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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歇业说明(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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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歇业说明(四篇)
时间:2024-08-22 22:18:04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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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歇业说明篇一

一、补办

(一)申请范围

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损毁或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

(二)提交材料

1、《补办、停业、恢复营业、歇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许可证损毁或遗失的有关证明材料;

3、损坏的许可证正、副本;

4、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停业

(一)申请范围

持证人因故暂时停止经营或被责令进行整顿的,应在停业前7日内到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提交材料

1、《补办、停业、恢复营业、歇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引发停业事由的有关材料;

3、许可证正、副本;

4、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恢复营业

(一)申请范围

企业或个人在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申请恢复营业手续。

(二)提交材料

1、《补办、停业、恢复营业、歇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申请恢复营业的有关材料,3、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歇业

(一)申请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再申请延续的,应主动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

(二)提交材料

1、《补办、停业、恢复营业、歇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许可证正、副本;

3、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五、办理机关 原发证机关。

六、申办程序

(一)申请

申请表格的获取途径:

1、可以从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领取;

2、可以登陆“广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10.76.0.2 /guangdong_xkz/,从网上下载用a4复印纸打印。

申请表格的提交途径:

1、可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办证厅直接递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停业、恢复营业、歇业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申请材料;

2、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受理

受理过程中,如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级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实地核查

各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后,将会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四)审核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审核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五)审批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审批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地合理布局要求进行复审,并在其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办理的,系统将发布领证公告,各级烟草专卖局在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办理的,作出决定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停业歇业说明篇二

停业、歇业、注销之间的区别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新序规定》5.1以后就要正式实施了。而现在大家都在讨论一个问题,就是“停业、歇业、注销”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在现实工作中如何正确理解与操作呢?下面笔者就这些问题谈下自己的理解:

一、关于停业

停业是指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在有效期内因故暂时性停止生产经营或从事其他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引起原因的不同,停业可分为被动停业和主动停业两类。

1、主动停业:是指被许可人主动提出的停业申请。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停业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了被许可人因故需要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提出停业申请的,应符合的要求:①申请必须由被许可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②申请必须向原发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③申请必须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且应符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期限要求; ④申请的停业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由此可见被许可人主动提出的“停业申请”属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类,它是一种对被许可人的行政管理措施。

2、被动停业:是指因特定客观事实或被许可人在从事被许可事项期间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的决定。

以《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为例。从这些条款关于我们不难发现,对“责令停止经营”相关烟草专卖业务的规定属于被动停业,且是放在法律责任章节部分加以规定。而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四条也将“责令停产、停业”列为了行政处罚,可见“责令停业”属行政处罚类。

二、关于歇业

歇业是指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因经营能力或其他原因导致行政许可事项的终止。根据引起原因的不同,歇业可分为主动申请歇业和被动歇业两类。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歇业申请:指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经营能力或其他原因主动向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终止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请求。

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歇业申请”。所以该项属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类,它是一种对被许可人的行政管理措施。

2、被动歇业:指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从事烟草专卖经营业务实施了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

从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可以看出: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是被列入了行政处罚类。

三、关于注销

注销:也就是指的被动歇业。就是指被因许可人在取得许可证后的有效期内实施了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行政机关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属行政处罚范围。四、三者之间的区别

歇业与停业有本质上的区别。停业是暂时性的,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中止,而歇业是永久性的,是行政许可行为的终结;歇业与注销好比是一颗树上的两个分枝,最终的“根儿”都是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区别在于歇业是依被许可人主动申请进行的,而注销是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进行的。

综上所述,停业申请、歇业申请在实际工作中属行政管理类;责令停业、注销则为行政处罚类。

停业歇业说明篇三

如何区别停业与歇业

作者:admin 时间:2011/08/2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有规定:

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如何办理公司歇业

作者:admin 时间:2011/08/24 公司歇业前应先办理办理公司注销手续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情形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注销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注销之日起十五天内或生产经营地址跨地区(大连市行政区域以外)迁移前,持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和书面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窗口提出申请。

填报《注销税务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的公司在经营期限届满前提前解散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已领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或《注销登记通知书》(地税)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前,应进行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款。

公司歇业的定义

作者:admin 时间:2011/08/24 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歇业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这是我们找到的有关“歇业”概念的仅有一条法律规定。由此,我们认为“歇业”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对于“歇业”应掌握的条件应该是:一是该企业应当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二是该企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必须达到一定的期。

一、如何准确把握对企业法人“歇业”问题的认定

鉴于企业法人停止经营活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以及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现状,在执行实践中,为严格掌握按比例分配的条件,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可视为“歇业”:(一)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业后六个月内未从事经营活动;(二)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其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促使或执行措施时,企业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三)是在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其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时,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

二、对于企业法人“歇业”时间的掌握

我们认为,对于企业法人“歇业”时间的掌握应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或执行过程中首先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时为准。鉴于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后至执行完毕时,可能时间较长,在此期间也有可能产生新的按比例分配的申请人,故有必要明确界定“歇业”的基准时间。这一基准时间应以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时间为准。即在此基准时间以前符合上述“歇业”标准的即可按比例分配,在此基准时间以后符合“歇业”标准的则不能按比例分配。

【2013年10月16日星期三09:01】

解散,停業,歇業,有何不同

2007/03/31 23:22 歇業是指廢止、終止所經營的事業,套句白話說,就是『不做了』、『關門了』。不過,經過我們隨口問了一些人,這些人包括唸法律的,和不是唸法律的,他們『隨口』的答案是『暫時停業』,也就是說,認為『歇』是『休』、『停』的意思。但是,從下面這幾個理由看起來,歇業應該是廢止、終止營業,而不是『停業』才是: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歇業』,而同條第三款又規定了「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同一條卻做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可見歇業與『暫停』不同(工廠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也相同)。

商業登記法第十七條規定『商業終止營業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歇業之登記,並繳銷登記證』,和這條相對的,有另外一條規定,即商業登記法第十六條規定『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的登記』,兩相比較,由此可見,歇業和停業並不相同。[停-暂停/停止]

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撤銷商業登記的原因包括第二款『營業行為有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受勒令歇業的處分者』及第三款後段『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一年以上者』,從上面兩款的規定加以比較,可以知道,歇業和停業不同。

違警罰法第十九條規定『從罰』的種類時,分別列舉了勒令『歇業』及勒令『停業』兩種規定,並規定『勒令歇業』可以『單獨宣告』、『停止營業』於裁判時並宣告之,它的期間是十天以下。

兩相比照的結果,由此可見,歇業和停業並不相同。所以,法律上的用語有的時候和一般用語並不相同,很容易引起一般人誤會,大家應該加以注意!

以上區別歇業和停業的實益,是在於『停業』一段時間時,雇主可不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前段『歇業』的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呢?依照前面所敘述的,停業不同於歇業,因此,雇主不可以這樣做,除非情況另外符合第十一條第三款『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詳後述)的要件。

(2)歇業與解散、清算、破產

接下來要談談歇業與解散、清算、破產有什麼關連或不同?

按『歇業』這一個詞句,只出現在商業登記法上獨資、合夥商業的『消滅』,如果不是獨資、合夥的商業,而是依照公司法組織的公司『消滅』時,依照公司法上的規定,是用『解散』、『清算』這些字眼,而不是『歇業』這兩個字,因此,便發生公司可不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前段『歇業』的規定,預告勞工而終止勞動契約的問題?另外有一點,公司破產的時候,依照公司法第三百一十五條第六款規定,也構成公司『解散』的原因,這時候,公司可不可以依照『歇業』的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呢?由於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的工資未滿六個月部份有最優先受償之權』,這一條條文將『歇業』與清算、破產併列在一起,所以,給人一種清算、破產、解散等和『歇業』不同的印象。但是,按道理說,公司的解散、清算、破產應該和獨資、合資商號的歇業『等價』;應該包括在「歇業」的概念中才對(註一)!或者說,至少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便已經知道將清算、破產以及歇業並列在一起,而第十一條第一款卻沒有將它們並列在一起,可見,這是一種缺失!所以,應該認為公司解散、清算及破產當然可以資遣解僱勞工。

參考資料勞基法實用

【2013年10月16日星期三11:08】

停业歇业说明篇四

停业、歇业与注销的区别

(2010-06-05 09: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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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烟草专卖许可证

许可人

杂谈

停业、歇业与注销的区别 | 停业、歇业、注销之间的区别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新序规定》5.1以后就要正式实施了。而现在大家都在讨论一个问题,就是“停业、歇业、注销”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在现实工作中如何正确理解与操作呢?下面笔者就这些问题谈下自己的理解:

一、关于停业

停业是指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在有效期内因故暂时性停止生产经营或从事其他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引起原因的不同,停业可分为被动停业和主动停业两类。

1、主动停业:是指被许可人主动提出的停业申请。

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停业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了被许可人因故需要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提出停业申请的,应符合的要求:①申请必须由被许可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②申请必须向原发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③申请必须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且应符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期限要求;

④申请的停业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由此可见被许可人主动提出的“停业申请”属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类,它是一种对被许可人的行政管理措施。

2、被动停业:是指因特定客观事实或被许可人在从事被许可事项期间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的决定。

以《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为例。从这些条款关于我们不难发现,对“责令停止经营”相关烟草专卖业务的规定属于被动停业,且是放在法律责任章节部分加以规定。而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四条也将“责令停产、停业”列为了行政处罚,可见“责令停业”属行政处罚类。

二、关于歇业

歇业是指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因经营能力或其他原因导致行政许可事项的终止。根据引起原因的不同,歇业可分为主动申请歇业和被动歇业两类。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歇业申请:指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经营能力或其他原因主动向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终止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请求。

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歇业申请”。所以该项属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类,它是一种对被许可人的行政管理措施。

2、被动歇业:指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从事烟草专卖经营业务实施了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

从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可以看出: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是被列入了行政处罚类。

三、关于注销

注销:也就是指的被动歇业。

《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这五种情形都是需要烟草专卖发证机关依法要对其许可证进行注销的,也就是说是被依法“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了。而新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中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看出这种依法“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被正式列了行政处罚类。四、三者之间的区别

歇业与停业有本质上的区别。停业是暂时性的,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中止,而歇业是永久性的,是行政许可行为的终结;歇业与注销好比是一颗树上的两个分枝,最终的“根儿”都是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区别在于歇业是依被许可人主动申请进行的,而注销是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进行的。

综上所述,停业申请、歇业申请在实际工作中属行政管理类;责令停业、注销则为行政处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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