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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执行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
χχχχχ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χ年χ月χ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χχχ,系χχχ,人民法院判决χχχ,剥夺了我的χχχ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χχχχχχ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事实和理由:
(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xxx
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的执行程序:
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最新执行申请书篇二
案外人:李__,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生,住中牟县__镇青年东路__号院_排_号,身份证号: 。电话:139371____
申请执行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路支行(原郑州市商业银行__路支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___3号1-3层a号;
负责人:___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冉__,男,汉族,1970年3月1日生,住中牟县__洞上38号,身份证号; ,电话:
申请请求:
1、请求撤销金水区法院(20__)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
2、请求解除对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第二栋四楼的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拍卖。
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李__与被执行人冉__于20__年4月29日口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约定被执行人冉__将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第二栋四楼的房屋出售给李__,案外人李玉忠支付了全部房款八万元整,并入住该房屋,20__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冉__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郑州市商业银行__路支行(现郑州银行__路支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郑州市商业银行__路支行已经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涉案房屋,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
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__)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
此致
__法院
异议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最新执行申请书篇三
被申请人:
上列当事人间因交通事故纠纷,于年月日向贵院起诉在案,现因,为此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一部分项(或物品),现将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说明:
1、事实和理由:写明急需先予执行的事实,说明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并无对待给付的义务。
2、申请理由:着重提出被申请人必须先行给付的事实和根据。
3、请求目的:将申请人要求先予执行的标的写清楚,并将给付的物品、款项写清楚。
最新执行申请书篇四
申请执行人:张三联系地址:顺德区乐从镇芳村**街号联系人:张三联系电话:13
被执行人:李四联系地址:顺德区乐从镇光明路**街号联系电话:13
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xx)顺法民一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案号:(20xx)顺法执字第2513号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执行货款10000元,受理费400元。
已执行的金额(已收到的金额)0元:申请恢复执行的金额(未收取的金额):10400元申请恢复执行的事实与理由:李四不还钱。
申请人:张三
20xx年12月20日
被执行人财产表
被执行人李四联系人住所地顺德区乐从镇光明路**街及电话号现有财产(包括动李四在乐从镇道教村有房屋,有股份分红产、不动产)现有对外债务
现有对外债权
主要负责人专用(车型、车牌号)申请人:张三时间:20xx.12.20
最新执行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 何浩洪,男,汉族,1956年1月19日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太和镇塔脚村民委员会九村50号
委托代理人:王振国,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桂南 ,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太和镇塔脚村民委员会十一村34号
请求事项:请求暂缓执行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和清新县人民法院(20xx)清新法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事 由:申请人何浩洪与被申请人陈桂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20xx)清新法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并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因涉案的38000元借款(本案执行款),是另案租金的支付款,现就上述租金问题,申请人正在进行诉讼,存在案件胜诉后行使抵消权的问题,为了使申请人免遭巨大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申请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
此致
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 年12 月 9 日
最新执行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xxx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书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件;
2.物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件;
3.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