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一
从4月10日开始,以“繁荣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明”为主题的“爱鸟周”活动全面展开。截止4月30日,我市共刊登宣传文章5篇、倡议书8篇,发送短信10000条,发放宣传手册3000份,发布宣传片1部,悬挂标语横幅36条。
特别是在4月16日,德清县下渚湖湿地公园举行了由浙江省林业厅、浙江大学、浙江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主办,德清县人民政府承办的朱易地保护暨浙江种群重建项目启动仪式。朱是我国一级重点保护的“国宝级”鸟类物种,也是典型的湿地鸟类,具有珍贵的观赏价值和极高的科研价值。此次引进的朱,有5雄5雌,共10只。今后我市将深入系统地开展朱人工繁育、野外驯化、野生种群重建,以及提高繁育子代的繁殖潜力和抗病能力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此外,市本级针对吴兴区养殖鳄鱼的势头强劲,存在许多隐患的现状,会同区农林发展局着力加强管理。目前起草了《鳄鱼驯养繁殖与经营利用管理规范》,并正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为了严格实行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核准证、野生动物运输证等许可制度。年初我市还制定了《市林业局野生动物管理审批项目说明》,进一步规范了省重点以下野生动物的驯养与利用管理。
据统计,全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为32家。驯养繁殖的品种有梅花鹿、鸵鸟、河麂、蓝孔雀、鳄鱼、龟、蛇等。其中吴兴上跃龟鳖苗种有限公司发展势头较为强劲,该公司年产值已达到了xx万元左右,去年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已经在开始驯养繁殖湾鳄、暹罗鳄。
我市长兴县扬子鳄保护区及德清县下渚湖湿地公园已被列为国家级重点疫源疫病监测点。如长兴县扬子鳄保护区根据实际情况,落实专项资金,添置监测设备,进行24小时全天候监测。同时,安排专业人员加强巡查和值班,坚持每天在15时将全天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后上报省林业厅。德清县下诸湖湿地公园监测点也已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厅要求,专门聘请三合乡沿河村干部每天两次对该处进行巡查,并登记好巡查发现的各种情况。监测点工作人员,每天进行一次观测,做好观测记录,一旦发生异常情况立即上报。
我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与工商、城管等部门的配合,加大对经营野生动物市场、宾馆、酒楼的监督检查力度,上半年,全市收缴青蛙300多斤,蛇类50余条,全部放归野外。除此之外,我局进一步规范了野生动物救助工作,专门制定了《受伤野生动物救助管理办法》,上半年救助受伤野生动物26只,其中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雕、雀鹰、白鹇、猕猴,省重点保护的白鹭、夜鹭、獾等。
1、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取难度较大。1999年12月,省厅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林计[1999]301号),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但在实际操作中,收费额度很难掌握。省厅出台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中无蛇类一项,故部分蛇类养殖单位在受到养殖技术和政策的双重影响下,纷纷转产或停产。
2、特别是疫源疫病监测点工作人员,一是受专业知识的限制,技术能力有所欠缺,对鸟类的具体品种、生长特性、疫病传染的主要特征等,不能做到熟练掌握。二是没有专门的检测设备,无法对疫病进行确定,导致监测点的监测功能不能完全发挥。三是由于缺乏资金,导致监控设备在数量和覆盖面上还远远不够。
1、每年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活动为载体,面向全社会开展爱护野生动物的宣教活动,提高全民保护意识。
2、加强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力度;扎实做好陆生野生动物和候鸟疫源疫情疫病监测与防控工作;完善长兴扬子鳄保护区、德清下渚湖湿地保护区及其他自然保护小区的建设。
3、严格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的审核审批;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加强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二
教师最易患的职业病是咽喉病。因为,我们每天都得讲课,大声说话在所难免;另外,还要整天“吃”粉笔灰。 彭莉佳教授告诉我们,教师用嗓非常频繁,往往由于用声过多,同时没有注意嗓音保健,沙哑、失声的慢性咽炎就成了常见病。慢性咽炎主要是经常说话造成的,是咽黏膜、黏膜下组织和淋巴组织的弥漫性炎症,局部充血、发红。
第一,平时注意讲课方式,使用适当的语速和语调,尽量平和说话。需要大声说话可以使用扩音器来帮助。
第二,一天总的说话时间不能超过三个小时,连续说话不要超过一个半小时,要让声带充分休息。要多用鼻呼吸,改胸式呼吸为腹式呼吸。
第三,平时可常用些润喉含片来刺激唾液分泌。生活中要注意天气变化、保持口腔清洁,不妨多喝一些胖大海泡的茶。
第四,注意饮食。多喝温开水,避免饮用酒精和咖啡,保持体内水的平衡可以充分地滋润声带。避免刺激性食物,少吃过热、过凉和辛辣的食物,不要吸烟,也要尽量避免被动吸烟,因为吸烟能够明显增加患喉癌的风险。
第五,不要过度用嗓。不要尖叫,不要在嘈杂的区域高声讲话。如果感觉嗓子发干或者说话嘶哑,那就停止讲话。讲话的声音要保持正常,不要过高或过低,低声讲话对于保护嗓子来说也是不利的。
第六,不要过多地清嗓子。因为当做这种动作的时候,气流就会猛烈地震动声带,从而损伤声带。如果觉得喉咙难受,那么就小口地饮水或是吞咽。但如果必须不停地清嗓子,那就去找医生检查一下,也许是反流性疾病、过敏症等疾病在作怪。
第七,当因为感冒或者感染而嗓音嘶哑的时候,尽量不要讲话。
第八,适当运动并保证充足的睡眠。多做跑步、打球等锻炼,不但能增强体质,还会增大肺活量,为吸气、呼气和发音奠定良好的基础。运动之余还要保证充足的睡眠和休息,让劳累一天的发声器官功能得以恢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三
据研究表明:教师普遍缺乏保护嗓音的意识,部分教师患有其它疾病时带病坚持工作,对咽喉造成损伤,除了用嗓过多外,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缺乏保健知识,不懂得如何爱护自己的嗓子,经常是讲话过多,过长,太大声,这极易造成声带损伤。中小学教师的嗓音类疾病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据查阅资料显示,教师咽喉不适的情况比一般人群严重,46.1%的教师存在不同程度的咽喉不适症状,检出的咽喉疾病中,慢性咽炎、慢性喉炎、声带结节、声带息肉的患病率最高。发病原因主要是说话多,声带长期疲劳和没有掌握科学的发声方法,导致喉部肌肉损伤。所以提醒,教师应注意科学用嗓,修正讲话的方式,胸式呼吸改为腹式呼吸。讲课中,注意声量,切勿太大声或急切地说话;课间休息时最好闭口休息;有意识地保护嗓声。没有保护嗓音的意识,如果再加上教学条件较差,教室过大,课堂秩序不好,外界环境嘈杂等,都会使教师的嗓音受到破坏甚至不可修复。
保护嗓音,必须在日常教学活动中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加强身体锻炼,好嗓音离不开一个好的身体; 注意生活起居;在日常生活中保持乐观情绪;保证充足适量的睡眠;防止感冒引起嗓音嘶哑;尽量不吸烟和不饮用浓茶,同时少吃刺激性强的食物,不喝冷冻饮料。
注意嗓音检查和治疗。定期进行嗓音检查,有问题及时请专科医生治疗。当然,平时别忘了口含几粒喉片,以保养嗓子。大量喝水,确保你的喉咙得到滋润,白天定时休息;睡眠充足;在教室里种养植物,经常浇水,避免空气干燥; 如果室外空气较冷,外出时用口罩、围巾保护口腔和颈部。选择恰当的用声方法、除了科学地掌握前面所说的用气发声、共鸣控制外,教师要特别注意选择自己自如声区中的最佳音域和最佳音量。切忌生硬做作,破坏自己的嗓音风格。每个人的发声能力是不同的,发声能力有音高(声音频率范围)、音强(声带张力)、音时(发音用声的时间)、音色几个方面,超过此范围将发生声带病变。感冒时,尤其是感冒出现声嘶后要注意声带休息。加强体育锻炼,增强体质,预防感冒也是预防咽喉疾病的一个有力措施,当自感嗓子疲劳、声音嘶哑、咽喉疼痛时,应尽量休息或采取治疗措施,或到医院就诊。尽可能少说机械重复的话 ,避免大声嚷——音量的快速变化会给嗓子造成损害,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休息与护嗓紧密相关,睡眠不足,最容易使声带疲劳。应避免咽喉受损,烟酒、咸辣与过冷过热的食物,都应注意节制。任何人的发声机制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关键是要在自然发声状态的范围内用嗓,扬长避短,运用技巧,使声情浑然一体。
注意调节心理。嗓音的好坏,发声的负荷程度如何,与教师的心态关系十分密切。最佳发声的重要前提是最佳的心理状态。为一点“偶发事件”而“声震屋瓦”地训斥学生,不仅是教育方法的失当而影响师生的感情,也有损自身形象,更是用嗓的大忌。不要夜间很晚进食,因为这会造成胃酸逆流。更不能夜间大声猜拳行令,刺激声带,并引发炎症;授课前不宜饮食过饱,否则容易发音过度而使声带受伤。适量饮用一些白开水,确保喉咙得到润滑。
要改掉清嗓的习惯。很多人可能经常用这个动作来咳掉喉中的痰或者使自己的声音更加清晰,但这个动作使声带瞬间严重拉紧,容易造成声带损伤。声带息肉,声带小结手术后最好要禁声两周以上,否则此时出现的带黏膜延迟恢复会导致永久性声嘶。尽量避免大声喊叫,减轻对嗓子的损害。每堂课结束后,尽量休息声带,要注意劳逸结合。女教师在月经期和妊娠期不能用嗓过度。这些特殊时期人体内分泌处于失衡状态,特别是性激素变化大,容易使喉粘膜充血,此时用嗓过度极易出现小血管破裂和粘膜下出血,形成声带病变。另外,老师们平时要加强运动,增强体质,饮食上多摄取一些含纤维素较高的绿色蔬菜,常吃水果,多饮水,伏案工作一段时间就要起身活动一下筋骨,以使血脉畅通,尽量避免疾病的发生。
嗓子疲劳后千万不要喝冷水吃冷饮(唱卡拉ok后冷饮或饮酒),等不良生活习惯,对喉部器官不利。茶叶不是护嗓的好东西,里面的茶碱对嗓子绝对是有害的,大家可以多喝清热解毒的茶饮如菊花茶、甘草茶,还要防止嗓子受凉,冬天的早晨不要在室外练声。
要养成保护性训练的习惯。科学声音训练法,不是通过大喊来改变声音,而是通过调整肌肉的组合能力来改变声音的,那些拼命喊叫的方式来训练声音的方法是不可取的,这样声带的负担过重,而且咽腔的毛细血管容易被拉破,造成出血的现象。我们主张用长时间,小声发音,来达到训练的目的。
受水平的限制,我不能科学的阐述用嗓的原理,只能是抛砖引玉,更多的,还靠大家去摸索体会,也希望有更多的行家对老师作出更科学更全面的指导,祝愿大家都有一付歌唱家的金嗓子,使每一节课都是展现自我声音魅力的舞台,那么美妙动听、另人陶醉!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四
保护嗓子是我们都很重视的一件事,要不然对于日常说话,嗓子不舒服会有所影响到工作。下面是本站带来的保护嗓子
心得体会
,欢迎查看。教师最易患的职业病是咽喉病。因为,我们每天都得讲课,大声说话在所难免;另外,还要整天“吃”粉笔灰。 彭莉佳教授告诉我们,教师用嗓非常频繁,往往由于用声过多,同时没有注意嗓音保健,沙哑、失声的慢性咽炎就成了常见病。慢性咽炎主要是经常说话造成的,是咽黏膜、黏膜下组织和淋巴组织的弥漫性炎症,局部充血、发红。
第一,平时注意讲课方式,使用适当的语速和语调,尽量平和说话。需要大声说话可以使用扩音器来帮助。
第二,一天总的说话时间不能超过三个小时,连续说话不要超过一个半小时,要让声带充分休息。要多用鼻呼吸,改胸式呼吸为腹式呼吸。
第三,平时可常用些润喉含片来刺激唾液分泌。生活中要注意天气变化、保持口腔清洁,不妨多喝一些胖大海泡的茶。
第四,注意饮食。多喝温开水,避免饮用酒精和咖啡,保持体内水的平衡可以充分地滋润声带。避免刺激性食物,少吃过热、过凉和辛辣的食物,不要吸烟,也要尽量避免被动吸烟,因为吸烟能够明显增加患喉癌的风险。
第五,不要过度用嗓。不要尖叫,不要在嘈杂的区域高声讲话。如果感觉嗓子发干或者说话嘶哑,那就停止讲话。讲话的声音要保持正常,不要过高或过低,低声讲话对于保护嗓子来说也是不利的。
第六,不要过多地清嗓子。因为当做这种动作的时候,气流就会猛烈地震动声带,从而损伤声带。如果觉得喉咙难受,那么就小口地饮水或是吞咽。但如果必须不停地清嗓子,那就去找医生检查一下,也许是反流性疾病、过敏症等疾病在作怪。
第七,当因为感冒或者感染而嗓音嘶哑的时候,尽量不要讲话。
第八,适当运动并保证充足的睡眠。多做跑步、打球等锻炼,不但能增强体质,还会增大肺活量,为吸气、呼气和发音奠定良好的基础。运动之余还要保证充足的睡眠和休息,让劳累一天的发声器官功能得以恢复。
据研究表明:教师普遍缺乏保护嗓音的意识,部分教师患有其它疾病时带病坚持工作,对咽喉造成损伤,除了用嗓过多外,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缺乏保健知识,不懂得如何爱护自己的嗓子,经常是讲话过多,过长,太大声,这极易造成声带损伤。中小学教师的嗓音类疾病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据查阅资料显示,教师咽喉不适的情况比一般人群严重,46.1%的教师存在不同程度的咽喉不适症状,检出的咽喉疾病中,慢性咽炎、慢性喉炎、声带结节、声带息肉的患病率最高。发病原因主要是说话多,声带长期疲劳和没有掌握科学的发声方法,导致喉部肌肉损伤。所以提醒,教师应注意科学用嗓,修正讲话的方式,胸式呼吸改为腹式呼吸。讲课中,注意声量,切勿太大声或急切地说话;课间休息时最好闭口休息;有意识地保护嗓声。没有保护嗓音的意识,如果再加上教学条件较差,教室过大,课堂秩序不好,外界环境嘈杂等,都会使教师的嗓音受到破坏甚至不可修复。
保护嗓音,必须在日常教学活动中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加强身体锻炼,好嗓音离不开一个好的身体; 注意生活起居;在日常生活中保持乐观情绪;保证充足适量的睡眠;防止感冒引起嗓音嘶哑;尽量不吸烟和不饮用浓茶,同时少吃刺激性强的食物,不喝冷冻饮料。
注意嗓音检查和治疗。定期进行嗓音检查,有问题及时请专科医生治疗。当然,平时别忘了口含几粒喉片,以保养嗓子。大量喝水,确保你的喉咙得到滋润,白天定时休息;睡眠充足;在教室里种养植物,经常浇水,避免空气干燥; 如果室外空气较冷,外出时用口罩、围巾保护口腔和颈部。选择恰当的用声方法、除了科学地掌握前面所说的用气发声、共鸣控制外,教师要特别注意选择自己自如声区中的最佳音域和最佳音量。切忌生硬做作,破坏自己的嗓音风格。每个人的发声能力是不同的,发声能力有音高(声音频率范围)、音强(声带张力)、音时(发音用声的时间)、音色几个方面,超过此范围将发生声带病变。感冒时,尤其是感冒出现声嘶后要注意声带休息。加强体育锻炼,增强体质,预防感冒也是预防咽喉疾病的一个有力措施,当自感嗓子疲劳、声音嘶哑、咽喉疼痛时,应尽量休息或采取治疗措施,或到医院就诊。尽可能少说机械重复的话 ,避免大声嚷——音量的快速变化会给嗓子造成损害,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休息与护嗓紧密相关,睡眠不足,最容易使声带疲劳。应避免咽喉受损,烟酒、咸辣与过冷过热的食物,都应注意节制。任何人的发声机制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关键是要在自然发声状态的范围内用嗓,扬长避短,运用技巧,使声情浑然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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嗓子疲劳后千万不要喝冷水吃冷饮(唱卡拉ok后冷饮或饮酒),等不良生活习惯,对喉部器官不利。茶叶不是护嗓的好东西,里面的茶碱对嗓子绝对是有害的,大家可以多喝清热解毒的茶饮如菊花茶、甘草茶,还要防止嗓子受凉,冬天的早晨不要在室外练声。
要养成保护性训练的习惯。科学声音训练法,不是通过大喊来改变声音,而是通过调整肌肉的组合能力来改变声音的,那些拼命喊叫的方式来训练声音的方法是不可取的,这样声带的负担过重,而且咽腔的毛细血管容易被拉破,造成出血的现象。我们主张用长时间,小声发音,来达到训练的目的。
受水平的限制,我不能科学的阐述用嗓的原理,只能是抛砖引玉,更多的,还靠大家去摸索体会,也希望有更多的行家对老师作出更科学更全面的指导,祝愿大家都有一付歌唱家的金嗓子,使每一节课都是展现自我声音魅力的舞台,那么美妙动听、另人陶醉!
有这样一个形象的比喻:工人的工具是工厂发的,教师的工具是天生自带的。教师的工具就是一副嗓子,它是执教者的本钱,没有了它,一切美妙如意的教学言语都无法变成现实。正如英国苏塞克斯大学教育学院负责嗓音训练项目的教授詹姆斯·威廉姆斯先生所说:“教学离不开交流,而嗓音是交流的主要工具。”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着教师是以嗓音为媒介进行知识传播的,特别对广大的中小学教师而言,更是如此。尽管现在多媒体教学已进入课堂,但绝大多数一线教师的教学仍然还是以课堂讲授为主,教师的用嗓负担非常重,常常是已经嘶哑疼痛的厉害,但为了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仍坚持着,结果导致许多嗓音疾病,不仅危害到自己的身体健康,也影响了教学工作,故教师掌握科学用嗓护嗓技能已是刻不容缓。据统计,教师中有70%的人患有不同程度的发音器官疾病,比如咽喉炎、声带息肉、声带小结等。大多数都是因为用嗓过度,不懂得运用发声技巧,不懂得保护嗓子而造成的。
1、 正确的发声呼吸。
“气为声之本”气是声的动力,是声的源流,是声的根本,没有气就没有声。我们常说的呼吸方法有三种即:胸式呼吸法,腹式呼吸法和胸腹式联合呼吸法。当今人们基本推崇胸腹式联合呼吸法。通过横隔肌的下沉和小腹的微收,以及上下力量的对抗造成气息的支持点。建立在这种呼吸法上发出的声音是结实有力的。胸腹式联合呼吸法的优越性是:气息深,速度快,容量大,控制力强,声音弹性好。
2、 稳定喉头与打开喉咙的训练。
发声时的喉头始终处于自然、自如、颈部肌肉放松,易于发出优美声音的稳定状态。打开喉咙最充分、最自然、最适度的方法就是练习“打哈欠”。
3、 共鸣腔体的训练。
正确的发声应该很好的发挥共鸣腔体对发声所起的作用,得到较好的共鸣声音就会在音质、音色、音量及穿透力等方面得到很大提升。较好的鼻腔共鸣能加强声音的穿透力和声音的柔韧度;较好的胸腔共鸣则能加强声音的厚度和深度,使声音丰满结实而有力。在讲座中着重提到“哈哈大笑”是体会的最好方式。笑的时候,放松、宽阔,不受任何外加压力,共鸣腔体才能起很好的共振。所以在讲话的时候要带着笑的感觉,带着打哈欠的感觉。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发现很多讲到的发声方法都与歌唱教学中的发声气息方法相同相通。虽然经常向学生传授歌唱技能,但平时我却很少注意到说话与歌唱之间方法上的联系。这次的网络学习让我意识到了这点,深受启发。如果当初意识到护嗓方法与歌唱技能之间的联系,估计咽喉炎也不会那么严重了。
说到恰当地用声方法,还要注意因人而异。由于每个人的发声能力不同,切记生搬硬套,破坏自己的嗓音风格,而应扬长避短,运用技巧,使声情浑然一体。此外还要调节心理,嗓音的好坏,发声的负荷程度都与教师的心态关系密切。我们在教学工作当中,难免会情绪激动,为一点“偶发事件”而大声训斥学生,这样不仅教育方法失当,影响师生感情,而且会严重影响到嗓子,是用嗓大忌。平时经常进行“气泡音”、“弹唇法”、“哼鸣法”、“甩舌头”等发声训练,以修复疲惫的嗓子,让声带得到休息和按摩。工作之余,多喝水、多运动,少饮浓茶、少碰辛辣,充足睡眠、增强体质,都是保护嗓子的好方法。
嗓音对于教师来说,既是生理功能,又是至关重要的职业工具。孔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职业工具的好坏优劣往往决定着职业功效的高低成就。教师具有良好的嗓音,是教学活动达到最好的效果的重要保证。希望在学习科学护嗓的技能之后,各位老师都有一副健康明亮的好嗓子。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五
中国长江的江豚,相比以前越来越少了,这对于生态环境和食物链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事故。我们知道自然界的食物链是层层递进的,缺一不可。如果江豚灭绝了,它们曾经生活的那片长江流域激昂会发生什么样的,具有毁灭性的变化呢?我真不敢想象了。
江豚是一种古老的海洋生物,自古以来就生活在了长江流域,和中华民族的紧密关系不可忽略。以前长江流域的渔民们将江豚视为“河神”。只要江豚顶着大风把头探出水面来,渔民们就立刻停止有关打鱼的一切活动,因为那预示着暴风雨就要来了。
江豚与人类从前是多么好的朋友啊!可是现在,人们不再那么依赖从前的“河神”来得知天气了。所以,人们就开始不计后果地肆意污染水源,捕鱼时也没有为其他的海洋生物着想。于是,贪婪的人类把长江里原本许许多多快乐游弋着的鱼儿,全部换成了一张又一张的钞票,收入囊中。却不知道,在这场掠夺中,还有一个默默无闻的受难者——江豚。
1997至1999,农业部层连续三年组织过对长江流域江豚的大规模实测活动,三年找的江豚分别是13头,4头,4头。而20xx年的考察中,数量却是0。
0,多么令人悲伤的数字,这代表着我们的动物朋友江豚正在走向灭亡。而这一切,都是出自于人类之手。贪婪的人类,捕杀了不计其数的江豚,和曾经的朋友反目成仇;肆意污染长江,使得江豚们无处可去,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和自己的亲人们称为贪婪人类的盘中餐!
我希望通过你们,向全中国呼吁:请停止污染长江,这条中国的母亲河,她不光孕育了中华民族,也孕育了江中的无数生命。为了江豚们请停止你们贪婪的脚步,请不要为了自己的口腹之欲,而变成一个冷酷的屠夫,把自己的朋友斩尽杀绝。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篇六
商业银行作为货币的聚散地,成为高风险的聚集区,吸引着无数不法分子的邪恶眼光。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不乏侵害的案例屡屡发生,客户的损失因侵害人的逃逸或挥霍而无法从直接侵害人处得到赔偿,客户转而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是否承担责任成为理论与实践中有较大争议的问题,笔者就银行如何对抗客户的请求作简要分析。
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被抢(含抢劫和抢夺)案件,有三种基本类型,一是客户进入营业场所但要约未送达银行被侵害,即客户在填写有关凭证、清点现金,欲与银行订立、变更、终止存款合同时被抢;二是客户在与银行订立、变更、终止存款合同时被侵害;三是客户在银行订立、变更、终止存款合同后尚未走出营业场所前被侵害。认为银行应承担责任有如下两种代表性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银行与客户的存取款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客户填写有关凭证为要约,将凭证交给银行时,要约因送达发生效力,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存取款手续为承诺,其交还存折(卡)及交付所取款项后,该合同关系即告结束。银行负有与上述三种基本类型对应的先合同保护义务、履行中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不论客户在任何阶段被侵害,银行都违反了合同法的保护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在合同订立前,当事人进入特定场所准备进入磋商或正在进行磋商时,双方已从一般人之间的消极关系进入了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积极关系中,此时虽尚未成立合同关系,但双方基于缔约接触而产生了特殊的信赖关系,双方也因此而负有相应的义务。客户进入银行后进行交易前,客户遭受侵害时,银行应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在于银行是否对客户负有先合同义务及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两个方面判断。银行作为货币的交易场所,遭受侵害风险相对较高,银行对进入银行后的人身、财产安全,赋予银行保护义务较为合理。判断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主要看损害的发生是否因为银行设施自身瑕疵所致,银行是否达到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银行在执行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纰漏,同时还应考查同类银行通常采取防护手段、措施和方法,以及银行在在客户发生损害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妥当。如银行对上述问题持否定态度,应认定银行有过错。
履行中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概括的,是附随于主给付义务的义务主给付义务确定后,附随义务方可随之存在。客户在银行履行存取款合同过程中,银行不仅负有办理存取款手续、收取或支付款的主给付义务,因交易是在银行进行,银行还负有保护客户在交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的附随保护义务。《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要银行不履行附随或履行附随不符合约定,又没有免责事由的,就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在合同关系结束后,当事人仍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持给付的效果或协助相对人处理善后事宜。后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与先合同义务不存在本质差异,应类推适用。银行在交付款项后,虽然款项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交易已结束,但按后合同义务违反规则,在客观方面,银行负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在主观方面,只要银行没有达到大多数银行的防范标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银行主观上有过错。
客户在银行被侵害,银行是不作为侵权。因法律的规定或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或先前行为导致负有特定保护义务的当事人,未尽保护义务,如主观上有过错的,就应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银行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在于银行是否负有保护客户的法定义务及银行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两部法律是银行负有保护义务的法律依据,客户在营业场所遭受侵害,银行就违反了法定义务。1996年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中规定了“营业网点大厅要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守卫巡视”,只要案发时没有保安守卫巡视,银行更应承担责任。
无论是合同法上的保护义务,还是侵权法上的保护义务,最为关键的是银行是否负有保护客户的法定义务及保护范围、银行的设施是否足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银行是否有过错。目前,规范我行保安状况的法规主要有《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关于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关于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金融保卫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的相关文件。只要银行的保卫措施、防护标准和级别符合上述规定的,就应认定为银行已履行了法定的保护义务。
客户损害的发生,是由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而非银行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所致,对突发性犯罪行为,银行难以预料和防范,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对犯罪分子造成的危害后果,应由犯罪分子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对银行的保护义务不能随意扩张,银行不是侵害人,与客户所遭受的损害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那种认为银行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观点,扩大了银行可控风险的范围,不适当地加重了银行责任,导致了银行与客户在利益上严重失衡,也缺乏法理支持。我们不能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有保护人民合法利益而推论出任何人被侵害后都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赔偿。
银行服务过程中间的抢劫行为已经是一种刑事犯罪,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它越出了银行正常的经济服务的范围,很多国家把这样的行为理论上称“准罪事”行为。就像恐怖活动造成的损害,我们把它叫做不可抗力。那么把它称为不可抗力的时候,它就成为法定的免责条款。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银行就不再承担,它也没有能力承担这样的责任。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并未赋予商业银行对其营业场所范围内的客户人身、财产的保护义务,而仅是赋予商业银行保护存款人存款安全、到期支付存款和利息等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不能延伸到存款之外的营业场所客户人身、财产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所规定的保护义务,也只能限定在经营者提供的场所、设施及商品、服务本身是否损害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应将第三人在经营场所所致消费者损害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在客户与银行的关系中,银行为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客户则为消费者,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即有保护客户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主要指其提供的服务本身及场所设施不侵害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商业银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赋予银行具有保护其营业场所内客户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
客户在银行遭受第三人的侵害,银行与加害人之间不形成共同侵权,加害人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只有在无法确认加害人或加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才能有对受害人的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具有过错的银行承担补充侵权责任。
但是,法院一般会从保护弱者利益出发,认为银行的设立是不可控制风险的主要来源,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遭受损害的,银行虽无过错,但也应根据公平原则,给予客户适当补偿。
公安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的通知在性质上属于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是为相对人设定的行政法律义务。即使相对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它应该承担的也只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也找不到在银行没有配备保安人员以及未设置监视报警装置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依据。
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市场主体
,它和客户一样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既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也要平等地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在解决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时,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处理结果必须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在注重保护客户利益的同时决不能忽视甚至牺牲银行的合法权利。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有保障安全义务,当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遭到侵害,而银行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将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该解释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一是《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积极实施侵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消极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规定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近年来,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在宾馆、酒店、银行、寄宿学校等杀人越货的案件。从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看,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的问题,正是这些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赔偿权利人在向犯罪分子索赔不能而要求经营者赔偿时,经营者往往以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而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领域在安全保障方面加强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而且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不仅在经营活动中,在其他具有公众参与或者具有广泛社会接触的活动中,管理者、组织者、具体实施者都应关注其活动范围内的安全保障问题,对他人的人身安全给予必要的关照和保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不忍人之心,人才有不忍之心;为他人提供安全保障,才能人人都有安全保障。传统的民法理论孤立地看待“自然人”,把民事主体想象成荒岛上的鲁滨逊,忽视了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相互依存关系,未能就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理论依据。司法解释的制定,以我国现行法律为依据,吸收了现代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明确规定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司法解释的规定,突出体现了现代司法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也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经营者违反应当积极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几率;因此经营者应当为受害人向直接侵权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让无辜的受害人得到救济,而让那些侵害他人或者无视他人安全的人承担责任和风险,符合司法正义的理念。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解决审判实践中的众多新类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使银行的业务经营中可能遇到的侵权纠纷更难胜诉。
为避免客户银行营业场所受第三人侵害,首先,银行应保持设施符合有关安全防卫标准,对于业务量大、风险高的营业场所,应聘请保安公司负责安全保卫,将风险防范由保安公司承担;其次,银行应合理提醒客户谨防被侵害事件的发生履行危险告知义务,减轻自己的责任;再次,按照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款项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银行一定要亲自将款项交付取款人,防止不法侵害人在款项尚未交付、风险尚未转移时将款项夺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