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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评价学 土地房屋评估篇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各类专业银行正向商业银行转变,信用贷款也逐步被抵押贷款所取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同时规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要进行评估。现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中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评估目的问题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目的,是为债务人如期履行债务提供物质担保。其特点是抵押人不转移土地使用权。就抵押人而言,设定抵押权的根本目的,是提供债务履行担保而不是取得或变卖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的目的,是为抵押行为双方提供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担保价格,而不是土地使用权本身的价格。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这种抵押价格就抵押方而言,表示他所能够取得的贷款数据,以及因抵押而承担的额外风险。而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则意味着他所取得的债务履行担保的程度,而不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或清算价格。
二、评估对象问题
土地资产的抵押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而不是土地所有权的抵押。这一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另外,抵押权设定和抵押权实现时,评估的对象是有区别的。根据《国资企函发(1994)36号》文件的规定,抵押实现时,必须进行评估,以确定底价。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抵押权设定时和抵押权实现时应分别进行评估。在抵押权实现时,由于土地使用权必须采用某种方式短期内强制转让或出售,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此时的评估对象是土地使用权的清算价格,完全应该采用清算价格标准评估土地使用权的清算价格。但是,在抵押权设定时,抵押人向抵押人转移的,不是土地使用权,而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同时,由于此时抵押是否用于强制清偿尚未确定,由此可知,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评估行为中评估的,应该不是抵押物的市场价格或清算价格,而是抵押人向抵押人转移的抵押物的那一部分权利的价格,即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价格。
三、土地产权问题
在明确评估对象以后,评估人员必须对土地资产的产权,进行仔细和严格的界定。
第一,评估人员在验证抵押人土地使用证时,必须亲眼验证证书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定注明“原件已审阅”字样,以示负责。
第二,抵押人的名称必须与土地使用证上所注明的使用权人的名称一致。如有差异,必究其原因,弄清来龙去脉,并予以说明。
第三,核实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并核实是否存在他项权力,如是否已经抵押贷款过等,以避免抵押人将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贷款而造成金融机构损失的情况发生。
第四,土地面积和四至必须明确,在实地踏勘时,必须认真核实。
四、土地资产再抵押评估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当债务人还清银行贷款后,抵押人与银行的抵押贷款关系就告结束,抵押权这一土地他项权力不再存在。此时,已撤销抵押的地产与未曾抵押的地产一样,可以进行抵押贷款。另外,如果抵押人已经抵押的地产是整个地产的一部分,则未曾抵押的其余部分仍再抵押。如果抵押地产评估价格为1000万元,按银行抵押代款率70%计,可以贷款700万元,而抵押人第一次贷款300万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还可以第二次向银行申请不超过400万元的贷款。因为这种再抵押贷款情况,银行仍有收回贷款的保证。但是,如果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第一次抵押和第二次抵押的时间相隔较长,而且,地价已明显上涨或下跌,必须重新评估。如果两次抵押相隔超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地产一般要重新评估或至少要由土地评估机构出具注明证实在此期间地价无明显变动。
五、评估原则问题
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是各类不同目的的地产评估的一种,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的工作原则之外,还要遵循地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综合分析原则等操作性原则。除此之外,根据地产抵押评估业务自身的特点,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由于抵押期间被抵押土地产权的未来不确定性,所以在评估时,务必核实抵押人产权的真实性。包括土地使用者、面积和四至的真实性,排除任何不真实的因素,以确保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产权不清晰或不完整的情况,应予以详细调查,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二)保守性原则由于抵押贷款自身特性,评估人员对抵押地产的未来收益或市场状况,不应予以太乐观的估计。尽管统计数据或经验表明地产价格有可能上升,但在评估时,仍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为评估值,对未来的升值不予考虑。然而,对未来可能的减值,则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六、评估方法问题
由于抵押贷款抵押设定时,评估是为抵押人决定将多少款额贷给抵押人提供依据,因此,在评估时,一方面要严格遵循评估保守性原则,尽可能避免银行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不应该随意压低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尽量做到评估公平合理。
地产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的对象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价格,由此可见,地产抵押权设定评估与一般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其他地产评估方法基本相同,即可以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来进行评估。一般说来,在地产市场较发育的区域里,可选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商业用地用收益还原法比较合理;工业用地选用成本法较合理;在已完成基准地价及其修正体系的区域,也可考虑选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当然,在具体地产评估中,往往几种方法同时运用。值得再次强调的是,地产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和其他目的评估不同的是,运用各种评估方法时,都要充分重视保守性原则。
土地评价学 土地房屋评估篇二
土地评估业的风险与对策
陈洪星学号:200807080114
摘要:风险,即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损失的可能性、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土地估价师运用专业知识对一宗土地进行价格评估时,由于存在很多限制因素,可能导致评估结果的失实。这种土地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评估结论失实而形成的事故或事故隐患就称为土地估价师的执业风险。
关键词:土地评估;风险;土地评估机构
土地估价又称为土地评估、地产评估。在我国就是评定出卖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也就是对某项不动产估计出一个公开市值,也就是这项产出售时可取得的合理的最高价格。
改革开放以来土地评估行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为土地市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由于土地估价活动也是一种经济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一样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在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风险也开始凸显。风险,即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损失的可能性、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土地估价师运用专业知识对一宗土地进行价格评估时,由于存在很多限制因素,可能导致评估结果的失实。这种土地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评估结论失实而形成的事故或事故隐患就称为土地估价师的执业风险。
1.土地评估风险的种类和产生原因:
1.1.可控风险。可控风险指评估人员可以在可以通过手段控制,并可以避免的。这种风险主要有这几个方面:
1.1.1.估价时选择了不合适的估价方法。在估价中要根据估价目的、估价对象的特点来选用具体的估价方法。如果估价方法选用不当就可能导致估价结果出现偏差。在估价规范中要求对一宗土地的评估选取两种方法。但可能在有的土地评估时只能使用一种方法,选取另一种方法就是错误的时候,不需要硬安照规定选用两种,只要在最后特别特别注明就可以了。
1.1.2.存在的社会诚信风险。在估价时,由于估价人员可能一时的不用心或不负责任,在估价时,未对法律、政策等问题进行严谨地考虑,或是没有认真地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导致估价结果失实。还有就是一些估价人员为自己的利益,在估价时故意低估或高估,造成结果的属实。当然还有些评估机构错误估计了自己的实力,接了些超出机构评估能力的项目,造成的估价结果错误。这些都是在诚信问题引起的风险。
1.1.3.评估报告不完善带来的风险。估价师在制作估价报告时,由于时间不足或经验不够,使报告出现一些内容陈述不够或不准确。当报告人由于不了解或不留意而错误地使用报告,有可能导致出现一些经济纠纷或法律纠纷。
1.1.4.在估价时测算时发生错误的风险。当估价师技术水平不高或经验不足时,在估价时选择参数的不当或有错误,最后的估价结果将会出现较大的偏差。还有就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估价师将不符合要求的实例强行进行修正,或是在缺乏有效可比实例的情况下,杜撰虚构可比实例,这就导致估价结果缺乏客观性,出现较大偏差。
1.1.5.估价方法本身存在不确定因素引起的风险。由于我国土地估价起步较晚,估价理论和方法源自西方土地估价理论,而这些方法在我国运用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比如,收益法中资本化率需要估价师慎重确定,但这些参数的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供参考,可能会出现“差之毫厘,谬之千里”的情况。
1.2.不可控风险,不可控风险是指估价人员凭借自身的能力不能控制和转移的风险,这种风险一般是不可避免的,但可以在对此种风险有较强的预知能力时减小风险程度。
1.2.1.经济和政策风险。政策的变化,包括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必然会对土地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这些影响是估价师无法预测的。再有,如果经济形势发生巨大变动,可能导致估价结果与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偏差,这种风险也是估价师无法预测的。
1.2.2.评估机构和国有机关没有彻底脱离关系引起的风险。在改革开放前,那是的评估机构都是属于国有的,在改革开放后虽然他们都已经是独立出来了,但还是与国有部门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这就使在国家部门进行土地评估时只选择与他有关系的下属评估机构,这就引起了对评估地点评估的不正确,这种行为也妨碍了整个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1.2.3.对评估地点信息了解不准确引起的风险。由于委托评估人对评估地点提供的信息的不准确或错误而造成评估不准确从而造成的经济纠纷,甚至法律诉讼。
2.如何避免或尽量减小土地评估风险。
2.1.土地评估机构要正确地认识和评估自己,增强市场竞争力。土地评估机构一定要真正认识到与其它成立时间和进入市场较早的中介机构相比,在以下几方面尚存差距::一是起步晚、底子薄;二是从业人员结构不尽合理,缺乏整体竞争力;三是业务单一,服务领域窄。至今土地估价师也还只是国土部门认可的上岗执业资格,没有进人人事职称序列。在市场建设上,由于现行管理体制的原因,多年来土地评估与房地产评估存在业务交叉,加之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的蚕食,不正当竞争泛滥。还有就是评估机构一定要正确认识到自身的实力,接受的评估委托要是符合自身实力的,不能超过自己的能力范围,这样就可以减少社会诚信方面的风险。还有评估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分割,从脱钩改制走向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增强评估机构自身实力,降低风险。
2.2.加强土地估价机构的内部质量管理。如果在土地估价全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检验、核查等措施或方法,可以保证估价结果的真实、可靠、估价报告的科学规范。这就需要估价机构制定一套全面质量管理规程,促使机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这样就可以尽量的减少或避免了在评估测算时的风险。
2.3.加强土地估价师的教育和考核。这样就可以提高估价师职业道德水平和估价技术水平。通过继续教育加强估价人员敬业精神、勤业精神、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的培养和教育,不断提高估价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其次,通过定期组织土地估价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教育,讲授最新的估价方法和理论 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组织估价人员座谈会,充分交流估价经验,以提高全行业的执业技术水平,这对于降低由土地估价人员带来的风险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4.在评估机构行业也建立保险机制,从而有效规避从业时的风险。在土地评估市场化后,评估机构的风险比原来明显增大了。从机构自身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加强内部项目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估价报告质量,甚至建立风险基金等方式以规避、防范风险,并提高承受风险的能力。但以长远的眼光来看,政府和行业协会应积极考虑如何建立行业保险制度,如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与有关保险业共同建立执业保险制度,这是促进评估行业顺利发展的有效措施。委托评估的事物的价值量与评估机构的收费之间的巨大落差,使得即便是微 小的错误所带来的损失,也足以使颇具规模的评估机构也难以赔付。所以,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土地估价机构的职业保险是大势所趋。
2.5.强化评估行业的职业操守。评估机构的人员在执业服务中应努力做到既提倡热情、全面、及时,又要杜绝人情价、关系价。在做好评估的同时,应充分发挥自身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优势,为客户搞好如资产处置,开发可行性论证等方面的策划和审批的协调等延伸服务,提高社会公信力,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为土地估价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这也可以避免在评估时的社会诚信风险。
虽然在土地评估时存在各种风险,并且有些还是无法解决的,但是并不是说可以不管风险的存在。只有在评估时,努力规避风险,或把风险最大化的降低,这样才可以使土地评估
这个行业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虽然我国的土地评估行业还有很多的不足和缺陷,但是发展潜力是十分巨大的,整个行业的未来也是十分光明的。土地评估机构也需要适应新的社会形势,相应的调整好自己,获得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更好的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不断发展的要求,从而获得更好的行业社会地位。
参考文献:
王曙光.如何把土地估价的执业风险降到最低.西安工业太学学报.2oo4.5
张泽颖;傅鸿源.关于房地产估价师责任风险的思考.重庆工学院学报
胡存智.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地质出版社.2007.7
土地评估业的风险与对策
姓名:陈洪星
学号:200807080114指导老师:崔永亮
土地评价学 土地房屋评估篇三
土地评估协议书
委托估价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估价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评估的管理规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的宗地估价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拟进行重组改制,特委托乙方所对此次重组改制所涉及的土地进行价格评估,为其依法进行土地资产处置提供土地使用权价格依据。
二、乙方按照甲方的评估目的,对甲方委托的宗地进行评估,于年月日将评估报告交付甲方。
三、乙方保证对评估结果保密,评估结果只提供给委托人,但按土地评估机构和成果管理规定提供给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除外。
五、甲方同意按元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土地评估费。自协议鉴定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土地评估费用。
九、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能随意更改,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单位(甲方):受托单位(乙方):
西藏那曲地区土地(矿产)评估所 法人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法人代表(签字):
电话:
邮政编码:
那曲镇高原路100号 电话: 08693821380 邮政编码: 852000
土地评价学 土地房屋评估篇四
土地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估价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受托估价方:
(以下简称丙方)
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进行土地评估事宜,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评估协议如下:
一、评估对象
估价对象***位于(现为***市***路***号)***号宗地、***市***路***号**号宗地,***食品公司位于***路三里***号**号宗地的国有土地。
二、评估目的分析估价对象价格,为甲、乙双方进行补偿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基准日:本合同签订之日。
四、甲、乙双方提供的资料
经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的其他资料。
五、甲、乙双方义务
(一)委托方应及时提供评估所需的全部文件、清查评估明细表与汇总表、产权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委托方应为受托方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负责受托方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并派出相关人员协助评估人员进行资产清查和现场勘查。
(三)评估报告仅供评估报告使用者为本约定书约定的评估目的使用,如非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使用者用于非本约定书约定的评估目的所造成的后果均由委托方负责,受托方概不负责。
(四)委托方未征得受托方书面许可,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丙方义务
(一)受托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时点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同时按照约定的期限对委估对象出具评估报告。
(二)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评估资料和评估报告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评估资料和评估报告的内容提供给受托方以外的第三者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因委托方不能按时提供资料,或因委托方其他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时,受托方有权延长交付评估报告时间,同时有权要求委托方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四)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受托方可以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
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受托方可以解除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被中止履行后出具评估报告时间可以顺延,业务约定书被解除后所收取的预付款不退还。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及方式
根据三方协商,甲方按
发改价格[2009]2914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丙方支付评估费,即评估费为评估总额的1.5%。甲方或乙方持评估费缴费凭证向丙方领取评估报告。
八、评估纠纷处理和评估责任
本合同产生的评估纠纷,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成的,可向本协议项下土地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丙方对在本合同履行后甲、乙双方提供的内部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规定外,丙方不得将所涉及有关资料和评估结果泄露给任何单位及个人,评估人员与本评估业务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否则,甲、乙双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的责任。
九、违反本合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1、一方需变更本合同委托事项及评估约定的,需提前与其他方协商,导致产生评估费用的三方另行协商。
2、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三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合同事项完成日之后失效。
十二、对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南宁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三、补充条款:无。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年月日:
土地评价学 土地房屋评估篇五
近期国土资源部先后下发了《2010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报数据审核情况通报》和《关于反馈2010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初报数据审核结果的函》,将各地上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审核情况进行了通报。经统计汇总国土资源部对我市的反馈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审核情况
今年矿产卫片监测我市变化图斑25个,经部审核16个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上报数据未通过,其中合法图斑8个(泗水县1个、曲阜市3个、邹城市4个);伪变化8个(微山县2个、泗水县1个、邹城市4个、汶上县1个)。对此,各县市区已按要求举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待国土资源部审核。
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数据审核情况
我市通过信息系统上报数据经部审核存在893个问题,共7类。
(一)转用征收审批手续填写不完整地块100个。其中,嘉祥县1个、金乡县1个、梁山县21个、曲阜市39个、任城区1个、市中区6个、泗水县14个、微山县13个、兖州市4个。
(二)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批准时间晚于用地时间却保存为合法用地的地块144个。其中,嘉祥县5个、金乡县1个、梁山县15个、曲阜市16个、任城区59个、市中区1个、泗水县8个、汶上县22个、兖州市13个、鱼台县1个、邹城市3个。
(三)用地时间早于1986年1月晚于2011年2月的地块504个。其中,北湖区4个、高新区5个、嘉祥县25个、金乡县25个、梁山县53个、曲阜市21个、任城区37个、市中区23个、泗水县33个、微山县34个、汶上县123个、兖州市65个、鱼台县22个、邹城市34个。
(四)农用地转征收时间早于1999年1月或晚于2011年10月的地块30个。其中,嘉祥县1个、曲阜市21个、任城区1个、兖州市6个、鱼台县1个。
(五)除城乡增减挂钩、灾后重建或紧急用地项目以外的合法用地没有填报手续或只填报预审手续的地块12个。其中,泗水县3个、微山县1个、汶上县8个。
(六)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时间不规范的地块55个。其中,高新区2个、任城区1个、市中区2个、泗水县12个、微山县32个、汶上县2个、兖州市4个。
(七)各类批文时间(年份)与批准时间(年份)不对应的地块47个。其中,北湖区1个、嘉祥县3个、金乡县1个、梁山县7个、曲阜市16个、汶上县4个、兖州市14个、邹城市1个。
三、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逐宗审核情况
国土资源部将2010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初报数据与“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中的建设用地审批数据、“二次调查”数据库中的批准文号进行比对,结果如下:
我市信息系统中填报合法用地765宗,面积34835.7亩,其中耕地31634.4亩(不含往年批准今年实地建设pj地块),通过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审核,有批准文号的732宗,面积33596.3亩,其中耕地30767.2亩。
我市上报合法用地中,在国土资源部“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中有合法用地批文的308宗,面积13638亩,其中耕地12739.6亩。全国“二次调查”数据库中有合法用地批文的27宗,总面积1470.6亩,其中耕地1323.7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