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可使零星的、肤浅的、表面的感性认知上升到全面的、系统的、本质的理性认识上来,让我们一起认真地写一份总结吧。写总结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休完产假工作总结机关 休完产假工作总结篇一
时间一晃而过,弹指之间,2010年已接近尾声,上半年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了诸多不足;下半年因个人原因未能在岗位上工作,但是一直还心系公司心系自己的工作。回顾过去的一年,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10年上半年自己一如既往的在岗位上工作,做好领导分配的每月壁栏稿件张贴工作、公司订阅报刊、邮件的邮寄签发工作、公司各部门外出印刷材料的统计及管理以及来宾接待工作。
11月休完产假回到自己熟悉的工作岗位,感觉自己更爱自己的工作了,少了些青涩,多了些成熟,多的是面对生活和工作的自信和从容。
在工作中,自己发觉自身的不足:我常常是自己做自己的工作,不闻不问,不支声不汇报,虽然有的工作也能够完成,但是却给领导不安分的感觉,不知道工作进行的如何,掌握不了我的去向和工作动态。这个毛病我必须立刻改正,以后工作中我要多用心,多请示,及时汇报,这样便于领导进行充分的调度和安排,使部门工作效率最大化。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公司的利益和工作放在第一位,不怕多吃苦,不怕累,多做事,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对待领导交办的每一件事,为综合部争光,为华祥氯碱公司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2011年我将以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力求速度、保质量、踏踏实实做好自己份内的工作。在各方面都能更进一个台阶,以崭新的面貌迎接新一年的挑战。
综合部
休完产假工作总结机关 休完产假工作总结篇二
【人力资源】女职工休完产假拒不上班怎么办?
明阳天下拓展
一、案例介绍
小静是某公司员工,休完产假之后,小静以身体不适还需继续休养为由断断续续向公司请了四个月的病假,期间一直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从体恤员工的角度出发,批准了小静的请假申请,并向小静正常支付工资。三个月的病假期满后,小静仍然以生病为由,拒不到公司上班,也未履行任何公司规定的请假手续。
小松为公司的hr主管,知道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因此特别苦恼。那么,在小静哺乳期间,公司就真的无计可施吗?
二、案件分析
相信这样的情况许多hr朋友都曾遇到过,或许有些人正在为此而发愁,那么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支几招,咱们来合法合理的解决这样的事情。
(一)规章制度需先行
我们支给公司的第一招是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公司对员工进行管理的至关重要的依据,公司首先需要在规章制度中设置员工病假的相关规定,如请假的审批手续、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旷工几天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只有在规章制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才能够有依据的对员工进行管理,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的处理才属合法合理。不过,在此提醒我们hr朋友们,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修订完成的规章制度需先行公示。
(二)病假手续严把关
我们支给公司的第二招是严格审查女职工的病假手续。单位在审批小静的请假申请时,可以要求小静提交医疗机构(通常可以要求提供三甲级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附上医生出具的建议休假天数的说明。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员工假借生病的名义长期休假。
(三)病假工资巧设计
我们向公司支的第三招是合理设置病假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病假工资,只要不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的80%即属合法。公司可以充分利用病假工资的规定来降低员工长期请病假的用工成本。
(四)辞退手续需做足
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私自不来上班,如果能够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那么公司可以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hr朋友在办理这种情况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要做到两点: 1.催告员工上班
员工未经请假私自不到岗或医疗期满仍未到岗的,公司需先催告员工来公司上班,告知其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病休属旷工。具体通知的形式可以短信通知、书面邮件通知。同时,做好短信、邮件的证据保存。
2.发送辞退通知
在员工收到催告通知后,仍拒不来公司上班,那么公司可以向其发送《辞退通知书》,告知其已被公司解雇。具体通知形式最好采用书面邮件的方式,并做好证据留存。
因此,在本案中,小静假借生病为由,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属于旷工行为,如果公司做好上述四项工作,即便是小静处在哺乳期内,公司依然能够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在hr工作中,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最高,且最易引发劳动争议。但是如果我们可以在公司人事规章制度中提前进行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各项通知手续,就可以做到合法合理的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在后期发生劳动争议时,也可以稳操胜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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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完产假工作总结机关 休完产假工作总结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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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完产假就辞职合法吗?
去年,一则“入职三天宣布怀孕,产假结束就要辞职”的新闻引发了人们对隐孕闪辞广泛讨论。这种隐孕闪辞是否合乎劳动法律的规定?如果该行为不违法,那么用人单位是不是“亏大”了?今后在完善劳动法律时需不需要考虑这一特殊现象?
“入职三天宣布怀孕”是否合法,可能有不同的声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孙小姐是否构成上述条款中的“欺诈”,可能在法律上有争议,但在道德上可以理解,因为劳动者有劳动、生存的权利。但“产假结束就要辞职”尽管有点不厚道,但并不违法,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地赋予了劳动者提前30天(试用期是提前3天)可以无条件、无限制离职的权利。从劳动者的角度讲,孙小姐的行为没有违反劳动法律。首先,从“入职三天宣布怀孕”看,法律规定了入职时不能有性别歧视,怀孕并非是女职工是否能入职的先决条件。
如果就任该工作岗位与女性是否怀孕没有直接的关系,即使女性应聘者隐婚或隐孕,都不构成违法。
其实,这里暴露出了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特别关注女性有无结婚、怀孕、生育,实际上,我觉得这些严格意义上都属于女性的隐私,除非是因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实有必要了解,否则对于一般的工作岗位,不能因女性怀孕而歧视对待。
“隐孕”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中的“欺诈”?首先要看用人单位有没有主动问及,如果没有问,应聘者也就没有义务告知;
其次,即使问了,有没有必要问——也就是从事该工作岗位是否需要了解职工的怀孕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有必要问清楚,而孙小姐隐瞒了,我觉得属于不诚信行为,还够不上欺诈,专注社保代理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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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欺诈属于比较严重的情形,但能否构成欺诈,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再次,“产假结束就要辞职”这种现象目前还只是个别情况。辞职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目前统一的规定主要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辞职,对劳动者辞职的限制比较少,现在我们对于劳动者辞职制度也确实正在研究中,看能不能提高劳动者的诚信、守信意识。
在孙小姐的这个案子里,作为劳动者的她享受的权利很多,但完全是从自身的角度出发,从这个方面讲,我们要对类似的职工做些制度方面的引导,但实际上再怎么引导,劳动者如果非要辞职不可,其实用人单位硬留也不是好办法。
休完产假工作总结机关 休完产假工作总结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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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完产假辞职,公司要求退还已发年终奖 作者:黄乐平
来源:《职业》2010年第03期
q:我刚休完4个半月产假,上班后发现家人照顾不了宝宝,于是决定辞职。公司给我的答复是,要我归还在1月份发的年终奖金,以及1月份购买的社保等,还有就是在我的生育保险金中扣除我在休假期间发给我的基本工资。而我的生育保险金还没有到手,我应该归还吗?我该怎么办呢?
a:公司的所有要求都是违法的。
公司要求职工归还年终奖金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奖金是劳动者付出额外劳动的对价,是劳动者劳动力价值的体现,也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作为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理由,不得克扣,因此,你无需归还年终奖金。公司要求退还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该义务不因双方协商而免除,用人单位更无权利单方面免除。
关于扣除基本工资的行为,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产假属于带薪假期,即视为女职工在此期间正常出勤、提供正常劳动。另外,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产假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劳动者的合法收入,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不得克扣。
最后,因工资、社会保险等与公司发生争议的,你可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公司的违法行为做出之日起2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之内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