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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报告(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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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报告(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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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报告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财产报告篇一

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公司破产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经过破产管理人小组成员仔细、审慎的调查,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现就初步调查的结果向人民法院和各位债权人汇报如下:

(一)破产管理人调查过程及依据

破产管理人依据各自分工,密切合作,对债务人的房屋、土地、车辆及其他相关财产作了详细的调查,主要涉及房产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某会计师事务所及某商业银行,破产管理人在调查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调查过程真实可靠。

(二)有关股东出资问题

经过查询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档案,破产管理人发现:债务人有股东×位,均为法人单位。其中甲公司出资300万元,乙公司出资1000万元,丙公司……丁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1500万元出资,共同成立注册资金29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经查证,均已出资到位。

(三)关于债务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状况调查

依据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调查债务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仅限于是否与公司的财产有关,对其他收入是否合法不作调查。调查中发现:债务人……

(四)关于债务人的不动产状况

债务人占有的土地××××平方米,位于××市××区×××××,东至××街,西至××街,南至××街,北至××街。目前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已经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关于债务人的车辆状况

经破产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现有车辆18台,其中9台为轿车,均为公司管理人员办公用车……

(六)债务人职工工资情况

债务人现有职工300人、高级管理人员9人,共欠职工工资190万元,欠缴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共350万元,详细情况请各位债权人参考破产管理人编制的债务人职工工资及其他费用欠缴情况一览表。

(七)其他财产状况

债务人还有库存物品、原材料、办公用品若干,详细请各位债权人参考清单。

(八)处理意见和方式

通过对以上调查结果的分析,破产管理人认为:债务人的财产没有任何担保,其中,土地和房屋都是重要的财产变现物质;车辆折旧后可以变现,但是,价值将急剧降低,其他财产的状况也不容易变现,或者变现实现的价值很少。破产管理人认为:债权人应该特别关注丁公司的土地过户问题,过户后,如果有公司对债权人的财产感兴趣,可以通过收购、兼并、出售等形式重组,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和保护职工的利益。

破产管理人声明:破产管理人上述调查结果是在债务人和破产管理人对有关各方调查的基础上形成的,如果有挂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足够的证据,推翻上述事实,应以最终事实为准。

××公司破产管理人

××××年××月××日

财产报告篇二

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

(适用于企业破产清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之法律规定,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是破产管理人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财产状况报告是管理人运用审计等相关技术方法,对债务人(或破产人,下同)财产实施全面调查、清理、分析、界定等基础上制作的报告。财产状况报告有助于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债权人会议,下同)了解债务人财产状况,有助于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工作实施有效监督,为变价破产财产和分配破产财产做好前期准备,有利于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指导本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调查、制作破产企业财产状况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各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

第二条 财产状况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破产法》、《物权法》、《合同法》、《注册会计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法释〔2013〕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第三条 管理人制作的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或破产人财产状况报告,下同)应当明确财产调查、清理的依据及法律适用之概况,应当全面反映债务人财产、负债、权属状况、实际现状及其它相关情况。

第四条 财产状况报告以人民法院受理日为基准日。也可以结合破产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基准日,但应当在财产状况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条 财产状况报告制作应当遵循合法性、客观性、完整性、实用性等原则。第六条 财产状况报告所涉及的财产(资产)、负债计量基础应当以历史成本计量为基础,以破产清算净值、清偿价值(负债)和公允价值等计量为辅助。如能

够在公开市场获取清算价值或清算价值信息的,则应当采用破产清算净值和清偿价值进行计量。但应在报告中予以特别说明。

历史成本计量是指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破产清算净值,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内,变现资产所能获得的款项并扣除与之相关的处置税费的净额。

清偿价值,是指在不考虑破产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等因素的情况下,依据《破产法》等有关规定,应当清偿的金额。

公允价值是指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资产以外的财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财产状况报告所反映的财产状况尽可能地列示财产和负债的历史成本价值及破产清算净值和清偿价值。

第二章

财产状况调查

第七条 管理人应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财产状况调查工作底稿,明确财产状况调查的依据、程序、内容、方法。

管理人认为必要时,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务状况实施专项审计和价值评估,并在财产专项审计报告和价值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第八条 依据《破产法》第30条和107条之法律规定,破产企业其财产按破产案件不同时期,分别称为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包括债务人所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及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第九条 债务人财产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界定:

(一)债务人财产必须是财产或财产权利;

(二)债务人财产必须为债务人所拥有或者经营管理;

(三)债务人财产必须是特定时间内,为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四)债务人财产必须是依法能够强制执行的财产;

(五)债务人财产必须是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以及可能取回的位于国外的财产。

(六)下列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3、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4、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5、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6、债务人工会、党团组织所有的财产;

7、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8、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不属于债务人的其它财产。

第十条 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是财产状况调查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包括对物、财产性权利、其他债务人财产可能出现增减的情况、影响财产整体价值的相关因素等进行的调查。

财产状况调查主要包括对债务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和对债务人财产(破产人财产,下同)的调查。包括对债务人的出资情况、货币资金状况、应收债权状况、存货状况、固定资产状况、在建工程状况、对外投资状况、土地及无形资产状况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明确债务人财产的归属,对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实行控制,对流失在外的财产采取措施予以收回,对无法收回的予以记录备案。关注有关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属状态、实际状况以及可变现情况。

债务人基本情况的调查主要是通过调取债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注册登记档案等资料,查明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或股本,经营范围,出资人及其出资方式、数额和所占比例,出资义务是否完全履行,债务人的董

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以及债务人的组织机构、主要产品或服务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充分运用审计等相关技术方法,对财务会计资料实施审计、核查,调取企业登记部门、权利登记发证部门等有关资料,全面、综合分析有关信息、资料,确认相关债务人资产、负债、关联方关系以及往来等情况。

第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实施审查。确认合同名称、订立日期、合同金额、合同履行状态、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合同以及终止合同履行可能带来的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依据《破产法》第33条之规定,调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以下无效行为之情形。如存在该等情形,则应当在财产状况报告中予以披露,并明确管理人应当采取的措施。如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其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等。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的;

(三)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四)双方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民事效力规范的行为。

第十四条 管理人应依据《破产法》第16条之规定,调查是否存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情况。如存在该等情形,则应当在财产状况报告中予以披露,并明确管理人应当采取的措施。如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其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等。

第十五条 管理人应依据《破产法》第31条之规定,调查债务人是否存在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发生以下可撤销行为之情形。如存在该等情形,则应当在财产状况报告中予以披露,并明确管理人应当采取的措施。如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追回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或财产权等。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调查债务人相同财产或同种财产在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边界(高限和底限)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销售难易程度)等,确认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六)对附条件的债务在条件未成就前清偿;

(七)对附期限的债务在期限未届满前清偿。

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依据《破产法》第32条之规定,调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发生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且该个别清偿没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如存在该等情形,则应当在财产状况报告中予以披露,并明确管理人应当采取的措施。如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等。

第十七条 管理人应依据《破产法》第35条之规定,调查债务人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有关债务人的企业章程、出资人、出资金额等注册登记资料,结合财务会计资料中“实收资本”或“股本”等账户审计情况,确认债务人的出资人是否存在尚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等情形。

管理人对债务人出资情况进行调查时,应当核实以下资料,并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出资人尚未履行出资义务之情形:

(一)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债务人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报告、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三)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

如存在该等情形,则应当在财产状况报告中予以披露,并明确管理人应当采取的措施。如下发书面限期补缴(交付)出资通知书。明确补缴期限、金额、方法及异议处理。对拒不履行出资人义务的,管理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并依照出资人协议、章程之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尚未履行出资人义务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有关“应付款项”和“应收款项”会计资料实施审查,确认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债务抵销除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协议抵销外,是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互负债务;(2)必须是债权人申请主张抵销;(3)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以前对债务人负

有的债务;(4)必须是可以用作抵销的债务。凡不同时符合条件的,不予以确认抵销。同时关注是否存在《破产法》第40条等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抵销之特殊情形。该特殊情形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四)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之债务就其对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行使抵销。如存在可以抵销和不得抵销之情形,则管理人应当在财产状况报告中予以披露,并明确管理人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管理人应依据《破产法》第37条之规定,调查债务人是否存在质物、留置物。如存在质物、留置物,则管理人应当审查发生的合同、协议等依据,确认质权人、留置权人、质押权金额、质物和留置物具体情况等。并结合相对应的审计情况和市场调查情况,预计该等质物和留置物的市场价值(必要时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以确定是否采取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第二十条 管理人对债务人现金状况进行调查时,须实施现金现场盘点,将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总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要求债务人作出说明并查明原因。

如有外币,应当检查外币的折算汇率及折算金额是否正确。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对债务人银行存款状况进行调查时,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明细表,并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总账和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发现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与总账和日记账余额不相符,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关注有无未入账的债务人银行账户以及以个人名义开设的用于债务人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同时应当调查银行存款账户是否被质押、冻结等限制使用情况。

如有外币,应当检查外币的折算汇率及折算金额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对债务人其他货币资金状况进行调查时,应当实地核实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是否与总账数和日记账明细账余额相符。关注是否存在质押、冻结等处置权受限制、或存放在境外、或有潜在回收风险等事项。

如有外币,应当检查外币的折算汇率及折算金额是否正确。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对债务人应收债权状况进行调查时,应当按照相应类别分别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与相对应的总账和明细账进行核对,并通过对应收款项实施审查,以管理人名义发函核实、催讨等方式,全面核实债权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债务人的债务人实际状况、债权催收情况、债权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已诉讼或仲裁的债权的履行期限等情况。确认应收款项实际情况。关注已履行相关义务后债务人所享有的追偿权。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对债务人存货状况进行调查时,应当按照存货类别分别编制相应的明细表,该明细表应当具备存货品名、型号规格、存放地点、数量、单价、金额、质量、权属等要素,并依该明细表对存货实施全面盘点,关注盘点的存货是否存在品质异常、残次、毁损、滞销积压、质保期等情形,以确认存货实际情况。同时关注存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处置权受到限制之情形。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设备状况进行调查时,应当编制设备明细表,该明细表应当具备设备品名、型号规格、存放地点、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常使用、权属等要素,并依该明细表对设备实施全面盘点,以确认设备实际情况。同时关注设备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处置权受到限制之情形。

核查债务人“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等明细账资料,确认债务人是否存在融资租入设备情形。如设备属于融资租入的,应当核查有关融资租赁合同及其有关会计处理情况,确认该融资租入设备相关实际情况。

核查债务人海关登记簿,确认是否存在有关免税设备情况。如存在,则应当结合核查税务部门免税备案等资料,确认该免税设备相关实际情况。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对债务人的不动产状况进行调查时,应当编制不动产明细表,该明细表应当具备不动产名称、数量、金额、权属证书及其号码等要素,并与相关权属证书、合同等进行一一核对,确认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以及抵押具体情况。

核查债务人的“在建工程”等明细账资料,确认债务人是否存在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项目。如有存在,则应当结合在建工程的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等;确认在建工程实际情况。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对债务人对外投资状况进行调查时,应当按照投资类别分别编制各项投资明细表,分别反映各种投资证券、全资企业、参股企业等投资股权资产情况,并结合“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明细账资料,调查、核实确认被投资单位名称、出资方式及数额、股权比例、其他股东情况、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股权价值等。关注涉及证券投资的,管理人应当获取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股票开户及交易情况等资料,以确认债务人的证券投资价值情况。

必要时可以申请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审计、评估。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对债务人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时,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类别分别编制各项无形资产明细表,并结合管理人所获取的权属登记部门登记资料、有关合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申报材料、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材料、“研发支出”和“管理费用”科目等会计核算资料等,调查、确认债务人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等实际情况。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对债务人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时,应当从企业登记主管部门获取有关企业登记注册情况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等资料。确认非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非法人资格的工厂、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情况。并结合有关分支机构会计资料、纳税有关资料等,确认分支机构的资产实际情况。

第三十条 费用支出核查。对各项支出着重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应关注有无舞弊、虚列费用支出,甚至贪污、侵占、私分等情况。

(一)关注有无将个人的消费列入债务人开支。

(二)管理人应当对涉及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其福利等情况实施全面审计、核查,调查债务人企业工资及其福利规定和债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之规定,确认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等情形。如有存在,则管理人应当依据《破产法》

第36条之规定予以追回。如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退回,则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予以追回。

(三)关注资产费用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充分运用职业判断对债务人财务及相关资料实施分析性复核,分析近三年(视具体情况确定期间)各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成本费用支出等要素及其变动情况,审查有无重大异常。

第三十二条 管理人应充分运用审计等相关技术方法,获取有关证据材料,确认债务人是否存在财务会计上未记载但业已形成的财产之情形。尤其是有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财产。如有存在,则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查明有关财产的具体情况,将其确定为债务人财产,并在财产状况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三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充分运用审计等相关技术方法,结合调查所获取的有关材料,确认债务人是否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经营场所、办公设施、生产设备共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企业财产拥有同一所有权,权属混同,或与关联企业之间资金任意调配、相互拆借、相互担保等情形。以便确认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法人人格混同。如存在,则管理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债务人企业法人人格混同之诉。并将可能带来的影响在财产状况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非因自身原因无法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应当就无法调查的情况及可能带来的影响在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协助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协助的,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有关人员协助。

第三章 财产状况报告的制作

第三十六条 财产状况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报告文号;

(三)收件人;

(三)制作依据;

(四)制作基础和声明;

(五)债务人基本情况;

(六)债务人有关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说明;

(七)关联方关系及其往来余额和说明;

(八)其他事项;如:尚未履行完毕合同情况、影响债务人财产变现能力

情况、债务人财产可能发生增减等情况。

(九)管理人声明;

(十)报告使用范围;

(十一)管理人盖章;

(十二)报告日期;

(十三)报告附件:财产清单。财产状况报告式样、内容见本指引附件。

第三十七条 财产状况报告的标题应当为:关于×××(债务人名称)财产状况的报告。

第三十八条 财产状况报告的报告文号应当为:(年度时间)××(管理人单位发文简称)破管字第×号。

第三十九条 财产状况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债务人名称)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条 财产状况报告应当反映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和指定管理人有关情况。一般应有以下陈述:

×××(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申请人名称/姓名)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名称)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浙××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并于××××年××月××日作出(××××)浙××破申×-×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第四十一条 财产状况报告中应当反映制作的依据为《破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十二条 财产状况报告制作基础和声明应当有以下陈述:

本财产状况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制作基准日为法院裁定受理日或管理人确定的其他合适日期,即××××年××月××日。

本报告如没有特别说明,所有金额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本报告的制作以历史成本计量为基础,以破产清算净值和清偿价值等计量为辅助。

本报告的制作遵循以债务人移交的资料为基础、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之原则。本管理人按照《破产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债务人名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我们在调查的基础上制作本报告。在以上过程中,本管理人运用了函证、盘点、外调、审阅、询问、核对等多种审计程序和方法。制作本报告所需的相关信息来源于截至××××年××月××日的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与债务人管理层及其有关人员的访谈、债权申报及审核情况,以及投资人提供的相关信息等。本管理人参照公认的业务标准,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执行财产调查职务,但由于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因素,财产的调查工作还将继续,财产的变现清算结果也受着诸多因素的影响。

本报告制作的目的是为了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债务人基于法院受理破产日或管理人确定的其他合适日期,即××××年××月××日的财产状况。实际财产状况以经法院裁定确认的财产分配方案为准。未经本管理人许可,本报告不得用于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见诸于媒体。

第四十三条 财产状况报告中债务人基本情况应当反映以下情况。

(一)企业的设立日期、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企业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出资比例;

(三)出资人出资义务履行情况;

(四)企业生产经营范围;

(五)企业目前状态:着重介绍破产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破产主要原因,管理人接管时,和财产记录、保管相关的情况,如债务人重要岗位人员的在职和变动情况、经营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账务核算规范性等等。

第四十四条 财产状况报告有关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应当具体反映各项资产、负债以下内容:

(一)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历史成本)、预计破产清算净值、预计清偿价值。如暂不能预计破产清算净值、预计清偿价值,可以不反映预计破产清算净值、预计清偿价值;

(二)资产如已质押,应当列明质押合同和他项权利证书等资料所反映的质押权人、质押金额、质押到期日等内容;

(三)资产如已抵押,应当列明抵押合同和他项权利证书等资料所反映抵押权人、抵押金额、抵押到期日等内容;

(四)资产、负债如存在不确定之情形,陈述该相关具体情况;

(五)债务人职工债权确认情况。包括:职工人数、工资状况、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其缴纳情况、债权形成原因、公示及异议处理意见等。更应当关注依据《破产法》第48条之规定,职工债权,是指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保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如债务人存在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如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则管理人应当依据《破产法》第113条之规定,分别予以列示(清偿顺序不同)。且职工债权无须由职工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故管理人对该职工债权调查时,应当获取以下资料,并根据所获取的资料在充分综合分析后编制职工债权清单。

1、职工人数(含内退职工)、工资标准、职务岗位、在债务人连续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2、债务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3、债务人所在地职工补偿金额法定最低标准;

4、计算、确认债务人职工的平均工资,用于确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

5、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计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

6、各职工债权形成的金额、类别等明细清单。

(六)债权申报及其审查情况。

反映管理人依据对已经申报的债权实施审查以及审查结果(一般分为初审、复核与核对、确认三个阶段审查)所编制的债权汇总表情况。

债权汇总表应当列明已审查确定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无法确认的债权、尚在诉讼和仲裁中的未决债权等分类记载,并在各类债权下分别记载各项债权的债权人名称、债权金额(确认、初步确认、暂尚未确认、不予以确认等)、债权原因、及相关说明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同时列明担保财产的名称等情况。

(七)尚未申报的债权情况。

根据账面记载,预计尚未申报的债权金额。

第四十五条 关联方关系及其往来余额情况应当反映以下情况。

列明关联企业名称及与×××(债务人名称)的关系,并列明往来款科目、余额和性质。关联交易中未结算形成关联方往来金额,以及合同或协议中对未结算项目的条款和条件,对未结算项目提供担保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尚未履行完毕合同情况应当反映以下情况。

陈述尚未履行完毕合同名称、订立日期、合同金额、合同履行状态等主要内容、管理人决定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 民事诉讼有关情况应当反映以下情况:

陈述每个民事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包括原告案件、被告案件、诉讼标的、诉讼理由、案件受理法院及其开庭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应当反映以下情况:

陈述保全措施解除以及应当可以解除而暂未能解除有关具体情况。

第四十九条 撤销权行使、抵销权行使应当反映以下情况: 陈述各撤销权行使、抵销权行使的有关具体情况。第五十条 可能影响财产变现能力的其他事项情况:

陈述如财产保管费用、合同无效等其他事项可能带来影响之情况。第五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声明:

(一)未经本管理人许可,本报告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见诸于媒体;

(二)由于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因素,财产的调查工作还将继续,财产的变现清算结果也受着诸多因素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财产状况报告使用范围应限于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可以将专业机构出具的财产专项的审计和评估报告作为管理人调查财产状况和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的财务依据。

第五十四条 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后,应当及时根据调查结果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并及时提交给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决定相关事项时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管理人,是指受人民法院指定,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依法接管债务人并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和分配以及实施其他与其相关法律行为的专门机构和自然人。

(二)债务人,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企业法人。

(三)破产人,是指被宣告破产后的债务人企业。

(四)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人民法院决定的债务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债务人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债务人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第五十六条 除有特定要求外,本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担任破产管理人,在编制财产状况报告时参照本指引。

附件:财产状况的报告参考样式

财产报告篇三

广东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试行)1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与《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定》、《广东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纲要))的相关要求,更好地指导村庄建设和整治,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指引。

1.0.2村庄整治是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而进行的基本的房屋、设施和环境整理。各市、县近期的村庄整治工作重点是结合当地实际,有重点、有步骤地组织村庄开展改水、改厕、改路、改灶、改房等五改工作,逐步改善村容村貌。

1.0.3村庄整治规划是指导和规范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的专项规划。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当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依据政府发布的指导性目录,合理确定村庄整治的具体项目和整治要求,并提出实施计划和措施。

村庄整治规划应符合已批准的上层次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等要求,并符合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范。

1.0.4中心村及村民户数在50户以上的自然村,在编制村庄整治规划时,应参照本指引的要求开展工作。

1.0.5本指引分为基本要求和其它要求:基本要求是原则上应当达到的,其它要求则各地可根据实际取舍。其它要求用斜体字表示。

1.0.6各县应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的指导性目录,为村庄整治规划提供指导和依据。

2规划原则

2.0.1政府引导,村民参与

政府应加强政策指导、技术服务,但应避免行政命令和包揽代替。应积极引导村民参与和监督村庄整治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村庄整治规划过程中所有成果应当及时公开,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法能充分体现村民意愿和

利益。

2.0.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村庄整治切忌照搬城镇建设模式,避免大拆大建。要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应立足实际,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分类指导。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村庄整治要适应本地区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需求,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重点解决农民群众反映最迫切、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位于城镇建成区内或城镇边缘的村庄应充分利用城镇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偏远地区村庄应配置基本生活服务设施,规模较小的鼓励相邻村庄共建共享。

2.0.3合理分区,配置设施

对村庄功能用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做到两个分离,即生活区与养殖区分离、居住区与工业区分离。配置必要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地,合理规划空间布局,同时提高村庄防灾抗灾能力。

2.0.4延续特色,美化环境

保持村庄的自然特色与人文景观,尽量做到不推山、不砍树、不填池塘、不盲目改直道路、不改变河道的自然流向、不破坏历史文化风貌,并围绕传统建筑适当地布置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活动场所。要通过对废弃旧房、猪牛栏、露天厕所的清理以及对庭院的美化和绿化等措施,全面改善村容村貌。

2.0.5节约资源,降低成本

落实农村一户一宅基地政策,节约用地,尽量少占用耕地。鼓励建设联排式、公寓式住宅。厉行节约,做到节水、节能、节材和就地取材,提倡利用太阳能、沼气等新能源。避免脱离实际的拆建与过高标准设施的配置。

2.0.6整体规划,分期实施

从本地区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出发,提出指导村庄长远发展建设的整体思路,同时结合村庄的发展实际,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改建与新建的关系,提出分期实施的安排,切实做好村庄整治不同项目的统筹。

2.0.7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规划成果的图文表达方式应力求简明扼要、规范、平实、通俗易懂,确保广大村民关心规划、了解规划、支持规划,进而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3规划内容

3.0.l确定村庄整治区范围

以村庄已建成区为主体,综合考虑行政边界、地域风俗、地块特点等要素确定村庄整治区。

3.0.2现状调查和村庄咨询

调查村庄人口、经济和建设现状,咨询村民整治意愿,并公布咨询结果。3.0.3调整村庄用地布局

1.通过功能置换,适度调整用地布局,保持不同功能地块之间的合理间隔,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相互干扰。

2.通过对闲置宅基地和乱搭乱建房屋的清理,梳理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村庄道路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以及村民活动场所等。自然村梳理出村庄道路用地和村民活动场所即可。

3.在保证合理的房屋间距及尊重现状用地权属的前提下,明确拆除、保留、新建、改造、置换的居住建筑,以相关的农村住宅政策为依据,调整划定并预留必要的宅院地块。

3.0.4整治村庄道路

1.确定村庄的出村道路,提出确保畅通的措施。2.确定村庄内部道路的走向、宽度。3.确定需硬底化的路段和采用的路面材料。4.确定需进行绿化以及需安装路灯等设施的路段。3.0.5提出改善村民住宅及宅院设施的建议性方案

1.提出村民住宅的改善类型与改进方案,积极推广节能节地新型住宅。2.提出村民住宅内炉灶、厕所、圈舍等的改造方案建议。3.提出村民住宅院落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治方案建议。3.0.6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结合各地固本强基工程和已开展的村庄建设,统筹安排小学、托幼、医疗点、文体活动场、商业销售点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位置与规模。自然村可根据实际需要取舍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3.0.7配套公用工程设施

1.改善饮水工程,确定卫生、安全的取水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

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集中式供水。

2.划定污水排放片区,布局污水排放沟。鼓励将污水收集到污水处理设施经集中处理后排放。

3.采取统一供应沼气的村庄,应确定沼气池的位置与管渠的敷设方式。4.确定包括垃圾收集点、卫生公厕等环卫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5.提出防治洪涝灾害以及风灾、火灾、地震、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措施。3.0.8塑造村庄风貌

1.确定优秀传统建筑,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使用和修缮的相关对策。2.确定需要保护的古树名木,提出保护措施。3.提出池塘、溪流的保护措施。

4.梳理乡村民俗,选择性纳入村规民约,确保文化专承。3.0.9制定规划实施措施

1.制定实施计划,明确村庄整治的进度安排和实施要求,并对 4.1.0规划说明书的文字表达应当简要、规范、通俗易懂。其主要章节包括: 1.规划依据,包括已审批的上层次规划及专项规划,适用的法规、规范和其它依据。

2.现状评述,包括村庄自然、历史、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以及人居环境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咨询村民意见的整理与回应。4.规划范围、整治目标和原则。

5.用地布局调整,需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6.村庄道路整治,需列出道路整治一览表。7.村民住宅及宅院设施改善建议。8.公共服务和公用工程设施的配置与完善。9.塑造村庄风貌规划。10.规划实施的措施与建议。4.2整治项目及概算一览表 4.2.0整治项目及概算一览表

整治项目及概算一览表主要栏目包括:项目类型、工作量、投资估算、资金和实施时序。

1.项目类型和工作量

将整治项目划分为改善居住建筑和生产建筑、整治道路、完善公共服务和公用工程设施、整治村容村貌等若干类型,并可根据需要进行细分,列出工作量。

2.投资估算

根据各整治项目的工作量,结合当地市场指导单价,估算各类项目造价和投资金额。

3.资金

区分不同整治项目的投资主体、资金筹措渠道和筹措方式,明确资金额和到位时间。

4.实施时序

根据村庄现状及资金筹措情况,以落实五改为重点,统筹整治项目的实施时

序,具体明确项目的实施时间和进度安排。

4.3成果图纸

4.3.0成果图纸应尽量绘制在有效的最新地形图上,图纸包括:建设现状图、整治规划图和设施管线综合图。图纸上应显示地形和建设现状,并标注项目名称、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或编制人员签字。

成果图纸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说明书一致,表达的深度可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要求执行。

4.3.1建设现状图

标明自然地形地貌、现状各类建筑的分布与质量、道路走向与宽度;标明现状各类公用工程设施、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层数与规模。

4.3.2整治规划图

标明需整治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公共绿地、村民活动场所、停车场、兰产赌对、普褚刀增等的位置和用地范围;标明需整治道路的走向和路段;标明需整治的公厕、垃圾收集点等环保、环卫设施及饮水工程、污水处理设施等公用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标明村容村貌的整治范围,传统建筑、古树名木及池塘、河流的保护范围。

4.3.3设施管线综合图

标明现状和需整治的客类公用工程管线的走向以及有关设施的位置、规模与防护范围;标明现状与需整治的防洪涝、防风灾、防火、厉一雳7等各类防灾设施与构筑物的位置及占地范围。

5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5.0.1村庄整治规划工作的推进,以各县规划建设部门为主导力量,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建设部门要抽调规划技术骨干切实加强对各县的指导。

5.0.2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级人民政府负责村庄整治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镇级人民政府负责村庄整治项目的指导和协调推进工作;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负责村庄整治的具体组织及实施工作。

5.0.3村庄整治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镇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若规划涉及对上层次规划的局部调整,需取得上层次规划的原审批机关同意,方可审批。

5.0.4 村庄整治规划的调整,经村民会议同意,可由镇级人民政协调组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规划的实施

6.0.1 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通过村庄整治规划来统筹农村各项建设,特别要加强与其他涉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推进村庄整治工作。

6.0.2 村庄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或村庄整治规划。未完成村庄建设规划或村庄整治规划编制的村庄,原则上暂停各项建设的审批。

6.0.3 村民在村庄建住宅的,参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财产报告篇四

财产状况的报告(参考样式)

(适用于企业破产清算)

(××××)××破管字第×号

债权人会议:

×××(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申请人名称/姓名)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名称)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浙××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并于××××年××月××日作出(××××)浙××破申×-×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之规定,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査,现报告如下:

一、报告的制作基础和声明

本财产状况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制作基准日为法院裁定受理日或管理人确定的其他合适日期,即××××年××月××日。

本报告如没有特别说明,所有金额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本报告的制作以历史成本计量为基础,以破产清算净值计量和清偿价值计量为辅助。

资产的清查金额以破产清算净值计量,即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法定时限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负债的清查金额(审查金额)以清偿价值计量,即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因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债务人应当清偿的金额,如经债权人申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务,其清偿价值应为法院确认的金额。

本报告的制作遵循以债务人移交的资料为基础、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之原则。

本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债务人名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我们在调查的基础上制作本报告。在以上过程中,本管理人运用了函证、盘点、外调、审阅、询问、核对等多种审计程序和方法。制作本报告所需的相关信息来源于截至××××年××月××日的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与债务人管理层及其有关人员的访谈、债权申报及审核情况,以及投资人提供的相关信息等。本管理人参照公认的业务标准,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执行财产调查职务,但由于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因素,财产的调查工作还将继续,财产的变现清算结果也受着诸多因素的影响。

本报告制作的目的是为了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债务人基于法院受理破产日(或根据破产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的其它日期),即××××年××月××日的财产状况。实际财产状况以经法院裁定确认的财产分配方案为准。未经本管理人许可,本报告不得用于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见诸于媒体。

二、×××(债务人名称)基本情况

1.企业的设立日期、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 2.企业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出资比例; 3.企业生产经营范围;

4.企业目前状态:着重介绍破产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破产主要原因,管理人接管时,和财产记录、保管相关的情况,如债务人重要岗位人员的在职和变动情况、经营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账务核算规范性等等。

三、基准日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

(一)资产情况:

债务人账面资产总额为 元(详见附件一),预计破产清算净值 元。其中:(1)货币资金 元;预计破产清算净值 元。其中:现金 元,银行存款 元,保证金存款 元,银行汇票 元,„。如有存在不确定情形的,陈述相关情况。(2)应收债权 元(详见附件二)。预计破产清算净值 元。如有存在不确定情形的,陈述相关情况。(3)存货 元(详见附件三),预计破产清算净值 元。2 其中:库存商品 元,原材料 元,半成品 元,„。如有存在不确定情形的,陈述相关情况。(4)固定资产原价 元,已提折旧 元,固定资产净值 元(详见附件四),预计破产清算净值 元。1)涉及不动产(房屋)的,应陈述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相关内容,是否抵押,抵押权人及其抵押金额。2)涉及运输设备的,应陈述运输设备产权证书登记相关内容,保险情况,是否质押,质押权人及其质押金额。3)机器设备是否质押,质押权人及其质押金额等情况。如有存在不确定情形的,陈述相关情况。(5)在建工程 元,预计破产清算净值 元。陈述在建工程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实际施工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在建工程质押等情况,如有存在不确定情形的,陈述相关情况。(6)无形资产 元(详见附件五),预计破产清算净值 元。其中:土地使用权 元,海域使用权 元,专利技术 元,非专利技术 元,商标专用权 元等。陈述各项无形资产具体情况(名称、账面价值、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剩余使用年限、预计可使用年限等),是否抵押、质押、抵押权人及其金额等具体情况,如有存在不确定情形的,陈述相关情况。(7)对外投资 元,预计破产清算净值 元。陈述被投资单位名称、占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比例、投资类型、生产经营等情况。(8)„

(二)负债情况

负债总额为 元,预计清偿价值为 元。其中:(1)已申报债权金额为 元(详见附件六),经本管理人初步确认债权金额为 元,待确认债权金额为 元。其中:享有优先权债权金额为 元;税收债权金额为 元。列示各有关税种及其金额等情况;普通债权金额为 元;(2)职工债权金额为 元;列示职工债权确认依据及有关情况。(3)未申报账面负债金额 元。

(三)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陈述合同名称、订立日期、合同金额、合同履行状态等主要内容、管理人决定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等情况。

(四)民事诉讼有关情况:陈述每个民事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包括原告案件、被告案件、诉讼标的、诉讼理由、案件受理法院及其开庭情况等。

(五)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情况。陈述保全措施解除以及应当可以解除而暂未能解除有关具体情况。

(六)撤销权行使、抵销权行使情况。陈述各撤销权行使、抵销权行使的有关具体内容。

(七)关联方关系及其往来余额情况

列明关联企业名称及与×××(债务人名称)的关系,并列明往来款科目、余额和性质。关联交易中未结算形成关联方往来金额,以及合同或协议中对未结算项目的条款和条件,对未结算项目提供担保的信息。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特此报告。

附件一:财产清单(汇总)附件二:应收债权明细表 附件三:存货汇总表 附件四:固定资产汇总表 附件五:无形资产汇总表 附件六:破产债权明细表

×××(债务人名称)管理人(章)

××××年××月××日

财产报告篇五

广东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

广东省建设厅二○○六年五月(试 行)

目录:

1、总则;

2、规划原则;

3、规划内容;

4、成果要求;

5、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6、规划的实施;附录a:村庄整治规划编制与审批流程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与《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定》、《广东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纲要(2006-2010年)》的相关要求,更好地指导村庄建设和整治,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指引。

1.0.2 村庄整治是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而进行的基本的房屋、设施和环境整理,近期的工作重点是开展“三清五改五有”,即清理垃圾、清理河塘、清理乱堆放;改路、改水、改房、改厕、改灶;有整治规划,有文体活动场地(室)、有一片成荫绿地、有垃圾收集池(站)有污水处理简易设施。

1.0.3 村庄整治规划是指导和规范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的专项规划。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当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依据政府发布的指导性目录[1],合理确定村庄整治的具体项目和整治的要求,并提出实施计划和措施。

村庄整治规划应符合已批准的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2]、上层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等的要求,并符合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范。1.0.4 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2]中确定予以保留或城乡规划确定为村镇建设用地且村民户数在50户以上的自然村、行政村,在根据村民意愿编制村庄整治规划时,应参照本指引的要求开展工作。

1.0.5 本指引分为基本要求和其它要求:基本要求是原则上应当达到的,其它要求则各地可根据实际取舍。其它要求用斜体字表示。

1.0.6 各县(市、区)应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的指导性 1 目录和编制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为村庄整治规划提供指导和依据。1.0.7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注释:

[1] 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的指导性目录是各地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根据本地区村庄实际情况,以解决村民在饮水、行路、用电和燃料等方面的困难为重点而制定的整治项目清单。凡符合指导性目录的整治项目,各地政府应给予技术、资金、实物等方面的引导和扶持。

[2] 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是按照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组织编制的专题规划,其主要任务是科学预测和确定需要撤并及保留的村庄,明确将拟保留村庄作为整治候选对象。规划原则

2.0.1 政府引导,村民参与

政府应加强政策指导、技术服务,并积极引导村民自主参与村庄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法能充分体现村民的意愿和利益,并鼓励村民对治理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2.0.2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村庄整治切忌照搬城镇建设模式,应立足实际,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分类指导。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村庄整治要适应本地区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需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重点解决行路难、住房难、饮水难、看病难、读书难等问题;位于城镇建成区内或城镇边缘的村庄应充分利用城镇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偏远地区村庄应配置基本生活服务设施,规模较小的鼓励相邻村庄共建共享。2.0.3 合理分区,配置设施

对村庄功能用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做到人畜分离。配置村庄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地,重点解决村民在饮水、行路、用电等方面面临的困难,同时提高村庄防灾抗灾能力。2.0.4 延续特色,美化环境

保持村庄的自然特色与人文景观,尽量做到不推山、不砍树、不填池塘(河流)、不盲目改直道路、不改变河道的自然流向、不破坏历史文化风貌,并围绕传统建筑适当 2 地布置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活动场所;要通过对废弃旧房、猪牛栏、露天厕所的清理以及对庭院的美化和绿化等措施,全面改善村容村貌。2.0.5 节约资源,降低成本

落实农村“一户一宅基地”政策,节约用地,尽量少点用耕地;履行节约,做到节水、节能、节材和就地取材,提供利用太阳能、沼气等新能源,同时避免脱离实际的拆建与过高标准设施的配置。2.0.6 整体规划,分期实施

从本地区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出发,提出指导村庄长远发展建设的整体思路,同时结合村庄的发展实际,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改建与新建的关系,并提出分期实施的安排,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2.0.7 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规划成果的图文表达方式应力求简明扼要、规范、平实、通俗易懂,确保广大村民关心规划、理解规划、支持规划,进而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规划内容

3.0.1 确定村庄整治区范围

以村庄已建成区为主体,综合考虑行政边界、地域风俗、地块特点等要素确定村庄整治区。

3.0.2 现状调查和村庄咨询

调查村庄人口、经济和建设现状,咨询村民整治意愿,并公布咨询结果。3.0.3 调整村庄用地布局

1.通过功能置换,适度调整用地布局,保持不同功能地块之间的合理间隔,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相互干扰。

2.通过对闲置宅基地和乱搭乱建房屋的清理,梳理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村庄道路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以及村民活动场所等。自然村梳理出村庄道路用地和村民活动场所即可。

3.在保证合理的房屋间距及尊重现状用地权属的前提下,明确拆除、保留、新建、改造、置换的居住建筑,以相关的农村住宅政策为依据调整划定并预留必要的宅院地块。

3.0.4 整治村庄道路

1.确定村庄的出村道路,提出确保畅通的措施。2.确定村庄内部道路的走向、宽度。3.确定需硬底化的路段和采用的路面材料。4.确定需进行绿化以及需安装路灯等设施的路段。3.0.5 提出改善村民住宅及宅院设施的建议性方案

1.提出村民住宅的改善类型与改进方案,积极推广节能节地新型住宅。2.提出村民住宅内炉灶、厕所、圈舍等的改造方案建议。3.提出村民住宅院落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治方案建议。3.0.6 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结合各地固本强基工程和已开展的村庄建设,统筹安排小学、托幼、医疗点、文体活动场(室)、商业销售点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位置与规模。自然村可根据实际需要取舍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3.0.7 配套公用工程设施

1.改善饮水工程,确定卫生、安全的取水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集中式供水。

2.划定污水排放片区,布局污水排放沟(渠),鼓励将污水收集到污水处理设施经集中处理后排放。

3.采取统一供应沼气的村庄,应确定沼气池的位置与管渠的敷设方式。4.确定包括垃圾收集点、卫生公厕等环卫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5.提出防治洪涝灾害以及地震、风灾、火灾、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措施。3.0.8 塑造村庄风貌

1.确定优秀传统建筑,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使用和修缮的相关对策。2.确定需要保护的古树名木,提出保护措施。

3.梳理乡村民俗,选择性纳入村规民约,确保文化传承。3.0.9 制定规划实施措施

1.制定实施计划,明确村庄整治的进度安排和实施要求,并对第一年开展的整治工作进行具体安排。

2.对村庄主要整治项目的投资金额进行估算,并提出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的具体建 4 设。

3.制定合理的实施程序与管理制度,规范实施过程,并提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共同推进以及便于村民监督的机制和措施。成果要求

4.0.0 村庄整治规划的成果包括“一书”(规划说明书)、“一表”(项目一览表)和“三图”(建设现状平面图,整治规划平面图,公用工程管线与设施综合图)。1.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内容和有关规定性要求等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的文本。

2.项目一览表是表达村庄整治的主要项目及其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实施时序等内容的表格。

3.成果图纸是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的图示。4•1 规划说明书

4.1.0 规划说明书的文字表达应当简要、规范、通俗易懂。其主要章节包括: 1.规划依据,包括已审批的上层次规划及专项规划,适用的法规、规范和其它依据。2.现状评述,包括村庄自然、历史、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以及人居环境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咨询村民意见的整理与回应。4.规划范围、整治目标和原则。

5.用地布局调整,需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6.村庄道路整治,需列出“道路整治一览表”。7.村民住宅及宅院设施改善建议。8.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完善。9.公用工程设施的配套与完善。10.塑造村庄风貌规划。11.规划实施的措施与建议。

(需列出的表格参见《附录 b:规划成果示例

一、规划说明书相关表格》)4•2 项目一览表

4.2.0 项目一览表

项目一览表主要栏目包括:项目类型、工作量、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实施时序。1.项目类型和工作量

将整治项目划分为改善居住建筑和生产建筑、整治道路、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用工程设施、整治村容村貌等若干类型,并可根据需要进行细分,列出工作量。2.投资估算

根据各整治项目的工作量,结合当地市场指导单价,估算各类项目造价和投资金额。3.资金来源

区分不同整治项目的投资主体、资金筹措渠道和筹措方式,明确资金额和到位时间。4.实施时序

根据村庄现状及资金筹措情况,以落实“三清五改五有”为重点,统筹整治项目的实施时序,具体明确项目的实施时间和进度安排。

(参见 《附录b:规划成果示例

二、项目一览表》)4•3 成果图纸

4.3.0 成果图纸应尽量绘制在有效的最新地形图上,图纸包括:建设现状平面图、整治规划平面图和公用工程管线与设施综合图。图纸上应显示地形和建设现状,并标注项目名称(“xx村村庄整治规划”)、图名、比例尺(l:500-1:2000)、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或编制人员签字。

成果图纸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说明书一致,表达的深度可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要求执行。4.3.1 建设现状平面图

标明自然地形地貌、现状各类建筑的分布与质量、道路走向与宽度;标明现状各类公用工程设施、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层数与规模(参见《附录b:规划成果示例

三、成果图纸》)。

4.3.2 整治规划平面图

标明需整治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工程设施、仓储、公共绿地、村民活动场所、停车场等的位置和占地范围;标明需整治道路的走向和路段;标明新增公厕、垃圾收集点等环保、环卫设施的位置和占地范围;标明村容村貌的整治范围,传统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参见《附录b:规划成果示例

三、成果图纸》)。

4.3.3 公用工程管线与设施综合图

标明需整治的各类公用工程管(渠)线的走向以及有关设施的位置、规模与防护范围;标明现状与需整治的防洪涝、防震、防风灾、防火、防滑坡、防泥石流等各类防灾设施与构筑物的位置及占地范围(参见《附录b:规划成果示例

三、成果图纸》)。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5.0.1 村庄整治规划工作的推进,以各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为主导力量,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建设部门要抽调规划技术骨干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指导。5.0.2 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村庄整治规划的编制工作,镇(乡)负责村庄整治具体项目的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5.0.3 村庄整治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镇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若规划涉及对上层次规划的局部调整,还需取得上层次规划的原审批机关同意,方可审批。

5.0.4 村庄整治规划的调整,经村民会议同意,可由镇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相关流程参见《附录a:村庄整治规划编制与审批流程》)规划的实施

6.0.1 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通过村庄整治规划来统筹农村各项建设,特别要加强与其他涉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推进村庄整治工作。

6.0.2 村庄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或村庄整治规划。末完成村庄建设规划或村庄整治规划编制的村庄,原则上停止任何建设的审批。

6.0.3 村民在村庄建住宅的,参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执行。6.0.4 兴建村办企业的,参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执行。6.0.5 村级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参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执行。

附件a 村庄整治规划编制与审批流程

粤建规字„2006‟74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开展村庄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村庄整治工作是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开展村庄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条件、人居环境,是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和抓手,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广东的必由之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粤发„2006‟4号)和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05‟174号),现 就全省村庄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村庄整治工作的原则

开展村庄整治,要以编制村庄规划为龙头,以配套建设农村交通、文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为重点,以治理农村“脏乱差”为关键环节,逐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地在推进村庄整治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农民主体、政府引导、社会支持。要以农民为主体,尊重农民的意愿。在具体工作中,要充分依靠村民自治组织,组织动员农民自主投工投劳投资。政府主要在政策上加以引导,在技术、资金和物质上予以支持。同时,要动员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村庄整治工作。

二是规划先行、分步实施。要遵循“先规划后整治”的工作方针,按照规划分步推进整治工作。山区和东西两翼的自然村,要按照《广东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的要求编制简明适用的村庄整治规划;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城镇边缘地区的村庄,规划的编制应结合实际,其内容可增多,深度可加深。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可将城镇规划覆盖到村庄,统一布局,综合安排。

三是突出重点、明确底线。要从农民群众反映最迫切、最直接、最现实的事情入手。当前要有重点、有步骤地组织村庄开展 10 改水、改厕、改路、改灶、改房等“五改”工作,逐步改善村容村貌。要切实做到“五不”:不推山、不砍树、不填池塘河流、不盲目改直道路、不破坏优秀传统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这是村庄整治的底线,不得突破。

四是统筹建设、协调共进。第一,加强规划统筹。强化规划对农村房屋以及道路、供水供电、垃圾污水治理、沼气工程等设施建设的统筹,避免零敲碎打。第二,加强项目统筹。要统筹村庄整治中所涉及的各有关部门的项目建设,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协调共进。第三,加强城乡统筹。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五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鉴于我省区域差异较大的现实,我们对于村庄整治工作不设全省统一的标准。各地应根据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模式和突破口来推进工作,尤其要注重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俗特色。同时,必须充分认识村庄整治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量力而行搞建设,先易后难地开展整治工作。防止片面追求政绩,违背农民意愿,搞华而不实的表面文章和政绩工程。

二、村庄整治的各阶段目标

全省村庄整治工作的各阶段目标是:2006年为启动阶段,各 11 地对村庄整治工作作出部署,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和生态文明村康居工程试点,积累经验。2007年到2010年为攻坚阶段,全省完成40%的村庄规划编制,30%的村庄整治。2011年到2015年为全面铺开阶段,全省完成90%的村庄规划编制,70%的村庄整治。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开展村庄整治的各阶段目标,于2006年7月15日前报告省建设厅。

三、村庄整治的工作重点和任务

各市、县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部署下,以“五改”为重点,因地制宜,制定50户以上自然村特别是中心村的村庄整治工作重点和任务。

“五改”的主要内容是:

——改路。按照规划逐步推进村道、巷道硬底化,为主要村道安装路灯,实施简单绿化。结合村道、巷道建设,实现“雨污分流”,即雨水排放明渠化、生活污水排放暗管化。

——改水。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形式,如集中供水、分户设置水箱等,使更多的农户用上清洁卫生的自来水。

——改房。加快对农村危房、泥砖房和茅草房的改造。新房、新村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进行。未完成村庄规划编制的村,原则上应暂缓农房建设审批。要做到两个分离,即生活区与养殖区分离 12(人畜分离)、居住区与工业区分离。

——改厕。结合改房,推进家庭卫生厕所的建设。对于未普及家庭卫生厕所的村庄,应当根据村庄的人口规模建设一个或以上规模适中的卫生公厕。落实公厕的保洁,避免公厕成为污染源。

——改灶。发展适合当地特点的清洁能源,如沼气、太阳能等,逐步减少柴炉灶的使用。沼气工程的选址和建设要符合村庄规划。

在上述“五改”的基础上,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到“三清五有”或当地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和任务。

“三清五有”的主要内容是:

——清理垃圾。清除村道、田边、活动场地、房前屋后的垃圾,做到垃圾定点收集、堆放,及时清运,实现一定时段的保洁。

——清理河塘。清理污水塘、臭水沟,以及受污染的河道,截住排放至河涌、池塘的污水。利用河塘的自净功能,逐步净化河涌、池塘的水体。

——清理乱堆放。引导村民把杂物堆放到房屋、庭院里的杂物间或村集体指定的地点。对于各种线路(如供电、电话、有线电视等),有条件的要按照规范进行铺设。

——有村庄规划。编制了村庄整治规划并达到《广东省村庄 13 整治规划编制指引》的基本要求。已编制村庄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的,不必再编制村庄整治规划。

——有文体活动场地(室)。包括篮球场、羽毛球场、娱乐小空地、文化室等,规模较小的村庄有其中之一即可。

——有一片成荫绿地。如小公园、小绿荫地等,绿化、美化环境,并为村民乘凉、休憩提供方便。

——有垃圾收集池(站)。根据垃圾量及选址情况,垃圾收集池(站)可建成密封分类式或敞开分类式。要有专人管理或村民轮值,保持垃圾收集池(站)周边的卫生,避免成为新的污染源。

——有污水处理简易设施。经过整治的村庄,都要对污水进行集中收集,通过处理后再排放。污水处理简易设施的建设应根据村集体的经济能力进行,推广建设“三级处理池+生物池”。

四、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推进村庄整治工作

(一)按照“省管到县,市管到镇,县管到村”的要求,建立村庄整治工作分级责任制。省负责提出全省村庄整治的原则、目标和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直接面向县;地级以上市负责提出本地区村庄整治的实施意见、阶段性目标以及政策措施;县(市、区)是村庄整治组织工作的主导力量,负责制定村庄整治的具体 14 实施方案,统筹组织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镇(乡)负责村庄整治具体项目的指导和协调推进工作。各市、县要明确负责村镇建设工作的部门和专职人员,切实做到“四有”,即有分管领导、有专门机构、有专职人员、有工作计划,扎实推进村庄整治的各项工作。

(二)通过资金补助和技术指导,稳步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关于“各级政府要拨出专项经费用于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深入农村基层,切实帮助农村搞好建设规划”的要求,各市、县规划建设部门要争取当地财政给予村庄规划工作一定的资金支持,并区分轻重缓急,做出计划,稳步推进。村庄规划工作,以各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为主导力量,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建设部门要抽调规划技术骨干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指导。省建设厅将给予各县(市、区)一定的规划资金补助和技术指导。

(三)抓好试点,以点带面。各市、县、镇都要抓好村庄整治的试点,先易后难,典型引路,以点带面。试点的选择着重考虑:第一,村干部有威信,有号召力,有为村民办事的热情,或有具备一定技术特长、热心村集体事业的返村能人;第二,村民 15 有改善村容村貌的迫切要求;第三,村集体有一定经济基础,较容易在近期取得明显成效,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各市、县确定试点后,请及时将试点名单及整治工作推进情况报告省建设厅。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省建设厅继续开展生态文明村康居工程试点工作。

(四)多途径筹集村庄整治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采取“一个为主,五个一点”的做法,落实村庄整治资金投入。即以村民劳动、出资为主;政府财政补助一点;政府各部门对口帮扶一点;企事业单位赞助一点;本村外出经商者资助一点;其他途径解决一点。

(五)建立村庄整治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规划统筹机制。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村庄规划来统筹各项建设,特别是要加强与其他涉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整合各部门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村庄整治工作。二是建立管理维护制度。要转变“重建轻管”的思想,及时协助村庄制订设施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管理制度,把阶段性集中整治与日常性管理结合起来,巩固整治成果,防止“脏乱差”现象反弹。

(六)广泛开展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各市、县要 16 切实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以及村干部的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学习班、讲座、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提高村庄整治一线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管理素质、专业水准,并将省、市、县的有关政策和要求贯彻到村庄整治的实际工作中。省建设厅将与有关高校合作,每年对全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轮训。

二oo六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乡镇

管理

意见

抄报:省委,省政府,建设部

抄送:省委农办,省精神文明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环保局,省扶贫办。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6年6月8日印发

(共印120份〃电子版)

《广东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试行)》(基本符合 粤建规字[2006]66号,珠海规划局网站版本)

目录:

1、总则;

2、规划原则;

3、规划内容;

4、成果要求;

5、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6、规划的实施。总则[返回目录] 1.0.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与《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定》、《广东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纲要(200一2010年)》的相关要求,更好地指导村庄建设和整治,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指引。1.0.2 村庄整治是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而进行的基本的房屋、设施和环境整理。各市、县近期的村庄整治工作重点是结合当地实际,有重点、有步骤地组织村庄开展改水、改厕、改路、改灶、改房等“五改”工作,逐步改善村容村貌。

1.0.3 村庄整治规划是指导和规范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的专项规划。

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当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依据政府发布的指导性目录,合理确定村庄整治的具体项目和整治要求,并提出实施计划和措施。

村庄整治规划应符合已批准的上层次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等要求,并符合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范。

1.0.4 中心村及村民户数在50户以上的自然村,在编制村庄整治规划时,应参照本指引的要求开展工作。

1.0.5 本指引分为基本要求和其它要求:基本要求是原则上应当达到的,其它要求则各地可根据实际取舍。其它要求用斜体字表示。1.0.6 各县(市、区)应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的指导性目录,为村庄整治规划提供指导和依据。规划原则[返回目录] 2.0.1政府引导,村民参与

政府应加强政策指导、技术服务,但应避免行政命令和包揽代替。应积极引导村民参与和监督村庄整治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村庄整治规划过程中所有成果应当及时公开,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法能充分体现村民意愿和利益。2.0.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村庄整治切忌照搬城镇建设模式,避免大拆大建。要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应立足实际,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分类指导。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村庄整治要适应本地区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需求,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重点解决农民群众反映最迫切、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位于城镇建成区内或城镇边缘的村庄应充分利用城镇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偏远地区村庄应配置基本生活服务设施,规模较小的鼓励相邻村庄共建共享。

2.0.3合理分区,配置设施

对村庄功能用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做到“两个分离”,即生活区与养殖区分离(人畜分 离)、居住区与工业区分离。配置必要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地,合理规划空间布局,同时提高村庄防灾抗灾能力。2.0.4延续特色,美化环境

保持村庄的自然特色与人文景观,尽量做到不推山、不砍树、不填池塘(河流)、不盲目改直道路、不改变河道的自然流向、不破坏历史文化风貌,并围绕传统建筑适当地布置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活动场所。要通过对废弃旧房、猪牛栏、露天厕所的清理以及对庭院的美化和绿化等措施,全面改善村容村貌。2.0.5节约资源,降低成本

落实农村“一户一宅基地”政策,节约用地,尽量少占用耕地。鼓励建设联排式、公寓式住宅。厉行节约,做到节水、节能、节材和就地取材,提倡利用太阳能、沼气等新能源。避免脱离实际的拆建与过高标准设施的配置。2.0.6整体规划,分期实施

从本地区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出发,提出指导村庄长远发展建设的整体思路,同时结合村庄的发展实际,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改建与新建的关系,提出分期实施的安排,切实做好村庄整治不同项目的统筹。2.0.7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规划成果的图文表达方式应力求简明扼要、规范、平实、通俗易懂,确保广大村民关心规划、了解规划、支持规划,进而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规划内容[返回目录] 3.0.l确定村庄整治区范围

以村庄已建成区为主体,综合考虑行政边界、地域风俗、地块特点等要素确定村庄整治区。

3.0.2现状调查和村庄咨询

调查村庄人口、经济和建设现状,咨询村民整治意愿,并公布咨询结果。3.0.3调整村庄用地布局

1.通过功能置换,适度调整用地布局,保持不同功能地块之间的合理间隔,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相互干扰。

2.通过对闲置宅基地和乱搭乱建房屋的清理,梳理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村庄道路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以及村民活动场所等。自然村梳理出村庄道路用地和村

民活动场所即可。

3.在保证合理的房屋间距及尊重现状用地权属的前提下,明确拆除、保留、新建、改造、置换的居住建筑,以相关的农村住宅政策为依据,调整划定并预留必要的宅院地 块。

3.0.4整治村庄道路

1.确定村庄的出村道路,提出确保畅通的措施。2.确定村庄内部道路的走向、宽度。

3.确定需硬底化的路段和采用的路面材料。

4.确定需进行绿化以及需安装路灯等设施的路段。3.0.5提出改善村民住宅及宅院设施的建议性方案

1.提出村民住宅的改善类型与改进方案,积极推广节能节地新型住宅。2.提出村民住宅内炉灶、厕所、圈舍等的改造方案建议。3.提出村民住宅院落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治方案建议。

3.0.6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结合各地固本强基工程和已开展的村庄建设,统筹安排小学、托幼、医疗点、文体活动场(室)、商业销售点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位置与规模。自然村可根据实际需要取舍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3.0.7配套公用工程设施

1.改善饮水工程,确定卫生、安全的取水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集中式供水。

2.划定污水排放片区,布局污水排放沟(渠)。鼓励将污水收集到污水处理设施经集中处理后排放。

3.采取统一供应沼气的村庄,应确定沼气池的位置与管渠的敷设方式。4.确定包括垃圾收集点、卫生公厕等环卫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5.提出防治洪涝灾害以及风灾、火灾、地震、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措施。3.0.8塑造村庄风貌

1.确定优秀传统建筑,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使用和修缮的相关对策。2.确定需要保护的古树名木,提出保护措施。3.提出池塘、溪流的保护措施。

4.梳理乡村民俗,选择性纳入村规民约,确保文化传承。3.0.9制定规划实施措施

1.制定实施计划,明确村庄整治的进度安排和实施要求,并对第一年开展的整治工作进行具体安排。

2.对村庄主要整治项目的投资金额进行估算。提出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的具体建议。3.制定合理地实施程序与管理制度,规范实施过程,并提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共同推进以及便于村民监督的机制和措施。成果要求[返回目录] 4.0.0村庄整治规划的成果应达到“三个一”,即包括一本简要的规划说明书、一张整治项目及概算一览表和一套规划图纸(包括建设现状图、整治规划图、设施管线综合图三张图)。

各地可根据现状特点、经济发展、设施水平、风俗村貌等实际,对村庄整治规划的成果要求进行适当的扩展。

1.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内容和有关规定性要求等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的文本。

2.项目一览表是表达村庄整治的主要项目及其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实施时序等内容的表格。

3.成果图纸是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的图示。

4.1规划说明书

4.1.0规划说明书的文字表达应当简要、规范、通俗易懂。其主要章节包括: 1.规划依据,包括已审批的上层次规划及专项规划,适用的法规、规范和其它依据。2.现状评述,包括村庄自然、历史、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以及人居环境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咨询村民意见的整理与回应(也可列为规划说明书的附件)。4.规划范围、整治目标和原则。

5.用地布局调整,需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6.村庄道路整治,需列出“道路整治一览表”。7.村民住宅及宅院设施改善建议。

8.公共服务和公用工程设施的配置与完善。9.塑造村庄风貌规划。10.规划实施的措施与建议。

(需列出的表格参见《附录b:规划成果示例

一、规划说明书相关表格》)4.2 整治项目及概算一览表 4.2.0 整治项目及概算一览表

整治项目及概算一览表主要栏目包括:项目类型、工作量、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实施时序。

1.项目类型和工作量

将整治项目划分为改善居住建筑和生产建筑、整治道路、完善公共服务和公用工程设施、整治村容村貌等若干类型,并可根据需要进行细分,列出工作量。2.投资估算

根据各整治项目的工作量,结合当地市场指导单价,估算各类项目造价和投资金额。3.资金来源

区分不同整治项目的投资主体、资金筹措渠道和筹措方式,明确资金额和到位时间。4.实施时序

根据村庄现状及资金筹措情况,以落实“五改”为重点,统筹整治项目的实施时序,具体明确项目的实施时间和进度安排。

(参见《附录b:规划成果示例

二、整治项目及概算一览表》)4.3 成果图纸

4.3.0 成果图纸应尽量绘制在有效的最新地形图上,图纸包括:建设现状图、整治规划图和设施管线综合图。图纸上应显示地形和建设现状,并标注项目名称(“xx/村村庄整治规划”)、图名、比例尺(1:500一1:2000)、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或编制人员签字。

成果图纸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说明书一致,表达的深度可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要求执行。4.3.1 建设现状图

标明自然地形地貌、现状各类建筑的分布与质量、道路走向与宽度;标明现状各类公用工程设施、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层数与规模(参见《附录b:规划成果示例

三、成果图纸》)。

4.3.2 整治规划图

标明需整治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公共绿地、村民活动场所、停车场、生产建筑、仓储用地等的位置和用地范围;标明需整治道路的走向和路段;标明需整治的公厕、垃圾收集点等环保、环卫设施及饮水工程、污水处理设施等公用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标明村容村貌的整治范围,传统建筑、古树名木及池塘、河流的保护范围(参见《附录b:规划成果示例

三、成果图纸》)。4.3.3 设施管线综合图

标明现状和需整治的客类公用工程管(渠)线的走向以及有关设施的位置、规模与防护范 21 围;标明现状与需整治的防洪涝、防风灾、防火、防震、防滑坡、防泥石流7等各类防灾设施与构筑物的位置及占地范围(参见《附录b:规划成果示例

三、成果图纸》)。5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返回目录] 5.0.1 村庄整治规划工作的推进,以各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为主导力量,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建设部门要抽调规划技术骨干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指导。

5.0.2 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级人民政府负责村庄整治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镇级人民政府负责村庄整治项目的指导和协调推进工作;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负责村庄整治的具体组织及实施工作。5.0.3 村庄整治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镇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若规划涉及对上层次规划的局部调整,需取得上层次规划的原审批机关同意,方可审批。5.0.4 村庄整治规划的调整,经村民会议同意,可由镇级人民政协调组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相关流程参见《附录a:村庄整治规划编制与审批流程》)6 规划的实施[返回目录] 6.0.1 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通过村庄整治规划来统筹农村各项建设,特别要加强与其他涉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推进村庄整治工作。

6.0.2 村庄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或村庄整治规划。未完成村庄建设规划或村庄整治规划编制的村庄,原则上暂停各项建设的审批。

6.0.3 村民在村庄建住宅的,参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执行。6.0.4 兴建村办企业的,参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执行。6.0.5 兴建村级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的,参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执行。

附件a 村庄整治规划编制与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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