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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目录要求篇一
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慈城镇、洪塘镇、庄桥镇(以下简称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区建制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体水平和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三镇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进行初步设计会审。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系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批准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包括代建、合作建设)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其按规划要求配置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江北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初步设计会审工作。
第四条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初步设计会审,申请单位应将有关资料报区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中心窗口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开具房地产开发项目扩初会审抄告单,待7个主要协办单位(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交警大队、区环保分局、区消防大队、人防办)全部在抄告单上签收后出具受理单。区城管局自中心窗口出具受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初步设计会审会议。
第五条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规划设计控制文本及选址意见书;
3、建设条件论证会议纪要;
4、立项批文;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1:500或1:1000用地红线图;
6、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
7、规划会审纪要;
8、规划管理部门同意进入扩初设计的规划审批总平面图;
9、完整的建筑初步设计方案;
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加盖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内容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外立面设计、概算、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消防设计、人防设计、交通组织设计、管道燃气设计、市政、公建配套等。
10、完整的环境景观初步设计方案;
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加盖市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内容包括设计说明、集中公绿内的小品、雕塑、游憩设施设计、沿镇主要道路街景设计、1:500绿化设计平面图(应详细标注总用地面积、绿地面积、人均公绿面积、绿化率等指标、选用的花木品种,绿化设计平面图中的建筑物布置以底层平面为准,如有板顶绿化的应标明板顶面标高)。
11、完整的安全防范系统初步设计方案;
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加盖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内容包括出入口管理及周界防越报警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对讲与防盗门控系统、住户报警系统、巡更管理系统等。
12、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意见。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会议一般由以下部门参加:区城管局、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保分局、区教育局、区物业办、区绿办、供电局、电信局、有线电视传输中心、交警大队、消防大队、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农林水利局(有防洪要求的)、镇人民政府、镇城建办公室、镇房管所、镇市政管理所、镇园林管理所、镇环卫管理所、辖区派出所等。
参会单位应准时到会,并在会议签到单上签到,会议结束时应填写会审意见单。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单位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城管局,且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补填会审意见单,否则视作同意该方案,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房地产 开发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应根据建设条件论证会议所确定的建设范围内统一设计、统一会审,且实施一次性开发,同步交付使用。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分期建设的,应在初步设计会审时提出分期建设方案,在相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可满足使用要求,并经会议讨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分期建设。分期建设的期数一般不应超过两期,其中首期开发量必须达到开发总量的60%,且包含主要公共配套设施。若该项目中有拆迁安置任务的,则安置房必须安排在首期。分期建设方案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经初步设计会审会议通过的初步设计方案,由区城管局签发会议纪要;初步设计会审会议不通过的初步设计方案,由区城管局签发会审不予通过的通知书,待设计方案进一步完善后,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
第九条 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若进行转让,转让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原定建设方案及其向购房户所作的各种承诺明确告之受让方,并按有关规定向区城管局办理备案手续;受让方受让项目后必须按照原方案进行建设,且同时负责兑现转让方原向购房户所作的各种承诺。
第十条 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应以其中一方的名义进行申报,并作为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落实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处理各类投诉、纠纷,其它合作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所提供的方案仅作为公司内部设计资料,不得作为商品房预(销)售的宣传材料、示意图纸或用于商品预(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通过初步设计会审(含初步设计批复)
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开工的,其原会审通过的初步设计方案自行失效。如需开工建设的,必须根据现行规范、规定要求,重新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对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需要调整的,应重新按规定程序报区城管局进行初步设计会审,通过后方可实施建设。对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进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不得调整,如开发建设单位私自调整设计方案,造成一切后果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区城管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为了确保成片建设的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住宅小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符合使用要求,凡在三镇镇域范围内建设2000平方米以上的拆迁安置用房和村民联建等住宅小区项目的初步设计会审管理工作,均须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在我区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论证管理工作,则按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宁波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区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三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初步设计目录要求篇二
初步设计目录
第一部分
项目概述…………………………………………………………………………….1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
第七部分
第八部分
第九部分
第十部分
规划初步设计图纸(电气外网,消防外网)建筑初步设计图纸结构初步设计图纸电气初步设计图纸消防初步设计图纸
总平面设计……………………………………………………………………….…2
建筑设计…………………………………………………………………………….3
结构设计…………………………………………………………………………….5
消防设计……………………………………………………………………………10
电气设计……………………………………………………………………………11
环保设计……………………………………………………………………………14
节能设计……………………………………………………………………………15
招投标方案…………………………………………………………………………17
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17
【规划初步设计图纸】
规划图纸 电气外网 设备外网
2015年上海援建莎车县第七中学综合楼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建设单位:莎车教育局
院长:
审核:
审定:
规划设计:
道路设计:
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电气设计:设备设计:概算设计
二零一五年三月
莎车县建筑规划设计院
2015年上海援建莎车县中小学基础建设项目
阿拉买提乡中学教学楼初步设计
建设单位:莎车教育局
院长:
审核:
审定:
规划设计:
道路设计:
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电气设计:设备设计:概算设计
莎车县建筑规划设计院
二零一五年三月
初步设计目录要求篇三
初步设计审查
发布人: 建交委
发布时间:2012-04-11 点击数:3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初步设计审查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上海市民防条例》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4、《关于本市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资金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1989]39号)
5、《关于调整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6]第179号、沪财房[1996]第046号
6、《关于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价房[1997]第012号
7、《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综改[2011]1号)
三、申请材料:
1、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征询单或联系单
2、《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申请表》或《民防工程建设(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申请表》;
3、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复印件);
4、初步设计(或总体设计)总平面图(加盖设计出图章)。要求标明建设基地界限、地上和地下拟建建筑位置、建筑层数、技术经济指标;
5、初步设计文本(或总体设计文件)(加盖设计出图章)。要求应包含民防工程设计内容;
6、建筑分层面积表(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要求将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应在表中分别列出;
7、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报审资料。注:提交的所有复印件请每页加盖公章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2楼57号窗口 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市民中心惠南分中心 咨询电话:68542222—88246,68002710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6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38714588—8001
十、备注: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建设标准为: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9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建造防空地下室。
2、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情形 a、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由建设单位向浦东新区民防办公室提出缴费申请:
1、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
2、按照规定应当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3、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流沙、暗河,或者基岩埋置深度较浅,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建设用地周围的房屋或者地下管线密集,结建民防工程无法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b、缴费标准为地面总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
备注2:无
其他:15-02-a-18-(1)附件下载: 2012531703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 201267734民防工程建设(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 201267734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样张).doc 201267718民防工程建设(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审查
发布人: 建交委
发布时间:2012-04-11 点击数:2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审查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
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5、《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6、《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2002]460号);
7、《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沪建建[2003]702号);
8、《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由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受理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计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交[2006]591号);
9、《浦东新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1版)》(浦府审改办[2011]7号)。
三、申请材料:
1、初步设计审批机关发出的“意见征询单”;
2、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建筑、结构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3、结构专业初步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荷载统计和简图、计算简图、结构抗震分析的总信息、周期、位移、柱墙轴压比和计算长度系数、超筋超限信息等文件)。注意事项:
第2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纸质和电子光盘各一套,纸质设计文件(首页及主要图纸)应由设计单位盖“工程初步设计出图专用章”、“初步设计发图负责人”章,注册设计人员签字盖章。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三楼311室收文,受理人员林小庆 咨询电话:市民中心311室:68542222×83011,68546604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8282863 浦东市民中心:68546834
十、备注:
1、初步设计审批机关已经受理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申请;
2、已经完成拟建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提交正式勘察报告;
3、初步设计文件符合规定。例如:⑴深度、内容达到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关于提高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质量的若干意见〈附录一〉》等的要求,⑵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4、既有建筑改扩建和加固工程须经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抗震鉴定,鉴定报告已经备案。备注2:抗震办联系人:世纪大道2001号浦东新区办公中心5号楼218室、219室,强国平、朱华 其他:15-2-b-02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发布人: 建交委
发布时间:2012-04-11 点击数:3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二、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
3、《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5、《关于提高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质量的若干意见》(沪建研[2004]764号);
6、《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浦府[2012]100号);
7、《浦东新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1版)》(浦府审改办[2011]7号)。
三、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送审初步设计申请;
2、建设工程报建表,建设单位法人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设计合同登记表、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外或港澳台设计单位设计的项目,还需国内设计顾问单位咨询意见书);
3、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环评批复;
4、规划设计要求(选址意见书、控规等),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包括已审核盖章的总平面图);
5、有关的土地批准文件(产权证、供地批文、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6、初步设计文件全套(包括工程概算,有日照、建筑节能等要求的项目应同时提供符合格式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建筑节能计算书等资料)。注意事项:
第1项提交原件,第2至第5项提交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6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纸质和电子光盘各一套,纸质设计文件(首页及主要图纸)应由设计单位盖“工程初步设计出图专用章”、“初步设计发图负责人”章,注册设计人员签字盖章;
纸质初步设计文件另需准备若干套,根据我委的意见征询单分送专业审查部门各一套;
日照分析报告共需准备三套(提交一套,分送规划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各一套),建筑节能计算书共需准备两套(提交一套,分送建筑节能审查部门一套)。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三楼311室收文,受理人员林小庆(南片也可在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分中心二楼建交委窗口收文)
咨询电话:浦东市民中心311室:68542222×83011,68546604;投资服务分中心:68004275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其中各专业审查部门提出审核意见6个工作日,汇齐意见后建交委审批办理9个工作日(注:设计单位调整修改设计文件的时间不计在内)。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8282863 浦东市民中心:68546834
十、备注: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
2、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核通过;
3、具有土地批准文件;
4、初步设计文件符合规定。例如:⑴深度、内容达到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关于提高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质量的若干意见〈附录一〉》等的要求,⑵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备注2:建筑管理处联系人:世纪大道2001号浦东新区办公中心5号楼219室,朱华 其他:15-2-b-01
财力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发布人: 吴鹏
发布时间:2011-11-30 点击数:1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财力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二、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号)
5、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沪发改投[2008]169号)
三、申请材料:
1、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定的请示3份(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3、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文本3份;
4、单位通讯地址、联系人、邮编及电话号码。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69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咨询电话:68542222* 88268 68003109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室 电话:28282544 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68546834
十、备注:
1、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定的请示3份(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3、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文本3份;
其他:15-01-b-04
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预审
发布人: 规土局
发布时间:2011-11-30 点击数:1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预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申请材料:
1、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
2、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
3、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份)
4、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6、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
8、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复印件1份)
9、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审查认定书(原件1份)
10、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说明书(原件1份)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68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咨询电话:
1、市民中心:68542222*88266 2、68003817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监察室:58877988转4026 浦东新区市民中心:68546834
十、备注:
1、建设项目用地(含新建、迁建、扩建需使用原址土地、需改变用地性质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或核准、备案及和规划选址期间,必须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用地规模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政策法规。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方可进行后序审批环节。
2、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备注2: 无 其他:15-03-a-08(2)
使用集体土地审批
发布人: 规土局
发布时间:2011-11-30 点击数:2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使用集体土地审批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三、申请材料:
1、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浦东新区建设用地申请表及用地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复印件1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2份)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及附图(若“三室一点”项目收取规划设计条件和盖章的用地范围图)(复印件2份)
5、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地籍图(原件5份)
7、有关权属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双方协议、原土地使用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原件1份)
9、劳动力安置表及土地补偿协议(原件1份)
10、若“三室一点”项目需增加:经批准的中心村规划及土地预审批文(复印件)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66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咨询电话:
1、市民中心:68542222*88266 2、68003817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13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监察室:58877988转4026 浦东新区市民中心:68546834
十、备注:
按照用地计划和有关规定,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土地。备注2: 无 其他:15-03-a-07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发布人: 规土局
发布时间:2011-11-30 点击数:4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三、申请材料:
1、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报告(红头文件)
3、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复印件1份)
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附总平面布置图、项目备案、核准、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及附图(包括安置项目)(复印件1份)
6、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原件1份)
7、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原件2份)
8、在地籍图(原件6份)
9、建设单位与原用地单位动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意见书(原件1份)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66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咨询电话:
1、市民中心:68542222*88266 2、68003817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58877988-4026
浦东新区投诉中心 电话:68546834
十、备注:
1、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市下达的年用地计划、分批次的批准文件以及城市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对符合国家划拨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办理土地划拨供地。
2、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教育事业及国家重点扶植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备注2: 如建设单位资料提供的不齐全,又不能按经办人通知的时间将资料补齐,影响正常程序流转,经办人则将件袋退出窗口,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重新报送。其他:15-03-a-02
农转用征地项目报批
发布人: 规土局
发布时间:2011-11-29 点击数:1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农转用征地项目报批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三、申请材料:
(除提供纸质资料外,请按以下顺序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档)
1、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及申请项目农转用、征地的请示(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浦东新区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1份)
4、需撤队的提供撤队情况表(原件1份)
5、带征原因及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带证的书面意见(需要带证的)
6、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3份)
7、规划许可证通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份)
8、建设用地预审批复(复印件2份)
9、市规土局同意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经营性用地)
10、拟征地告知书及放弃听证记录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1、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2、地籍图(原件8份)
13、其他需要补充的文件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66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咨询电话:
1、市民中心:68542222*88266 2、68003817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28282353 浦东新区投诉中心 电话:68546834
十、备注:
1、按照用地计划和有关规定,将被征用土地项目分批次及单个项目上报市政府、国务院,由国务院、市政府农用地转用征用批准。
2、取得用地计划的国家土地储备机构(经营性)和政府指定的基础设施代建单位,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备注2: 如建设单位资料提供的不齐全,又不能按经办人通知的时间将资料补齐,影响正常程序流转,经办人则将件袋退出窗口,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重新报送。其他:15-03-a-01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卫生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阶段)发布人: 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1-11-07 点击数:1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卫生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阶段)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上海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市和区县分工方案》。
三、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表和附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3、地形图;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专家名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采纳情况等);
5、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报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所有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44-46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咨询电话:
1、市民中心:68542222*88245 2、68002170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通知单;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审核意见单或备案通知书,同时将审核意见单或备案通知书报市卫生局备案。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卫生局:38583240 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68546834
十、备注:
1、浦东新区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2、浦东新区工业园区内由上海市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投资额度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3、其它(含二次装修、技术改造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备注2:承办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监督所 地址: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卫生局窗口/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200135/201300 联系人员:杨微蓉、富凤娟等 联系电话(传真):68542222-88245(咨询)、88257(领证)、88912(传真)/68002170 受理时间:每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1︰30 和13︰30-16︰30 其他:15-07-a-01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卫生审核(施工图设计阶段)
发布人: 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1-11-07 点击数:2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卫生审核(施工图设计阶段)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6、《关于调整“其他类”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程序的通知》;
7、《上海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市和区县分工方案》。
三、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核申请表(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还须填写建设项目卫生审核附表);
2、项目批准文件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复印件);
3、卫生行政部门对该项目前阶段(如预评价、选址和初步设计阶段)的审核意见单(复印件)和建设单位对审核意见单的落实情况说明;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图纸;(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3)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5、涉及对人群健康有影响或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的公共场所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卫生学评价,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施工设计前完成并及时递交审核;
6、地形图;
7、施工设计图纸:(1)建筑总平面图、给排水总平面图;(2)日照分析图及说明;(3)建筑设计图;(4)给排水设计图;(5)通风设计图;(6)供电设计图(仅学校需要);(7)设备布置图、工艺设计图及说明;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报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所有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44-46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咨询电话:
1、市民中心:68542222*88245 2、68002170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通知单;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其间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审核意见单,同时将审核意见单报市卫生局备案。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卫生局:38583240 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68546834
十、备注:
1、浦东新区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2、浦东新区工业园区内由上海市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投资额度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3、其它(含二次装修、技术改造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备注2:承办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监督所 地址: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卫生局窗口/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200135/201300 联系人员:杨微蓉、富凤娟等 联系电话(传真):68542222-88245(咨询)、88257(领证)、88912(传真)/68002170 受理时间:每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1︰30 和13︰30-16︰30 其他:15-07-a-01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卫生审核(初步设计阶段)
发布人: 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1-11-07 点击数:2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卫生审核(初步设计阶段)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6、《关于调整“其他类”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程序的通知》;
7、《上海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市和区县分工方案》。
三、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核申请表(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还须填写建设项目卫生审核附表);
2、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3、卫生行政部门对该项目前阶段(如选址和预评价阶段)的审核意见单(复印件)和建设单位对审核意见单的落实情况说明;
4、初步设计说明和图纸;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3)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6、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所有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44-46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咨询电话:
1、市民中心:68542222*88245 2、68002170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通知单;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其间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审核意见单,同时将审核意见单报市卫生局备案。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卫生局:38583240 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68546834
十、备注:
1、浦东新区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2、浦东新区工业园区内由上海市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投资额度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3、其它(含二次装修、技术改造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备注2:承办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监督所 地址: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卫生局窗口/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200135/201300 联系人员:杨微蓉、富凤娟等 联系电话(传真):68542222-88245(咨询)、88257(领证)、88912(传真)/68002170 受理时间:每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1︰30 和13︰30-16︰30 其他:15-07-a-01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卫生审核(竣工验收阶段)
发布人: 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1-11-07 点击数:4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办事项目: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卫生审核(竣工验收阶段)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6、《关于调整“其他类”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程序的通知》;
7、《上海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市和区县分工方案》。
三、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核申请表(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还须填写建设项目卫生审核附表);
2、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对该项目上阶段的审核意见单(复印件)和建设单位对审核意见单的落实情况说明;
3、项目竣工图纸及其电子文档光盘;
4、具有资质的检测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卫生评价报告或(和)卫生检测报告(如水、微小气候、空气、噪声等);
5、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含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查专家名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采纳情况等);(2)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6、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报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所有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范围:
五、办事程序: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
1、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44-46号窗口
2、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咨询电话:
1、市民中心:68542222*88245 2、68002170
七、收费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通知单;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其间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审核意见单或备案通知书,同时将审核意见单或备案通知书报市卫生局备案。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投诉: 浦东新区卫生局:38583240 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68546834
十、备注:
1、浦东新区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2、浦东新区工业园区内由上海市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投资额度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3、其它(含二次装修、技术改造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备注2:承办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监督所 地址: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卫生局窗口/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投资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200135/201300 联系人员:杨微蓉、富凤娟等 联系电话(传真):68542222-88245(咨询)、88257(领证)、88912(传真)/68002170受理时间:每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1︰30 和13︰30-16︰30 其他:15-07-a-01
初步设计目录要求篇四
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文或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2、规划部门规划意见;
3、特殊项目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4、初步设计文件(含项目概算);
二、安排审查日期,发放会议通知;
三、审查合格项目,批复初设审查批文;
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一.报批程序:项目建议书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初步设计
审批--------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二.申报材料:
(一)报批项目建议书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大中型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须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4.初步的资金筹措方案。
(二)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
件;
2.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论证会专家评审意
见;
4.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5.资信证明,包括财政资金承诺函、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
书等有关资金证明;
6.工程招标方案;
7.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保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涉
及人防、消防、文物保护、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岸线规划、海域使用、征用林地、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水工程防
洪规划同意书、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
文件,总平面规划批文,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件,房地产
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发资质,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三)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文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咨询意见;
4.工程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5.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四)报批工程开工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 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开工报告的文件; 2. 项目法人设立的批准文件;
3. 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的批复文件; 4. 项目资本金和其它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5. 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6.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及已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
7. 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图纸交付协议,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需要的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图纸;
8. 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
9. 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完成的证明材料和已签订的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的协议;
10.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的证明材料;
11.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作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评估、论证时间)。
四.收费标准:免费。
初步设计目录要求篇五
贵州省岩溶地区 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
初步设计编制大纲
贵州省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基本情况
1.1 全县石漠化概况
简述全县国土面积、岩溶面积,石漠化面积分布及强度 1.2 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设计方案概况
简述建设目标与任务,工程总体布局与小流域布置、建设内容与工程布局等
1.3 工程特性(表格样式附后)
二、项目区的基本情况 2.1 项目区基本情况
简述项目区社会经济情况、自然条件、石漠化现状(面积和强度等级)和特点
2.2小流域概况(要求每条小流域分别描述)2.2.1 自然条件和资源
简述小流域所在位置、土地总面积,海拔高程和相对高差,地质地貌;主要土壤类型(地面物质组成)及其分布状况;主要植被的森林覆盖率、林草覆盖率,可供开发利用的植物种类及特色品种;降雨和光热资源等气候特征;河流、水文情况。
2.2.2 社会经济情况
简述小流域所属乡镇、村和自然村的情况,人口与劳动力,小流域内农村产业结构及农业生产情况。
2.2.3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及其评价
简述小流域土地利用现状,说明各业用地数量及所占比例、耕地的坡度组成(此部分用表格和文字结合表述)
2.2.4石漠化特征、成因与主导因子
简述小流域面积、岩溶面积、石漠化现状与特点、导致石漠化形成的主要原因。
三、设计的原则和依据
3.1 设计编制依据
含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县石漠化规划、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及各行业规程规范 3.2 项目区设计的基本原则
简述选择项目区的原则,可含生态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典型示范、生态治理与农村经济发展结合、因地制宜等原则,同时确保实施一条,完成一条。(原则上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实施进度作2008年作业设计)
四、工程建设任务及主要建设内容
4.1 建设目标和任务
4.1.1 全县石漠化治理的建设目标和任务(整合)简述全县有资金来源渠道的,涉及到石漠化综合治理面上工程(含林草植被恢复、草食畜牧业、坡改梯等)的建设内容和目标(此部分用表格和文字结合表述,表格附后)。
4.1.2 石漠化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内容和规模
简述在选择的项目区内石漠化综合治理的建设内容,治理石漠化面积,新增林草植被面积,植被覆盖率提高程度和每年减少土壤侵蚀量。
4.2 治理对策及模式
简述对不同流域、不同等级地区石漠化的治理对策;针对每条小流域的自然因素和人类活动情况的不同,因地制宜地选择治理模式(治理模式参见《贵州省喀斯特石漠化防治规划(2006---2050)》)。
4.3 工程总体布局和建设内容
对每条小流域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或立地条件评价,并根据小流域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农村经济发展方向及评价结果,结合小流域石漠化治理的有利条件,提出石漠化治理的思路与措施,合理确定治理措施总体布局和配置,详细阐述小流域各项治理措施的具体布设要求。(重点填列各项表格)
根据小流域的工程布局确定各项建设内容和规模,主要包括林草植被保护与建设工程、发展草食畜牧业、基本农田建设与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农村沼气、易地扶贫搬迁与劳务输出、科技支撑(主要是对石漠化监测体系建设的考虑)(重点填列表各项表格)
五、工程设计 5.1 林草植被保护与建设工程(含封山育林、人工造林、人工种草、改良草地、围栏等内容)
5.2 草食畜牧业(含建设棚圈、饲草机械、青贮窖等)5.3 基本农田建设与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含坡改梯、小型水利水保工程)
5.4 科技支撑(主要是对石漠化监测体系建设的考虑)要求:各项工程参照各行业现有的设计规程规范,按“林草植被恢复作业设计要求”和“小型水利水保工程与基本农田建设部分作业设计要求”完成
六、项目组织、质量与进度管理
6.1 施工组织管理
简述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四制”等。
6.2 招投标方案设计 6.3 施工质量控制
简述确保工程质量的管理模式 6.4 实施进度设计
简述项目建设期限,和各项工程进度安排。
七、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
7.1 预算编制依据 注:投资预算的范围为石漠化专项资金安排的林草植被恢复和建设、草地畜牧业、坡改梯及小型水利水保工程
7.2 各分项工程预算(含工程措施中的单位工程单价分析)7.3 工程总预算(含整合的面上工程投资和石漠化专项工程投资之和)
7.4 资金筹措方案
八、效益评价
简述工程实施后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项目实施保障措施
主要阐述项目的制度建设,含技术服务培训、科技示范推广等,特别是各部门组织协调、联动合作制度的建设。
附件:附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