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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价部门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的意见篇一
自古以来,职务犯罪便是一种影响巨大,并且备受人们关注的犯罪。饱览历代兴亡历史的明代哲学家王夫之说:“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由此可见,职务犯罪的危害之大已可以达到祸国殃民的地步,因此除了刑法对其的严厉惩罚之外,通过预防工作的开展,教育干部职工,最大程度减少职务犯罪,对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廉洁和高效政府、密切干部和群众的关系、净化社会风气,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审计部门职务犯罪有关情况。
审计人员职务犯罪主要是指国家审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放弃行使职责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院未查处过我县审计部门干部职工职务犯罪案件,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审计部门肩负国家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的责任也越来越大,审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如果执法犯法,违法犯罪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不仅会损害被审计单位的利益,影响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还会破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的信誉,破坏党和政府同群众的关系。因此,这一领域的职务犯罪更不容忽视,应予以高度关注。在我国其他地方,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果不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我县审计部门也可能存在贪污、受贿和渎职等方面职务犯罪隐患。
目前有关环保方面的腐败现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个别人利用审计监督权谋私利。二是收受贿赂,在审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二、审计部门职务犯罪的特点。
1、以贪污受贿案件居多,且大案多。审计部门作为监督者,但相关机制对审计部门的监督较弱,在我国审计部门职务犯罪案件中,各级审计部门主要领导贪污或则与他人存在钱权交易的案件占了相当大一部分。
2、主要集中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审计执法作为审计部门重要职责和中心工作,审计权的运用也主要以审计执法为主,因此,在审计执法中,审计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比较突出。
3、犯罪表现形式多样。案件虽然都具有权钱交易的受贿本质属性,但在作案手法上各不相同。
4、社会影响很恶劣。审计部门作为监督者、执法者,审计人员职务犯罪往往受到社会的关注较高,在人民群众心中影响较坏。如网络曝光某地审计部门一把手拿公款去按摩的事件,迅速成为广大网民讨论热点,并引发广大网友对如何监督监督者的思考。
三、审计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剖析。
1、信念丧失,私欲膨胀。当前,我国尚处于社会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封建特权主义、资本主义拜金主义、权力商品化观念等在意识形态里还一定程度存在。在腐朽思想的影响下,在花花世界的诱惑下,一些审计人员理想信念动摇,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他们将公共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最终走向堕落和毁灭的深渊。
2、制度建设滞后,落实不到位。近年来,审计部门将制度建设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根本性工作来抓,但相对飞速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仍显滞后。制度存在漏洞缺陷,某些领域出现制度真空,制度应急性、阶段性强,超前性、实效性差等等,都为审计人员职务犯罪造成了可乘之机。此外,制度执行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也是审计人员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一些单位和个人,对自己有利的制度就落实,约束自己的制度就搞“暗箱操作”或“变通处理”,为权力滥用等行为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藏身之所。
3、权力配置不科学,缺乏制约。首先,行政管理权配置不科学。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提出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重要弊端之一就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的权力使某些掌权者个人意志膨胀,不实行民主集中制,不坚持集体领导、集体决策,脱离组织监督。而有的领导班子成员,因慑于这种“绝对权威”,不能勇于抵制和斗争,结果导致权力失去制约。其次,审计执法权科学配置不到位。按照新财政改革要求,审计部门实行审查、管理、检查、复议四分离的审计模式,而目前,该模式并未完全到位,权力相互制约较弱。
4、监督机制不完善,力度不够。纪检监察部门是实施内部监督职能的主力。纪检监察人员的素质通常是要求较高的,但他们不可能对所有业务都有熟悉,因此需要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但实际工作中,有些业务部门认为监督就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不能积极参与其中,造成纪检监察部门唱独角戏,监督效果大打折扣。社会监督也是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权力腐败能够形成足够强大的舆论压力,也能以预警的方式,将某些职务犯罪苗头扼杀在萌芽中。但由于公众对审核相关知识了解较为贫乏以及害怕报复心理等因素,公众监督积极性并不是很高。
四、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
(一)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增强自律意识。廉政文化建设是预防审计人员职务犯罪的基础性工作。要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到干部职工培养和教育计划当中,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帮助大家算清政治帐、人身帐、经济帐、家庭帐,提醒大家过好金钱关、美色关、人情关。要以形式多样的载体为依托,以干部职工喜闻乐见、雅俗共赏的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增强廉政文化的影响力、亲和力、渗透力、感染力和生命力。要充分发挥廉政勤政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通过广泛调查研究,树立起具有时代特征、群众普遍认可的典型,在宣传其廉政勤政事迹的同时,深入挖掘其精神内涵,引导干部职工进行理性思考,从中获得启迪和共鸣。
(二)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完善的制度体系是预防审计人员职务犯罪的根本保证。要以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对建立的各项制度进行认真的清理。已过时、不实用的制度要废除,相互矛盾的制度要重新整合,有缺陷、漏洞的制度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新兴、真空领域要及时研究制定制度填补空白。同时,要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使原则性要求更贴近实际,抽象的条文更明确具体,从而有效发挥制度的规范作用。当然,有制度还不够,还要保证制度落到实处。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树立制度的权威很重要。毫无疑问,如果人人都具有制度权威意识,按制度办事,依法用权,那么审计人员职务犯罪现象就会大大减少。制度的权威来源于它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平等性。这就要求制度的产生、修正、废止要遵守一定的程序,落实民主,确保制度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制度的执行要坚持“人人平等”原则,无论谁肆意践踏,都要进行相应惩治,并一抓到底。
(三)健全权力制约机制,牵制用权。法国著名哲学家孟德斯鸠说: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约束权力主要是通过职能分解和人员分工,建立权力的赋予和权力制约的对应对等来实现。权力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近期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调整权力制约关系,强化权力制衡。如在领导班子权力设置上,正职与副职之间要按职责范围对权力进行科学划分,彼此独立,各司其职,涉及重大决策、人事任免、财务收支等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解决。二是通过设定科学的岗位和制定严格的程序,确保权力受制于“定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结构合理,配置到位,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的科学权力运行机制,同时对各岗位职能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确保权力主体遵循统一的标准和既定程序,从而使权力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三是强化权力制约机制的惩戒功能,使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建立和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使权力主体在主观上明确,在客观上承担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各种后果,以促使其规范用权。
(四)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果。防范审计人员职务犯罪,监督是关键。领导要高度重视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定期听取汇报,指出重点,提出要求,并帮助其排除干扰和困难。此外,还要组织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加强业务部门在监督方面的参与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在接受监督方面,主要领导要做好表率,发扬民主作风,悉心听取不同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其他班子成员以及纪检监察干部则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违背法律制度的现象作斗争。外部监督作为内部监督的有力救济和补充,其作用不容忽视。就现状来看,强化外部监督,关键是要增强公众的参与活力。首先,要强化舆论宣传,提高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其次,要畅通渠道,通过举报箱、举报电话、效能投诉等方式,构筑广阔的举报投诉平台,为公众监督权的实现提供保障。再次,要强化激励机制,按照有案必查,有诉必理原则,对审计人员职务犯罪苗头进行严厉查处,同时,加大对举报(投诉)人的保密、保护力度,增强公众参与的信心和斗志。
(五)打造阳光审计,消除权力运行的隐蔽性。权力运行的封闭性和隐蔽性是审计人员职务犯罪滋生的首要条件。一旦将权力运行公开,置于“阳光”之下,掌权者就难以为所欲为。实行审计公开,要着力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规范审计公开的实体和程序。明确哪些内容必须公开,哪些内容重点公开,哪些内容在什么范围内公开以及强调公开程序必须在决策和执行中进行。二是抓审计公开质量,防止形式主义。建立审计公开报备制度,下级机关公开的内容要及时报送上级机关有关机构备案;建立审计公开反馈制度,审计前、后都要进行审计工作预告和公示,欢迎群众监督,在公开工作中,要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审计工作中的偏差;建立审计公开监督制度,加强对审计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对公开不合格、不真实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群众对审计工作的认可和支持,使审计工作深入人心、取信于民。
对物价部门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的意见篇二
唐山市预防职务犯罪调查报告
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在社会上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研究, 透视发案原因, 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愈显重要。为了解掌握职务犯罪特点、原因, 以便提出有效预防对策措施, 我来到唐山市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在广泛听取意见、了解当事人思想动态、研读相关材料的基础上, 形成此调查报告。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家庭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
一、职务犯罪的危害
首先,犯罪的直接后果十分严重。由于职务犯罪都是具有一定权力的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且这些人手中握有权力,能直接地、从表面上看来是合法地犯罪,因此犯罪比较容易得逞,这更会助长犯罪心理,实施更大的犯罪。近几年,我国职务犯罪一年比一年多,要案涉及的犯罪数额一年比一年大,都说明了这一问题。、职务犯罪直接后果严重,还在于罪犯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将犯罪所得挥霍一空或携款潜逃,使追赃工作无法进行。即使对其绳之以法,但国家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却无法弥补。
其次,职务犯罪毒化社会空气,腐蚀人的精神,使人道德沦丧。职务犯罪最大的危害在于对人的精神危害,对社会的腐蚀。职务犯罪多数表现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权力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追逐的热点,并且对权力的认识产生了扭曲。一些人追逐权力,是为了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私利,这样就形成了花钱买官,以权挣钱的恶性循环。
二、预防职务犯罪的意义
(一)预防职务犯罪可以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率上升的趋势
职务犯罪和其他一般的犯罪一样,它的发生有其社会原因。这种原因的产生是由社会生产力的水平、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水平决定的,是任何阶级社会所无法回避的。特别是现阶段,生产力高速发展,与社会管理水平提高不相一致,一些发达国家个别社会管理职能存在权利制约的真空,一些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处在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中,社会公共权力参与经济运行甚至参与再分配,在监督、制约体系上缺乏科学体系,必然产生职务犯罪。同时具体的职务犯罪也存在着偶然性的一面。因为没有天生的犯罪人,人的犯罪都是在后天的社会不良环境和主观的个人经历和心理调整不利等诸多因素,是可以通过预防的手段、措施加以影响和抑制,阻止犯罪的产生。正因为如此,我们所讲的预防不是意味着消除,从某一方面讲,预防实际上“控制”或“管制”犯罪的发生。预防犯罪的标志是违法犯罪率的下降或是犯罪率增长大趋势的减弱。预防旨在减少违法创所造成破坏的广度和严重性,旨在减少产生犯罪的机会,旨在影响潜在的犯罪或全体公众。因此,预防职务犯罪的正确定位应该在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率。
(二)预防职务犯罪有利于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职务犯罪是党风政风存在严重问题的直接体现,党风政风在我国社会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直接关系到党的生命力、战斗力和凝聚力,关系到政府各项行政职能的正常运作,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安危、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党风对社会风气起着主导作用,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开创了一代社会新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雷锋精神、群众路线、艰苦奋斗、实事求是等,这种党风的端正带动了政风,也使社会风气呈现出蒸蒸日上的良好氛围。但改革开放以来,受社会转型、各种物质昨益、错误思想的影响,一些具有职务管理一定公共事务的人员经不起考验,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有所上升,特别是近些年来有向社会各个领埋葬蔓延的趋势。这种现象对社会风气具有极坏的负面影响。人们的善良、相素、守法的思想和观念动摇了,社会的丑恶现象死灰复燃,违法犯罪必然上升。
在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从端正党风、政风的角度深入工作,加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党风政风的谦政建设,使他们继续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党中央倡导的毛泽东同志提出的“两个务必”,发扬雷锋精神,提但艰苦朴素,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实实在在地为人民办实事,重塑共产党员的光辉形象。这样既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上升的目的,又能带动社会风气的好转,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预防职务犯罪有利于创造良好经济秩序
职务犯罪除了政治方面的危害之外,经济方面的危害也是相当严重的。一是职务犯罪直接造成巨大的经济危害。从当前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看,不但犯罪数量上升,而且已经开始出现一种向大金额发展的趋势。80年代,职务犯罪1000元、2000元就可以立案,犯罪金额10000元就是大案。进入90年代,特别是修改后的刑法颁布实施以来,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贪污受贿罪已经提到5000——10000元,挪用公款罪提高到10000—30000元。每年职务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令人触目惊心,特别是发生在亏损国企的职务犯罪,由于职务犯罪使企业陷入困境,职工下岗,生活处于贫困线以下,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二是职务犯罪把乱经济秩序。职务犯罪集中体现为一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式的犯罪现象。其中的“权”是对社会的管理权,特别是对国家在经济领域里的计划、调控、价格、招投标等项管理的权力,成为职务犯罪追逐的焦点。只要在这些领域中职务犯罪泛滥,那么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计划、调控方案就无法实施,市场“杠杆”就无法按经济规律发挥自然调节作用,就不能给进入市场的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就无法维持。
职务犯罪通过控制和降低犯罪率,直接减少职务犯罪给社会和企业造成的损失。同时,通过具体预防措施,促进国家加强参与经济的公共权力的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市场经济的规范,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
(四)预防职务犯罪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党的十五大制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且
明确指出“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就是要求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处理国家事务必须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最近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对政府行政权力的运行做了重加明确的界定,这结推进以法治国的进程迈出了重要一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首先能够通过宣传教育的方法,促进各级政府机关和党政干部树立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通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地带头遵法守法,避免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带动全民法律意识和遵法守法意识的提高,自觉依照国家各项法律来规范自身行为,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其次,通过预防职务犯罪措施的实施,可以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完善公共权力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监督和制约,促进国家机关和工作人中依照完善、科学的具有预防职务犯罪机能的制度、程序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地办事,促进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种有利于民生的行为。预防职务犯罪就是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认真履行预防职责,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具体方法: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我市高度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纪委书记亲自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立了以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全市各项工作中;二是,年初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落实专人负责日常预防工作;三是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将预防职务犯罪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人,主要领导带头抓督促和检查,提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认识和预防意识.(二)狠抓学习宣传,提高职能预防意识
首先,加强学习,研究自身预防工作重点,提高职能预防意识.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研究工作时,强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我市通过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形式,有计划,有目的的学习党纪政纪,法律意识,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带动干部职工远离腐败,增强免疫力.通过学习,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防范意识和免疫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机关职工的职能预防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其次,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对工作人员开展专门的预防宣传教育.强化了对镇,村,社干部的法律法规培训,参训人数达400人次,参训率达100%,提高了全体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预防腐败的能力,强化了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党政网,宣传栏,报刊杂志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取得的成果.准时,积极参加县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将会议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给干部职工,进一步明确工作方向;积极配合县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与纪检,检察机关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努力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整合力,增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三)开展预防调研,总结预防经验
一是我镇落实专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调研,定期不定期地反映信息动态;二是认真总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四)规范操作,强化监督
我市严格规范干部任用行为,从程序上杜绝了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严肃干部任用纪律,从操作上确保了选用好干部;加强对干部任用工作的监督,把扩大民主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在预防工作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及时向纪检,检察机关报送.四、预防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
(一)预防工作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只是原则性地赋予了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的职责,并没有运行程序和规则的相应规定,预防机构的设立、职权和职责范围以及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供遵循。
(二)预防措施缺乏法律效力。
目前,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要措施有三个方面:一是开展调查分析,提出预防对策研究,为领导机关完善决策服务;二是结合办案对职务犯罪多发领域、行业和部门在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检察建议”;三是通过有关单位建章立制,提高抵御犯罪的能力。但是,以上三方面的措施都是缺乏法律效力的,不能保证预防工作的落实。
(三)预防犯罪工作的认识不到位。
缺乏依法预防的观念,从而导致许多检察机关应当介入预防的重点工程或重大活动,检察机关反而被排除在外,这使得社会整体预防体系难以构建。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处于被动和孤立的势单力薄状态。
(四)对行政机关的预防工作难以开展。
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预防犯罪工作主要还是依附于打击犯罪,多由反贪部门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事后预防,缺乏主动地开展。按照现行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机构改革要求,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运作已成为人民关注的焦点,对其中存在的“暗箱”操作问题、行贿问题,人民群众也是既无可奈何又深恶痛绝。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大力开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已是众望所归。但是,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规程和行政活动的“纠举权”,致使检察机关在行政机关开展预防工作裹足不前,不能理直气壮。
(五)对预防犯罪的概念理解不一。
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界定检察机关开展预防犯罪工作的职责范围,导致在实践中对预防犯罪的概念理解不一。有的超越职责搞预防,使预防范围无限扩大;有的借预防搞“共建”、拉赞助搞创收;有的只停留于法制宣传,流于形式。
五、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思想体系。
首先要树立以预防为本,打防结合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形成“重预防、严打击”的局面。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没有预防的打击是漫无目的的打击。只有做到防中有打,打中有防,打防结合,才能有效遏止职务犯罪的蔓延。其次,要在全党、全社会共同参与下,树立起整体预防的思想,既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又要运用法制宣传进行预防;既要运用专门机关的具体运作,又要调动社会组织的综合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真正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和综合治理工程来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真正形成党委领导、全社会参与、人大协调、政府支持、检察、纪检、监察共同作战的局面。
(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立法,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保障。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职务犯罪预防法》,确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明确预防职务犯罪的机构组织、职责、法律权限、预防措施、监督制约形式以及违法责任追究等,特别应注意赋予预防机构对行政机关等工作对象的“纠举权”,使这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强化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对职务犯罪分子的思想演变轨迹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有关单位在机制、体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及薄弱环节有比较深切的感受,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应当说检察机关开展预防犯罪的工作是独具优势的,其结合办案或履行职责所发出的检察建议是非常中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效果的。国家立法应当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方面应有的强制力,以强化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对检察建议中预防措施落实不力,存在漏洞的单位,检察机关有权令其整改,否则,一旦因此发生职务犯罪,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预防犯罪的形式。
在解决了预防思想体系和预防措施、效力等根本问题后,原先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检察机关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开展预防工作:一是通过运用“纠举权”,定期或不定期审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制度和运作程序,进行社会预防;二是结合办案发检察建议,进行个案预防;三是介入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政府预算、政府收费、公务员招录、综合执法等重大活动进行同步预防;四是深入重点行业,进行系统预防;五是以各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提高公民的斗争意识和公务人员的防范意识,进行普通预防。从而使预防工作形成点面结合、立体交叉、深入持久的格局,真正做到防范于未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只有理论联系实际,针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其成因,采取有效对策,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这个“政治之癌”。惩治腐败是提高我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相信在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正确领导下,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公务员队伍将会更加廉洁,政治将会更加民主和谐,社会将
会更加文明进步。
对物价部门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的意见篇三
农机系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
融检预调第4号
根据法律规定,农机局的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行业部门的执行情况、参与制定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拟定农业机械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确定合理的发展目标、步骤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规范基层农机单位的服务、生产,负责农机修理管理工作,指导农机修理网络建设、指导全市农机成人教育行业管理,负责农民农机技术教育工作、管理全市农机化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对农机产品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农机产品供应服务工作,负责农机产品的适应性实验评估和鉴定工作。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开展深入查办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工作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农村反腐倡廉建设,保障民生,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促进农业健康发展的具体体现。
当前,在农机领域,农机购置补贴涉嫌职务犯罪是一个重要问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和国家实施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自2004年中央将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纳入国家“三补贴、两减免”的支农惠农政策以来,短短6年时间,资金规模已由最初的7000
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130亿元。然而,随着农机补贴政策资金规模“水涨船高”,各方利益团体的种种违规动作也随之“层出不穷”。搭农机补贴政策“便车”借机谋利的行为开始浮出水面。
1、案发特点
(一)犯罪主体、手段多样。农机领域的职务犯罪触及了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和贪污罪三个罪名,其中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农机主管部门,贪污罪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组成的共同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多样性是源于手段种类多,通过对犯罪类型的分析,农机补贴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手段集中体现在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和共同套取公款上,特别是前者,根据回扣的收取方式和最终去向的差别,分别构成个人受贿和单位受贿。
(二)犯罪对象与农机补贴款具有关联性。农机补贴从原来每年数千万到2009年补贴130多个亿,巨大的变化引起了各方高度的关注,该领域的各类职务犯罪和巨大的利益冲击有着直接、间接的关联性。比如套取农机补贴款的贪污行为,犯罪对象就直接指向了农机补贴。由于每年中央下拨各省的农机补贴款是定额的,其中如果出现虚报冒领的行为,自然会挤占购机补贴惠农的空间。再如,农机部门或农机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贿款都是经销商个人的钱财,然而“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所谓的“公关费”最终都会在农机补贴中“埋单”,因为经销商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利润,为了抵减行贿的成本,经销商一般是通过提高 2
农机产品售价的方式把负担转嫁给购机农户,进而也就缩小农户得到的实惠,给农机补贴打了“折扣”。
(三)贿赂已经成为农机补贴领域的潜规则。根据各地查办的案件,通过调查发现,农机主管部门或个人收受、索要农机经销商的商品回扣,以及收受购机农户的“好处费”,已经成为农机补贴领域的潜规则。在被调查的农机主管部门中,经销商给予农机主管部门或个人回扣成为潜规则。对此,有的农机经销商反映:“虽说我的农机产品很受农户欢迎,也在《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中,但如果我不拿„农机推广费‟,农机部门照样以我的产品不适合本地生产为由,把我排除在当地市场之外,况且农机70%的货款是先由农机局代收的,我要不给他们回扣,那70%的货款会被推迟给付,我的资金就无法周转。”由此看来,农机部门不仅决定着企业能否进入这个特定的农机市场,而且还卡住了企业资金的周转,这就难怪农机补贴领域形成了如此牢固的“潜规则”。
2、犯罪原因
(一)利益驱动,权力寻租。目前的农机补贴政策留给农机部门的权力空间比较大,一是审查购机农户是否符合补贴条件;二是借农机推广的名义,指定农户购买某些农机品牌,虽然国家已经明令禁止农机主管部门指定农机品牌,但实践中农机部门对农机厂家的销售仍执掌“生杀大权”;三是直接介入市场交易,与购机农户签订购机合同,收取货款。
上述三项权力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地成为了一些农机部门或个人掘取利益的工具。当农机补贴金额突破百亿元后,巨大利益 的诱惑使某些农机主管部门和个人不再甘心成为一个“中立者”,而是不断延伸权力的触角,竭尽所能从中分得一杯羹。一些农机主管部门借“农机推广”的名义收受经销商的贿赂、借审查购机农户资格的便利收受农户的好处费等行为,就是典型的权力寻租的表现。
(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机补贴款流失。在农机补贴发放过程中,农机补贴款从中央下拨到各省,资金流转过程并不经过市、县。县一级农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审查购机农户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然而制度的设计缺少了监督,致使个别农机部门的工作人员伙同经销商编造虚假购机手续,套取补贴款。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有三:一是缺少自上而下有效的权力监管。县级农机部门对购机农户的资格审查后要上报审核,而省市两级农机部门往往都是进行形式审查,缺少实体审查。二是缺少自下而上的舆论监督,农机部门对购机农户的审查情况公布不全面、不及时,张榜公示往往流于形式。三是缺少由里到外的自我约束,农机主管部门内部缺少自我约束机制,各种重大事项往往靠部门负责人“一言堂”,其他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形同虚设,成为了“一把手”的傀儡。
(三)法律观念淡薄。在农机部门,个别人员甚至把收受回扣、贪污农机补贴款当成是为单位创收的正当途径,有的甚至扬言:“我们单位从上一任领导就是这样,也不好改了,我们这么办最多也就是多吃多占,还能是违法犯罪?”由于对法律的无知,行为上已经到了忘乎所以的地步。
3、预防对策
(一)减少中间环节,铲除权力寻租的土壤。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中间环节过多、行政权力干扰,是诱发农机部门及其内部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农机补贴政策的设计上应逐渐完善市场主体结构的调整,尊重市场规律,给农机主管部门一个准确的定位。
农机主管部门不宜作为农机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合同主体,而应是监管主体;产品的流转也应从经销商→农机局→农户的间接渠道,转变为经销商→农户的直接渠道,从合同签订到付款、交货的全过程,农机局仅作为监管主体依法审查农户购机资格,不得干扰双方交易行为。这样设计,一方面可以避免农机局借助签合同之机,以“农机推广”为由,指定农民购买某一种特定品牌的农机产品,消除农机主管部门对企业和农户的权力干扰;另一方面可以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促使企业与农户之间形成公平交易、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公平竞争。
(二)明确权力界限,还权于民。扩张是权力的本性,如果不加限制,任何权力都会“出轨”而侵入私权的领域。以农机部门的农机推广职能为例,这项职能本意是,农机部门通过在信息流通、监督管理等职能方面的优势,努力发挥职能部门的服务作用,将适合农业发展的农机设备和技术介绍给广大农户。然而,由于该项职能缺乏明确限制,一些农机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就出现了偏差、甚至背离了职能设置的宗旨,以服务为名,搞权力补贴、人情补贴,变惠“农”为惠“己”。因此,法律法规或政策应当对类似农机推
广这样的“模糊职能”明确化,指出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特别对不可为的行为,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和处罚机制,不给个别部门和人员留下制度漏洞。
(三)搭建阳光交易平台,严格监管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过程。农机部门可以尝试设立农机交易场所,为农机经销商提供摊位和展销场地,农机经销商负责组织列入补贴目录的农机产品在交易所展示和销售;同时配备专用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视频摄像头等设备,将农机补贴的申请、协议上报、审核、供货审批、补贴资金结算等环节纳入网上办公平台。同时,还要做到程序严密、运行透明。农机交易所受理农户申请,根据优先条件和报名先后次序确定购机补贴对象。
通过在开展预防调查,我院向融安县农机局指出了农机系统中农机购置补贴涉嫌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预防措施,并与融安县农机局在预防职务犯罪领域达成共识,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联系制度,今后进一步加强联系,共同精心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对策,以促进农机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融安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对物价部门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的意见篇四
职务犯罪预防,是我国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而实施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已经成为各级党政领导部门重要工作,它也是我国司法制度从单纯打击走向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司法逐步成熟的表现。各地根据实际开展各种形式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累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方法,为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作出了很大的成绩。
然而,职务犯罪的预防方法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体。它既需要有一定的理论加以指导,又有很强的实用意义,它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和政策性,与传统犯罪学研究在方法论方面相对照,亦有很大的不同。传统犯罪学研究在方法上以理性分析和逻辑推理方法为主要手段,而职务犯罪预防研究在此基础上以实际操作的可行性、结果的实效性为主要手段,其方法都是实证性的,体现出了传统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本质特点。它从多角度、多层次、多形式不断提出切合实际并充分有效的预防策略和措施。从方法论的理论角度讲,包容了唯物主义方法论、思维方法论、社会学方法论、经济学方法论等等。正确地把上述各种方法论有机结合,形成职务犯罪预防自己的预防理论和方法,达到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从事职务犯罪预防理论研究和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实践的有识之士的心愿。
一、职务犯罪预防方法的变化发展过程分析
二、哲学方法上的职务犯罪预防
如前文所述,职务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犯罪原因是一个多质多层次的、综合的、变化的,彼此互为作用的相关系统,它包含社会因素、心理因素、自然环境以及文化等多种因素,所以职务犯罪预防可以说是一门综合性工作,其方法是理论学科方法论的有机结合。它采取适当的形式从社会结构系统和人的行为系统及其各种关系中寻找出犯罪的种种因素和动力组合,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措施。而哲学知识对职务犯罪预防具有方法论意义,它所具有的理论化、体系化、系统化等特点,对创造行之有效的预防方法有现实指导意义。因而笔者认为,注意用哲学观点和原理指导职务犯罪预防的方法,对预防效果的最大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人的认识发展总是从感性到理性。而感性认识是认识的低级阶段,是人的感官接触外界事物而得到的对表面现象的认识。感性认识是上升到的理性认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占有十分丰富合乎实际的感性材料;遵循正确的途径和运用科学的辩证思维方法,对感性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职务犯罪预防的目的是根据已经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找出发生案件的主客观原因,分析在体制、机制、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堵塞漏洞。寻找原因、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即预防方法的研究与适用,实际上就是认识论的具体体现。
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普遍运用的从个案预防到专项预防,进而发展到行业(系统)预防,应该说是比较符合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揭示的规律。职务犯罪预防不论运用哪一种方法,要有职务犯罪案件,这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基础,没有现成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事例,去搞预防就成了无末之弓、无源之水,好比造空中楼阁。要对犯罪人犯罪的心理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案发单位的状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尽可能去寻找犯罪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的心理发展轨迹。要了解案发单位各种状况,例如案发前状况,案发后状况变化等。只有这样,在大量占有案件事例的基础上,再选择正确的方法去加以分析、归纳,探究了案发原因,分析出在体制、机制制度上存在的问题,从中得出规律、提出预防对策。使它以自身认识的整体性反过来引导人们对职务犯罪预防这个具体领域进行再认识,提供一种思维的出发点和原则。在大量占有第一手材料形成一定的感性认识后,相类似的职务犯罪案件一个个加以分析、研究,才能对某一环节提出如何防范的对策,分析某一个案,提出相应对策,即个案预防。从认识论角度讲是职务犯罪预防的最初级方法。而从个案预防发展到专项预防,进而到行业(系统)预防,是人的认识的进一步发展,也是职务犯罪预防的高级阶段。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实践的同志都知道,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是在个案预防的基础上发展而成,也就是说,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的效果比之个案预防来讲,其预防的适用范围更大,层次更高,效果更好。原因就是个案预防仅仅是从一个案件的发生进行分析,它可能只对案发单位起到防范作用,而专项预防则是在个案基础上对一类案件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它适用的范围扩大到不同领域相同环节,很显然,专项预防的作用大于个案预防;而系统(行业)预防则是在个案预防基础上对同一系统提出防范对策,其效果更具社会性和影响力。上海市检察机关根据前一阶段查办的大量职务犯罪案件中反映出财务管理制度的混乱现象,提出并实施了“会计委派制”和“村级财务代理记帐”;根据国有大型企业、基建领域案件多发的情况,提出并实施了“一级审计制”和“建筑市场准入制”等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党政组织的肯定,就是明显的例证。而这种预防方法的由低级到高级发展,无不反映了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发展过程。从方法论角度讲,预防效果的取得无疑是另外一个角度表现了积累材料和方法恰当的必然结果而已。
在强调哲学方法对职务犯罪预防产生作用的同时,不能把哲学方法笼统化。不同哲学学派形成不同的哲学理论,因而也有不同的哲学方法,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建立在具体科学之上,它的有效运用,必须建立在唯物论基础上,要从实际出发。哲学方法的基本精神内涵于具体科学方法论中。分析、观察、归纳、判断在预防中的运用,实际上就是唯物论的一种体现。同时,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中,既要注意犯罪人身上反映的个性,又要注意反映的共性,在研究预防对策时,注意从个案中归纳出共性的东西,这也是唯物辩证法中矛盾特殊性和普遍性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具体贯彻。个案分析发展到专项预防,既是认识论的反映,又是辩证法的联系观点的体现。运用联系之观点使我们意识到,当前腐败现象不是个别现象,它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社会走向,腐败的泛滥,将会影响到社会主义的根基是否牢靠问题,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对预防和遏制腐败具有全局意义。
三、科学方法上的职务犯罪预防
职务犯罪预防理论的研究,在我国刚刚起步,还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全国尚处在建言献策探索阶段。很多时候采用的方法基本上套用刑事犯罪预防的一些方法。这些方法在共性上讲大部分适合职务犯罪预防,但由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使得在研究和适用预防方法方面也有其特殊性。笔者认为,鉴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注意吸取和借鉴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方法中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十分重要。特别是当代新型科学理论和方法,例如: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经济学业、心理学、伦理学、预测技术、调查研究学等,这些理论与技术,并不是单纯的,而是一些传统科学之间交叉融合中产生的新型边缘科学,这些学科的研究方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具有一般方法论意义。笔者试从业已形成的检察机关预防方式方法,举例分析科学方法在职务犯罪预防上适用。
1.同步预防。同步预防是指在重大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开工之初就介入,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预防对策,直到工程结束,做到预防和建设同步进行,其目的是为
了防止工程各个环节发生职务犯罪,实现“干部优秀、工程优质”的目的。应该说,重大工程同步预防是检察机关根据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高发的情况采取的类似刑事检察“提前介入”的一种方法。因其实效性明显而受到广大建设单位的欢迎。自上海检察机关于1992年首创这种预防方法并取得良好效果之后,全国各地随之呼应。在重大工程建设中主动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已经成为共识。这里,我们不妨冷静论证一下,同步预防为什么会产生明显的效果?受到建设方的欢迎?一方面,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高发态势不仅影响到建设单位的声誉,更使得建设单位在经济上蒙受了不必要的巨大损失。从经济学角度看,这种损失完全是应该可以避免。于是运用经济学方法来尽量减少损失就成为必然,遏制减少职务犯罪,也降低了经济损失的风险,符合效益经济学的观点;另一方面,从新兴的控制技术看,同步预防采用提前介入的方法,随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设置防止犯罪的障碍,即加强了每个环节的管理,势必造成准犯罪人“不能为”的局面,因而有效地防止了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因为职务犯罪的发生,大都始于缺少控制,无控制或控制失效的情况后果。而同步预防恰恰利用控制技术,对整个工程的运作设置了一个有效的控制系统,既有预防控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监督机制、施工单位的廉政承诺等)有预防实地控制(预防干部参加工程例会、深入工地开展宣传教育等),还有预防信息的反馈控制(工地树立创“双优”活动示意牌,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向社会公开承诺廉政告示牌以及设置举报联系箱等),三个步骤有机结合,使同步预防既有声势又有实效。
2.预防宣传。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惩治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教育是基础”的论断,深刻地揭示职务犯罪预防,最根本的是首先要解决好国家公职人员教育问题的道理。我们知道,人的思想指导人的行动,在我国,有许多职务犯罪都是由于犯罪人受到封建特权思想和资本主义“拜金主义”的影响而为之。所以,大力开展预防宣传提高国家公职人员抵御职务犯罪的能力。
预防宣传,实际上在职务犯罪预防的方法中,主要解决犯罪人的头脑中“不想为”的问题。实践已经证明,宣传工作历来是我党在关键历史阶段和历史时期解决重大问题,统一干部思想的有力武器。在大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今天,开展预防宣传显得尤为重要。但预防宣传与一般宣传有所区别,在宣传方法上,与心理学、经济学、伦理学、语言学等紧密结合在一起。用心理学方法,可以通过对职务犯罪的心理成因、过程、发展、变化、心理变态等问题,开展有层次、有效性研究,从而得出具体的心理预防方法和对策。在宣传教育中,可以对某一案例的成因心理,进行因素分析与因素的调节与改善,使受教育者了解并掌握如何防止犯罪心理成形与发展,使他们在犯罪内心与动因之初,做好自身防范工作,用经济学方法教育国家公务人员会了解职务犯罪的“概率”是低,反过来使他们认识到职务犯罪成本很大。当前,职务犯罪成本教育受到普遍欢迎,听者感触颇深,无非是经济学方法起到了关键作用,运用得当,可以使犯罪人在犯罪之初通过对成本的计算后,头脑中产生“不想为”的思想。而伦理学的方法,主要是因为职务犯罪预防应该从伦理、道德教育抓起。虽然犯罪已经超越了伦理、道德的防线,但作为职务犯罪预防,注意这方面的教育,依然是十分重要的。江总书记提出“以德治国”的方略,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在当今干部队伍伦理道德低下、腐败严重的背景下提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推出的职务犯罪预防公益广告,从其内容上分析,这种宣传方法,实际上包含了对国家公务人中进行伦理道德的教育。由此可见,虽然预防宣传的效果不能很快的体现出来,但“润物细无声”,从长远角度看,只要坚持不懈,其影响力不仅仅影响一代人,可能会影响几代人。
3.预防调研。调查研究作为我党的一项工作作风,历来受到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视,调
查研究在我党历史上,为新中国建立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法律领域的调查研究,往往是事后调查。因而,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未能全面发挥调查研究的作用,未能把调查研究技术,完全运用到了预防与打击犯罪工作中去。但我们面对的事实是,调查研究在职务犯罪预防中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从某种意义讲,它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我们可以从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就是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各种手段和采取社会性、专门性的防治措施,限制、消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原因与条件,以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这个概念的表述告诉我们,职务犯罪预防是要对犯罪原因、条件进行调查研究,科学分析为前提,才能得出防范的措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由此可见,在职务犯罪预防中调查研究的重要性。
全国检察机关经过将近十年的预防实践,在调查研究上形成比较有效的调研方法,例如专题调研、对策调研、立法调研、一般性调研等。这些调研方法运用不同的调查研究技术达到了最终的目的。例如,专题调研,即根据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带有共性的专门问题开展调研,然后制定专门制度或对策进行防范。比较典型的事例是: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了一起村干部利用村级财务混乱侵吞集体财产一百四十余万元的案件。该院根据案件暴露出来的村级财务混乱这一问题,在全区展开调查研究,在发现全区村级财务管理普遍存在类似问题的情况下,就如何改进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思考,在区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的支持下,制定了“村级财务代理记帐制”的制度,经过试点后,因该制度既达到了预防村干部犯罪的目的,又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农村,得到区府肯定,并随之在全区得以推广。这个专题调研之所以成功,在于该院在调查研究中适用了正确的调查技术,他们运用了现代调查技术的两个主要方法,一是开展社会化调查,他们调查的范围是全区性,不是仅凭一案事例,从而获取了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的大量材料;二是讲究科学化调查。在获取材料,得出正确判断后,运用实验法,选择二个镇作为试点,以推断制度的可行性和实效性。从而为区府正确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运用哲学的、科学的方法指导职务犯罪预防方法,可以使职务犯罪预防的成效更明显。但职务犯罪预防的方法论研究,只有与职务犯罪预防的实践紧密结合,才能体现出其潜在的巨大价值。
对物价部门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的意见篇五
对物价部门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
自古以来,职务犯罪便是一种影响巨大,并且备受人们关注的犯罪。饱览历代兴亡历史的明代哲学家王夫之说:“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由此可见,职务犯罪的危害之大已可以达到祸国殃民的地步,因此除了刑法对其的严厉惩罚之外,通过预防工作的开展,教育干部职工,最大程度减少职务犯罪,对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廉洁和高效政府、密切干部和群众的关系、净化社会风气,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物价部门职务犯罪有关情况。
物价部门负责管理国家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收费、公用事业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和重要的经营性收费;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及仲裁机构办理的重大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及仲裁案件中各种涉案物品标的的价值进行价格鉴证;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等。物价部门具有很强的行政权力,因此,这一领域的职务犯罪更不容忽视,应予以高度关注。在我国其他地方,物价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果不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我县物价部门也可能存在贪污、受贿和渎职等方面职务犯罪隐患,特别是在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方面容易出现违规操作,价调基金项目报批、申请审查、资金能否审请到,当地的物价部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物价部门在帮助企业申请的过程中及将资金申请到位后返还部份资金作为经费开支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而这种“潜规则”凸显出当前物价部门在制度执行、完善监督、强化教育等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二、物价部门职务犯罪的特点。
1、以受贿案件居多,且大案多。在收费许可的管理方面以及在帮助企业申请价调基金的过程中,物价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放松警惕,就很容易走上钱权交易的道路,犯下受贿罪。
2、未专款专用,挪用公款案件频发。物价部门通常在价格调节基金申请到位后返还部份资金,将另外不分资金挪作它用的情况很普遍,由此引发的挪用公款案件频发。
3、犯罪表现形式多样。很多案件虽然都具有权钱交易的受贿本质属性,但在作案手法上各不相同。
三、物价部门职务犯罪原因剖析。
(一)主观原因。
⒈思想道德防线溃败,以权谋私。面对改革开放复杂的外部环境和个人工作生活经历,有些工作人员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丧失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丧失了党性,与党离心背德,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私欲观念和特权思想作祟,思想变质、道德防线溃败,不以为人民谋利益为己任,反而处处以权谋私,最终走上腐败堕落的不归之路,葬送了自己的前程。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是从思想上变质开始,然后道德上滑坡,最后触犯刑律、落入法网。
2.自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职务犯罪者由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蜕变,使他们成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俘虏,导致他们在思想上贪得无厌,行为上放纵自己缺乏自律。为所欲为,视党纪国法于不顾,最终背弃了党和人民锒铛入狱。
(二)客观原因。
1.社会的负面影响。体制改革为我们党和社会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给一些职务犯罪者有机可乘,他们钻制度的漏洞,混水摸鱼,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很深,许多干部被这些现象影响,从而堕落成腐败分子。
2.监督乏力,监督机制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等弊端,给犯罪者提供了犯罪的空间和条件。而失去制约的机制必将产生腐败。”
四、预防物价部门职务犯罪的建议。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是从思想上变质开始,“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高官落马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逐步滑向腐败深渊的,这已经成为一条规律。为此必须加强思想教育,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要把反腐倡廉纳入当前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中。使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每个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都要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多学习、少应酬”,“活到老、学到老”,要把党性教育和法制教育作为党员干部培训的必修课。加强思想教育是一个基础工程。既要突出教育的广泛性,又要讲究教育方法的多样性和针对性;既要讲时效,又要造成一定的声势。
2、提高道德素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要把反腐教育与道德修养结合起来,面向全社会,努力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使每个干部都能学法、懂法、守法,坚持“八荣八耻”,树立正确的荣耻观。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党性修养,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要集中力量,发挥优势,形成网络。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经受住执政的考验和改革开放的考验,预防减少职务犯罪,使领导干部不想犯也不敢犯罪。
(二)强化刑事司法,加大查处力度,震慑犯罪分子。
1、确保刑罚的确定性。公检法、纪检监察、审计等执法执纪部门既要通力协作,积极配合,打击查处经济职务犯罪,但又要明确职责,做到纪检等部门一旦发现公务人员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就应立即移交给司法机关,以确保刑罚的确定性。
2、确保刑罚的及时性。案件能否及时侦破,直接关系犯罪人能否早日发案,不致再犯,而且也关系刑罚威慑效果的强弱。因而,刑罚具有威慑性与有效性,不可避免性和及时性。《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期限,保证及时打击犯罪分子。
3、严格执法。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的侦察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即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又要有敢于碰硬的心理素质,在办案中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刚正不阿、执法如山。要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以及贪赃枉法的职务犯罪问题的发生,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严惩不贷,“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只要违法的都要依法严惩,以震慑犯罪分子。
4、打击行贿行为。行贿之风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风气,从生病时要给医生送红包,到办各种证件要送红包,一直到集体性的“公贿”。行贿行为直接促成了职务犯罪的泛滥成灾,按照现行《刑法》规定,行贿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很有必要对行贿者给予打击。但受“自古不打送礼者”观念的影响,司法机关比较少查处行贿者,这是考虑到有些行贿者是为了办事方便,出于无奈才去送礼的。
(三)深入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经济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的许多方面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和创新,从“思想反腐”过渡到“制度反腐”,建立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营造不能犯的外部条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通过深化对国家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收费、公用事业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和重要的经营性收费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规范政府行为的制度、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制度和规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实施政务公开,从源头上堵住“审批腐败”,让“权力寻租”没有市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收费、审批时限以及审批结果等必须公开,不允许暗箱操作,让公开、透明原则及制约机制,为物价部门的行政行为透明化提供法律保障,防止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中出现灰色地带而带来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