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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公证处内部管理 公证处公证内容篇一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 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历史
公证制度由来已久,远在古代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代,罗马人中已经有一种经奴隶主授权、专为办理其主人法律文书的奴隶,称为“诺达里”。“诺达里”有“书写人”的意思。罗马共和末期,在罗马法与罗马诉讼程序的形式主义统治下,罗马居民也感到需要一种从事拟定文书的法律行为的人为其服务,这样,在罗马就有了一种专门从事代书职业的人“达比伦”。他们给予当事人以法律上的帮助,不仅代拟各种法律文书,还签字作证明。他们具有法律知识,领取国家规定的报酬。这种代书人的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起源。
在4世纪,罗马帝国广泛流行着宗教公证,教皇、大主教、主教均有自己的书记,他们的活动从教会组织逐渐伸展到世俗人的民事法律关系范围里来,与代书人互相竞争。从9世纪到15世纪,随着皇帝与王公的世俗权力的加强,宗教公证从被限制到最后被剥夺,由国家建立了专门的机构公证处。公证处成为国家机关,公证人代替了代书人,公证人的活动取得了立法的确认。
19世纪初,法国首先颁布了公证人法。其后,比利时、意大利、德国、日本、土耳其等国也都陆续实行公证制度。公证人由私人担任。他们自己设立公证事务所,在法院监督之下办理公证行为。意大利、日本、土耳其等国规定在没有公证人的地区,可由司法官员或其他地方官员办理公证行为,作为私人公证的一种补充。
到20世纪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公证组织。法国、德国、英国的公证组织是欧洲公证组织的三种典型形式。
法国公证组织的特征在于它把可争议事件的管辖权与非争议事件的管辖权截然分开,前者是法院的职权,后者是公证处的职权。法国的公证人是共和国总统以命令任命的国家官吏,公证人有自己的社团组织。在法国,凡有公证人参加制定的文书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以公证文书为根据的金钱请求,不须法院判决即可执行。
德国在1933年法西斯党取得政权以前,公证是与法院密切结合的,有纠纷的诉讼和非讼事件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公证人和监督公证人的法官都可为公证行为。公证人是国家公职人员,在某些场合还可以兼任律师。公证人从属于审判机关,他们没有正式的公证社团组织。公证人的活动受所在地区的法院院长监督。
在英国,办理公证行为不仅是公证员的职权,而且依契约与文书的性质,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也有这项职权。在英国和美国,公证员在法律上只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的签字,或证明并制作已由证人证言证实了的文书。
日本的公证人隶属于法务局或地方法务局,由法务大臣任命,接受法务大臣和地方法务局长的监督。公证人按照法务大臣指定的地点设置办事处。法务局在其管辖区域内如无公证人,法务事务官也可执行公证人职务。公证人非经法务大臣许可,不得兼做其他公务或经营商业。日本公证人的权限,是为法律行为及其他“私权”事实制作公证书或对私文书进行“认证”。
在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都有关于公证的立法,办理公证行为的机关是国家公证处。在未设公证处的居民点,由市、县、村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办理立法所规定的公证行为。国家公证工作分别由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司法部以及州、区、市人民代表苏维埃人民委员会领导。国家公证员不得在其他机关、组织和企业任职,但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也设有公证处。
综合各国公证组织体制,不外三种类型:一是公证机关统一行使公证职能;一是公证机关与法院并行;一是公证机关与地方政府并行。这是基于各个国家的历史背景和不同国情形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早在1946年的东北解放区,哈尔滨市人民法院于成立的同时,就承办公证事务。沈阳、上海两市解放后,人民法院也先后于1948、1949年办理证明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委托、合同等项公证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以及后来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时期,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加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务院决定在大中城市设立公证处,它的主要任务是证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签订的加工、订货等经济合同。公证员不仅审查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进行检查监督,促使合同按约履行。
1958年以后,公证工作一度被削弱,后来几近取消。1978年,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针指导下,公证工作开始逐步得到恢复与发展,各地陆续重建公证处,特别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公民个人发往国外使用的文书要求公证证明的逐渐增多。随着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合同制的推行,需要公证证明的经济合同很多,这又赋与公证以新的意义。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国第一部公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制度正在逐步完备。
公证行为
中国公证机关办理下列公证行为:
①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
②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
③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
④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
⑤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⑥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
⑦保管遗嘱、保管文件。
⑧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公证效力
一切公证行为都产生证据上的效力。
①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业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②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
③债权文书,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债务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公证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公证组织是,在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设主任、副主任领导公证处的工作,但主任、副主任必须由公证员担任,并且必须执行公证员职务。一切公证行为由公证员办理,助理公证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行为。公证处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司法部通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检查监督全国公证工作。
公证主要包括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婚前财产公证
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介绍公证处内部管理 公证处公证内容篇二
介绍公证
(一)哪些事项可以办公证,公证的分类,到什么地方办?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从性质上看,公证可分为民事公证和经济公证;从使用地上看,可分为国内公证和涉外(含涉港澳台)公证。到什么地方去办公证呢?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介绍公证
(二):遗嘱公证和赠与公证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依法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并在其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法定遗嘱形式有五种,即: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前四种遗嘱形式不得撤消或者变更公证遗嘱,若立遗嘱人立有数份相互矛盾的遗嘱时,以遗嘱人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居住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⑴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足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⑵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⑶遗嘱草稿。
⑷遗嘱人立遗嘱时患有严重疾病时,应提交医院的病况证明,以证实立遗嘱人的神志状况及行为能力。需要说明的是:夫妻同时立遗嘱,应分别各立一份遗嘱,不能共同立一份遗嘱。
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
赠与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赠与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赠与人的赠与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当事人申办赠与公证,首先,要求赠与的财物必须是赠与人合法拥有所有权的财物,公民不能将他人的或国家的财物用来赠与(如公有房屋)。其次,要求赠与行为必须合法,如假借赠与名义实施行贿、索贿、逃避国家税收等行为都是违法的。再次,要求赠与人赠与财物是自己自愿的赠与,被胁迫违背赠与人意愿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最后,赠与财物如属于共有财物,则共有人均应一致表示赠与。
赠与公证,由赠与人户籍所在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
申办赠与及赠与合同公证时,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材料:
⑴赠与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如赠与人系夫妻关系还应提交结婚证。
⑵赠与财物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记名股票等)。
⑶受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办理赠与公证,当事人应当明确的是,赠与必须是无偿的,但是可以附一定的条件。
现在遇到较多的一种情况是,子女结婚时,父母赠送一套房子,又担心以后婚变两人分财产,所以现在赠与时附条件,即只赠给子女一人所有,并就此办理附条件的赠与公证。
介绍公证
(三):继承权公证
继承,是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其中包括:死者的经济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死者的林木、牲畜和家禽;死者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死者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死者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继承,另一是遗嘱继承。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在目前的公证实践中,办理较多的是继承房产和存款。
申办继承公证,继承人首先应确定管辖的公证机构。根据规定,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不在一地的,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申办继承公证,当事人一般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申办继承公证应向公证员提交以下材料:
⑴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或在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或我国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⑵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⑶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储蓄单、记名股票等。
⑷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应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⑸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⑹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的判决书等。
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所有合法继承人都要到场接受公证人员的询问。
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审查真实、合法,而且齐全完备,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将即给当事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介绍公证
(四):识别假抽奖公证的方法
如果有一天,你收到手机短信(或其他方式)显示,通过公证抽奖你中了大奖(一般情况下都是假的),你在怀疑的同时又怕是真的而失去机会,那么,可用下面4种方法鉴别真伪:
1,如果要求你寄公证费去才能领奖,则肯定抽奖是假的,因为公证处都是向主办单位收取公证费,不会向中奖者收取。
2,如果是有奖销售式的抽奖,奖金或奖品价值超过5000元,也肯定是假的,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此种抽奖最大奖金额(或等值品)不得超过5000元,公证处不会为此作公证。
3,如果要求你寄个人所得税去才能领奖,你可要求其从奖金中直接扣除,以辨真伪。
4,(这也是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千万不要相信获奖信息中告诉你的公证处的电话号码,你可以直接拨打当地114查号台查到公证处的号码,进行询问。
另外,全国的公证处近期内都将起字号,即今后不会再出现“xx省公证处”,“xx市公证处”,“xx区公证处”字样,而只会叫“xx市xx公证处”,这也是辨别的方法之一。
天上不会掉馅饼,捂住自己的荷包!
介绍公证
(五):委托公证
委托,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由于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证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委托公证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
委托公证,由委托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当事人申办委托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交如下材料:
⑴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等),法人委托还应提交法人的营业执照。⑵草拟的委托书。
不论是委托书还是委托合同,均应写明以下事项:
⑴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
⑵委托的原因。
⑶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⑷受托人可否转委托。
⑸委托范围,主要有三种:①一次性委托,即只授予进行某一特定代理行为;②特别委托,即规定在某一时间内实施同一行为的权限;③总委托,即规定办理某种事务或某种标的物的各种法律行为的权限。
⑹委托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⑺委托合同中,委托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在武汉市目前的二手房交易中,许多交易双方为减少交税,采取由出售方将交易,过户,缴税等行为委托给购买方(或中介机构),并就委托行为进行公证的方法,待二年或五年期满后再过户。这种方法风险极大,极易被诈骗等非法行为利用,并且已多次出现纠纷,公证处在审查中发现这种情况将拒绝予以公证。
介绍公证
(六):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
可以向公证机构提请证据保全的对象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清点记录、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市场抽样调查情况等。
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册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申请人在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⑵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⑶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⑷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⑸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⑹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介绍公证
(七):婚前财产约定公证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
当事人申办这类公证,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⑴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
⑵财产的产权证明。
⑶结婚证或有关的未婚证明。
⑷协议书草稿。
当事人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使用、维修、保养、处分以及财产孳息归属作出约定,对各方婚前债务清偿作出约定。协议书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婚前财产不管过多长时间都是个人财产;而修改前的婚姻法规定,房屋等重要的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时间后就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不仅是婚前财产,即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双方也可以约定归某一方所有并就此办理公证。
介绍公证
(八):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以上是经典(或标准)意义上的提存,即债务人要履行债务时找不到债权人或债权人有意躲避,债务人即将债款提存于公证处,而免去自己债务的行为;另一种是担保意义上的提存,即交易的一方将货款(标的物)提存于公证处,待交易完成后由公证处将货款(标的物)付与另一方的行为。
举一个例子:甲将房屋卖于乙,甲担心过户后乙不付款,乙担心付款后甲不过户,双方约定将款提存于公证处,待房屋过户后由公证处将款付与甲;
另一个例子:我市某著名酒店建设打桩时遭附近居民阻拦,原因是居民担心打桩震坏房屋,后建筑商与居民达成协议,由建筑商将相当数量的预赔资金提存于公证处,酒店建成后由专业机构对居民房屋进行了检测,对确有损坏的,由公证处按双方事先的约定将赔偿款付与受害居民。
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材料:
1,双方身份证明;
2,办理提存所依据的文件或合同;
3,双方签署的提存协议(合同);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介绍公证(九,完):涉外(涉港澳台)公证
我们出国旅游,留学,探亲,定居,手中的户口,毕业证,资格证,结婚证,驾驶证等等,都是不能直接使用的,而必须办成公证书才能为所去的国家所接受,外国人到中国来也是如此,这也是国际惯例,为此而办理的公证是涉外(涉港澳台)公证。
涉外(涉港澳台)公证的类别有出生,死亡,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婚,结婚,离婚,离婚后未再婚),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财产,个人收入等至少几十种内容,这里不一一列举。申请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携带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和户口簿)。如果当事人在境外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临公证处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代办人应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信(含电传)和本人的身份证件。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代为申请,同时提交证明其为法定代理人的相关证明(如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等)。申请办理遗嘱、收养、赠与、委托、声明等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申请公证必须向公证处书面或口头说明所需证明的事实,并提交真实的证据材料,同时还需提交所在单位、组织或街道的证明。
由于涉外(涉港澳台)公证类别太多,这里不能一一列举每一项需提交的材料,有需要者可登录查阅。
介绍公证处内部管理 公证处公证内容篇三
澳大利亚学历证明使馆公证认证的简要介绍
编辑:伊顿法律事务所
周围越来越多人到澳大利亚留学了,而在澳大利亚的华人也是相对比较多的。因此也使澳大利亚成为留学的热门选择国家之一。不仅如此,澳大利亚的环境优越,政治的稳定都是有很大的关系。而在澳大利亚留学后,回到国内想要在工作的时候使用这份文件则需要办理使馆公证认证才可以。
澳大利亚学历证明使用范围:想要在国内工作,想要落户,想要在国内继续学业深造等等。
澳大利亚学历证明使馆认证资料: 1.将澳大利亚学历证明扫描件或者复印件; 2.申请人有效护照扫描件或者复印件; 3.澳大利亚使馆认证申请委托书。澳大利亚学历证明使馆认证流程:
1.将澳大利亚学历证明由国际公证律师或者公证员先公证; 2.将公证好的文件递交到澳大利亚外交部进行认证;
3.将澳大利亚认证好的文件再递交到中国驻澳大利亚使馆认证。澳大利亚学历证明使馆认证时间:
澳大利亚学历证明使馆认证的时间大约为15工作日,加急办理大约为7个工作日,特急办理为3工作日左右。澳大利亚文件包括:
个人文件:澳大利亚无犯罪记录证明,澳大利亚结婚证,出生证,护照,同一人声明书,房屋委托书,学历证明等等;
公司文件:澳大利亚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名册,银行资信证明,公司存续证明以及商业委托书等等。
这些文件要在中国使用的话都需要经过使馆公证认证的办理才能被承认。两国之间的文件是通过使馆公证认证来使文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因此,无论是何种文件,文件要在其他国家使用则需要办理公证认证。
介绍公证处内部管理 公证处公证内容篇四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法::::是进行公证活动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内容。
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具有公证员资格及公证执业证,被公证处聘任,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法律专业人员。
公证处::::是法律服务机构,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同时又有其行业管理。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回避::::是指某个或者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与自己和亲属有厉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公证管辖::::是指公证机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公证的地域管辖::::是按照一定的地域划分公证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权限,即各公证处在以地域为标准划分公证事务的权限上的分工。
协商管辖:::是指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项的若干当事人,在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可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或者若干当事人协商不成时,享有管辖的各个公证处之间互相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该公证处应此而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某一公证事项由某一公证处管辖。
确定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直辖市、省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限划分。
特定管辖::::是指依照国际管理和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以及国内法律规定,对特定地域或特殊情况下的公证事项,由公证处以外的特定机关、组织或公民代行使国家公证权,代行使公证职能的管辖。
公证程序:::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公证行为、办理公证事项时必须遵守的步骤。
公证申请::::是指申请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事项的行为。
公证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申请人的公证事项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
公证审查::::是对神情公正的当事人的资格,神情公正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
公证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公证期限::::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期间的法定时间限制。
终止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事项不能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作出决定停止公证程序。
拒绝公证::::是指申公证请受理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公证费用::::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按照规定标准,由公证处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公证特别程序::::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在办理某些特殊类别的公证事项时,依法所适用的程序
招标授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确认招标投标各项主体资格及整个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拍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开奖公证::::是指公正机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摇奖、抽奖、评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遗嘱公证::::是指公正机构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证明的活动。
提存公证::::是指公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为债权人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进行保管,待法定条件出现时交付给债权人的证明活动。
公证调解::::是指公正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整的活动。
公证复议::::是指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公证活动决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公证申诉::::是指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有关公证的决定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复核,并由受理机构作出决定的活动。
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
公证的法律责任::::是指因公证机构的过错致使公正文书及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的程度,承担向当事人退赔公证费及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
公证投诉制度::::是指公证行业规定的,公证当事人认为公证处或公证人员有违法乱纪的行为,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抑或认为公证处出具错证、假证的,依法向公证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并提出依法处理的要求,公正机构应依法处理的制度。
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正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涉外公证,是指公正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律师::::是指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准予执业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进行诉讼、非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义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制度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执行职务所要达到的目的。
律师资格::::是指从事律师职业应当具备的一项重要条件。
律师执业::::是指依法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并受国家法律及律师行业规范约束和保护的职务活动。
国资律师事务所::::原称国办律师事务所,是指该机构的人员编制属于国家司法事业编制,由国家核拨经费,选调人员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机构。
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指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由合作人共同集资,自愿组合,共同参与,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合伙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核连带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一种律师执业机构。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中华律师协会::::简称全国律协,是由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群众社会团体,受司法部的指导和监督.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当事人授予律师在依法执业时所具有的一定权利。
律师的义务律师的义务律师的义务律师的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介绍公证处内部管理 公证处公证内容篇五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规程和准则。其内容包括:公证法与公证证明活动两方面的内容。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客体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内容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公证与认证的关系:公证在本国可以直接发生证明效力,但如果是发往国外的公证,公证使用国要求认证的,就需要经过外交或领事机关认证属实、可靠后方能发生作用。没有公证就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就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①性质不同。公证属于非诉讼活动,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民事诉讼是审判活动。②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活动中,一般而言,必须有原告和被告,且双方的民事权益处于侵犯与被侵犯的对立状态;公证活动中,只有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③法律依据不同。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公证制度是按照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公证方面的法律制定的。④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或调解协议;公证制度的公证证明活动,是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认可,赋予法律上的证明效果。⑤不服法院裁判的上诉与不服公证的申请复议不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可提起上诉;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和本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公证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本级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复议。联系:①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②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③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④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公证机构的任务:①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公证机构的首要任务;②保护国家的公用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与合法利益,是公证机构的根本任务;③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公证机构的重要任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提供法律服务的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中介性证明机构。其性质:①是执行国家公证职能的事业法人组织。公证机构是在独立地履行法律所赋予公证证明职能,而且仅仅是履行证明职能,而是独立的事业法人组织。②公证机构自主开展公证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证机构是公证员的载体,自主开展公证业务,任何机关、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公证处的正常业务活动,其法律后果也要由其独立承担。③非营利性、公益性是公证机构的基本特征。公证机构收取的费用是维持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并不具备营利性,同时,公证机构的业务活动还是公益性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的对象具备的条件: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该事实的内容与证明的内容是一致的。②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公证处的人员组成: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公证处设公证员、助理公证员。根据需要,设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公证员担任。主任、副主任领导公证处的工作,必须执行公证员职务。因此,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组成,此外还有办公室秘书、财会人员、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等。取得公证员资格的一般条件:①政治品德条件;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公民正当权利条件;③国籍条件;④年龄条件;⑤业务条件。公证员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中国公证员协会在1990年3月第一次全国公证员代表大会上宣告成立。性质:公证机构一方面是法律服务机构,它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它又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构,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其受双重管理的特性。一方面它受所属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与管理,另一方面它又受自身行业协会的管理。中国公证员协会受司法部管理。宗旨:团结全国公证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执行国家公证工作的法律和政策,以促进公证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①客观真实原则;②合法原则;③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④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⑤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原则;⑥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⑦回避原则;⑧保密原则;⑨便民原则;⑩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公证管辖:是指公证机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公证管辖权:是指公证机构对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事务所拥有的行使证明权的权限。确定公证管辖的原则:①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公证原则;②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原则;③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公证业务辖区: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可以不与行政区划相一致,一个行政区域可以设几个公证业务辖区,也可以将几个行政区域划定为一个公证业务辖区。公证管辖的种类:①地域管辖:是指按一定的地域划分公证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权限。②协商管辖:是指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项的若干当事人,在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可协商议定由其中的一个公证处管辖;或者若干当事人协商不成时,享有管辖的各公证处之间相互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该公证处因此而行使管辖权。③指定管辖: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某一公证事项由某一公证处管辖。④确定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省级行政司法机关确定的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的划分。⑤特定管辖:是指由公证机构以外的特定机关出具证明书,并赋予这些证明书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试述公证的特定管辖:公证管辖是指……。特定管辖分为:⑪使领馆管辖。我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及国内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申请的公证事务。我国驻外使领馆管辖的公证事务,一般有三种:①我国驻外使领馆驻在国的我国华侨申请办理的,需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公证文书,由该使领馆予以公证;②我国驻外使领馆驻在国的具有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申请办理的,需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公证文书,由该使领馆予以公证;③国外华侨及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申请在境外或我国使用的部分文件,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也可酌情予以公证。⑫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这种特殊管辖包括:①商检机构证明;②卫生管理机构证明;③商标管理机构证明;④特定情况下有关公职人员的证明。公证指定管辖的情形:①公证处因管辖权不明或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报它们的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由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其中的一个公证处管辖;②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无法行使管辖权,由其同级或上一级司法机关指定其他公证处管辖。公证申请:是指申请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事项的行为。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①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与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③必须能够承担因公证而发生的义务和责任。
公证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申请人的公证事项申请,并同意给与办理的行为。受理公证应具备的条件:①申请人同申请的事项由利害关系;②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该公证处管辖。受理公证的程序:①制作受理通知单,及时发给当事人;②在公证等级簿上登记。这是公证事项的登记制度;③建立公证卷宗;④收取公证费。
公证审查:是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公证审查的重点内容: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③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④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⑤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具公证书的条件: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依法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依据。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是指客观存在的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活动在法律上产生一定效力的事实和文书。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的出证条件:①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②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③事实或文 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出证条件:①债权文书已经过公证证明;②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③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公证书: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公证书的基本内容:①公证书的编号;②当事人基本情况;③公证证词;④承办公证员签名或盖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⑤出证日期。公证期限: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期间的法定时间的限制。终止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事项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作出决定停止公证程序。拒绝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①超过了法定的办证期限;②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③因当事人死亡,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程序:终止公证的承办公证员应写书面报告,提交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终止公证的决定应通知有关当事人。拒绝公证的法定原因:①行为、事实和文书不真实、不合法;②当事人身份不属实,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③代理人无代理资格;④当事人妨碍公证查证工作正常进行。公证费用: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按照规定标准,由公证处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公证收费的原则:①统一收费原则;②低标准收费原则;③减免收费原则 招标投标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招标投标各项主体资格及整个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拍卖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遗嘱公证:指公证机构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证明的活动。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证的特征:①多申请公证处到场公证;②是特定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的活动;③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④一次性完成。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为债权人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进行保管,待法定条件出现时交付给债权人的证明活动。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证明活动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的活动。公证调解的特征: ①公证调解的对象是经过公证的事项,并且在履行中发生的;②公证调解应由当事人申请;③公证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的,公证处应予以公证。公证复议:是指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公证活动决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公证复议的范围:①对公证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②拒绝公证的行为;③撤销公证书的决定;④错误公证、不当公证的行为。公证申诉:指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有关公证的决定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复核,并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的活动。申诉与复议的区别:①申诉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不受行政复议机关范围的限制,可适用于公证机构作出的所有决定;②申诉可以向公证处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③申诉没有时间限制,申诉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作出复核决定,也没有时间限制。公证员的权利:①调查权;②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权利;③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其证件的权利;④勘验权;⑤检验权;⑥查询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的权利;⑦委托调查的权利;⑧拒绝和终结公证的权利;⑨司法建议权;⑩其他权利。公证员的义务:①依照法定程序办证;②回避;③恪守职业道德;④保守秘密;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⑥不得私自办证;⑦不得私自收费;⑧必须办理注册;⑨出具错证负有赔偿责任。调查权:是指就待公证对象所涉及的人及事物了解情况,考察实情,获取证据,以确认是否真实的权利。公证人员的调查权主要体现在:①询问证人;②所取有关证明材料;③实地调查。勘验权:指公证人员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现场经检验、勘查后,对有证明意义的事实制作笔录的权利。检验权: 指公证人员对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所提供的文书、档案、物品等证明材料进行检核、验证的权利。司法建议权:指公证人员在公证审查程序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揭发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出预防措施的权利。试述公证的效力:㈠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㈡公证在法律上具有三种效力:⑪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某项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生效。主要有三种情况:①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经过公证;③根据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必须经过公证。⑫作为证据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该规定有两方面含义:①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已经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审判员认为没有疑义的,应当直接采征,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确认其法律上的证明效力;②当人民法院根据对案情的调查,对公证证明的内容有疑义,而且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就不应当确认其效力。⑬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效力:是指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构证明,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则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具备的条件:①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②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③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①保守秘密;②向当事人告知必要事项;③注重礼仪,举止文明;④提高素质,依法办证;⑤清正廉洁,忠于职守;⑥独立办证原则;⑦不干涉他人办证原则;⑧维护公证书权威的原则;⑨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其意义:①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优劣是公证工作成败的关键;②高尚的道德情操是公证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赢得公众信赖的根本保障;③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公证工作反腐倡廉、提高信誉和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
公证法律责任的特征:①是由于公证人员的违法所造成的;②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③重点是财产责任;④范围应与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公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①公证行为违法原则;②职务行为原则;③过错责任原则;④因果关系原则;⑤直接损失原则;⑥有限责任原则。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证处及其公证人员在各种活动中或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活动中,违反公证法律、法规,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公证人的职业责任:是指公证员协会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行为规则的行为,依照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而实施的惩戒,是行业自律的一种表现形式。
30公证员出具错证,为什么要负赔偿责任?公证员因有过错出具错证,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负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因为出具错证就有可能给公证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上的伤害,同时也影响到公证机关的公证权威和信誉。
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其特征:①公证机构是从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方面来证明它的真实性;②公证机构是从法律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方面来证明它的合法性。
合同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其意义:通过合同公证,①可以严肃合同纪律,使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享受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从而提高合同的签约率和履约率;②可以帮助签约各方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避免纠纷的产生,减少诉讼;③可以及时发现虚假合同、无效合同,阻止一些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维护国家正常民事流转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④有利于推动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生产;⑤有利于正确、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公证: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所有人与买方就买卖房屋及支付价款等有关事宜达成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公证证明的活动。赠与合同公证: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签订的赠予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时应注意:①审查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②审查双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③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齐全明确;④凡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必须招投标的基建工程,必须经过招标;⑤公证机构在办理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时,要严格审查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保证公证的质量;⑥我国法人参加对外建筑工程的投标、承包活动,应当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先申请办理关于营业证书等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然后办理认证手续,使之发生域外的法律效力,得到使用国的承认。
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集体组织与农民之间签订的农村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办理时应注意:①坚持便民原则,尽量采取集中办证、现场办证的方法,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确保办证质量,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②注意审查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平等、合力、可行;③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期一般都比较长,公证员需注意回访。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土地使用权**合同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次**他人而签订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技术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技术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劳动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委托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协议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委托公证审查的重点内容及注意的问题:①首先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②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书原件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齐全、完整,以及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③审查当事人申办的委托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④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外委托公证时,要特别注意管辖问题。
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民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涉外收养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外国人收养我国公民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收养公证应重点审查:①当事人各方的身份和行为能力;②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③审查收养的动机、目的和理由是否正当;④收养人的经济状况、健康情况、道德品质和抚养能力;⑤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关系成立后是否对三方都有利;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
赡养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时应审查:①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民事行为能力;②赡养人是否为被赡养人的晚辈直系血亲;③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且相互之间已协商一致;④赡养协议条款是否完备,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可行;⑤赡养协议的监督人是否自愿,是否具有承担监督义务的能力等。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和所得财产的分配及产权归属事宜的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时应审查:①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②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③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条款是否完备,文字是否准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印鉴是否齐全;④证明财产权的有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