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西藏自治区概况阅读 西藏自治区资料篇一
为学习借鉴西藏自治区藏传佛教文化旅游的发展经验以及拉萨市“文化兴市”发展战略,推动我市“文化立市”战略实施,5月16日—20日,xx率领xx一行xx人赴西藏自治区进行了学习考察。先后考察了拉萨、纳木错、林芝等地,重点了解了西藏文化旅游的发展情况,现将学习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西藏藏传佛教文化旅游的做法和成效
(一)文化和区位优势独具特色
1、文化旅游资源独具特色。西藏旅游资源不仅有高原自然景观,如世界屋脊立体景观,保存完好的原始森林、高山、冰川、珍稀动植物,而且文化旅游资源独具特色。藏传佛教文化特色旅游资源众多。西藏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座,国家风景名胜区1处,对外开放山峰5座,自然保护区13处,景点100多处,具有大容量、多样性和鲜明藏传佛教特色。藏传佛教文化旅游资源品味高、精品多。历史、宗教、文化完整保存于寺院、宫殿、庄园、建筑、壁画、雕塑等古迹。有众多顶级旅游资源,哲蚌寺、色拉寺、萨迦寺、藏王墓、古格王朝遗址为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布达拉宫和大昭寺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风情独特的藏传佛教民俗旅游资源。藏族文化、民俗、习俗与宗教密切相关。藏族服饰、器物用具、民间工艺、竞技、藏医藏药、天文历算、戏剧歌舞、传召大法会、沐浴节、望果节;藏族饮食、民居、拉萨雪顿节、那曲羌塘恰青赛马节等,使游客心驰神往。
2、文化优势独具特色。文化旅游为西藏旅游资源开发提供了广阔市场和主要客源。藏传佛教理论体系庞大,思想哲理深邃,境界取向玄远,文化底蕴深厚。藏传佛教古朴厚重的神秘价值取向。辉煌古刹、奇丽河流湖泊、俊俏冰川雪峰、神秘雪域神山圣湖、灵童转世等形成独特文化体系,具有神秘色彩和诱惑力,吸引朝圣者祈求助德。真诚善良的伦理规范。佛教是传统藏族社会道德规范和文化心理特质的基石。山川河湖崇拜。藏传佛教崇拜山川河湖,与自然和谐相处。圣山、圣湖观念和绕转习俗强化了藏民的环保意识。寺院及其内部陈设。建筑师和艺术家将藏传佛教精深思想和藏族历史物化在藏传佛教寺庙建筑、壁画、唐卡艺术中,通过观察、欣赏,获得美的享受和求知欲的满足。佛学院及宗教研究。作为佛学最高学府,佛学院讲经缜密,治学严谨,教学体系完备,学者辈出,著作丰富。
3、区位条件独具特色。地理优势。西藏高原土地辽阔、人口稀少、工业化程度低,处于原始自然状态,自然生态环境制约多数产业发展,吸引渴望回归自然的游客体验。区位优势。西藏与印度、尼泊尔、缅甸毗邻,客源跨国交流得天独厚。
(二)文化旅游开发意义重大
1、旅游产业是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支柱。西藏将旅游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已开发旅游资源中宗教旅游地位突出。
国家向西藏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旅游打破地区封闭,产生大量人流、物流以及信息流,为其它产业发展开拓空间,改善环境,培育经济增长点。相比工业、农业,旅游服务地区差异小,制约着其它产业发展的封闭环境构成西藏旅游业的特色,西藏发展旅游产业具有显著比较优势。
2、藏传佛教旅游是西藏文化旅游核心。西藏藏传佛教对养生和心灵平静有吸引力,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生共荣。藏传佛教渗透到藏族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各领域,对藏族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生态伦理观和审美观产生深刻影响,物化在建筑、绘画、雕塑、戏剧、音乐等艺术形式中,赋予藏区文化旅游资源以人文内涵,是藏区独具特色的优势文化资源,也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3、藏传佛教旅游开发利于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发展保护宗教圣地,宗教与旅游相互促进。发掘藏传佛教文化旅游的参与性,可使游客直接视听、亲身体验,遵从藏传佛教仪轨,学习藏传佛教礼仪,参与藏传佛教活动,购买藏传佛教纪念品,感受浓郁的藏族独特文化和藏传佛教精神世界,追求文化差异、文化认同和文化审美,保护和传承西藏佛教文化遗产。
(三)藏传佛教旅游的开发机遇
1、国家政策优势明显。1979年,中央拨款7亿多元对寺庙、灵塔、祭奠等宗教场所进行维修,包括拉萨三大寺和很多中小寺庙得到修复;1989—1994年国家拨款5500多万元和大
量黄金白银,对布达拉宫重点维修;2002年布达拉宫、罗布尔卡、萨迦寺三大重点文物保护 维修总投资3.3亿元;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提出,要把西藏建设成为“重要的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这为西藏的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2、客源优势明显。宗教旅游生命周期长。藏传佛教文化旅游市场资源独特,规模大,需求稳定,是优质旅游市场,无特殊事件发生,不易衰落。国内外对西藏的关注持续升温。因历史、民族、宗教、社会、文化、民俗等原因,藏传佛教文化旅游长期处于国际热点领域,国内外人士对该神奇地域情有独钟,藏传佛教文化旅游对旅游者的吸引力持续存在并产生巨大经济效益。
3、拉萨“文化兴市”战略机遇。“文化兴市”战略是拉萨市站在国家发展战略、西藏自治区发展规划和拉萨市创建国际旅游城市全局作出的重大部署,对推动拉萨由文化资源大市向文化发展强市的战略转型意义重大。借此,拉萨市启动了“中国西藏文化旅游创意园区”建设。园区位于距拉萨主城区2公里的次角林沟,面积约15平方公里,相传是文成公主进藏后随行人员的聚居地。规划用时3年把这里建设成为“藏文化的世界总部基地、藏文化旅游产品标准输出地、藏文化创意发祥地、高端休闲度假地、市民休闲度假地”,打造具有西藏特色、西藏风格、西藏气派的先进文化旅游品牌。
二、关于我市“文化立市”发展战略的对策和建议
(一)强力推进“文化立市大规划”。强化规划是政府第一资源、第一职责的意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文化立市大规划”。按照国际化、高标准的原则,选择顶级设计单位,组织精干力量,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目前的规划设计,下决心做文化立市的精品工程。按照宁慢不错、宁留不占的原则,确保概念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强力建设“大基础”,推动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两轮驱动”。强化基础设施“硬件”建设,夯实发展后劲。打造“东坡宋城”、“两宋荣光”景观大道和苏轼、苏洵、苏辙、苏母四大名人公园,提前开展文化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全力对接,共同支持文化产业园区项目。强化文化旅游服务“软件”建设,抓好文化活动开展、文化艺术创作、文化品牌打造三项工作。加强诚信建设,加大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三)大胆探索“东坡文化旅游创意园区”建设,大力弘扬独特的东坡文化。学习借鉴拉萨市建设“中国西藏文化旅游创意园区”新模式,积极探索文化旅游园区机制,建议我市将东坡岛建设成为“东坡文化旅游创意园区”,集民俗文化展示、民俗手工艺品产销、演艺娱乐、酒店休闲、商贸观光、生活服务于一体的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由大集团、大企业对园区进行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安置、政务服务和社会管理。把我市建设成为“东坡文化的总部基地、高端休闲度假地、市
民休闲度假地”,实现“文化事业一流、文化产业一流、城市文明一流”三大目标,努力把眉山建设成为全国文化强市。
西藏自治区概况阅读 西藏自治区资料篇二
西藏自治区概况
一、概况
西藏简称藏,地处世界上最大最高的青藏高原,平均海拔4千米以上,全区总人口为281万人(2006年末数字)。人口出生率为17.4‰,死亡率为5.7‰,自然增长率为11.7‰。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21人,西藏人口分布也很不均衡,多数人口集中在南部和东部。平均预期寿命已由1951年和平解放前的35.5岁提高到目前的67岁。面积为120多万平方公里。
西藏全区共划1地级市、6地区、1县级市、76县,年平均气温为8℃左右。
西藏是以藏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区,其他还有汉族、回族、门巴族、珞巴族等。未识别民族有夏尔巴人和僜人,其人数较少,只有2000余人。西藏既有独特的高原雪域风光,又有妩媚的南国风采,而与这种大自然相融合的人文景观,也使西藏在旅行者眼中具有了真正独特的魅力。至今,还有许多藏族人的生活习俗与高原之外的现代人有着很大的距离,也正由于距离的产生,才使西藏的一切具有了观赏价值。
西藏自治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五个民族自治区之一,成立于1965年9月1日。
西藏自治区位于中国的西南边疆,青藏高原的西南部。它北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毗邻,东连四川省,东南与云南省相连,南边与西部与缅甸、印度、不丹、尼泊尔等国接壤,形成了中国与上述国家全长近4000公里的边境线。全区土地面积为122万多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12.8%。
二、自然地理
1.地形与山脉
西藏自治区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是青藏高原的主体部分,有着“世界屋脊”之称。这里地形复杂,大体可分为三个不同的自然区∶北部是藏北高原,位于昆仑山、唐古拉山和冈底斯山、念青唐古拉山之间,占全自治区面积的三分之二;在冈底斯山和喜马拉雅山之间,即雅鲁藏布江及其支流流经的地方,是藏南谷地;藏东是高山峡谷区,为一系列由东西走向逐渐转为南北走向的高山深谷,系著名的横断山脉的一部分。地貌基本上可分为极高山、高山、中山、低山、丘陵和平原等六种类型,还有冰缘地貌、岩溶地貌、风沙地貌、火山地貌等。蜿蜒于西藏高原南侧的喜马拉雅山,由许多近似东西向的平行山脉组成,其主要部分在中国与印度、尼泊尔的交界线上,全长2400公里,宽约200─300公里,平均海拔在6000米以上。海拔8844.43米的世界第一高峰一珠穆朗玛峰,耸立在喜马拉雅山中段的中尼边界上;在其周围5000多平方公里内,有8000米以上高峰4座,7000米以上高峰38座。
2.河流与湖泊
在西藏自治区境内,流域面积大于1万平方公里的河流有20多条,流域面积大于2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100条以上。著名的河流有金沙江、怒江、澜沧江和雅鲁藏布江。西藏还是国际河流分布最多的一个中国省区,亚洲著名的恒河、印度河、布拉马普特拉河、湄公河、萨尔温江、伊洛瓦底江等河流的上源都在这里。西藏河流的水源主要由雨水、冰雪融水和地下水组成,流量丰富,含沙量小,水质好。雅鲁藏布江为西藏第一大河,发源于喜马拉雅山北麓仲巴县境内的杰马央宗冰川,经珞瑜地区流入印度,称为布拉马普特拉河。雅鲁藏布江(中国境内崐)全长2057公里,流域面积24万多平方公里,流域平均海拔4500米左右,是世界上海拔最高的大河。雅鲁藏布江大峡谷深达5382米,是地球上最深的峡谷。大峡谷谷底最窄处仅74米,最宽处约200米,全长为370公里。
广袤的西藏高原上点缀着大小湖泊1500多个,其中面积超过1000平方公里的有纳木错、色林错和扎西南木错超过100平方公里的湖泊有47个。纳木错也是世界上海拔最高的湖泊。湖泊面积为24183平方公里,约占中国湖泊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西藏高原不仅是中国最大的湖泊密集区;也是世界上湖面最高、范围最大、数量最多的高原湖区。这里的湖泊咸水湖多,淡水湖少,湖面海拔超过5000米的有17个,它们的面积都在50平方公里以上。
3.气候特点
空气稀薄,气压低,含氧量少。太阳辐射强,日照时间长。气温偏低,日温差大。全年分为明显的干季和雨季。气候类型复杂,垂直变化大。
西藏高原复杂多样的地形地貌,形成了独特的高原气候。除呈现西北严寒干燥,东南温暖湿润的总趋向外,还有多种多样的区域气候和明显的垂直气候带。“十里不同天”、“一天有四季”等谚语,即反映了这些特点。与中国大部分地区相比,西藏的空气稀薄,日照充足,气温较低,降水较少。西藏高原这里每立方米空气中只含氧气约150─170克,相当于平原地区的62%至65.4%。西藏是中国太阳辐射能最多的地方,比同纬度的平原地区多一倍或三分之一日照时数也是全国的高值中心,拉萨市的年平均日照时数达3021小时。气温偏低,年温差小,但昼夜温差大。拉萨、日喀则的年平均气温和最热月气温比相近纬度的重庆、武汉、上海低10─15摄氏度。拉萨、昌都、日喀则等地的年温差为18─20摄氏度阿里地区海拔5000米以上的地方,8月白天气温为10摄氏度以上,而夜间气温降至摄氏零度以下。西藏自治区各地降水的季节分配不均,干季和雨季的分界非常明显,而且多夜雨。年降水量自东南低地的5000毫米,逐渐向西北递减到50毫米。每年10月至翌年4月,降水量仅占全年的10%至20%;从5月至9月,雨量非常集中,一般占全年降水量的90%左右。
三、历史沿革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早在公元前,居住在这里的藏族先民就与生活在中原的汉族有着联系。以后,经过漫长的岁月,西藏高原上分散的众多部落逐渐统一,成为现在的藏族。
1.古代
公元七世纪初,中国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唐朝(618-907年)建立起强大的统一政权,结束了中原地区300多年的混乱分裂局面。与此同时,藏族的民族英雄松赞干布兼并十余个部落和部族,在西藏高原实现统一,正式建立了吐蕃王朝,定都逻娑(今拉萨)。松赞干布在位期间,锐意修好唐廷,吸取唐朝的先进生产技术和政治文化成果。他曾两次派遣大臣赴唐廷求婚,于公元641年迎娶了唐太宗的宗女文成公主。松赞干布还从唐朝引入造酒、碾磨、纸墨等生产技术,遣贵族子弟到长安(今西安)学习诗书,聘汉族文人入蕃代典表疏,与唐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保持了极为友好的关系。唐高宗封松赞干布为“附马都尉”、“西海郡王”,后又晋封为“宾王”。松赞干布奠定了吐蕃与唐朝200余年频繁往来的“甥舅亲谊”。
公元710年,唐金城公主携带绣花锦缎数万匹,工技书箱多种和一应使用器物入蕃,嫁吐蕃王赤德祖赞。金城公主入蕃后曾资助于田(今新疆境内)等地佛教僧人入蕃建寺译经,并向唐朝求得《毛诗》、《礼记》、《左传》、《文选》等典籍。公元821年,吐蕃王赤热巴巾三次派员到长安请求会盟。唐穆宗命宰相等官员与吐蕃会盟官员在长安西郊举行了隆重的会盟仪式。次年,唐朝派刘元鼎等人到吐蕃寻盟,与吐蕃僧相钵阐布和大相尚绮心儿等人结盟于拉萨东郊。此次会盟时在唐长庆元年(822年)和二年(823年),史称“长庆会盟”。会盟双方重申了历史上“和同为一家”的甥舅亲谊,商议今后“社稷如一”。记载这次会盟内容的石刻“唐蕃会盟碑”共有三块,其中一块立于拉萨大昭寺前。
公元842年,吐蕃王朝因王室内讧和部族之间、将领之间的混战而分裂瓦解,出现众多互不统属的地方势力。它们各占一方,互相征伐,战争连绵持续了400余年。13世纪初,蒙古族领袖成吉思汗在中国北部建立蒙古汗国。1247年,萨迦派高僧班智达·贡嘎坚赞同蒙古汗国皇子阔端在凉州(今甘肃武威)议定了西藏诸部归顺蒙古汗国和接受所规定的地方行政制度的内容;萨迦地方政权建立。1271年,蒙古汗政权定国号为元,并于1279年统一全中国,建立了统一的中央政权,西藏成为中国元朝中央政府直接治理下的一个行政区域。1260年,元朝皇帝忽必烈(1215-1294年)即蒙古汗王位后,封贡嘎坚赞的侄子、萨迦派法王八思巴为国师。1264年,忽必烈设释教总制院,命八思巴以国师身份兼领院事。在总制院(后改宣政院)下,设有“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负责处理和管辖现今西藏大部分地区的军政事务。宣慰使司下面辖有管理民政的万户府、千户所。1265年,忽必烈封八思巴为大宝法王、帝师,并通过八思巴举荐,任命了总管西藏事务的行政长官和13个万户府的万户长。1268年、1287年和1334年,元朝中央曾三次派官员在西藏清查户口,还在西藏地区设立了15个驿站,联成通往大都(今北京)的交通线,推行并确立了西藏地方的“乌拉”(意为徭役、差役)制度。历代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管辖自13世纪中叶西藏地区正式归入元朝版图后,中国虽然经历了几代王朝的兴替,多次更换中央政权,但西藏一直处于中央政府的管辖之下。14世纪中叶,萨迦地方政权逐渐衰落。
1354年,以降曲坚赞为首的帕竹噶举派成为西藏大部分地区的统治者,形成了政教合一的帕竹地方政权。在西藏帕竹时期,元中央政府承认了这一事实,封降曲坚赞为大司徒。1368年明朝建立后,采取了普遍封赐的政策,对具有政治实力的地方诸教派首领均赐加以“王”、“法王”、“灌顶国师”等名号;王位的继承必须经皇帝批准,遣使册封。这时,**喇嘛和**喇嘛两大**系统所属的格鲁派兴起,三世**喇嘛索南嘉措向明廷入贡,获得明朝中央封赐的“朵儿只唱”名号。明朝中央对西藏地方的治理,沿袭了元朝的办法,先后设置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分别管理前后藏、昌都和阿里地区的军政事务。其间,帕竹地方政权在西藏部分地区建立了宗本制度,所任各宗的行政首脑,明朝皆授以官职,使其既为宗本(相当于县长)又为中央命官。
1644年清朝取代明朝,对西藏的治理更加严密,使中央政府在西藏行使主权管辖的施政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清顺治皇帝数次邀请五世**进京,1652年,五世**进京觐见。1653年,顺治皇帝颁赐金册、金印,敕封五世**,正式确定了**喇嘛的封号。1713年,康熙皇帝册封五世**罗桑益西为“**额尔德尼”,正式确定了**喇嘛的名号。自此,**喇嘛在拉萨统治西藏的大部分地区,**额尔德尼在日喀则统治西藏的另一部分地区。
1727年,清朝设立驻藏大臣,代表中央监督西藏地方行政;西藏与四川、云南、青海的区界,就是于此时派员正式勘定的。1721年,清朝中央政府在西藏建立噶伦制度;1750年,再次调整管理西藏的行政体制,废除郡王制度,建立西藏地方政府(即“噶厦”),规定了驻藏大臣与**喇嘛共同掌握西藏事务的体制。1793年,清朝政府就驻藏大臣的职权、**与**及其他大**转世、边界军事防务、对外交涉、财政税收、货币铸造与管理,以及寺院的供养和管理等,颁布了著名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共29条。此后100余年,29条章程确定的基本原则一直是西藏地方行政体制和法规的规范。
2.中华民国时期(公元1912—1949年)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次年建立了中华民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西藏是中华民国22行省之一。此后正式颁布的《宪法》等法律法规,也都明确规定西藏是中华民国的一部分。
1912年7月,民国政府设立管理蒙藏事务的中央机构——蒙藏事务局(1914年5月改称蒙藏院),并任命中央驻藏办事长官,直属国务总理,例行清朝驻藏大臣职权。1929年蒙藏院改制为蒙藏委员会。1940年4月,蒙藏委员会在拉萨设立驻藏办事处,作为中央政府在西藏的派出机构。第十四世**喇嘛本人的认定、坐床也是经当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批准的。
民国时期的大量档案记载证明,民国时期的历届国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性议事机构或历次国民大会,**喇嘛、西藏地方政府和**额尔德尼都派有代表参加,并被选举或委任各种国家公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年至今)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当日,藏传佛教格鲁派两大**之一的第十世**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表示拥护中央人民政府,并表达了希望早日解放西藏的强烈愿望。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在北京签订。协议签订后,十四世**喇嘛、十世**额尔德尼分别致电中央,表示拥护,决心维护祖国主权的统一。根据《十七条协议》,西藏实现了和平解放。
1954年,**喇嘛、**额尔德尼共同赴北京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次会议上,**喇嘛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额尔德尼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拉萨成立。**喇嘛为主任委员,**为第一副主任委员。
西藏的民主改革是《十七条协议》确定的原则。但在20世纪中叶的西藏,已被欧洲革除数百年之久的封建农奴制度,仍被西藏农奴主阶级视为不能变革的美好制度。因此,围绕要不要执行《十七条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爱国进步力量与西藏上层及守旧势力之间经历了尖锐复杂的斗争。1959年3月10日,西藏的反动农奴主阶级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公开宣布“西藏独立”,发动了全面武装叛乱。3月28日,国务院发布命令,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由十世**代理筹委会主任。
1959年6月和9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先后通过了《关于西藏全区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和《关于废除封建农奴主土地所有制和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决议》等历史性的决议,决定充分发动群众,在全区实行民主改革,废除封建农奴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一顺应历史潮流的民主改革的基本任务于1961年年底完成,并在西藏地方各县、区、乡相继建立了基层人民政权。1962年3月,全区92%的乡镇以农会为基础进行了基层普选。1965年7—8月,县级选举工作基本完成。
《十七条协议》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从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到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1959年筹委会奉命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再到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其间经历了14年时间。
1954年11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筹备小组成立。经过两年工作,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拉萨正式成立。筹委会由来自西藏地方政府、**堪布会议厅、昌都地方人民解放委员会、中央政府代表和其他方面的51名委员组成,**喇嘛为主任委员,**为第一副主任委员。
对于西藏旧政权,中央始终坚持和平改革的方针,把自下而上地发动群众,同自上而下地和平协商有机结合。按照这一方针,筹委会力争将原西藏地方政权以和平的方式转化为人民政权,大量旧政权的官员被吸收进来,安排了相应的职位。然而上层统治者中的少数反动分子却一再制造事端,反对民主改革,最终于1959年3月10日发动武装叛乱。随着叛乱失败,**喇嘛出逃印度,自治区筹委会开始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中央政府当时仅任命**为筹委会代理主任委员,为**喇嘛的回归留下了机会。
此后几年,西藏的民主改革,建立各级人民政权、培养干部等工作蓬勃开展起来。在民主改革基本完成,各县人民政府及基层政权普遍成立的基础上,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隆重举行,西藏自治区宣告正式成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在西藏全面建立起来。
四、行政区划
西藏自治区设1个地级市(拉萨市)、6个地区(昌都地区、林芝地区、山南地区、日喀则地区、那曲地区、阿里地区)和73个县(市区)。
其中,拉萨市辖7个县和1个县级城关区;昌都地区辖11个县,行署设在昌都镇;林芝地区辖7个县,行署设在八一镇;山南地区辖12个县,行署设在泽当镇;日喀则地区辖
17个县和1个县级市,行署设在日喀则市;那曲地区辖10个县,行署设在那曲镇;阿里地区辖7个县,行署设在狮泉河镇。
具体如下:
拉萨市(管辖7个县、1个县级城关区)拉萨市城关区、林周县、达孜县、堆龙德庆县、尼木县、当雄县、曲水县、墨竹工卡县。
昌都地区(管辖11个县)昌都县、左贡县、芒康县、洛隆县、边坝县、江达县、贡觉县、类乌齐县、丁青县、察雅县、八宿县。
林芝地区(管辖7个县)林芝县、米林县、朗县、工布江达县、波密县、察隅县、墨脱县。
山南地区(管辖12个县)乃东县、扎囊县、贡嘎县、桑日县、琼结县、洛扎县、加查县、隆子县、曲松县、措美县、错那县、浪卡子县。
日喀则地区(管辖17个县、1个县级市)日喀则市、南木林县、江孜县、定日县、萨迦县、拉孜县、昂仁县、谢通门县、白朗县、仁布县、康马县、定结县、仲巴县、亚东县、吉隆县、聂拉木县、萨嘎县、岗巴县。
那曲地区(管辖10个县)那曲县、申扎县、班戈县、聂荣县、安多县、嘉黎县、巴青县、比如县、索县、尼玛县。
阿里地区(管辖7个县)普兰县、札达县、噶尔县、日土县、革吉县、改则县、措勤县。
五、西藏首府
拉萨市是西藏自治区的首府,是全区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也是一座有1300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它位于雅鲁藏布江支流拉萨河中游北岸,海拔3658米。面积近3万平方公里,有40万人口。其中市区面积544平方公里,城市人口14万,在藏、汉、回等民族,藏族人口占87%。拉萨市郊区的农牧业比较发达,新建了一批蔬菜、肉食基地。自治区的骨干工业企业也集中在拉萨,全市有商业网点一万多个。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后,特别是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拉萨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市区出现了一大批具有民族特色和现代化风格的建筑,如拉萨饭店、西藏人民会堂、西藏大学、西藏体育馆、自治区人民医院、拉萨电影院、群众艺术馆、拉萨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等等。拉萨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现已开通了程控电话,建立起卫星通信地球站;青藏铁路已历史性通车,以拉萨为中心辐射到全西藏的公路网已经形成,市区道路都铺设了柏油路面和上下水管道。被列入国家重点开发试验的羊八井地热田,面积20─30平方公里,地表天然热能总释放量高达10.7万大卡/秒,预计热能开发潜力15万千瓦,是中国已投入开发利用的最大地热电站。拉萨市有古迹200多处,已开发的旅游景点20多处,待开发的景点30多处。大昭寺、小昭寺、布达拉宫、甘丹寺、哲蚌寺、色拉寺、罗布林卡等著名建筑,都是主要的旅游区。纳木错、德中温泉和林周、墨竹工卡自然保护区,是主要的自然风景区。位于旧城区中心的八廓街,是旅游者的好去处,它较完整地保存了古城的传统风貌。这里十分繁
华,商店林立,香客川流不息。沿街摆满了各种民族手工艺品以及民族服装,丰富多彩,应有尽有。
六、经济发展
1.交通
青藏铁路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世纪之初做出的战略决策,是西部大开发的标志性工程,对加快青藏两省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造福各族人民,具有重要意义。铁路已于2006年7月1日9:00全线通车。
青藏铁路由青海省西宁市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全长1956公里。其中,西宁至格尔木段长814公里,1979年建成铺通,1984年投入运营。正在修建的格尔木至拉萨段,自青海省格尔木市起,沿青藏公路南行至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市,全长1142公里,其中新建1110公里,格尔木至南山口既有线改造32公里。
青藏公路,从青海省省会西宁市,经茶卡、都兰、格尔木到拉萨,全长1214公里,全线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其中包括海拔4837米的唐古拉山口。青藏公路是世界上海拔最高、线路最长的柏油公路,全年畅通,是我国四条进藏公路中唯一有客运班车营运的线路,也是目前通往西藏路程最短、路况最好且最安全的公路。
新藏公路,从新疆叶城到拉萨的新藏公路全长2841公里,大部分公路处于无人区内,无加油站,当地的司机都要多备几桶油,而且交通和通讯也十分不便。路途所需时间至少在半个月以上。
川藏公路,川藏公路始于四川成都,经雅安、康定,在新都桥分为南北两线,南北两线间有昌都到邦达的公路(169公里)相连。
滇藏公路,从云南省下关市出发,经香格里拉,北至西藏芒康县,全长800公里。
中尼公路,从尼泊尔的加德满都出发,经樟木友谊桥,进入中国西藏自治区的聂拉木县,过西藏第二大城市日喀则市,到达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全长2415公里。
2.农业
宜农耕地及其主要分布和特点:
目前西藏拥有宜农耕地680.57万亩,约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42%;净耕地面积523.43万亩,约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31%;牧草地96934.8万亩,约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56.72%。林地10716万亩,约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6.27%。居民及工矿用地50.45万亩,约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03%;交通用地32.92万亩,约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02%;水域8291.96万亩,约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4.85%;未利用土地54354.8万亩,约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31.8%。从以上数据可看出,以牧草地和尚未利用的面积最大,合计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88.52%,再依次是林地、水域、耕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耕地、牧草地、林地等合计面积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63.3%。西藏现有的粮食作物、果树、蔬菜、茶叶、青饲料等种植业用地均属耕种土壤范畴。耕种土壤面积最大的是日喀则地区,占全区耕种土壤面积的37.79%;其次是昌都地区,占19.86%。山南地区和拉萨市的耕种土壤面积基本相近,分别占15.65%和15.48%;林芝地区占全区耕种土壤的8.65%;那曲和阿里地区耕种土壤面积较小,分别占1.99%和0.58%。全区74个县有耕种土壤分布的占62个,为总数的84%。
全区耕种土壤归属于28个土类中的16个土类,有12个土类没有耕种土壤。其中,耕种山地灌丛草原土壤面积最大,占全区耕种土壤面积的33.81%,其次为潮土和耕种亚高山草原土,分别占12.83%和12.38%。耕种草甸土占9.1%。耕种亚高山草甸土占9.47%。耕种褐土占8.1%。耕种灰褐土占7.99%。耕种棕壤占2.86%。这8类耕种土壤合计占全区耕种土壤面积的96.95%,其余8个土类面积很小,合计仅占3%左右。耕种土壤主要分布在冈底斯山至念青唐古拉山以南的河谷和三江流域河谷洪积扇、冲积台地、冲积阶地以及湖盆阶地上,其中,雅鲁藏布江干流台地及拉萨河、年楚河等支流谷地内的耕种土壤就占了全区耕种土壤的55%,其地貌条件相对较为一致。
西藏耕种土壤的垂直分布区间为海拔610米~4795米,其中海拔2500米以下的面积占5.6%,2500米~3500米之间的占11.4%,3500米~4100米的面积占60.8%,4100米以上的面积占22.2%。
草地土壤中包括了尚未作为放牧草场利用的荒草地土壤。那曲和阿里地区的面积最大,分别占全区草地土壤的40.25%和26.30%。其次是日喀则地区,占15.44%;昌都地区占8.39%;山南地区占3.99%;林芝地区占2.72%;拉萨市占2.91%。草地土壤的垂直分布区间为海拔2800米~5600米,其中,海拔4600米以上的草地土壤面积占82%,海拔3500米~4600米的面积占14%,低于海拔3500米的面积占4%。
西藏境内草地土壤归属于8个土类,高山草原上的面积最大,占全区草地土壤面积的59.48%,其次为高山草甸土和亚高山草甸土,分别占22.47%和9.88%。以下依次为亚高山草原土(2.98%)、草甸土(2.68%)、沼泽土(0.94%)、山地灌丛草原土(0.82%)和褐土(0.74%)。
全区林业土壤归属于10个大类,面积最大的是暗棕壤,占全区林业土壤的28.5%;以下依次是黄壤,占17,6%;黄棕壤、棕壤、赤红壤、灰褐土和亚高山林灌草甸土(亚类)的面积基本相当,各占10%左右;砖红壤占7.83%;褐土占1.18%;红壤占0.21%。各种土壤类型的宜林性能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随着地势的升高,不同土壤类型有着不同的适生林型和树种。海拔1100米以下,有适生热带雨林的砖红壤、红壤和赤红壤,占全区林业土壤面积的11.81%。海拔1100米~2800米有适生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和常绿针阔叶混交林的黄壤、黄棕壤,占全区林业土壤面积的28.18%。海拔2800米~3500米有适生温性针阔叶混交林的棕壤,占9.94%。海拔3400米~4600米有适生寒温性针叶林的略棕壤、灰化土、酸性棕壤和少量灰褐土,占28.69%。此外,还有适生杨、桦、柏等的疏林和灌木林的亚高山林灌草甸土、灰褐土、淋溶褐土和棕壤性土等,占21.39%,广泛分布在森林边缘,海拔上限可达4700米,下限为3000米~3800米的河谷地区。
西藏的耕地面积绝大部分分布在江河干、支流的河谷阶地、山麓斜坡、冲积扇地和湖泊平原一带。而且大部耕地是由草甸土、亚高山草原土、亚高山草甸土等开垦而来的。土壤类型因分布环境条件不同,在质地上有很大差异。大部分耕地的有机质含量低,即使有少数
土地含腐植质较多,亦因温度低,微生物繁殖慢、数量少、分解缓慢,很少被作物所吸收。部分耕地还存在着地面不平整、耕层较浅、砂性重、石砾多、质地偏粗、易漏肥等现象。在复种区耕作土壤的潜在肥力和较大肥力较高,供氮和供磷能力也较强。西藏人民从这些实际情况出发,总结经验,把农田基本建设与改良土壤紧密结合起来,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到1998年为止,包括部分原有的梯田,西藏已建成梯田、园田和平整土地100多万亩,按农业人口的劳动力平均,每人接近一亩。在土质改造方面,进行黏掺沙、沙掺粘,种植豆科作物,多施有机肥料,使部分土壤质地得到改良。
3.作物
西藏农业有悠久的历史,藏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利用当地复杂多样的气候条件培育了种类繁多的作物品种。在西藏除高原寒带季风干旱气候类型地区不能种植作物外,其余地区的河谷地带均有作物种植,且喜温、喜凉、喜湿和耐旱等不同生态型作物种类齐全。据统计,西藏作物有30多个品种。在亚热带山地季风湿润气候区内,种植有水稻、玉米、鸡爪谷、甘薯、大豆、绿豆、高粱、油菜、花生、甘蔗、烟草、芝麻等多种喜温作物和茶树、柑桔、油桐、油茶等亚热带经济林木,以及各种喜温的瓜类(南瓜、冬瓜、西瓜)和蔬菜(茄子、辣椒、西红柿、黄瓜)等。在高原温带季风半湿润、半干旱气候区,适宜种植冬青稞、冬小麦、春小麦、春青稞、豌豆、蚕豆、马铃薯、油菜、甜菜等喜凉作物和苹果、梨、桃、杏、葡萄、石榴、核桃等果树,以及甘蓝(莲花白、包心菜)、大白菜、油菜、菠菜、萝卜、胡萝卜、芹菜、莴笋、大葱、大蒜、韭菜等喜凉的蔬菜。在高原季风亚寒带气候区,选择优良的小气候环境,种植有早熟的青稞、油菜、圆根、萝卜等作物。
西藏大部分地区光照强,白昼温度相对高、降水最集中的季节又多为植物旺盛生长的季节,不像地中海气候那样,冬春多雨,夏季炎热干燥,光、温、水极不协调,气候资源难于发挥生产潜力。西藏地区光、温、水同季,配合协调,作物的营养生长和生殖生长能力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西藏夏季气温较低,作物各发育阶段无抑制性高温影响,光合作用日进程无“午睡”现象,光合作用强,有机物累积多,有利于种子植物形成大穗、增加千粒重和块根、块茎植物贮藏器官的发育,为高产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西藏一般作物贮藏器官(种子、块根、块茎)特别发达,单株生产力高。如小麦、青稞通常每穗达40粒~50粒以上,千粒重40克~55克,单穗重13克~25克以上;油菜籽千粒重4克~6克,每株产量10克~20克;蚕豆千粒重1000克~1500克等等,这些纪录都比我国农业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高。
4.河谷农业
素有“西藏粮仓”之称的雅鲁藏布江中游干、支流河谷地带,位于喜马拉雅山脉与冈底斯山-念青唐古拉山脉之间,西起拉孜,东至桑日,东西长约500公里,南北宽处达200公里,窄处仅50公里左右。包括拉萨、山南、日喀则三个地、市的22个县和5个国营农场,是西藏最重要的河谷农业区和商品粮基地,也是自治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
雅鲁藏布江干流拉孜至大竹卡、贡嘎至桑日等河谷段,以及拉萨河和年楚河中、下游河谷段,均是长100公里~200公里,宽3公里~10公里的宽谷平原,海拔较低,多在4000米以下,地势平坦,土地肥沃,引水灌溉便利,耕地密布,是西藏农业的精华所在。
这一带气候温和,热量条件较好,年均温6℃~8℃,最暖月均温15℃左右,最冷月均温-2℃~4℃,无霜期在120天~150天左右。光照充足,年均日照达3000小时左右,太阳辐射强,降水较少,一般在250毫米~450毫米,且集中在6月~9月间,占全年降水量的90%以上,雨热同季,光、温、水配合较好,对作物生长有利。
本区土地总面积虽然只占全藏的3.6%,但耕地面积却占全藏的45.6%,居住着占自治区40%以上的人口。本区人口比较稠密,人口密度比全藏平均数高8倍,每个劳动力平均负担耕地5.1亩,劳动力较充足。交通发达,基本上形成了以拉萨、日喀则为中心的公路运输网,各县的多数地区有公路相通。农业技术装备较好,机械化程度较高,机耕面积在30万亩以上,占耕地面积的1/3以上。区内有拉萨、日喀则和泽当等地的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试验场。兴修了大批水利工程,河谷地区的多数农田有较好的灌溉条件。如拉萨河两岸就有30多条引水渠道,并在主要支流上修建了小型水库、提灌站、防洪排涝和截潜流等工程设施。拉萨河下游各县和山南地区所属各县耕地的有效灌溉率在60%左右,其他各县的灌溉率也在30%左右。沿江、河两岸的耕地大多进行了平整和改良,部分耕地已初步实现了园田化。
5.矿产资源
西藏目前已发现101种矿产资源,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41种,勘查矿床100余处,发现矿点2,000余处,已开发利用的矿种有22种。西藏优势矿种有铜、铬、硼、锂、铅、锌、金、锑、铁,以及地热、矿泉水等,部分矿产在全国占重要地位,矿产资源潜在价值万亿元以上。矿产资源储量居全国前5位的有铬、工艺水晶、刚玉、高温地热、铜、高岭土、菱镁矿、硼、自然硫、云母、砷、矿泉水等12种。石油资源目前也有很好的找矿远景。
七、饮食风俗
牛羊肉:藏族人民主要以食牛羊肉和奶制品为主。在牧区一般不食蔬菜,饮食单调,从单一的饮食结构来说,牧区乃至整个西藏都属高脂肪,高蛋白饮食区。众所周知牛羊肉热量很高,这有助于生活在高海拔地区的人们抵御寒冷。有趣的是藏族人民有食生肉的习惯,若到一些牧民或农区家中,你会看到挂到屋内或帐篷内的风干的牛羊肉,你若去这些人家作客,主人会拿出风干的牛羊肉叫你品尝,这种风味只有在高原才能品尝得到。
饮料:各种饮料是构成藏族群众营养食品不可缺少的东西。藏族的饮料有酥油茶、甜茶、青稞酒等。酥油茶除与主食糌粑同时食用外,也当作每日食用的饮料。酥油茶与甜茶分别用酥油、牛奶或奶粉加茶叶、盐、白糖制成,酥油茶与甜茶都具有茶的功能。在西藏,用酥油茶待客,是藏民族古老的传统。无论你走进牧民的帐篷,还是农民的泥土小屋,或走亲访友,主人总会打好醇香的酥油茶请你品尝。藏胞出远门,亲友前来送别会献上一条洁白的哈达,敬上一碗酥油茶,祝远行者逢凶化吉,一路顺风。藏族的另一种饮料枣青稞酒是用青稞发酵后酿制而成的,在西藏男女老少都喝此酒,藏族人民在过节前都要酿造大量的青稞酒。从藏历四月到八月,几乎所有的传统节日和非传统节日,宗教节日和非宗教节日,拉萨人都要提上甘甜醉人的青稞酒,到绿茵的草地上,三五成群,搭起各种色彩的帐篷,一边喝着青稞酒,一边尽情歌舞,显示出藏族酒文化的魅力。
酥油:在西藏随时随地可以见到酥油。在拉萨的八角街,牧民拿着一块块、一包包的酥油,摆在地上,拿在手上,到处兜售;不论城乡,每个粮油店里,一定断不了酥油的供应;走进每个家庭,柜子里摆的东西可以缺这少那,但不会没有酥油。总之,酥油是每个藏族人时刻不可缺少的食品。酥油是从牛、羊奶中提炼出来的。牧民炼酥油是很有趣的。在牛奶分离器还没普遍使用的西藏牧区,人们提炼酥油仍然是用土办法。牧民妇女将奶汁稍为加温,然后倒入叫做“雪董”的大木桶里,再用力上下抽打,来回数百次,搅得油水分离,上面便浮了一层谈黄色的脂肪质,把它舀起来,灌进皮口袋,冷却了便成酥油。酥油有很高的营养价值。藏族群众,特别在牧区,一般很少吃菜和水果,日常的热量除了肉外,便靠酥油了。酥油的吃法很多,主要是打酥油茶喝,也有放在糌粑里调和着吃;逢年过节,老乡们炸果子、“卡赛”,也用酥油。
八、名胜古迹
西藏名胜古迹众多。目前,全区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51处,其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7处,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5处,地(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69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
(1)布达拉宫。西藏现存最大最完整的古堡建筑群,位于拉萨市中心,以前是**的冬宫。1995年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2)大昭寺。位于拉萨市中心。
(3)甘丹寺。位于达孜县。
(4)萨迦寺。位于萨迦县。
(5)扎什伦布寺。位于日喀则市,是历代**驻锡寺。
(6)昌珠寺。位于乃东县。
(7)江孜宗山抗英遗址。位于江孜县。
(8)藏王墓。吐蕃王朝时期藏王的墓葬群,位于琼结县。
(9)古格王国遗址。位于札达县。
(10)哲蚌寺。位于拉萨市西郊。
(11)色拉寺。位于拉萨市北郊。
(12)罗布林卡。位于拉萨市西郊,以前是**的夏宫,现为人民公园。
(13)夏鲁寺。位于日喀则市。
(14)托林寺。位于札达县。
(15)桑耶寺。位于扎囊县,是西藏的第一座寺院。
(16)卡若遗址。位于昌都县。
(17)扎塘寺。位于扎囊县。
(18)白居寺。位于江孜县。
(19)小昭寺。位于拉萨市中心。
(20)朗赛林庄园。位于扎囊县。
(21)大唐天竺使出铭。位于吉隆县。
(22)拉加里王宫。位于曲松县。
(23)吉如拉康。位于乃东县。
(24)桑喀古托寺。位于洛扎县。
(25)科迦寺。位于普兰县。
(26)列山墓地。位于朗县。(27)吉堆吐蕃墓群。位于洛扎县。
西藏自治区概况阅读 西藏自治区资料篇三
西藏自治区黄金矿产资源概况
西藏自治区位于祖国西南边陲,面积120多万平方公里,地域辽阔,全境为高大山原,是青藏高原的主体,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本区采金历史悠久,举世闻名的布达拉宫和各世**陵塔的修建用了大量黄金,这些黄金皆来自西藏各地砂金产区。清末民初,本区采金极盛,清末赵尔丰曾率部在藏东“三江”地区组织过较大规模的采金。英国人为掠夺我国的黄金资源,曾组织采金人员在藏北文部、班戈地区及藏南雅鲁藏布江流域进行了大规模采金。这些开采活动在西藏各地留下了众多采金遗迹。
西藏地区金矿地质工作起步晚,工作程度低。1972—1976年,西藏地质一队、二队先后在雅鲁藏布江流域进行了广泛的砂金普查工作,发现藏南各地砂金矿化普遍,品位较高,特别是i级阶地砂金层,一般在0.2—0.8克/米s间,但未能对众多的砂金矿点、矿化段开展进一步的工作。1985年西藏地质五队对安多拉日曲砂金矿进行了初勘评价工作,获得d级表内储量608公斤,提交了全区首份金矿储量报告。80年代后期,各部门加强了西藏地区的金矿地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就。
黄金资源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89年底,全区已发现金矿床(点)156处,分布在58个县(市)境内,其中金矿床16处,包括岩金矿床2处(中型1处,小型1处),砂金矿床8处(中型2处,小型6处),伴生金矿床6处(大型1处,中型3处,小型2处)。
截至1989年底,全区累计探明金矿储量63.025吨(其中上平衡表储量3.859吨),占全国累计探明储量的1.30%,居第22位。全区保有储量为62.746吨(其中上平衡表储量3.560吨),占全国保有储量的1.58 9/6,居第18位,其中砂金保有储量4.420吨,伴生金保有储量58.326吨。已利用矿床占有保有储量为3.099吨,未利用矿床占有保有储量为59.647吨。据目前正在勘查的5个矿床预测,全区“八五”期间可新增金矿储量17吨,主要来自加查、邛多、娘姑处等矿床。
黄金生产概况 西藏自治区黄金工业起步晚,目前建有砂金溜槽2处,分别开采色当、拉日曲两处砂金矿,生产规模12万米s/年,生产能力45公斤/年,占有储量1.113吨。此外,区内还有一些县乡组织的群采点,如浪卡子、卡足等。“八五”期间拟建矿山1个,预计新增生产能力120公斤/年。1989年全区产金11公斤,居全国第29位,矿产金产量为11公斤,居全国第27位。主要产金县有改则、安多、班戈等。“八五”末期预计矿产金年产量为120公斤。
金矿地质特征 西藏地区位于欧亚板块与印度板块碰撞缝合部位,是著名的特提斯构造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区地质构造运动强烈,表现出多期多旋回的特点,横贯全区发育了班公湖一怒江、雅鲁藏布江两条板块缝合线。地质演化过程及构造、岩浆活动,都与板块碰撞密切相关。西藏地区总的地质特征是:(1)地层时代新,全区出露以中、新生界地层为主,其南、北缘分别是喜马拉雅山和昆仑山前寒武系地层,形成了南北老,中间新的大地向斜构造,地层展布与构造线方向一致。(2)岩浆活动强烈,岩浆岩时代新,燕山晚期一喜山期大规模的超基性岩和酸性岩类沿缝合带及深大断裂带呈弧形或近东西向展布。(3)在以板块缝合带为主体的构造格架内,由于板块的不断挤压、抬升,地层褶皱强烈,推覆构造及走向滑动断裂发育,一系列平行排列的褶皱、断裂构造组成了“手风琴式”构造。
西藏地区金矿床(化)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产于花岗岩类侵入体及接触带中的石英脉型金矿,如藏东多霞松多。(2)产于花岗岩类侵入体及接触带中的破碎蚀变岩型金矿,如娘姑处。(3)产于花岗岩类 侵入体接触带中的矽卡岩型金矿,如冈底斯地区、江达德登一仁达一带。(4)产于中、新生代陆相火山岩中的断裂破碎带型金矿,如安多地区、色当地区。(5)产于晚古生代一中生代浅变质碎屑岩一碳酸盐岩类中的石英脉型金矿,如藏东海通子、东达山。(6)伴生金,以斑岩型、矽卡岩型铜(钼)矿伴生金为主,主要产于藏东玉龙铜矿带,其金矿储量在西藏占重要比重。(7)现代砂金矿,西藏地区砂金资源丰富,矿化普遍,主要分布在藏南雅鲁藏布江水系、藏东“三江”水系和藏北高原内陆水系。
西藏地区中新生代大规模的大陆碰撞所产生的强烈的、多期次的构造一岩浆活动,为本区金矿化的形成提供了有利条件,因而本区的金矿化特征及分布与地质构造的演化过程密切相关。高原的抬升和构造活动使地壳深部的岩层连同蕴藏的矿产被推至地表浅部,地壳深部的金也不例外地被强烈的构造一岩浆活动推带到了地壳上部的岩层中,使得本区具有较高的金背景值。已有的测试资料证明,西藏地区中生代变质砂、页岩金丰度在0.ol一0.33ppm间,结晶灰岩在0.004—1.6ppm间,中生代火山岩在0.04—0.5ppm间,个别高达1.2—3.5ppm,燕山晚期一喜山期花岗岩类在0.008—0.25ppm间。在具备一定含金物源的基础上,地质构造对本区金矿的控制起了主导作用。区域性深断裂不仅控制了沉积建造、岩浆岩分布、洋壳和陆壳的格局,而且为成矿提供了热源及上下物质间的通道。本区控矿构造类型以区域性大断裂、区域地层不整合面、火山断陷盆地及有关断裂、破碎带之间的有机配合为主。区域性深大断裂带控制金矿成矿带的展布,矿床产于区域地层不整合面、火山断陷盆地等有利构造部位,矿体赋存在次级断裂破碎带中。本区中、新生代多旋回岩浆活动是金矿形成的有利条件,它不仅为金矿化提供了一部分物源,而且促使了金的活化、迁移和富集,因而本区金矿化与岩浆活动的关系极为密切。
西藏地区强烈的新构造抬升运动使得地壳不断遭受剥蚀,为砂金矿化提供了丰富的物源,加上广泛发育的水系及特殊的气候、地貌环境,使本区砂金矿化发育,类型繁多,独具一格,形成了冲积、洪积、冲一洪积、冲积一湖积及河床、河漫滩、阶地、湖滨等多种类型砂金矿化。
西藏地区金矿主要集中产于下列三个成矿区带:(1)日土一那曲成矿带,在藏北班公湖一怒江缝合带两侧,广泛发育与中、新生代陆相火山岩有关的断裂破碎带型金矿,砂金则以近源冲洪积河床一漫滩相砂金及滨湖相砂金为主。(2)冈底斯一雅鲁藏布江成矿带,位于雅鲁藏布江缝合带两侧,广泛发育与花岗岩类侵入体有关的破碎蚀变岩型、矽卡岩型金矿,砂金主要分布在囊状谷河漫滩及阶地中。(3)藏东成矿带,以产于花岗岩类接触带中的石英脉型,矽卡岩型及产于晚古生代一中生代浅变质碎屑岩中的石英脉型金矿为主,区域三、四级河流砂金成矿条件极好。
西藏地区是著名的地中海一喜马拉雅巨型成矿带的组成部分,金矿成矿条件好,金矿地质工作冈0起步,找矿潜力极大,找矿工作应以板块缝合带为纲,从砂金入手,注意寻找岛弧型火山岩型金矿及与碰撞期花,岗岩有关的破碎带蚀变岩型、矽卡岩型金矿。
西藏自治区概况阅读 西藏自治区资料篇四
一、财税政策
第一条 实行“从轻从简”的税收政策。目前未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产税、契税,免征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停征筵席税。
第二条 外省区市投资者在藏兴办企业或项目,一律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三条 投资者从事下列项目的,执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藏党发[1999]13号)的优惠政策。
(一)农牧业技术推广和服务;
(二)利用“五荒”资源从事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
(三)在农牧区兴办的扶贫企业或项目;
(四)县级以下城镇和农牧区的卫生事业。
第四条 投资者采取bot(建设-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等方式从事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在投资回收期内,对经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缴纳的增值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入库数额给予全额扶持。
第五条 投资者新办下列产业或项目,在一定经营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
(二)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旅游企业或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三)从事产业导向规定的药业生产经营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四)从事森林资源开发和林产品深加工、农畜产品加工或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地质勘查、矿产品加工、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五)从事房地产业建设经营的,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六)从事信息咨询、会计、法律、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七)投资者将其在西藏境内兴办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西藏投资兴办其他企业,且经营期在3年以上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额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
第六条 扶持企业发展
(一)凡1996年在我区缴纳流转税(指增值税、营业税,下同)5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按收入归属关系报相应财政部门批准,从1997年开始,其年上缴流转税高于1996年实际上缴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安排财政支出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对企业的扶持按超额累进办法执行,具体比率是:
超基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部分,扶持比率10%;
超基数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15%;
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0%; 超基数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5%;
超基数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率30%。
(二)凡1996年在我区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按收入归属关系报相应财政部门批准,从1997年开始,其年上缴企业所得税高于1996年实际上缴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超额累进办法对企业进行扶持,具体比率是:
超基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扶持比率30%;
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35%;
超基数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率40%。
(三)对新设立的企业及老企业1997上缴流转税首次超过50万元后,所得税超过50万元后,其超过50万元的部分,经企业申请,由收入归属的财政部门批准,可按照第1条、第2条规定的比率给予扶持。
(四)按照谁育财谁受益的原则,哪一级培育的税收大户、骨干企业,其税收收入归哪一级财政(增值税75%返还部门的30%交自治区统一调控部门除外)。
(五)各级财政部门按月及时办理对该企业的财政扶持。年终统一结算。
(六)外贸企业进口环节缴纳的关税、增值税等以及实行流转税、所得税返还、即征即退的企业和有特殊规定的企业不执行此办法。
第七条 投资者在阿里地区、那曲地区新办的各类企业,年缴税款达到一定数额的,比照《关于扶持企业发展,培植骨干财源的若干暂行规定》(藏政办发[1997]24号),实行财政扶持,财政扶持抵扣基数由50万元降低为20万元。
第八条 投资者联合发展、改造现有国有企业的,享受以下优惠:
(一)收购、兼并、嫁接改造西藏经营情况较好的国有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同级财政部门对超过原上缴所得税部分全额扶持5年;收购、兼并、嫁接改造西藏国有微利或亏损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
(二)租赁西藏国有企业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的,当承租者所付的租赁费等于所租赁资产的租赁基本评估值时,所租赁的资产可转为承租人所有。
(三)托管、租赁西藏国有亏损企业的,在托管、租赁经营期内,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第九条 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投资建设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 对外国企业在藏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自本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均按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金融政策
第一条 投资企业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
第二条 允许外商(指外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下同)在藏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区内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如企业所在地无外汇指定银行机构,也可向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的股本金或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中方股东可向区内国有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或新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具体比例和期限由国有商业银行根据信贷管理原则确定。
第四条 外商在区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外汇质押和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区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
第五条 对采取bot、boo、boot等方式在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西藏外汇指定银行可提供配套资金贷款,并允许外商收费还贷。
第六条 投资企业自有资本金率达到20%以上的,可向西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第七条 投资者向西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贷款行接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安排前期调查,及时给予答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不得预收利息或利息保证金。(金融方面图片)
第八条 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布的所有外汇鼓励政策,其进口付汇视同区内企业办理,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而需以函调方式核查的,外汇管理部门特事特办,提供便利服务。
第九条 对享有边境贸易经营权的投资企业,允许在边境贸易中以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准许其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三、外经贸政策
第一条 凡在西藏注册(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投资企业,均可向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资格。经审核批准或登记备案后,享受西藏现行边境小额贸易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有自产产品出口能力的投资企业,可向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经批准或登记备案后,与区内外经贸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向外经贸部积极申请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资格。
(一)自产产品出口供货占当年该企业产品总值的50%以上的;
(二)与西藏各类外经贸企业共同兴办经济实体,其投资份额超过20%以上的;
(三)以购买、兼并、参股、控股、承担债务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取得西藏国有外经贸企业20%以上产权的。
第四条 具有一般贸易经营权的投资企业在配额申领使用方面与区内外经贸企业享有同等政策待遇。
第五条 具有边境小额贸易权的投资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 商品(实行全国统一招标、配额有偿使用、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和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外),一律免领许可证,实行《西藏自治区边境贸易证明书》管理。
第六条 产品出口后,凡及时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结汇并由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的,均享受西藏外贸出口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
四、土地政策
第一条 投资建设、经营等级公路(50公里以上)和铁路、火车站、机场的,投资者对其沿线两侧或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下资源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开发权。上述土地范围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予以确定。对重大项目,在政策上可进一步给予专项优惠。
第二条 投资企业使用“五荒”资源的,由政府无偿划拨。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投资企业,需要使用耕地的,按征用耕地最低标准缴纳征地费予以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投资企业的,免收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
第三条 自2000年7月1日起,西藏城镇基准地价下调50%。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收取土地评估费。
第四条 到阿里地区、那曲地区的投资企业使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使用权明确的土地,只给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适当补偿,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使用耕地、林地、草场的,按征用土地最低标准缴纳征地费后,予以划拨;使用其它土地的,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免收一切土地费用。
第五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项目的审查报批一律实行窗口服务。对申请用地报件齐全的,正常报件5个工作日,急需报件3个工作日,特急报件1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并及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审批。
五、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第一条 企业设立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前置审批规定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二条 企业名称核准、注册,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后,分别按下列时间依法核准或驳回;企业名称的核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非公司法人企业的设立,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三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设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的设立,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第三条 集团公司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降低到2000万元、子公司可减少到3个、集团公司总资本可降低到4000万元。非法人企业在申请登记注册时,不提交验资报告。“三资”企业注册资本到位后,在年检中不再提交审计报告。
第四条 凡申请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达到以下注册资本额的予以登记注册:以生产经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和综合型广告公司均降低为3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降低为1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 公司降低为8万元。
企业申请登记时(不含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2年内分期到位。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内的,第一次投入资本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30%以上;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的,第一次投入资本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第五条 鼓励投资者以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在藏设立企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突破占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定,但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不受占公司注册资本35%的限定。
第六条 对企业的年检时间由每年1月至4月30日延长到6月30日。
六、户籍管理政策
第一条 下列人员要求在藏落户的,在户籍管理方面实行如下优惠:
(一)在藏投资形成固定资产10万元(拉萨市区为2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凭有关部门的投资证明,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迁移进藏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解决本人或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在藏工作或居住满3年后转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被西藏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区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凭聘用单位证明,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事户口迁移手续,不愿迁移进藏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解决本人的非农业常住户口;凭本人户口迁移手续,解决配偶、子女的非农业常住户口;本人不愿迁移进藏的,凭本人蓝印户口,解决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在藏工作或居住满3年后转为非农业常住户口。其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另外可解决1-2名亲属的农转非问题。
(三)外省区市大专以上毕业生自行进藏求职,被西藏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凭录用单位证明,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户口迁移手续或解决本人非农业常住户口,不愿迁移进藏的,可办理本人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如本人有配偶、子女的,凭本人户口迁移手续或蓝印户口,解决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工作或居住满3年后转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在西藏城市(镇)购买成套商品住宅的,只要手续完备、证件齐全,且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购房者、配偶子女均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进藏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购房者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解决购房者或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房产权3年未转让的,转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蓝印户口在西藏自治区区域内有效,与城镇居民在子女入托、上中小学、就业,城市(镇)居民物资供应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经批准在城市(镇)落户的人员,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区外来藏人员的落户手续,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含迁移、迁入时间)。
七、其他政策
第一条 允许区内自然人与外国、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在区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第二条 吸纳西藏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享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实行信贷、工商、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1998]50号)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凡属自治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区外投资项目,由自治区计委牵头和有关部门联合会审,全程服务。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除个别特殊项目外,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办完审批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理由。依照规定需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自收到完备的报批文件后,8个工作日内核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 除教育附加费、工商管理费、工本费、资源补偿性收费应严格按职能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第五条 建立自治区招商引资鼓励基金。基金额度暂定为200万元人民币,由自治区财政注入。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自治区级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当年节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由自治区财政按基金额度补差。
西藏自治区概况阅读 西藏自治区资料篇五
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经2009年6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2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应当以自治区公布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为依据。第四条 自治区依法实行林地权属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与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农牧、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的原则,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制定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林地管护组织,组织群众护林,落实林地管护责任区和管护费用,明确管护责任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林地管护责任。
第八条 自治区实行林地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有偿利用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九条 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根据与林地所有权人达成的协议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林业部门共同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小城镇建设、农牧民安居工程、乡村公路建设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等相关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申请报告;
(二)使用林地申请表;
(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四)被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书复印件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五)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六)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林业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七)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林业设计单位编制的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八)与被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达成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不得分割申报。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自收到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实地查验。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占用、征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超过上述规定林地面积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对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一)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申请人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除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外,林业主管部门自收到森林植被恢复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审核同意书或者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对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林业主管部门自收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退还申请人。
第十七条 经批准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建设工程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八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工程用地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地,防止水土流失,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范围内修建任何永久性建筑。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建设工程用地单位应当在临时占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临时占用林地申请。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被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范围内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保护,必要时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核、审批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申请工作中,除森林植被恢复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森林植被恢复和管护,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用。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以及林地管护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置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情况,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备案,并建立占用、征用或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三)审核或者审批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申请时弄虚作假,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和期限、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对林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四)现场查验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
对非法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归还非法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的林地,拆除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致使林地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有林业生产条件,并处非法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林业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