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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政府资金建设项目的审批篇一
依法执行政府采购
为了加强我县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结合财政工作实际,讲四点意见。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适用的法律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所适用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望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1、政府性投资项目含义。
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投资的所有项目(含修缮、购置项目),包括垂直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公路建设、农林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理等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改等建设项目。
2、项目报建管理。
凡是在我县境内投资兴建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审批报建制度,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认真填报报建表报县政府,经主管县长、县长签字同意后,编制工程设计及预算,报财政部门进行批复。然后到审计部门审计资金来源情况,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正式手续,到建设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 1
价报告,然后到发改委办理立项批复。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要求进行招投标。
3、项目预决算管理。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交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预算等相关文件,财政部门评审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的依据,同时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或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一次性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4、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凡是在我县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道桥建设工程、农林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理、办公楼修缮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都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不得签订阴阳合同或一口价合同。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5、项目建设管理。
我们财政部门配合各业务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的报建、预算审查;项目招投标前,负责对其标底或投标上限控制价进行审查批准;负责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并按照规定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财务监管,跟踪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县政府汇报重点项目资金的到位及拨付使用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负责项目预算、竣工决算批复和项目评审工作。
6、资金管理
(1)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指定用途,能够形成实物量的财政性资金、其他资金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其他资金包括垂直部门的建设资金。但不包括综合整治、普查调查等专项资金和低保、粮食直补等个人及家庭补助的民生项目资金。
(2)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上级财政部门下达拨付的项目资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拨付县直各部门的项目资金;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自筹项目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筹集的募捐、馈赠收入);按照一事一议规定自筹的以资代劳配套资金;财政担保的金融部门项目贷款资金;垂直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资金。
(3)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财政部门把项目资金归集到指定专户(含其他各渠道筹集的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预算提出资金申请,报送主管县长和县长审批,财政部门核对后按照程序拨付总投资额10%预付款。
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县财政局按拨款程序审核后,拨付总投资额20%预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后,县财政局按工程形象进度在工程完工前拨付总投资额的40%。在工程项目评审结束后,按照评审后总投资额拨付项目资金的25%。预留结算金额5%以上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各职能部门行使相关职责,进行多方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
8、监督检查
县财政、发改、审计、监察和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项目建
设负有监管职责,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管。
三、政府采购管理
县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同级政府的集中采购业务。政府采购办负责下达采购计划,政府采购中心执行具体的采购业务。
1、政府采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是指中、省、市直有关单位、县所属机关、事业和团体组织作为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资金的含义。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非税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其他资金,(不包括综合整治、普查调查等专项资金和低保、退耕还林、粮食直补等个人及家庭补助的民生项目资金)。
3、采购方式及限额。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货物类和同类品目采购计划达到100万元的(含100万元),建设类工程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服务类的印刷、信息技术、信息软件开发等项目采购计划达到50万元的(含50万元),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限额以下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4、政府采购的实施。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实行集中采购,由采购单位详细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在表中注明资金来源)。交财政分管业务科室审批(用非税收入返还资金采购的项目同时提交非税收入返还资金用款申请书)。所有建设类项目的还得把填报的《政府采
购计划申请表》等表格,交财政经建股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财政相关业务科室对政府采购资金计划进行严格审核、签字、盖章,由政府采购办下达采购资金计划到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执行集中采购。执行中需追加采购计划的,同样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采购结束后,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应本着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态度,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验收,并共同出具验收报告。验收采取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政府采购中心抽检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等方式。采购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组织验收小组,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共同参加验收。
5、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的办法,采购中心在完成采购行为后,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合同原件、验收报告原件、发票复印件等文件开具《政府采购付款通知书》,通知业务科室划拨采购资金,其资金的具体支付程序按照孙吴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流程办理。
6、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进行现场监督;政府采购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和县监察局联合进行现场监督。
在现场监督过程中,监察局、采购办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实施监督,不得参与谈判等直接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的相关政府采购文件报送政府采购办、监察局(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备案。
四、法律责任
对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任何审批手
续。如有私自为建设单位办理手续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财政部门将不安排项目资金。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对未经批复擅自变更及调整项目预决算的;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不按规定要求报送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等等。
采购单位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停拨一切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和政府采购资金的,县财政局立即停止一切资金的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政府资金建设项目的审批篇二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备案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备案(跨市、县、自治县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法律依据:《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备案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2005年11月22日颁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53号)。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实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备案制度,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二)属于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
(三)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四)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备案申请表(可在省发展改革委办事窗口领取或从其网站下载)
(二)项目法人工商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本。
(三)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
1七、办理程序:
(一)流程:窗口受理→本委审核→印制文件→窗口送达证书。
(二)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退回并书面告知理由。
申请人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
八、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发展改革委窗口65203001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65203333
省发展改革委:65342467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
省发展改革委:http://
使用政府资金建设项目的审批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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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过程的控制
浅谈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过程的控制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投资项目不仅在数量上逐年增加,而且在规模上也不断扩大,加之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使政府投资项目在整个经济社会投资中的占比大幅提高。因此,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本文阐述了项目资金使用的重要性,并给出一些控制资金使用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政府性投资项目 资金使用 重要性 建议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过程控制的重要性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建设单位经政府批准为进行公共、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政府重点工程建设而委托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贷款、发行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和各级财政拨款的资金。
政府性投资项目从总体上看具有投资规模大、资金流量大、公益性强、受公众关注程度高等特点,但在个体项目上却存在资金不到位、投资超预算数额大的问题,并因此引起资金安排缺口,从而给政府投资项目带来很大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压力。如此巨额的投入资金,仅依靠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是不够的。如果资金使用过程防范不到位、过程控制制度不健全,就不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个人或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建设资金的浪费,甚至滋生腐败,大大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为了保障建设资金的安全,推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十分重要。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过程控制的措施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按时、按质建好工程项目的同时,重视建设资金的管理,不断对资金监管方式、方法加以完善和优化,逐步形成以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和开户银行对工程承包商的资金监管和项目建设单位内部资金使用控制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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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的监管模式,从多角度、多方式、多主体来保障建设资金使用过程的安全,有效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
(一)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监管
1.为了切实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财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账户实行由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双控”管理的规定。
2.项目建设单位在使用资金时,必须填报《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合同付款进度表》和《项目资金内部审批表》等资料,国库集中支付部门根据上述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内容为:(1)财政监督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和盖章是否齐全;(2)付款方式与合同相应条款约定是否相符;(3)累计付款数额是否准确;(4)付款资金是否有预算计划或相关文件;(5)资料上涂改或修改的地方是否经相关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6)审核收款单位的原始发票是否符合要求。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可根据审核无误的资料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工程承包单位账户。
3.项目建设单位每月与国库支付部门核对项目资金支付数据,并将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送交国库集中支付部门。
4.项目建设单位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和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内向国库集中支付部门报送项目资金到位以及使用、偿还情况相关资料,方便财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项目资金的具体情况。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银行对工程承包商的资金监控
1.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承包商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项目建设单位可成立由财务部、工程部和投资合约部组成的资金检查小组,并制定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如下:(1)承包商必须在每月25日前编制下月的资金使用计划,上报监理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部,监理及工程部按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审查该月资金使用计划,有权否决不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要求承包商调整,调整后的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经工程部批准并报财务部备案后方可执行。(2)承包单位必须在每月7日前将上月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结合已审批的资金计划对上月支付的工程款、材料款等相关成本及费用制成电子表格,并与银行对账单明细单复印件一起上交项目建设单位财务部。(3)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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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向上级单位及相关单位支付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相关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及材料验收单、材料运输单等有关资料,同时材料价格应符合市场行情。(4)根据工程项目管理要求及项目实际资金情况,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允许向其上级部门缴纳管理费用。(5)项目建设单位每月对各个项目承包商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项目建设资金未能得到合理、有效使用的,有权要求整改。(6)检查结果及整改通知单于检查完成之日起15日内发送到各个承包商。下月资金检查时将对上述整改情况进行落实,若整改不到位或不能按时交纳资金计划及使用情况的单位,将依据《工程施工工作考核办法》对承包商进行考核。(7)为了防止承包商挪用工程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将承包商的资金进行“双控”,并不允许承包商用网银进行款项支付。
2.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管银行加强对承包商资金使用的监管。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商和监管银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议具体内容如下:(1)承包商必须在项目建设单位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账号;(2)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承包商在指定银行开设的账户;(3)承包商应将项目建设单位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工程施工;(4)项目建设单位在发现承包商将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有权中止工程款的支付,直至承包商改正为止;(5)监管银行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对承包商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工程建设,对工程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
(三)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对项目资金支付的内控管理
1.预付工程款的控制。预付工程款也称开工预付款,是指工程开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承包商支付的、用于开工前期准备的款项。针对该款项支付的控制程序如下:(1)工程承包商具备施工条件且承包商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开工预付款申请,由监理公司和业主现场项目经理签字、盖章认可,同时承包商还应提供合同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农民工工资保函等资料;(2)工程部、合约部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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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对承包商申请支付的金额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进行核对,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4)上述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公司财政监督员、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签批。
2.工程进度款的控制。工程进度款是指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承包商逐笔支付的款项。工程进度款是整个项目资金中支付最频繁、数额最多的款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控制程序,具体控制如下:(1)由承包商提出支付申请,经监理部门审核的工程进度报表,报表应写明申请支付理由、申请支付金额、工程进度报告并和现场签证等资料一并提交工程部;(2)工程部针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现场签证、隐蔽工程、付款情况、合同约定和施工要求等进行核实,再由合约部根据工程预算和上述资料再次审核,最后由工程部、合约部负责人签署意见;(3)财务部根据工程部、合约部核定的已完工工程计量款、合同变更金额、累计已付款金额以及合同中的其他规定等,核定本次应付工程进度款金额,并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4)上述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公司财政监督员、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签批。
3.工程结算款的控制。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应予以支付的款项。竣工结算款的完成标志着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包商权利义务的结束,因此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具体控制程序如下:(1)承包商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工程部、合约部和财务部对结算金额、累计支付金额、欠付金额、工程质量的质保期限等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2)档案资料室确认工程技术资料是否交齐全,并由负责人签署意见;(3)上述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公司财政监督员、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签批。
4.所有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单位财务部应对每个工程项目设立电子台账,记录工程概况、形象进度和合同明细执行情况表(包含合同内容、合同编号、合同金额、累计完成量、累计支付款和累计欠款)等,同时每季度将项目电子台账的原始资料单独装订成册,并在目录上注明付款日期、凭证号,方便不同人员随时查询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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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到资金安全、合理和使用效率,因此资金使用控制是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目前在资金监管方面还没有成熟的模式可以借鉴,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从而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1.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长政办函[2009]91号).2.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双控”管理的通知(长财办[2009]7号).3.潘杰.浅谈轨道交通建设资金使用的过程控制[j].新会计,2010,(03).------------最新【精品】范文
使用政府资金建设项目的审批篇四
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含初审)
项目名称: 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含初审)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地址: 人民大道200号 联系电话: 23111111转
办理时限:
1、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2、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申办对象资格:具有相关资质的法人
申报材料:
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上齐全的资料: 一、一般报批资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上报文;
2、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设计方案);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4、法人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5、规划意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6、土地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招拍挂取得土地的证明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房地产权证);
7、环保意见:环境影响审批意见;
8、资金落实证明:项目资本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函/其他来源资金证明;
9、能耗情况汇总表。
二、如有必要,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市政配套初步意见;
2、政府有关部门(如绿化、卫生防疫、消防、市政、安全生产等)的初步意见;
3、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4、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三、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资料
审批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
5、未影响经济安全。
6、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水、电、气等资源。
7、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8、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符合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
办理程序:
1、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级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由市、区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区(县)投资为主,由市级政府投资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列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附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范围内,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属于国家审批权限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2、如有必要需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评审。
3、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备的条件及项目的实际情况,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审核,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年令第40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6、《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
7、《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号)
8、《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沪发改投[2008]169号)
使用政府资金建设项目的审批篇五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2、《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见附件)
3、当年年检的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4、联合建设项目的联建协议或合同
5、相关行业资质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已在成都市备案)
6、银行出具的总投资20%-40%以上的资本金证明(不含土地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证明必须达到总投资35%以上
7、项目若需建铁路、公路等运输专线的,应提交铁路、交通主管部门意见;项目用水量达1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用气量达1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应提交供水、供气单位意见;工业、物流项目变压器容量达6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应提交电力部门意见。
8、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材料。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拟建项目情况(含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2、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说明;
3、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4、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主要是工业、农业、交通、能源等
项目);
5、建设时间。
备案延期
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备案
通知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备案延期。
备案延期相关书面材料:
1、项目业主备案延期申请报告;
2、项目业主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该项目原备案通知原件。
重新备案程序
已经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向
原备案机关申请重新备案:
1、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
2、项目总投资变化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投资额20%以上的;
3、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建设规模20%
以上的;
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5、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6、项目备案通知书失效后仍需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