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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建法规知识点总结 一建市政实务考点总结(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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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建法规知识点总结 一建市政实务考点总结(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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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知识点总结 一建市政实务考点总结篇一

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归类)

民法: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标投标法》等;

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证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等;不包含《行政诉讼法》;

经济法:如《标准化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等; 社会法: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如《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 法的形式(识别)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国际条约 如: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条例)、部门规章(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地方规章(**地方规定、办法)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 效力层级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 注意: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同等效力 (1)由制定机关裁决:

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2)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

(3)全国人大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  审计的效力

1、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合同效力。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3、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4、审计的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非经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表现形式: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 后果:

无权代理的后果: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的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 物权的法律特征

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性  物权的主要种类

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处分权是核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

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规定:

5、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6、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7、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8、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9、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继承或遗赠的不动产物权从继承或接受遗赠开始产生效力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相对权:主体、内容、责任的相对性。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 侵权之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 建没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 专利权

种类:发明专利、使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授予条件

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

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专用权

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 著作权

 单位作品: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往往就是单位作品。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 职务作品: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 利用单位条件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 保证

合同订立: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不能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需保证人书面同意情形: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抵押权

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可以抵押物(有权处分)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需要登记的抵押财产

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  抵押的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 抵押权的实现

与抵押人协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或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z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责任范围:自然事件和意外事故。

除外责任:如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等。

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

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险赔付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不同之)除外责任:(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保险期: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

1z3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 基本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3、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4、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实行监理的建设,一般要由监理单位查看后填写“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满足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和连续施工的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强调依法性:资质、招标形式、不得肢解发包)(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强调审查通过);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制定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额度要求: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证明: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需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审核合格 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延期开工: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重新核验: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1z3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注册资本:如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如特级企业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一级、二级企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技术装备:如特级企业省部级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5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发明专利等。

工程业绩:如一级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及变更

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 企业分立或企业改制的,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

 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申请之日起前1年)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无资质承揽劳务分包工程,常见的是作为自然人的“包工头”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 注册的规定  初始注册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受聘单位: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执业岗位范围: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形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权利:如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 义务:如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z3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 必须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重点及国有项目  邀请招标:3个以上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条件(施工)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招标文件

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对招标文件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审查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开标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不予受理的情形:(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废标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情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中标

中标人范围: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 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人条件:(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备案: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投标保证金

 形式及额度: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联合体投标

1、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3、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5、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6、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对招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中标人的;

2、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肢解发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4、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2、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违法分包和转包的。

1z3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 工程总承包

含义: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资质: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

施工总承包

1、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2、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4、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工程分包的规定  违法分包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

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参考案例p106) 发包单位违法责任: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包单位违法责任: • • •

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及公布 • • • • 告

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 • •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以守法、守信(主要指经济信用,包括市场交易信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用和合同履行信用)、守德(主要指道德、伦理信用)、综合实力(主要包括经营、资本、管理、技术等)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优良和不良行为记录。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 合同的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如: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两大类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0.5%~1%罚款,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2%~4% 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一律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协商一致(不强加、不强迫、不胁迫);公平原则:权利和义务公平;风险的合理分配;违约责任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通知、保密、减损、协助、照管义务  合同的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有偿合同、主合同; 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 合同的订立

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明确;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投标。

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内容不具体,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强调实质性同意  要约及承诺的生效:到达时生效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 • 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 •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如不得违法发包;提供必要施工条件;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及时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接收工程;支付工程价款等

受发包人有关检查;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等  建设工程工期  开工延期 • •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同意延期要求的工期顺延。

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暂停施工 • • •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期顺延(非承包商原因)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 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价款  结算争议的规定 • • • • 按备案合同结算,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不仅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没有约定计息时间: 结算文件的 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日  竣工结算支付程序 • •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的,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 • • 排序:买受人>建筑工程价款>抵押权人

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6个月 实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无效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免责条款无效: • • • • • • • • • • • •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得到工程价款(2)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3)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 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无权处分行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可撤销合同 • • • • • • 实质:意思表示不真实 表现形式: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用的,应予支持

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 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权利的转让——通知债务人,出现新的债权人 • 同 • 从权利、抗辩权一并转让

 合同义务的转让——经债权人同意,出现新的债务人 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等,不得转让的合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经对方同意  合同解除  约定解除合同 • • • • • • 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合同

 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违约责任

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停止违约行为;

4、赔偿损失;

5、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 赔偿金 • • • • • • • • •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具有违约行为(2)造成损失后果

(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问有因果关系

(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赔偿损失额度: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

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减损措施: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违约金 • •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条款。(选高的) 违约责任的免除 • •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有规定的除外。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z3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

(2)用人单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辞退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 劳动关系的建立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劳动试用期

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无效的劳动合同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的解除

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的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立即解除的情形: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随时解除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30日书面通知(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注: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经济性裁员

 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 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劳动合同的终止  工伤的规定

(1)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l级至4级伤残的,即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2)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补偿情形:如用人单位问题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按l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l2年。

 经济补偿适用条件:《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前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不补偿。 用工方式  劳务派遣

 三方关系:即派遣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实际用工企业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用工关系。

 劳务报酬: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用;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务分包

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 劳务保护  工作时间

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 加班费——延长时间: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

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适当区别) 社会保险

 保险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缴纳

 养老金领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l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1至4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注:5级、6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 失业保险金领取: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l8个月;累计缴费l0年以上的,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合并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劳动争议

 方式: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具有司法性质行政机构  劳动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z304030 相关合同  承揽合同

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z304030 相关合同  买卖合同

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处理: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或遵从如下规定:

 交付期限约定不明的

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的

 需要交付的,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不需交付的,在卖方所在地  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的

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价款约定不明的 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 执行政府定价,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罚)——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 出卖人的义务:如权利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

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试用买卖

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借款合同

 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口头形式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  融资租赁合同  合同关系:

 出租人的义务: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协助承租人索赔;尊重承租人选择权。

 出卖人的义务: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标的物的瑕疵担保。(由于出卖人没有提供租赁物的相关文件,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主张,而不享有不履行支付租金的抗辩权)承租人的义务: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  运输合同

 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义务 •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  案例p178 • •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自将货物交运输公司时起,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毁损仅消灭了其支付运费的义务,并未消灭其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 仓储合同

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

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

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1z3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z30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 基本原则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

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噪声限值 • • • • • 土石方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问75分贝,打桩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各种打桩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85分贝,夜间禁止施工; 结构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混凝土施工、振捣棒、电锯等),噪声限制是昼间70分贝,装修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吊车、升降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62分贝,夜间55分贝。夜间:指晚22点至早6点之间的期间 夜间55分贝;

夜间55分贝;

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的规定 •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  大气污染防治 • • •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防护措施。的物质。 水污染防治 • • •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管理机构同意。报。

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施工场地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集中运出。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1z305020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 基本原则 • • • • 在工程建设领域,节约能源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两个方面。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称。

各节能主体的节能义务

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他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 •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节材: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 节水:非传统水源利用(如中水使用);

节能:临时用电优先选用节能电线和节能灯具,临电线路合理设计、布置,临电设备 施工节能的规定

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宜采用自动控制装置;采用声控、光控等节能照明灯具;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

1z30503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 • • • • • • • •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相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一建法规知识点总结 一建市政实务考点总结篇二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

二、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 2.被代理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被代理有选择权)

四、知识产权的属性: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五、[一句话:抵押是买卖的前奏,可以买卖的就可以抵押;不能买卖的不能抵押]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一、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2抢险救灾等工程

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开工报告制度审查的内容

1.资金到位情况 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

四、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能够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五、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六、六、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七、财产不得抵押:(不能买卖)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建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4.虽不满足前三项,但总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二、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

旅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标的、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 1.几个时间要求:

招标人发出第一份招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0天;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大于等于5天;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 中标候选人公示,大于等于3天;

签订合同,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

2.评标:拒收:当场就能发现

否决投标:当场不能发现重大偏差 要求澄清、说明:细微偏差 3.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a 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最迟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天前 b对开标提出异议:开标现场当场提出

c 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d 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事实之日起10天内

a.b.c处理,招标人3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前停止招标投标活动;第二步,招标办 d 处理,直接招标办

三、项目审批:招标范围、招标形式、招标组织形式

四、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人:7条

1. 就统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这个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肥叉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 其他

五、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不得超过80万。

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属于串通:5 有实质 2.视为串通:6 无实质

七、招标人责任:处1%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赔偿,1.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4.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定力合同 5.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八、邀请招标(3家以上)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寿自认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招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九、直接发包

1. 设计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抢险救灾的 2. 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利技术(只有一家能做)4.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自行建设 5.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6. 在建设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题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有承保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十、违法分包行为:建设单位发包给资质不符的单位;建设单位支解分包;建设单位另行发包;建设单位指定分包

十一、转包:自己啥也没干 违法分包:自己干了一点

挂靠:自己啥也没干,别人以自己名义干 认定此行为,3个月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2年2此,停业整顿6个月;2年3次,降低资质等级

十二、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语序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与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片区中标的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清洁严重的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 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 未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三、投标文件包括: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负有法定代表人身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四、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3.投标人以行贿谋取中标 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骗取中标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维竣工日期

2.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旅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三、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约定不明的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四、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具有违约行为 2.造成损失后果

3.违约行为和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位于人有过错,或者遂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六、无效合同特征(违法)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不可履行性

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类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垫资合同是有效的

七、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八、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行为

九、可撤销合同(不公平)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十、合同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尽一人 7.其他

十一、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十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十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十四、劳动合同解除

1.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3天;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理解解除合同 2.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劳动者有过错)

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局部改成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提30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者无过错)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十五、优先留用三种人员:(劳动者不弱势)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季度弱势)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混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昏定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其他

十六、承揽合同的特征

1.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十七、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请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一、夜间施工作业:抢修,抢险,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后者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所有的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三、规划,环保,消防需官方验收

四、施工现场大气污染处置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处罚,其他是环保局

五、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4%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掉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到1年,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七、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2.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八、四节一环保: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和环境保护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一、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日常监检查并做好记录;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实施情况;违规行为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整改;发现重大安全茵黄报告;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000万以下1名;1亿元以下2人;1亿元以上3人

二、项目负责人职责

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不少于工作时间的25%;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四、施工作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1.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全

3.批评、检举、控告权以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4.紧急避险权

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6.请求民事赔偿权

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 建筑架子工;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六、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转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七、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报告

国务院

国务院

调查

国务院——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

死(人)

3↓

10↓

30↓

30↑

伤(人)10↓

50↓

100↓

100↑

损(元)1000万↓

5000万↓

1亿↓

1亿↑

八、设计单位应当在涉及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九、建立单位的安全责任 1.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3.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 不得出租、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前三种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一、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户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户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

二、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2.发生投诉,举报,全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3.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4.其他

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五、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衍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验收。规划验收,规划局;环保验收,环保局;节能验收,总监理验收

六、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七、最低保修范围及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供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2年

八、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1.资源项目 2.资源项目 3.邮电通讯项目 4.水利项目 5.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二、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记忆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做的语气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对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五、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

六、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任命法院管辖

一建法规知识点总结 一建市政实务考点总结篇三

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记忆重点

1、发明专利权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身体受伤,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丢失的,诉讼时效为1年,涉外诉讼4年。

3、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才可以终止。

5、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时间。

6、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个月,中止施工满一年,核验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7、勘察分综合(甲级),行业(甲乙丙级),设计分综合(甲级),行业专业(甲乙丙丁级),监理分综合(不分级)、事务(不分级)、专业级(甲乙2丙3)。

8、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9、招标人一般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30日。

10、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1、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保证金。

1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最少5个工作日。

13、招标人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要在投标文件提交前15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至少20天。

14、工程招标代理分为甲、乙(1亿)、暂定级(6000万以下)。

15、从业人员超300人,应设专职安全员。

16、特重大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重伤,1亿元经济损失,罚200-500万,重大10-30人死亡,50-100人重伤,5000万到1亿损失,罚50-200万,较大3-10人死亡,10-50重伤,1000万-5000万损失,罚20-50万,一般,3人以下,10人以下重伤,1000万以下损失,罚10-20万。

17、安全事故发生后应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质量事故24小时内报告。

18、事故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19、自事故发生之日超30日内,伤亡人数有变化的,应补报,道路,火灾事故有变化7天内上报。

20、事故调查级60日内出报告,可延长60天,共120天。

2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人民政府收到报告15日内批复,特重大事故30日内批复,延长时间30天,从事故调查到处理最长不超过180天(半年)。

22、建设单位应自开工报告批准15日内,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备案。

23、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15日前,报备。

24、在建建筑工程和不动产在抵押时才要登记,不动产只有登记了才产生效力,在建船舶可以抵押但是不要登记的。

25、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有可能是集体土地。

26、抵押权对承租人效力只要看谁在先利在谁就行了,比较时间早的就行了,不用看其它的。

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超5年,重审。

28、重大环境影响,全面评价,轻度影响,编制报表,很小影响,填报登记表。

29、未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用了的房子,然后出现问题,找承包商(非施工单位,因为有可能是勘察,设计的原因)解决。30、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试运行3个月,3个月后进行环保设施验收。

31、环境保护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2、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季,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法规省市人大,行政规章国家行政机关。

33、留置权中应把留置物留至少2个月,除新鲜易腐的东西外。

34、抵押权行使必须通过法院拍卖,质押,留置权可以不通过法院卖掉。

35、若施工单位有安全隐患(非严重),要求整改即可,不用要求停工。

36、总承包单位对现场安全负总责。

37、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有7权利(知批拒避赔用教)3义务(遵规学习报告)。

3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造师监督。

39、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40、特重事故大国务院,重大省级,较大市级,一般县级进行事故调查。

41、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人从受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该专业。

4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制定,项目负责人只负责落实(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其它落实)。

43、垂直运输,安拆工,爆破工,超重信号工,登高加设人员必须有特种作业证。

44、编制专项方案: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吊,脚手架,拆除爆破,其它等,由总工,总监签字。

45、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要专方案,专家论证。

46、意外伤害除现已不强制买,工伤险成了强制除,由施工单位购买。

47、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核准。

48、施工许可证针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针对施工单位。

49、向县级申请施工许可证条件: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有施工企业,有图纸和技术资料,有质量和安全措施,资金到位(1年内50%,一年以上30%)。50、安全许可证向省级申请,央企向国务院申请。

51、安全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延期,延期3年,变更企业情况在变更后10内变更手续。

52、建设单位向县级送审施工图。

53、竣工验收条件:完成合同,完整资料,试验报告,质量合格文件,保修书。

54、总监签字3项:专项方案,付工程款,竣工验收。

55、工程质量保修书内容:保修范围,期限,责任。

56、最低保修期限:基础为合理使用年限,防水5年,供热冷2个采暖,供冷期,电气、排水、安装、装修2年。

57、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8、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12,24个月(不能长于最低保修期2年)。

59、发包人不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60、质保金扣留5%。

6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核实,核实后14天内返还,共28天。62、采购方式:建设单位采购,承包商采购,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63、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向安托部门报送质量监督报告。64、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报备。

65、产品标识要求:合格证(所有产品必须有的1),中文(千万不要加英文)名称、厂名、厂址(所有产品必须有的2),成分,生产日期,中文(非英文)警示标志。66、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由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论证,报审定。6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进行监督。68、禁新建排污口: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区。69、工程开工15日前,施工单位向县级办理噪声污染申报。

70、夜间施工,只需要向县级申请证明,并公告即可,不用审核和同意。

71、不符合民用节能强制标准,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均不得颁发工程规划许可证。72、消防验收,机关受理10日内进行消防检查。

73、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7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74、工程中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标准的,建设单位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75、国家标准是通用的,行业标准是专用的,考试中看通用还是专用对应即可。

76、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工作,未成年人不得从事矿山进下、有毒有害等第四级体力劳动,公司提供保障也不行,规定死了,就是不行。77、企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78、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79、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80、劳动争议是法定管辖,先仲后裁,商事仲裁是约定管辖,或仲或裁。8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时间为1年。

8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5日内处理,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庭开庭前5日,通知双方,当事人有理由的可以延期3日开庭。

83、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84、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一次裁决,合议(少数服从多数),强制原则。

8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非签订合同之时起,上班之日算起才对)。

86、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用工合同(可以先上班,合同在后)。

87、劳动合同3个月到1年的,试用1个月,1年到3年,试用2个月,3年以上,试用期6个月,以上包括本数。

88、试用期工资为正常工资的80%。89、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90、劳动者提交30天通知辞职,试用期提前3天即可。91、劳动教养不可能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是行政责任。92、预告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

9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获得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月工资,支付赔偿3倍月工资。

94、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最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9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96、不受合同法调整(考试中不要选的)的是:婚姻、收养、行政合同、劳动合同、政府合同(因为这些合同不适合合同法,必须强制执行的合同内容,非协商类的)。97、单务合同:赠与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借用合同。98、定金合同、民间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99、建筑合同是诺成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借款是双务合同。

100、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建筑工程签了合同不能马上交付给对方,所以属于诺成合同,定金可以马上交付,所以是实践合同)。

101、要约要内容具体确定,商业广告为要约,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投标是要约,要约是主动,要约邀请是被动。

102、承诺的构成条件:由受要约人发同出,期限内作出,内容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103、合同的形式:口头、书面、其它形式(交易习惯类的)。104、劳动仲裁应在45日内结束,延期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05、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层层设立。

106、劳动合同只要不是自愿解除的都要获得赔偿。

10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以工作成果为标的的合同。

108、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只要不卖国家限制经营,违法法律的东西就行了。

109、合同的撤销权只能受损害方才能行使。

110、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比如在超市购买了假玉)。111、沉默在合同法中不是代表同意。

112、效力待定:限制民事人不能独立签合同,无权代理合同,超权订立合同,无处分权合同。

11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14、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罚金属于刑事处罚 撤职是行政处分

115、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题中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属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观表现

116、締约过失责任一般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締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一般发生在合同巳经生效且没有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阶段

116、要式是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不要式: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一建法规知识点总结 一建市政实务考点总结篇四

1、建造师管理:资格证3年后提出申请。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伸注册有效期3年。

2、民法:职务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同意不得其他人用。专利权限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申请日计算。商标10年,核准注册日计算。

3、诉讼时效一般2年,短期的1年。从知道应该知道计算。从受侵害日算最长20年。诉讼时效最后6月内中止,6个月前无效,若延伸到左后6个月内,按进入最后6个月的开始时刻中止。

4、施工许可:领取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开工,延期可两次,每次3个月。不开工、不延期废止施工许可证。因故中止施工,自中止日起1个月内报告。中止过1年要报发证机关核验。不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期。若无死亡事故,不再审核有效期延期3年。名称、地址、法人变更在变更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撤销过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

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申请延续。

7、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好的一般为3年。招标投标违法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公告。记录期6个月。如果对资质等方面的处理超过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8、招投标:招标文件出售至停止不少于5日;招标文件自发出至截止投标日(投标有效期)止不少于20日,有修改,招标人在截止投标日前至少15天。

投标保证金:不超过合同的2%,最多不过80万,有效期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9、中标:评标后,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招标人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天。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日起15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投招标情况书面报告,确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日30日内定书面合同,随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回投标保证金。

10、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1、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将资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备案。

12、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13、施工单位自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验收合格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14、隐蔽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先自检,在验收前48小时书面告知工程师验收。

15、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6、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一要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二是试生产的自试生产日起3个月内竣工验收。

17、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在开工15日前向县级部门汇报。

18、劳动合同期3个月~1年内的试用期1个月,1年~3年内的试用期2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6个月,劳动者30日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3日前。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都是在30日前提出。

19、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有效时间为1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资发生争议的不受1年的限制,关系终止的自终止日起1年。当事人不服仲裁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20、工伤认定:所在单位30日内提出,单位未提出的,本人及亲属在1年内提出。

21、安全事故,民报官1小时,官报官2小时。交通事故,火灾7日内补报,其他30日内补报。

22、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23、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24、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5、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500万以内,20天。500万~2000万,30天。2000万~5000万,45天。5000万以上,60天。

26、最低质量保修期:屋面、有防水的、外墙面5年,其他2年。有约定按约定。

27、上诉期间: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28、翻案:当事人能证明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再审。但须在原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不受2年限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9、仲裁翻案: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撤销后回到最原始状态,可以向法院上诉。

30、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31、行政复议申请: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建法规知识点总结 一建市政实务考点总结篇五

一建法规中的时间汇总

1小时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小时 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小时。

3小时 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4小时

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8小时

1、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4、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3日(工作日)

1、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5、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受理投诉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5日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3、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

4、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

7日

1、建设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近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3、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5、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10日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2、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投诉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5日

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进行备案。

5、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6、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8、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 内作出裁定。

10、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1、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日 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0日(工作日)(1个月)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最长可延长30日。

3、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经济性裁员: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5、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6、举证时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日。

7、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

8、投诉处理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9、安全事故补报时间: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

10、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12、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13、、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个月。

14、施工起重机械,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个月(60日)

1、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0日。

2、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3个月(90天)

1、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注:最长9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企业可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4、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6、发包人原因时缺陷责任期的确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7、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8、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10、不良行为公布的最短时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11、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12、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时间:异议期限没有约定时最长为3个月。

1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20天 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6个月

1、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5、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经济性裁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6、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7、再申请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0、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1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2、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7个月 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

1年

1、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1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撤销权的消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放弃撤销权。

5、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人民法院管辖。

6、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7、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年。

9、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没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10、商标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注:教材新变更)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2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6、不予注册情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3年

1、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4、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5、不予注册的情形

(1)非执业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2)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5年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不予注册的情形: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3、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5年。

10年

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10年。

2、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3、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12年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0年

1、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

2、诉讼时效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3、租赁合同最长有效期:20年。

50年 著作权保护期

(1)自然人:生前加上死后50年。(2)法人:发表之日起50年。

其他时间汇总

1、保险期限

(1)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2)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3)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4、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招投标异议时间

(1)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招标文件异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4)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合同无效时间的起算(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2)可撤销合同撤销前确定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3)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前效力待定,追认后有效,不追认无效。

8、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限额进行调整

9、各种起算时间

(1)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2)投标有效期的起算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算。

(3)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时间: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5)企业法人成立时间:工商部门登记之日。

(6)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7)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双方签字盖章时(例外:定金合同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给付时生效)。(8)可以更换联合体成员的时间: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10、各种百分比

(1)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10%。(3)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的30%(5)申请施工许可证的资金要求: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内的,预付费用不低于费用总额的50%;一年以上的30%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分期付款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9)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10)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注:没有具体比例要求)。

11、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

(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2)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2、每年一次或每三年一次的情形

(1)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3)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4)应急救援预案应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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