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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制度建设 执法制度不完善篇一
一、案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二、案卷管理应确定固定的场所、设备和设施,专柜专储,要有严密的放火、防盗等防范措施。
三、办公室负责案卷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保管。
四、各执法单法执法完毕的案件文书要齐全,并及时交办公室,办公室接受案卷时要逐卷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五、对五大类备案的案卷要专人登记、造册管理。
l、上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上级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
2、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3、涉外案件;
4、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
5、向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
六、凡借阅、查看案卷等,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方可借阅、查看,并限期收回。
七、管档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规定,尽职尽责,无案卷管理失误。
执法制度建设 执法制度不完善篇二
市依法行政办公室 :
根据你办《关于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督查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认真对照督查内容,实事求是进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现将我局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我局属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1项。按照《**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市档案局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试点事项、试点任务,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制审核工作小组,并由秘书科具体负责实施法制审核工作,在档案系统内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档案法制体系,为我市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氛围。
同时,确立了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等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建立了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热门思想汇报明确了具体审核的内容及审核标准,细化了审核程序,制作了清晰、详实、严密的审核工作流程图。
我局严格按照《**市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积极配合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各项工作,使档案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有了初步的进展,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奠定了基础。
一是健全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审核机构、协调领导小组和审核的范围、内容和程序;
二是全面开展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根据《档案法》、《**省档案条例》,全市档案系统今年共开展专项档案行政执法检查7次,检查单位100多个,并结合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企业规范化、机关档案规范化等具体工作,依法对全市相关立档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加强对县区档案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处理。对立档单位的档案管理、保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出问题的单位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程序,加强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监督功能,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在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没有专业的法律职业资格人员;
二是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改进,不断完善。同时,建议市法制办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法规的运用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档案行政执法水平,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结合档案工作实际,积极稳妥推进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二)建立法制审核和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加强法制培训教育,学习和借鉴试点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审核制度、审核程序和审核标准,不断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执法制度建设 执法制度不完善篇三
为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树立工商部门良好的执法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县局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能分工原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案件或接到的举报(投诉)线索,如不属本部门管辖范畴,应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或分局调查处理。执法人员调离现工作岗位,应将在手案件和案件线索于交接时一并向原单位移交。
各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分工是:工商分局负责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的的查处;监督管理科负责对违反登记法规及商标、广告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市场合同科负责对各类违反合同、担保、经纪人、拍卖等市场管理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并可以对有形市场内的市场主体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上级布置,也可以对农资商品组织质量监测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商品质量监测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及消费者申诉案件的查处;经检大队主要负责对传销、直销企业的监管以及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并根据局长指定,组织对重大投诉、举报案件及其它大要案件的查处。
二、各行政执法机构需要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不包括综合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的,在进行检查之前,须向县局公平交易科报备,未经报备不予检查。报备以电子邮件方式为据,报备内容应明确检查单位、检查人、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及地点等内容。对有紧急情况,需立即检查或在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监督检查的,各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口头向县局分管经检工作的副局长(下同)请示,经批准后可以先予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检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平交易科补办报备手续。严格控制对县内生产型企业的检查。对其存在的一般违法违规问题,应先予教育警示和责令整改,经教育警示仍不改正的,再予行政处罚。对县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经过县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各行政执法机构报备时,对已有其它行政执法机构就同一检查对象已经报备的:为同一违法行为的,后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再另外实施监督检查;属于不同违法行为的,后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将案件线索移交已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一并处理;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疑难案件,由公平交易科提请分管副局长决定。
四、各行政执法机构对应予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及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主办人,并于24小时内通过案件网络平台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核准之后进行。
五、呈报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公平交易科应于24小时内将立案情况通报本局相关监管机构负责人(分局为分管案件工作的副分局长或经检中队长)。
六、需申请市局审批或授权调查的案件应经分管副局长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不得直接向上级局报批。
七、执法机构办案过程中需出境调查取证或接待配合外地有关执法部门来我县境内开展案件调查的,应事先向分管副局长请示。
八、对上级局组织的商品质量监测,有关执法机构在上报抽查方案前应征得分管副局长同意,上报的抽查方案应在上报上级局的同时报本局公平交易科备案。检测结果下达后,应在收到通知书的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报公平交易科备案。对不合格商品的案件,分管副局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非抽检机构查处。
九、执法机构因办案取证需要抽样送检的,应严格按照管辖分工和抽样检查的程序和手续组织抽样送检。收到抽样检测结论后,应于24小时内报公平交易科备案。
十、案件查办应做到快查快结。简易程序案件即办即结,一般程序常规案件一个月内结案,特殊疑难案件三个月内结案。确需延期查结的,应经分管副局长批准。无正当理由过期未查结的,分管副局长可另行指定办案机构或案件主办人查办。
十一、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严格按办案程序进行。对于罚款处罚,在告知程序之前,不得向相对人允诺罚款的底数。罚款幅度的掌握一般应以省局“五严十宽”和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参照执行标准制度的幅度为准,避免畸轻畸重。对全县统一检查的案件以及一定时期内县内具有普遍性的案件(如农资类、酒类、网吧游戏室类)的查处,办案机构应将处罚意见事先向分管副局长汇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罚告知。
十二、所有普通程序案件定性处罚,办案机构都必须实行集体通案定案制度,不得由某一主办人或负责人个人拍板决定。
十三、着力提高执法文书的质量。今年内要在完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增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性方面取得明显进步,并统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本格式。
十四、办案单位必须积极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确需分期缴纳或缓交罚没款的,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加盖办案机构印章,附相对人的申请材料报分管副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不得自行主张,也不得先行对当事人作出承诺。不能自行执结的,必须于处罚决定生效一个月内报县局法制科研究处理。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法制科负责承办,办案机构应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由县局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向办案机构核拨办案经费,确有合理支出的,经局长核准可适当补贴。
十五、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取缔违法活动及消除危害后果发生、扩散等制度的,必须分别作出,并确实加以实施。
十六、办案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向司法部门移交的,必须及时向县局法制科汇报移交;发现违法行为不属工商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十七、行政执法机构在市场监管中发现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要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处置,并及时向县局汇报。案件查处过程中,还要根据县局要求,努力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妥善做好善后事宜,以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害后果,防止不良事态扩散。
十八、严格按制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暂扣、罚没的物品应在处罚决定生效后一周内移交县局办公室统一保管,并按有关罚没物资处理的制度及时处理。
十九、按省、市局制度及时认真地做好案件网上录入工作,未经网上审批立案的案件,分管局长一律不予审批。
二十、认真做好案件材料的登记保管工作。办案机构必须建立完善案件举报(申诉)记录簿、案件查处流程登记台帐、暂扣(封存、罚没)财登记台帐、案件核审台帐、集体通案记录簿、学法培训活动记录簿等相关资料台账。各执法办案机构应于每月五日前向县局公平交易科上报上月案件登记台帐。
对于违反上述制度的行为,县局将予以严肃处理。
执法制度建设 执法制度不完善篇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就爱文秘,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区政府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的有关要求,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公务员的年度考核、部门业务考核同步进行。
第三条乡政府成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由乡政府法治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评议考核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学习宣传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各项制度的建立、执法队伍建立、执行法律情况、错案责任追究情况等方面。
第五条评议考核对象为政府各组成部门及其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评议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1、对乡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考评由各部门自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考评小组评定,考评以各部门执法职责为依据。
2、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先由个人自评、各部门初评,最后由考评小组评定,考评以“执法人员定期考核评议表”为依据。
第七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采用百分制,按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责任书进行量化考核。考评结果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种,90分以上者为优秀;60分至90分者为称职,6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
第八条奖惩
1、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内容之一,得分低于90分的,不得参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2、考评结果与公务员考核挂钩。
3、考评结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的重要依据。
4、在评议考核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或者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制度建设 执法制度不完善篇五
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区政府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xx—20xx年)》和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精神,认真落实区政府对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有关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罚款、乱检查、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在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
1.统一建章立制。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1)结合“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审核后通过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予以公示。
(2)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4)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3.规范事中公示。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在执法活动中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部门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3)要在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4.推动事后公开。主要是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在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确保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都向社会主动公开。
5.创新公开方式。
(1)要按“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探索运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机第三方应用程序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
(2)在现有的门户网站上开辟专栏,归集所有执法信息,并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修订完善制度。要依据《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按执法类别,修订完善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应当使用省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3.推行音像记录。主要是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1)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2)要严格按照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3)按照省明确的本系统配备比例和标准,按要求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并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4.提高记录信息化水平。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5.强化记录实效。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健全审核制度。要依据《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落实审核主体。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是区法制办和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确定审核范围。
要根据本部门的特点,结合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5.细化审核程序。根据本部门实际,分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股室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工作推进的日常工作。
(二)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将相关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科(股)室,并报区司法局备案;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或修订的各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制度文件印发后及时跟进,根据区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制度文件,结合实际,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局机关要组织执法人员三项制度有关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建立推进三项制度落实台账,强化督导检查和问责力度,并将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执法制度建设 执法制度不完善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各项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宣汉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制、监察机构在本级交通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其他工作机构和受交通行政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行政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八)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九)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调查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报告实施情况,包括配套文件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规定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六)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行政赔偿案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应当按规定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发布单位予以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权范围的,责令发布单位限期修改;
(三)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应予以制止;
(四)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对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七)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八)认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有申诉必要的,督促其提起申诉;
(九)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督促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过错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七条被监督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二)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四)不按规定将行政赔偿案件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六)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
(七)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分别签字。管理相对人举报现场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证据。
第九条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限期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应当下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依法变更或者撤销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下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条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对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检查单位提交申述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十一条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中,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法制度建设 执法制度不完善篇七
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使税务执法机制和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但在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中,税务执法机制和制度的建设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税收法定原则仍未健全。一方面,18个税种中仍有税种为暂行条例,暂未上升为法律。税收立法任务繁重复杂,实施暂行管理条例的税种,权威性不高,规定简单,规章条例交错重叠,这无疑给给税收执法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非税收入管理体制仍未健全。政府非税收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项目越来越多,但是各项“非税收入”在划转税务部门后,税务局只是拥有简单的“收钱”的权力,而且全国各地在各项“非税收入”的征收标准上也难趋统一。
(二)部分税务执法行为缺少规范化,未依法依规征税征费。一方面,对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下发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未真正掌握政策的关键,导致未落实到位,从而使税收红利未真正地带给纳税人。一方面,税务系统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由于地方政府既定的税收任务,导致征收“过头税费”的行为,损害了企业肌体健康,摧毁经济稳固发展的基石,埋下更大隐患。一方面,在税务执法活动中,税务干部贪图方便、省事,未严格履行税收执法相关制度,使执法行为存在纰漏。不仅损害了纳税人在税收执法中的正当权利,也损害了税务干部在纳税人中的良好形象。
(三)税收执法标准区域化给经济跨区域式发展带来了困扰。一方面,当今区域间经济融合越来越深,跨省市间的货物、劳务、服务流动性日渐增多,不同省市的纳税主体面对异地不同税收政策、执法标准,会有不同程度的困扰,这种困扰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便捷”纳税的初衷。另一方面,企业主体在办理涉税涉费事宜中,面对本地和异地不同的税收征管系统,面对繁琐的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只跑一次腿”的原则。
(一)健全税费法律制度。一方面,实现所有税种、费种的设立、征收、管理等均由法律规范的时机已经成熟,要全面推行税费法定原则,加快推进现行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使各项税费的征收有法可依。一方面,对于划转税务部门的各项“非税收入”,在现行平稳划转的同时,要建立“非税收入”征收的相关法律制度,细化相关的征收规范,使各项“非税收入”的征收在核定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更好的协调和运转。既要确保核定部门“非税收入”的数额准确,又要确保缴费人能在法定期限内足额的缴纳。
(二)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一方面,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做到应收尽收。税种、费种的设立,税率、费率的确定和税费征收管理基本制度只能有法律规定,在税收工作中严禁任何征收“过头税费”的行政命令,始终恪守依法依规征税收费的底线思维。一方面,在当前减税降费大环境下,税务干部要认真领会减税降费的内在精神和政策本质,使税收优惠能够真正地惠及到每一个纳税人。一方面,税收执法活动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即要确保执法程序的正当、公开,又要确保执法结果有力度和温度。严格遵守执法程序,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三)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一方面,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使跨省企业在经营之余,无任何涉税税费事项办理负担,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一方面,统一区域行政处罚标准,制定区域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形成统一的执法尺度,做到相同情形相同处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打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推动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执法制度建设 执法制度不完善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的执法责任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为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基层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使用街道办事处统一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加强同司法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
第四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行政目标。
第五条严肃行政执法,坚持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加强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优质服务、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条对主管实施或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学习、培训、宣传和执行的责任,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制定计划抓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颁布后的一个月内,制定宣传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条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
第十二条实施行政性收费、具体行政行为时,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
第十三条依法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地追究。
第十四条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奖金和经费挂钩。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六条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行政执法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依法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确需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当串人或其代理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的邻居、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勘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查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注明事由)的,不影响勘查结果的效力。
第二十条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监督。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__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__日。
第二十一条对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的,必须向当事人开具法定收据、清单。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制做规范的法律文书,依法执行送达制度。
第四章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健全专门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二)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
(三)调查案件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四)督促、检查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凡国家规定统一着装或佩戴证章的,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聿。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隐瞒证据,伪造证据;
(三)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受理而不依法受理:
(六)应履行现场管理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八)应予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而不予保护;
(九)应立案、查处和撤案而未予立案、查处知撤案;
(十)应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而未予移送;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行政执法制度
第二十七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三)查处违法案件制度:
(四)实施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性收费制度:
(五)行政处罚统计和备案制度:
(六)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七)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八)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九)履行职责必需的其他制度。
第二十八条建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在一个月内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责任分解到所属的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将责任分解的情况报送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与制度。
第六章社会责任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支持并维护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有协助乡人民政严格执法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乡人民政严格执法,不得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街道办事处严格执法,并有权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机关应依法认真杏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每年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要纳入年终的目标考核之中,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级别和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按照《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执法制度建设 执法制度不完善篇九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卫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乡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办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人员守则,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统一培训和考试、办理注册登记。对未经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暂缓注册。未经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转借他人、涂改、复制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及时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并及时登报声明作废。
第七条:乡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协助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时收回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和死亡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并配合市或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撤销手续。
第八条:遗失行政执法证件、变更行政执法工作单位或执法类别的,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对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除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应暂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打骂行政相对人的;
(三)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四)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五)利用执法权吃、拿、卡、要的;
(六)违反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造成错误处罚的;
(七)超越管理权限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的;
(九)将执法证件交给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执法的;
(十)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需要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
第十条: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30天。被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违法行为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犯罪的;
(二)被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四)有本制度第九条一至十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执法职责的。
第十二条: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对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有异议的,可以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诉。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执法制度建设 执法制度不完善篇十
为进一步推进交通建设与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强化对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实行目标考核,具体标准如下:
共同目标:共计85分
认真执行《xxx交通局行政执法学习宣传制度》
1、每2个月组织1次法规学习,做到学习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学习差1次扣0。5分,计划、记录、考核差1项扣1分)
2、全年开展法律法规宣传不少于2次;(差1次扣1分)
3、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参学率、合格率达100%。(参学率少1个百分点扣0。1分,考试不合格1人次扣0。2分)
1、行政执法工作年初有计划、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考核、奖惩。(计划、检查、总结、考核、奖惩差1项扣1分)
2、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健全、基础台帐规范。(工作制度不健全扣2分,基础台帐不规范扣2分)
3、办事程序、处罚依据、收费标准公开上墙。(差1项扣1分)
4、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擅自厅外办理行政审批的1次扣3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1次扣5分)
严格遵守《xx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风纪管理规定》
1、违反着装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0。2—1分;
2、违反礼仪规定的每人次扣0。2—3分;
3、违反执法车辆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1—2分;
4、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每人次扣10分;
5、吃、拿、卡、要的每人次扣10分。
1、各单位每月开展1次执法监督检查,作好检查记录,纳入月考评或年度考评。(差1次扣1分,无记录扣0。5分,未纳入考核扣1分)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局备案。(私自查处1件扣1分)
3、重大行政处罚案例符合案件质量管理规定。(退回1件扣1分)
4、重大行政处罚有专卷。(差1卷扣0。5分)
5、按时完成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办的工作任务。(不完成1次扣1分,未按时完成1次扣0。5分)
6、按时报送各类报表、资料。(漏报1次扣1分,迟报1次扣0。5分)
7、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需经局法制科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发布1件扣1分)
8、无错案、行政败诉、行政赔偿案。(出现1例行政败诉案或赔偿案扣25分)
9、设立并对外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未设立扣1分)
切实抓好通讯联络工作,全年在电视、报刊、法制信息上对本行业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不少于6次,电视、报刊报道不少于2次。(差1次扣1分)
单项目标(行业管理):共计15分
一、交管所:
1、强化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行业管理,客运市场规范有序,建立健全基础资料和从业人员档案;(未做到1项扣2—5分)
2、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未查处1件扣3分)
二、港航处:
1、强化航政、港监、船检及船舶修造、港口、渡口、危险物品装卸、储存等行业管理,规范水运市场,建立健全水运从业人员和船舶档案;(船舶证明照过期或不齐扣2分;从业人员证照不齐扣5分,档案不齐扣5分;未查处船舶私修滥造1件扣5分)
2、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杜绝“三无”船舶出现;(发现“三无船舶”不处理1艘扣5分)
3、强化安全管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不突破下达的控制目标。(安全事故突破控制目标扣15分)
三、路政大队:
1、路产路权完好,路产路权受损查处率达95%以上;(少1个百分点扣1分)
2、特殊占、利用公路的管理规范、手续齐备,建立基础台帐;(特殊占利用公路手续不齐扣5分)
3、确保公路畅通;(公路上有擅自乱堆乱放物品,造成公路堵塞未查处1次扣5分)
4、协查国、省、县、乡公路“三乱”现象;(协查不力的每次扣2分)
5、加强公路两侧控制区的管理。(发现违章修建不查处,1件扣5分)
6、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未做到1次扣5分)
7、对收费路桥的路政管理有机构、人员和制度。(未做到扣5分)
加分项目:
1、单位法制工作获全国表彰的加10分;
2、单位法制工作获省级表彰的加5分;
3、单位法制工作获市级表彰的加3分。
执法制度建设 执法制度不完善篇十一
为培养员工热爱工作热情,养成良好工作习惯和生活习惯,塑造好单位公众形象,执法大队人员做到遵守以下制度:
1、严禁在中午饮酒
2、禁止一切违法乱记损公肥私、吃拿卡、要的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扣除一月工资。
1、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不得随意迟到或者早退(如有违反按局机关处罚制度严格执行)。
2、因私事请假的,应由本人书写请假条,由分管局长以上领导批准方可,未请假按旷工论处。
3、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
1、工作时间必须穿制服,保持仪容仪表干净整洁,如未按规定三次以上视为自愿调离执法大队。
2、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自20xx年2月17日起艾才女、陈艳花、舒小燕、胡小艳按次序每人轮流负责一周卫生打扫,严禁,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
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要刻苦学习专业技术,努力提高操作技能和业务水平,在每个礼拜五下午集中进行学习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执法大队在县城规划区实行日常巡逻制度,要做到有建设行为论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
执法制度建设 执法制度不完善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对油气管道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油地校融合发展办公室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区油地校融合发展办公室以及委托的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执法监督机构组织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调整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防护方案的行政许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备案。
第五条积极探索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制度。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执法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案件承办机构在执法活动调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申请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
第八条执法活动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执法监督机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工作小组会议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执法监督机构与执法机构拟处理的意见不一致,由执法监督机构组织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讨论审核,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制度建设 执法制度不完善篇十三
一、为规范值班住勤工作,明确值班住勤人员职责,保障执法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局值班工作分局联动值班和镇(街)中队住勤。
三、局值班由全局正式工作人员和非在编人员担任;镇(街)中队住勤人员由协查员和协管员担任。
四、局值班设十个值班组依次轮流。每个值班组安排5-6名值班人员,设带班组长1名,负责值班组考勤、安排、巡查、出勤等相关事宜;镇(街)住勤人员原则上每天安排1-2人。重大节假日及工作需要,由综合科统一调整安排,适当增加值班力量。局值班住宿由局统一保障,综合科负责协调;节假日由综合科统一安排接送车辆,值班后补休一天,补休原则上在值班后一个星期内安排。
五、局值班工作由综合科统一安排,原则上保证每班有2名以上持有驾驶证的人员,局机关安排2-3人,中队各安排1-2人;住勤人员由镇(街)中队统一安排,并于每月25日前报综合科。
六、局值班和镇(街)住勤人员负责24小时值机。局值班,工作时间由局机关当日值班人员值机。
七、值班组应于每天上午8∶10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写交接班登记,交接好值班装备、器材、文书材料和待办案件,不得迟到、早退。遇有特殊情况无人接班时,上一班人员应继续坚守岗位,直到换班人员上岗为止,不得撤离职守。
八、值班人员未经值班组长同意,不得私自调换班次,不得无故不参加值班;因事请假要请人替班。未经值班组长同意私自调班的视为脱岗。
九、局值班人员要确保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遇到举报电话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并负责落实。工作时间,应及时转报中队或相关科处理,并负责落实情况的反馈;工作外时间,应及时向值班组长汇报,并由值班组长负责安排落实;遇有紧急、突发的重大事件或上级指示应立即向局带班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十、值班住勤人员负责办公场所的安全保卫,对外来身份不明及闲散人员进入办公场所,要及时问明来历及事由,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场所,影响正常办公。
十一、值班住勤人员负责做好来访人员事由登记,并通知局领导和有关科、中队及相关人员接待。接待来访者要有礼貌,做到热情周到。
十二、下班后,值班住勤人员要认真检查办公场所的水电和办公室门窗关闭情况,适时组织夜间巡查,注意防盗、防火,做好办公场所公共卫生保洁工作;局值班人员要负责准时操控局机关上、下班铃。
十三、值班住勤人员要严格遵守法规纪律,不准在值班住勤期间喝酒、占用电话聊天,违反值班住勤职责和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须承担相应责任。对值班住勤期间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局务会研究决定。
执法制度建设 执法制度不完善篇十四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信访工作,及时正确处理信访问题,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安徽省实行逐级上访制度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土资源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办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认真填写《群众上访问题处理意见书》,呈科、局领导批示,自办信访事项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批准期限可行当延长。
三、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期办理的,应当说明情况,提出预计办结时间。
四、转办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并可视情况向转办单位回复办理情况。
五、对于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立即上报,并在职权范围内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
六、建立国土资源管理信访统计报告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局报季度土地管理信、仿统计表。
七、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八、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
九、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十、上访人反映国土资源问题,应先向当地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反映,对处理不服的可持《处理意见书》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请求复查或复议。
十一、上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外,可以在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十二、上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30日内请求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复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处理意见正确的,不再处理。
执法制度建设 执法制度不完善篇十五
第一条 为确保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加强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投诉范围:
(一)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职权;
(二)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程序;
(三)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
(四)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公务懈怠;
(五)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滥用职权。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由局纪检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部门收到的投诉应交办公室登记。
第四条 办公室在接到投诉后,应根据投诉的具体事项,会同相应部门办理。
第五条 承办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秉公执法,不循私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