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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家政服务行业协会 家政服务行业法律法规(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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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家政服务行业协会 家政服务行业法律法规(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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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行业协会 家政服务行业法律法规篇一

××县委政研室

2010年7月

7月8日至16日,我们组织成立由政研室、商务、工商、劳动等单位人员组成的调研小组,采取实地调查、现场走访、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我县家政服务行业现状进行了一次系统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家政服务业开始被人们认识和接受,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为提高群众生活质量、解决城乡富余劳动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1、服务机构以个体经营为主。目前,全县尚未有专门的具有较大规模的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机构基本以个体经营为主。其中,未注册登记涉及家政服务经营范围的机构(主要是个体经营户)共有85家(中介信息机构13家,维修服务业67 家,家居清洗业5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61家(维修服务业55家,中介信息机构6家),注册资金大都为2—3万元,注册形式为个体工商户。这些服务机构除维修服务业有固定门店外,其它基本是一张

1办公桌和一部电话就开始经营运作,管理很不规范。

2、从业人员以农村富余人员为主。据调查,全县家政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约800余人,其中从事电器维修120人左右,从事中介信息服务410人左右。全县未登记的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约200余人。在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人员中,约75%为农村富余人员,约25%为下岗工人(含4050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年龄结构以35—55岁为主。维修服务和高危家居清洗从业人员基本以男性为主,其它家政服务业中女性约占80%左右。除从事家电维修服务文化程度以高中(中专)较多外,其他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多为小学、初中文化,以初中文化程度居多。

3、服务项目以简单劳动为主。我县家政服务项目主要以提供保姆、家居保洁和家电等维修等简单劳动为主,仅少部分提供护理、育儿、家教等知识技能型的中级劳动,基本没有家务管理、社交娱乐安排、家庭理财等专家管理型服务。

二、存在的问题

我县家政服务业目前仅处于起步和初始阶段,加之缺乏有效的引导和规范,致使家政服务行业市场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是行业管理不规范。目前,我县家政服务业没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想从事家政服务,只需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要资格审查即可开展家政服务业务,造成行业莨莠不齐,鱼龙混杂,一定程度影响和制约了家政服务业的发展。如有的中介信息公司虽有家政服务的经营范围,但实际上只有1—2个管理人员依托电话联系业务,并无固定从事家政服务的员工。有的从事家政服务的机构根本未注册,组织几个亲朋劳力即开始从事家政服务;有的到处张贴仅有一个手机号码的小广告,便从事下水道疏通、开锁等业务;有的为多揽业务,刻意压低服务价格,降低服务质量,形成行业恶性竞争。另外,雇佣双方在形成劳动关系时,基本未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多以口头协议为主,使双方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法律有效保护。

二是服务层次不全面。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大多数文化程度偏低,多为农村富余人员,缺乏必要的职业培训,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很少能提供育婴师、月嫂、病残医护等技术含量高的服务,加上在生活习惯、卫生要求、服务标准上与雇主都存在较大差异,很难适应现代家庭的更高需求。

三是供求渠道不通畅。全县家政服务尚未形成产业化,既没有龙头家政服务企业,也没有专业的市场,致使供需双方因供求渠道不畅。一方面,潜在需求方难以通过正规的家政服务企业和中介劳动力找到满意的家政服务人员;另一方面,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人员虽然较多,但难以通过正规渠道掌握需求信息,由此造成家政服务市场 “有人没事干、有事没人干”的供需缺位的现象。

三、对策措施

要推进家政服务业的健康协调发展,解决制约家政服务业发展的问题,必须制订扶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规范家政服务市场力度。

1、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发挥媒体优势,宣传家政服务业的积极作用,提高家政服务行业的社会认知度,消除社会对家政服务的偏见和歧视,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积极投入家政服务业。宣传推介优秀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增强家政行业自豪感,形成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营造家政行业良好发展氛围。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行业较快发展。总体而言,家政服务业仍处于初始阶段,如无政府政策支持,仅

靠家政企业自身发展,难以真正走向企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政府应根据家政服务业的特点,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扶持政策和实施细则,提高创办家政企业、投身从事家政行业的积极性。如,给予家政企业在税费、信贷等方面的优惠,为经营实体公司营造宽松的环境,鼓励和扶持家政服务业向产业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等等。同时,要建立家政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家政服务人员安心就业,保证家政服务队伍相对稳定。

3、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家政从业人员的素质,决定家政服务行业服务水平和发展趋势。要根据实际,明确培训主管部门,开展不同类别的家政服务职业教育和培训,强化家政从业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和综合素质,确保家政服务员能持证上岗。在每年的劳动技能培训计划中,应给家政企业一定的培训名额,不断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市场竞争力,从而提高整个行业服务水平。

4、加大规范整治力度,建立科学发展模式。整合劳动力、需求信息等各方资源,引导成立实体性的家政服务公司,促进家政服务向正规企业发展。推行家政企业员工制管理,解决家政服务员的社会保障等后顾之忧,提高家

政服务人员的社会地位。加强对家政服务业的监督管理,提高行业门槛,全面清理整顿家政服务市场,坚决取缔非法中介,维护市场秩序。建立统一的行业规范,明确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关系双方的规范性合同,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家政服务行业协会 家政服务行业法律法规篇二

郑 州 市 家 政 服 务 业 行 业 公 约

一、爱国为民,诚实守信,团结友爱,自尊自强,敬业爱岗,文明

服务,热情周到。

二、建立完整的客户服务档案,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价格,制定详

细的服务标准和操作规范。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员工的培训和素质教育,实行持证上岗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先培训后上岗,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在为消费者提供家政服务时,执业者、消费者、家政员工三方

应签订书面服务协议。不期满顾客,不搞不正当竞争。

五、建立用户意见及信息反馈制度,开展跟踪服务,主动访问客户,检验服务结果,保证服务信誉。对客户投诉的意见,要及时给予解决。

六、消费者和执业者都要理解和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和付出的劳动,按时如数付给劳动报酬。

七、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在从事保姆,钟点工、月嫂、托老、托幼

等卫生服务领域的家政服务人员,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持健康证上岗。

八、建立员工档案,客户档案,签订三方合同先培训后上岗,持证

上岗。

家政服务行业协会 家政服务行业法律法规篇三

一、公司简介

湖北好姐妹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是襄樊市家政行业的知名企业,公司法人刘登记是湖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副会长、襄樊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筹委会副会长。湖北好姐妹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是在原“襄樊市为民家政服务社(湖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理事单位)、樊城好姐妹家政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整合注册成立的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

湖北好姐妹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从xx年开始实行员工制和中介式双重家政服务经营模式。公司现有管理人员18人,教师5人,固定员工600人,中介式服务员近xx人,固定客户600多家。公司下设四个服务网点:即襄城为民家政服务社;好姐妹家政红光社区服务站;松鹤路为民家政服务中心;长虹路好姐妹家政培训学校。近年来,在服务市民,解决城乡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方面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收获,受到了社会各界、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关注。

xx年,湖北省首次举行巾帼家政服务员技能比赛。9月15日,我们公司在襄樊市“木兰花”巾帼家政服务员技能大赛中,取得了两名冠军、三名亚军的好成绩。烹饪冠军张杏仙、母婴护理冠军黄汉菊、烹饪亚军杜传英受到襄樊晚报记者的专访。母婴护理员阮燕比赛时的图片被刊登到人民日报xx年9月16日第十六版。烹饪冠军张杏仙在湖北省“木兰花”巾帼家政服务员技能大赛中还取得了季军的好成绩。我们公司取得了湖北省首届“木兰花”巾帼家政服务员技能大赛组织奖。这次巾帼家政服务员技能大赛,我们公司共取得高、中级家政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各一名,初级家政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十二名。xx年4月获得湖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诚实守信优秀企业”奖,xx年8月湖北省妇联“优秀巾帼家政服务企业(实体)奖。xx年11月被湖北省商务厅、财政厅、总工会命名为湖北省“家政服务工程”定点培训机构。从xx年开始,我们就对家政服务员进行了全面的职业技能培训,家政服务员都取得了培训结业证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员工素质和实操技能得到了全面提升

二、积极开发服务市场 寻求就业岗位。

我们根据家政服务市场的需求和家政服务员的个人特长,围绕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和再就业的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免费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介绍。积极扩大就业范围,寻求就业岗位。为了解决目前客服求大于供的状况,前不久,我们又与樊城区红光社区举办了第二届家政服务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有40多人。给参加培训的人员讲授了法律常识、职业道德、礼节礼义、家庭烹饪、家居保洁、母婴护理等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为了扩大宣传范围,增加客户数量,我们与十多个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在四十多个小区装钉了便民服务“温馨提示”牌,与小区实行资源共享,合作双赢,以方便业主与我们取得联系,并能请到称心如意的家政服务员。小区与家政公司对服务员实行双重管理,即规范了家政服务员持证上岗,又有利于小区的安全有序管理;即提升了家政公司的声誉,又体现了小区对业主热心周到的服务;即增加了家政公司的客户数量,又满足和方便了小区业主的用人需求。这一举措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和好评。

三、添置高档家用设备 对家政员实行模拟培训

前些年,由于培训场地和师资力量不足,难以对家政服务人员实行全方位、综合性培训,特别是难以为高端家庭提供合格的家政服务员。现在,我们公司有了自己的师资力量。今年五月,公司在长虹路租用了180平米的模拟高端家庭居室作为家政服务员培训教室,投资了七万多元的教学设备,其中有大屏幕液晶彩色电视机、高级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电冰箱、洗衣机、洗地机、吸尘器等。设置了烹饪实操间(有齐全的灶具、抽油烟机、电冰箱、电磁炉、微波炉),保洁实操间(有厕所、洗浴器、洗衣机、洗地机、吸水器),家庭办公实操间(有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视机、影碟机、电话机、照相机、摄像机、饮水机)。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模拟高端家庭实际技能培训,使他们能熟练掌握各类家用电器和办公设备的使用及操作。使知识培训与技能培训,教学培训与实操培训紧密结合,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不断提高服务技能、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和管理制度

公司制订了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按照《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通过培训使学员能达到《标准》所要求的初、中、高级家政服务员的水平。从理论知识到操作技能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与指导。我们制订了教学培训大纲,对培养目标、培训时间、课程设置、教学要求及内容、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等都作了具体要求。在培训中,根据市场需求变化、用户需要和从业人员个人特点实施培训,把提高职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作为核心内容,并强化职业道德教育。通过课堂授课、看影碟和经验交流,使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提高学员素质,达到家政服务上岗水平。

为了把公司做大做强,我们今年又设置了保洁分公司,开发了外墙清洗、新居开荒、地板翻新、单位保洁托管等项目,还计划在年内开办单身俱乐部或老年服务部。争取再扩大两个服务网点。公司xx年已经成立了工会组织,成立公司党支部的请示报告也已报请樊城区红光社区党委待批。

我们有决心和信心,在襄樊市商务局的正确领导下,努力完成“家政服务工程”规定的各项任务,继续在探索中前进,在前进中总结,在总结中推陈出新。决不辜负各级领导对家政服务行业的殷切希望,把阳光带给千家万户。为家政服务业发展增添光彩。为促进就业、服务民生,推动和谐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家政服务行业协会 家政服务行业法律法规篇四

北京家政服务业行业公约

【作者】hbyinfa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08-11-14 【点击次数】67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家政服务经营行为,维护家政行业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的自律建设,促进家政服务业的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推动家庭服务社会化工程的发展,适应家政服务社会化的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政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本公约所称的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服务为对象、以家庭事务为服务内容的有偿家政服务活动。

第三条 北京家政服务协会是本市家政服务业的联合自律组织,对全市家政服务业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对行业自律进行管理。第四条 一切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维护家政服务行业的声誉,促进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 家政服务经营者

第五条 本公约所称家政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以家政服务为经营范围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工资支付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方式。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原件。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与家政服务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建立服务关系,采取多种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服务。

第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应当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经营者提供一次性或计时家政服务的,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他形式订立。

第九条 家政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二)提供家政服务的内容;

(三)家政服务人员的条件;

(四)服务的地点、方式和期限;

(五)服务费及其支付形式;

(六)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内容。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其他被规定不宜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疾病的。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前基本服务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家政服务人员工作经历及评价记录制度。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了解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接受消费者或家政服务人员的投诉,协调家政服务人员与消费者的关系。经营者了解家政服务人员工作情况时,不得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干扰。

第十三条 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可以解除家政服务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和相关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与家政服务人员恶意串通,损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

(三)侵害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

(四)要求家政服务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强迫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或要求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

(六)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参加行业协会的经营者,应按协会章程规定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章 家政服务人员

第十五条 本公约所称家政服务人员,是指具有法定劳动资格,以从事家庭服务为内容而取得有偿报酬的人员。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等资格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16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服务技能;

(二)受过初中或同等学历教育;

(三)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四)身体健康,持有县级(含)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家政服务人员要逐步做到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按照家政服务人员的技能水平,应划分出初、中、高不同等级,取得差别的劳动服务报酬。

第十八条 家政服务人员有权要求经营者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了解服务合同内容,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变更家政服务内容或消费者要求提供约定之外家政服务的,应征得家政服务人员的同意。

第十九条 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遵守职业守则和经营者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第二十条 家政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应当做到:

(一)履行合同各项约定;

(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

(三)尊重消费者的生活习俗,不泄露其隐私;

(四)不得发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禁家政服务人员未经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意私自离岗。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家政服务人员应报告经营者,经同意后方可中止提供服务,严禁不通过经营者或法律途径解决而采取报复行动。

第四章 家政服务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所称家政服务消费者,是指聘用家政服务人员从事以家庭服务为内容的自然人。消费者到经营单位聘请家政服务人员时,应持有家庭户口簿或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并如实填写登记表,签订《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有权了解家政服务人员的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和健康等个人情况。消费者要如实向经营者提供被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服务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中止家政服务合同:

(一)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

(三)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家政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家政服务人员:

(一)不符合从业条件的;

(二)不履行本公约第二十条规定的;

(三)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拒不更换家政服务人员或更换后家政服务人员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对家政服务人员在家庭服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不能让家政服务人员违规作业。家政服务人员发生意外事故,要迅速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二十八条 消费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向经营者支付相关费用,不得有损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应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本公约第十三条所列行为。消费者要正确指导和明确交代家政服务人员工作任务,并按国家规定为家政服务人员办理相关证件及手续,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原件。

第三十条 消费者不能无故违约。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带家政服务人员到相关家政服务法人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合同期满,若消费者还需续聘家政服务人员,应提前通知经营者,并办理续签合同手续。合同终止,应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先行协商解决,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法律进行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消费者的欺诈、恶意等损害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受害方可依国家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经济、精神等损失。第三十三条 北京家政服务协会行使行业管理职能,接受投诉,协调各种关系,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经北京家政服务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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