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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培训邀请函 员工培训邀请函(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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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培训邀请函 员工培训邀请函(三篇)
时间:2023-02-05 09:36:01     小编:zd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劳动法培训邀请函员工培训邀请函篇一

《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的实施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较,区别在于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劳动法的特别法,而劳动法是劳动法的基本法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系、劳动时间,劳动合同签订等一系列关于劳动着保护的基本问题。可以这样理解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部分的细化和补充。

《劳动合同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相比较,内容区别在于: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的变化。《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医院等组织。未毕业的学生不是劳动者,应签订实习协议。返聘人员不用签劳动合同,不用交社保,也不构成工伤事故,但得交意外伤害保险。

(二)、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变化在于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工会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地位,放在了和企业平等地位。

(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四)、试用期的变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五)、违约金的规定的变化。《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只有第二十二条培训费用和第二十三条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支付违约金。

(六)、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的变化。现行法律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新法规定用人单位与新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一个月内的,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学习了《劳动合同法》后,我个人认为公司应做以下工作: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尽快建立职工花名册。完善公司用人体制。建立《顺延劳动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续延劳动合同通知书》、《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培训合同》等。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严禁各单位今后未经公司同意私自招用员工,防止出现劳动纠纷。

(三)、在录用人员时,让其提供《就业状态证明》,证明其处在待业状态。防止其原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让公司负70% 的连带责任。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修改公司劳动合同条款,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出现劳动纠纷。

我在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员招聘和合同管理等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尽量避免出现劳动纠纷,为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做出自己的贡献。

劳动法培训邀请函员工培训邀请函篇二

20xx年xx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令公众期待的中国现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综合性的统一法律《社会保险法》,并于20xx年7月1日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及争议处理程序,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处罚力度以及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等重大变化,上下班遇车祸或不再算工伤;因工作原因而打架所所致伤害或认定为工伤。

针对不同的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用人单位该如何选择不同的社会保险?

怎样控制和合法转移工伤责任,降低用工单位的风险?

《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将产生哪些重要影响?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两年半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后,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于20xx年9月14日起施行。该解释将对企业和个人带来深远影响。

第一部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

(一)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显著变化

1. 关于社保损失赔偿的如何收案及审理原则

2. 关于劳动者被迫辞职可获赔偿金案件的受理范围及审批原则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变化

1.主体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出资人可以列为当事人的条件

2.挂靠经营的,营业执照借出方为当事人的情况受理

3.关于追加当事人的法院自主决定权

(三)劳动关系的泛化--突破了劳动关系的唯一性

1.已经退休人员,只能建立劳务关系的定性

2.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人员、被放长假人员劳动关系的变化

(四)举证责任的调整

1.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变化(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举证责任的强化)

2.如何区分和理解员工与单位举证责任的转化

(五)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效力

(六)仲裁逾期案件的处理(七)终局裁决的澄清

(八)司法解释三与各地高院的指导意见的关系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法》重点、难点权威解读

关于《社会保险法》最新立法趋势分析及新政策立法方向解读;

2、关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介绍及立法目标介绍;

5、员工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有什么关系?

6、员工退休时享受的社保待遇有否新变化?

7、新《社会保险法》跨地区就业缴费年限如何累计计算?

8、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9、新《社会保险法》试用期间社保缴纳规定;

、新《社会保险法》下如何正确的计算工龄?

12、新《社会保险法》下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三部分:《工伤保险条例》解析与工伤处理实务操作

(一)、(工伤保险条例)权威解读

1、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参保范围的最新规定;

2、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新规定;

3、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对劳动能力鉴定的最新规定;

4、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最新规定;

5、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不参保单位法律责任的最新规定;

6、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专家权威解答。

(二)、工伤处理实务操作

(1)、工伤事故与工伤认定

1、工伤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2、如何认定工伤赔偿责任人主体?

3、如何理解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4、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5、违章作业导致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6、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7、那些情况视同为工伤?

8、职工因工陪酒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2)工伤事故与工伤保险待遇

1、哪些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哪些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2、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

3、单位能用商业保险赔偿职工工伤待遇吗?

4、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出现竞合怎么办?

5、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可享受那些待遇?

6、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7、职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及主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会干部及相关人员。

,劳动法、公司法资深执业律师、高级培训师,南开大学、英国苏塞克斯大学(university of sussex)、澳洲弗林得斯大学(flinders university)硕士。

现担任天津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专业委员会理事,洪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天津广播电台”劳动合同法解读栏目特约嘉宾,《每日新报》、《今晚经济周报》特约作者。

洪文律师事务所是天津市首家以劳资法律关系服务为主的专业型事务所。本所围绕劳资关系法律调整这个核心,为天津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劳动法律咨询、劳动仲裁案件,为顾问单位提供劳动法的培训,劳动合同审核、规章制度的完善及劳动人事方案规划方面的专项人力资源法律服务。

曾先后为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培训单位:律师事务所

费 用: 880元 / 人 (含听课费、材料费、午餐费、茶点费)(3人以上9折优惠)

培训地点:社会主义学院 (南开区鞍山西道340号 百脑汇旁边)

网 站: e-mail:

联系电话: 传真:

法务部: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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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培训邀请函员工培训邀请函篇三

“不同形式用工风险防控暨劳务派遣新法解读”企业人力资源劳动法律系列培训活动第一期,将于20xx年4月17日在建业写字楼举办。

实施机构:

地 点: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北路7号院(详细地址请见后)

活动性质:公益免费培训

《不同形式用工风险防控暨劳务派遣新法解读》

系统讲解与每个企业都有直接关系的用工问题及用工形式问题。

20xx年3月1日开始《劳动派遣暂行规定》正式实施,这将对劳动派遣业务造成极大影响。劳动派遣是我国多种用工形式之中的一种,企业采取合适的用工方式可以很好的控制人工成本,但是新的法律法规会对企业用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不同用工形式下如何确定用工关系?不同的用工形式各有什么样的风险需要注意?不同用工形式下用工主体有什么风险?不同用工形势下如何操作解除?挂靠、劳务关系下有什么样的风险?发生工伤该怎么划分责任?集团用工又有什么样的风险?本次培训将为您详细讲解与每个企业都有直接关系的用工问题及用工形式问题。

(一)常规用工形式及风险比较分析

1、全日制用工

2、非全日制用工

3、劳务关系

4、个人雇佣

5、劳务派遣

6、劳务外包

7、委派合作等

(二)不同用工形式下用工风险分析

1、不同用工形式下用工关系构成要件

2、不同用工形式下用工关系解除要件

3、“非全日制”用工的事实风险

4、劳务关系下的用工主体风险

5、劳务关系下的“工伤”风险

6、个人雇佣、挂靠下的主体混淆风险

7、集团用工常见风险

主办单位:

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是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的从事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培训、咨询等服务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汇智众和从事本行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并且拥有众多经验丰富的人力资源管理人才。汇智众和以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为服务对象,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员工福利服务、劳务派遣,以及培训、测评、人才推荐等高品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为企业客户提供人力资源解决方案的同时为员工提供体贴劳动保障服务。

汇智众和与众多企业客户建立了长期良好的战略合作关系,涉及行业包括:it信息、电子商务、房地产、物流快运、酒店管理、餐饮娱乐、园林绿化、医疗卫生、生物医药、服装服饰、建筑材料、物业管理、零售服务、广告设计等。

强禺律师曾在劳动监察部门任职多年,具有丰富的政法实务工作经验。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善于处理劳动法领域的疑难案件,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上百起,为企业挽回损失累计上千万。

目前致力于劳动法公司法领域的实务操作及研究工作,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劳动法律顾问服务及人事管理咨询服务,担任文化部、中讯软件集团、朝阳区教委、中国金融在线、建筑研究总院、鼎普科技、星宇车科技、高思教育、首科电讯、时代博诚、博士伦等20余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亲自提供顾问服务。

培训组委会

二0一x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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