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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的问题篇一
温铁军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农村税费改革的政治意义大于其经济作用,是有利于农民休养生息和基层稳定的关键性措施,但各地方在贯彻中央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期间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有的地方出台“过头”政策,有些乡村累积债务包袱沉重,有些地方出现“组织空白”和“制度空白”等。这些问题充分说明,农村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需要采取与税费改革相配套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如财税、金融和社保方面的改革等。本文秉承作者一贯的观点——“三农”问题是宏观问题,提出了若干有见地、可操作的政策建议。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后税费时代 “三农”问题
国务院2004年3月临时决定出台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以来,笔者在河北、河南、安徽、湖南、云南等地农村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并对近年来发动农民创办的各地村级“新乡村建设试验区”进行了跟踪观察。同期,既参与了有关部委的相关政策讨论,也参与了国内外各种不同学术单位关于“后税费时代”的乡村治理的理论研讨。现将调研讨论中的情况和认识分析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成效:政治意义大于经济作用
实地调查到的情况和农民的反映是积极的,各地农村大多数群众对税费改革持肯定态度,学术界也多数认为这次改革成效显著。消极反映当然也有,但十分鲜见地少于、弱于对其他农村改革政策的负面评价。因为,持消极反映的人在基层主要是利益受损的干部群体;在学术界主要是缺乏农村调查机会的书斋学者。
成效之一:过去那些农村社会冲突的“重灾区”,现在因负担过重引发的上访告状下降了80%以上,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一些基层干部说:“我们从过去要钱的变为现在送钱的,农民当然欢迎了”。此外,有些过去税费征收采取 “倒算账”的传统农区,本来就有30%~40%、甚至超过一半的税款收不到,不得不靠“买税”、“借税”甚至骗税来完成税收定额任务,由此,上级政府才允许基层乡村组三级干部得到工资。现
在,上级财政连那些从来就收不上来的“虚税”也如数转移支付,着实让基层政府得了好处。只不过,大多数地方的基层干部在上级来人调查时,一般都对这种实际得到的好处隐瞒不报。
成效之二:各地已经开始或多或少、或先或后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问题重中之重”的指导思想;有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已经开始比较实在地关注农村发展。国内社会各方面也开始投入各种形式的支农活动。农民自发组织形成的合作社、协会等基层的良性中间组织得到初步发展。
成效之三:随着主要由土地承载的税费负担的减轻或消失,农民种粮和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有所提高,过去中部农村比较普遍的耕地撂荒现象几乎完全消失,笔者调查的村级试验区大都出现农民争着承包耕地的情况。总之,只要是做过实地调查的政策研究人员,多数都能够形成共识:税费改革的政治意义大于其经济作用,是有利于农民休养生息和基层稳定的关键性措施,但也确有必要进一步深化、配套。正如笔者在归纳这次税费改革的意义时所提出的:“2004新政之最大者,莫过于免税”。我们终于在大包干全面贯彻了27年之后,完成了“均田免赋”。这里笔者曾经把大包干形成的土地制度归纳为类似于传统农业社会的“均分制+定额租”;其后在大多数传统农区出现的复杂问题,则可以归结为很简单的常识——小农经济剩余过少且高度分散,难以支撑高成本的上层建筑。这种分析,仍然源于笔者在20世纪90年代就提出的“三农”问题是宏观问题的观点。
二、执行中的相关问题
贯彻中央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期间出现的问题也是明显的。
一是有的地方出台“过头”政策。宣布过去的“欠税”全部免除,随即引发“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既助长了欠税村户中的某些不良势力,也引起以往老实纳税的农户纷纷要求退回税款的新矛盾。客观上使得已经宣布了这种“过头”政策的地方政府进退两难。
二是有些乡村累积债务包袱沉重。基层政府根本不可能自我消化,减免税政策骤然贯彻导致矛盾显化,再加上很多干部难以适应中央“新政”带来的形势变化,有些利益受损的基层干部消极怠工甚至鼓动上访,特别是在近年来主要由于基层财力不足而不得不“撤乡并镇”的地方,那些权力受损、旧账难收,或者难以再靠“搭车收费”来应对开支的部门,以及那些利益同样受损的高利贷者和工商业者们内外结合,已经成为基层新的不稳定因素。而最为尴尬的情况是,已经在基层潜规则多年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劣绅驱逐良绅”的机制作用,使得任何敢于主动化解乡村债务的改革者,都由于触动地方复杂的利益结构而成了悲剧人物。于是,我们都会知道隐含其中的逻辑结果:只要这种潜规则难以根本改变,债务增加的趋势就难以逆转。
三是随着党政部门下属的乡村正规组织在税改同期必然出现“治理能力”弱化的问题,有的地方非法宗教势力、家族势力,甚至某些黑恶势力借机而起,迅速填补农村的“组织空白”和“制度空白”,如果任其发展,势必养痈为患。这种情况之所以有泛滥之势,主要是因为那些家族性组织、非法宗教组织或团伙组织的“制度成本”,与农村正规组织需要的高额开支相比,低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
四是普通农民享受到的“公共财政的阳光”仍然有限。尽管过去财税制度下的基层权力和行为方式已经多少有些失灵,但有的地方乡村党政干部仍然自觉不自觉地阻碍农民合作社和各种协会等良性中间组织的发展。对于弱小农户自我服务的合作经营,权力部门动辄上门收费;其他收益相对减少的政府主管部门则借机吃拿卡要,即使有上级支持乡村基层的项目经费,也一般会被截留,有的甚至截留50%以上,而且有限的政府资金还往往给了大户或利益相关者。
三、相关对策讨论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的“城乡二元结构”,看来是我国长期存在的基本体制矛盾,不可能短期内彻底改变。为此,农村的组织和制度变革尤其需要实事求是地与城市相区别。如果我们过早地强调全面贯彻城乡制度的统一,很可能欲速则不达。
首先,各部委和地方权力部门应该提高对执政党的“三农”政策的认识,在农村基层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中认真学习基本理论,明确认识大包干以后执政党面对的仍然主要是小农村社制的经济基础,其所要求的上层建筑不能超前。
笔者认为,我国大多数传统农区当前大量发生的基本上也是历史上出现过的老问题,老问题得用老办法。不能简单化、激进地套用高成本的城市现代制度。同时,过去以部门为主制定的各种法律和规定,大多数不适应“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条件下的农村实际,亟需像加入wto 之后政府自动清理与之相悖的文件那样,认真结合“三农”需要,清理改正。对于乡村债务,也可以采取“谁的孩子谁抱走”的办法,由各部委在清理文件的过程中对过去下达任务时没有足额配套经费引发的负债予以“认账”,以后逐年从财政专项经费中补足。
其次,既然是老问题,就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老办法。20世纪60年代初期和80年代初期历次调整农村生产关系之后,都发生过类似的财务混乱、债务沉重等严重影响基层治理的历史性矛盾,每次都得靠上级自上而下地派工作队、组到乡村,主导甚至直接从事清理工作。近年来,按照中央2004年一号文件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责任在地县两级”的指示,福建、湖南、广东等省已经安排地县两级干部下乡长期驻村,有些直接担任“后进村”、“问题村”党支部的“第一书记”,客观效果比任由乡村自行化解矛盾要好得多。
第三,重视自下而上地促进农民的良性组织的发育,填补乡村治理功能相对弱化留下的组织空间,防止和抵制各种不良势力借机扩张。尤其应该特别强调的是:我国农村是以两亿高度分散、兼业化的小农户为基础的,国家对那些弱势小农自愿联合所形成的任何良性组织,都应给予最大限度的支持和保护。这也是世界上所有小农经济国家普遍的政策。为此,有必要在“农民合作社法”的立法进程中尽力体现执政党关于“‘三农’问题重中之重”的指导思想,建议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在审查其内容时,需要特别避免过分照搬西方制度的弊病,使该法所规范和保护的农村主体的经营领域相对更宽泛些,注册登记更容易些,国家提供的财政、税收和准入等方面的优惠更多些。
四、“后税费时代”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
笔者一直认为,“三农”问题更主要的是宏观问题。免税之后的农村改革重点,也在宏观方面,即财税、金融和社保。
先看金融。当前农村土地要素高度稀缺已经是众所周知,而资金要素极度稀缺却没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实农村改革的难点,已经越来越集中在金融方面。尽管我们2000年完成15个省区46个村的农户信用调查之后提出的观点—“任何商业金融都不可能为分散的兼业小农提供信用服务”—已经逐渐被理论界接受,但这种根本矛盾却仍然没有破解之道。以往的调研还早已证明,简单化地放开民间金融无异于为高利贷开路。为此,建议把中央为信用社提供的资金至少切出1/3直接支农到村,专项用于发展那些村域范围内的农民互助合作金融,或通过现有的专业合作社对会员提供信用服务。当然,在提出这样的政策建议的同时,一方面必须汲取20世纪9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教训,严禁乡村党政组织介入干预;另一方面,严禁任何农民自办的合作金融组织设立金库,可规定其资金必须存入信用社,或者以该合作社名义在当地信用社入股。这样可以使得信用社的资金总量不减少,其利益必然由于能更多地为合作社这种大股东或大客户提供规模信贷服务而增加,反对把资金切块支农的阻力可能也就小了。再看财税。1998年粮改文件中把过去的“村交村结”改为“户交户结”的本意是好的,但客观上难以解决土改和大包干以后同样出现的政府与亿万分散农户之间“交易费用过高”的老矛盾。很多人坚持强调重新建立农村的税收体制,笔者认为,今后如果考虑重建农村税制,最低成本的办法是:在落实村社土地所有权的条件下,把过去的“以户纳税”改为“以村纳税”。这不仅更符合村民自治的法理原则,而且会使富裕村社多纳税,贫困村社不纳税并且得到补贴。最后看社保。如果农民合作社等良性的中间组织得到政府支持之后发展起来,则可借势把国家给农民的医疗、养老等社保资金和扶持农户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资金转变为相应的“券”,如“医疗券”、“教育券”,农户以“券”入社组成合作医疗、社区养老协会等组织,并与“平价药店”和社区敬老院等农村公共政策相结合,这样,农民的基本保障就可能以较低成本形成。
此外,某些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试行的“土地换社保”,在社保体系没有全国划一的条件下,也许是可行的。不过,在把过去的农村社区及其农民人口都一次性地彻底改变为城市居委会和城镇人口的时候,需要同时把过去社区集体经济时期的“谁吃租谁支付管理成本”改变为政府推进集体企业改制之后的“谁收税谁支付管理成本”。但这种改变一般都是有高额制度成本的。②这些方面的改革亟需因地制宜地开展试验,并且以往的教训证明,不能完全由当地政府的主管部门来主持和操作这种改革试验。
农业税的问题篇二
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年以来,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中央和省上的统一部署,经过周密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执行农村税改政策,基本实现了“三个确保”的总目标;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农业税收征管认真推行省局提出的“三个转变”,创新推出了“政府领导、地税征管、部门配合、村社协税、公开办税、集中征收、自觉纳税、征收到户”的农业税收征管新模式,规范了税费征管,初步理顺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进一步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加强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保持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但是我市税费改革通过前年、去年、今年上半年的实施,各县区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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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后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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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计税面积不实,一些地方下达的计税面积大于农户签字面积和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多出部分老百姓意见大,上访不断,仅去年农户计税面积大于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须纠正就达万多亩,调整农业税基数多万元。由于诸多原因,各项占地未及时核减农业税计税基数就达亩,税款万元。据调查统计全市计税面积不实,须调减计税基数万亩,调减农业税基数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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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有的乡镇政府和协税护税组织抓农业税征收工作显得不是很有力度,没有把农业税征收工作放在一个恰当的位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不明确,工作相互推委,一些乡镇干部认为,收税是地税部门的事,而协税护税组织认为,他们不属于地税主管,而且为征收农业税做了很多工作,地税部门确没有给相应报酬。征收农业税必须依靠他们宣传动员,催收尾欠,现在他们不直接征收税款,工作缺乏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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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税征收人员相对较少,征收网点还显得不够,在集中征收期,有的地方特别拥挤,征收力量相对不足,有的地方服务质量还不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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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业税收政策不完善,法规不配套,有些地方征收管理不规范。一些村社干部没有接受税务部门的委托,也越权收取农业税,有些用于还债,致使部分已收农业税款无法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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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收到户后尾欠大,强制执行非常困难。我市外出打工人员数量多,情况复杂,举家外出,土地抛荒严重,大多数农户既不办迁移,也不办土地转包手续,人一走了之,应交的农业税也不管,另一部分是土地委托他人耕种,但又不交农业税,仅去年全市就有农业税多万无法收取。土地转包缺乏明确的政策,一些农户相互攀比,不对去年欠税农户进行催缴,将会影响已交农户的积极性,今天别人不交农业税,明天我也不交。强制执行又有很多问题,一是不容易找到人,二是农民家除了生产,生活资料基本没有法律、政策规定可执行的东西,因此,农业税尾欠将越来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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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收成本高,税收经费偏低,基层要完全实现“三个转变”,运转相当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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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策及办法
×上述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妥善解决,必将影响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继续向前推进和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按照“巩固、规范、完善、配套”的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农村税改政策,依法征收农业税费,确保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费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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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执行农业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进一步核实农业税计税面积
×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中办发号),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各区、县要统一安排,以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对反映出来的计税面积大于农户签字面积和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要报县上的主要领导,坚决进行纠正,进一步核实农业税计税面积,对退耕还林、自留地、宅基地、非政策性占地,按照四川省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川税费改革办()号文件规定据实核减计税面积,但经营性占地要完备相关手续。
×()有的地区常年产量超过政策规定上限的,要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整。
×()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取消农业特产税。
×()不准将应由经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生猪经营环节税收转嫁给农民,对税费改革前的农户欠税暂缓清收。
×()协税和护税组织人员不得直接征收农业税税款,各级地税机关也不准委托协税和护税组织人员直接征收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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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农业税征管,全面推进“三个转变”,确保农业税任务的完成×()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正确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同时还要认识到农村税费改革的艰
农业税的问题篇三
《 减免农业税政策 》
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白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实行了48年之
久的《农业税条例》,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提前全部免征农业税。
稳定、完善和强化对农业的扶持政策。加快减免农业税步伐。在全国大范围、大幅度
减免农业税。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征农业税。全部免征牧业税。因减免农(牧)
业税而减少的财政收入,主要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予以补助。今年中央财政为此
新增支出140亿元,用于这方面的支出总额将达到664亿元。明年将在全国全部免征农
业税。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3年就可以实现。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增
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对重点粮食品种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中央财政还将安排150亿元,增加对产粮大县和财政困
难县的转移支付。这项政策对于这些地区的基层建设和农村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摘自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
农业税开始征收: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何取消农业税:
早在汉代,我国曾废止过农业税。“上复从其(晁错)言,以下诏赐民十二年租税之半,明
年,遂除民田之租税”;“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除田之租”。但当时属于暂时停征,而我们这次属于永久免除。
现在,我们要考虑的问题是,中国政府为什么会彻底取消这个曾经是王朝国家主要财政支
柱的延续了2600多年的农业税?
首先,国家有钱了,而农业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小。2003年,我国财政收超
过2万亿元,2006年,达到4万亿元,而农业税只有400多个亿,所占比重为百分之一从
古代历史上的第一税种下降成为一个小税种。因为国家有钱了,所以,取消农业税对国家政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政府已完全具备了取消农业税而不至于影响国家全局发展的经济能
力。
其次,国家的财政基础发生了变化。国家财政主要不再依赖农业,而是非农产业,包括工
业、商业和服务业,以农业为基础的时代已经结束。非农产业提供的税收,工商业方面的税
收以及关税、个人所得税等构成国家税收的主体
再次,税收观念发生了变化。长期以来,税收都是有权的人和有钱的人剥夺穷人的手段。农民一直是中国人口的大多数,又是收入增长最缓慢、生活最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在漫长的中国农业社会历史上,政府收缴农业税、农民交纳农业税从来都是天经地义的。不管是干部还是农民,都非常明确地认可所谓的皇粮国税。中国一直都是向穷人收税,来养活富人。二十世纪末期,中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的国家。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其他国家在税收的观念上早已发生了变化。税收不再是向穷人剥夺的手段,而是成为了调节两极分化的手段;从向穷人征税转变为向富人征税;不再是穷人口袋里的钱流向富人,而是富人口袋里的钱流向穷人。当然,2002年以后,国家领导人的思想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有了一种全新的税收观念,和其他国家一样,税收越来越成为国家调节两极分化的基本手段。相关政策:
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近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2004年农业税减免政策。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2004年在吉林、黑龙江两个粮食产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等11个粮食主产地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并主要用于鼓励粮食生产;其余地区总体上降低农业税1个百分点。沿海及其他有条件地区可以根据地方财力进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征收牧业税的地区,要按照农业税税率降低的幅度,降低负担水平。因免征和降低农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通知要求各地将降低税率后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在得到农民认可之后,再将纳税通知书下达到农户。
解决的问题:
一、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总体偏低、农民负担过重,国家财政收入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全面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使广大农民更多地分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从改革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二、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我国农业面临严峻挑战。取消农业税,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增强农业竞争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三、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加快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步伐,逐步实现基层政府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等供给由农民提供为主向政府投入为主的根本性转变,有利于推进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解决三农问题。
四、取消农业税是缓减农村社会矛盾的需要。以往的经验证明,在农业税存在的情况下,因
为农民社会在结构上的缺陷,地方政府事实上向农民征收过多的税费,而中央政府常常无法对地方政府实行节制,农民产生了极大抱怨,也引发政令统一的危机。干脆取消农业税,不失为一个釜底抽薪之举,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
农业税的遗留问题:
(一)县乡财政压力加大,公共品供需矛盾突出县乡财政收入萎缩,基层政府运转困难。加大了省市县各级财政支出的压力。公益事业负担重,基层财政难以承受。
(二)土地矛盾日益凸显,承包纠纷明显增多
(三)集体经济的原始积累萎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已成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四)乡村集体债务沉重,依靠自身财力化解债务的难度很大
(五)制约惠农政策落实的因素依然存在,农民增收的形势不容乐观农业税免征后,农民的其他税收负担仍然存在。农民的其他负担仍然很重
解决免征农业税后所出现的新问题的对策建议 :
(一)积极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农村公共资金筹集机制
(二)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
(三)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形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四)构建城乡一元化的税收体系,减轻农民税收负担
问题补充:
问:减免农业税对总税收的影响?
增加的财政负担如何解决?
答:国家有钱了,而农业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小。2003年,我国财政收超过2万亿元,2006年,达到4万亿元,而农业税只有400多个亿,所占比重为百分之一从古代历史上的第一税种下降成为一个小税种。因为国家有钱了,所以,取消农业税对国家政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政府已完全具备了取消农业税而不至于影响国家全局发展的经济能力。
国家的财政基础发生了变化。国家财政主要不再依赖农业,而是非农产业,包括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以农业为基础的时代已经结束。非农产业提供的税收,工商业方面的税收以及关税、个人所得税等构成国家税收的主体。
农业税的问题篇四
安徽省农业税改革及解决
摘 要: 安徽省1999、2000年的费税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达到了预定的减负目标,初步规范了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然而,税费改革后中国财政体制和农业税的深层问题也逐渐暴露。乡县财政困难,存在农民负担“反弹”的可能。现存农业税收制度阻碍了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也无法解决公平问题。这表明必须建立现代的农业税收体系,即“土地使用税+增值税+所得税”体系,进一步深化农业税改革。
关键词: 税费改革;农业税;农民负担
安徽省是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为了了解改革效果,在安徽省财政厅支持下,我们于2001年8月26日到9月3日,对农村税费改革作了专题调查。调研期间,我们先后到淮北的颖上、五河、以及皖南的歙县,召开了6次座谈会,参加的有农税、农财、农业、预算、乡镇干部、政策研究专家以及部分多年从事农村工作的老同志等,查阅了有关资料。基本结论为:一是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成效显著,达到了中央预定的减负目标,也为“入世”后农业政策全面调整奠定了基础;二是随着税费改革的实施,中国财政体制和农业税收固有缺陷也逐渐暴露,这些问题急待解决。
一、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情况
安徽省面积有13.9万平方公里,在全省6000多万人口中,80%为农业人口,是典型的农业大省。该省很早就开始了税费改革试点。1994年,安徽省阜阳市各县(市)先后采取了“税费合并、统一征收”,但它们将“三提五统”等费与农业税合并后按人头分摊,形成了事实上的“人头税”,这一做法农民反应强烈,抵触很大。1998年,五河县按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模式进行了试点。1999年,在财政部指导下,在4个县开展了以“取消乡统筹、改革村提留、调整农业税”为主的改革试点。2000年,安徽省委、省政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7号文件,在全省范围内展开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调整农业税政策的内容:1.调整计税面积,计税面积按二轮承包合同面积为依据;2.调整计税常年产量,计税常年产量以1993年到1997年5年间各县的平均单产为依据;3.实
行地区差别税率,全省最高不超过7%;4.改实物征收为统一折成代金,计税粮价由省政府统一确定,分南、北两片。北片6个市以小麦为结算标准,2000年每百斤61元,南片11个地市以水稻为结算标准,每百斤57元;5.改革结算方式,由村结算改为按户结算,个人申报。
调整农特税的主要内容有:1.调整农特税率。农特税税率按照略高于农业税的原则由省府重新确定。2.调整征收方式。除烟草外,将农特产品由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收的改由生产环节征收,以利于农产品流通。
将村提留改为农业税、农特税附加,与两税合并征收,分别入库。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20%,农特税附加原则上为正税的10%。村提留只能用于村干部工资、五保户供养、村行政办公经费等三项开支。村集体公益性和建设性支出“一事一议”,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为合理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安徽省还规定了三条硬性措施:1.严格以二轮承包合同面积为农业税计税依据;2.各县的农民负担水平以1997年实际数为上限,不得突破;3.到村、到户的农业税率最高不得超过7%,附加率不得超过20%;农特税税率应严格按省政府规定执行。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全省农业税税率平均为6.96%,附加率平均为19.9%;农特税率平均为12.64%。为了保证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安徽省还制定了十几项配套改革措施。
二、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成效
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目标明确,省委和省政府重视,采取措施得当,因而税费改革进展顺利,效果明显。
(一)减轻了农民负担,保护了农业生产力
从总量上来看,改革后的全省农民总税负为37.6亿元,比改革前同口径49.3亿元,减少了11.7亿元,减幅为23.6%;加上取消屠宰税和农村教育集资,农民负担减少31%,人均负担由109.4元,减少到75.5元,减少了33.9元。同时,省政府一次性取消各种收费、集资、政府性基金和达标项目50种,初步堵住了农民称之为“无底洞”的“三乱”,减负效果明显。
(二)带动了农村基层政权职能转变,改善了干群关系
税费改革推动了机构改革。乡镇机构臃肿、人员膨胀是造成农民负担过重、财政入不敷出的重要原因。税费改革后事实上的收支缺口,而“向农民伸手”又行不通,这就迫使县乡
政府走“减人、减事、减支”之路。为了适应这一要求,安徽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市县机构改革之前,乡镇机构改革先行一步。一些县为克服财政困难,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行政人员精减达到50%。目前,全省乡镇机构改革已经基本完成,精简分流工作初见成效。
三、安徽省改革试点中提出的深层问题
在肯定安徽税费改革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一些深层问题。过去它们为“乱收费”所掩盖,税费改革后则充分暴露出来了。我们相信,从全国来说,这些问题也具有典型意义。
(一)县、乡财政平衡困难,存在着农民负担“反弹”可能
就规范政府行为、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来说,安徽省这次改革目标已基本达到。但由于改革未涉及县、乡财政困难深化这一深层问题,存在着收费“反弹”可能。
1.县级财政基础薄弱,消化能力有限。无庸讳言,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加重了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负担。因此,如何帮助县级财政消化“缺口”是农民负担是否“反弹”的决定因素。然而,安徽省大多属于纯农业县,县级经济基础薄弱,加上多年积累的财政问题,基本不具备消化这一财政“缺口”能力。
2.农业税收缺乏弹性,减支措施难以见效。由于农业税收不能随着农业收入增加而增长,而县乡支出却呈逐年增长,因而对纯农业县来说,即使一时能维持运转,随着时间推移,收支矛盾终将突出起来。为了帮助安徽省消化财政缺口,中央财政加大了转移支付,增加了财政补助。但该省财政一直偏紧,补助后仍有缺口。为了克服财政困难,省政府下决心大幅度精减县、乡行政人员。但按中央规定,精减人员的工资3年内仍由财政发放,因而减人并不减支。
现在的情况是,一方面县级政府财政困难不断深化,因而有“收费反弹”的可能。另一方面他们又拥有行政权力,即使不能增税,也可向农民收费或变相收费。因此,只要时机适当就可能产生“收费反弹”。
安徽省的财政困难是中部地区的一个缩影。其实质上是“一切刀”的分税制体制下农业地区与工业地区的矛盾。中国中部地区的优势在农业,解决中国未来吃饭问题的希望在中部。而农业地区财政收入增长必然是缓慢的,因而财政困难深化有必然性。为此,区分东、中、西部优势,建设有利于发挥各自优势的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迫在眉睫。
(二)税收负担仍然偏重
农业税收负担有两个概念,一是指农业税收占农业总收入的比重;二是指农业税收占农
业净收入的比重(即按gdp口径计算)。1980年代以来,随着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广泛使用,农本大大提高。因而我们认为,农业税收负担应按gdp口径来计算。
农民负担偏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次改革,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尽了最大努力,因而责怪税收是没有道理的。我们认为,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农业生产力偏低。其次是分摊方式不合理,即税负全部集中在种植业上,而占总收入近40%的养殖业却不纳税。因而,如何公平地负担农业税收,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税费改革也暴露出农业税收的制度性缺陷
税费改革解决了农村乱收费问题,也使农业税制与农业经济要求不适应矛盾“浮出水面”。这主要表现为:
1.“农业两税”并存对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起阻碍作用
农业税制是按照“种什么,缴什么税”的计划经济思路设计的,由“农业两税”,即农业税和农特税构成。在市场经济下,这一税制结构与调整农业结构要求存在着冲突。歙县财政局反映,面对茶叶供过于求,有些农民想毁去茶园改种其他作物,但对茶园征收农特税,而对耕地征农业税,且后者的负担轻于前者,由于农特税已纳入乡财政基数,这就势必因影响乡镇利益而成为障碍。
随着农业市场化的深化,调整种植结构是经常的事。农业税制的缺陷为:(1)价格竞争已经使特产作物、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而农业税的特产作物税负重于粮棉政策起“逆向调节”作用;(2)在整个农业中,种植业处于基础地位。养殖业不纳税,税收全部集中于种植业的政策,显然不利于巩固种植业的基础地位;(3)农业结构调整会带来“农业两税”在征管上频繁调整,不利于乡镇财政稳定。(4)即使从征管上看,农业税按户征收必须有征收底册一个乡有上万农户,建立征收底册工作量本来就大,如果频繁变更,不但工作量大,而且极易产生漏洞。看来,“种什么,缴什么税”的思路已经行不通。
2.农业税制无法解决负担不公平问题
公平负担是指高收入者多负担,低收入者少负担。比起改革前的“人头税”来,新的农业税收按农户承包土地面积征税是比较公平的。然而,亩税额由省核定,全县统一的做法却忽视了一个重要因素一——级差地租的存在。级差地租是土地的水利、土地肥瘦等不同而产生的收入差距。忽视这一因素,而采用全县统一的亩税额标准显然是不公平的。为了既公平,又连片,有的乡采取了“按人按份”的土地分配办法,承包差地的农户要比承包好田农户的面积多,甚至多一倍。这本是一项很好措施,而现在,承包差地农户的税额却大大提高。这有失公平。而养殖业不纳税,占农业总收入60%的种植业,却要负担100%的农业税收,显
然是不公平的。
3.农业税制与稳定土地承包经营的要求相脱节
土地产权是农业经济的基础。为了稳定农村和农业,1998年中央决定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期延长30年不变。这是应用“两权分离”原理,明晰土地产权的成功措施。明晰土地产权在古代称为“正经界”,是基本农业的政策。在明晰土地产权前提下,运用政策优势加速土地资源流动是我国现阶段农业政策的基本点。农业税制是政府用于调整农业经济关系方面的基本规制,也应当体现这一要求。
明晰土地产权不只是指明确耕作权,更指明确承包人在土地流转上(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的收益权。只有这样,农民才认为土地是他的,才有投资、经营积极性。在这方面,农业税收本应起重要作用:(1)它的征收对象是土地,可起界定土地产权的作用;(2)它在向农民征税的同时,起到保护税后合法收益的作用;(3)通过对土地租金、使用权买卖收益征税等,在土地流转方面起到确认和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可见,农业税收应当是明晰土地产权的重要手段。
而现行的农业税制却无法起到这些作用。(1)由于它是按“谁种田,谁缴税,种什么,缴什么税”进行的,税收都与土地产权归属无关,因而无法起到界定土地产权归属的作用;
(2)由于它无法限止各种税后摊派,也就无法起到保护农民合法收益作用;(3)由于它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问题,也就无法保护承包人这方面的合法权益。可见,农业税制与巩固和强化长期土地承包制要求是脱节的。而适应这一要求的应当是土地使用税。
09商学院工管1班090151224高子健
农业税的问题篇五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
1、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
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3、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
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2、4、5、6、不得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
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
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3、4、5、6、7、8、9、企业开股票账户常见问题:10、1、我是该企业法人,我本人已经有a股账户;这样可以吗?
根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即如你之前开立的是个人a股证券账户,作为公司法人,你仍可用自己身份证开立机构证券账户。
2、企业开户炒股,是否可以少交税呢?
企业股票账户的股票交易税率大致如下:
1.营业税:机构投资者(不包含金融机构)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1、2.印花税:企业投资者买卖股票征收印花税。现在是卖出千分之一,买入不
要钱12、3.所得税:企业机构投资者买卖股票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
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机构投资者从股票分配中获得的红利收入,上市公司分配红利时代交所得税。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