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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爆炸物品运输(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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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爆炸物品运输(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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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运输篇一

一、概述

新集一矿安全技改工程的新中央回风井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新集镇境内,新集一矿北侧。新中央回风井井口设计标高为+27.0m,井筒深度为467m,净直径6.5m。井筒施工穿过表土155.77 m,风化基岩31.06 m,基岩283.17m。井筒表土段采用冻结法施工,其中冻结深度217.0m,冻结段深度为210.5m。基岩段深度为256.5m。冻结基岩段和基岩段均采用中深孔光面爆破法施工。

新中央回风井井筒及相关工程掘砌由中煤三建29处新集项目部承建。由于中煤三建29处新集项目部施工现场未建临时炸药库,故每次井筒爆破作业需从新集一矿井下炸药库领取炸药、雷管,运至施工现场。为安全起见,特编制本措施,指导爆破作业时领取炸药、雷管的运送工作。

二、编制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2009年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爆破安全规程》

第二章 爆破材料领取、运输

一、爆破材料领取准备工作

在每次新中央回风井井筒及相关工程作业爆破前,爆破工到二十九处项目部调度室拿取料票,填写好炸药、雷管使用数量。由项目部值班经理在填好的领取料票上签字,再让项目部调度值班的安全员登记要领取的炸药、雷管数量。并且打电话通知新集一矿的调度,二十九处项目部涉爆人员要到矿炸药库房领取爆破器材。由新集一矿调度通知新集公司供应部的炸药专用运输车到井口等待。

领取爆破器材的随行人员必须有一名项目部保卫人员,且穿戴制服;携带橡皮警棍,在炸药装车、卸车时必须在炸药专用运输车旁禁戒。

二、车辆运输及注意事项

新集公司供应部的炸药专用运输车车厢底部应铺软垫;车头、车厢和车尾部位要设有明显危险标志。司机应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完好状况,清扫车厢内的杂物,清洗酸、碱和油脂痕迹;在能见度良好时,汽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0km/h;车辆在地下道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0km/h;在扬尘、有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行驶速度减半;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和村庄的空旷地方;路面上有冰或雪时,车辆要有防滑措施。每次放炮结束后,再将剩余爆破器材送回。领、退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运送。

三、车辆行驶路线

爆破器材去领取和退库时的路线:新中央回风井炮头房——地下道(运通公园处)——矿门口前东西大道(一矿至王集)——新集一矿副井口

爆破器材领取后返回时的路线:新集一矿副井口——矿门口前东西大道(一矿至王集)——地下道(运通公园处)——新中央回风井炮头房

四、爆破器材的领取

炸药、雷管领取时间在白天领取,最晚不得超过下午3点。夜间决不允许领取、退还爆破器材。

领取车辆停在井口附近20m以外的空旷地上,保卫人员在车旁警戒。领取爆破器材由爆破工带队,每次不低于4人的情况下乘罐笼下到井下,到炸药库领取。

领取人员到井口后,必须和井口把钩工说明下井领取爆破材料情况,征得矿井口人员同意,听从把钩工安排下井。

到炸药库领取时应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数量和质量,领取的数量和规格必须和发放的数量、规格核对清楚且准确。不符时必须及时和库房人员反映且复查,确认无误后方得搬运升井。

从炸药库领取爆破器材后,由涉爆人员将爆破器材挑至罐内后升井。

五、爆破材料装卸

爆破材料装卸时,要有专人在场监督装卸人员按规定装卸,轻拿轻放,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禁止乱丢乱放;不准站在下一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装载量、装载高度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将雷管放入衣袋内。雷管必须装在自制的木箱内,木箱内壁衬有软垫;木箱上必须加锁;且锁的钥匙必须由放爆员亲自保管,不得交与他人。

一人一次搬运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准超过: 拆箱(袋)搬运炸药 20㎏ 背运原包装炸药 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 两箱(袋)

六、爆破器材核查及退库

爆破器材领取返回到达炮头房后,由值班安监员对领取的数量、规格进行认真核查;数量无误后方让放爆员加工起爆药卷。

井下爆破作业完成后,由放爆员将未使用完剩余的炸药、雷管进行清点并记录登记在册。再由值班安监员进行核查,核查情况无误后在记录上签字认可。领取人员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分别用车送回一矿炸药库。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出具退库清单,核查退库数量和清单上填写的数量是否一致。清单带回项目部交给调度值班安监员存放并保管妥当。

七、爆破器材的型号

雷管:1#~5#毫秒延期电磁雷管(脚线为6m)

炸药: 冻结段为1#乳化炸药(防冻型)ф

45、ф32乳化炸药

基岩段为三级煤矿许用的t320型号ф

35、ф27水胶炸药

第三章 运输管理

一、井下运输管理

1、上、下井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2、爆破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3、炸药、雷管分次装入罐笼或吊桶,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运输爆破材料时,罐笼升降速度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1m/s。

5、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6、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

二、地面运输管理

1、运输爆破材料的专用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必须标有“危险”字样。

2、装有爆破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内逗留。

3、车辆运输不得在人员聚集、集市和地下道逗留。

4、汇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四、人力运输管理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它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破材料上下。

第四章 爆炸材料领取、退库制度

1、凭火工品领用卡、放炮员合格证、签字和小班作业计划方可领取。

2、火工品领用本必须专人专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3、放炮员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经连队、班组长签字后亲自退回炸药库房。由保管员(新集一矿炸药库人员)在领用卡上填写数量,如不按规定处理交清手续者,报有关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煤矿安全规程》2009版。

编号

新集一矿新中央回风井火工品

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中煤三建29处新集项目部 单位负责人:解凤仁 技术负责人:王建顺 措施编制人:蒙振庭 编制日期:2009年8月30日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概 况··········································1爆破材料领取、运输······························1 运输管理········································3 爆炸材料领取、退库制度··························5

编制单位会签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施 工 队:

保 卫 股:

调 度 站:

机电经理:

安全经理:

技术经理:

项目经理:

爆炸物品运输篇二

隧道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一、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过程

1、爆破作业装药前应认真检查工作面有无险情及附近支护是否牢固,发现危石先排除险情或加固后方可作业。

2、必须用高压风将炮眼的泥浆、石粉吹洗干净。

3、刚打好的炮眼因热度高不准立即装药。

4、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或使用火种。

5、装药棍必须使用木质,严禁使用铁棍。

6、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沙、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高压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

7、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规定的装药量装药,并按要求堵塞炮眼。

8、严禁向炮眼内投掷装填起爆药包,应用炮棍将起爆药包轻轻推入炮眼。

9、洞内爆破作业必须有带班领导统一指挥,并由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员担任。

10、钻眼与装药不得平行作业。

11、实施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应撤离现场,安全距离为双线上半断面爆破时不小于500米。

12、爆破后,必须经通风排烟15分钟后值班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经检查确认已排除险情后方可进洞施工。

二、盲炮处理

1、炮眼和深孔中的起爆药经点或通电后,雷管和炸药全部未爆或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称职盲炮或瞎炮。

2、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进行处理。

3、对孔底剩药现象,采取用水冲洗和取出残药卷的方法进行处理。

4、对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采取用木棍掏出炮泥,重新装起爆药包或聚能药包进行残爆;查出错连的炮孔网络,重新连线起爆在距盲炮不小于0.3-0.5米的地方钻平行装药起爆,用风水吹管吹洗炮孔。

三、爆破员现场工作职责

1、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有不安全因素,要经处理后才能上班作业。

2、炮眼打好后,必须将炮眼内的泥浆、水、碎石等处理干净,以免装药时脱节。

3、检查炮眼质量,加工起爆药包和炮眼装药,发出第一次警戒信号,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区。(信号现场采用哨子)。

4、装药时要用木棒将炸药轻塞,不得用力过猛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过期和失效的爆破材料)。发出第二次预备信号,非爆破人员全部退出工作地点。

5、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起爆前要待施工人员、车辆全部进入安全地点后,发出第三次点火信号准起爆。

6、爆破完毕,确认药已响完,发出第四次解除信号,爆破人员方可进入,检查是否有盲炮和残药等。

7、要仔细听清响炮个数,若有哑炮,要及时地进行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作业。

四、安全员的现场工作职责

1、检查爆破工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负责审查新来工人、民工的证明,并传授和考核新来工人、民工的基本安全生产知识。

3、严格执行放炮时间规定,放炮前做好安全检查,包括人员撤职离、警戒区域布置、警戒牌的张挂,联络信号等各项有关规定。

4、必须对本工区使用火工品,实行安全监督,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报告工区领导处理。

5、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爆破工的炮眼装药,制造起爆药包,现场爆破处理盲炮,残药等实行安全监督。

6、有权制止,并向安质室检举揭发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和事,在异常情况下应停止或延期爆破,发生爆破事故,除及时抢救外,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处理。

爆炸物品运输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企业火工品的贮存、领取、运送和使用等程序,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23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将火工品管理纳入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火工品贮存、运输设施,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火工品管理。

二、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量和品种购买合法、合格的火工品,严禁购买和使用非法、不合格火工品。

三、列入整顿关闭和被整合煤矿、挂靠井、副井、一证多井等,不得购买火工品。

四、新开办、改扩建、停产整顿、整合改造等煤矿企业,煤炭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将以上煤矿企业炸药用量函告公安部门,以便公安部门限量批供火工品。煤矿企业因整合改造或其它原因而暂不需使用的火工品必须封存,妥善管理。

五、井下运送火工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送,且必须上箱上锁;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严禁使用非专用运输工具运送火工品。

六、井下炸药库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井下炸药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雷管需要量,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贮存。针对我省煤矿规模小的特点,乡镇煤矿一律不设井下炸药库,已经设置的炸药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04条等的要求,否则,立即停产整改直至达到要求,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地面炸药库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七、地面、井下炸药库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严格出入登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发放、结存数量要交接清楚,并做到班清、日结,账、卡、物、票“四对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对变质和失效的火工品要按规定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八、火工品的领用必须根据生产任务确定,每班由跟班管理人员对本班炸药、雷管的实际消耗量和剩余量进行核实,并在领用票上签字。对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由专职放炮员全部退回炸药库,严禁寄存或乱扔乱放。

九、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十、煤矿企业要加强火工品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火工品在井下运送、贮存、领用和爆破作业过程中的管理是否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炸药库,要立即暂停使用,并制定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经煤炭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十一、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使用火工品是否合法、合格,是否存在非法购买、使用、存放火工品,各种安全管理制定是否执行到位等。督促煤矿企业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火工品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先责令其停止生产,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十二、各级地方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制造、购买、贮存、使用火工品行为。要严把火工品供应审批关,按照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和工程量需求等实际情况核定火工品使用量,严禁为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供应火工品。加大对非法开采和超能力生产的查处力度,防止利用非法火工品进行非法开采和超能力生产。对已确定关闭煤矿的火工品要及时清理收缴,严防流失。

1、斜井提升系统必须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和必要的挡车装置;竖井提升系统必须设防坠和过卷保护装置,并经常检查,保持完好。

2、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3、提升设备必须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的安全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须设在司机操纵台。

4、提升钢丝绳要定期进行检测,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5、提升、运输信号齐全、灵敏、可靠;安全标志设置齐全。

1、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

2、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3、井下各用风点的风速、风量和风质必须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4、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5、井下炸药库和充电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道;井下所有机电硐室都必须供给新鲜风流。

6、凿岩必须采取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十 供配电及通讯系统

1、井下照明电压,运输巷道和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伏;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伏;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伏。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超过127伏。

2、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及其金属外壳、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应有接地保护,禁止接零或中性点直接接地。

3、井下敷设电缆应当有必要的保护和绝缘措施。

4、定期对机电设备进行检查、维修,检漏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5、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6、矿井井上、井下通讯设施完善可靠。

十一

防、排水系统

1、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并有防止地表水进入井口的措施。

2、水文地质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对接近水体而又有断层通过的地区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必须有探放水措施。

3、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能满足井下排水量的需求。

十二 爆破

1、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购买、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有严格的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4、起爆前必须有明确的警戒信号,打开所有的井盖门,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必须撤离井口。

5、距离炸药库30米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

6、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如果有应及时进行处理,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7、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连接线必须悬挂,不得同金属管物等导电物体接触,也不得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等。

8、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得有人。

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0、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十三

消防及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

1、消防制度健全,防灭火措施得力,消防器材充足。

2、有特殊要求的防护用品、器材、安全监测仪器、仪表、安全附件等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

3、对有关设备和监测仪器必须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建档;检测检验必须按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十四 尾矿库

1、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2、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浓缩分级、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渡汛、抗震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3、尾矿库使用到设计最终坝高的1/2--2/3高度时,应对尾矿堆积坝进行工程地勘和稳定性分析;使用到最终设计高前2-3年,应进行闭库设计或根据建设周期提前制定扩建或新建规划设计。

4、尾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

5、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应在汛期前进行调洪演算;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6、对于危库,企业必须停产抢险;对于险库,应采取必要措施在限定的时间前消除险情;对于病库,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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