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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官网篇一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报送自治区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先进典型材料的通知 桂依法行政办发〔2014〕4号
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有效推进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经研究,拟定于2014年底召开全区依法行政示范点经验总结交流会(时间另行通知),现就报送总结经验交流会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荣获自治区级第一批、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单位提交1份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经验总结材料。经验材料要注意总结具有推广意义的经验和做法,把握特点,突出亮点,观点鲜明、论证有力,字数控制在3500字左右。
二、请各市撰写关于如何开展和推进依法行政示范点建设的工作总结。
以上两份材料请于2014年9月15日前报送给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电子版本发送到ry2802638@。
附件:自治区级第一批、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名单
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容易,0771-2850694。)
附件 自治区级第一批、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名单
第一批:南宁市人民政府、来宾市人民政府、玉林市人民政府、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宾阳县人民政府、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鹿寨县人民政府、灵川县人民政府、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岑溪市人民政府、上思县人民政府、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北流市人民政府、田阳县人民政府、宜州市人民政府、东兰县人民政府、象州县人民政府、扶绥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工商局。
第二批: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政府、崇左市地方税务局、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公安局、柳州市水利局、桂林市人民政府、桂林市交通运输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人民政府、梧州市公安局、梧州市交通运输局、梧州市审计局、玉林市公安局、玉林市公路局、玉林市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防城港市财政局、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防城港市检验检疫局、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贵港市人民政府、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政府、百色市人民政府、河池市人民政府、河池市卫生局、贺州市富川县人民政府、贺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贺州市国家税务局、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官网篇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桂旅 [2009]100号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广西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旅游局、工商局、质监局、宗教局、文化局:
根据《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旅发[2009]30号)的精神,我们制订了《关于规范广西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实施方案》。现将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刘国清、乔毅华 电话: 5529973 传真(电话):5529975 邮箱:glc9973@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 见》(旅发[2009]30号)
自治区旅游局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治区宗教局 自治区文化厅
抄送:广西佛教协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规范广西宗教旅游场所燃香
活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意见》(旅发[2009]30号),结合广西的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保护资源和环境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宗教文化资源和得天独厚的自然生态环境,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是引导旅游发展、文化传承、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方式的具体措施之一。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进一步规范广西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宗教旅游场所的文明、安全、环保和秩序。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合作
规范燃香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群众性强、综合性强的工作,涉及环节多,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
(一)建立分工负责的部门联动机制。各级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明确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制定工作措施。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及本方案进行工作部署,开展相应工作。
(二)各级各相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有关部门要对规范燃香活动的重要性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具体措施办法,进行专项部署。有关情况及时向各主管上级部门反映。
三、主要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各级宗教部门要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将文明敬香纳入创建和谐寺院宫观活动的考评内容。要指导建立和落实香烛明火、消防安全、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明确燃香点必须设专人管理,禁止烧高香、成把烧香和在殿堂内等禁火区烧香的要求。对燃香活动管理不规范的宗教活动场所,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未经依法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设立燃香点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牵头予以取缔。对于重大宗教活动、节假日、香会期、节庆 活动等燃香旺季和高峰时段,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提前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加强燃香点现场指导。
(二)加强宗教旅游景区的管理。各级旅游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对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加强燃香活动专项治理和联合检查,严厉打击强拉游客烧香许愿、骗取钱财等违规违法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对旅行社、旅游景区经营行为和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规范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旅游企业、导游人员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诱导游客烧高香。在燃香点设置倡导文明和环保的宣传标识、安全警示牌、防火标志和消防指示牌。在桂平西山我区著名宗教旅游场所开展文明燃香试点,请贵港市抓好试点工作。
(三)引导旅游景区提升发展质量。旅游部门要将规范燃香活动,作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复核、文明风景旅游区创建工作的重点内容。充分发挥广西各宗教名山名寺、名胜古迹和宗教旅游景区的示范作用,注重挖掘和弘扬中华民族宗教文化内涵,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宗教旅游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提升旅游景区竞争力和发展质量。
(四)进一步保障文物安全。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开展宗教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将文明燃香作为保 障文物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强化安全意识,全面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制。未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仅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院宫观,不得进行燃香活动。
(五)加强对进香群众和信教群众的引导。宗教部门应推动佛教协会、道教协会等宗教团体发出文明燃香倡议,以全自治区主要寺院、宫观等宗教旅游场所为重点,规范燃香地点、敬香数量、敬香规格和敬香形式,倡导游客和进香群众选用符合安全、环保的规格要求的香类产品,树立文明燃香风气。
(六)加强国民旅游文明素质教育。各地旅游部门、旅游协会,应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文明燃香的意义、内容和方式,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引导游客、进香群众和当地居民明确认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是公民应尽义务,使文明燃香逐步成为公民的广泛共识和自觉行动。旅游景区、旅行社及导游人员应担负起教育游客在旅游活动中保护旅游资源的职责。
(七)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香类产品质量标准,以满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需要。同时,为保护生态环境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研究制定燃香安全规范,为规范燃香活动提供技术支撑。
(八)加强生产环节的监管。各级质监部门要广泛宣传 香类产品质量及宗教活动燃香安全国家标准,并组织对宗教旅游场所用香产品生产企业执行香类产品质量及燃香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生产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生产产品。
(九)加强销售环节的监管。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销售宗教旅游场所用香经营者的监管,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宗教旅游场所用香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优势。各级旅游、工商、质监、宗教、文化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对宗教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和文明旅游行为,引导和监督文明燃香活动,增强经营者、民众和游客的社会责任感,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燃香活动中的不文明、危害安全和环保的行为及时予以曝光。
四、工作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工作自2009年7月开始至9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上、中旬):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研究制定《关于规范广西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7下旬-8月中旬):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精神和《关于规范广西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实施方案》,各市进行工作部署,并集 中排查问题,落实各项措施,开展专项工作。重点抓好文明燃香试点。
第三阶段(8月下旬):自治区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负责对全区重点宗教旅游场所进行督导检查:
组 长:芮 宏 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
成 员:袁铁象 自治区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处处长
欧少宗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
处副处长
任 斌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调研员
陈恩昭 自治区宗教事务局业务处副处长
谢日万 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副局长
开展督查时间安排如下: 1、24日上午至25日中午在贵港市听取工作汇报并开展督查; 2、25日下午至26日上午在玉林市听取工作汇报并开展督查; 3、26日下午至27日中午在梧州市听取工作汇报并开展督查。
以上安排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第四阶段(9月上旬):各市对此专项工作进行总结,9月1日前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由各市旅游局在综合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到自 治区旅游局。自治区旅游局会同各部门,对各市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完成专项工作报告上报国家旅游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官网篇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三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2006年1月12日
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区第三产业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一)单位数和就业人员
2004年末,全区共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1340个,就业人员[注1] 21.71万人;个体交通运输经营户28.79万户,就业人员33.75万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行政事业法人单位593个,就业人员1.72万人。
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中,交通运输业[注2] 占84.85%,仓储业占13.66%,邮政业占1.49%;在法人单位就业人员中,交通运输业占89.87%,仓储业占2.99%,邮政业占7.14%(详见表1)。
表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和就业人员
(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04年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合计682.12亿元,其中,交通运输业占88.50%,仓储业占7.70%,邮政业占3.80%;负债合计233.36亿元,其中,交通运输业占82.34%,仓储业占16.49%,邮政业占1.17%;所有者权益合计448.76亿元,其中交通运输业占91.71%,仓储业占3.13%,邮政业占5.16%(详见表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率为34.21%。分行业看,交通运输业为31.83%,仓储业为73.28%,邮政业为10.5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行政事业法人单位资产合计为20.31亿元。
表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单位:亿元
(三)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
2004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185.93亿元。其中,交通运输业占87.83%,仓储业占7.17%,邮政业占5.00%。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行政事业法人单位业务收入10.70亿元;交通运输个体经营户营业收入174.63亿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利润总额13.45亿元(详见表3)。
表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 单位:亿元
二、房地产业
(一)单位数和就业人员
2004年末,全区共有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0.32万个,年末就业人员7.61万人(详见表4);房地产业个体经营户269户, 就业人员374人。
表4 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和就业人员
(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04年末,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合计为894.63亿元,负债合计为663.50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31.13亿元。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资产负债率为 74.16%,分行业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为73.25%,物业管理业为102.95%,中介服务业为52.68%,其他房地产业为78.75%(详见表5)。
表5 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单位:亿元
(三)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
2004年,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177.66亿元,利润总额3.97亿元(详见表6)。房地产业个体经营户营业收入0.06亿元。
表6 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 单位:亿元
(四)房地产业生产经营情况
2004年,商品房建设施工面积3427.94万平方米;竣工房屋面积1056.05万平方米;商品房销售面积933.63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销售面积840.20万平方米;商品房销售额189.15亿元。住宅销售额为152.27亿元。
物业管理企业在管房屋建筑面积4081.91万平方米;中介服务业房屋代理销售成交合同面积248.94万平方米,房屋代理销售成交合同41.70亿元。
三、批发和零售业
(一)单位数、就业人员和商品销售额
2004年末,全区共有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1.44万个,就业人员28.66万人。批发和零售业全年商品销售额[注3]合计1392.86亿元,其中批发业销售额1082.98亿元,零售业销售额309.88亿元(详见表7)。批发业个体经营户6.34万户,就业人员11.70万人,零售业个体经营户64.75万户,就业人员98.46万人。
表7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和就业人员及销售额
在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国有联营和国有独资公司共占20.32%,集体、集体联营和股份合作企业共占19.02%,私营企业占45.87%,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15%,外商投资企业占0.19%,其余类型企业共占14.45%。
在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法人企业就业人员中,国有、国有联营和国有独资公司共占27.56%,集体、集体联营和股份合作企业共占20.55%,私营企业占27.8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14%,外商投资企业占0.63%,其余类型企业共占23.24%(详见表8)。
表8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及就业人员
(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04年末,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合计766.61亿元,负债合计557.38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09.23亿元。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率为 72.71%,分行业看,批发业为73.88%,零售业为69.87%(详见表9)。
表9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单位:亿元
(三)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
2004年,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1240.90亿元,利润总额22.44亿元(详见表10)。
批发业个体经营户营业收入186.87亿元;零售业个体经营户营业收入734.62亿元。
表10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 单位:亿元
四、住宿和餐饮业
(一)单位数、就业人员和营业额
2004年末,全区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0.19万个,就业人员9.73万人,全年营业额[注4]48.70亿元(详见表11)。
住宿业个体经营户0.76万户,就业人员2.40万人,餐饮业个体经营户7.76万户,就业人员23.36万人。
表11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就业人员及营业额
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国有联营和国有独资公司共占23.07%,集体、集体联营和股份合作企业共占25.16%,私营企业占37.11%,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57%,外商投资企业占1.72%,其余类型企业共占11.37%。
在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就业人员中,国有、国有联营和国有独资公司共占30.52%,集体、集体联营和股份合作企业共占11.72%,私营企业占31.76%,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5.14%,外商投资企业占4.93%,其余类型企业共占15.93%(详见表12)。
表12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法人单位和就业人员
(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04年末,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合计为122.96亿元,负债合计为87.29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35.67亿元。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的资产负债率为71.00%,分行业看,住宿业为74.81%,餐饮业为50.24%(详见表13)。
表13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单位:亿元
(三)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
2004年,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46.22亿元,利润总额-3.22亿元(详见表14)。
个体住宿业营业收入8.35亿元;个体餐饮业营业收入122.58亿元。
表14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总额 单位:亿元
五、其他第三产业
(一)单位数和就业人员
2004年末,全区共有从事其他第三产业[注5]的法人单位 7.82万个,就业人员166.78万人,其中,企业法人单位0.83 万个,就业人员28.9万人,行政事业及其他非企业单位6.99 万个,就业人员137.88万人。全区共有从事其他第三产业个体经营户16.38万户,就业人员32.48万人。单位数和就业人员的行业分布详见表15。
表15 其他第三产业法人单位和就业人员
(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04年末,其他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资产合计为 5250.12亿元,负债合计 4533.55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716.58 亿元。资产负债率为86.35%(详见表16)。
表16 其他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单位:亿元
(三)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
2004年末,其他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548.70亿元,利润总额50.75亿元。主营业务收入中,金融业、信息传输及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所占比重分别是52.40%、22.07%、13.66%,三个行业合计占88.13%。利润总额中,上述三个行业分别占40.16%、30.56%、18.29%,合计占89.01%(详见表17)。
表17 其他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 单位:亿元
(四)行政事业和其他非企业法人单位的资产、收入和支出
2004年末,其他第三产业中的行政事业和其他非企业法人单位年末资产合计1281.80亿元,全年收入608.19亿元,全年支出596.81亿元(详见表18)。
表18 行政事业和其他非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收入和支出 单位:亿元
注释:
[注1]就业人员:是指2004年12月31日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岗的就业人员。未包括上述范围之外的就业人员。
[注2]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注3]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商品销售额:是指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包括零售额和批发额两部分,其中零售额包括售予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的金额,批发额包括售予生产经营单位商品的金额和出口商品的金额。
[注4]住宿和餐饮业营业额:是指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
[注5]其他第三产业:包括金融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官网篇四
201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县旅游局
2010年是我县科学发展、赶超进位、绿色崛起的一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谋划“十二五”规划发展蓝图的关键之年。为加快我县生态旅游产业建设速度,提高旅游知名度,围绕县委、县政府年初下达的工作目标,今年以来,我局重点抓好创建江西旅游强县工作、景区建设、乡村旅游及宣传推介等工作。1至6月,全县接待游客33.4万人次,旅游总收入1.02亿元,旅游安全事故为零,成功创建成为江西旅游强县。
一、合力创建江西旅游强县
通过2009年的努力,创建江西旅游强县工作在市县创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责任到位,分工明确,准备充分,各项工作得到了省旅游局的高度评价与肯定,以917分的成绩通过了3月7日省创强委的验收,达到了江西旅游强县标准。通过旅游强县的创建,全县旅游发展思路更加清晰,氛围更加浓厚,基础设施与服务功能更加完善。
二、全面加快景区建设
(一)大觉山景区
一是扩大现有接待设施规模。新建了可容纳2000人就餐的团队餐厅和贵宾包厢20个,改建漂流终点码头更衣室淋浴设施,增设贵宾更衣室3个,团队游客服务中心与散客接待中心分开,日可接待能力提升至8000—10000人。二是
更换景区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按国家4a级旅游景区标准,新建中英日韩四国语言指示牌、信息图形符号13处、环保垃圾箱100个。三是加快商务会馆建设,新引进投资1亿元的影视公司,建设包括梦幻地极、梦幻天宫、影视基地等项目;大觉岩寺改建已完成规划设计,商务会馆大型停车场7月份可投入使用,梦幻地极隧道工程已完成100米。
(二)法水(天沐)温泉度假村
按照•合同‣约定与接待生态旅游节要求,法水温泉昼夜加班,全面加快景区建设。温泉宾馆正在全面装修,会议室、餐厅、游泳馆、室内温泉泡澡装修、停车场、区内游步道等已近尾声,温泉冲浪、室外温泉泡澡、温泉滑道、保健中心等设施正在建设安装。已委托全国酒店管理知名品牌天沐温泉酒店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三)九龙湖旅游度假区
由上海同济大学吴承照教授编制的•九龙湖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初步设计稿已经过县政府组织的讨论与征求意见,在进行修改。县城至九龙湖景区公路已完成设计、招投标等工作,6月8日正式动工。
(四)方家山景区
目前,已完成景区•可研‣与规划,并与浙江浦江客商进行多次洽谈,就方家山的合作开发达成了初步协议。
三、大力发展乡村旅游
通过去年的乡村旅游资源调查,我局出台了•2010年乡村旅游发展实施意见‣,并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下发。该•意
见‣中明确了今年乡村旅游发展的思路、目标、建设要求、扶持政策、保障措施等,提出了10个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建设计划。目前,各乡镇按照相关标准与要求,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乡村旅游示范点,鹤城镇排上新安农家乐合作社已于6月2日率先开业,8家农户实行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安排,自开业来已对外接待游客1000余人,营业收入达4万余元。
四、积极提升旅游形象
为了拓展**旅游市场,开辟2日游线路,提高**旅游知名度,推出法水温泉与马头山原始森林,年初我局就开始筹办2010中国**大觉山生态旅游节大型生态旅游节,举办旅游节开幕式、国际漂流大赛、全省登山节、鄱阳湖—海西旅游合作高峰论坛、百家媒体聚焦大觉山、抚州欢乐游(上海)推介会、旅游招商推介会、•激情广场大家唱‣上海至**旅游专列系列活动。此项活动得到了省旅游局、省体育局及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了工作调度会,成立了15个工作组,县里也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讨论,还专门成立了若干个工作小组。就在各项准备工作紧锣密鼓地进行时,因6月18至20日的特大洪水,使我县旅游基础设施遭受巨大损毁,生态旅游节被迫取消。
五、全力以赴打好抗洪救灾攻坚战
一是全力抓好景区抗洪抢险工作。6月18至20日的持续降雨,对**旅游景区带来极大破坏。造成旅游公路冲毁38.5公里,桥梁冲毁2座,游步道损毁65公里,供水管道
损毁33300米,供电、光缆、电缆通讯设施损毁4800米,排水沟渠损毁8400米,护堤损毁6000米,房屋倒塌40栋,山体塌陷54处,通讯中断,冲走、冲坏施工机械设备无数,直接经济损失达1.61亿元,间接损失2.3亿元,其中大觉山景区、法水温泉度假村损失尤为严重。为了使景区尽快走出困境,战胜洪灾,我们一方面及时转移疏散游客与景区员工,确保了无一人伤亡,安排工作人员昼夜值班200多小时,确保了景区水坝安全。另一方面组织景区克服等、靠、要的情绪,迎难而上,生产自救。大觉山景区组织员工500多人,在雨后连续奋战了10多天,全面清理淤泥、杂物、受阻河道、山体滑坡、水毁公路、供水供电设施等。7月4日已恢复营业。同时,制定景区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积极向省、市旅游局申请灾后重建项目资金扶持,以加快水毁基础设施修复进度。省旅游局对此非常重视,局长王晓峰、副巡视员曾宜富等人还专程到**视察灾情,指导灾后重建工作。
二是与挂点村共同抗灾度汛。旅游局始终站在旅游景区、挂点村群众防洪救灾的第一线,恪尽职守,全力以赴帮助受灾景区与受灾群众安全度汛,积极组织开展灾后自救与灾后重建。全体干部在抗洪一线奋战240多个小时,帮助转移安置下长兴村灾民382人,捐献救灾物资2800元,走访慰问受灾群众5户。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我局又调整到重灾区高田龙英村挂点帮扶灾后重建。
六、争项目争资金工作
一是积极争取纳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战略规划,**
列入了鄱阳湖生态旅游区的“五彩精华旅游圈”中,并把**大觉山、方家山、九龙湖及城区(一城三区)整合成大觉山生态旅游度假区,争取列入鄱阳湖生态旅游区规划的建设重点中。二是配合省发改委生态旅游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组,把**的十大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列入规划中。三是与县发改委合作,制作了•大觉山景区游步道二期工程‣项目,已争取到国家发改委1000万元的项目资金,可用于大觉山景区的灾后修复。四是制作了•大觉山景区自驾车宿营地项目‣,上报国家旅游局,争取项目资金。
七、完成机构改革工作
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资字„2010‟8号)精神,我们对照市旅游局职责,拟定了•**县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并报送政府办。
八、做好其它中心工作
一是做好泸溪河综合治理拆迁工作。我局分到的三户拆迁户,全部签订了拆迁合同。二是重点工程建设工作。我局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大觉山景区二期工程建设进行跟踪服务,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上半年,我局在加快景区建设与对外宣传促销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某些主观原因与客观因素,离预计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法水温泉由于资金紧张与天气因素,一期项目建设进展较慢。二是已全面展开的生态旅游节活动,因洪灾影响而取消,对我县旅游经济与效益造
成了巨大损失。三是景区灾后重建工作任务重,对工程施工进度有一定影响。为了全面完成今年的任务目标,加快我县旅游产业发展,下半年,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加大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的力度,加快水毁旅游基础设施修复进度。
2、加强对外形象宣传。8月份,将参加第五届海峡两岸台北旅展,推介**旅游。
3、推进10个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建设,加快乡村旅游发展。
4、加快景区项目建设。争取法水温泉一期项目全面完成,年前能对外试营业;加快大觉山商务会馆、影视基地、梦幻地极、梯级水坝等项目建设,修复受损基础设施。争取落实方家山景区开发项目,或招商引资,或政府自主开发。
5、帮扶挂点村灾后重建。协调项目资金帮助下长兴村与龙英村的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从资金上给予帮扶。
2010年7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官网篇五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
关于对牟崇坚等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
牟崇坚等同志:
你们给中央巡视组的信访件已由自治区信访局转交我社办理。经调查核实,现对你们材料中反映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广西区供销储运公司减少租金及贱卖资产问题。
经了解,在1995年至1996年期间,广西区供销储运公司以公司的经营场地对外招租开发。1996年7月,该公司与北大物资机电市场签订租赁协议,租金为220/年。由于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市场不好,加上投入过大,市场有一定的建设期,该公司与北大物资市场协商后于2000年8月,南宁市政府实行“136” 工程,扩建大学东路,拆除了公司租赁给物资机电市场的临街商用大楼(五层共2177.5平方米),承租方随即提出要求减少租金。2012年7月,双方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从2010年8月起每年租金200万元,2012年后租金按3%递增。
另据了解,广西区供销储运公司在1994年前是以公路运输为主营,后因运输市场竟争激烈,亏损严重,公司遂将车辆、汽 1 车配件,修理设施卖掉。
二、关于广西区果品公司贱卖沙井批发市场问题。
据了解,广西区果品公司在沙井有两块资产,一是果菜批发市场,二是南菜北运站即仓库。因未能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巨额债务,该公司果菜批发市场在2003年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上述资产均是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处置,区供销社无权干涉。在相关程序中,区供销社已尽了最大的努力去维护职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区供销社和公司贱卖沙井批发市场、仓库的情况。
三、关于广西振合供销投资公司贱卖南宁石乳花荼厂问题。
经查南宁花荼厂全称广西土产公司南宁花荼厂,原系区土产公司直属管理的一个二层机构。1998年,经区联社同意,南宁花荼厂改制为广西石乳荼业有限公司,土地随后也变性过户至该公司名下。故后来公司售卖土地系公司自主安排,不存在广西振合投资公司贱卖的问题。
四、关于区供销社低价租赁土产公司仓库问题。
经查,土产公司仓库于2007年被广西振合供销投资公司通过拍卖方式买下,2009年仓库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广西振合供销投资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已属于广西振合投资公司。在过户给广西振合投资公司之前是由盛业公司经营租赁经营,盛业公司经营期间,最高的个别年份营业收入约200万元,较差年份不足60万元。2011年,鉴于仓库老化、仓储货 源萎缩、经营收入减少,盛业公司财务困难(发不出工资)、周边土地开发等实际,区供销社和振合公司在妥善处理涉及盛业有关问题的基础上,将仓库整体租赁给广西一周厨品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租期17年,第一年、第二年租金200万元,以后年租金以前一年为基数,按增长4.5%的比例计算确定。租金的约定主要考虑如下因素:近年仓储收入、当时南宁同类用地及周边土地使用费、预计物价指数、补偿盛业公司的支出等。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方负有合理使用及维护租赁物的责任。你们所反映的区供销社低价租赁土产公司仓库问题与事实不符。
五、关于一周厨品毁10栋仓库问题。
经核实,广西振合供销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一周厨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第十条款约定“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如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事先向甲方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租沙井仓库期间,一周厨品根据“抗震鉴定评估报告”,于2011年4月来函,要求对部分危房进行加固、修缮和拆除,广西振合供销投资公司于2011年4月10日复函,明确:(1)如经具有资质的机构认定沙井仓库内的2、4、6、10、11号仓库确为危房的,同意拆除这些建筑物。但在拆除上述建筑物前,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合法拆除手续。(2)一周厨品拆除上述建筑物后,应本着拆除回建的原则,按基建程序依法依规办理回建手续,回建的一切费用由一周厨品 公司承担。(3)在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租赁合同期满后交还租赁物时,将回建的建筑面积相当、库容相当的建筑物无偿交还振合公司,归振合公司所有。
根据《租赁合同书》约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范围内所有原有的建筑物、原有的其他构筑物性命及乙方在原有的建筑物、原有的其他构筑物上面增建、装修的附加物无偿归还甲方所有”。因此,一周厨品加固、修缮和拆除重建符合合同约定,如一周厨品对拆除危房不建,广西振合供销投资公司将按照合同给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关于强迫、欺骗你们下岗买断工龄问题。经查,你们原系广西区供销储运公司职工,于2003年储运公司实施深化企业改革期间与公司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8、9月期间你们到区社信访,认为系公司强迫欺骗买断工龄,要求认定储运公司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恢复你们的劳动关系。我社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关于牟崇坚等同志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此后,你们于2012年7月以各自名义向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促裁。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0月16日分别作出裁决,驳回你们的仲裁要求。2013年你们就同一事项再次信访,广西区党委人民政府信访局作出《关于牟崇坚等同志信访事项不予以受理告知单》。据此,你们所反映的强迫、欺骗你们买断工龄问题在信访中已经明确地答复意见,同一信访事项不再重复告知。
七、关于行政干预司法公正问题。
你们反映在法律程序中,区社出具给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证明导致你们败诉,是行政干预司法公正。经查实,你们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理由是:
1、区社所出的证明,是证明你们至区社来反映的问题的时间,至于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近10年时间里,你们还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向什么部门反映过同样的问题,只有你们当事人自已掌握最全面,供销社只能依据接访记录给你们当事人开具证明。
2、你们作为劳动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律上负有谁主张谁举证的义务。
3、从劳动仲裁裁决书看,超过诉讼时效并不是你们败诉的唯一理由。裁决书已经从实体和程序上对你们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理,裁决书认为申请解劳动合同是你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被欺骗胁迫的情形。
八、关于区供销社瓜分500万元改制专项资金问题。2005年初,区直房改办返还区联社公房出售款500万元,经查,我社坚持专款专用和政策规定的标准,按照企业申请、区联社核拨的程序,主要用于五个不能自筹改革成本的特困企业的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该款的使用有严格明确的用途和补偿标准,不能分光,不能平均量化到个人,该款目前仍有余额,如何使用,区联社将继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管好用好,并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你们反映供销社瓜分500多万元专项资金与事实不符,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关于梁小春等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对此问题已经有终结性意见。综上所述,区联社经调查核实后认为,你们反映的强迫、欺骗你们买断工龄问题在信访中已经有明确地答复意见,同一信访事项不再重告知。反映供销社瓜分500多万元专项资金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有终结意见,没有新证据,不再重自复受理。
抄送:自治区信访局。2014年9月19日(区供销社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