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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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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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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劳动合同的论文劳动合同法的论文篇一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时开展,在企业管理中,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日渐显著,其遭到企业的普遍关注。人力资源管理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市场中的综合竞争力与中心竞争力。在我国新劳动法施行以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得到一定的完善。当时仍然在某些方面继续改良与完善,以便全力配合新劳动法的施行。本文主要对新劳动法施行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遭到的影响进行了全面的剖析,继而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策,以期可以有助于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朝着健康、稳定、正确的方向开展。

关键词:新劳动法;人力资源管理;影响;对策

早在2008年,我国就实行了新劳动法。这项发挥有力的标准、约束与指导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面对新劳动法,企业需求应对随之而来的各种人力资源层面的应战,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形式会逐级淡出。在新劳动背景下,创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需求全面剖析当前新劳动法对其所到来的影响,以便找到完善对策。

1.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影响

新劳动法提出,企业单位在进行与人力资源相关(例如薪酬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根底保证等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主要项目)的各项决策、规章制度或者严重事项时,由于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根本权益,需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从而完成双发的对等对话。关于触及的详细计划与意见,双方应在调和的气氛中讨论商定。新劳动法上述规章的执行,可以在一定水平上扩展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工会的权益,在企业的相关战略决策制定与执行中更多地参考员工的意见,给与其必要的参与权与话语权,这就需求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中具备高程度的民主性与公开性、公正性。

2.对企业招聘制度的影响

在新劳动法中,对人力资源管理中呈现的强迫缔约以及违法行为进行了强迫规则,使企业的违法本钱大幅度提高,使得经过劳动合同,来保证员工的根本权益,同时还对劳动合同的长期化导向加以明白。依托上述制度,企业在招录新员工时,需求标准招聘规范与流程,实在保证招录人员可以满足职位需求。此外,试用期显得格外重要,针对人才的招聘请求愈加提高,应当在招录期间与试用期间,明白所招录人员能否满足企业需求,能否有助于企业开展,防止在正式工作期间形成不用要的人力本钱提高与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加大。

3.对企业绩效管理的影响

在未实施新劳动法前,通常状况下,企业与员工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规则的劳动时间较短,为1至2年。企业在合同的续签上控制着更大的主动权,对其本身有利。此外,假如续签合同,员工也会遭到一定水平的`鼓励。自新劳动法实行后,双方签署合同后,企业不能双方面调整员工或者解雇员工,除非存在员工发作严重违纪行为、突发事情,后者企业给与充沛、合理的理由或证据来证明员工不能对付现有职责。新劳动法使得企业绩效管理工作变得更为严厉,特别需求重点关注与认真研讨劳动合同以及绩效管理详细项目,以便构建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

4.对薪酬管理的影响

新劳动法中明白指出,双方所肯定的劳动合同中,必需明白标明员工的薪酬程度,同时应当注明关于违约现象如何进行赔偿及其赔偿细节,这使得企业在实践操作执行上存在较大的难度。因而,企业就需求重点关注薪酬相关前期预测与规划,相应地会提高企业在薪酬管理上的资金投入。

1.完善规章制度

关于企业来说,规章制度就是本身的法律,可以对企业内部行为进行严厉标准。在推行新劳动法后,企业在制定本身的规章制度、行政管理程序标准上,一定要做到完整的公开化、民主化与程序化。此外,规章的制定还需求基于对等协商之上,同时对制定制度自身要增强监视与标准。企业应不时优化现有的制度,对其加以修订,使其满足企业开展与社会开展需求的同时,做到合理合法。关于规章制度中的处分条款,企业制定研讨与制定方需求尽量做好细节化、条理化,确保明晰、详细、明白,以此来避免后续劳动争议的发作。

2.完善企业招聘管理

新劳动合同法倡导企业与员工签署长期劳动合同,同时关于违约金与相关处分条款也有着明白、详细与明晰的规则。做到这一点,需求企业充沛理解本身人力资源现状,例如岗位状况、组织架构、工作职责等。基于此,企业要严厉把控招聘环节,选拔出契合企业需求的专业人才。详细而言,能够借助多角度测试、笔试以及面试对招聘人员进行综合评定。关于试用期的员工,企业要及时展开契合企业规范的试用考核,在较短的时间里完成对试用人员综合素质的调查,进而明白其能否契合企业需求,可以承当相应的职责。

3.完善企业绩效管理

企业应当充沛注重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绩效管理工作。企业进行绩效管理的平台要确保公平、公开、科学以及标准。企业应定期记载与保管绩效考核的相关信息,用来为随时查阅与应用提供便利,相关信息能够用来作为考核根据。新劳动法推行后,假如企业解雇员工,应给与充沛的理由与证据来证明其不能对付本身工作,同时需求出具相关的《岗位阐明书》以及绩效考核成果来加以支持解雇理由,否则划归到企业违法解雇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之列。

4.完善薪酬管理

在新劳动法中,很多条目都关系到员工薪酬。对此,企业应严厉恪守,要明白标准相关工作岗位的工资程度。假如企业违约,需求对员工给与必要的、合理、合规的赔偿。此外,还要防止福利待遇、相关补贴等非工资项目被列入工资支进项,同时强化绩效工资的管理。这就需求,企业在人力资源薪酬管理方面具备科学、严谨的态度,合理预测与规划将来薪酬程度,同时统筹到企业与员工双发的利益,尽量做到谐和与均衡。

新劳动法的施行,从基本上标准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为了响应新劳动法,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做出一定的优化与改良。但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开展,人力资源管理需求面对的问题也逐步增加。只要全面分析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才干够从基本上对完恶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使其顺应社会与企业的开展。

劳动合同的论文劳动合同法的论文篇二

1.何为法律规定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那么,何为“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呢?如果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递交了病假条,用人单位何时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呢?是病假期满还是医疗期满呢?现实中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所享有的医疗期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所享有的医疗期的计算是相同的。例如,如果劳动者依法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也应当在6个月内休完。

但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终止时的医疗期计算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医疗期的计算是不同的,后者可以通过累计休假的方式休满医疗期,而前者由于存在终止的情况,因此,应当执行“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的规定,而不应当适用前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2.医疗期能否计入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医疗期是否应当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呢?因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劳动合同顺延,如果因此导致劳动者具备了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如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绝大多数持此观点,笔者查阅了此类案例,司法实践中,亦是倾向于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上述操作有欠妥之处。

(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则顺延,已经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如果再要求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对劳动者进行了双重保护,这对用人单位施以的社会义务过重。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注重经济效益是其首要任务,如果企业的社会负担过重,其经济效益必将因此受到影响,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劳动者的利益。

(2)劳动者因医疗期导致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是劳动者个人的身体原因所致,并非基于用人单位主观上的持续雇佣而产生的,且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并无任何过错。因此,为用人单位设定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有显失公平之嫌,这种失衡的公平势必会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获得。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劳动者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因此应当支付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以下称“《会议纪要二》”)的内容,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4条第三款、第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7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会议纪要二》对该问题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即使是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仍然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应签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将此种情形与劳动者初次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罚则同一适用,值得商榷。

1.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强调的是“用工之日”起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并未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应支付二倍工资。

2.从制度设置目的及未签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影响看未签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设置的初衷是为了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多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自用工之日起未签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利益的损害是很大的,《劳动1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资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则不然,其工资、工作时间等均已经在入职后签署的劳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由于劳动者一直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处于较稳定的状态,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对其权利义务影响不大,如果出现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其可以依据之前签署的劳动合同进行维权。笔者认为,如果将此情形与初次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等同适用二倍工资的罚则,对用人单位处罚过重。

当然,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确实会对劳资关系的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考虑设置一个催告程序,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经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仍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是否有权获得年终奖金呢?这是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区别不同情形处理。

1.合法终止笔者认为,在劳动合同合法终止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制定了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发放年终奖金时不在岗的员工不享受奖金,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对此进行了约定,则有权不予支付。理由如下:(1)年终奖金是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等因素,对劳动者工作质量的评价,同时也是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表现,根据《劳动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金及发放数额。(2)用人单位制定的履行了民主公示程序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其行使管理权的表现,劳动者应当遵守。而且,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奖金的发放条件,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了签字确认,基于契约诚信精神,其应当遵守,履行约定。

2.违法终止如果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被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认定为违法终止(如应当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终止等),笔者认为,在用人单位关于年终奖金的规章制度制定合法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金的`支付条件进行了约定的前提下,应区别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违法。程序违法的,用人单位在履行了合法程序后,违法终止的条件消失,终止有效,则无需支付年终奖金。实体违法的,且裁决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由于劳动者继续回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存续,其如果具备年终奖金领取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如果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年终奖金。

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是企业行使管理权的重要依据,为防止劳动争议尤其是奖金争议的发生,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明确奖金的支付条件,并对规章制度履行民主、公示程序。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但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的,是否构成终止无效?笔者认为,不应当据此认定终止无效。

1.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这并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签署的劳动合同何时到期应当是知晓的、有预期的,其有义务对劳动合同是否终止进行相应的准备,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对其合法权益并未产生影响。

2.对于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需向其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该笔款项设置的初衷,不仅是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付出劳动的肯定,更多的是为了解决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可能无法及时就业导致的生活困难问题。

对用人单位设定此义务,已经能够有效保障劳动者可能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及权益,如果再认定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即终止无效,无疑使得用人单位的负担过重,有失公平。

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但有些地方文件对此进行了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即有此内容。我们理解该文件的规定是为了使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有所准备和预期,为劳动者设置一个缓冲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但是,应当如何设定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以下称“代通知金”)的标准呢?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代通知金的标准为: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也就是说,是以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为标准的。

笔者认为,此规定有欠妥之处,原因在于:很多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标准是不固定的,如果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畸高,如上个月发放了奖金或者销售提成,以此为标准支付代通知金,则对用人单位来说,经济负担过重,不公平;反之,如果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标准过低,如上个月单位处于生产淡季,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是一年中最低的,这对于劳动者来说亦不公平。基于劳动者上个月工资标准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为了公平起见,可参考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对终止前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进行平均,以此标准计算日工资,支付代通知金;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计算日工资支付,比以上个月工资作为支付标准更加公平、合理。

1.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终止笔者认为,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理由如下:(1)1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因此,如果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且不具备法定不得终止的情形的,用人单位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2)劳动合同的终止有利于明晰劳动关系。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如果此时劳动合同终止,不论裁决和判决结果是否支持劳动者的诉请,都会导致自劳动合同到期日至生效裁决或判决作出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处于未决状态,双方还可能因此而产生新的争议,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3)不终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显失公平。如前所述,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公权力机关不宜对此进行过多的干涉,如果不赋予用人单位单方终止权,而是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因为仲裁或诉讼的原因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显失公平。

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已经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同一劳动关系再行做出终止行为,则前后矛盾,无法操作。因此,笔者建议,如果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劳动合同到期的,仲裁和法院在作出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裁决的同时,可同时作出劳动合同履行至劳动合同到期日的裁决,由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对劳动关系是否终止的状态进行确定。

2.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于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符合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如果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劳动者前12个月的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实体违法,则标准为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程序违法,则以在仲裁诉讼期间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为标准计算出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的终止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终结,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亦会因此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如何能够合法、平稳终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同时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兼顾用人单位的相对公平,是我们大家亟需思考和解决的问题。笔者撰写此文,希望能与大家对因劳动合同终止产生的问题进行探讨,亦期待通过更加规范、明确的立法,解决这些问题,使得用人单位在处理这些问题时,能够有法可依;劳动者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劳动合同的论文劳动合同法的论文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08年1月1日其施行。相对于原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新规定更加有利保护劳动合同中弱者-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不可避免地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不足之处,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和心得,谈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

一 、新规定及其意义

1.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单位认为员工严重违纪而予以开除的劳动纠纷,但结果都因单位缺乏已将相关规章制度公示或告之的证据,仲裁庭一般都以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无合法依据而裁定用人单位开除决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和实施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符合的程序加以了明确,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尽告之义务,否则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对劳动者无约束力,用人单位也不能根据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关决定。

2.事实劳动关系的取消和代替

2.1 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2条)

2.2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2条第三款)

3.劳务合同身份的正式化

作为中国特定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大量的劳务工(民工)的法律问题日益加剧,劳动法对此无任何规定,其他相关的规定却把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分开来,在司法实践中,由劳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这往往不利于保护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12条明确了原先的劳务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并明确了不得约定使用期,对广大处劳务工(民工)无疑是一个福音。

4.试用期的明显缩短

(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而二个月;

(5) 无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原先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是根据解除的劳动合同已履行的年份来计算的,并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也即如双方签订的是5年期的劳动合同,如履行到第4年,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4个月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规定有很大的漏洞,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很多用人单位故意和劳动者只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再续签一年,这样如用人单位到时不在需要劳动者时,不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针对上述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计算依据进行了调整,明确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并不再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除该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3项则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用人单位一年一签的行为彻底打击。

6.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原先劳动者为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需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还有可能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前后时间之长和诉讼成本之高,使得劳动者筋疲力尽,劳民伤财,一些劳动者因付不起巨额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不得不放弃追索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上述新规定,一方面简化了劳动者的追索劳动报酬程序,同时大大介少了诉讼成本。

7.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诉讼请求的选择

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但劳动者的请求只能是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继续履行合同,虽然有些案件最终以双方终止合同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补偿调解结案,但上述主动权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后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一般很难继续能在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找各种理由为难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上述劳动者的尴尬境地,第48条规定劳动者即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年限双倍支付赔偿金,这无疑给劳动者一个主动选择的权利。

1.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2。 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时效是多少?笔者建议上述不足可参考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即选择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是应该在劳动合同争议条款中约定,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时效应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1年内。具体的相关规定可在即将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

3.有关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

但法律既已定,暂时不可能修改。用人单位解决上述问题可采取变更原协议的变通做法,将新的协议变更为:劳动者必须服务到一定年限,在完成服务年限前房子产权属于用人单位所有。

劳动合同法第12条第三款和第82条分别规定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和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这对劳动者的确是一种保护,但对用人单位却有明显的不公。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的义务,如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或以各种理由拖签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也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吗?笔者认为,最高院在颁发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时应明确如属于用人单位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最高院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前,用人单位如碰到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或以各种理由拖签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应立即终止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和劳动法的规定相一致。但在实践操作中,如何认定试用期间却是件易事,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他不满意,在试用期间可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很多。作为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唯一办法是保存好用人单位招聘时的职位要求以证明自己是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同样需劳动者对招聘时的录用条件的签字认可以免到时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6.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加以了特别规定,但非全日制用工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如何区分呢?非全日制用工是按小时计酬,难道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不能按小时计酬计酬吗?在实践中上述两种合同的劳动者大都是民工,但两种不同的规定却给了用人单位有可逃避责任的机会。因此笔者建议,最高院在颁发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时应明确上述两种用工的区分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 有关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性问题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本法并没有规定劳动法同时作废,同时之前大量的最高院司法解释、劳动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如何适用,本法也没有加以阐述,这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的矛盾和问题。因此笔者建议,最高院在颁发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时应明确上述法律的适用问题,以更好地发挥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劳动合同的论文劳动合同法的论文篇四

【摘要】: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劳工关系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对调整劳资之间的关系、以及定位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通过八周的学习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认知与了解。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章制度、劳动者

合同法》理解与运用培训班,此次系统的学习使我对该法有了全新的认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确定出台的,完全符合中国现状,有利于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保持社会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最终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现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学习收获具体谈谈我的理解和体会。

二、正文

经过八周的系统学习,我们小组三个人对于《劳动合同法》都有了一定的认识,以下二方面是我们对于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ⅰ、《劳动合同法》对于调整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就是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要合法的三个原则就是:1、主体要合法。2、劳动合同内容合法。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应在自用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新调整,主要体现在强调合法原则、强调用人单位建章立制、强调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法》强调合法原则。《劳动合同法》将合法原则作为订立劳动合同首先要遵循的原则。二是《劳动合同法》强调用人单位要建章立制。用人单位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法律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达到: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开、公示三个要件。三是《劳动合同法》强调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ⅱ、《劳动合同法》对于大学生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于大学生的影响有几个方面:1、《劳动合同法》为大学生就业带来的好处。2、《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带来的挑战。

1、《劳动合同法》为大学生就业带来的好处

ⅱ、“先就业,再择业”的条件更加有利

对于大学生“先就业、再择业”的就业观尽管还受到一些争议,但对于作为人的毕业生个体的幸福和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而言,这样的观念显然是积极而正义的,也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而且《劳动合同法》颁布显然也表达了立法者对这种就业观的肯定和鼓励。

近年来,我国高校毕业生整体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xx年经济蓝皮书》指出,2007年,全国近500万高校毕业生中,至今仍然有100万高校毕业生没有找到工作。蓝皮书认为,目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上劳动量的供给仍然大于供求。值得关注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可能会使大学生就业形式更加严峻。

4

一位研究人力资本的并购专家给出了一组触目惊心的数字:全世界75%的并购最后都是令人失望甚至彻底失败的结局。这其中,由于资产处理失误而导致的失败凤毛麟角,大部分是由于人员及其人员管理的整合失败而导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中国继1994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来最重要的劳动立法,并且其对社会生活尤其是企业运作所带来的影响都是空前的,也必将对于企业并购中员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带来重大影响,同时也会对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带来新的启发。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企业并购及企业并购中劳动关系的处理、企业的运作、企业制定规章制度。

引言

已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后,劳动法领域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其对社会生活尤其是企业运作所带来的影响都是空前的,也必将对于企业并购中员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带来重大影响。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岗位管理、工作流程规范的实施基础,是完成企业生产任务的基本保证,是企业平稳、流畅、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限制更趋严格。企业如何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防范劳动用工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已成为企业必须认真研究和处理的重要问题。

1目前并购中劳动关系处理的主要问题:

根据《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兼并一词的解释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的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收购是指一家企业用现金、股票或者债券等支付方式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的行为。由于劳动关系的处理关键在于并购本身对于劳动关系整体是否造成履行的影响,这与资产的处置既有关联又有区别。事实上,这两者并无法律上必然的因果关系,众多员工的这种集体心理预期,都是由于并购中对劳动关系的长期误操作所造成的。因此,虽然从资产处置的角度,我们已经建立了系统的并购制度,但是从劳动关系处置的角度,也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体系,其中首要的就是对并购在劳动法上的属性进行界定。

1.2并购中劳动关系处理随意性强:

由于并购在劳动法尚缺乏准确的界定,因此在劳动关系处理中并购常被双方当事人所滥用。用人单位一方借并购、重组的机会与员工集体解除劳动合同,以此达到裁减人员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这是目前造成群体劳动关系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并购与否以及如何并购员工并不能发表任何有影响力的意见,因此员工在并购中常处于被动的局面。

1.3并购中劳动关系处理相关文件庞杂:

由于我国30年来市场经济改革的特殊性,在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文件和政策都在改革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尤其在劳动关系领域。但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现阶段,并购所要求的大而统一的市场,透明的政策、法律,都与传统文件、政策的形式相去甚远。劳动关系所特有的地域性和持续性特点对劳动关系处理方案广度、深度方面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1.4并购中劳动关系处理的管理缺失:

我国的集体劳动关系不发达,劳动关系处理中缺乏集体谈判的机制和传统,因此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就变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也是倾向于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而疏于集体劳动关系的规范,因此造成劳动行政部门在对并购中劳动关系处理的管理中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只能借助于个别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而在个别劳动关系的解除中,劳动行政部门无法在前期介入或者参与,只能在纠纷或者冲突发生后进行管理和监督,这造成管理的滞后。

2新《劳动合同法》对并购在劳动关系处理上的影响:

2.1稳定劳动关系将成为重要的处理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重要立法目标就是稳定劳动关系,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劳动合同履行中的稳定,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全国性劳动立法中第一次提出了“继续履行”的概念。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拉平了终止与解除的'经济待遇,客观上影响了解除待遇的合理性。《劳动合同法》提高了终止的成本,必然造成解除的成本也水涨船高——虽然法律规定并未提高。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对高收入、高工龄的劳动者又做出了经济补偿的限制,其“三倍”和“十二个月”的封顶规定,使得管理层畸高的经济补偿金得到公平的限制。

2.3劳动关系处理的程序要求民主化:

《劳动合同法》虽然一方面大大增加了并购中员工补偿的成本,但是更重大的影响在于《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主体意识、集体意识的增强。随着劳动者主体意识、集体意识的增强,劳动者对于主张并购中劳动关系处理方案乃至并购整体方案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的积极性都将大大提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不仅规章制度,还有“重大事项”,都需要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和公示。这对于并购中劳动关系处理的程序公正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3 几点建议和对策:

3.1加强劳动关系的调查和梳理;

3.2加强劳动关系处理的程序民主;

3.3加强与企业管理文化的融合。

4防范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

4.1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健全工会组织,发挥工会桥梁和监督作用:

企业需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充分协商,讨论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实施时,要尊重职工个人或代表及工会的修改建议,完善规章制度相关内容,充分发挥工会的桥梁和监督作用。

4.2依法制定,确保合法有效: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必须做到制定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合理且程序完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实践中,仲裁机构和法院在衡量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时,往往会认为,凡是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如果没有经过协商而由单位单方面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4.3严格执行,依章治企: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法律”,只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地依据完善的规章制度实施管理,管理才会是行之有效的。企业职工对规章制度的意见经常表现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公正,就是对违反规章制度职工处理的标准并不一致,管理者在实施规章制度时带有非常大的人为因素,从而造成职工对规章制度的反感。

4.4清理现有规章制度,及时修改、重建与新《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内容,完善法定程序。

4.5提升企业文化内涵,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现了职、权、责的统一,能够充分调动企业部门、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对企业规章制度的良性实施,实现企业与职工发展的目标、行为统一,在劳动者身上体现企业精神,形成完整的企业文化,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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