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社保调整通知查询 社保变更通知篇一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0xx-2016年度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北京20xx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xx住房公积金年度(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计算,20xx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654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327元。原则上不允许突破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
20xx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xx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xx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费1204元。
以上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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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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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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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调整通知查询 社保变更通知篇二
为规范经办秩序,营造和谐、有序的经办环境,朝阳区社保中心迁址后,于20xx年11月8日起对网上预约取号系统进行优化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调整后预约号码分为网上申报号、普通号、支付号三个类型,单位在取号时应按业务受理范围选择相应取号类型进行取号,并按照预约号码受理范围办理业务。
1.网上申报号受理范围: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新单位登记和个人新参统业务的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预约此号,其他诸如人员增减(最后一人减少除外)、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等业务可直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行办理,无需审核。
网上申报号预约办理时间:每月5日—月末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其中新单位登记网上申报预约办理截止时间为25日)。
2.普通号受理范围:包括原征缴科和登记科非网上申报的各项业务(含补缴业务)。
普通号预约办理时间:每月5日—月末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3.支付号受理范围:原支付科的各项业务。
支付号预约办理时间:全月办理。
4.注意事项:
如单位需同时办理网上申报业务和普通业务,请预约网上申报号,可在办理网上申报业务的同时,就地办理普通业务。
1.取号系统调整后,参保单位可提前一天预约下一工作日的号码,预约时间为每日10:00—18:00,请各单位根据取号时间预约取号。取号成功后,打印出的号码单上会显示业务办理楼层和号码激活时间,经办单位可按照号码单的提示到对应楼层激活,每个楼层仅限激活本层对应业务类型的号码。
2.单位取号后如不能前来办理业务,请及时取消预约,避免号码资源浪费。
3.即日起,我中心将对1年内累计3次取号但未办理业务的单位进行封号处理(未取消预约且未激活视为未办理)。当单位存在一次取号未办理的情况时,取号系统自动给出提示,累计达到3次未办理记录时,系统自动对单位进行封号处理,封号后单位只能登录系统,无法预约号码。被封号的单位需在每周二、四持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一层服务保障科进行备案和提交解封申请,审核无误三个工作日后解封。
4.各参保单位取号后只能办理本单位业务,不得代为办理其他单位的业务。
1.社保中心受理业务时将按照预约号码顺序进行叫号,单位激活号码后请不要离开,听到叫号后按号牌显示及时到指定窗口办理,当日上午号仅当日上午有效、当日下午号仅当日下午有效。
2.各类号码上午激活截止时间为11:45,下午激活截止时间为17:00,截止时间后未激活号码的单位不予受理业务。
3.如出现叫号系统、经办系统故障或大厅人流量过多等情况,请服从大厅工作人员的安排,按秩序排队办理业务。
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社保调整通知查询 社保变更通知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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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20xx元;
2、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收入;
3、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15130元;
4、城镇职工:单位缴费19%,个人缴费8%;
5、有雇工的个体商户雇主:12%,雇工:8%;
6、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8%;
7、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8%。
:
1、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2874元;
2、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收入;
3、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14370元;
4、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
5、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单位缴纳2.5%,个人不缴纳。
:
1、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2874元;
2、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收入;
3、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14370元;
4、单位缴费比例0.6,%,个人不用缴费。
:
1、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2874元;
2、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收入;
3、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14370元;
缴费比例:单位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浮动费率)×0.7,个人不用缴费。
:
1、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2874元;
2、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收入;
3、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14370元;
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不用缴费。
:
1、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2874元;
2、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收入;
3、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14370元;
4、城镇职工: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纳;
5、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纳;
6、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自愿缴费。
社保调整通知查询 社保变更通知篇四
咸宁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新一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核定期,咸宁市人社局按照省人社厅文件精神,以市统计局法定统计数据为基准,正式印发了《咸宁市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及抚恤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全市在岗职工人均工资为36853元,月人均工资为3070元。
●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为10%,其中:单位8%,个人2%;
●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应发工资额据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300%的,按300%申报;低于60%的,按60%申报。
●根据咸政办发z20xx{94号文件:
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月工资达到60%的,享受个人账户和住院报销待遇;
达到80%的,享受个人账户、住院报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达到95%以上的,享受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统筹、住院报销和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
●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范围内,按照年缴费4416元、5160元、5904元、6624元、7368元、11064元、14736元、18432元、22104元九个档次,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
●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缴费额为2947.2元,另大额医疗保险为190元/人、年。
根据国家、省政策规定,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必须以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到据实核定,继续落实五险一单。
咸宁市人社局第一时间在政务服务大厅信息栏公示相关文件,管理办迅速更新大厅各类社保缴费、待遇经办宣传栏和各类宣传指南手册,确保办事群众准确获知最新人社政策动态;
为应对即将到来的社保缴费高峰期,咸宁市人社局领导要求,管理办要加强对重点窗口的监督管理,及时回应群众各类服务诉求,协调各局属单位,适时增派人手,确保窗口工作有序开展。
社保调整通知查询 社保变更通知篇五
险种
单位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19%(有雇的个体工商户1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非本市户籍农民工:12%
8%
20xx
实际工资
收入
15130
险种
单位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市平工资60%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市平工资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市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6.5%;非本市户籍农民工:2.5%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无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失业 保险
0.6%
0.4%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工伤 保险
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浮动费率)×0.7
无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生育 保险
0.5%
无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
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无
无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成都市统计局《关于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分别公布了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60520元、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为57480元。现就我市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度省平工资的300%和40%执行(附件1)。用人单位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应当分别由用人单位重新申报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并在9月30日前足额缴纳;其中变更了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度省平工资的40%、60%、80%和100%执行(附件2)。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费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本人可以在12月31日前申请补足差额(附件3)。
(三)符合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以区(市)县圈层划分分别按度省平工资100%和80%执行。
(四)社保经办机构计发度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参保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时,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度省平工资执行。
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xx〕235号)规定执行。度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度省平工资执行。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xx〕33号)规定参保缴费的单位和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暂按度市平工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申报缴费工资标准,按省的统一规定执行。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从6月起分别按度市平工资的300%和60%执行(附件1)。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度市平工资的80%执行;住院统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度市平工资执行。
(三)符合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从1月起按度市平工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