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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法学课件(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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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法学课件(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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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课件篇一

土地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权能2.使用权能3.收益权能4.处分权能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唯一和统一主体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3.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体现了“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思想。4.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通过法律规定将其中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固定给使用者,国家保留处分权。

农民土地所有权的特征:1.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3.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具有直接行使与间接行使的特征。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继承,没收,征收,征用,直接获得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1.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和绝对性。2.权能的可分离性3.转移中的单向流动性.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划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征:1.划拨使用权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使用权。2.划拨使用权的用地限于国家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大型能源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3.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方式取得,但是不等于无代价,要补偿原土地所有者。4.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使用年限。5.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限定条件的土地资源利用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1.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程序:1.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申请批准,以及选址意见书。2.取得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3.申请用地4.用地审批5.划拨土地

企业改制划拨用地的处理: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租赁3.作价入股4.保留划拨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将国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使用

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注意的问题:1.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

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4.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补签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

特征:1.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必须是国家2.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3.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可以是单位和个人。4.受让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5.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有期限、有偿的行为。出让方式:1.协议2.招标3.挂牌4.拍卖

批准权限: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县政府;省,自治州的权限由各省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审批程序1.确立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制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3.拟定具体出让方案4.正式报批 操作程序:1.拟定方案2.正式报批3.组织实施和发证4.出让方向受让方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移他人的行为,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处分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有出售,交换,赠与三种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特征:1.是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行为2.土是土地使用权利和义务的完全转移3.必须在土地使用者在对土地进行了一定的投资、开发和利用以后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申请,批准,签约,登记。合同内容:1.土地基本情况2.土地用途3.使用年限4.土地使用权转让款价及其付款期限和方式5.使用条件6.土地使用权转让人交付土地的期限、方式7.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费交纳的责任8.违约责任 国家监督:1.成交价格申报2.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国家优先收购3.国家对土地价格不合理上涨的监督

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随同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为此支付租金的行为。

特征:1.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不是单一的出租土地,而是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给承租人使用。2.土地使用权出租是一种继续性行为3.土地使用权出粗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在法律地位上相等。国有土地出租的程序:签约,登记。

合同内容:1.土地租赁用途2.土地租赁标的物3.土地租赁期限4.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方式5.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条件6.土地使用条件7.终止合同的条款8.承租人租期届满时返还土地的期限、方式和条件9.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0.违约条款

出租和转让的程序区别:转让除签约、登记以外还有申请和批准两个程序。出租是在出租人继续履行出让合同的基础上将部分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让与承租人的活动,因而在程序上区别于权利义务完全转移的土地所有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结果是原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消灭,所以程序比较严格。而出租则是在出租成立之后,出租人与国有土地所有者之间仍保持出让合同的关系,国家对其的监督管理关系没有发生变化。

土地使用权抵押概念和法律特征: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的财产,以不转移占有对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1.抵押权的从属性2.抵押权的不可分性3.物上代立性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要具备的条件:1.土地使用权抵押不是实物抵押而是权利抵押2.抵押权的客体是法律允许转移的土地使用权3.抵押人必须是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影响土地上其他权利人的权利。抵押具备的条件:

主体条件:1.抵押人须依法享有土对抵押土地的处分权2.抵押人是通过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2.房地同时抵押的须同时为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4.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又可是土地使用权出租人。

客体条件:1.抵押人处分的事国有土地使用权2.抵押土地使用权必须是抵押人所享有的合法权利3.附着物建筑物的土地随同抵押4.抵押物价值应与其担保的债券相适应。

土地争议: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或者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在土地管理活动中与他方产生的争执。主要分为两类1.土地民事争议,包括土地权属争议,侵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土地相临关系争议。2.土地行政争议,主要是土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引起的与相对人之间的争议。

权属争议特点:1.争议主体的多样性2.争议对象的特点性3.争议产生原因的复杂性。

土地侵权特征:1.土地侵权行为的侵犯对象是集体或个人对土地的合法权利。2.土地侵权行为的目的是取得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其他权利3.侵权人行为人通过侵权取得的土地权利具有不稳定性。

土地行政争议是土地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授权的有关组织,在土地执法中同个人或者是组织之间产生的争执。1.争议主体的特殊性2.争议发生原因的唯一性3.争议对象的同一性4.争议处理方法的法定性。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

土地行政复议的范围:1.相对人对土地行政处罚不服2.相对人对土地审批不服3.相对人对土地行政确权不服4.相对人对土地行政赔偿或补偿裁决不服的5.他相对人对土地赔偿裁决不服的低昂对人对其他土地行政处理不服的。土地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被申请人的答辩2.书面复议3.撤回复议申请。

决定: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2.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3.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4.决定被申请人履行负责赔偿申请人损失。土地行政诉讼的程序:1.起诉与受理2.审理3.判决4.执行

土地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决的活动。1.土地行政诉讼的发生必须是在土地管理活动中2.土地行政诉讼的提出,有特定的诉讼时效3.土地行政诉讼的管辖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位主要依据。

土地诉讼的范围1.不服土地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2.不服土地行政部门拒绝颁发许可证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3.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4.对土地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土地或者其他不动产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6.不服土地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权、土地房屋补偿征收协议等9.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土地或其他不动产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土地法学课件篇二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体表现为: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的要素

三要素说观点: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律的构成要素包括:前提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

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

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各有特点,其区别主要有两点:

1.内容不同

2.性质不同

守法——亦称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1.一切主体都要守法。即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守法。

2.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守法主体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与司法比较,行政执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的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社会大众应当服从。

2.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是国家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面性,行政机关应以积极的行为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

执法的原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高效率原则。

司法——是法的实施方式之一,它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有其自身的特点:

1.职权的法定性。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行使司法权。2.程序的法定性。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有严格的程序性。

3.裁决的权威性。行使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它所作出的裁决(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要求和基本原则:

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正确,是指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合法,是指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

及时,是指适用法律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要有一定的时间要求,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办案、及时结案。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有: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的原则、司法责任原则。

法律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律运行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控制。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法定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制运行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 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主要有:

1.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

2.法律的监督的对象,主要指运用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还包括运用公共权力、具有政治.优势地位的政治或社会组织。

3.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指监督对象的行为和结果的合法性。4.法律监督的依据,即现行宪法和法律。

法律监督的原则 法律监督的原则包括: 1.合法性原则,即法律监督应以行为的合法性为目的,同时监督本身也应合法.2.民主性原则,指法律监督应以民主作为价值取向,同时其具体运行过程和方式也应是民主的.3.程序性原则,指法律监督不仅要指向活动内容的合法性,而且还要指向活动程序的合法性,同时法律监督自身也应依据程序化运作.4.系统性原则,指法律监督在体系、结构和功能上,应是一个统一、协调和完善的整体.法律责任构成

构成法律责任的要素包括责任主体、违法或违约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五个方面。

1.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

2.违法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构成中居于重要位置,是法律责任构成的核心要素。

3.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所得利益。

4.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5.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2.分权原则。分权是指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3.人权原则。人权是人所应拥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4.法治原则。法治是以反映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依据,以权利本位观念为指导,治理国家并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发展相协调而形成的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 2.选举权的平等性 3.只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无记名投票

5.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 6.选举权的保障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都要接受上级和中央的统一领导,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单一制条件下的自治,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统一和自治的关系。只有国家的统一领导与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统一起来,才能正确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凡是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权实行区域自治,也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才能实行区域自治。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不存在区域自治。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各民族的平等和少数民族的自治结合起来;有助于把贯彻国家的重发方针、政策与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结合起来;有助于把热爱社会主义国家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有助于把国家的富强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结合起来。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广泛性包括两层意思:第一,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第二享有权利范围非常广泛。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我国宪法不仅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这些权利和自由是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的,因而是真实的。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是指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个自由是指公民管利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两类,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在人身自主、居住行动、人身保护和人格尊严诸方面的自由,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从狭意讲,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审问、限制和侵害。从广义讲,人身自由除包括狭意人身自由外,还包括与公民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含义是:(1)任何公民有按照自己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任何公民有过去不信仰宗教而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仰宗教而现在不信仰宗教的自由;(3)信仰宗教的公民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四.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这是公民实现其权利的物质保障。《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社会经济权利: 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劳动者的休息权。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4.物质帮助权。五.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公民享有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六.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七.特定公民权利

所谓特定公民权利,是指除一切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外,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的权利。

1.保障妇女的权利。

2.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3.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修正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行使国家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构的重要领导人。4.最高监督权。5.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民族自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下列自治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管理地方财政。

3.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4.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5.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安定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秩序,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保障当地的经济文化建设,捍卫祖国边疆。

6.在执行职务的时侯,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应遵循的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2.实行两审终审制度。3.实行回避制速。4.实行公开审判制度。

5.各民族公民有权同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机关就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其具体特政表现为:

1.法律地位上的特政。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受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

2.组织体系上的特征。行政事务的多样与多变,必然要求行政主体注重速度与效率,才能有效进行管理,及时维护社会秩序。

3.活动方式上的特征。行政机关因其地位与职能的不同而与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活动方式上有很大的区别。

行政机关的种类

行政机关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 1.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2.专门执法行政机关与普通管理行政机关。3.职能性行政机关和专业性行政机关。4.外部管理行政机关和内部管理行政机关。5.首长制行政机关和委员会制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

被授权组织是根据行政授权而享有行政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被授权组织的主要种类。1.群众自治性组织。2.行政性公司。3.事业单位。4.行业协会。5.群众性团体。

6.其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立法主体

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有权进行行政立法的行政机关主要有以下七类: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6.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7.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的种类共七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的行正处罚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无论是部委规章,还是地方政府规章都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即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所有犯罪人,不论其社会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如何,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定罪量刑,绝不允许有不受刑法约束的特殊公民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刑法的适用范围

1.刑法空间的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效力)刑法空间的效力原则

(1)属地原则,也城、称属地主义。(2)属人原则,也称属人主义。(3)保护原则,也称保护主义。(4)普遍原则,也称世界性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管辖为主,以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补充的原则。2.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关于地域的效力的规定。其含义有以下两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第一,领陆。第二,领水。第三,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第四,底土。

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也适用我国的刑法: 其一,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其二,我国驻外使领馆。(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3.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七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七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4.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5.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的时间效力,也称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也就是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1.刑法的生效时间

新刑法典是1997年3月14日公布,从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2.刑法的失效时间 3.刑法的溯及力

我国溯及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有两个特点:第一,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正义的合法行为,不但无害于社会,而是还有益于社会。第二,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实行防卫,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二是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实施防卫行为的合法性条件有三个:一是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二是防卫行为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三是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防卫过当及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无过当防卫原则:

对正在行凶、杀人、强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特点是,法律所保护的两个合法权益在不能同时保全的情况下,不得已而牺牲较小的利益以保全较大的利益。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二是必须是正在发声的危险。避险过当及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财产权益的大小可用财产价值来比较。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以人身权益为重。人身权利以生命为最高权利。

避险过当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主要有三种类型:1.结果犯 2.行为犯 3.危险犯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油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未遂的特征有三个:

第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第二,犯罪未能得逞。

第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显著标志。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着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达到犯罪既遂以前自动停止犯罪。第二,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

第三,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1.主犯

2.从犯 3.胁从犯 4.教唆犯

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非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从犯罪主体上限制死刑的适用:犯罪的时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从执行制度上限制死刑的适用: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着赦免、假释以后,在5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如下:

第一,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全后罪均为过失犯罪,或者前后罪其中之一罪是过失犯罪,都不能构成累犯。

第二,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低于有期徒刑,或者其中之一低于有期徒刑,均不构成累犯。第三,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侯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其构成条件如下: 第一,前罪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没有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第三,没有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的限制。

自首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自动投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第二,自动投案的对象是有关机关或个人。

第三,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供述犯罪的具体事实,这是自动投案的基本条件。第四,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为了正确把握这一条件,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行为,而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或者一般的违法行为。第二,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也就是自己实施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第三,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刑,要求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

减刑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减刑适用的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前提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第一,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第二,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3.限度条件。对犯罪分子的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假释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1.对象条件。假释适用的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限制条件。根据《刑法》第81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死缓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缓第2年期满第2日起计算。读判处有期徒刑的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3.实制条件。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才可以对其予以假释。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法之中的,对调整一切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民事主体所进行的一切民事活动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的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 1.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决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自愿。自愿原则是平等原则的自然延伸和补充,也是平等的前提和核心。

3.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事活动反映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民事主体间的协作与利益交换关系,因此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5.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是我国民法的中心任务。6.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不得为了实现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而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具体要求:第一,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第二,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宏观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否则,也是无效的。

宣告失踪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其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一般为离开住所、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但在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在程序上需要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而后由人民法院作出失踪宣告。

在我国,宣告失踪并不引起被宣告人权利能力的消灭,而只是涉及其财产的管理,即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踪也不引起婚姻关系的消灭。被宣告失踪的人的配偶,只有依法离婚才可以与他人结婚。

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在于:(1)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3)民事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有效条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2)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主要包括的类型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此外,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也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代理人利益而进行的。第二,代理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第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第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就是委托代理,也叫意定代理。(2)法定代理。——以一定的身份关系存在为依据,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代理,就是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的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就是指定代理,其代理权限的范围应在指定时加以明确。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现象。无权代理主要包括: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等。

代理的终止。——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因下列情况的出现而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任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代理或代理人辞去代理;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民事构成要件。要使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应具备下列要件: 1.有损害行为的存在。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之债

合同是引起债发生的最普遍的原因。债是商品交换的一般法律形式,商品交换总是当事人有意识地进行的,而且必须双方意志协调一致,也就是必须达成财产流转关系的协议,即订立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发生的常见根据。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和约定而得到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害的行为。

无因管理——没有法律上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侵权之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侵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侵害人则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因此,因侵权行为的实施在受害人与侵害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也成为债的发生原因。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称为侵权之债,也可以称之为损害赔偿之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叫契约。

合同的法律特征是:第一,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并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第二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第三,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允许一方对他方进行限制或强迫;第四,合同只能是合法行为,即必须在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同其他民事相比较,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第二,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第三,知识产权需要法律的专门确认。

第四,知识产权还具有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知识产权一般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种(其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又被合称为工业产权)。本书主要介绍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法定继承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遗嘱的形式分为书面形式、录音形式和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的遗嘱又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采用。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都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公司的种类

按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责任方式的不同,可把公司分为以下五类: 1.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仅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5.股份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前者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它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经理——经理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监视会——监视会是监督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机构。

保险公司的设立

1. 设立条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2)注册资本达到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即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保险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是:(1)财产保险业务

(2)人身保险业务

《票据法》所指的票据仅为汇票、本票、支票。

汇漂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的权利人依海商法的规定而享有的对产生该项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留置权、抵押权的一种优先受偿权。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且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是保护消费者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是人们在生活消费过程中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使消费者的基本人权从应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的必要手段。消费者的权利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安全保障权。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的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人权的基本内容。2.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掌握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市场交易要贯彻自愿原则,消费者享有充分自主选择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在消费领域的体现。

5.要求赔偿权。经营者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必须保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否则,由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给消费者造成伤害时,要负赔偿责任。

6.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发挥组织的权威和抗衡能力,可以依法成立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获得知识权。获得知识权是指消费者获得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权利,它和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有所不同,赋予消费者获得知识权,保证合理、正确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8.受到尊重权。消费者是个庞大的群体,工作性质不同,年龄、性格各异,消费水平不等,况且我国又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地的民俗习惯、地理环境等都有所区别。但作为消费者来说都是一样的,都应该一视同仁,受到尊重。9.批评监督权。批评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的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不正当竟争行为的种类 1.混同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倾销行为。6.违法有奖销售行为。7.商业诽谤行为。

8.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9.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10.限制竟争行为。11.滥用行政权力。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积极的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2)生产者应当使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要求;(3)生产者应当使产品包装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2.消极的义务:

(1)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4)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 积极的义务:

(1)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2)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2.消极的义务:

(1)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2)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用工者与劳动者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目标,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争议——是指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所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审判

5.诉讼

“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或依自己的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定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根据其实施时间的不同,可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只适用于下列案件: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民事判决

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所作出的判定.民事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称为判决书.民事裁定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对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的判定.民事裁定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称为裁定书,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必须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民事决定

民事决定是指在诉讼进行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所作出的判定。

民事决定除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用书面方式的以外,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口头决定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以下几类:一是重大涉外案件;二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专利案件、商标侵权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适用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这一原则也有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称为特殊地域管辖,也尘特别管辖。有以下几种:(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控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证据分为以下七种: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表达人们的思想,并能证明案件的事实的证据;(2)物证,即以其存在、外形、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即使用录音、录像磁带或者其它科学方法反映的形象和声音,以及电脑中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而向司法机关作证的自然人。证人具有客观性和特定性,而决不可任意指定或代替。证人向人民法院就案情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和证言。

(5)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情的叙述,包括当事人关于事实的陈述和当事人的承认两种;(6)鉴定结论,指国家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做出的书面结论。

(7)勘验笔录,包括对物证、现场、客观现象的记载、录像、拍照、测量、绘图以及询问有关人员的记录。

承担举证责任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2)免除举证责任的原则;(3)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4)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者受到损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狭义的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

广义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

共同诉讼和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时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二人以上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称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

代表人诉讼,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由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作为代表人进行的诉讼。

起诉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上诉需要以下条件;(1)要有合格的上诉人;

(2)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4)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

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动

1。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必须符合下条件:

(1)必须由法定的机构及人员提起。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包括本级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2)作为再审对象的裁判已经生效并确有错误。提起再审的程序因提起再审的主体不同而不同。

第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三,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请求。申请再审又叫再审之诉。3。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申请再审又叫再审之诉 申请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只限于案件的当事人。

(2)申请再审的裁判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但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3)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情形。(4)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5)申请再审的法院只限于原审人民法院和原审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抗诉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起抗诉;

(2)抗诉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情形;(3)提出抗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抗诉书。

仲裁

仲裁又称公断,就是双方当事人就某一事实或者问题发生争议时,根据有关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依法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简言之,仲裁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事项提交第三者居中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其特点是:

(1)仲裁的对象限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2)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和自治性;(3)仲裁协议具有自愿性和排他性;(4)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提交仲裁。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主体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一)专项职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只能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这些权力。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必须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不能混淆和相互取代。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滥用权利。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三)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无需侦查,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二是法律规定由其他国家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目前这类案件有:(1)人民检察院依法自侦的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以及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罚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专门人民法院同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又称刑事证据,是指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强制措施的内容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拘传

拘传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将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方法。(取保候审的期限为12个月。)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监视居住的期限为6个月)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人、在法定紧急情形下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逮捕

逮捕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经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负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侦查并对案件作出处理意见的活动。

侦查终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法律手续完备。

第一审程序

初步审查、开庭前准备以及法庭审判等基本环节。

即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具有如下特点:(1)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可以进行调解;(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程序,与属于普通程序的二审程序相比,有一系列重要区别(1)审理对象不同。(2)提出的主体和方式不同。(3)提起的理由不同。(4)提起的期限不同。(5)审理的法院不同。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上述八项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诉讼的案件:(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原告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原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指国家。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1.国际条约。它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2.国际习惯。它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

1.一般法律原则。2.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说。3.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1.国家。他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它是一种准国家的或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

3.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它是一种不同于国家的、有限的、派生的、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和当然享有的权理。

一般认为,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

国家责任的形式

1.限制主权。限制主权是指全面或局部限制责任国行使主权的一种形式,它是国家责任形式中最严重的一种。2.恢复原状。国际法上的恢复原状是指将被损害的事物恢复到发生不法行为以前存在的状态。3.赔偿。国际法上的赔偿,是指对受害国的物质损失付给其相应的货币或物质赔偿。

4.道歉。道歉是指犯有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向受害国承认错误,给受害国以精神上的满足的责任形式。

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具有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他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个的国定的法律联系。

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1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3互惠待遇:是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公民同等的待遇,如相互税收优互免入境签免收签证费等;

4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引渡:是指一国英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为国人,移交给请求过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所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拘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外交特权和豁免:使馆享有的特权与豁免主要包括: 1使馆有执行使馆职务的便利,2使用国旗和国徽,3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即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馆舍,接受国有特殊责任保护使馆馆舍免受入侵或损坏,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其他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4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5通信自由,6行动及旅游自由,7免纳捐税、关税。

国际争端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由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观点不同,或由于利益的抵触而导致的争端。可分为四大类:1法律争端:它是指争端当事者的鸽子要求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2政治争端:是指起因于政治利益的国际争端;3混合型争端:是指既涉及国家法律权利,又设局国家政治利益的国际争端。4事实争端:是指起因于有关国家对某种情某项事实真相认识不一致,争执不下的国家争端。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一政治方法:1谈判与协商:谈判是争端当事国直接地进行交涉以求达成协议,解决它们之间争端的一种方式。2斡旋与调停:斡旋是第三方出于解决国际争端的目的促使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而其本事并不介入谈判的方式。3调查与和解:调查是指争端双方通过协议成立国际调查委员会、对发生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作出判定以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二法律的方法:1仲裁:又成公断,是指争端当事国一致同意把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自己选择的仲裁人来裁判并承诺服从其裁决的一种解决争端的方法。2司法解决: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是指征点当事国把争端提交给一个事先成立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规矩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也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途径之一,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通过普遍性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另一类是通过区域性机关或区域性办法解决国际争端。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作为解决各国法律冲突的一种手段,使国际私法中最基最主要的桂发。所谓冲突规范是指在调整或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指定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

简答题:冲突规范的特点:冲突规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同一般的法律规范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律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4冲突规范的结够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无论是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范,一般都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后果,也没有讲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行为模式明确分开,而是将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结构,即它通常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论述题公共秩序保留: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根据管辖权原则去承认和执行某一外国的裁决,如果其结果与本国国家的重大利益、政策、

土地法学课件篇三

一、名词解释

1、基本农田: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土地征用: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合法补偿为条件,依法定程序强制使用他人土地,待特定公共事业目的完成时,仍将土地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政行为。

3、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在对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土地为构成要素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对土地的拥有、利用管理和保护活动过程中,根据土地法律规范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土地承包经营:是指农户、其他经营组织或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法约定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进行农业生产的行为。

5、土地出让:即土地使用者通过市场的招标、拍卖、协议方式与土地所有者或者其代表签订出让合同,交付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有偿、有期限使用土地的一种取得方式。

6、土地开发:是指因人类生产建设和生活不断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的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经济手段,来扩大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或提高对土地的利用程度所进行的活动。

7、土地划拨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8、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为此支付租金的行为。

10、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二、简答:

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末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2、土地整理的原则?

1)维护土地资源永续利用原则。2)不断引进先进土地利用技术原则。3)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4)因地制宜原则。

3、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处置方式。即指导国

家与企业之间在土地使用权上由现在的划拨关系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关系。2)国有土地租赁的处置方式。即将国家与企业之间在土地使用上由原划拨关系改为土地租赁关系。3)国家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处置方式。是指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关系改为国家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入股投资关系,即国

家将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转让、出租、抵押。4)保留划拨用地的处置方式。即国家根据情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用地仍然保留其原有的无偿划拨方式。

4、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范围?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则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5、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

是什么?

1)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人的权利:1)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就同一土地使用权剩余的担保价值部分再设定抵押权的权利。3)处分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抵押人的义务:1)保有土地完整性的义务。2)抵押人有保证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义务。2)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权人的权利:1)优先受偿的权利。2)保全抵押权。3)物上代位权。4)处分抵押权。抵押权人的义务:抵押权人的义务主要是在债务清偿之后,抵押权人应将实现抵押权后,抵押物变卖价款的剩余部分返还抵押人,以及应将实施物上代位权所获补偿金的所有权转还抵押人。

6、划拨土地使用权特征?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使用。2)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目的只能是用于国家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大型能源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军队设施等国家建设用地。3)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以无偿方式取得。4)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限期。5)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限定条件的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以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具有物权的属性,是一种不可处分的土地利用权。

7、土地开发有哪些规定?

1)国家鼓励对未使用土地的开发利用。2)开发

土地必须保持生态平衡。3)土地开发农地优先。

8、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用1)土地补偿费。2)

安置补偿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二)剩余劳动力安置及补偿费用的处理1)安置剩余劳动力。2)土地补偿费用的处理。

9、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应具备的条件?1)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受让人。2)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证权。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并以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进行一定的投资开发。4)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5)出租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法律上是可以转移的。6共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保证不影响土地的交付使用。

三、论述:

1、土地征收的特征?

我国的土地征收是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

建设以及举办社会公共事业,依法强制,有偿地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征如下:1)征收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特定性。征收土地法

律关系的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征收土地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而被征地单位只能是农民集体,征收土地的客体只能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征收土地行为的强制性。土地征收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3)征收土地行为的补偿性,征收土地不是设收土地,征收土地虽然具有强制性,但他不是无偿强行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而是有偿的强制进行,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必须对被征收地单位进行补偿,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给予安置。所以说,国家对被征收单位给予补偿,既不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家“出卖”土地的收益,也不是国家对被征收地单位进行的补偿,而是国家为了维护对被征收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一定范围内依法对其给予的适当补偿4)征收土地行为的公共目的性。公共目的是征收土地的前提条件,《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必须为了公共利益或国家建设事业的需要,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这里讲的“公共利益或国家建设需要”可以从两层次理解,一是直接用于国家建设需要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发展和举办国防建设公共事业等;二是广义上讲,凡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现在化建设,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加强,就是属于公共利益或国家建设的需要,如设立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等。5)征收土地行为的公开性。征收土地的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报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哪几种方式?是什么及特征?

1)协议方式。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也称定向议标,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出让方即国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出让方与有意受让方就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事宜一对一的谈判、切磋、协商、最后达成协议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特点:设有竞争,即受让方在没有竞争对手条件下与土地所有者通过协商实现使用土地的目的。2)招标方式。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在指定期限内,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投标方式,竞投某宗地使用权由出让方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特点: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体现了土地使用权商品性竞争的原则,决定该竞争结果标准是对竞争企业的综合评价,价格是其评价的主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招标方式分开招标和定向招标。3)拍卖方式。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又称竞投,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公布出让地块及其有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公开叫价竞投的出让方式。特点:完全公开竞争的出让方式,在符合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决定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唯一依据是价格、即价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4)挂牌出让。挂牌出让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定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至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法学课件篇四

土地法学课程各章提要、关键术语及其思考题

说明:课程复习要围绕每章提要,正确理解、判断关键术语,并准确回答简答题,正确阐述论述题。

第一章

土地法概述提要:

本章在分析土地概念的基础上,综合了许多学者的观点,对土地法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指出土地法公私法兼具的性质及其特点。同时对土地法律关系做了阐述,对土地法律渊源做了分析,特别是对土地政策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了新的土地法律体系的划分,指出土地法应当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最后对土地法的作用进行了总结。总的来说,本章主要是对土地法的基础概念和问题做出了说明。最重要的是指明了土地法是公私兼具的法,包括土地权利法和土地管理法。

关键术语

土地法

土地法律渊源

土地法律关系

土地法律体系构成要素

复习思考题

1. 简述土地法的概念、性质及其特点。2.试述土地政策与土地法的关系。

3.试述土地法的作用。

第二章

土地法的历史发展提要

在本章中梳理了我国土地法的发展历程,对我国港澳台地区和其他国家的土地法律体系进行了简单介绍。在吸取历史教训和国外有益经验的情况下,新时期的土地法应当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对土地权利法和土地管理法进行重新建构,实现突破与坚守,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法,以应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复习思考题

1.试述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土地法的变革、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2.试述我国未来土地法的发展方向。

第三章

土地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要

我国新时期土地法应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做到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就是土地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我国新时期土地法应当坚持土地公有制原则,尊重和保护土地权利原则,合理、可持续开发利用土地原则,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原则,土地用途管制原则,以及土地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原则。

关键术语

土地法的指导思想

土地法的基本原则

复习思考题

1.试述我国新时期土地法的指导思想。2.试述我国新时期土地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土地法学提要

本章简单介绍了土地法学的概念及其与土地法的区别、土地法学的特点和体系。另外,还对土地法学的研究目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并对土地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特别是中国土地法学的相关理论进行了说明。

关键术语

土地法学

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土地法学的概念和特征。2.简述土地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五章

土地所有权提要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权利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它是土地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类,私人是不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相邻关系是对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干预和限制.包括多种类型。

关键术语

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相邻关系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土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2.简述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3.试述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第六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它是权利人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享有的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主要采取意思主义模式,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关键术语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2.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3.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七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要 在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但是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仅仅是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出让,二是划拨,其中出让占主要地位,划拨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以出让方式设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非常典型的用益物权,采取合意加公示的方法,适用登记生效主义,而且是有偿有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可以自由流转.流转方式包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关键术语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建设用地使度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2.论述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方式。

3,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4,建设用地使用的流转方式

第八章

宅基地使用权提要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取得需申请审批,而且一般是无偿、无期限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受到严格限制,但是可以随同房屋所有权发生流转。《物权法》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作详细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也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大部分都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加以规定的。

关键术语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宅基地使用枴权限制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2.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3.简述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第九章 地役权提要

地役权属于一种役权。我国地役权是狭义上的地役权,是指通过约定使用他人不动而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设立和内容主要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更受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所以地役权被称为“类型法定、内容意定”的权利。地役权的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龜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关键术语

地役权

地役权人权利义务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2.简述地役权的设立。

3,简述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4,筒述供役地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章 土地抵押权提要

在我国,由于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以土地所有权不能用于抵押,只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土地抵押权从实质上来说应该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土地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以设定最高额土地抵押权。

关键术语

土地抵押权

土地抵押权设立

土地抵押权人

土地抵押人

土地抵押合同

土地抵押权登记

土地抵押权实现

最高额土地抵押权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土地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2,论述土地抵押权的内容。

3.简述土地抵押权消灭的原因。

4.简述最高额土地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十三章

耕地保护法提要

我国耕地保护法律制度从总体上来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耕地数量的保护,二是耕地质量的保护。涉及的法律制度有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水土保持和土质改良制度、禁止耕地闲置荒芜制度等。

关键术语

耕地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耕作层利用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农用地转用

复习思考题

1.简述耕地保护的作用。

2.试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的具体内容。

3.试述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具体内容。

4.简述土地用途管制的概念和特点。

5.简述农用地转用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土地整治法 提要

目前,我国的土地整治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方式,对田、水、路、林、村等进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与生态环境的一系列措施和行为。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损毁、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或因自然灾害造成破坏的住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或恢复生态的活动。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的宜农荒地、荒山、荒滩等土地的开发。

关键术语

土地整治

土地整理

土地复垦

土地开发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土地整治的概念和类型。2.简述土地整理的概念和特征。3.简述土地整理法律制度的内容。

4.简述土地复垦的概念、特点及其分类。5.试述土地复垦法律制度的内容。6.简述土地开发的概念和类型。7,简述土地开发法律制度的内容。

第十五章

建设用地管理法提要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按其权属,可以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国家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农用地转用制度、建设用地申请报批制度、建设用地取得制度、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制度、建设用地收回制度等。国家实行土地储备制度。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存在着较大差异,主要是集体建设用地不能进入土地市场进行流转。国家要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

关键术语

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计划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土地储备

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制度

集体建设用地收回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建设用地的概念和分类。

2.试述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内容。

3.简述土地储备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4.简述土地储备法律制度的内容。

5.简述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及其基本原则。

6.简述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十六章

土地征收征用法提要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他人的土地。被征用的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但是土地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目前我国的土地征收和征用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关键术语

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审批

公共利益

土地征收程序

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征用

紧急需要

法律救济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土地征收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2.简述土地征收的要件。

3.简述现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内容。

4,简述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的关系。

第十七章

土地税法提要

土地税是财产课税体系中最重要的税种之一,亦是最早的税收形式。土地税是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的总称。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我国土地税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与土地增值税三大类。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属于土地保有课税,土地增值税属于土地有偿转移和增值课税。当然关于土地的课税还有其他一些,例如契税、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等。另外,还存在着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等。

关键术语

土地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土地增值税

契税

转让土地用权营业税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收益金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土地税的概念和分类。

2.试述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度。

3.试述耕地占用税制度。

4.试述土地增值税制度。

5.简述土地契税。

6.简述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

7.简述租赁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得税。

8.试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种类。

第十八章

土地监察与督察提要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监察制度和土地督察制度。土地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和个人执行与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法律制的活动。土地督察是指我国土地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土地监察与土地督察是两种不同的土地法律制度。

关键术语

土地监察

土地违法案件

土地督察

土地督察权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土地监察的概念和特征。

3.试述土地监察制度的内容。

4.简述土地督察的概念和性质。

5.简述我国土地督察制度的特点。

6.简述土地督察与土地监察的关系。

7.试述土地督察制度的内容。

第十九章

土地纠纷解决机制提要

所谓土地纠纷是指在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土地纠纷可以根据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否平等,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土地民事纠纷和不平等主体间的土地行政纠纷。土地纠纷解决机制是多元的,具体包括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

关键术语

土地纠纷

纠纷解决机制

协商和解

调解

仲裁

诉讼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土地纠纷的概念和类型。2.试述土地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3.简述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4,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第二十章

土地法律责任 提要

土地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土地民事责任、土地行政责任和土地刑事责任。土地民事责任主要分为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土地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土地行政责任可以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责任。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主要是行政处罚,对于行政公务人员来说主要是行政处分,对于国家和行政主体来说主要是行政赔偿。土地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责任形式,主要是针对土地违法犯罪行为,典型的土地犯罪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等。

关键术语

土地法律责任

土地民事责任

土地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行政赔偿

土地刑事责任

复习思考题

1. 简述土地法律责任的概念、特点和分类。4.简述土地民事责任的概念、特点和分类。5,简述土地民事责任的形式。

6.简述土地行政责任的概念、特点和形式。7.试述土地行政处罚。8.简述土地行政处分。9.简述土地行政赔偿。

10。试述土地犯罪的典型类型及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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