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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篇一
浙财预字〔2007〕11号
省级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财力,综合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省财政厅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根据部门向财政申请的预算拨款数、投入项目的预算外资金和项目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审核确定安排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
(二)量力而行,合理排序。在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省级财力及部门收入状况,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己经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从立项、执行、完成全过程进行审查监督。在立项阶段,要对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评估论证;在执行阶段,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督促项目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开展决算审查和绩效评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五条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和发展建设类项目。
第六条专项公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用于商品和服务支出、人员类支出的特定项目。具体包括:
(一)大型会议、培训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全省性的工作会议等项目。
(二)重大宣传、活动类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宣传、活动项目。
(三)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等项目。
(四)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而必须支付的硬件设备维护、软件维护和数据更新等方面的技术服务、有线网络信息服务、零配件费用支出项目。
(五)执法办案类项目:是指政法部门和具有执法依据的专设执法机构,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支出的执法服装费、罚没物品的仓储保管和销毁费用及举报奖励等。
(六)大宗印刷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专业职能,需印制数量大、同一用途的印刷项目。
(七)房租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无办公业务用房,确需承租办公业务场所的房租项目。
(八)物业管理费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社会机构进行办公业务用房的保安、公用区域卫生保洁、基础设施的日常养护和小修等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项目。
(九)其他专项公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专项公用类项目。
第七条发展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一次性或阶段性发生的属于基本支出外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是指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业务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及前期费用。
(二)大型修缮类项目:是指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三)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电子政务工程、信息化网络改造等支出。
(四)设备购置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或开办时所发生的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及储备物资购置项目。
(五)其他发展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发展建设性支出项目。
第三章项目库
第八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九条项目库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十条项目库分为省级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省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省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十一条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省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负责总预算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首先应保证省委、省政府既定的政策规划安排的项目;其次是安排好经常性项目;第三是其他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省级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编制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省级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央、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要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五条省级部门要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安排项目的立项,要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绩效目标等方面对新项目进行编制和严格审核。第十六条项目申报要根据省财政厅规定要求,按照政府收支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科目编制预算。
第十七条对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公用类项目一般应列支商品和服务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批准也可以列支其他经济分类科目;发展建设类项目,不得列支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济分类科目。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属性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已批准并已确定分预算,需在本及以后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省财政厅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
名称、内容、金额。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口径分为经常性、阶段性和一次性。
经常性是指每个财政需要安排经费的项目。
阶段性是指一个财政以上且在一定年限内需安排经费的项目。
一次性是指在一个财政内经费安排完毕的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重要程度分为重要工作和一般工作。
重要工作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安排的项目,须提供文件依据。
一般工作指履行工作职能所需安排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专项公用类、发展建设类进行类别申报。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组成。第二十三条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省级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其中: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大型修缮类项目、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设备购置类项目、物业管理费类项目须按要求报送相关补充材料。
(二)新增发展建设类项目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专家咨询意见。
(三)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包括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申报文本;上年延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省级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填写项目申报文本,并附项目调整依据;
(四)省级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省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省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省级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审核
第二十六条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省财政项目库。
第二十八条对于纳入省财政项目库的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大型修缮类项目、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50万元以上设备购置类项目、物业管理费类项目,以及其他专业技术较复杂的项目,须先由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进行审核,其审核意见作为预算安排的必要依据。
第六章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省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省级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级预算。
第三十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省级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对于在项目支出预算额度内的经济分类科目金额,执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通过编制用款计划调整。
第三十一条省级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二条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应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一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省财政厅将对上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即从上预算已批复项目中确定下预算需继续安排的延续项目。
第三十四条省财政厅将对当年部门预算中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项目予以取消;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省级部门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五条对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八章机动经费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机动经费是为解决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零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而按年初预算布置要求设立的专项经费,列入专项公用类项目。第三十七条机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可用于基本支出,主要用于编制内增人、增编等支出,但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人员待遇;机动经费也可用于其他项目支出。
第三十八条机动经费动用时应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编制内增人、增编增加的支出,当年执行中新增不可预见的项目支出,当年预算已安排项目执行中出现的缺口等。第三十九条动用机动经费须按预算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十条机动经费规模较大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单独制定本部门的机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九章项目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省财政厅、省级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十三条对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评价工作按照我省绩效评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别列入省财政项目库和省级部门项目库,并作为以后省级部门项目审批立项和省财政厅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参照本办法申报。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字〔2002〕17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篇二
安徽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部门(单位,下同)对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直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资金统一编制、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压缩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保障重点支出需要。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实施进行追踪问效,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并以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七条
省直部门要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安排新项目的立项,要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对新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申报规模要均衡。
第八条
省直部门项目预算的申报,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功能分类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编制。
第九条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延续项目和持续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持续项目是指持续发生的经常性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省财政厅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十条
项目申报通过省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库)填报,申报项目需填写项目申报文本(具体格式附后)。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省直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持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省直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间通过项目库申报项目,项目申报文本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报,不得越级上报。
(二)省直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直部门项目库。
(三)省直部门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后,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四条
省直部门申报资产购置项目,要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申报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细化分解到具体使用单位、具体项目和具体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支出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申报是否按轻重缓急、择优排序;
(六)资产购置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省财政项目库。
第十七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可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清理
第十九条
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年度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前,省直部门要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关要求,对已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
第二十条
省直部门项目清理工作要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要求进行。对持续项目根据政策、工作任务等因素变化重新清理、界定支出内容;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项目,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项目、持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省直部门年度预算项目清理后的延续项目、持续项目,滚动转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并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省直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省直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第二十五条
省直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第二十七条
省直部门应当按照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工作,并将绩效考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结合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编制2009年度省级部门预算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编〔2005〕461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篇三
安徽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部门(含单位,下同)对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管理。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支出和定额公用支出两部分。第四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预算编制符合《预算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国家方针政策,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综合预算原则。部门的各项基本支出应全面完整地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安排。
(三)真实准确原则。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是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的基础,要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四)优先保障原则。预算安排首先要保障部门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五)分类分档管理原则。根据省级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和事业单位的经费自给能力及业务特点,将行政事业单位分为若干类型,在编制定额公用支出预算时实行分类分档管理。
(六)定员定额管理原则。公用支出预算编制原则上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主要根据部门的人员配置,统一按支出定额标准核定,不同类档的单位适用不同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逐步完善实物费用定额体系。
第二章
人员支出的构成和核定
第五条 人员支出包括在职人员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三部分。
(一)在职人员支出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中属于在职人员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补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二)离退休人员支出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以及“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属于离退休人员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医疗费、提租补贴等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相关款级科目的内容。具体包括:遗属补助、犯人(劳教人员)生活费、监狱劳教系统老残就业人员生活费、助学金、独生子女费、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补助等。
第六条
人员支出实行实名制管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离退休费等工资性项目,行政单位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按国家、省统一规定的工资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核定到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按财政规定的定额补助标准核定。对超编人员以及不属于预算供给范围的人员支出,财政不予负担。
社会保障缴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助学金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按部门工资性项目的一定比例或标准核定。
第三章
定额公用支出的构成和核定
第七条
公用支出定额由综合定额和单项定额组成,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属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基本需求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等。
单项定额包括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网络运行维护费、租赁费、会议费等。
第八条
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定额公用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定员,是指省编办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省财政厅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公用支出所规定的指标额度。第九条
制定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二)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学性。第十条 制定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方针、政策,结合省级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按照支出主体核定经费,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确定部门、单位公用支出各类、档综合定额标准和各单项定额标准。
(三)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的核定,有政策规定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执行;没有政策规定标准的,根据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工作任务、实际开支水平等测算确定。
(四)公用支出综合定额,根据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和事业单位经费自给能力及业务特点,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分类分档测算确定。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用支出综合定额标准由财政补助定额标准和综合预算定额标准组成。对省属院校和医院,分别实行生均综合定额和床位定额。
第十一条
公用支出中综合定额按照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单位定额标准核定。交通费按照财政供给车辆数和单位定额标准核定;会议费按部门核定;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网络运行维护费、租赁费按照部门人员编制数、物化指标和单位定额标准单独核定。
第十二条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定额标准时,由省财政厅统一考虑。
第四章
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是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具体包括省级预算部门所拥有的人、财、物等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每年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时,对省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要按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本单位预算基础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省级部门要对所属预算单位的基础信息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并将审核后的预算单位基础信息按规定时间报省财政厅。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的预算基础信息进行完整性、一致性、合规性复核。
(一)完整性复核。部门、单位预算基础信息应该报送的报表是否漏报,该填的项目是否漏填,该提供的数据软盘、文件依据和相关材料是否提供,预算基础信息表是否加盖部门、单位的公章等。
(二)一致性复核。部门、单位的机构性质、编制类型、编制数等与文件规定是否一致;所填表格与部门、单位性质是否一致;所提供的预算基础信息数据软盘与报送的纸质报表数据是否完全一致。
(三)合规性复核。部门、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各项津补贴等是否符合人事部门的规定。
第十八条 省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是预算编制系统的组成部分,省财政厅要确保信息库的安全。省级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的日常维护工作。第十九条
因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该部门预算编制时效和准确性,责任由部门自行承担。
第五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核后的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和基本支出预算供给政策,通过部门预算编制系统(e财软件)编制省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并向各部门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二十一条
省级部门对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必须认真核实、按时确认。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经省级部门确认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编入部门预算上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批复到省级各部门。
第二十三条
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总额控制支出,及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安徽省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篇四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支出管理,科学安排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经区管〔2016〕1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开发区各预算部门(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申请财政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支出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项目支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导向。以国家、省市及开发区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为导向,以相关行业、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部门职能为依据,与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二)绩效优先。将绩效理念贯穿于项目管理全过程,优先安排管理制度完善、可执行度高、绩效目标明确的项目。
(三)充分论证。压实部门(单位)主体责任,充分发挥部门、专家学者、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按照相应的评审程序,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评审,确保项目科学可行。
(四)流程管理。优化项目管理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重要环节、重要节点的管理,强化项目储备与预算编制衔接,提高项目预算管理工作效率。
第二章 项目支出范围及编制要求
-1-第四条 严格界定项目支出编制范围。项目支出必须依据部门职能、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设定,不得在项目支出安排日常办公成本性支出,除因部门职能涉及的特殊事项外,严禁将“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等日常运转经济科目在项目支出列支。
第五条 严格编制项目支出要素内容。项目支出编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主体、编制依据、绩效目标、资金测算、项目计划等6要素。预算部门(单位)要按项目要素详细编制预算,确保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描述准确(要素内容及预算编制要求见附件一)。
第六条
严格项目支出分级分类管理。分级分类包括项目支出分级管理、二级项目分类管理、二级项目期限管理等3个方面。预算部门(单位)要按分级分类要求,细化预算编制工作(分级分类及预算编制要求见附件二)。
第七条 强化项目储备论证机制。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必须做好项目论证工作,从必要性、可执行性和项目绩效等方面进行论证。项目论证结论作为项目储备的前提条件和是否纳入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强化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环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对5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全部编制绩效目标,并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至部门;对项目执行过程绩效监控,年中组织开展中期绩效自评;项目执行完毕后,由项目执行单位进行绩效自评;重点项目支出由区财政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2-第九条 强化项目支出流程管理。项目支出编制管理包括部门(单位)储备、预算评审、预算报批三个工作阶段。
根据项目支出预算流程完善项目库系统,实现对项目预算管理关键环节的可查询、可追溯。项目库系统由部门(单位)储备库、财政预算库组成。
第十条 强化项目支出成本控制。坚持厉行节约,做好项目支出成本核算和控制,强化部门(单位)的支出责任。严格审核项目支出明细内容,准确选择具体的经济科目并测算金额。
第十一条 财政局与预算部门(单位)就项目的申报、评审、报批全过程会商沟通,共同做好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储备申报
第十二条 部门(单位)通过储备库维护项目储备数据信息,具体包括项目储备、管委会批准、申报预算3个工作步骤。
第十三条 储备项目要符合国家方针政策,上级要求配套或明确由地方承担;符合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符合单位事业发展需要,与单位职能密切相关。
第十四条 项目在纳入储备前,预算部门(单位)应对项目进行论证,明确项目论证原则、范围、内容、方式等要求。
(一)论证原则。项目论证坚持实事求是、独立客观、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论证范围。除上级有配套要求或明确由地方承担的项目之外,其他项目均需组织论证。重点论证本年新增项目、上年已纳入预算本年支出内容及金额发生变化的项目;对上年已纳入预算且本年支出内容及金额无变化的项目,以上年项目
-3-实施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论证依据。
(三)论证内容。项目支出论证从项目的必要性、绩效性、可执行性、合理性等几方面入手。
(四)论证方式。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内部论证、专家论证以及委托第三方论证等方式开展项目评审论证。
第十五条 项目论证后录入预算部门(单位)储备库,内容包括项目概述、立项依据、实施主体、项目起始时间、具体的支出内容、资金测算标准及数额、明确合理的绩效目标、具体的实施计划和资金支付计划等。
第十六条 对新增项目或支出政策变化项目,预算部门(单位)在申报预算前需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 预算部门(单位)根据项目论证结论及管委会批示,经本部门(单位)集体决策会议研究确定后,按轻重缓急排序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预算部门(单位)通过预算项目库系统,将本部门所有单位的申报预算项目(包括三年滚动财政规划项目)提交至财政预算库,并上传项目政策文件、论证结论和管委会审批文件。
第十九条 项目原则上统一申报预算,截止日期为每年8月底(“一上”前)。工委、管委会在截止日期之后确定的新增重点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办申报手续。
第四章 预算评审
第二十条 预算评审工作由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纳入评审的项目包括新增项目、申报金额较上年变化较大项目。
-4-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根据项目评审要求,从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具体项目内容及资金支付计划、绩效目标设定等方面准备评审材料,做好项目评审汇报并接受评审专家质询。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结论作为是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财政局在项目评审的基础上汇总形成预算草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纳入部门预算“两上两下”程序管理,项目单位在“一上”申报阶段不得漏报项目,原则上不得补报。
“二上”阶段新增、调整项目,必须是“一上”后因政策调整明确要求列入预算的项目。
第五章 预算报批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财力预计水平、预算执行考核结果,财政局在部门预算“两上两下”的基础上,综合平衡提出部门预算安排总体意见报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财政局结合当年的预算编制工作方案,编报区本级预算和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经法定程序报批后,批复预算部门。硬化预算约束机制,预算执行过程中,除政策影响之外,部门(单位)不得追加或调整预算。
第六章 后续滚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滚动管理,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后至下一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预算部门(单位)要对预算项目库中本部门的项目提出清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调整出库。
(一)原定政策目标已完成项目、情况变化无法执行项目;
(二)因职能转变,不再属于政府职能的项目、不再属于本单位职能项目;
(三)入库三年未安排预算的项目;
(四)其他需要清理出项目库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财政局会预算部门(单位)对预算项目库进行清理,清理后保留的项目滚动转入下一。
清理出库的项目如需再次入库,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预算部门(单位)未按规定申报项目或项目论证不够充分,致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二十九条 预算部门(单位)、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附件一
项目支出要素内容及预算编制要求
项目支出编制要素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主体、编制依据、绩效目标、资金测算、项目计划等6要素,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概况。简要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不得将项目编制依据、资金测算、项目计划等作为项目概况填列,项目要素之间填写的内容不得相互重复。
二、项目主体。项目的预算执行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单位。
三、编制依据。项目的立项依据,包括相关文件、批示、会议纪要等。须填列文件名称、文件号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内容摘要,涉及多个文件无需全部列举,仅提供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最新的文件。
四、绩效目标。项目实施预期达到的效果,包括总体目标、产出指标(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指标)、效益指标(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五、资金测算标准及数额。项目资金支出的测算标准、测算过程及测算结果。涉及特定专业的项目支出,要对项目的支出对象、标准、补助范围等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六、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包括项目的实施计划和资金拨付计划,项目计划必须明确具体到项目实施过程的重要节点及时
-7-间安排计划(即实施主体、实施时限、实施进度),以及与项目实施计划相适应的资金拨付时间及金额,并明确资金拨付完毕具体时间。
-8-附件二
项目支出分级分类及预算编制要求
项目支出分级分类包括项目支出分级管理、二级项目分类管理、二级项目期限管理等3个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支出分级管理。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分为一级项目支出和二级项目支出。
一级项目支出根据部门(单位)职能以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相关规定设定。严格控制一级项目数量,原则上同类职能要对应到一个一级项目,一项职能不得分解对应两个以上一级项目。除部门(单位)职能调整外,一级项目设定后相对稳定。
二级项目支出是对一级项目支出的进一步细分,具体为实现一级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按部门(单位)履行职责的具体工作任务设定,一个一级项目可设置多个二级项目,严格控制项目数量,对金额较小的二级项目进行整合。二、二级项目分类管理。二级项目按其支出性质分为保障运转类和发展建设类两大类,具体分为8小类。
保障运转类:包括经常性业务经费、专项业务经费2类; 发展建设类:包括政府性投资公益性项目(基本建设类)、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民生类项目、维修类项目、资产购置类项目、其他项目等6类。
-9-三、二级项目期限管理。二级项目按实施期限分为一次性项目、跨项目、常年项目。其中跨项目、常年项目须分、分类测算编报支出预算。
安徽省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篇五
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二○○三年四月二日
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会议和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
大型修缮是指连续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房屋维修,或者是按照有关规定,经鉴定属于危险性房屋的修缮。
大型会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召开的一、二类会议。
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除大型修缮和大型会议外,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活动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项目。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市财政部门和市级各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项目库的设立
第五条项目库是指由财政部门设立的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六条项目申报文本和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以财政部制定的统一格式为准。
第七条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分为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
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以前财政预算批复确认的本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上年结转项目是指上财政预算未安排、供本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当年新增项目是指本新增的供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市级各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汇总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项目支出预算后,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报。
第九条市级各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条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市级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本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各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包括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申报书”。上年延续项目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在报送项目申报文本时,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或撤销的,各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变化较大的项目,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
(三)各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向财政部门申报的范围,在汇总本部门所有项目并进行择优排序后统一向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四章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属于市级财政预算单位;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对市级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排序,并纳入财政部门项目库。
第十四条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市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市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报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结转下一使用。
第十八条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市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考评工作由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资金中列入各部门预算的项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市财政部门项目库。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