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先进个人征求意见的函篇一
各县(区)司法局:
现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发你们,请根据实际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于8月13日将修改结果或意见、建议反馈市局基层科。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关于实行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
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调解优先”原则,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根据省综治委、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协议诉前确认机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三调联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三调联动”机制的目的和意义
(一)实行“三调联动”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三调联动”机制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保障作用。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深化期,发展的关键期和社会的转型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凸现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压力明显增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的格局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实行“三调联动”机制可以纠正解决矛盾纠纷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扯皮现象,明确调处矛盾纠纷主体、规则和程序,避免解决矛盾纠纷的各种弊端,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依法及时有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 2 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行“三调联动”机制是提高诉讼能力的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类社会矛盾纷繁复杂,呈现出多发性、易发性和偶发性等特点。实行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顺应当前形势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衔接联动机制的作用,避免法院诉讼迟延、诉讼成本过高的弊端,方便群众,节约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三)实行“三调联动”机制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当前,派出所受理的行政治安案件,大多数由民间纠纷引起。派出所处理案件时,遇到了调解工作难度大、调解适用法律差异大、调解工作量增大的突出问题,从而加重了派出所工作压力。实行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机制可以整合调解资源,缓解派出所的工作压力,有助于公安机关慎用警力、善用警力,有利于公安机关全面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二、实行“三调联动”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四)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张掖”为主题,以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为目的,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体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规范调解工作,3 增强调解能力,提高调解效率,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五)基本原则
实行“三调联动”机制,要坚持“党政领导、综治牵头、联动配合、自愿公正、重在基层”的原则。
党政领导就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作配合,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综治牵头就是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组织协调、安排部署、督促检查,抓好落实。依靠综治中心,遇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需要多方参与配合调解时,由综治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公安派出所、法院(法庭)、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调解。
联动配合就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及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不仅要各负其责,而且要相互衔接联动,主动配合,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自愿公正就是在调解工作中,既要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不以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又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协议的形式和协议的内容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同时,调解的程序和结果都必须坚持公道、中立、平等协商,注重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始终按照公平、公正的要求,特别是对一些弱势群体,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切实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达到止纷息争的目的。
重在基层就是重点加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在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职责任务、工作措施上狠抓落实,把问题解决在当地、矛盾处理在基层。
三、实行“三调联动”机制的工作任务和基本方法(六)行政调解,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 1.依托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成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农经站、土管所、水管所、民政办、计生办、工商所、妇联等站所负责人为成员,调解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司法所长兼任调解中心办公室主任。
2.“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于行政管理方面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调解、谁落实”的原则,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确保大矛盾不出乡镇(街道),小纠纷不出村(社区)。乡镇(街道)各行政单位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矛盾纠纷进行行政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无论是牵头负责,还是协助配合,都应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把本单位、本系统的矛盾推向社会,把应该由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对于当事人申请行政单位解决,或依法应由行政单位处理的矛盾纠纷,以及人民法院邀请或委托调解的案件,都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优势,运用说服、教育、引导、协调的方式,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力求在本单位、本系统内解决争议,尽量减少诉讼。
3.督查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在工作流程上实行受理、交 5 办、调处、报告等环节相互衔接,形成排查、发现、调处一体化的工作机制,防止漏调失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建立矛盾纠纷登记制度,对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详细登记。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后,对一般性问题,调解中心办公室当天分流,及时交办;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对于濒临激化的纠纷或应当立即调解的纠纷,应先行调解,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再进行分流;对不属于调解中心受理范围的问题,应先行登记,然后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登记簿上注明移交机关或承办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对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掌握办理情况、事态发展进程,并记录在档。被交办单位,对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要确定专人,限时调处,案件办结后要将调处结果书面报告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4.健全制度。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分析预警和民情报告制度、受理交办和结案报告制度、排查调处制度、联动调处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回访制度、法制宣传教育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调解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十项工作制度。
5.定期调处。乡镇(街道)结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实行每月2次定期调解制度,党政领导接待信访,有关部门参与,集中调处复杂、疑难纠纷。
(七)“司调衔接”,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 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 6 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一个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应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进入司法程序。当事人坚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案件,人民法院(法庭)、人民检察院主动与相关调解组织联系,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在调解组织的参与下共同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
(1)委托调解案件及程序。对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中止诉讼,并出具委托调解书,将案件委托给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由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依此向人民法院撤诉;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则恢复诉讼,由人民法院(法庭)依法审判。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其它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犯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法庭)可以委托基层司法所,转交给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法庭)7 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如双方未达成协议,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经人民法院审查出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的,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法庭)申请强制执行。人民调解组织经过调解后,是否调解成功,都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司法所向委托的法院(法庭)、检察机关回复。
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如有必要,可邀请人民法院(法庭)人员参与调解。
但是,对于需要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法规定不需要调解的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需要大量调查取证的案件、委托调解难以达成协议或难以取得调解效果的案件以及其它不宜委托调解的案件不适合委托调解。
(2)委托调解期限。人民调解组织接到《人民法院(法庭)诉中调解委托书》后,15日之内予以调解,并填写《诉中调解回执》。
(3)经费。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和减免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办理。
人民法院(法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调解成功的,人民法院(法庭)按照每件1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3.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商事纠纷,达成人民调解调协后,当事人共同申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确认的,由该人民法院作为诉前司法确认案件予以受理。对依照法律规定或案件性质不宜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当事人申请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确认。
当事人申请诉前司法确认须提交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进行确认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审理诉前确认案件实行独任制,独任审判员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决定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制作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决定不予确认的,制作不予确认通知书。相关法律文书须送达当事人并抄送有关人民调解组织。确认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提出申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审查原诉前司法确认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采用决定书撤销原确认书。
(八)“公调对接”,实行人民调解与公安机关调解联动 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乡镇(街道)司法所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应当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派出所接警人员应与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或人民调解组织取得联系,将纠纷交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双向委托调解。(1)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符合治安调解范围的案件,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的,但被侵害人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委托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负责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或相关人民 9 调解组织共同督促协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或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
(2)乡镇(街道)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对在排查中发现的或当事人反映的治安案件,以及应由治安调解的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委托派出所进行调解。调解结束后派出所应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司法所。
(3)委托方式:双方可以通过电话或口头衔接委托,也可制做《委托书》进行。
(九)“一庭四所联动”,实行联合调解
对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行政单位受理的时间久远、成因复杂以及久访不决的矛盾纠纷、法院(法庭)受理的合法但不合理、判决容易执行难的民事案件,单靠某一个部门很难达到案结事了、息讼摆访的,由纠纷、案件受理单位向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报告,由综治中心协调、召集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联合调解,也可以由纠纷案件接受单位邀请上述有关单位联合调解,被召集或邀请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四、实行“三调联动”机制的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县(区)分别成立由综治委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治办,负责对“三调联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情况,解决有关问题。
(十一)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
10(1)定期培训。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采取办培训班、电化教育、实地观摩、经验交流、外出考察等方法,多渠道、多层次地抓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坚持每年将人民调解员培训一次;人民法院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采取举办调解工作专题培训班、庭审观摩、法制讲座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有计划地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坚持每年精选一批典型案件,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使人民调解员熟悉法律规定,提高调解技巧。
(2)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方式及制作的调解文书进行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十二)搞好资料收集及归档管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做好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对涉及多个单位或者共同调解的矛盾纠纷,要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有关参与单位分别将资料收集归档,不得出现因参与单位多而相互扯皮,造成案件资料丢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给调解工作带来困难,并由此引发矛盾纠纷的激化。
附件:格式一至格式六
附件 格式一:
人民法院(检察院)诉中调解委托书
司法所:
根据市综治委等五部门《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你辖区
(原告)诉
(被告)
一案,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在选项中划“√”):
(1)在庭审过程中,发现该案适合人民调解解决,并已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2)在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受害人愿意与之达成刑事和解;
现委托你处转交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请将调解结果于15日内函告我院。
附:《民事起诉状》副本1份()
《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1份()
人民法院(检察院)年 月 日
格式二:
诉中调解回函
年第号
人民法院(检察院):
你处转来
(原告)诉
(被告)一案,经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现将结果回复如下(在选项中划“√”):
□经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附《调解协议书》副本1份)。□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原因如下:
司法所 年 月 日
格式三
公安机关委托调解书
年第号
司法所:
根据市综治委等五部门《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你辖区
(原告)诉
(被告)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调解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受害人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管理处罚责任,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现委托你处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请将结果15日内函告本局(本派出所)。
公安局(派出所)年 月 日
格式四:
公安机关委托调解回函
年第号
公安局(派出所):
你处转交
与
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调解案件,经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现将结果回复如下(在选项中划“√”)。
□经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附《调解协议书》副本1份)。□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原因如下:
司法所 年 月 日
格式五:
矛盾纠纷调解委托书
公安局(派出所):
年第号
根据市综治委等五部门《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本辖区
(申请人)与
(被申请人)
纠纷,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认为属于治安案件或符合治安管理处罚责任,经当事人同意,现转由你处进行治安处理。请将结果15日内函告本所。
司法所 年 月 日
格式六:
矛盾纠纷调解回函 司法所:
年第号
你处转交
与
治安案件或符合治安管理处罚责任的案件,已处理完毕,现将结果回复如下:
公安局(派出所)
年 月 日
先进个人征求意见的函篇二
征求意见函
:
2009县级各类文明创建先进集体表彰即将开始。根据工作程序和要求,经单位申报、初审把关、检查验收,现将拟表彰的各类文明创建先进集体名单呈送贵单位,请结合工作职责,对拟表彰的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单位旁边注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并于5月10日前下午下班前送县文明办,地址:县行政办公中心8楼836室,电话:84108341。谢谢!
滨海县文明办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滨海县2009县级
各类文明创建先进集体名单
(送审稿)
一、文明乡镇(6个)
东坎镇
五汛镇
正红镇
界牌镇
八巨镇
滨海港镇
二、文明村(20个)
正红镇昧洋村
正红镇南尖村
正红镇尹桥村
正红镇仁杰村
五汛镇范场村
蔡桥镇十四顷村
通榆镇西沙村
通榆镇三埝村
大套乡关南村
八滩镇粮东村
八巨镇巨峰村
八巨镇王庄村
八巨镇永裕村
陈涛乡屋基村
樊集乡山星村
樊集乡玉龙村
界牌镇淮河村
界牌镇镇南村
界牌镇许家圩村
滨海港镇双裕村
三、文明社区(5个)
东坎镇新建社区
东坎镇花园社区
东坎镇富康社区
通榆镇桥南社区
界牌镇陆集社区
四、文明小区(1个)
滨海县供电小区
五、文明行业(17个)
滨海县国土资源系统
滨海县供电系统
滨海县国税系统
滨海县地税系统
江苏省滨海县公路管理系统 滨海县人民检察系统
滨海县电信系统
滨海县邮政系统
滨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滨海县支行系统中国建设银行滨海县支行系统滨海县烟草专卖系统
滨海县气象系统
滨海县环保系统
滨海县公安系统
中国银行滨海县支行系统 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滨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系统
六、文明单位(90个)
滨海县审计局
滨海县财政局
滨海县文广新局
滨海县城市管理局
江苏省滨海中学
滨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阜坎南船闸管理所
滨海县航道管理站
滨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滨海县新华书店
滨海县人民法院
滨海县行政服务中心
滨海质量技术监督局
盐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滨海部 滨海县地方海事处
江苏省六垛闸管理所
滨海县劳动就业管理处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滨海县档案局
滨海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
工商银行滨海县支行
滨海县邮政储蓄银行
滨海县邮政局獐沟支局
滨海县邮政局城东支局
滨海县邮政局东坎支局
滨海县邮政局八巨支局
滨海县邮政局陈铸支局
滨海县邮政局界牌支局
滨海县地税局第三分局
滨海县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
滨海县地税局稽查局
滨海县地税局第一分局
滨海县地税局第七分局
滨海县地税局第六分局
滨海县地税局第五分局
滨海县地税局第二分局
滨海县地税局第四分局
滨海县国税局稽查局
滨海县国税局第七税务分局
滨海县国税局第六税务分局
滨海县国税局第五税务分局
滨海县国税局第四税务分局
滨海县国税局第三税务分局
滨海县国税局第二税务分局
滨海县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
滨海县电信公司大套支局
滨海县电信公司正红支局
滨海县电信公司界牌支局
滨海县电信公司滨淮支局
滨海县明达中学
滨海县实验小学
滨海县滨淮镇中心小学
滨海县八巨初级中学
滨海县正红初级中学
滨海县坎南初级中学
滨海县界牌镇中心小学
滨海县大套乡中心小学
滨海县樊集乡中心小学
滨海县国土局蔡桥国土所
滨海县国土局滨海港国土所
滨海县国土局樊集国土所
滨海县消费者协会
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八滩分局
滨海县公安局五汛派出所
滨海县公安局滨海港派出所 滨海县公安局八滩派出所
滨海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滨海县供电公司坎南供电所 滨海县供电公司五汛供电所 滨海县供电公司振东供电所 滨海县供电公司八巨供电所 滨海县供电公司蔡桥供电所 滨海县供电公司獐沟供电所 滨海县供电公司滨海港供电所 滨海县供电公司八滩供电所 滨海县供电公司头罾供电所 滨海县供电公司通榆供电所 滨海县供电公司天场供电所 滨海县交通运输管理所
滨海县交通局城南中心交通管理所 滨海县交通局五汛中心交通管理所 滨海县交通局滨淮中心交通管理所 滨海县交通局界牌中心交通管理所 樊集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正红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界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大套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蔡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东坎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心 正红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心
先进个人征求意见的函篇三
征 求 意 见 函
县纪委(监察局)、县综治办、县人口计划生育局:
根据邵阳市人事局、邵阳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关于评选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邵农综字[2010]1号)文件精神,县人事局、县农综办研究,报县主管领导同意,呈报县农业综合开发办为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系统先进单位,县农综办副主任科员张卫红、综合股长戴厚求两位同志为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系统先进个人。请各职能部门审查,如有不同意见,请附书面材料。
隆回县人事局
隆回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0年2月5日
隆回县是1995年开始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的,我办是1995年成立的。实施开发以来,我办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计划,发挥艰苦奋斗,团结协作精神,圆满完成了省、市下达的各项开发任务,为确保全县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成绩显著。
1、积极争取项目,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我办是贯彻县委、县政府提出的“项目立县”思想最优秀的执行者,实施开发以来,认真筛选项目,扎实做好项目规划、编制、申报工作,积极与省、市主管部门衔接,跟踪项目,争取资金,为隆回县这一国家级贫困县农村经济发展尽职尽责,土地治理共实施了15个项目区,涉及15个乡镇,累计投入资金5528.49万元,其中争取上级财政资金4167.12万元,共改造中低产田20.2万亩,改良土壤7万亩,新修和维修机耕路166.82公里,营造生态林2.4万亩,通过农业、水利、科技等措施的综合治理,项目区生产条件得到根本改善,抗灾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形成了“旱能灌,涝能排,渠相通,路相连”的高产稳产农田,夯实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农业综合开发已成为项目区农田建设的“基础工程”。
2、突出开发重点,促进产业发展壮大。我办一直认为走产业发展之路是隆回农业强县的重要举措,在实施过程中,我办要求下大力气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实施开发以来,我们扶持了生猪、茶油、小水果、中药材、大豆、烤烟、优质稻等我县的优势特色产业,带动了产业的发展壮大。着重扶持的项目有两个,投资570万元,建成绿原酸提取生产线一条,投资270万元,扩建大豆加工生产线一条,壮大了我县的传统优势产业金银花和富硒大豆。在土地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围绕我县优势特色产业实施开发,充分发挥农业比较优势,培育优质农产品,稳步提高项目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广大干群已把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看作农业产业化建设的“龙头工程”。
3、推动新农村建设,全心全意为农民谋利益。我办要求推动新农村建设必须抓好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农民素质提高这些关键举措。在实施项目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还注重加大能源生态项目建设力度,改善了农村生态环境,提高了农民生产生活水平。实施开发以来,在项目区建设节水灌溉面积4.45万亩,营造防护林2.4万亩,节水577.5万立方米,控制水土流失面积10.05万亩,改良土壤7万亩,建沼气池152口。这些项目的实施,净化了庭院,美化了村道,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农业生态链,提高了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农业综合开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亮点工程”。
4、夯实基础工作,提升管理水平。一是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业务知识学习,提升理论水平。我办把农业综合开发业务知识纳入领导中心组学习和干部职工政治学习内容,每周集中学习一次,以确保我办的工作开展都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出台后,县委、县政府要求把《条例》列入各级各部门“五五普法”的学习内容。二是项目管理严格,措施得力,积极开拓创新。建好了项目库,保证以优质的项目向上级申报,项目资料整理规范;在项目建后管理中实行了在全国推广经验的“用水者协会”;创新招投标方式,全县推广我办经验。三是资金管理规范,严格实行县级报帐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没有发生挤占、挪用、滞留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帐目清晰,凭证处理水平高,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培训班就放在隆回召开,各县都来取经。我办还通过了国家审计署和财政部驻长沙办事处对资金管理的专项检查。四是领导班子发扬团结协作,民主议政作风,有很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高,精神风貌好,内部形成了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进步的人际和工作关系。五是内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我办虽条件有限,但还是按省一级档案室的标准建立了内部档案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行以制度约束人,提出“各项工作创一流,人人有事干,事事能干好”的工作目标,在各县迎接国家及省级检查验收时都要来隆回学习内务管理经验。六是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廉洁自律,勤政为民,没有发生贪污、索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农业综合开发是为民办实事的部门,只要抓好招投标工作,就能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我办在认真总结、全面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创新了招投标方式,做到“三改四注重”:改以前对招标方
所作标书进行评分为对投标方近2年所做实地工程进行评分,改以前纪检、财政、审计、检察等监督部门过程监督为邀请监督部门全程监督;改以前由本县评委参加评分为开标前由监督部门随机从外县专家库中抽取评委进行评分;注重投标方施工经历、施工质量、施工信誉、无不良记录。这种创新的招投标方式不仅为我办项目工程质量的提升提供了保证,而且从体制、机制上杜绝了工程招标中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为我县涉农资金项目的工程招标探索了全新的方式,得到了市、县领导的充分肯定,广大投标参与者的强烈认同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先进个人征求意见的函篇四
征求修改意见的函
市直属各学校(单位):
请将《2016年市直属单位在编教职工年度综合考核奖核定办法(修订稿)》下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本周五上午下班前,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盖公章)上报组织人事处处,若无意见,也请提交单位盖章的书面“无意见”纸质材料。
***组织人事处 2016年***
2016年市直属学校(单位)在编教职工年度
综合考核奖核定办法
一、年度综合考核奖
(一)学校(单位)年度工作综合考核奖
以在编教职工为基数,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学校(单位)增拨2500元/人(原为1500元/人),考核等级为合格的学校(单位)增拨2000元/人(原为1000元/人),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的学校(单位)增拨500元/人。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或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不予奖励。
(二)教职工个人年度工作考核奖
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奖分为基础奖和优良奖二项。基础奖:为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年终绩效平均额度人均统筹约3000元(原为15%)以后的剩余部分,由学校(单位)制定方案,自主分配。
优良奖:根据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增拨2500元/人,对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增拨1500元/人。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学校(单位)实际参加考核在编教职工数的13%,良好比例为实际参加考核在编教职工数的25%,其中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学校(单位)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可以提高到实际参加考核在编教职工数的15%。
二、岗位津贴
(一)中小学(幼儿园)班级管理津贴
市教育局按学校实际班级数核定各校班级管理津贴总量,基础教育阶段每班增拨2000元,职业教育学校增拨3000元。各学校可根据班主任及其他任课教师对班级管理的贡献度大小,自主确定班级管理津贴发放。
(二)初高中辅优补差津贴 未发生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培训机构办班、兼职等情况的,以各校在编教职工数的1/3为基数,初中增拨2500元/人,普通高中增拨5000元/人,打包划拨到校。各校可结合不同年段辅优补差工作量的不同,自主确定辅优补差津贴发放,原则上考核为合格的毕业班中高考文化课任课教师应不低于人均增拨标准的50%。
(三)学校(单位)中层管理津贴
严格按《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编制管理规范学校内部机构和中层干部配置的实施意见》或舟山市编委“三定方案”规定,设置学校(单位)内设机构和配备中层干部职数的,以学校(单位)中层干部职数为基数,增拨4000元/人,打包划拨到校,用于补充调整中层岗位管理津贴及改善学校教职工绩效奖励分配结构。学校(单位)可结合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管理实绩、岗位权重等因素,自主确定分配办法。
(四)职业学校师生技能提升津贴
围绕提升师生技能水平,根据满标准工作量(周实际课时12节及以上)且担任教学实训指导任务的“双师型”专业教师(含实训指导教师)专项考核情况及专业技能竞赛辅导、专业教师下企业实践研修等情况,学校自主确定师生技能提升津贴的发放办法。津贴总额暂定为20万元,原则上根据考核情况发放的应不少于50%。
三、专项考核奖
(一)省级特色示范高中创建奖
凡被省教育厅认定为省一级特色示范高中的学校,师均奖励500元;省二级特色示范高中的学校,师均奖励300元。
(二)学校(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
结合学校(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价,按考核结果分等奖励,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奖励标准为0.8万、1.3万、1.8万,其中专职书记为正职的90%;副职领导(含助理)奖励标准为0.6万、0.8万、1万。具体按《舟山市直属学校(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三)其他专项奖励
凡在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项目、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师人才队伍建设、教研工作综合考核等重要领域和重点环节有突出贡献的,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研究后设立专项奖励。
舟山市直属学校(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绩效
考核奖励办法(修订稿)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直属学校(单位)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客观、公正考核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省、市关于绩效工资实施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市直属学校(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党政正、副职,担任助理的领导干部和专职工会主席列入党政副职考核范围。
三、考核时间
每年考核一次,一般定于每年十二月或次年一月。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根据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德,主要考核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 能,主要考核领导干部规划学校发展能力、营造育人文化能力、领导课程教学能力、引领教师成长能力、优化内部管理能力和调适外部环境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事业心和责任感,敢于担当,为民服务以及勤奋敬业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个人工作实绩和学校(单位)工作综合考核实绩; 廉,主要考核自觉遵守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五、考核计分办法 1.党政正职的考核计分办法
学校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的考核分=学校年度综合考核分×60%+教职工测评分×15%+局领导赋分×25%;
企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的考核分=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分×60%+教职工测评分×10%+局领导赋分×20%+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得分×10% 2.党政副职的考核计分办法
学校党政副职的考核分=学校年度综合考核分×50%+教职工测评分×15%+学校党政正职赋分×15%+局领导赋分×20%
企事业单位党政副职的考核分=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分×45%+教职工测评分×10%+企事业单位党政正职赋分×15%+局领导赋分×20%+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得分×10%
六、考核程序及办法
1.学校(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由督导处牵头,相关处室组织实施。2.个人述职。考核对象按照考核的主要内容,参考民主测评要素,实事求是地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在本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述职,其中党政正职为口头述职,其他人员为书面述职。若年度内市教育局组织党政一把手集体述职的,另行通知。
3.测评赋分。教职工民主测评、直属单位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在考核对象个人述职的基础上进行,由市教育局组织。局领导赋分由局领导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结合党政一把手集体述职结果)赋分。
测评赋分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档,优秀档总分一般控制在95分以上;良好档总分一般控制在90-95分范围;称职档总分一般控制在75—85分范围;基本称职档总分一般控制在60—70分范围;不称职档总分一般控制在59分以下。赋分时,赋予优秀、良好档分数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测评对象的三分之一。
4.局党组审定。根据考核对象的考核得分及平时掌握的相关情况,局党组确定被考核者的年度考核等次,并向被考核者进行反馈。
七、考核结果的确定及运用
(一)考核等第
考核等第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
(二)考核等第确定原则
1.按考核分分企事业单位、高中段学校、义教段学校、幼儿园正副职八个序列排序,按排序结果确定等第。
2.考核优秀比例,正职一般不超过考核对象的35%,副职一般不超过考核对象的25%;同一学校(单位)正副职中,考核优秀一般不超过考核对象的1/3。
3.年度综合考核为优秀的学校(单位),原则上正职领导综合得分高者1名为优秀。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第:(1)本人当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若上级另有规定的,从上级规定);(2)本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或告知本单位的;(3)违反纪律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4)教职工民主测评中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赋分在不称职档的;(5)有严重失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事故等其他应确定为不合格等第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相关当事人或责任人不得被评为优良等第:(1)政治原则性不强,大局观念淡薄,政令不畅通的;(2)学校、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群众上访事件、安全维稳事件的;(3)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学校、单位教职工严重违反师德规范或违法违纪被查处的;(4)学校办学行为、经费管理不规范等被通报,或者造成教育科学和谐考核失分的;(5)在领导班子中闹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的;(6)分序列按考核分排序,连续两年位列后20%的。
5.被提拔担任学校(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副职提正职)不足半年,如果年度内没有出现“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第”等情况,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合格。
(三)考核结果的公布
学校(单位)党政领导的年度考核结果在次年一月份公布。
(四)结果运用
1.发放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奖。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专职书记按90%授奖)分别给予1.8万、1.3万、0.8万的奖励,党政副职(含助理、专职工会主席)分别给予1万、0.8万、0.6万的奖励,奖金由市教育局另行专项安排。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不发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奖。
在获取上述专项奖励的同时,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和未承担列入课表安排教学任务的学校党政领导,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年终绩效奖按平均数取得;承担列入课表安排教学任务的学校党政领导,其年终绩效奖按平均数取得,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制订的分配办法取得。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指核拨到学校(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年终绩效奖的平均数,指扣除统筹后的年终绩效奖人均核拨部分加上学校(单位)年度工作综合考核奖人均增拨部分。
2.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减半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已经发放的按要求扣还。
3.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视情予以调整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4.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系统内考核结果和奖励依据,同时将建议组织部门作为年度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
八、其他
1.学校领导干部在年度中调离原学校到其他学校(单位)任职,其年度考核原则上在现工作学校(单位)进行。但在现工作学校(单位)任职不足2个月的,其年度考核仍在原学校(单位)进行。
2.年度内提拔或卸任的学校(单位)党政领导干部,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实际任职月份给予奖励。
3.调出本系统的学校(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不考核,不确定等第。
4.为切实做好各级领导干部个人的考核工作,市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局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5.本办法从2016年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