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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融资融券知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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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融资融券知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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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融资融券知识篇一

小组成员:陈晨张永杰

张芳宋婉静

许安娜

一.融资融券的定义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卖,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主力资金潜伏股票免费看!某些股割肉出逃肯定会后悔 突发暴涨很可能不期而至 股民福音:套牢股票有救了!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融入一定数量的证券并卖出的交易行为。按照我国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已经确定的交易、结算模式,投资者融入的证券不进入其信用证券账户,而是在融券卖出成交当日结算时由证券公司代为支付给交易对手方,卖出证券所得资金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作其他用途。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融券卖出资金及其他资金、证券,整体作为其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担保物。融券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规避风险的途径。投资者如果预期证券价格即将下跌,可以借入证券卖出,而后通过以更低价格买入还券获利;或是通过融券卖出来对冲已持有证券的价格波动,以套期保值。

然而投资者应清醒认识到,融券交易作为卖空交易,相对买入交易蕴含着更大风险。如融券交易仅出于投机目的,当卖出的证券价格持续上涨时,投资者将产生较大损失,投机目的无法实现。同时融券交易具有杠杆特性,将进一步放大风险。

二、融券交易特点

(一)、融券标的证券

可供融券卖出的证券品种,称为融券标的证券。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融券标的证券品种可以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沪深证券交易所将按规定确定融券标的证券名单,证券公司可在交易所公布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进一步选择,并随交易所名单变动而相应调整。

(二)、融券委托价格

投资者在进行融券交易前,应了解融券交易委托价格规则:

(一)、融券卖出交易只能采用限价委托,不能采用市价委托;

(二)、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未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若投资者在进行融券卖出委托时,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该笔委托无效。

(三)、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沪深交易所规定,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四)、融券债务偿还

投资者可通过直接还券、买券还券两种方式偿还融券负债。直接还券是指,投资者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中与其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还券,结算时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选择“买券还券”的交易类型进行证券买入,结算时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投资者买券还券时应注意三个要点:

(一)、买券还券先使用融券卖出冻结资金,如融券卖出资金不足,则使用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自有资金;

(二)、买券还券委托的数量必须为100股的整数倍;

(三)、投资者买券还券超过融券负债数量的部分称为余券,存放在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投资者可申请将余券从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

三、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区别

(一)、保证金要求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空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二)、法律关系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

(三)、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被操纵。

我们常说的“买空”和“卖空”其实就是融资融券,“空”表示你手上没有对价物但却想要参与交易,那就只能借,你想买就借钱,想卖就借股票。在借的时候你必须要有抵押品,想借钱可以拿股票抵押,想借股票可以拿钱或者其他股票抵押,总之人家不会白给。最后,在你偿还的时候,你借什么就要还什么,且数量相等:借钱就还相同数额的钱,借了股票就还同样数量的股票。这就是“买空”、“卖空”交易的基本原理。

什么是“买空”?

“买空”,其实就是融资交易,是指自有资金不足时,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从券商借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买入股票的交易行为。例如,如果预期深发展价格能从21元/股上涨到30元/股,投资者不仅可以用自有资金买入深发展股票,还可以用现金或者股票做担保物,向证券公司借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买入深发展股票。

什么是“卖空”?

“卖空”,其实就是融券交易,是指自有证券不足时,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融入一定数量的证券并卖出的交易行为。例如,如果预期深发展价格能从21元/股下跌到16元/股,投资者不仅可以把自有的深发展股票卖出,还可以用现金或者股票作为担保物,向证券公司借入一定数量的深发展股票卖出。

“买空”、“卖空”是负债经营

无论是投资者进行“买空”交易还是“卖空”交易,都需要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者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因此只要投资者进行“买空”、“卖空”交易,就是放大了投资的财务杠杆,是在负债经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买空”、“卖空”交易的金额比例不能低于50%,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现金,当投资者进行“买空”交易时,可以向证券公司最多借入200元进行股票购买,实际上投资者借债200元进行负债经营,投资者的负债比例是200%;再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现金,当投资者进行“卖空”交易时,可以向证券公司最多借入200元市值的股票进行卖出,实际上投资者也是借债200元进行负债经营,投资者的负债比例也是200%。

四.融资融券的作用

(一)、融资融券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赢利模式

某投资者预判某只股票在近期将下跌,他就可以通过先向券商借入该股票卖出,再在该股票下跌后以更低的价格买入还给券商来获取差价。

(二)、融资融券的杠杆效应带来了放大的收益与亏损

投资者在进行普通证券交易时必须支付全额资金或证券,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也就是说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可以扩大交易筹码,即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的利润,这就是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效应。但是,融资融券的这种杠杆效应也是一把“双刃剑”,在放大了收益的同时,必然也放大了风险。交易方向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则投资者的亏损可能相当严重。

(三)、融资融券有助于证券内在价格的发现,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融资融券交易有助于投资者表达自己对某种股票实际投资价值的预期,引导股价趋于体现其内在价值,并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证券价格的波动,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

五.融资融券的影响

(一)、对投资者的影响

(1)、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风险回避手段

(2)、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用率

(3)、有利于增加反映证券价格的信息

(二)、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1)、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有效性

(2)、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建立新的盈利模式

(3)、有利于推动证券公司的产品创新

(三)、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融资融券可以放大证券供求,增加交易量,放大资金的使用效果,对于增加股市流通性和交易活跃性有着明显的作用,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流动性风险。同时,融资融券也有助于完善股价形成机制,对市场波动起着市场缓冲器作用。由于各种证券的供给有确定的数量,其本身没有替代品,如果证券市场仅限于现货交易,那么证券市场将呈现单方向运

行,在供求失衡时,股价必然会涨跌不定,或暴涨暴跌。但是信用交易和现货交易互相配合之后,可以增加股票供求的弹性,当股价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股价会下跌,便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股票的供应,现货持有者也不致继续抬价,或趁高出手,从而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股价真的下跌之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又将股价拉了回来。“买空”交易同样发挥了市场的缓冲器作用。

六、融资融券交易实质

(一)、融得的标的物

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融得证券,融得的资金再买股票就增强了多方力量,融券则增强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资融券是一种即可做多也做空的双刃剑。

(二)、融得资金的用途

融资融券中的融资,获得的资金通常必须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一定条件下加快了证券市场价值发现功能。融资融券与资本市场联系更紧密

(三)、担保物

融资融券是对融入方的授信,故需要担保物。融资融券中,担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现金。

(四)资金融出主体

融资融券在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运作模式。例如,在美国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专业化模式下,融出资金的中介有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但最终的资金融出方通常是银行。我国目前采取的运作模式则规定资金融出的直接主体是证券公司,即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证券向客户融资融券;同时,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的制度。

(五)杠杆比例与风险控制

一般而言,融资融券风险可控程度更高。由于融资融券所获得的资金或证券都有专门的账户记录,因此监控其市值变化、测算风险程度和要求追加保证金相对都是比较容易的。并且,融资融券的杠杆比例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在市场整体风险不大时可适当放大杠杆比例,反之则可收紧。

(六)产品属性

融资融券是一种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规则和合约细节上,都有比较明确具体的安排或规定。例如,融资融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第三芳存管应行分别有专门的账户登记相关的股票和资金并可方便地查询,股票和资金来龙去脉一目了然;融资融券可采用的杠杆比例有统一规定;融资的资金借出成本不得低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融资用来购买的股票或者融券可获得的股票都在一定范围之内,等等。

(七)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融资融券拓宽了业务收入渠道,是一个基于创新产品的盈利增长点

七、杠杆投资理念造成收益和亏损的放大

杠杆本是一个物理学的概念,是指通过杠杆的使用,只用一个较小的力量便可产生较大的效果。相对于普通证券投资来说,融资融券最为显著的特征在于通过保证金支撑为投资者提供了“以小博大”的机会,起到了财务杠杆的作用。

不难看到,“融资”和“融券”都只是一种投资交易方式,本身无所谓好坏,关键是方向的选择。如果方向选择错了,亏损就会加倍放大,如果方向正确,收益也会加倍。也就是说,融资融券是一种放大了投资收益与亏损的交易方式。这里,我们以两个小案例进行说明。(简明起见,我们假设交易中不考虑佣金、利息等费用,并假设保证金比例为50%)

(一)、融资案例分析:融资时收益与亏损的放大

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股票a,融资保证金比例假定为50%,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股票a。

如果股票a在买入后市值上涨了10%达220元,此时,投资收益率为20%;反之,如果股票a在买入后市值下跌了10%,此时,其损失就是20%。

公式表示即为:融资买入股票收益或亏损=融资买入股票涨跌比例/融资保证金比例投资者在融资买入股票后有两点必须关注,一是投资收益率的变化;二是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保证金比例越低,收益或亏损的放大倍数就越大,它们基本上呈反比例关系。而当融资买入股票跌到一定程度时,投资者还需要追加保证金。如在股票下跌了35%后,维持担保比例降至130%时,投资者需要开始追加保证金了。

(二)、融券案例分析:融券时收益与亏损的放大

假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券卖出股票a,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股票a。

如果融券卖出的股票a股在卖出后上涨了10%,其市值由原来的200元变成了220元,此时,投资损失为20%;反之,如果投资者在融券卖出的股票a如期下跌了10%,其市值就变成了180元,此时,投资者收益率为20%。

公式表示即为:券卖出股票收益或亏损=融券卖出股票涨跌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投资者在融券卖出股票后有两点必须关注,一是投资收益率的变化;二是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投资收益或亏损放大的比例,与融券保证金比例的高低直接关联。而当融券卖出的股票上涨到一定程度、维持担保比例下降至130%时,投资者还被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

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作为一种具有显著杠杆特征的交易方式,其放大的不仅仅是投资收益,同样也放大投资亏损的风险。这就是杠杆投资原理下的新风险与收益概率。投资者在参与这样全新交易方式之前,不可不心中明了,既不能只看到投资收益的放大效果,也不能只强调亏损的放大后果。

上述两则案例,我们是简单抽象化的说明了融资融券下收益与风险的放大情况。从中也明确告诉我们:

八、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风险介绍 融资融券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交易机制,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方式、提升投资者交易理念、改变 “单边市”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也蕴含着相比以往普通交易更复杂的风险。除具有普通交易具有的市场风险外,融资融券交易还蕴含其特有的杠杆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监管风险,以及信用、法律等其他风险。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对相关风险有清醒的认知,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实现收益。融资融券交易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投资者自有投资规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亏损将进一步放大。

此外,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利息费用。投资者融资买入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则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资利息;投资者融券卖出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的价格上涨,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价格上涨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券费用。

(二)、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

(三)、监管风险

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甚至可能暂停融资融券交易。这些监管措施将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留意监管措施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密切关注市场状况、提前预防。

九、融资融券的发展 虽然国内市场对融资融券业务表现似乎冷淡,但一些业内资深人士仍然相信,融资融券可能在不久成为市场的参与热点之一。

“从国外来看,融资融券是普通帐户的买空卖空,实际操作起来很少人会动用尤其是融券这种功能。但我相信随着业务的拓展,市场的参与热度肯定会比发达国家热很多。”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金融系终身教授朱宁如此预测。

一些专家认为,目前中国市场的投资渠道非常有限,许多投资者也还处于第一代创富过程,投资信心较强。在融资融券上,中国投资者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朱宁表示,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融资融券业务当时的推出并没有被当做是一项完全的创新。相对于股指期货,其对市场的影响比较中性、平稳。根据国外融资融券推出后对当地市场影响的统计,这套金融工具并不会对市场有明显的促进或者打压的作用。目前国内针对融资融券的共识还是采取一慢、二看、三通过的思路,这主要因为监管层认为,在短期来看融资融券和市场波动性的增加存在一定的联系。

朱宁介绍,相对融资而言,在美国,融券是一个非常敏感的活动,不只是证监会需要监管,同时美联储也要监管,“这是几乎惟一一个证券市场的活动需要两者共同监管的活动,所以融券在整个市场里面的地位是比较独特。”

融资融券知识篇二

融资融券基本知识

一、基本常识

1、融资融券交易

是指客户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2、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遍证券交易的区别

可以借入资金或证券:客户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实现下跌中赚取收益。普通证券交易客户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证券价格下跌时客户不能获利。

需要提供担保物: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除委托买卖的关系外,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需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普通证券交易,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因此不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

交易证券范围受限:只能买卖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普通证券交易,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期限受限:受到融资融券合约期限(目前最长为6个月)和融资融券合同期限(目前最长为2年)的限制。普通证券交易,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无限期持有。

盈亏放大:由于存在资金和证券的借贷关系,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的幅度可能会被放大;当亏损较大时除了亏掉所有本金之外,甚至还要偿还额外负债。普通证券交易,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不可能超过本金。

3、融资融券的费用

交易费用:与普通证券交易相同,主要为„交易佣金‟和„印花税‟等; 利息费用:主要为„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等;

其他费用:包括„融资融券额度费‟等,目前免收此类费用。

4、信用证券账户

融资融券交易专用的证券账户,客户在一家证券交易所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进行证券划转。

5、信用资金账户

融资融券交易专用的资金账户可以实现与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6、融券卖出委托价格的规定

融券卖出委托价格不得低于该股票的最近成交价,否则证券交易所作为无效委托处理。

二、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1、标的证券

是指可以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

标的证券必须在证券公司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超出该范围的融资融券委托将被拒绝。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标的证券范围。

2、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可以划转到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在信用证券账户中进行普通买卖的证券,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必须在证券公司所公布的范围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

三、保证金、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保证金比例

1、保证金

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时,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目前,现金、上市债券、封闭式基金、lof基金和大部分股票均可以作为保证金;*st股票、部分亏损股票等暂时不能作为保证金。

2、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是指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客户以现金作为保证金时,可以全额计入保证金金额)。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一般由交易所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不高于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规定不同的折算率。

例如:如果某客户信用账户内有100万元现金和100万元市值的证券a,假设证券a的折算率为70%。那么,该客户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金额为170万元(100万元现金×100%+100万元市值×70%)。

3、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是指客户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可融金额)的比例,即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融金额×100%,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证券交易所现行规定,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0.5,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规定基础上,可自行确定相关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通常,根据保证金比例计算可融金额,可融金额=保证金/保证金比例

*提示:“可融金额”不超过客户获得的“授信额度上限”,“授信额度上限”由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账户内的资产价值和客户信用评级审批授予。

下面,以融资保证金比例,说明可融资金额的计算方式(“可融券金额”与“可融资金额”的计算方式相同):

例如:某客户信用账户中有100万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保证金比例为0.6的证券b,则理论上证券b的“可融资金额”=100万元÷0.6=166.7万元

*提示:如“授信额度上限”为200万元,则证券b的“可融资金额”为166.7万元;如“授信额度上限”为100万元,则此时证券b的“可融资金额”为100万元。

4、保证金可用余额

通俗的讲,就是账户内“还有多少保证金可以使用”。是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经折算后的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动盈亏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中,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计入保证金,浮亏部分全额抵减保证金。

下面用实例说明不同情况下,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方式(利息、费用忽略不计): 例如:客户以自有现金100万元作为保证金,准备进行融资买入股票a,股票a的折算率为70%,融资保证金比例为0.6,不同情况下,账户内“保证金可用余额”的变化如下:

(1)没有融资交易前,保证金可用余额=100万元;(2)融资买人股票a,数量1万股,价格20元

保证金可用余额=100万元—1万股×20元×0.6=88万元;(3)如股票a价格由20元上涨至25元,产生浮盈

保证金可用余额=100万元—1万股×20元×0.6+1万股×(25元—20元)×70%=91.5万元 保证金可用余额增加值=91.5万元—88万元=3.5万元;(4)如股票a价格由20元下跌至15元,产生浮亏

保证金可用余额=100万元—1万股×20元×0.6—1万股×(20元—15元)×100%=83万元 保证金可用余额减少值=88万元—83万元=5万元。

由上可见,当融资买入的股票出现上涨时,保证金可用余额会增加;当融资买入的股票出现下跌时,保证金可用余额会减少。

同样,当融券卖出的股票出现上涨时,保证金可用余额会减少;当融券卖出的股票出现下跌时,保证金可用余额会增加,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例如:客户以自有现金100万元作为保证金,准备进行融券卖出股票a,股票a的折算率为70%,融券保证金比例为0.6,不同情况下,账户内“保证金可用余额”的变化如下:

(1)没有融券交易前,保证金可用余额=100万元;(2)融券卖出股票a,数量1万股,价格20元 保证金可用余额=100万元—1万股×20元×0.6=88万元(3)如股票a价格由20元上涨至25元,产生浮亏

保证金可用余额=100万元—1万股×25元×0.6—1万股×(25元—20元)×100%=80万元 保证金可用余额减少值=88万元—80万元=8万元;(4)如股票a价格由20元下跌至15元,产生浮盈

保证金可用余额=100万元—1万股×15元×0.6+1万股×(20元—15元)×70%=94.5万元 保证金可用余额”增加值=94.5万元—88万元=6.5万元。

综合以上实例,相同股票、相同数量的“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股票价格发生相同变化,保证金可用余额会相应增加或减少;但无论是浮盈或浮亏,“融券卖出”促使保证金可用余额增加或减少值,都会大于“融资买入”促使保证金可用余额增加或减少值;可见,“融券卖出”的股票价格发生变化,对保证金可用余额影响相对较大。

*提示: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零或负时,即使账户内“授信额度上限”仍有可用额度,因为没有保证金可用,仍无法进行继续融资或融券,即可融资或融券金额为零。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保证金可用余额。

四、维持担保比例

1、维持担保比例

是指客户信用账户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即信用账户资产与负债之比,计算公式如下: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市值+利息及费用总和)×100%,其中:融券卖出市值=融券卖出数量×市价

例如:客户信用账户内有现金10万元,融资买入股票a,数量1万股,价格10元;融券卖出股票b,数量0.5万股,价格20元(假设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符合规定的要求,利息、费用忽略不计)。

则此时信用账户内现金=10万元+0.5万×20元(融券卖出股票所得资金)=20万元 融资买入金额=1万×10元=10万元

维持担保比例=(20万 +1万×10)÷(10万+0.5万×20元)=150%;(1)维持担保比例降低的情况: a、当股票a价格不变,股票b上涨到25元

维持担保比例=(20万 +1万×10)÷(10万+0.5万×25)=133%; b、当股票a下跌到8元,股票b上涨到25元

维持担保比例=(20万 +1万×8)÷(10万+0.5万×25)=124%;(2)维持担保比例升高的情况:

a、当股票a上涨到15元,股票b价格不变

维持担保比例=(20万 +1万×15)÷(10万+0.5万×20)=175%; b、当股票a上涨到15元,股票b下跌到15元

维持担保比例为=(20万 +1万×15)÷(10万+0.5万×15)=200%;

c、当股票a、股票b价格均不变,用现金偿还8万元融资(或买券还券市值8万元)后 维持担保比例=(20万-8万+1万×10)÷(10万+0.5万×20-8万)=183%。

由以上实例可见,融资买入股票和融券卖出股票的价格发生变化,会使维持担保比例出现降低或升高的情况;通过偿还融资或融券债务,可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

2、平仓线、警戒线

平仓线是指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约定为130%;警戒线是指维持担保比例的安全界限,约定为150%。

证券公司可以对平仓线、警戒线的标准进行调整;

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线时,客户需要追加保证金或偿还部分融资或融券债务。关于平仓线、警戒线、强制平仓的说明,参见“第四部分通知、追加保证金和强制平仓”。

3、可提取保证金的维持担保比例

当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提取现金、划转证券。提取现金、划转证券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提取现金是指将现金从信用资金账户转入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划转证券是指将证券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

五、偿还融资融券负债

1、偿还融资的方法

(1)卖券还款:以卖出证券所得款偿还(2)直接还款:以现金偿还。

2、偿还融券的方法

(1)直接还券:以相同的证券偿还;(2)买券还券:以买进相同的证券偿还。

3、其他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出现终止交易、暂停交易、长期停牌或等情形时,按合同规定以现金方式偿还所融证券。

六、特殊事项的处理

1、证券公司对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过公告、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客户;调整后证券公司将重新计算客户的担保物价值,当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客户应当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

2、证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与警戒线、平仓线标准,调整后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3、证券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标的证券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客户。当有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时,客户应在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提前偿还该证券所产生的债务。客户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了结相关债务的,证券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4、对因长期停牌等原因无法取得市场价格的证券,证券公司将参考基金估值方式计算证券的公允价值,并重新计算客户的维持担保比例。

5、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该笔融资融券债务的期限顺延至交易恢复日,在债务顺延期间仍然计算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客户也可以协商采取现金方式偿还所欠债务。

6、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客户应在终止上市公告后可进行交易的两个交易日内提前偿还负债。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负债,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7、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被合并为其他发行人证券,按终止上市条款安排,客户应在合并公告后可进行交易的两个交易日内提前偿还负债。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负债,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8、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被要约收购并终止上市的,按终止上市条款安排,客户应在要约收购公告后可进行交易的两个交易日内提前偿还负债。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负债,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9、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析分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下,客户或相关权益人应按公司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债务。

七、权益处理

【以下例子为假设,仅为说明相关事项】

1、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发生送股、分红、配股时,应该怎样处理?

(1)送股或转增股时,根据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比例,在除权日后,相应增加信用证券账户内股票的数量;现金分红时,根据现金分红的比例,在除息日后,相应增加信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数额。

例:客户信用账户内有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万股,分配方案为“10股送2股转增8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税后)”,除权除息日后,则处理如下:

“中国人寿”股票数量合计为:1万股+1万股×(0.2+0.8)=2万股; 资金数额增加:1万股×0.5元=5000元。

(2)当进行配股、增发、配售新股、配发权证、发行可转换债券时,除权日后,相应增加信用证券账户内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客户可以在有效期内行使优先认购权。

例:客户信用账户内有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万股,分配方案为“10股配3股,配股价每股15元”,则处理如下:

信用账户在除权日后,会增加“中国人寿a1配”(代码701628)的优先配股权数量=1万股×0.3=3000股,即在配股有效期内以15元的价格购买3000股“中国人寿a1配”的优先权利。

2、融券卖出股票,这时该股票派发现金红利、派发红股或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权证、派发权证及进行配股,原股东有先认购权或优先权,处理方式有哪些?

两种处理方式:

(1)提前了结融券合约,在权益登记日之前归还融券股票;(2)未提前了结合约。因融券卖出的股票有权益发生,客户要对融出证券的证券公司进行相应的补偿,原则上„股票红利‟采取„股票补偿‟的方式,其他权益采取“现金补偿”的方式。

3、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该股票现金分红,应如何补偿?

红利到帐日,客户要根据融券卖出股票实际应得金额,以现金方式补偿现金红利,证券公司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分配方案“10股派现金红利5元(税后)”,现金红利到帐日为1月8日;假定当前证券公司融资利率为9.1%,信用资金账户剩余现金2000元,则补偿如下:

红利到帐日1月8日,证券公司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扣除剩余现金2000元,不足部分为3000元(1万股×0.5元—2000元);

3000元的欠款将按9.1%的年利率每日在信用资金账户内计息,每日计息额为3000×9.1%÷360=0.76元,直至归还欠款和应计利息。

4、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该股票派发红股和转增股本,应如何补偿? 除权除息日后,客户对证券公司实际融券数量增加,增加值为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数量。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分配方案“10股送2股转增8股”,除权除息日为1月8日,则补偿如下:

除权除息日1月8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中国人寿”融券负债由1万股变为2万股(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1万股×(0.2+0.8)=1万股),即融券到期前,需要归还的“中国人寿”融券由1万股变为2万股。

5、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股票增发新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权证,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应如何补偿?

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高于发行认购价格时,补偿金额按照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与发行认购价格之差乘以应配售的证券数量计算,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即:

补偿金额=(新股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应配售证券数量

“增发新股”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增发新股方案“拟向社会公开增发10亿股(不超过10亿股),增发价格25元,向老股东优先配售,配售的比例为1:0.5”;增发新股上市日期为1月8日,增发新股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为27元,则补偿如下:

证券公司在增发新股上市日1月8日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除补偿金额; 应配售证券数量=1万股×0.5=5000股; 补偿金额=(27—25)×5000股=1万元。

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权证后,老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可参照„增发新股‟例。

6、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股票派发权证,原股东有优先权,应如何补偿? 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按照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乘以应配售权证数量计算,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即:

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应派发权证数量

例:客户融券卖出某a公司股票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方案“a公司拟向流通股东派发认股权证,原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2份认股权证”,权证上市日期为1月8日,当日成交均价2.8元,则补偿如下:

证券公司在权证上市日1月8日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除补偿金额; 应派发权证数量=1万股×0.2=2000股; 补偿金额=2.8×2000=5600元;

7、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股票配股,原股东有配股权,应如何补偿? 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配股除权日,证券公司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配股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是:

配股补偿金额= 融券数量×(基准价格-配股除权价格)其中:基准价格是指配股登记日的收盘价格;

配股除权价格:取理论配股除权价格与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两者之间孰低。理论配股除权价格=(基准价格+配股比例×配股价)/(1+配股比例)公司在配股除权日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所欠部分按照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配股方案“拟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每10股配3股,配股价每股15元”;配股股权登记日为1月8日,当日股票收盘价为27元,配股除权日为1月9日,成交均价为25元,则补偿如下:

理论配股除权价格=(27+0.3×15)÷(1+0.3)=24.23元

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25元高于理论配股除权价格24.23元,配股除权价格取理论配股除权价格。

配股补偿金额=1万股×(27—24.23)=2.77万元

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为24元,则低于理论配股除权价格24.23元,配股除权价格取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24元,则补偿如下:

配股补偿金额=1万股×(27—24)=3万元

八、融资融券规模相关控制指标

本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下述控制指标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如您的相关融资融券交易与以上融资融券规模控制指标发生冲突,您继续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将会受到限制。

1、全体客户融资买入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流通市值的一定比例;

2、全体客户融券卖出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流通市值的一定比例;

3、全体客户提交担保物中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一定比例;

4、对单一客户融资授信规模不超过本公司融资总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

5、对单一客户融券授信规模不超过本公司融券总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

6、单一客户融资规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本的一定比例;

7、单一客户融券规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本的一定比例;

8、单一客户融资买入股票市值不得超过本公司融资规模上限的一定比例;

9、单一客户融券卖出股票市值不得超过本公司融券规模上限的一定比例;

10、单一客户融资买入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流通市值的一定比例;

11、单一客户融券卖出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流通市值的一定比例;

12、单一客户提交担保物中单只股票的市值占该股票流通市值的比例不超的一定比例;

13、单一客户有未到期的融资融券负债且信用账户内资产总市值达到或超过一定金额时,如其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一定数值,所持有的单一证券的价值不得高于信用账户内资产总市值的一定比例;

14、单一客户通过融资买入和其他方式与其关联人共同持有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一定比例等。

九、证券交易所规定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证券交易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7)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融资融券知识篇三

一、融资融券利息

(1)融资融券手续费用:融资融券的交易手续费和普通交易手续费是一样的标准。

(2)融资利息:按照每年9.1%(截止2011年8月17日)的利率收取利息。融券利息:按照每年11.1%(同上截止)的利率收取利息。注意:此利率为人民银行的半年活期贷款利率分别加三个百分点和五个百分点,按实际情况随时调整。此为年利率,实际计算时要除以360天的会计结算时间。利息是按照客户实际使用的金额来计算而非融入金额。按天计算,随合约了结。

二、合同或合约即将到期监控是怎样规定的?

(1)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在客户合同或合约到期前5个交易日对信用账户进行预警,并自动短信通知,通知客户到期日前自行了结全部负债,归还所欠公司债务。

(2)合约的时间是180天无法延期;合同是1年,到期客户无异议,顺延一年。顺延也到期后需注销信用股东帐户和资金帐户,如需继续交易则按开户流程重新申请。

(3)当合同或合约到期日时,客户仍未自行了结负债,公司融资融券部向客户发送平仓通知,告知公司在合约或合同到期日的下一交易日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三、客户融资或融券的当天可以用这笔资金或证券直接操作买入卖出吗?

(1)客户融资或融券并不是直接把资金和股票划到客户的账户上,而是通过做融资融券的申报,从我公司的账户上做相应的操作。

(2)客户做融资申报,公司用公司账户里的资金做买券操作,股票划到客户的账户上,客户融资买到的股票当天在账户上不能卖出,但可以卖出账户上的其他股票用得到的资金还资,也可用其他股票直接做融资抵押 ;客户做融券申报,通过公司的账户把证券卖出资金划到客户的账户上,资金当天可用,客户可用这笔资金做买券还券。变相实现t+0交易。

四、信用账户的普通买入可以进行国债回购或买卖基金吗?

只要是普通买入非融资买入,和平时的股票债券等操作完全一样;在未存在未了结合约的情况下,普通卖出股票后的资金可以用于国债回购;超出款项回到客户信用账户的资金余额里。

五、强制平仓条件是什么?

①t日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在t+2日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50%以上;

②合同或合同到期,客户未及时自行了结;

③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公司按司法机关的时间要求对客户信用账户执行平仓操作;

④出现继承、财产分割、遗赠和捐赠;

⑤融券期间,若标的证券发生退市、暂停上市、私有化、要约收购情况时,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了结。

六、融资融券需要的条件:

首先是那个证券公司得有这个资格,一般大型的才有!

其次是开户要有18个月,现在是暂定,以后可能会调低的,所以要是你先走券商不可以的话,赶快去别的可以的证券公司开一个

普通账户内资产50w以上,没有设立任何抵押和担保;

在以往交易中无重大违约,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和风险测评。

七、融资融券开户如下:

第一步:首先您的投资经验要在18个月以上,资产达到50万以上,符合实名制账户要求,您的资产没有任何的抵押或者担保,就可来开户。

第二步:申请融资融券需要携带身份证和股东卡、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还有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资产的证明。

第三步:到了现场还要填写相关的业务表格。有融资融券业务的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的心理测试题,融资融券知识测试题,还有客户持有限售股的说明情况。

第四步:证券公司审核申请资料,一般需要11个工作日。

第五步:通过后,可以到现场签署融资融券的业务合同和融资融券的风险监视书。

八、请问融资融券标的股有哪些?(1)原来融资融券标的股:上证50指数(50只)和深证成份指数(40只)的共90只成分股。

(2)现在(从2011年12月5号起)融资融券标的股:上证180指数全部180只成分股及深证100指数成分股中除深圳能源和粤电力a的98只股票,总计278只个股。和7只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首次被纳为融资融券交易标的,分别是华夏上证50etf、华安上证180etf、华泰柏瑞上证红利etf、交银上证180治理etf、易方达深100etf、华夏中小板etf及南方深成etf。

(3)现在一共285只

股票明细,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输“sz180”

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输“sz100”可以得到

九、融资融券是那几家券商啊?

目前一共有25家,光大证券,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国泰君安,银河证券,东方证券,招商证券,申银万国,国信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长江证券、宏源证券、兴业证券等,马上就转常规了,基本上所有券商可以搞了。

融资基本上每个券商都可以,融券标的的话,像海通、申银万国比较充足,而etf标的比较少。

融资融券知识篇四

第七章融资融券业务

知识点701(p218-220):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应具备:(答案一目了然)。

目前开展融资融券试点,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提供相关便利和服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试点应具备:

1、经营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未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健全的各项制度。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规情形。

4、近2年风险监控指标持续符合规定,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5、第三方存管

6、已完成交易、清算等的集中管理,不规范账户已集中监控。

7、具备开展试点的人员、技术等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该业务应提交材料:(1)试点申请书(2)股东会的决议(3)试点实施方案(4)三方存管方案情况说明(5)负责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和业务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获批后,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正式开展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提交文件:(1)经营证

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2)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件。(3)负责人员名单及联络方式

知识点702(p220-222):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包括:

1、合法合规原则。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2、集中管理原则。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原则上按“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构架运行。董事会负责:基本管理制度,部门设置及职责、业务总规模;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业务操作流程、分支机构选择、授信额度等;业务执行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运作,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非业务决策机构职责),对分支机构业务进行审核。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自行决定授信、保证金收取等总部决定事项。

3、独立运行原则。业务、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4、岗位分离原则。

知识点703(p222-223):账户体系。

□证券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公司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记录融券活动中证券的变化(涉及证券,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客户交存的担保品(某种有价证券)的变化。(只涉及用于担保目的的证券,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结算(是最主要的账户,只用于证券交收,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结算(是最主要的账户,只用于资金交收,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记录融资活动中资金的变化,对应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涉及资金的划转,当然只能在银行开户)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变化。(只涉及用于担保目的的资金,资金要划转,当然只能在银行开户)

□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在证券公司:

1、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记录客户作担保用的证券明细的账户,要和结算公司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对账,是该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2、客户信用资金台账。记录客户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证券、收益明细的账户(功能类似证券交易中的“客户资金账户”)。

客户在存管银行: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记录客户作担保资金明细的账户,要和结算公司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对账,是该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知识点704(p223-224):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

应有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证券公司受理后应办理客户征信,内容包括:

1、客户基本资料。

2、投资经

验。

3、诚信记录。

4、还款能力。

5、融资融券需求。

□(可出多选题)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公司根据规定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1)客户在申请营业部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其他内容一目了然)。

知识点705(p224-228):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

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要签订《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知识点706(p229-230):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

客户应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用于1家证交所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一个交易所一个);只能开立1个信用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应提交材料:身份证、普通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申请表、银行卡、存管协议。

客户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上市证券应分别转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额度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

个月。授信方式两种:一是固定授信,二是非固定授信。

知识点707(p230-233):融资融券交易操作。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为100的整数倍。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不低于

其前收盘价。

签订合同时,客户本人应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

融券期间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交易所。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卖掉融资买入的证券获得的资金)或

直接还款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买入新证券还)或直接还券(用自有的证

券还)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

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规定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回购交易。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将被强行平仓。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即“标的证券”),包括符合规定的股票、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

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基准指数是上证综合指数、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5、股票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未被特别处理

交易所按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试点进展,从上述规定内的证券选取标的证券的名单公布。

知识点708(p233-235):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时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标的证券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冲抵。

□冲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应按规定进行折算:

1、成分股股票(上证180和深圳100)折算率最高70%,其他股票最高65%

2、etf不超过90%

3、国债不超过95%

4、其他上市基金和债券不超过80%

交易所公布初期可冲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杠杆2倍)

客户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同样杠杆只2倍)

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是客户整体担保物价值与融资融券中债务总和的比例。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客户在融资融券债务之外还要加30%以上的自有资产)。当低于130%时,2个交易日内追加,最低比例提高到150%。当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使用超出部分的资产。

知识点709(p236-238):权益处理及信息披露。

权益处理原则: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应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客户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方式补偿。

3、配股、增发、优先认购权的,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证券公司应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交易所报送当日融资融券的相关数据。□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始前,向市场公布:(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2)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证券公司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当月情况:(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2)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其他答案一目了然)。知识点710(p239-243):融资融券的风险及控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风险:

1、客户信用风险。客户违约,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证券公司损失。

2、市场风险。

3、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业务规模失控带来的各种风险。

4、业务管理风险。

5、信息技术风险。

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严格合同管理、履行风险提示,确定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等规定,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制度。

市场风险控制: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该上市可流通部分的25%时,交易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当降低到20%以下时,次一交易日再恢复。

2、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交易所可采取各种措施(具体答案一目了然)。业务规模和集中度风险控制: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只股票总市值的20%。

知识点711(p243-246):融资融券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包括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存管银行、证监会的监管和证券公司的信息公告、客户查询等监管措施。

融资融券知识篇五

融资融券常见问题汇集,于2011年3月17日更新

融资融券常见问题汇编

一、试点实施细则重点解读

1、融资融券期限最长是多少?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符合条件的可以续期,单客户一次签订合同期限最长为两年,机构客户为1年。

2、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有何限制?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同时,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混乱,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也不得用于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3、证券出现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等情况时,投资者如何处理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到期日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延长融资融券关系期限,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4、什么证券品种可以充抵保证金?

经交易所认可的股票、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国债以及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可以充抵保证金。(具体明细先前已经发送到大家oa,请自行查看)

5、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如何计算保证金金额?

投资者以现金作为保证金时,可以全额计入保证金金额;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按规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具体折算比例见公司更新的公告),此外,证券作为担保物计算担保物比例时,不需要进行折算,请注意区别。

6、什么是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也就是说,保证金可用余额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1)作为保证金的现金。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内的现金由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融券卖出所得现金两部分组成,其中融券卖出所得现金只能用于买券还券,不能作为保证金;

(2)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由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和融资买入证券两部分组成,其中充抵保证金证券部分直接经折算后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

(3)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部分。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可计入保证金总额,如融资融券交易形成浮亏的,浮亏金额需全额从保证金可用余额中扣减;

(4)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部分。

7、保证金可用余额如何计算?

投资者进行每一笔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应以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限。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其中,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4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投资者已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对于部分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会员可以按比例将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

8、什么是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9、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将采取什么措施?

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投资者在不超过2个交易日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且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投资者担保物,不足部分还可以向投资者追索。(我司将在n+2日上污9.15分之前下达平仓指令。)

10、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有关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如何处理?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以及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约定办理。(详细规定可以查阅:兴业证券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知识手册)。

二、客户开户材料准备

1、肯定要满足或具备的材料:身份证原件、银行卡(7大行,除中行外可与普通账户使用同一张银行卡)、沪深股东账户卡、在我部开立资金账户达18个月,年交易不少于10笔;申请开立信用账户时上海指定、深圳托管;证券账户市值大于50w;开户风险测试达到一定标准。

2、可以增加授信额度或者提升信用的资料:

收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近12个月个人纳税单,社保、公积金缴费记录,就职公司开具收入证明,银行代发工资记录等其中一项

• 客户教育情况证明

• 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书

• 在公司资产证明文件及拟作担保物的的资产清单

• 关联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明细

• 银行存款证明

• 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包括基金、国债等资产清单

3、其他附加资料

•房产证明

• 其他固定资产类证明

• 居住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个月的固定电话费用、水电煤(燃)气费、有线电

视费、物业管理费等缴费凭据其中一项

• 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4、解释说明:客户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可以提高客户最高授信额度,但最好体现在证券账户内;客户提供的收入证明、非金融资产证明等可以提高信用评级,可以提高授信比例。

三、融资融券担保物划转常见问题

1、客户当日新开户,当日是否可以进行担保物划转?

答:上海市场,当日新开信用证券账户,下一个交易日账户才生效,所以下一个交

易日才可以进行担保物划转操作;深圳市场,当日新开信用证券账户,当日即可进行担保物划转操作。

2、客户当日提交的担保品,是否当日就计入可充抵保证金账户?

答:客户当日通过担保物划转委托提交证券,下一个交易日提交的证券才计入客户可充抵保证金账户,即下一个交易日才可充抵保证金;客户当日通过银证转帐提交现金,当日就计入客户可充抵保证金账户,当日即可充抵保证金。

3、担保证券划转费用如何收取?

答:(1)担保物划转费用每笔委托收取20元,其中10元给登记结算公司,另外10元给券商。

(2)担保物划转只有成功了,才收费,如果划转失败或者撤单成功后,都不收费。

(3)深圳市场担保物提交费用在客户普通账户内收取,除深圳市场的担保物

提交外所有的划转费用都在信用账户内收取;

4、b股能否用于充抵保证金?

答: 不可以,某只证券能否充保证金,要看该证券是否在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如果是,则可充抵,否则不能充抵保证金。目前所有b股证券都不在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5、基金能否充抵保证金?

答: 某只证券能否充保证金,要看该证券是否在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如果是,则可充抵,否则不能充抵保证金。一般而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基金都可充抵保证金,包括:封闭式基金、etf基金、lof基金、创新型开放式基金(如:合润a、合润

b)等等,具体还需查看相应的基金代码是否在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

6、创业板股票能否充抵保证金?st股票能否充抵保证金?

答:创业板股票和st股票不可以充抵保证金。某只证券能否充保证金,要是看该证

券是否在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如果是,则可充抵,否则不能充抵保证金。

7、在集合竞价时进行的担保物划转,上海交易所为什么每次返回废单,而深圳市场则处理正常。

答:上海交易所规定,担保物划转不允许在集合竞价的时间内进行申报,如果在集合竞价内进行申报,交易所就会返回废单,所以上海市场的担保物划转不能进行夜市委托(注:夜市委托的订单将在下一个交易日的集合竞价阶段申报到交易所),也不能在集合竞价的时间内进行委托申报;深圳市场则无此限制。

8、为什么某证券进行担保物提交时,提示‘担保证券状态不正常,不允许做此业务’?答: 只有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的证券才允许进行担保物提交,如果提示‘担保证券状态不正常,不允许做此业务’,表示该证券代码不在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不允许进行担保物提交。担保物返回则无此限制,只要在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只要没有在途业务都可以进行担保物返回。

9、担保物划转委托后,委托状态为‘已报’而不是‘已成’,这个正常吗?

答:担保物划转委托不存在对手盘,不会变成‘已成’的状态,系统显示‘已报’状态是正常的,仅表示系统收到委托,并将委托报送给上海交易所和深圳登记结算公司,而是否成功,在委托时并不能完全确认,需要等收盘后,由上海和深圳的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过户文件进行确认,以过户文件中的信息为准。

10、客户信用资产账户内没有任何资金,这时能否进行担保物划转,如果可以系统如何处理?

答:(1)担保物划转委托中,深圳的担保物提交是需要在普通账户收取担保物划转费用,如果客户普通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担保物划转费用,则不允许进行深圳的担保物提交,否则将发生透支。所以请营业部一定要提醒客户普通账户内必须有足够资金支付深圳市场的担保物提交费用,以避免发生透支现象。

(2)除深圳担保品提交外所有的划转费用都在信用账户内收取,目前允许客户信用账户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进行担保物划转,划转后日终处理时按正常处理流程收取对应的担保物划转费用,这里因为客户初始资金为0,收取担保物划转后客户资金就变负值(这里假设为-20),即客户发生透支。

(3)系统发现客户资金透支后就会进行透支归债处理,即借钱给客户,使其资金由负值变为0,然后记录客户相应的负债,这里公司会借20元给客户,这样客户的资金由-20变为0,之后系统记录一笔负债,负债金额为20元。该笔负债叫‘其他负债’或者叫‘透支负债’。

(4)其他负债,需要按融资利率收取利息。当客户进行卖券还款时,即可自动归还该负债,客户也可以转入资金后,通过直接还款操作进行归还。

11、客户进行担保物划转后,突然觉得行情非常有利于卖出,所以决定卖出该划转的证券,操作时提示‘证券可用数量不足’这是为什么?

答: 担保物划转时,对应划转数量的证券被冻结,如果需要卖出该部分证券,需要先将划转委托进行撤单操作,撤单成功后,被冻结股份将被解冻,这时方可进行卖出操作。

12、股票停牌期间,能否进行担保物划转委托?

答: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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