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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四川省公安厅选调公务员公告(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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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四川省公安厅选调公务员公告(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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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选调公务员公告篇一

四川2023年司法行政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河南2023年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

四川2023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入口

2022年四川公安厅第三批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考试延期

宁夏2023年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开选调公务员公告

四川省公安厅选调公务员公告篇二

咨询电话:028-86301740(工作日工作时间咨询)

监督电话:028-12389

网络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8-60662620、86740101、86626583。

四川省公安厅2023年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

四川省公安厅

2023年1月31日

四川省公安厅选调公务员公告篇三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采用网络方式报名,报名网站为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首页“人事考试”专栏,报名时间为2023年2月1日至2月9日18:00。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职位。公开遴选职位、职位简介、职位资格条件等情况,详见《四川省公安厅2023年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以下统称《职位表》)。报名人员限报1个职位,如需咨询《职位表》中的有关事项,可按公布的电话联系咨询。

2.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进行注册,如实、准确、全面填写《四川省公安厅2023年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同时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在报名登记表上传照片处下载)进行照片处理,并按网络提示上传照片。报考者应认真对照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完整填报有关信息。

3.资格初审。资格初审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18:00。报考者应在填报信息的1天后登陆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资格初审合格者按网络提示打印报名登记表两份,供资格复审时使用。资格审查工作贯穿遴选全过程,对在各环节发现或新产生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应取消其遴选资格,所产生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4.确认缴费。初审合格及照片质量合格的考生,在2023年2月11日18:00前登录网站的相关页面,缴纳笔试考务费(按照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财政厅印发的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为每人50元,心理素质测评费为每人80元)。网络报名成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5.打印准考证。缴费成功的考生,在2023年2月16日-18日登录网站打印本人准考证,并于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不得作为参考证件)到指定考点参加笔试。

(二)职位调整

笔试开考比例为3:1。报名缴费工作结束后,缴费人数与计划之比未达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按比例缩减或取消该职位计划。被取消计划的职位,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向该职位已缴费的报考人员退费。

(三)笔试及心理素质测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重点测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体现公安工作特点。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满分为100分。笔试时间为2023年2月18日,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笔试成绩和职位排名暂定于2023年3月底前公布,考生可通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首页“人事考试”专栏进行查询。

笔试结束后进行心理素质测试,未达合格标准的,不得进入下一遴选程序。

(四)资格复审和面试

公安厅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选,并在网上公布。进入资格复审人选与遴选名额之比为3:1。拟进入资格复审的最后一名为2人以上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资格复审。进入资格复审人数达不到计划规定比例的职位,该职位符合条件的笔试人员全部进入资格复审。由公安厅通知考生持报名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注明“同意报考”并盖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及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方可取得面试资格。因资格复审不合格或因考生放弃等原因导致的缺额,按职位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面试当天放弃的,不递补。

面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主要测试考生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能力素质。根据需要,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还需加试专业技能,(详见职位表备注),专业技能测试满分100分,具体测试标准和内容在面试资格复审后告知。面试成绩满分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60分的不能进入下一程序。

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不加试专业技能的职位: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加试专业技能的职位: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20%+专业技能成绩×30%。

(五)体检和差额考察

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和差额考察对象并告知本人(若考试总成绩相同,不加试专业技能的职位根据笔试成绩高低确定排名;加试专业技能的职位依次根据笔试成绩、专业技能成绩高低确定排名)。体检、考察应差额进行。

体检由公安厅统一组织,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遴选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未按规定时间或地点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体检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

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走访、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还可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充分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并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考察对象需要报告或者查核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注重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以及职位匹配度等进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标准,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重点考察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制度执行力、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杜绝政治素质不合格、道德品行不端正、廉洁操守不过关的人员通过考察。

根据体检、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岗相适原则,择优等额确定顶岗试用人选,不唯分取人。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放弃等原因形成的缺额,原则上应依次递补。未形成差额考察的职位,考察后根据人选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是否进入顶岗试用。

(七)顶岗试用

顶岗试用时间1个月,主要测试应试者的职位适应能力,确保人岗相适。因试用不合格或考生放弃等原因形成的缺额,是否递补另行研究确定。

(八)讨论决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考察、试用等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

(九)公示和任职

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按程序报批办理转任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任用。公示期间或公示后,因考生放弃或其他原因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四、其他事项

四川省公安厅选调公务员公告篇四

(一)报名范围

符合遴选条件的省内各市(州)以下机关(单位)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中央机关、省直机关设在市(州)以下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中符合条件的也可报名。

(二)报名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含县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各类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过。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4.应当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且在本机关(单位)工作1年以上。

5.近3年年度考核没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6.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7.已授衔的公安民警,县级以上地方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的人员,曾在公安机关工作满10年且评授过警衔的人员,其他机关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四级主任科员以上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上述四类人员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1987年2月1日以后出生);其他人员年龄要求为30周岁以下(1992年2月1日以后出生)。已授衔的公安民警报考部分职位(具体详见职位表)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1977年2月1日以后出生)。

8.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具体详见职位表)。

9.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10.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1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等的计算时间均截至2023年2月。学历及其他资格证书应于面试资格审查前取得。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按照有关规定,到乡镇机关、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者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7.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配偶、子女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在国(境)外定居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遴选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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