉献”的原则,由会员自愿赞助,每年200元起,不设最高限额。每年3月份整月为会费缴交时间,由各会员汇到指定账号。会费不足时,由理事会研究可向会员征收少量会费。

第九条 会费管理:

1、会费管理要在会员大会的监督下,由秘书长和财务处负责共同管理,费用开支由会长、副会长一名联审批。

2、会费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专门帐号定期存款,作为基金实现保值。秘书长负责分类列帐,撰写财务报告,经会长审批后,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筹措会费的来源(含交费清单)和支出项目的详细说明。

3、会费的使用秉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不铺张,不浪费,不讲排场,重实用,以追求会费最佳使用效果。 区域内及跨区域联谊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参与活动的会员自愿赞助。联谊规模及意义较大,确需在同学会基金中列支的应在事前征得会长同意。

4、秘书长与财务处负责收集、整理、记录、通报以现金或非现金(报帐)等方式对同学会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和事,并对以非现金(报帐)方式提供赞助的事项进行估值,列入非现金赞助科目。

5、因工作失误造成财物损失的人员应该追究其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

6、已经缴纳会费但未能参加同学会聚会活动,、被撤销会员资格、私自退会的会员不退会费。

第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职务如下:

1、名誉会长一名,为同学会的总顾问。

2、会长1名,同学会的总负责人。

3、副会长4名,协助会长办理事务,负责日常工作。

4、秘书长1名(兼财务总监),秘书处人员5名,具体负责活动组织、经费预算及筹资方案

5、会计、出纳各1名,负责具体管理资金账户,汇报本年度会费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会费预算。

第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以下方式选出:

1、会长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会员中(不包括特别会员)选出。

2、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根据各地区会员的得票情况提名,在会员中(不包括特别会员)选任。

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可连任。

第十三条 同学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所作决议必须由半数以上会员(不含特别会员)出席并通过才有效。其具体职责为:

1、听取与评议同学会委员会的工作;

2、选举或罢免同学会会长;

3、制定和修改同学会章程;

4、审议会费收缴支出情况;

5、讨论并决定其他旨在达到本章程第二条所指之目的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全体会员聚会:按照 “一年一小聚,三年一大聚”的目标,每届委员会五年内应组织五次以上会员聚会。聚会活动规模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活动内容尽可能做到年年有主题,次有新意,使每次聚会都能成为凝聚浓情,增进友谊,奉献爱心,催人奋进,享乐人生的盛会。如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可随时开展活动。跨区域活动:倡导会员借出差及闲暇之余,给老同学打个电话、问一声平安,看一看昔日风华正茂的少年脸上是否又添上了岁月的沧桑。

第十五条 参加会员家庭之婚庆、吊唁等活动(具体方案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同学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人员均为义务服务,不具有任何待遇和特权。会员的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号码等一旦变动,应及时通知会长,以便联系。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县xx中学xx届高中五班同学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时起生效。

章程修正案篇五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有关法规,成立医科大学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并制定董事会章程。

第二条董事会属自愿合作性质,各方竭诚为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方便,积极为董事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董事会理解并尊重各成员之间种族、国籍、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教育体制和文化习俗等方面的差异,按照相互尊重、积极协商的原则处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条董事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xx市路号,医科大学院内。

第五条董事会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六条董事会为非行政的常设机构,其行为不影响医科大学原有的办学机制、性质。

第七条建立董事会,旨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医学教育办学规律的客观要求,拓宽办学渠道,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增强医科大学办学能力和活力。通过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联系的形式,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办学机制,更好地培养高质量、高层次的社会急需的高级医学专门人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董事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促进学校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真正办成有中国特色的高校董事会。

第九条董事会的工作着眼于21世纪国际经济、教育和文化发展趋势,不遗余力地为医科大学提供财力、物力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努力把医科大学办成一所高水平、有特色、多科性、在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位居全国同类学校前列、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一流医科大学。

第十条董事会实行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董事会的成员既承担一定的义务,又保留并尊重各成员的权利(细则详见本章程第四章)。

第十一条董事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参加的原则,凡向医科大学提供一定数量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支持并有志于同医科大学联合发展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海外基金会以及民营实业家,均可获得董事会成员资格,拥有董事会一个席位。

第十二条享有董事会成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其法人代表或实业家本人担任医科大学董事会董事,也可委派其他人担任董事。若因故需改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三条国内外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学者也可受聘为董事会董事。

第十四条医科大学为董事会成员,并负责董事会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执行副董事长1人,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召集董事会议。设副董事长若干人,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缺席时,由执行副董事长代行其职。

第十六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会议从具有董事资格的人员中通过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成员数额不受限制。董事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吸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董事会。

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单位因故退出董事会,应书面通知董事长,其正式退出日期从董事长收到通知后三个月算起。在未正式退出董事会之前,应当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其作为参加董事会的财物,应归董事会所有。

第十九条董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议召开前30天,董事长应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出席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三条每次董事会议,必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本由董事会保存。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由董事长签署执行。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设秘书处,挂靠医科大学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在董事长、副董事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董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和内外联络等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可聘请海内外知名的企业家、社会活动家、专家学者担任顾问和名誉董事长。

第二十七条在必要时可设常务董事,其地位、作用和选举办法由董事会议再行商定。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是为医科大学筹集办学资金、提供管理决策咨询、评议学校工作,以及通过提高办学水准为董事单位提供所需人才或其他服务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九条董事的权利:

1、听取医科大学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体制改革和其他重大决策及董事单位之间的合作事项进行监督、指导和咨询。

3、参与研究学校的发展规划,积极推进规划的实施。

4、审议董事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状况,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提出质询和批评。

5、参与学校大型基建项目及其他重要工程的咨询、审议。

第三十条董事的义务:

1、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医科大学,扩大学校影响。同时,致力于加强同社会各界的交往和联系,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校的事业,发展新的董事会成员。

2、为董事会募集董事会基金,为医科大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的支持。拥有副董事长资格成员的单位或个人,为学校募集不少于80万元办学资金。拥有董事资格的成员单位或个人,一般为学校募集不少于30万元办学资金。行政机关的董事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3、为学校提供各种信息,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广泛接触和联系。

4、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方便,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场所和学生实习基地,促进医科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三十一条医科大学的义务:

1、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向董事单位优先输送优秀人才。

2、通过短训班、高级进修班、研究生课程班、在职申请学位等形式,为董事单位培养急需的各种人才,并在收费上予以优惠。

3、积极为董事单位开展科技服务,优先转让科技成果,为董事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4、董事单位正式职工子女报考医科大学各类形式的学习,学校在招生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录取时优先考虑。

5、利用学校附属医院的优势,为董事单位的职工健康咨询、疑难病症会诊等方面提供方便。

6、聘请有经验和名望的董事担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员。

7、尽可能地为董事在工作、活动、就诊、健康保健等提供方便。

8、利用学校与国内外的广泛联系,为董事单位牵线搭桥,促进董事单位的生产、科研等各项事业在海内外的发展。

9、为海外董事回国考察、探亲、旅游等提供方便,其子女来校就读可予以适当优惠、照顾。

10、凡对学校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董事单位和个人,在校史上记载其事迹;由董事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建设的建筑物和购置的大型设备,可在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以其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命名,也可在校内刻石记名,以资纪念。

第三十二条建立医科大学董事会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改善医科大学的办学条件;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学生;奖励对学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员;董事会活动经费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三条基金的来源有:

1、董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经费;

2、以董事会名义所获得的收益;

3、国内外政府基金会、民间基金会的捐赠款项;

4、董事会在一定条件下投资所得的收益;

5、以董事会名义向社会募集的款项;

6、其他途径所得的收益。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接受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各种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捐赠。

第三十五条为了积累董事会基金,可以邀请医科大学专家、学者进行适当义务的或有偿的社会服务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任何捐款、捐物者不得附加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条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赞成通过。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内部各方应真诚合作,互相尊重对方的利益和要求,其未尽事项通过进一步洽谈解决。

章程修正案篇六

x市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据 年xx月xx日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对原章程修正如下:

第x章第x条由原先的:

x市x有限公司。

变更为:

xx市x有限公司

其它条款不变。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股东签名要本人签名。

章程修正案篇七

第一条 为了主动适应我国经济、教育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发展形势,加强复旦大学医学院(以下简称“医学院”)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提升办学自主权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的多元化办学体制,设立复旦大学医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院董会”)。

第二条 院董会是医学院秉承开放办学理念,不断完善办学体制,依法设立的决策咨询与院务监督机构,是密切医学院与社会各界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是支持医学院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院董会遵循“自愿、平等、协作、共赢”的原则,对医学院在办学过程中的战略方向、战略目标以及其他重要事务进行咨询、指导、决策和监督。

第四条 院董会的宗旨和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协助并支持医学院更好地完成医疗、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目标,努力把医学院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医学院。

第五条 院董会由支持医学教育及医药卫生事业、积极关心医学院发展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董事单位或代表)以及个人组成。基本条件包括:

(一) 关心医学院医教研事业,并有加入院董会的意愿;

(二) 认同并拥护院董会的宗旨和本章程;

(三) 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声誉;

(四) 对医学院的发展有所贡献和支持。

第六条 院董会设主席一名,由医学院院长担任。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主席提名,医学院领导班子讨论后确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根据需要可设荣誉董事若干名,指导院董会工作。

第七条 院董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医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院董会的行政事务和日常运作,与外联处(校董秘书处)保持日常沟通和协调,并接受相关指导。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主席及董事推荐,经院董会认可,由主席聘任。

第八条 院董会议为院董会的最高权力机构。院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会议。必要时经主席召集,亦可临时召开院董会议。

第九条 新增董事或董事单位一般由董事推荐,并经董事会议认可。董事单位董事因故不能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单位可重新推荐董事。

第十条 院董会和复旦大学校董会在架构上自成一体,相对独立,无从属关系;根据需要,上述两个层面的董事职务可交叉兼任。

第十一条 院董的责任

(一) 热心于医学院的医教研事业,并为此做出一定的贡献;

(二) 对医学院的重大决策和举措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动员社会力量,集聚各方资源,协助医学院筹集办学资金;

(四) 协助加强医学院与社会各界的交往和联系,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医学院的医教研事业;

(五) 维护医学院的社会荣誉和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院董的权利

(一) 对医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重大决策等重要事务进行评议、指导和监督;

(二) 听取和审议医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 有权审核院董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 定期获得医学院发展建设、教学科研、对外交流等方面的信息;

(五) 参与医学院的重大庆典和重要对外交流活动;

(六) 优先利用医学院的有关资源;

(七) 推荐、审议、决定新增补院董人选。

第十三条 医学院设立“颜福庆医学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颜福庆基金”),接受院董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四条 颜福庆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医学院的教育发展事业,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支持、投入与医学院发展有关的其他项目,以及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医教研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十五条 颜福庆基金将依托院董会全体董事的力量,广泛联系海内外热心医学教育事业的各界人士,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支持医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六条 表彰董事单位和个人捐资的兴学义举,向捐资者颁发证书,并把做出较大贡献的董事单位和个人的事迹,写进院史,编入院志。为董事单位和个人出资在学院兴建教学、科研用建筑物和人文景点、铺设道路、购买大型仪器设备、设立奖励基金等提供服务并予冠名。

第十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董事单位推荐所需的各类毕业生,优先为董事单位举办各类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提供教学与科研设备等服务。

第十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董事单位转让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研成果;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进行科技攻关和技术开发,帮助解决现场的技术难题和开发高新技术产品。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医学院董事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章程修正案篇八

第一条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xx县文联),是中国共产党xx县委员会领导的由xx县各文艺家协会及全县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共xx县委和县人民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定西市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xx县文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团结动员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为繁荣和发展xx县文学艺术事业,建设和谐文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xx县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xx县各文艺家协会为县文联团体会员。同时,其他文学艺术工作者,以及各民政部门登记的文学艺术类民间组织,亦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四条会员应遵守县文联章程,执行县文联决议,积极缴纳会费,负责完成县文联交付的工作。会员有参加县文联活动并对县文联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五条xx县文联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并在业务上进行指导,与广大文艺工作者保持密切联系,反映他们的要求,并视需要对团体会员的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管理。各团体会员要向xx县文联经常报告工作,及时交流和提供信息。

第六条xx县文联通过本身的活动并积极推动各团体会员加强文艺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增进中共党员和非中共党员之间,专业与非专业之间,老、中、青文艺工作者之间的友谊和团结,加强各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与人们群众的密切关系。

第七条xx县文联组织、协调、支持和帮助各会员学习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及各类文艺业务知识,开展各种创作,理论研究以及优秀作品推介和作品评论等活动,组织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加强艺术实践,促进交流,发现和培养文艺人才,不断壮大全县文艺队伍。对全县各种优秀的文学艺术成果予以奖励。积极开展与各市县以及省外的文学艺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xx县文联积极协同政府文化艺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人们团体的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县的文学艺术事业。

第九条xx县文联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文艺团体和文艺工作者的一切权益。当团体会员与文艺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条xx县文联视需要和可能,举办文化产业,开展经营活动,努力为文学艺术工作者营造创作、研究和艺术实践的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xx县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文联委员会。

第十二条 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县文联特邀提名产生。各团体会员按规定办法和和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文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同时选举产生各协会主席、副主席。

全县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议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修改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章程;(三)选举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四)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县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县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各协会主席、副主席;(三)听取和审查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四)决定应由全县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全县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

县文联委员会视必要可设名誉职务若干人,对不称职的领导成员,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

第十三条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县代表大会由全县文联委员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因工作需要须增补的,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合或不能在任文联委员会委员、各协会负责人,由文联主席团提名,按程序增补和递补。

第十四条xx县文联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三)社会和个人赞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县代表大会通过实施。本章程解释权属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章程修正案篇九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的条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发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总数的40、99%;社会法人股为26,099,382股,占股份总数的14、05%;社会公众股为83,438,855股,占股份总数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第二项修改为: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增加的内容为: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条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八条增加以下内容: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九条增加以下内容: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四)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六)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七)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八)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五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二条增加以下内容为: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过程中,采取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五条增加两条,原章程以下条款顺延,增加的条款内容为:

第六十六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九条修改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如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并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如有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七十条修改为: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建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章程修正案请各位董事审议,并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4篇: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董事会决定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现行章程进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信息科技产品生产、经营;信息咨询服务(涉及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仓储(涉及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租赁;国内商品(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经营除外)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进口酒类批发;汽车(含小轿车)销售。

2、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3、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4、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当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选举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超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5、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6、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变更注册地址章程修正案】

7、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8、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增加如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

第四十八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五条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五十六条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9、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0、原公司章程第五十条删除。

11、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第五十九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下列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前款所指的条件是:

(一)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

(二)有合理的理由

和依据征集股东的投票权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三)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和条件行使该投票权。

12、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删除

13、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第六十六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14、原公司章程第六十条修改为:第六十七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5、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第六十八条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16、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增加如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七十二条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七十三条对于第六十八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七十四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七十五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作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七十六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七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17、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18、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修改为:第八十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五、五十六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9、原章程第四章新增第四节内容,从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七条,共七条内容。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三条在股东年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年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并公告。

第八十四条在股东年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八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年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

第八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原章程第四章第四节顺延为第五节,原章程第六十六条至第八十一条顺序加22、

20、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修改为:第九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由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提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在董事的选举或更换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并依照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进行投票。

21、新增章程第一百零四、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大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22、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23、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节增加如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为: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之积。公司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也可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董事的人数选举产生董事。在候选董事人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时,候选董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当选的董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24、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新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增加第二款: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

25、原公司章程第五章增加第二节独立董事(以后各节各条顺延)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章程修正案篇十

公司股东会于x年6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全体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二章第九条 股东出资情况:

现修正为:本公司的股东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公司

x年6月21日

章程修正案篇十一

第一条 本单位定名为 经济开发区实验小学 。

第二条 本单位是经 xx市人民政府 批准,由 xx市教育局 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 xx市教育局 。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

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小学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教育教学为学校主要活动方式。

第七条 本单位 经济开发区实验小学。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提出终止动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xx市教育局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查阅 本单位 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 本单位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特殊情况下,单位副职职务受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委托或经xx市教育局批准代行上述(职责)职权。

第十条 单位负责人职务由 xx市教育局任命。

第十一条 经苏州华瑞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开办资金为100万元。

第十二条本单位属全民经济性质,经济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单位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xx市教育局审查同意,自 xx市教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本单位提出终止动议,并报 (举办单位、编制管理部门) 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 xx市教育局、xx市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事业单位,在报举办单位的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和院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x年8月25日本单位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制定,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程修正案篇十二

第一条 本商会全称为“xx店市建材行业商会” (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商会性质是由在xx店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建材行业生产、加工、流通、研发、施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在xx店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商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与监督的职能,积极为政府管理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行业内外信息交流、资源分享与合作,推进本地建材行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天中建材行业的快速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店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的法定地址为:xx店市润升建材城二楼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员之间团结互助、敬业诚信、守法自律,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建立会员的良好信誉。

(一)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提出对行业发展政策、企业税收、产品价格调整的建议和要求,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二)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要求、意见和建议,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对行业工作进行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和配合区域性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整顿经济秩序、安全检查等专项活动。

(四)制订行业道德准则并监督会员执行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动行业发展,致力于建材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节能减排,推广建材商品绿色标识,倡导自然、简约、朴素、绿色建材商品消费观;

(六)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加强同其它行业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增强行业会员企业的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七)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帮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开展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会员参加或举办建材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介绍会。

(九)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组织建材行业的产品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

(十一)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十三)开展符合本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凡已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建材行业的企业、个人,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商会。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具有承担本会任务或义务的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商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与商会的管理;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商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六)对商会的工作、活动和经费开支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要求商会帮助解决与政府间沟通协调、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商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商会、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布置的工作;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未经秘书处批准,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商会的解散与清算;

(六)决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不同专业需要,商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商会的分支机构,在商会的领导下为企业提供有关专业服务,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xx店市建材行业商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须执行本章程,接受商会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专业委员会设秘书组,在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活动,并定期向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和商会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商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店市工商业联合会和xx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xx店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x年 月 日经xx店市建材行业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程修正案篇十三

公司名称:公司

公司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注意:股东以认缴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认缴金额不是越高越好,请谨慎评估自己的责任能力和公司的实际需求。)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注意: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可以是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出资采取认缴方式,在公司存续期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实缴到位即可。可以分期出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列表格中调整。)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a

实物

货币

b

货币

c

货币

其中,为核心创始人。(认定核心创始人后可以设定控制权保障条款。)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注意:出资证明书对股东很重要,尤其是隐名股东,这是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股东名册上预留股东地址,作为以后通知股东的联系地址。)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因任何方式导致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改变做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引入新股东做出决议;

(十四)对严重违反股东义务的股东解除其股东资格做出决议;

(十五)对股东能否经营或参与经营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做出决议;

(十六)对公司与股东或股东的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做出决议;

(十七)确定公司主要资产及对公司对外转出主要资产做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的重大技术改变作出决议;

(十九)重大人事任免、公司机构设置或薪酬设置及调整;

(二十)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创立初期侧重效率,故只设执行董事,但因只有一人,考虑安全,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小于董事会,将部分职权收归股东会。在公司设董事会时,股东会职权和董事会职权根据实际需求调整。)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以上第(七)(九)。。。。。。(十八)为公司重大事项。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通知为书面通知,以股东预留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地址为准,通知以交寄中国邮政ems之日起三日视为送达。(可同时电话、短信、微信、邮件通知,但为辅助方式,有争议时,以邮寄为准)

股东会通知应当载明出席和列席人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议案内容(表决事项)。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但被委托人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股东会有权拒绝其参加股东会,该股东视为对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投弃权票。该被委托人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否则,该股东与被委托人向公司或其他股东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股东会须经全体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该条款为避免表决权占优势的大股东一人开会说了算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有三个股东,至少有两个股东开会才能做出决议。这体现有限公司的人和性质,同时亦加强安全保障,避免一人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决定的情况。公司根据自己的股东人数选择适用或调整比例)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委托他人出席的,被委托人应当签名并附授权委托书。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如下比例:即各股东的实际表决权)(表决权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对于本章程第7条所列公司重大事项,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可以高于三分之二,视公司实际情况而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反对的股东人数大于同意的股东人数的,可以启动股东会纠错机制。(纠错机制的几个前提:1、人非圣贤,孰能无过;2、重视反对意见;3、出资越多的人所负的责任越大。4、安全和效率之间,倾向效率,但以程序保障安全。所以,建议程序为:充分发表不同意见,完整记录,寻找外部专家,设定期限,最终仍尊重表决权。纠错机制不改变原有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非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和公司经营参与权,只享有其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其指派执行董事或监事由股东会更换,其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享有。(本条款与股东除名条款配合选用。股东除名的事项中可包括违反严重竞业禁止)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执行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涉及金额达到公司净资产%的,应当报股东会审批。(本条款内容仍是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限制,以保障公司安全。)

执行董事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违反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股东会有权撤销并要求执行董事承担相应责任。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的;

执行董事提议的;

监事提议的;

公司股东超过名的;

执行董事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或有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的行为的;

公司净资产达到的;

……(因执行董事为过渡阶段的选择,在公司需要或者公司有能力设立董事会时,应当设立董事会。这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同等条件下,核心创始人有权优先购买。

公司股权锁定期年,股东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股权。(一般适用于比较初始阶段的股权和用于激励的股权)

股东不得向公司竞争者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违反公司章程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内容应包括:出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比例、交割时间、转让价格、付款时间、付款条件、附加条件等。

通知以股东预留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地址为准,通知以交寄中国邮政ems之日起三日视为送达。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在通知中的付款时间不按同等付款条件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内或对外股权转让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改变的,应当召开股东会。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本章程第7条规定的其他公司重大事项。

回购价格以股东投资协议约定为准,无约定的,由股东与公司协商,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使异议股权回购权的股东不享有该表决事项带来的公司收益,同时亦不承担相应损失,确定价格涉及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条款项下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按实际出资且未抽逃的比例行使,未出资的,无权行使。

全部股东一致同意,以下情况启动股东除名机制: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

经公司通知,在合理时间内不配合公司办理需股东配合的行政事项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的;

连续三次不参与股东会也不指派代表参与股东会,对股东会事项不进行表决导致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

股东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

股东未经股东会同意,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

其他足以影响公司经营或者是破坏股东之间信赖合作关系的情形。

(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不履行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如违反出资义务;滥用股东权利影响公司经营的;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损害公司破坏股东关系的情形。)

前述情形发生的,经过除该行为股东之外的全体其他股东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同意的,该行为股东被解除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凭股东会决议向法院起诉解除被除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除名是对股东个人是非常严厉的惩罚,需要慎重进行。但为了保障公司正常运行,又不得不做,故规定较高的人数表决。同时,该条款应当是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写入公司章程的。)

股东被除名的,公司有权以该股东的出资额原价回购其全部股权。股东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除名股东的股权回购应当是惩罚性价格,在章程制定时可以由股东协商确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由股东会决定是否继承股东资格。股东会决议确定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其合法继承人享有该自然人股东所持股权对应的全部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转让、按出资比例优先增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财产等)。合法继承人只享有财产权利的,该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享有,但合法继承人转让该股权时,所转让的应当是全部股东权利。

自然人股东离婚的,其配偶不因财产分割获得股东资格。

法人股东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该法人股东继续享有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转让、按出资比例优先增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财产等),但是否继续享有表决权,由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会决议表决其不享有表决权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享有,但该股权转让的除外。

法人股东分立的,分立的公司是否享有表决权,从上述规定。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可以另行规定期限)。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注意: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有税后利润的,每年向股东分配红利,分配比例以本章程第40条规定为准。

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核心创始人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的,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公司因本章程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章程可根据公司情况认定高管人员,如技术负责人,市场推广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规定的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上述行为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或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月日

章程修正案篇十四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投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 。英文名称: 。英文缩写: 。

第三条 公司注册地:中国 。住所: 。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

第九条 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一节 出 资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比例

**有限公司 折价入股 55,497.76万元 98.14%

投资公司 现 金 1,052.24万元 1.86%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 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 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四)获得、查阅、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终止和清算时,按照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三) 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项事项作出决议,其实施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二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对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人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监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第四十一条投资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条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第四十七条除本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均由股东会会议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第四十九条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结果决定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事项: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事项的议事经过、决议方法及其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五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产生、更换的具体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五十六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五十七条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六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十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第六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 检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书、公司债券和其他重要文件。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十四条 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职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七十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不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因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十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或解聘;

(八)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九)审查具体的投资项目;

(十)签发日常的业务、财务和行政等方面的文件;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八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七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十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的产生、更换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监事长或由其指派的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度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此项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八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的任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必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方能正式任职。

第九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九十一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公司财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

第九十二条 公司依法建帐,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第九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应邀列席股东会,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作出解释、说明及回答股东的质疑。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九十五条 公司依照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税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

第九十六条 公司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

第九十七条 公司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税收法规,依法纳税。

第九十八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为税后利润的10%;

(三) 提取法定公益金,为税后利润的5-10%;

(四) 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5%;

(五) 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 分配股东红利。

第九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及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额分别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二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赔偿准备金只能存放于国有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第一百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适当比例的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一百零一条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分配股利的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状况拟定后,报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取分配现金、派发红股等形式,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利的计算与支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稽核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与审计人员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劳动保护法规、劳动保险法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员工的条件、数量和招聘时间、形式和用工形式。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实行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员工工资收入。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风险管理和日常管理,并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自觉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公司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各项财务风险监管指标,并对风险增加透明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 变更名称;

(二) 改变组织形式;

(三) 调整业务范围;

(四) 变更注册资本;

(五) 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六) 公司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变更营业场所;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任职资格。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立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按规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稽核检查或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其他业务经营等有关资料。

公司在出现支付困难或丧失支付能力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 董事会拟订合并或分立方案;

(二)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 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不得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应予终止:

(一) 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信托财产不属于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终止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并就其未结束的信托业务编制报告,会同委托人和受益人将信托财产移交给其他信托投资公司继续管理。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会确定人选,限期清算。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终止时,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二)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原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有关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主管部门确认。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支付清算费用;

(二) 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 缴纳所欠税款;

(四) 清偿公司债务;

(五) 将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第(一)至(四)项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三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主管部门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三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职责。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吞公司财产。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股东会认为必要时。

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修改后,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专人送出;

(二) 电话通知;

(三) 传真;

(四) 邮件;

(五) 电子邮件;

(六) 公告;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公告、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通过,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一次核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章程修正案篇十五

1、团结全园学生家长,密切幼儿园与家庭的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成为幼儿园发展的智囊团与后盾。

2、家园协作,形成教育合力,实现家园教育的一致性。

3、利用校园优势向社区和家长提供教育咨询和服务。

4、利用家长资源,服务于幼儿园的保教工作。

5、在校园与家长之间建立沟通渠道,互通信息,交流并推广保教经验,共同提高育儿质量。

1、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或班级工作的我园在园幼儿的家长组成。

2、家长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必须能代表各个层面家长,由幼儿园或班主任推荐候选人,经幼儿园行政研究,征求个人意见后确定。

3、由各班推选出1-2名热心校园工作,有一定的活动能力,确实能为校园工作提供有效帮助的、有时间参加校园各项活动的家长,经园领导确定并征询该家长意见后定,成为园家委会成员。由各班另推送1-2名家长成立班级家委会,协助班级管理。

4、家长委员会选出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幼儿园(班、年级)负责各委员之间、委员会与幼儿园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5、名单一经确认被选举,在校园醒目处张榜公布,并发相关证书。

1、了解和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关心学校,能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2、具有良好的行为表率形象,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和较好的教育效果。

3、能热心听取并向学校积极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

1、促进家园双方密切联系,积极为校园工作献计献策,协助学校共同提高保教质量,提高校园知名度。

2、将幼儿素质教育放在家委会所有活动首位。调动幼儿园与家庭两方面的积极性,谋求最好的教育效果。

3、熟悉班内其他幼儿家长,多听取他们对校园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向园方反馈。

4、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增强家庭教育责任感,协助幼儿园,配合教师,完善教育和管理机制,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5、适当地参与学校大活动的策划、安排和组织。

6、定期召开家委会,有计划有活动,有记录。

1、齐心协力为幼儿园的保教工作提供资源上的支持与帮助。

2、宣传幼儿园的办学宗旨和教育目标,介绍幼儿园的教育计划及重大活动。

3、协助幼儿园做好家长工作,向家长说明幼儿园需家长支持并配合的有关工作。

4、对幼儿园的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在征询广大家长的意见后,向园方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

5、主持幼儿园的家园联系之窗、家庭教育交流活动及幼儿园其它重大活动。

1、每学期至少进行一到二次集中活动。开学初由园方向家长介绍校园学期工作计划,家委会工作讨论主要工作任务,学期末进行工作总结。平时视校园工作情况和家长要求临时召集。

2、参加校园重大活动,并为幼儿园提供帮助与支持。

3、广泛征集家长意见和建议,向幼儿园反映家长诉求,提出合理化改善方案,帮助幼儿园提高保教质量。

1、家委会成员的子女或亲友在符合入园的一定条件下可享有优先入园机会。

2、家委会成员在职期间其子女可每学期免费选择一门特色选修课程。

3、幼儿园每学期自费为家委会组织一到两次的游乐活动。

章程修正案篇十六

第1条 为维护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 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__%。 (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 万元)

第20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注:表格不够可另加,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第2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24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26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27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29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31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32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33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或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37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38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39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40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1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42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43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44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45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46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7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48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49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50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51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______人组成(注:董事会成员由5-19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2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53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可以由股东董事也可以由非股东董事担任。

第54条 董事长的职权:

一、支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5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56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57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58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59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东监事____名,职工监事 _____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60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61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62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63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64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65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66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67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68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69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70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

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72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74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75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经股东会研究决定不再经营等原因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76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功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执行。

第77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78条 本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生效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79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80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81条 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章程修正案篇十七

为了使“本公益社团”会员和广大支持者的义务工作长久健康的进行,公益事业得到持续发展,让更多的人关注教育,参与公益事业,并在行动、精神、思想上指导大家有序的参加“本公益社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总括

名称:爱心公益网社团,简称本社团

logo:

口号:爱,在路上……

宗旨:关注,关心,关爱

坚持网站的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坚持工作的开放性,做到公开透明;

坚持助学方式的多样性,促进网站的可持续发展;

坚持务实的工作态度,力所能及,循序渐进。

第二条性质

爱心公益网”是由长期坚持助学,助教,助残,公益,环保的几位热心网友于20xx年08月发起,在各地网友的积极支持下建立起来的。爱心公益网前身为“中国慈善网”

第三条组织名称及logo诠释

组织名称:爱心公益网

第五条 本公益社团遵守中国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所有工作接受每一位会员的监督,并按受法律认可的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公益社团是永久性非赢利公益社会团体,经费来自募捐及社会赞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七条 本公益社团仅提供社会公益活动,志愿者工作拓展及相关信息交流服务,任何时候不组织、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政治活动,也不参与任何政治话题讨论。

第八条宗旨

本公益社团坚持四个思想,即:

坚持网站的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坚持工作的开放性,做到公开透明;

坚持助学方式的多样性,促进网站的可持续发展;

坚持务实的工作态度,力所能及,循序渐进。

第九条 活动区域本公益社团主要活动地域为中国。

第十条 本公益社团支持政府、社会组织及个人一切有利于社会文明、公益文化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活动,并愿意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合作。

第十一条 本公益社团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提倡人与人相互关怀的社会和谐精神。

第十二条 本公益社团愿意根据自身条件会同政府机构或民间公益性组织开展并推动社会公益意识、公益知识的普及宣传。

第十三条 传播方式和手段

组织发起志愿者活动、推动社会捐助、开展各种形式的助学,助教,助残,公益,环保社区公益活动等。

第十四条 本公益社团根据自身实际条件支持和组织志愿者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收集社会公益信息,进行社会公益调查,并提高团体自身水平;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志愿者间的联谊和交流。

第十五条称呼

(一)志愿者:本公益社团志愿者,指经本社团批准,不收取任何报酬、在本社团活动中临时性无偿工作人员;或在本社团相关职能组短期工作(连续工作时间少于一年)的人员。

(二)捐助人:本公益社团捐助人,指自愿通过本社团为平台,为本社团资助范围内的学生提供任意方式资助的人员。

(三)网友:本公益社团网友,指自愿在本社团网站注册人员。

第十六条志愿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参与于爱心公益活动;

(二)自愿遵守本社团章程;

(三)年满18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提交志愿者申请表。

第十七条志愿者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所参加组织和活动有知情权;

(三)参加本公益社团的活动;

(四)对本公益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益社团决议,身体力行并主动传播本公益社团宗旨;

(二)维护本公益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公益社团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公益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履行对内部相关资料的保密义务。

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公益社团章程,行为有损本公益社团宗旨、声誉,将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管理方式

本公益社团实行“项目分离,集中管理”。项目分离指本公益社团开展的日常助学工作,由工作委员会统一指导和部署,各部长间进行协调。项目具体指以“本公益社团”名义,面向公众进行的公益活动,全体志愿者积极配合实施。集中管理指本公益社团所有相关成员均属于自愿申请加入,其相关成员身份的确认、管理、奖惩、评审、考核都由本公益社团集中管理,各部、工作站工作由工作委员会直接管理。

第二十条机构组成

本公益社团由理事会、监事会、工作委员会组成、各工作站组成。

(一)理事会是相关爱心机构或个人组成。

(二)监事会是本公益社团的监督组织,由会计公司、律师团体以及媒介等相关媒机构组成,全程监督本社团的各项活动以及财务工作的公正、公开,确保其规范运作。

(三)工作委员由志愿者组成,负责社团日常工作。

(四)各工作站:各工作站负责当地的宣传、推广、协助捐助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社团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各部门职责具体如下

行政部工作职责

1、制订、修改、完善社团章程;

2、全权负责社团的各项日常管理事务;

3、全面协调、妥善安排社团的各项活动的组织、监督、指导等工作;

4、负责志愿者申请表的收集、汇总工作以及志愿者招聘,培训等工作并及时上报理事会,并负责社团各类档案的建立、完善和动态管理工作;

5、全面协调并和相关职能部门、合作单位等保持良好关系。

技术部职责

1、负责俱乐部网站的建立、宣传和维护;

2、负责网站、论坛等的调整以及系统开发的各项技术工作;

3、负责各种技术故障的排除;

4、关于网站、论坛宣传方面有建议权;

5、积极配合其它各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完成理事会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财务部职责

1、负责社团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2、负责各项捐款的发放、统计、公布、上报工作;-

3、负责确保俱社团各项活动中财务环节的规范性、公开性;

4、积极配合监事会的各项工作,并提供其所需的各种财务数据;

5、积极配合其它部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完成理事会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活动部职责

1、负责社团活动的各项联络工作,包括受捐助群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其他民间公益组织、相关媒体等;

2、负责协调与外界各方的关系,确保沟通顺畅;

3、负责社团各项活动的公布工作;

4、积极配合其它部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完成理事会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宣传策划部

1、通过各种合理、有效的途径,如qq群、网站、论坛、媒体报道、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俱乐部各项活动的方案实施策划、宣传、管理等工作;

2、负责社团系统的全面设计、印刷、分发、宣传和管理等工作;

3、负责俱社团各项活动策划、宣传档案资料的建立、完善和管理等工作;

4、积极配合其它部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完成理事会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未经常务组正式书面委托,个别或部分志愿者不得以本公益社团或“本公益社团成员”等名义在社会上组织活动、募集赞助或与境内外其他团体或个人建立组织联系。

此类情况如有发生,本公益对之不予承认,不承担责任,必要时并将对当事者进行法律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不接受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公益社团接受社会机构、团体及个人以、服务、设备、图书资料或其他形式给予的赞助和捐赠,并将根据捐助情况以适当形式致谢。

第二十五条 本公益社团会员在社团内的服务属义务性质,不付报酬。

第二十六条 本公益社团的全部收入都将用于开展其社会公益活动,财务公开,定期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如下程序:

(一)常务理事或三名(含)以上理事提出修改意见;

(二)理事会初步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公益社团内设常务部、活动部、后勤部、财务部等部门。具体由常务部管理,报工作委员会同意后决定设立与合并撤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服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与修改权归本公益社团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对本公益社团其余规章制度有约束权。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中所有经费币种均指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x年8月8日起生效。

章程修正案篇十八

一、名称:舞蹈社团

二、口号:越是被人嘲笑的梦想,越有被实现的价值。

三、宗旨:

丰富学校在校生活,为多才多艺的你提供一个广大的平台。

四、性质:

xx市一中 舞蹈社团是在校团委以及社团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下的本校学生组织,是由热爱舞蹈的业余舞蹈爱好者加入组成的非营利性质的组织。

五、会员须知:

人会成员须知:

本社团团员应为xx市市一中在读学生。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a.付费复制
付费获得该文章复制权限
特价:5.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
b.包月复制
付费后30天内不限量复制
特价:9.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