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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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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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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篇一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项目名称: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及安全等级.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研究内容及检测情况.申请单位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

2、植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

3、其他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

4、转基因动物安全评价

5、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

办事条件:

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10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及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实验研究、中间试验阶段之外的,还需报送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 的检测报告.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说明.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办理程序:.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全评价申报 书》 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委员会对申 报材料进行评审。.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 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常年受理,每年2次评审,截止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9月30日,在受理截止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收费标准:

环境释放: 2500元/次(教学、科研单位800元/次)

生产性试验: 3000元/次(教学、科研单位1000元/次).《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 [2003]131号)

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篇二

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依法对转基因食品的卫生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资金,并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范档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内容及进展情况,并接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规模、时间和范围,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审查合格后,报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完整材料。

第十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审查合格后,可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供完整材料。

第十一条 生产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生产许可证;

(二)通过省级品种审定;

(三)在指定的区域按确定的规模种植或者养殖;

(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规模、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在生产、加工进行期间和工作结束后,应当定期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二)有专门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能直接标识的,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

第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进行标注。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第十六条 国内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其标识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提出前款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经营许可证;

(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三)具有标识内容和标注方法说明;

(四)具有标识设计式样;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有效期一年,有效期过后需要继续使用原标识的,应当向原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复核认可。

第十八条 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的标识标注内容和方法严格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做出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独立的、有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安全性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申请人的委托,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定性定量检测、鉴定和复查,出具公正、准确的检测报告,并为委托人和申请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紧急情况下,有权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责令货主销毁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二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并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例》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进出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篇三

得利斯股字[2008]34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4-4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活动,确保转基因生物在装卸、运输、储存以及加工过程中的封闭式管理,防范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潜在风险,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华农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用于农产品加工的具有活性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具体指进口转基因大豆及其加工的产品(包括豆油、豆粕、浓缩磷脂产品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产品的活动。具体指以进口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生产豆油、豆粕、浓缩磷脂产品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成立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管理小组

为确保进口转基因大豆在采购、运输、贮藏、加工及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性,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将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公司特成立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等工作。

组 长:陈汉宗 执 行组 长:卢德明 执行副组长:王海波

组 员: 王永强 赵淑颖 殷方玉 崔文学 黄庆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组长

1、职责

(1)负责公司进口转基因大豆各环节安全工作的总体策划。

(2)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及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资源(人力、物力,必要时财力等)的配备工作。

(3)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总指挥及突发事件后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

(4)对本公司采购加工的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性负整体责任。

2、权限

(1)有权调动公司内一切资源。

(2)有权组织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进口转基因大豆相关安全工作会议。(3)有权变更安全管理小组中所有人员及其职责和权限。(4)有权对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工作进行直接安排。(5)有权对出现问题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直接处理。

(二)执行组长

1、职责

(1)配合总经理做好公司进口转基因大豆各环节的相关安全性工作。在总经理不在期间全权代表总经理履行相关职责。

(2)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执行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及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资源(人力、物力,必要时财力等)的配备工作。

(3)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方面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的安排、管理。(4)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和处理工作。(5)负责统一协调公司内各相关部门间的工作。

2、权限

(1)可行使总经理授权下的一切权限。

(2)总经理不在期间,可代表总经理行使一切权力。(3)紧急情况下,有直接调动一切资源的权力。(4)有权对作业现场进行直接指挥。

(5)代表总经理有权对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工作进行直接安排。(5)有权按相关规定,对出现问题的部门和人员直接进行处理。

(三)执行副组长

1、职责

(1)配合执行组长做好公司进口转基因大豆各环节的相关安全性工作及技术指导。(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转基因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3)负责转基因生物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5)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相关标识的管理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相关部门有关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方面的工作落实情况。(7)配合执行组长做好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和处理工作。(8)厂内有关转基因产品标识牌的制作和使用及加工过程中废弃物的处理等

(9)含转基因产品标识的申报和审批手续办理、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办理等事宜。(10)具体负责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有关转基因方面的事宜。

2、权限

(1)有权对出现的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在第一时间向组长、执行组长汇报。(2)在执行组长的授权下,可直接对转基因安全工作作出具体部署。(3)有权对不按规定操作的部门或个人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

(四)组员

1、职责

(1)按工作范围,具体负责公司采购的进口转基因大豆在采购、运输、贮藏、加工及产品销售各环节的安全工作。

(2)负责向所辖范围内人员宣贯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3)对本工作范围内的有关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事项负第一责任。

(4)负责具体落实安全管理小组布置的有关转基因安全方面的各项工作,确保各环节的安全措施有效可行。

(5)负责本管理范围内各环节/各道工序的有关转基因安全工作的具体布置和监督检查。

(6)负责所辖范围内有关转基因标识的具体制作和使用。

(7)在安全管理小组的安排下,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8)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及总结报告工作。注:各相关组员工作范围

a、物流经理:负责进口转基因大港仓装卸、存储及港内运输、厂内运 输、贮藏方面有关事宜。

b、生产经理: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及产品储存等在生产企业内部 各方面的事宜。c、销售经理:负责产品豆油、豆粕、浓缩磷脂销售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d、品控经理:负责生产企业内有关转基因废弃物处理的监督检查及配合生产企业总经理做好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2、权限

(1)有权对工作范围内的有关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事项进行工作部署、检查和监督。(2)有权对出现的问题在第一时间向组长、执行组长、执行副组长进行详细的汇报。(3)有权对违反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 大豆采购、装卸、储存、运输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目的

采购安全的进口转基因大豆,同时对进口转基因大豆在装卸、储存、发运各中转环节进行防疫控制,保证进口转基因大豆在各环节操作过程中无泄露现象发生,防止植物、有害生物在码头运输等过程中的传播。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进入环境。

第七条 采购管理规定

公司在采购转基因原料时,必须取得外方提供的中国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能签定合同,同时应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取得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八条 港口装卸管理规定

(一)装卸前的准备

卸货前我公司要提前与港方作好沟通,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大豆作业的泊位、作业线路及筒仓周围保持清洁,相对隔离,不得有污染源。

2、定期清理筒仓,保持仓内清洁干燥,无污染物、无虫害感染,有防鼠措施,必要时对筒仓实施熏蒸灭虫。

3、对装卸机械进行检修,确保性能良好,机容整洁。

4、装卸工具及铺、垫、盖必须干净,如已污染则不得使用。

(二)装卸过程控制

进口转基因大豆在整个装卸过程中,我公司进出口部应指派专人现场监督以下事项,对发生的任何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1、船舶按规定靠泊指定港口后,确保在检验检疫部门对表层进行抽样并合格后方可安排卸货。

2、卸船过程中使用港口专用卸粮机械,直接将大豆输送至港内筒仓储存或专用的封闭自卸车中。

3、专用卸粮器械及封闭自卸车要定期由专人维护、保养和检查,杜绝有任何漏洞。

4、卸船现场码头要安排清洁工人,及时清扫洒落地面的大豆并颗粒归仓。

5、在作业结束后,根据要求卸船用专用器械及场地要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督下喷洒甲醛或次氯酸钠溶液进行消毒灭菌。

第九条 港口粮仓储存管理规定

大豆在港方专用粮仓储存期间,我公司委托港方按以下几点要求严格管理,并派专人负责监督。

1、进口转基因大豆在粮仓储存期间要适时进行通风干燥,抑制粮仓内各种生命体的活动,防止潮湿发霉而造成大豆质量下降。

2、进口转基因大豆储存期间要定期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仓内温度、湿度、大豆水分及虫害发生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至相关部门。

第十条 运输(港口到加工厂内)管理措施

1、港仓存放的大豆用封闭自卸车运送至我公司的加工厂区,运输过程中要合理控制装货数量,防止装卸过量导致大豆溢出外泄。

2、对运输司机应有严格操作要求,同时避免因交通意外导致大豆撒漏。第十一条 厂内储存安全管理措施

1、进口转基因大豆进入生产企业后与国产大豆要分仓存放,并在显要位置挂牌标识。

2、在厂内储存期间,生产厂应对原料仓进行管理,安排专人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原料仓温控设备并加强对原料仓的巡视力度,防止因管理失控大豆变质。

3、大豆储存期间生产厂应对其严格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监督出入库情况,做好大豆出入库重量等情况记录,尽量避免短量情况发生。

4、原料仓周围要保持清洁,不得有污染源。

第四章 大豆加工过程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运达生产厂内的进口转基因大豆经封闭式输送设备(刮板机、提升机等)直接将大豆送至厂内指定的原料仓。

第十三条

原料仓内存储大豆经封闭式输送设备按生产工艺流程先后将大豆运送至预处理车间、浸出车间、精炼车间,整个生产加工过程均在封闭状态下进行。

第十四条

大豆在加工过程中经各清理设备先后多次清理,清除的大小杂质(又称下脚料)必须用定好的杂质袋或封闭式手推车接装,接装的下脚料要封口放至指定区域,称重并做好记录,待集中处理。

第十五条

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各除尘系统的管理,严格控制风量,清除的灰尘收集到封口袋内并存放到指定区域,待集中处理。

第十六条

厂内杂质的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并做详细记录。同时厂内应作好杂质处理有关事项的宣传工作,让所有员工引起足够重视。

第十七条

大豆生产加工后的各种产品经密封包装后(豆油由密封管线输送)输送至各成品储存区的指定罐/区域内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过磅称重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存放在各存储区的待销售产品,均需做好明显标识,并由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储存区(库房)情况,确保储存期间质量。

第十九条

销售装车过程中,由专人进行严格监管,严防撒漏,因意外撒漏要及时清理回收。

第二十条

生产部应安排专人定期对有关输送、生产加工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避免大豆及其制成品撒漏现象的发生。因意外原因导致出现上述情况时,相关操作人员必须立即上报生产主管,并同时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撒漏大豆及其制成品及时回收至生产线内。

第二十一条

大豆加工过程中一旦发现国家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对象应立即上报主管检疫部门及农业转基因生物主管部门,作好防范工作。

第五章 加工废弃物的灭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大豆加工过程中初清工作塔内和预处理车间内存放的大豆杂质(下脚料)数量较多时,该项工作负责人应及时与安保部门联系,由安保部门指定专人将大豆下脚料运送至焚烧间。下脚料运至焚烧间前应再次过磅确认现有数量与存放数量的一致性。第二十三条

下脚料运至焚烧间途中,不得发生洒落现象。

第二十四条

全部下脚料必须在焚烧间内焚烧处理,焚烧间管理人员应作好焚烧记录(包括下脚料的重量、焚烧时间、焚烧人员等),并给予保存。

第二十五条

加工进口转基因大豆期间,企业生产部门应及时同时企业门卫,把好杂质出厂关,不允许有任何未经焚烧处理的进口转基因大豆杂质出厂。

第六章 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我公司列入转基因产品目录的各类产品(大豆、大豆油、豆粕、浓缩磷脂产品)均需实行强制性标识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标识方法

(一)标识要求

1、对原料的标识:在报检、报关单及在大豆垛区和堆放地点标注“转基因大豆”。

2、对产品的标识:在产品包装物、标签上标注“转基因大豆加工品”。

(二)标注要求

1、标识应当醒目且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

2、包装产品应在产品外包装上同其他内容一同设计和印刷。

3、散装油罐要用油漆喷写或制作标识牌。

4、销售窗口、垛区及产品堆放地标识牌要用不干胶贴制作。

5、无论何种标识形式必须保证其牢固、持久。第二十八条

标识工作管理措施

1、要提高对转基因标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它提高到执行国家法规,关乎企业形象和效益的大事上来。

2、各责任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一个《条例》、三个《办法》及本《规定》,做好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工作,绝不能因为工作疏忽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

3、加强转基因标识使用的培训学习,安全管理小组要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要求,并及时传达有关信息至各相关部门。

4、建立报告制度,公司各相关部门在国家有关部门检查前后以及市场抽查时都要及时向安全管理小组报告。在发生或预测可能发生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或存在潜在风险时,各相关部门/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将情况详细报告安全管理小组。

5、安全管理小组相关人员要加强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和联系,主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七章 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目的

建立健全对转基因生物扩散突发事件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和消除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十条 适用范围

在进口转基因大豆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等环节中发生的隶属华农公司职责范围内的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紧急事件。

第三十一条 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协调应对、加强合作的原则。

有关部门/人员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提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第三十二条 成立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公司内设立转基因生物扩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安全管理小组成员组成,总经理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公司转基因生物扩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其他相关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机制

(一)建立监查机制

公司建立统一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监查、报告网络体系,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信息管理和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规范的转基因生物安全信息预警体系,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二)建立预测预警机制

1、公司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建立信息收集、分析系统,及时作出预警提示。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可能严重程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2、进口转基因大豆在采购、运输、加工、销售过程中各环节相关负责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日常监控;发现可能或潜在的不安全隐患后,应及时上报。同时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应急处理方案

(一)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1、公司内建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紧急事件应在1小时内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小组。

2、公司安全管理小组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及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应急事件发生后,公司安全管理小组在接到报告并依照本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应急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要根据事态进展情况,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2、突发事件发生后,执行组长、执行副组长要亲临事发现场,按总经理要求,指挥现场,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执行组长有权在公司范围内紧急调动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相关设施、资源,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任何部门/个人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和违抗。

3、对于先期处置得以控制的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4、对于经先期处置但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并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来开展处置工作。

5、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6、转基因突发事件相关责任部门/个人应在应急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上交公司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第三十五条 处罚规定

公司内相关单位/个人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下列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及处以 元的罚款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要求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提供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人力、物力等资源的。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拒不服从指挥,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篇四

江西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自查报告

根据农业部农科教发[2003]5号“关于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我省为搞好此次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执法检查,于3月中旬由农业厅科教处、政策法规处牵头,召集厅属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农业部文件,研究部署了全省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工作。对拟定的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执行方案进行讨论,针对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经营等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计划与安排。现就我省200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200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省、市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

江西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直接指导下,根据本省监管工作的需要,从2002年5月开始,成立了江西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江西农业大学、江西省农科院分别成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我省上饶、吉安、宜春、赣州、景德镇、鹰潭等6个设区市相应地成立了市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市农业局科教科。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培训情况:

(1)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02年8月,由农业厅政策法规处组织编印了《农业法律法规汇编》一书2000册,其中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三个规章办法汇编在内。2002年9月,为了使各设区市、县农业部门和相关企业学习了解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由农业厅科教处组织编印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及配套文件汇编》1500册。

(2)法规培训:2002年6月,我省举办了第一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来自省卫生厅、省外贸厅、省农科院、江西农业大学、农业厅有关业务局、处、室、站及各设区市农业局、重点县农业局共计40余人。学习培训内容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三个配套规章办法及农业生物知识。

2002年8月,吉安市举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培训班”,参加人数57人,参加学习人员主要是各县及基层农业干部。新余市农业局组织相关企业管理、销售及农业局各科、站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参加人数达180人左右。

2002年9月,在江西井冈山举办法规培训班,培训内容为农业法,农业相关法规等。参加人数达80余人。

3、监管情况

2002年,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是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标识等进行监督管理。

(1)试验研究:目前,我省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的单位有江西农业大学、江西省农科院、江西省滨湖农科所、江西省棉花研究所。主要开展水稻、棉花二种作物的转基因研究。水稻采用农杆菌介导法,转化bar基因和xa21基因,现已获得水稻新材料。棉花是利用现有已发放的抗虫棉品种进行配组,筛选及株、品系鉴定。对以上科研单位进行转基因研究,我们要求研究单位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执行,尤其是试验初期要严格采取防范措施,对不同安全等级的试验应实行报告制和审批制。2002年,我厅组织有关人员多次对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与督促。

(2)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2002年,已有华中农业大学作物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省慈溪市棉花研究所、浙江大学等省、市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要求到我省进行水稻、棉花作物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释放与生产性试验,经过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我省进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点的实地调查和了解,对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与严格把关。

(3)标识管理情况:2002年4月,我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我省棉花主产区九江市彭泽县等地进行抗虫棉种子标识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对引进转基因抗虫棉种子一定要注意标识,否则不予引入。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自查情况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工作部署与安排

为了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工作,搞好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执法检查,今年3月上旬,按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目前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生产加工、销售、标识等情况,针对此次全省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的重点,我厅及时转发了农业部文件,并要求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加强责任感,履行监督管理检查职责。并制定了“江西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执行方案”,提出了执法检查的具体要求和检查重点。

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在我省范围内对经营、生产加工、进口的已列入第一批标识目录的大豆、油菜籽油、玉米、棉花种子等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产品及直接加工品进行一次标识检查验证的执法工作。由于此次执法检查涉及的部门和专业较多,因此,省级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安排3月20日—4月底,集中人员分四个小组进行实地检查。

第一组检查重点内容:从事水稻、棉花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单位对试验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及规范管理等执行情况;检查地点:江西省农科院、江西农业大学、省滨湖农科所、省棉花研究所。

第二组检查重点内容:从事转基因抗虫棉种子经营、生产,分装销售的包装标枳,标识申请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产或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生物农药等情况;检查地点:江西省九江市重点产棉县、新余、南昌、宜春等地种子生产、经销部门及生物农药厂家。

第三组检查重点内容:省内有关粮油加工企业2002年进口了转基因菜籽油(毛油)、加工精练的产品包装标识,申请标识和利用转基因生物生产或含有转基因生物成份的肥料情况;检查地点:省内粮油加工、肥料生产等企业。

第四组检查重点内容:省内饲料加工企业2002年进口转基因大豆、玉米等原料加工饲料的包装标识,标识申请和利用转基因生物生产或含有转基因生物成份的水产苗种、兽药、添加剂等情况;检查地点:省内几家大型饲料加工企业、兽药厂、水产苗种养殖场等。

(二)执法检查结果

按照本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行动方案的具体要求,从3月下旬至4月底,对已列入标识目录范围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了一次全省性的执法检查。

1、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范程序操作

4月中下旬执法人员分别对我省开展水稻、棉花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水稻小材料采用网室隔离,周围没有相关栽培种和野生种,网室由技术人员专人负责管理,试验后的转基因水稻(根、茎、叶)等废弃物就地销毁,严格杜绝转基因水稻的扩散。转基因棉花试验主要是利用国内已通过审定的抗虫棉品种如“中棉所29苏抗103、gk2”等作亲本与当地优良的常规品种杂交配组,杂交后代种植在棉科所试验基地,周围均有隔离带,对收获后的剩余部分全部销毁,以防扩散。

2、生产、经营转基因抗虫棉种子标识

据3月中旬全省棉花生产既产业化经营现场会统计,今年我省棉花面积110万亩,其中转基因抗虫棉面积70万亩,占棉花总面积的63.6%。从检查的五个县区情况看,共种植棉花面积61万亩,其中转基因抗虫棉面积45万亩,占棉花种植面积的73.8%,与常规棉相比,转基因抗虫棉表现出了丰产、优质、抗虫、节本增效等明显优势。目前我省只有彭泽,永修两县从事杂交抗虫棉“中29”的制种,2002年制种面积530亩,由于采取了与中棉所合作开发的形式,确保了自制种质量,据中棉所抽查检测,自制抗虫棉种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并允许包装上印“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科技贸易公司监制”的字样销售。从检查情况看,各地种子经销部门所经销的抗虫棉种子都建立了种子档案,种子调入时签订了合同或协议,明确了相互的责任,种子调出时详细地记载了种子的流向,减少了种子事故纠纷。经过五家县级棉种经销单位和三个乡镇农技站的检查,发现有的品种包装袋上标识不够规范,种子袋上印有“杂交抗虫棉”或“抗虫棉”等。

3、省内大型饲料及粮油等加工企业执法检查情况

4月20日,有关执法人员对省内部份大型饲料、油脂类加工企业,兽药厂、水产苗种养殖场及大型饲料原料批发市场如:南昌海联饲料公司、江西响亮牧业公司、江西金谷饲料有限公司、江西正邦集团公司、江西饲料原料批发市场、江西油脂有限公司、江西民星兽药厂等企业进行检查,从检查情况看,2002年生产、经营的兽药、水产苗种、添加剂等未发现有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或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而省内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经营使用的豆粕主要来自东海粮油(张家港)公司,江苏南通宝港油脂发展有限公司、宁波金光油脂有限公司、山东口富油脂有限公司等省外豆粕生产企业,而90%以上豆粕为美国等生产的转基因大豆加工而成,豆粕的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均贴有标注“转基因大豆加工品”的标签,但饲料生产企业使用转基因豆粕生产的饲料产品,其包装袋上均未标注“含有转基因豆粕”字样。江西油脂有限责任公司2002委托北京代理商进口豆油5700吨,由于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不了解,所以委托北京代理商进口豆油时没有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资料。因此对其生产的产品未进行标识申请,产品未标识。这次深入各企业执法检查的同时进行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宣传并发给有关资料。

4、各设区市执法检查情况

省农业厅于2003年3月24日转发了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宜春、赣州、九江、上饶、景德镇等设区市根据通知精神,及时转发文件至各县农业部门,要求认真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宜春市农业局派出执法人员到高安、上高、奉新等市县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市场巡查、检查档案等形式检查,了解到,目前高安市共调入抗虫棉种子28500公斤,主要品种为“国抗22号、sk-

2、33b、中棉

29、gk-1等8个品种,品种已销售15500公斤。对流入该县的少量抗虫棉种子,由于经销方未办理相关手续,执法人员对种子实施了没收处理。奉新县今年种植抗虫棉面积预计6090亩,其中国抗22面积4500亩,南抗3号750亩,新棉33b840亩。品种生产单位为江苏南通创世纪种业公司、江苏明天种业有限公司、南京沃丰种业、河北神农高科等等,有些品种经查询,经销商提供了安全证号,但由于执法人员没有掌握转基因抗虫棉的品种目录,无从查对,因此只能要求经销企业今后在调入转基因种子时,向生产方索取有关证件,并明确标注。

(三)存在问题

这次全省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过程中,省、市各级农业部门领导很重视,相关部门和单位互相配合,积极地做好全省第一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执法检查工作。但由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面广,过去宣传力度不够,涉及的相关企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了解也不够,因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大部分市、县未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尚未配备专职监管人员,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和监管任务不明确,法规培训不到位。

2、全省至今没有一个产品进行标识申请:由于监管工作不严,对省、市、县农业相关管理部门针对已列入第一批标识目录范围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实行标识审查认可等学习和认识不够,尤其是省内大型粮油、饲料等农产品加工企业,由于受职能所限,大部分企业既不了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程序,也不能很好地与农业部门配合,因此对大型加工企业我们农业部门的执法人员更多地是作宣传和提供有关学习资料并进行讲解,对未标识的产品基本上未给予处罚。

3、标识不规范:在检查过程中,销售种子的包装袋上有的只标注“杂交抗虫棉”或“抗虫棉”,没有注明“转基因xxx”字样。

4、转基因抗虫棉种子多、乱、杂:今年我省种植抗虫棉品种面积较大,目前生产上使用的品种较多,除种子公司通过正常渠道引入外,个别种子经销商直接从其它渠道购销转基因棉种,从而在种子管理上出现来源不明,去向不清的情况。造成种子市场混乱。

三、2003年江西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工作打算

根据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检查工作中的问题,结合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情况,2003年主要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1、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体系,全省各设区市、县今年都要成立相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要督促市、县农业行政部门要尽快明确监管人员,落实监管任务。

2、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方面的法规宣传,提高各级农业部门,科研教育单位、农业企业管理人员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市、县指导基层监管人员,扩大范围层层举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培训并做好本省相关大型加工企业的宣传与监管工作。

3、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生产加工、经营及进口的监管工作,做好本省标识审查认可,制定相关文件,切实担负起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的监督职能。

江西省农业厅科教处

二oo三年五月

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篇五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用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

第二章 用于研究和试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五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ⅰ、ⅱ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中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从中华人民人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ⅰ、ⅱ、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和所有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中间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研究或试验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引进单位应当凭此审批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从中间试验阶段开始逐阶段向农业部申请。

第三章 用于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九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人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拟用于生产应用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人微言轻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四)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第十条 境外公司在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在中间试验开始前申请,经审批同意,试验材料方可入境,并依次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三个试验阶段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领阶段。

中间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境外公司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境外公司凭此审批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安全证书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境外公司凭此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应用前,应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方可依照有关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第四章 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 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安全评价申报书(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ⅴ);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五)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

(六)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四条 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申请时,符合同一公司、同一农业转基因生物条件的,可简化安全评价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农业部首次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三)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五条 境外公司应当凭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

关手续。

第十六条 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进入环境。

第五章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做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能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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