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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最新(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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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最新(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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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最新篇一

年初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下,白果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做到了每一分扶贫资金均用于扶助贫困村、贫困户脱贫工作上,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现将我村

产业扶持基金上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如下:

一、白果村产业扶持基金设立和基金到位情况

白果村开设了产业扶持基金专户,乡政府监督管理。

制定完善新了基金管理办法,规范产业扶持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村在公务栏公示了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加大基金的宣传力度,最大限度限度发挥基金的使用效果。

截止2019年11月底,我村到位产业扶持基金44万元.二、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政策培训宣传情况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白果乡对产业扶持基金使用进行专项管理,规定了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规模不少于44万元,并严格界定产业扶持基金使用范围只能用于贫困户发展产业和村温氏养殖场

使用,严禁超额、超范围使用基金。同时召开了镇、村干部会,对产业扶持基金使用进行了专题安排,各村分别召开了贫困户会,宣传产业扶持基金政策宣传,并在镇村公务栏内进行了相关政

策内容公示,让所有贫困户家喻户晓,知晓产业扶持基金使用范围,最大限度发挥基金使用效益,助推所有贫困户脱贫致富。

三、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情况

截止2019年11月底累计使用基金35万元。

白果村使用情况:白果村总到位资金44万元,使用35万元,使用率79.5%,惠及人口2136人,用于村集体发展种殖业35万元。

四、把握基金使用原则

扶持贫困村贫困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促增收,贫困户自愿申请使用资金,贫困户无息借款、有借有还、滚动使用、风险自担,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遵循保值增值,公开透明的原则,基金的申请、使用、归还全过程公开公示,阳光操作。

五、加强监督管理

高度重视产业扶持基金监管,建立乡纪委、监察、财政、扶贫、经发办等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督,开展专项检查,对违纪违规使用四项扶贫基金的行为零容忍、严处理。为进一步强

化基金管理,防微杜渐,未雨绸缪。一是出台相关文件,印发了《九支镇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实施主体和监管主体的责任。二是纳入目标考核。把产业基金使用管理

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各村脱贫工作的考核指标。三是建立相应制度。按月统计、半年小结、年终总结,定期与镇财政所进行对账,对基金收支情况明细和余额公示,增强透明度,确保群众

知情权。

六、注重实效,做到基金效果好

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助力脱贫。一是基金使用接地气。结合贫困村产业规划和家庭实际情况,因村施策、因地制宜,由帮扶责任人、村组干部、党员参与分户规划,做实贫困户借款发展项

目。二是基金围着项目转。借支基金必须先有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合理的基金用途,切实把有限的基金培育地方特色、能带动贫困户增收效果明显、持续受益的甘蔗产业园、李子种植、油茶基

地等长中短特色产业。三是联结利益促发展。引进温氏集团等建立“农业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专合社+贫困户”等利益共同体,采取入股分红、“硬保底+硬分红”等利益联结模式,有力

撬动贫困户产业发展,实现贫困户均有收益。

七、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贫困户思想意识不到位。一是害怕借钱,怕借了还不起,不愿借;二是以为是政府拿给他们的,借了就不还。

2、资金管理不规范。

八、下一步工作措施

1、加强宣传,让需要发展且有能力发展的贫困户借到资金;

2、加强资金监管,杜绝资金浪费。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最新篇二

产业扶持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扶贫攻坚工作部署,按照整体推进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原则,全面完成脱贫计划,切实加强帮扶产业扶持发展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扶持发展基金,是指常委会机关、扶贫开发攻坚领导组、本级财政划拨财政资金及其它社会组织以帮扶及贫困户发展家庭养殖业、加快脱贫致富为目的自愿无偿出资形成的资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三条 基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资金投向必须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发展规划方案组织实施,支持重点产业完成发展目标。

(二)突出重点原则。壮大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重点扶持对产业集聚、产业升级、效益增长具有较大影响的养殖户和专合社。

(三)注重效益原则。重点支持对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养殖户和专合社。

第四条 主要用于确定的黑山羊和水产养殖等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用于购臵养殖种苗、修建圈舍、支付养殖物药剂费、专业合作

社工作补助和扶持养殖示范户、示范片等。水产养殖示范片内的水产养殖户方能予以资金奖补。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常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报告,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六条 面向全村成立养殖业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由选举产生。专业合作社要制定章程。专业合作社除履行章程规定职责外,受常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委托办理养殖业资金管理使用具体事务。

第七条 在常委会办公室帮扶村期间,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工作补贴为:社长350元/月,副社长、秘书长和防疫员各300元/月,管理人员为村支两委成员兼任,工作补贴为150元/月。

第八条 合作社成立之前,村支两委受常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委托办理养殖业资金管理使用事务。

第九条 基金优先用于帮扶建卡贫困户,若资金充足,再帮扶非建卡贫困户。

第十条 常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委托专业合作社与受帮扶方签订帮扶协议;若受帮扶方违背约定,常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养殖业资金。

第十一条 养殖业资金的使用,应及时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人民政府及村委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帮扶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基金的使用效益;必要时,受帮扶方接受实地考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建卡贫困户修建圈舍,须提出修建计划,经村专业合作社审核后上报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审核后酌情按户给予500元

至1000元补助。

第十三条 建卡贫困户受帮扶养殖的养殖物产生的药剂费,经村专业合作社和审核同意后,先予以全额代付。

第十四条 受帮扶方购臵养殖种苗,应提出养殖计划,村专业合作社审核后与受帮扶方签订帮扶协议,人民政府审核养殖计划和帮扶协议后确定发放帮扶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 建卡贫困户的种苗购臵资金,按通过的养殖计划金额的75%发放。非建卡贫困户的种苗购臵资金,按通过的养殖计划金额的50%发放,剩余金额由受帮扶方自筹。

第十六条 种苗购臵资金由发放到专业合作社,受帮扶方向专业合作社缴纳自筹资金,专业合作社收统一购臵养殖种苗并分发到受帮扶方。

第十七条 受帮扶方在养殖物出栏后7天内须将接受帮扶资金(含修建圈舍费、购臵种苗费和药剂费)按100%的比例归还到专业合作社,同时表明是否继续使用养殖业资金,需继续使用的要同时提交养殖计划。

第十八条 专业合作社在收到受帮扶方归还的资金后,要向受帮扶方出具收据,并在10日内将该资金归还到。

第十九条 养殖物发生死亡,受帮扶方在2小时内报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接报后在1小时以内经2人以上到场查实、鉴定原因并作记录,受帮扶方核对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条 建卡贫困户受帮扶的养殖物因不可抗因素死亡的,不偿还死亡部分养殖物的帮扶资金。非建卡贫困户受帮扶的养殖物死亡后,帮扶资金仍需全额归还。

第二十一条 不归还帮扶资金的,由专业合作社强制收回本金,将其开除出专业合作社,不再受理帮扶资金的申请。具体办法由养殖协议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在建卡贫困户中评选养殖先进户,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和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基金由人民政府专户管理。人民政府财政所负责养殖业资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以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符合本养殖业资金实际的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

第二十六条 财政所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要妥善保管资料和会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 每年邀请有关部门对养殖业资金收支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常委会办公室报告。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内部职能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严格财经纪律和资金监管。对虚报、冒领的养殖户取消其扶持资格,追缴虚报冒领资金;对弄虚作假的专合社管理人员和乡、村、社干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触发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年底废止,其

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015年5月28日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最新篇三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第三条 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发起与设立

第五条 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 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

(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

(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第八条 设立产业基金的申请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进行募集工作。

第九条 产业基金只能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

在募集过程中,发起人须让投资者获翻招募说明书内容并签署认购承诺书,投资者签署的认购承诺书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

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

第十条 产业基金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

第十一条 投资者所承诺的资金可以分三期到位,但首期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基金拟募集规则的50%。否则,该基金不能成立,发起人须承担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30天以内退还给认购人。

第十二条 投资者承诺资金到位后,须在10个工作日以内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向工商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并报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产业基金须按封闭式设立,即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和存续期限,在存续期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只能转让。

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但是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提前终止者,以及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可以续期者除外。

第十四条产业基金扩募和续期,应具备下列条件,经管理机关核准:

(一)最近三年内年收益率持续超过同业平均水平;

(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同意扩募或续期;

(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扩募和续期应当按照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章 基金公司

第十五条 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工大会(股东会),其常设机构为基金公司董事会。基金公司董事会须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权的执行董事,其中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执行董事与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独立。

第十六条 基金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

(二)监督基金运营情况,并获悉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三)合法转让和扩募时优先申购基金份额;

(四)取得基金收益和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五)优先收购基金转让的项目;

(六)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基金公司股东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三)承担基金亏损和终止的有限责任;

(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

(一)审议基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基金分配方案;

(二)修改基金公司章程;

(三)提前终止基金或基金扩募、续期;

(四)更换基金公司董事会董事;

(五)更换基金管理人;

(六)更换基金托管人;

(七)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款事项;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当报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基金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各项决议;

(三)委任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四)委任和监督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

(五)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并审查批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方案;

(六)在基金终止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七)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条 受托担任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依法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

(二)与产业基金公司、产业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

(三)建立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四)最近三年内未曾有过不良管理业绩或受过管理机关、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条件。

产业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的,须符合本条

(三)、(五)款和第二十一条

(三)、(四)、(五)款条件,且董事与高级经理之间不得相互兼职。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须具备产业基金发起人各项条件;

(二)拟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三)有足够的具备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相关管理经验,未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

(四)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

(五)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只能从事下列业务:

(一)发起和管理产业基金;

(二)投资咨询业务。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投资方案,经基金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

(二)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

(三)保存基金所有的会计账册、记录20年以上;

(四)及时、足额向基金公司股东支付基金收益,并在基金终止时,参与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将全部剩余资产分配给基金公司股东;

(五)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须将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并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帐管理、分帐核算。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管理人须退任:

(一)基金管理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足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并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的;

(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因前条所列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管理人名单。新任基金管理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第五章 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七条 受托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性托管机构;

(二)经营作风稳健,经营行为规范,在提出申请前三年保持良好财务状况,未受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并具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设有资产评估部门并具有项目监督能力;

(五)具备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托管人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公司章程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向基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已经造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应及时向管理机关报告;

(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出具基金业绩报告,陈述基金托管情况;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

(六)托管协议、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须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托管人须退任:

(一)基金托管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所托管资产;

(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

(三)代表 5 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

(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基金托管人因前条所外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托管人名单。新任基金托管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第六章 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产业基金在正式成立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于商业银行,不得动用。第三十三条 产业基金只能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其中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60%,投资过程中的闲散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的未转让部分及其增资配股部分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 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数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以普通股形式投资时,对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以足以参与所投资企业决策(至少在董事会中拥有一个董事席位)为最低限。

第三十五条 产业基金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对关连人进行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实行关连方回避制度,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连方董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贷款业务、资金拆借业务;

(二)期货交易;

(三)抵押和担保业务;

(四)管理机关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三十七条 产业基金可以以基金公司名义负债,但基金的资产钡债率不得超过50%。第三十八条 产业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可以在该企业上市一年后在所上市的交易所转让,但每个交易日转让份额不得超过该上市企业总流通份额的2%。

第三十九条 产业基金实行投资自主决策制度,但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投资的每一个项目向管理机关报告备案。

第四十条 基金收益构成、分配方式,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对管理人的业绩奖励等其它需要由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标准须经由管理机关核准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托管协议中订明。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定期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提交基金财务报告。在每半年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终了后的六个月内提交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另行制订。

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关随时对产业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有关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或不详的材料。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种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须终止并清算:

(一)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核准续期;

(二)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终止基金,并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通过;

(三)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四)因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五)原任基金管理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或原任基金托管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

第四十四条 产业基金终止时,须组织清算小组;在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注册会计师、律师鉴证并报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五条 产业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股东持有份额比例分配。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未经核准,擅自募集与设立产业基金的,以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设立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和责令退还所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30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招募说明书有任何虚假成份,或发起人拒绝提供与投资风险有关的任何材料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发起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和受托管理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100万元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产业基金托管业务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托管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其所托管的多家基金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对违反第三章任何一条规定,侵害股东权利的当事人,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处以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第六章投资运作限制任何一条规定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由管理机关限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违反经管理机关核准的有关费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由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职责或营私舞弊造成基金损失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天内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呈报义务,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拒绝和阻挠管理机关的检查、稽核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通报,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五十五条 违反其它相关法律与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最新篇四

共青城扶持手机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做强做大手机特色产业,把共青城打造成为全国重要的手机产业基地,推动共青城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用地扶持

(一)、项目用地及土地价格

在共青城全国青年创业基地专门规划10000亩建设专业手机产业园,地价执行中部地区最低价,每亩4万元。对投资量大、科技含量高的手机企业用地按照企业上缴税收情况给予特别奖励。

(二)、厂房扶持

手机企业租赁电子标准厂房享受租金优惠,第一年免租,第二年3元/平方米/月,自第三年起按6元/平方米/月收取。自租赁之日起,手机企业可选择购买厂房,以成本价出让,已缴纳的租金可抵扣购房款。

第二条、税费扶持

(一)、税收扶持

新办手机产业企业经认定后,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按8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6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高管人员二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企 1

业,按照《共青城开放开发区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共管发【2008】43号)执行。

(二)、规费扶持

手机产业项目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规费,执行零规费,具体详见《共青城工业企业落户收费“明白卡”》(共管发【2008】36号)。

第三条、资金扶持

(一)、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的手机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手机产业项目发展。

(二)、手机产业项目优先列入省、市重点项目,优先上报争取上级各类政策扶持和专项扶持资金。

(三)、手机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2亿元或年产值2亿-5亿元的手机产业项目,给予贷款总额的10%的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达5亿元以上的手机产业项目,给予贷款总额的30%的贴息;对国内、外知名品牌手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手机产业项目,贴息额度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10%-20%,贴息期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最长可达3年。

(四)、三年内引进覆盖手机产业链70%-80%的配套企业落户共青城。对手机产业龙头企业或国内、外知名品牌手机企业因配套不足而造成的物流成本同比超出长三角、珠三角同类企业部分的,由本级财政予以补贴。

(五)、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按100万元和50万元给予奖励。

第四条、融资扶持

共青城积极创造条件,搭建多种形式的融资平台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并为企业上市提供融资扶持。

(一)、本级财政以价值3亿元人民币(每年增加20%)的土地和房产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用于帮助已投产企业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单个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总金额不超过1亿元(含1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二)、引进若干且总额度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各类租赁公司帮助企业办理设备租赁。本级财政按设备租赁总金额的1%对租赁公司予以奖励。

(三)、优先扶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行业带动性强的手机产业企业上市融资。择优引入风险投资机构参股并帮助其创造条件到各级资本市场融资。

第五条、出口扶持

除享受省市出口奖励外,本级财政对年出口在50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美元)的手机企业产品出口给予奖励,标准为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对年出口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手机企业产品出口给予奖励,标准为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5元。以海关统计和九江市商务局视作共青城出口任务的数据作为奖励依据。

第六条、人才扶持

(一)、手机产业项目引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才,或获得博士学位的归国创业人员,长期在共青城工作的,提供一套100--15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供其免费使用。另在落户、家属就业、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对在手机行业工作中有突出新科研成果的高科技人才,财政从专项资金中安排10—20万元择优进行奖励。

(二)、对具有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电子信息专业的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三)、其它人才扶持办法参照《共青城开放开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和引进高素质人才暂行办法》(共开办发【2010】46号)执行。

第七条、其它

对投资规模特别大、科技含量特别高、享有自主知识产权、对当地经济发展有巨大促进作用的重大手机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享受更大幅度奖励和扶持。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六日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最新篇五

xx镇xx村产业扶持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xx县财政局 xx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xx财农„201x‟xx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基金是指县财政安排用于贫困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发展的专项扶持基金。

第三条 基金使用管理,坚持“额度控制、诚信周转、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滚动使用、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四条 基金名称:xx村产业扶持基金。账户基本情况:

户名: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 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 开户行: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第五条 基金规模。财政首期注资产业扶持基金30万元。

第六条 基金来源。

(一)县财政已安排到村的产业扶持周转金;

(二)县级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

(三)接受个人、组织及社会捐助资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及增值收益等其他方面资金。

第七条 基金补充。以后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及产业发展需要及时补充,支持基金长期、可持续运行。补充资金来源除基金筹集渠道外,还包括回收的贫困户周转金、基金以及基金收益。村脱贫后,基金留归村集体继续按原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使用对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九条 使用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原则。基金投向必须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发展规划方案组织实施,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二)坚持重点突出原则。壮大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重点扶持对产业集聚、产业升级、效益增长具有较大影响的种植、养殖和农旅、农商结合的产业业态。

第十条 使用范围。支持贫困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等产业业态,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地方特色、能持续带动贫困户增收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的优势产业。

第十一条 使用额度。

(一)支持贫困户产业发展的。采取无息借款的方 式,借款额度每户不高于1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

(二)支持状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遵循保值增值的原则,规定额度内严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程序办理,借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支持村集体组织投入种养业的,单个主体借款累计额度不得高于1万元;支持村集体组织投入农村电子商务、农村旅游的,单个主体借款累计额度不得高于1万元;支持村集体组织投入其它产业的,单个主体借款累计额度不得高于1万元。以上项目可行性按章程程序讨论同意后,需报经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使用程序。贫困户申请使用基金的程序:

1.申请。贫困户根据自身家庭现状,选择适宜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等,向村“两委”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借款申请;

2.审核。村“两委”对贫困户提出的借款申请进行审核;

3.公示。村“两委”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借款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4.合同。贫困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借款用途、借款归还、违约责任等内容;

5.发放。根据借款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级审核的借款名单、金额,上报镇会核中心,会核中心将借款拨付到借款贫困户“一卡通”账户; 6.还款。借款到期后,贫困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到基金专户,银行收款凭据交付村“两委”作为该户的还款依据。

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基金的程序:

1.决策。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基金使用方案》,明确基金用途、使用期限、利益分配、退出回收等内容;村“两委”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向社员作基金使用说明,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召开村“两委”专题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后形成基金使用决议;

2.公示。村“两委”对基金使用决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村“两委”将公示无异议的决议报镇人民政府审批,镇会核中心将借款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留存银行支付凭据存档。

3.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决议使用基金; 4.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方案分配收益。

第四章 基金监管及风险防范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实行镇会核中心代管,建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四条 基金监督。镇人民政府负责基金的日常监管,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检察、农业、扶贫等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借款期满后,对逾期未归还借款的贫困户,村“两委”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义务对借款进行催 收。对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村“两委”有权进行公示,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六条 若因自然灾害、瘟疫等不可抗拒原因致使借款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申请人需在借款期满前向村“两委”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村“两委”召开村民代表会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

第十七条 风险防范。

(一)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公经费等其他经费开支,严禁挤占挪用;

(二)基金使用必须为本章程规定的基金用途;

(三)基金收支只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严禁现金收付,严禁以贷款、物资采购等方式发放给申请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自201x年x月xx日生效,有效期二年。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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