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解读 医院评审管理办法篇一
一、肿瘤科巡查
肿瘤科巡查 5、9:18分
询问护士级别护理
护士:张x 一级护理的措施有哪些?答:尿道护理、放化疗病人护理等科室一级护理病人的相关措施
6、查54 床病历
54床蒋xx 住院号57509x 结肠ca 问:化疗药物的副作用。答:一般为恶心、呕吐等 问:看护理记录问一级病人多久记录一次护理记录,放化疗病人的反应有无记录和护理的健康宣教,建议放化疗病人患者的副作用应加强观察,并体现在护理记录上,如(未出现恶心、呕吐等)护理书写记录过于简单,未体现护理具体的措施与内涵 6、9:24
产看输液流程,专家说输液操作中均能体现三查,产看2015年护理目标,还有目标管理相关检查资料问题的反馈
整改
评价
追踪
7、问护士长
a)
问特一级护理的目标:≥90%
b)
问患者服务满意度合格标准:90分以上
错误
应为95% c)
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处理流程知晓率
答:100% d)
本岗位职责知晓率
答:100%
错误
应为90%
9、查看级别护理,检查问题的整改及反馈
护士长说每个月若有问题都有整改记录,每年对级别护理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10、查看质控手册相关内容,护理部针对1月检查要求肿瘤科2月进行输血培训,专家追踪2月是否进行了输血培训。
11、查看护理常规(肿瘤专科)。
专家询问护理部主任何时修订制度及流程。
何主任答:对于有改动的及时修订,对变动不大的两年修订。
专家说应体现修订标识,并查看对新修订制度的培训记录(培训手册),接着查看护士对培训的记录体现(业务学习记录本),查看新修订制度的考核记录本(规培手册上的抽考记录、试卷资料)。
专家说护士业务记录本未记录有制定修订程序与规定的记录,但只要问题回答,也算是培训。
12、查看新技术、新业务准入、资质准入
专家建议,只针对科室的新技术、新项目,可理解为外院有本院无,其他科室有本科室无,如果这样的话就都算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定期召开新技术、新项目论证会,由护理部、科教部牵头,医生、律师、护理共同参加。从技术伦理各方面进行论证,以确定是否适合开展。过半年追踪新技术、新项目开展的效果怎么样。
13、查看人力资源调配方案。
二、神经外科巡查
1、专家询问护士病人的主要病情。
询问患者住院时间,患者讲述住院原因。询问患者排泄、活动情况。
2、询问患者输液的药物,腕带的作用。3、1床
a)
护士介绍主要病情
b)
专家查看护士对患者进行翻身 c)
询问护士患者的管道,胃管的作用及检查方法,并询问格拉氏评分项目。护士长介绍目前已将评分表更改。专家建议:不能在没有循证的情况下更改。
现场要求责任护士对患者进行格拉氏评分,责任护士的评分与组长的评分不一致。
建议:患者应进行良姿位摆放。
4、问题:患者需要避光,头皮针管道部分未避光 建议:采取不同措施进行避光
5、专家询问创腔引流的情况以及注意事项(询问护士何冬梅:年限7年)a)
最近科室进行了哪些培训?应急演练是什么? b)
护理部层面的应急演练是什么?
c)
问病房有患者说液体有问题,护士应该怎么办 专家到第一诊疗室
a)
查看冰箱温度登记本 b)
查看无菌包 c)
询问药物配制 d)
查看高危药品 避光延长管注意头皮针部分要避光,郑主任建议把患者衣袖拉下来就起到避光作用
6、专家查看护理质控手册,询问质控活动开展情况
a)
查看质控活动记录:查三级质控的执行 b)
对不良事件报告,建议报告单上责任人一栏不要只是责任人和当事人,科室的原因分析较简单,建议细化 c)
查看2015年不良事件报告 d)
查看科室组织的业务学习记录
e)
询问护士患者发生输血反应的表现、处理 f)
询问输血执行后的流程 g)
询问医生输血核对内容 h)
询问医生患者用血的原则
i)
询问医生遇到左右手术,怎样预防手术部位错误 j)
询问医生针刺伤的处理流程
k)
问题:医生对针刺伤的处理流程回答不全 l)
针刺伤的培训时间
7、问医生
问医生:什么叫标准预防。答:是将普遍预防和体内物质隔离的许多特点进行综合,认定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需进行隔离,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或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黏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根据传播途径采取接触隔离,飞沫隔离,空气隔离,是预防医院感染成功而有效的措施。
医生回答不出来。
科室对医生进行了哪些培训?
问医生:灭火器在病区哪些地方放置了?灭火器的使用。
三、心胸外科巡查
1、询问护士长床位数,上班护士总数,危重病人有哪些。
2、专家查看护士排班本,询问能级对应如何体现,询问护士长应急人力资源调配方案。
3、询问护士长工作年限,发生胸腔闭式引流管脱落应急预案,拔管的指针,老年患者多不多,是否有跌倒风险。消化内科巡查记录 14::30
四、消化内科
1、询问内镜检查、肠道准备
(1)泻药(2)服肠道动力的药物
2、问内镜护士。答:有四个护士。
询问内镜消毒时间、4台主机、13条胃镜、6台消毒机、每台消毒14分钟。每年开诊量:肠镜200例,胃镜1000多例 询问食管扩张、支架、息肉的治疗
3、优质护理服务举措,无具体的实施及措施
4、口服药发放的具体操作。答:单次发放
5、询问电话回访。答:护理人员电话回访,针对回访的信息与医疗共同讨论进行整改。
6、优质护理服务专项评价,优质护理服务联席会议,优质护理服务应有各种保障制度、激励机制。
7、查看用药(口服药):对于那种输完液要离院的病人,口服药应怎么发放。答:对于这种病人护士指导病人服药后,病人家属和在院病人带药单后带药回家。
2、五、门诊
护理x主任今天在门诊看了注射室、眼科治疗室、康复治疗室、心电图室,1、问了医生手卫生时机.现场洗手.洗手时间.门诊患者如何身份识别。
2、心电图室问危急值包括哪些、现场查看危急值登记本、如何通知门诊及住院病人的危急值、现场抽考cpr。
3、问注射室的工作量,过敏性休克咋个抢救,采取哪些措施
六、康复科
1.询问主任康复科现状;治疗师人数;学历情况 2.询问康复专科护士人数,查看医技康复资料 3.查看医技组质量管理小组构架与质量活动开展情况 好的地方:把医院领导的精神传达文件放在质控资料里 4.询问质量会议内容
5.问患者主要病种,关注儿童康复,主要类型脑瘫,运动神经瘫痪等 6.对于卒中,吞咽障碍等患者的主要治疗,主任向专家介绍吞咽障碍治疗开展情况
7.康复出院后的指导怎么做的,主任向专家介绍门诊指导、随访指导 8.向专家介绍微信平台的消息推送情况,四个视频的制作内容等,专家表示赞许 9.查看输液管理情况
10.查看跌倒专项分析,询问治疗师对跌倒的评分是否知晓,因为跌倒发生地点多在训练区,建议治疗师应熟悉
七、急诊科:
分诊台护士测血压、传染病人测血压后问袖带该怎么处理、问实习护生岗位职责,查看处置室、保洁值班室,查看抢救室,还抽查了洗胃,接着又查资料。
八、肝胆外科
肝胆外科晨会
一、床旁交班时夜班者叙述较少,都是由责任护士在做健康指导
二、患者湿化瓶内水较少
三、交班者对患者的到院情况未做交接
四、护士长对胸腔闭式引流未做指导性介绍,护士长在床旁交班过程中未参与
五、胸腔闭式引流在出口处未进行规范固定
六、向患者做引流管知识介绍时未告知其引流管滑脱的危险性 晨会通报:(护理组)
1、用药、采血、自杀未深度分析
2、未体现上级护士对下级护士的指导
3、师资培训效果未分析
肝胆外科巡查:
七、专家查看一览表,询问责任护士分管的是否有老年患者,责任护士介绍27床病史。专家询问患者吹气球的作用是什么,询问护士如何指导患者吹气球?安置t管的时间?引流量是多少?护士对引流情况不熟悉。询问患者能否下床,如何进行活动?术后5天,第4天下床。
询问患者的饮食情况,当日已下医嘱进流质食物,责任护士介绍如何进食。
八、专家询问26床患者,自觉症状如何?入厕是否自己去?是否方便?患者自述头晕,专家询问患者下床如何缓解头晕的现状
12、专家询问医生(2013年上班)是否提到过针刺伤,如何处理上报?回答:在手术室遇到过,在科室已上报。专家查看职业暴露的登记,有登记。
13、专家问:如何鼓励患者参与安全管理。
回答:包括沟通、手术、术后康复、安全核查、腕带并邀请患者主动参与到安全核查中来。
专家问:那么手术环节中,如何鼓励患者参与安全管理。
回答:术前准备沟通要求患者参与,手术室中手术开始前给予心理安慰,手术安全核查的核查方式及内容。
14、专家问:假如我是患者,手术需要分左右,如何与患者沟通。回答:先查对腕带,再查体,询问病史。专家认为:应询问患者自己是左边还是右边
15、专家问:手术中离体标本如何管理?是由谁送到病理科? 回答:30分钟内固定标本,巡回护士送标本,核查很重要。
16、专家问:最近培训的内容。
17、回答:cpr做一次。
18、询问用药是什么?专家查看16床患者?询问患者目前症状?询问护士生长抑素的作用?泵报警时应急处理办法?询问护士工作年限?科室是否进行专科培训?该患者的护理要点是什么?目前患者输液用药是什么?查对如何执行?患者刚才做的检查项目是什么?上一天排泄情况?患者的饮食情况?
19、查看患者留置针情况,敷贴上的字迹模糊询问留置针更换的指针? 20、专家询问主任(刘)
①科室是否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开展的时间?
主任介绍优质护理服务开展的时间及快速发展情况,医护一体化的开展落实情况 ②询问主任科室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以来的变化 主任回答开展以来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责任制整体护理的落实提升了患者满意度,医生满意度,患者满意度高了,提升了科室的整体水平。
21、抽考cpr ①医生发现25床患者需要抢救。医护一体配合抢救。
专家认为1.建议使用简易呼吸器,而不是用口对口人工呼吸; ②医生开放气道的动作不完全正确;
③通知麻醉科插管时未将床头移开,未腾开空间; ④建议更好的结合实际,有效展开抢救。(九、护理部
评审员:杨x、郑xx到护理部指出:
1、不良事件
一、针对不良事件的分析,建议将前三位的科室进行分析,为什么会排在前列,重点进行改善,由科室自己提出意见进行整改分析
二、针对不良事件发生人的职称、发生时段等建议进行前后对比,不断细化改进,分析是否需要进行相应内容的改进
三、针对发生地点的每个项目建议与上一年进行对比,分析各项目发生的具体原因以促进改善
四、对非计划性拔管的原因建议原因分析应具体细化
五、用药错误、采血错识分析的时候应分开分析。应具体分析每个次目的分生原因,找到真因。护理部分析的深度不够,需要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六、针对患者自杀事件护理部应进行重点分析,从护理管理角度查找原因,有针对性进行整改。
七、建议针对用错药事件,建议信息科对医嘱执行进行设障,即未扫描pda就无法执行。
2、护理查房
一、护理部的查房应三种查房类型均执行,查房记录中没有查房类型,参加人员建议放在前面。
二、业务查房应是谁查房谁主导,查房人不清楚。要体现上级护士对下级护士的督导作用,责任护士应向查房人进行病史汇报,查房人应根据汇报情况,病情进行全面的查体,查看责任护士的护理工作落实是否到位,检查其汇报的内容是否详实,以体观对下级护士的督导,然后通过与患者的沟通,融入学科方面的前沿支态,查房人可抽问年轻护士对患者相关疾病知识的知晓率,同时指导年轻护士的相关内容的掌握。(护理查房记录更像是总结,没有体现出查房的步骤及专业性指导。)
3、疑难病例讨论
1、讨论应有一个主导的人,没有体现出来
2、循证依据的高度不足,至少应查询五种以上的数据库,护理部讨论更多的是目前的问题,没有专业前沿的内容,深度不够,讨论的解决内容不够细化,没有体现如何解决问题,相关的建议没有说明依据,不能是主观的说明,需要怎么做
4、护理质量与安全
1、护理部领导建议在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中参与跟组。即何主任在管理组,朱主任在安全组
四、护理质量与安全
1、护理部领导建议在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中参与跟组。即何主任在管理组,朱主任在安全组
2、门急诊危急值报告无流程。建议在危急值登记本“是否处理”
3、护理部对危急值的专项督察应有追踪,分析,整改措施。
5、人力资源管理
1、查看人力资源床护比,询问心胸外科年心脏手术多少台次,护士22人是否满足临床需求
2、晋级职称的条件:除现有职称晋升标准之外,建议对晋升副高人员加入现场查房,查房内容应为本专业内容,晋升主管护师应考核讲课水平,专科知识考核与急救技能考核。
3、对护理部干事工作职责的完成情况缺少考核、评价
4、护理部干事在轮转期间应该参与本专业的培训(建议护理部干事上午一般参与临床工作)
6、教学管理
1、护生教学质量分析无追综,无授课教学评价及分析
2、对教学师资培训无具体的培训效果评价,如师资培训参加多少人,培训覆盖率多少,年终的受训率是否达标。
疑难病例讨论和护理查房中存在的问题:1.要有主查人,必须是主管以上人员或护士长。2.参加人员在主查人后,可电子打印。各科室今晚立即整改。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解读 医院评审管理办法篇二
卫医管发„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做好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研究制定了《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医院评审办法或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医院评审工作。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陈虎、刘勇
联系电话:010-68792731
传
真:010-68792959
电子邮箱:ygspjc@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统筹利用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体系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评审组织是指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医院评审的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评审组织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是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院均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第四条 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由卫生部统一制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结合本地特点,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标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 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 通过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对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
第二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卫生部和卫生部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抽验、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一条评审组织负责以下事项:
(一)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二)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参与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三)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建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库。《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负责制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由卫生行政部门选聘。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章 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医院评审周期为4年。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年度制订评审计划,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评审计划包括:
(一)本年度参加评审的医院名册;
(二)本年度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三)年度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 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有评审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一)医院评审申请书;
(二)医院自评报告;
(三)评审周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四)评审周期内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信息及其他反映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医院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 个月的自评工作。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第二十条 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第二十一条 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当从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院也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 医院周期性评审包括对医院的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审。
第二十五条 书面评价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评审申请材料;
(二)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科评价、技术评估等的评价结果;
(四)接受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质量评价控制组织检查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第二十六条 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等诊疗信息;
(二)医院运行、患者安全、医疗质量及合理用药等监测指标;
(三)利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等方法评价医院绩效;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二)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况;
(三)医院围绕以病人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的情况;
(四)与公立医院改革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八条 社会评价的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地方政府开展的医疗机构行风评议结果;
(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开展的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第二十九条 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及社会评价结果;
(三)被评审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
(四)被评审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卫生行政部门。
评审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评审周期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医院的管理、专科技术水平等进行不定期重点评价,分值应当不低于下次周期性评审总分的30%。
不定期重点评价的具体内容与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七条 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决定。
第四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院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布。
第四十二条 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提前评审:
(一)因医院地址、所有制形式、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事项改变而变更登记的;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平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评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组织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
(一)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
(二)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
(三)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
(四)存在医院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的;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识:
(一)医院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评审工作的;
(四)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
(五)未按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前申请评审的;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医院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评审的医院名单、评价结论、评审工作总结及本年度评审工作计划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评审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21日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卫医发„1995‟第30号)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解读 医院评审管理办法篇三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做好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研究制定了《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医院评审办法或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医院评审工作。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陈虎、刘勇
联系电话:010-68792731
传
真:010-68792959
电子邮箱:ygspjc@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统筹利用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体系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 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评审组织是指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医院评审的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评审组织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是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院均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 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由卫生部统一制订。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结合本地特点,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标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 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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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 通过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对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
第二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卫生部和卫生部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及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评审组织负责以下事项:
(一)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二)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参与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三)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建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库。《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负责制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由卫生行政部门选聘。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章 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医院评审周期为4年。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制订评审计划,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评审计划包括:
(一)本参加评审的医院名册;
(二)本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三)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有评审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一)医院评审申请书;
(二)医院自评报告;
(三)评审周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四)评审周期内各出院患者病案首页信息及其他反映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院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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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条 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第二十一条 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当从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院也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 医院周期性评审包括对医院的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审。
第二十五条 书面评价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评审申请材料;
(二)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科评价、技术评估等的评价结果;
(四)接受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质量评价控制组织检查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各出院患者病案首页等诊疗信息;
(二)医院运行、患者安全、医疗质量及合理用药等监测指标;
(三)利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等方法评价医院绩效;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二)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况;
(三)医院围绕以病人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的情况;
(四)与公立医院改革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社会评价的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地方政府开展的医疗机构行风评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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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开展的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
第二十九条 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及社会评价结果;
(三)被评审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
(四)被评审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卫生行政部门。
评审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评审周期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医院的管理、专科技术水平等进行不定期重点评价,分值应当不低于下次周期性评审总分的30%。
不定期重点评价的具体内容与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七条 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决定。
第四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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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院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布。
第四十二条 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提前评审:
(一)因医院地址、所有制形式、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事项改变而变更登记的;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平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评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组织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
(一)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
(二)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
(三)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
(四)存在医院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的;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识:
(一)医院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评审工作的;
(四)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
(五)未按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前申请评审的;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医院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评审的医院名单、评价结论、5 / 6
评审工作总结及本评审工作计划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评审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21日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卫医发〔1995〕第30号)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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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解读 医院评审管理办法篇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医管处
二○一二年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机构内涵建设,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统筹利用全社会的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体系的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 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评审组织是指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医院评审的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评审组织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是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 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解读 医院评审管理办法篇五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暂行办法
根据湖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职改[200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中教育教学考核的通知》(湘职改办[2007]9号)以及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发[2006]70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其他兄弟院校做法,结合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实际情况,为做好我院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技术职务参评者须政治思想表现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且每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专业系部专职教师(不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只能申报教学系列。
三、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与推荐实行校内初评制度,校内初评时各系列通过率原则上不能超过80%,只有初评合格的才能报送上一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参评。
四、为优化教师队伍学历结构,45岁以下人员申报正高职务、35岁以下人员申报副高职务必须具有和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硕士学位。
五、转换系列申报职务时,同级别平转职务必须在相应的岗位上工作满1年且完成相应规定的工作量,申报高一级职务必须在新的岗位上工作满3年且完成相应规定的工作量。因工作需要学院中层以上干部交流时可适当放宽。
六、申报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符合省人事厅、教育厅资格审查的要求,政治上过硬,无违法乱纪行为,有以下行为者,5年内不能申报或推迟申报:
(一)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及其他材料,5年内不能申报。
(二)抄袭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5年内不能申报。
(三)违法乱纪,受到司法机关拘留以上处分,5年内不能申报。
(四)一年内造成一次较大教学事故(ⅱ级)或两次一般教学事故(iii级),推迟1年申报;一年内出现一次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或两次较大教学事故(ⅱ级)或三次一般教学事故(iii级),推迟2年申报;连续两年内出现两次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或三次较大教学事故(ⅱ级)或四次一般教学事故(iii级),5年内不得申报。因其他违反学院规定受到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的推迟1年申报,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推迟2年申报,三年内受到2次记过及以上处分或3次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的5年内不得申报。
(五)考核每出现一次不合格,推迟两年申报;考核每出现一次基本合格者推迟一年申报。
七、正常申报与评审
正常申报者除符合省人事厅、教育厅资格审查的要求外,还需达到学院规定的相应科研和工作要求,具体条件如下:
(一)科研要求
1、申报正高职务,任现职以来至少5年(理工科4年)中每年都有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包
括发表的论文、专著、主编或参编的教材,专利、课题、项目、艺术类和文学类的作品、科研项目获奖等),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同时需达到以下条件:
(1)论文
文科专业: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cssci刊物论文4篇或者6篇全国中文核心刊物,或者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12篇,且其中有2篇发表在cssci刊物和2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刊物上。
理工科专业:以第一作者身份被sci或ei收录的论文2篇,或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5篇,或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10篇,其中有1篇被sci或 ei收录和3篇全国中文核心刊物论文。
体育专业: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cssci刊物论文3篇或者5篇全国中文核心刊物论文,或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10篇,其中有1篇cssci刊物论文和3篇全国中文核心刊物论文。
音乐、美术专业: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cssci刊物论文2篇或者4篇全国中文核心刊物论文,或者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8篇,其中有1篇cssci刊物论文和3篇全国中文核心刊物论文。
(2)专著和教材:文科专业要求公开出版专著(排第一),或主编全国统编教材或省重点统编教材。
(3)课题:主持过一项省级以上教改或科研课题或两项厅级(不含校级)教改或科研课题。
(4)奖励:符合以下条件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①以主持人身份获得一项省级三等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或以参与者身份(排名前3)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②获得发明专利一项。③政府机关评选的省级优秀论文二等奖(排名前二)以上奖励。④音乐、文学、美术作品获得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⑤获得省级以上优秀科研工作者。
2、申报副高职务的任现职以来至少3年中每年都有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包括发表的论文、专著、主编或参编的教材,专利、课题、项目、艺术类和文学类的作品、科研项目获奖等),有较为稳定的研究方向,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1)论文: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文科专业不少于8篇,理工科、音乐、体育、美术专业不少于6篇。均要求至少有1篇以上(含1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出版有专著或主编全国统编教材、省重点统编教材的对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不做要求。
(2)课题:主持院级或参与市、厅级及以上课题一项。
3、申报中级职务应达到以下条件:
任现职以来需公开发表论文2篇,或sci、ei收录的论文一篇,或cssci刊物论文一篇,或专业类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一篇,或出版专著一部,或主编省级以上统编教材一部。
4、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可算一篇全国中文核心刊物,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可相当于2篇cssci刊物,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三种报刊的理论版论文可相当于2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二)工作要求
所有申报职务的均应爱岗敬业,工作量饱满,群众考评称职。其中申报高教系列职务的,需符合下列要求:
1、从旁系列转评高教系列同级别职务的必须连续从事教学工作满两年,申报高一级职务的必须连续从事教学工作满三年。
2、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者,申报之日前五学年年平均标准课时量不少于200课时,申报讲师职务自申报之日的前3学年年平均标准课时不少于160课时。兼职教师不能少于同类专任教师的课时的1/3(以教务处提供的数据为准)。经学院批准脱产进修或挂职锻炼期间视为完成基本工作量。达不到相应教学工作量的专任教师、管理与教辅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3、申报教授职务的自2006年下学期起每学年必须为本、专科生系统讲授一门课程,否则不能申报。
4、2009年以后申报教学系列讲师及以上职务的须在前一年的九月到人事处报名,学院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其教学工作进行考核,所任教课程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均应合格,且优良率在80%以上(包括学生评价和学校评价)。学院严格执行“教学工作一票否决制”,对教学工作量达不到要求或教学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5、任现职以来,积极参与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积极参加教学改革活动。
6、专业系教师必须具有学生管理或指导实习、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的工作经历,(以学生处、教务处核定为准)。但任现职以来每学年教学标准课时达到500节的可不做要求。大学英语教研室、公共计算机教研室,思政部、大学公共体育教研室的教职工如果没有安排学生管理、实习、比赛指导的可不做要求。对新进的硕、博士申报讲师时可适当放宽。
7、对荣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等荣誉称号的,指导学生参加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创新大赛、电子大赛、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大学生运动会、大学生文艺汇演等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担任班主任工作、实习指导工作时间长,效果好的教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优先考虑。
八、破格申报与评审
破格申报除达到正常申报的各项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要求:
(一)破格申报要求近三年中至少有一年考核为优秀。
(二)外语和计算机必需达到相应的要求。
(三)破格申报正高职称的必须具有与申报专业相近的博士学位并主持国家级课题,在正常申报的基础上:文科增加4篇cssci刊物或6篇全国中文核心刊物论文;理科增加2篇sci或ei收录的论文。音乐、体育、美术专业增加3篇cssci刊物或5篇全国中文核心刊物论文。
(四)破格申报副高职称的必须具有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硕士以上学位,并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或参与国家级课题(排名前三),在正常申报的基础上要求的论文数增加1篇sci/ei刊物、2篇cssci刊物或4篇全国中文核心刊物论文。
(五)破格申报中级职称的必须具有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硕士以上学位并主持厅级以上课题,在正常申报的基础上要求的论文数增加1篇cssci刊物或1篇sci/ei刊物论文或2篇全国
中文核心刊物论文。
(六)破格申报职务还必须达到上级规定的破格条件,否则一律不能申报。
(七)初级职务一律不能破格申报。
九、学院所有的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评审、聘任工作由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资格审查的相关工作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分别负责把关。
十、在申报者的科研成果出现异议时,学院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学院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申报者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十一、本办法由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