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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培训纪律及处罚办法细则 培训处罚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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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培训纪律及处罚办法细则 培训处罚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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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纪律及处罚办法细则 培训处罚制度篇一

(试行)

质量及工艺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原燃材料进厂、生产工艺控制,生产工序和水泥出厂每一个环节出现质量及工艺问题,造成质量事故,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经济效益,为了提高我厂水泥的实物质量,加强我厂水泥生产工艺环节及控制环节的质量管理,使我厂全体员工质量意识更上一层楼,特制定本办法。

一、化验室

1、化验室主任

①、当原燃材料目测达不到要求时要另行堆放,否则,每次罚款50元,对不负责任造成不合格的物料进场,每次罚款100元。

②、对于各种原燃材料存放指挥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混料现象,每次罚款50元。③、对于进厂不合格的原燃材料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处理,或者不合格物料进入生产工序使用的,每次罚款100元。

④、对化验室三个组造成的质量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对每发生一次质量事故,按其相应处罚金额的20%分别处罚。

⑤、生料磨配料、水泥磨配料岗位在配料时,配比己严重超出正常配比还没有及时调整和查找原因的,每次罚款50元。

2、全分析组

①、原燃材料化验未按规定时间、规定数量、取样化验或取样未有代表性,有漏检情况时,每次罚检验员20元,(取样代表性标准,复查样主要化学成份与原样结果不超过±2%)。

②、由于人为原因化验技术员对配制的标准溶液未进行标定,复标时配制的溶液浓度不准,以及药品己变质失效仍继续使用,错误指导生产,每次处罚50元。

③、由于人为原因提前或滞后取样或未在规定时间报出结果,每次处罚化验员20元。

④、由于人为原因使水泥中loss、so3、mgo分析结果在误差允许范围的1.5倍,每次处罚化验员20元。⑤、凡报假数、碰结果在试验上弄虚作假,以及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数据造成管理混乱的,发现一次按情节轻重给予50~100元的罚款,并取消当月工资总额的30%,若再次发现给予100~200元的罚款,并调离化验室。

3、简分组

①、化验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取样或漏样,取样未有代表性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把结果报出,每次处罚化验员20元。

②、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抽查分析结果连续三个超过相对误差允许范围的,错误的指导生产,每次处罚化验员20元。

③、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数量不足或未按要求留样,使全分组、物理组结果失准或无法进行试验,每次处罚化验员20元。

④、凡报假数,碰结果,在试验上弄虚作假以及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数据造成管理混乱的,按情节轻重给予50~100元罚款,并取消当月工资总额的30%,若再次发现给予100~200元的罚款,并调离化验室。

4、物理组

①、物检员未在规定时间取样,每次处罚物检员20元。

②、取样未有代表性或水泥实物编号与试验编号不符,每次处罚物检员50元。

③、凡出窑熟料,出磨水泥物理性能检验,自检时抗折相对误差超过7%,抗压相对误差超过5%,每次处罚物检员20元。

④、凡出厂水泥凝结时间超过允许误差一倍的,每次处罚物检员20元。

⑤、凡出厂水泥物理性能检验,由国家机关复检时,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抗折误差超过9%,抗压误差超过7%,每次处罚物检员100元,对于安定性判断失误造成不合格水泥及废品水泥出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并报厂长处理。

⑥、凡由设备故障造成检验结果不准确而未及时报告的,每次处罚物检员10元。

⑦、凡报假数,碰结果,在实验上弄虚作假,以及给其它单位及个人提供数据,造成管理混乱的,按情节轻重给予50~100元罚款,并取消当月工资总额的30%,若再次发现给100~200元的罚款,并调离化验室。

二、装载机上料

1、装载机上料司机

①、对于原燃材料使用未按工艺要求的指定区域和未按比例搭配上料,对装载机上料司机每次罚款20元。

②、对于水泥用原材料上料不及时而影响水泥配比或造成停磨,每次罚款擦100元。

三、制成车间

1、水泥磨机工

①、发现原料仓不下料等异常情况,不进行处理或不报告,造成水泥配料超周期,每次处罚50元,②、水泥磨磨机饱磨,磨机维护工未停止喂料或减产空磨的,每次处罚待20元。

③、未按工艺通知要求入库或入错库,每次罚款20元。

④、水泥磨细度单个结果超过5.0时,连续2个细度结果超过控制指标,每次处罚20元。

⑤、每天早8点不按要求量库,每次处罚20元。量库的结果记录在岗位记录上。

⑥、每班抽查助磨剂的流量一次,并将抽查结果记录在岗位记录上。未抽查一次处罚10元。

3、制成车间主任

对制成车间的质量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对每发生一次质量事故,按其相应处罚金额的20%处罚。

四、包装班组

1、水泥放料工

水泥库放料未按工艺通知要求出库和搭配均化,每次罚款20元。

2、包装挂袋工

①、因机电设备原因导致包装机出现故障影响袋重,而没有及时处理或没有及时通知维修的,每次罚款20元。

②、包装水泥袋重严重不足或超重,每次处罚50元。

注:袋重为内控指标。

3、包装工

由于责任心不强,导致包装袋破损袋重严重不足时,每次罚款50元。

4、上车工

由于责任心不强,导致包装袋破损袋重严重不足时,每次罚款50元。

5、印字工

包装编号、日期印字不清晰;包装编号、日期印字与通知单不符,每次罚20元。

6、成品库扫地水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厂,否则,每次罚包装责任人100元。

7、包装负责人

对包装班组的质量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对每发生一次质量事故,按其相应处罚金额的20%处罚。

五、机电班组

1、水泥磨配料秤系统因电器问题而造成配料失准,电工没有及时处理,每次处罚电工50元。

2、水泥生产各工序如因机械设备原因导致原料、半成品、成品无法出入库和搭配,或因机械设备原因导致计量设备计量不准,维修工没有及时处理,每次处罚片区负责人及班长各50元。

3、机电主管领导

对机电班组的质量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对每发生一次质量事故,按其相应处罚金额的20%处罚。

六、质量事故处罚程序

1、各部门发生质量事故的,由化验室下达质量事故通知单,并要求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清楚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化验室,经化验室核实确认,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送财务科兑现,越期不报,化验室有权直接做出处理。

2、质量事故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分别交车间、财务及化验室各一份。

3、质量事故罚款用于奖励在质量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4、夲条例的解释权归化验室,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培训纪律及处罚办法细则 培训处罚制度篇二

质量事故处罚办法

1、目的: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事故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类产品生产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工序质量,促使全体员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质量意识,认真执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杜绝或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处罚细则: 公司各类产品生产过程首件和首批必须送验,凡未经首检的产品不准批量(>200件)生产。操作者必须取得检验员判定合格的首件之后才可以进行批产。如不按规定执行首检程序给予操作者罚款10元/人次,如果所加工生产的产品或其附件造成成批报废和返工,一切责任应由操作者承担。给与当事人罚款30~50元/人次。该操作者的直接上司负领导责任与当事人一起处罚。生产过程中如若首件或首批不合格,而检验员未能及时检出所造成的成批报废和返工产品,检验员应承担主要责任,如属于外观质量不合格则按检验员承担60%,操作者承担40%计算;如果如属于通过测量手段反复检查不合格则按检验员承担80%,操作者承担20%计算,给与当事人罚款20~100元/人次。如生产过程中操作者的首件或首批加工合格,因检验员错检/错判为不合格而造成的停产或操作者按错加工所造成的废品或返工,检验员应负全部责任。每发生一次错检/错判给与检验员罚款20元。正常情况下,检验员应该在操作者送检首件后15分钟内回复操作者是否可以生产或待判等信息,如发生因检验员工作失误造成的影响生产效率给与检验员罚款10元/次。首件或首批虽经检验合格,但在应该检验频次(不超过2小时)之内所加工过程中,由操作者的失误导致报废和残次品时,操作者应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需按报废金额(销售价格)的20%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在加工过程中,由操作者的失误导致报废和残次品时,操作者应将其及时放入红箱子中,若发现不合格品没有被放入红箱子或红箱子被移作它用,给予操作者或当事人罚款10元/次。如有故意隐藏或转移不合格品和残次品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罚款30元/次。正常生产过程中由于加工时间长,巡检人员未能按规定执行巡检或操作者未能按规定执行自检,所造成的批量(>200件)挑选、返工和报废。则巡检人员、操作者均应负一定的责任(检验员50%,操作者50%),视情况给予该巡检员与操作者进行经济处罚各20~100元/人次。正常生产过程中,因巡检人员责任心不强或工作疏忽所致的对产品件质量的错误判定,所造成的批量(>500件)挑选、返工和报废。由巡检人员应负全部责任,视情况给予该巡检员与操作者进行经济处罚各30~100元/人次。正常生产过程中,对所发生的不合格品或可疑品由巡检员进行标识,由操作者应及时进行隔离,并按生产部主管人员的指令进行处理(挑选/返工/返修/报废等),如没有及时进行上述工作,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进行承担,视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与当事人罚款20~50元/次。公司各类产成品在办理入库时,必需通知成品质检员进行质量检验。如没有经过质检员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就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应承担主要责任,给与库管员罚款20元/次。办理入库人员罚款10元/次。如果造成产成品在库抽检发生批量不合格或影响交付,则进行加倍处罚。公司各类产成品在办理入库时,如果经成品质检员质量检验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不应办理入库手续,如造成成批挑选和返工产品,由成品质检员进行标识,由制造课进行隔离/返工/返修/挑选。具体处理方法按第2.7条执行处罚。

公司各类产成品在办理入库时,成品质检员未能按规定执行入库检验,或没有及时进行质量检验、以及没有及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不合格品(批量)流入仓库或影响交付,视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与当事人罚款20~50元/次,如果造成不合格品(批量)流入至顾客处则进行加倍处罚。公司各类产成品经检验员质量抽检合格后,如在仓库内或出厂发货时发现质量问题,若发生成批质量事故,检验员应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处理方法按第2.2条执行处罚。如在100%检验(或装箱)时发现质量问题,如果属操作者没有自检所导致的质量缺陷,如能够追溯到操作者则给与操作者罚款10元/件,如不能追溯到操作者则给与生产部门(班组)罚款20元/件(从集体工资中扣除)。同时给与发现者奖励10元/件。如在出厂售后发现质量问题,如果该问题项目有经过百检,如能够追溯到百检人员则给与百检人员罚款10元/件,如不能够追溯到百检人员则给与百检人员班组罚款20元/件(从集体工资中扣除)。如在出厂售后发现质量问题(外观或目视可判定)(≤10件),如果该产品没有经过百检则由生产部门承担责任。具体处理方法按第2.14条执行处罚。如在出厂售后发现质量问题(>10件),且该产品没有经过百检,由公司组织生产部、品管课、技术等部门人员进行责任划分。并按划分的结果进行经济处罚。如能够追溯到主要责任人则给与主要责任人罚款30元/次,次要责任人罚款10元/次。如不能追溯到个人则给与主要责任部门(班组)罚款50元/次,次要责任部门罚款20元/次。由于工艺图纸、工艺文件、检验文件、作业指导书的差错所造成的废品,应追究相关(以上各项)人员承担责任。给与主要责任人罚款20~50元/人次。情节严重者需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出现质量事故之后,操作者、检验员应及时向车间领导、品管课如实反映事故的真相,任何人不得夸大、缩小和隐瞒,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处罚20~50元/人次。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制造课人员必须听从检验员的处理意见。特殊情况可上报上级领导进行协调解决,如果不听从检验员的处理意见给与当事人处罚50元/次,由此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承当。

3、几项规定和注意事项:

3.1、发生以上各类质量事故,如果属于生产领导(班组长以上)人员、技术人员、质保人员、公司领导人员等授权进行生产、或违反程序进行作业所导致的质量事故,经调查属实,授权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可免除对当事人经济处罚,所有经济处罚由授权人承担。

3.2、各部门领导应根据本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签署具体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理意见和日期。并上报管理课进行通报处理。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必须落实到具体人,不能含糊地写“某某班组(部门)”。

3.4、各产品如出现严重的质量事故,经技术、品管课同意回返工/返修的,必须由相关部门开出返工返修通知单送达责任车间,然后,按返修内容要求进行返修加工,返修后的产品必须经检查员确认后方可入库发货。

3.5、对较大的质量事故的处理应由公司品管课送交副总,并由副总签署处理决定。

4、本处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未尽事宜及未完善部分,将通过一段时期的实践后,再予以修正完善,其修改权属于公司品管课。

编制:审核:批准:

培训纪律及处罚办法细则 培训处罚制度篇三

公司财务处罚办法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培训纪律及处罚办法细则 培训处罚制度篇四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注1:若其他科大足协主办及承办之比赛处罚条例与本办法相抵触,以该赛事为准。

注2:本办法公布之前已经公布的处罚决定不因与本办法相抵触而作改变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足球比赛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赛的环境,预防

并处罚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障球员、球队官员、比赛官员、观众、科

大学生足球协会的合法权益,保护球员的身体健康,促进足球比赛技战术水平的提高,使足球比赛更具观赏性,依据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国际足联纪律准则

》,针对违反科大学生足球协会各项规定的行为,制订本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第二条

原则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

违纪行为由纪律委员会及时做出处罚。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校纪

责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适用于科大学生足球协会管理下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适用主体

以下人员、组织应服从本准则及处罚办法:

(一)科大各院系球队、院系联队、代培生球队。

(二)参加自由组队之比赛的球队。

(三)球队官员。

(四)球员。

(五)比赛官员。

(六)科大学生足球协会授权的任何人,尤其是和科大学生足球协会组织的逼赛、赛事或其他活动相关的人员。

第五条

适用时间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各种事实。在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生效后处

理的此前发生的事实时,在对当事人更有利的条件下,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也适用于以前

发生的事实。

第六条

定义

(一)赛前:球队到达体育场区域到裁判员鸣哨开球之间的时间。

(二)赛后:裁判员终场哨响到球队从体育场区域离开之间的时间。

(三)正式比赛:由科大学生足球协会主办的,包括男子或女子的各级比赛。

(四)球队官员:除球员外,在科大学生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或球队从事与足球

相关活动的任何人,无论其职位,所从事活动类别(管理、运动或其他),以及从事该

活动的时间长短。尤其指领队、教练员。

(五)比赛官员: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五人制比赛则为第一、第二、第三裁判及计时员)、比赛监督,以及科大学生足球协会或会员协会指派的和比赛有关的其他任何人员。

(六)科大学生足球协会规定:科大学生足球协会规定、规程、指示、通知及其他 文件。

(七)国际足联规定:国际足联章程、规定、指示和通知,以及由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七条

性别

不论如何措辞和表达,除特殊声明外,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有条款均适用于男性和

女性。

第八条

行使权利

在科大学生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赛事组委会负责执行,亦可由组委会委托科大学生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执行。

第二章

通则

第一节

处罚条件

第九条

一般违规

除非另有规定,无论故意或一般违规,都将受到处罚。

第十条

企图犯规

(一)有犯规企图的行为也应受到处罚。

(二)在处理具有犯规企图的行为时,纪律委员会应以实际的违规处罚为依据,相

应地减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尺度由纪律委员会根据相应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

参与违规

(一)无论作为肇事者还是参与者,任何故意参与违规行为的人,都应受到处罚。

(二)纪律委员会应根据参与的程度,视情况减轻、增加或调整处罚力度。

第二节

处罚种类

第十二条

对球员和球队都适用的处罚

以下处罚对球员和球队都适用:

(一)警告。

(二)退回奖项。

(三)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

适用于球员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球员:

(一)警告(黄牌)。

(二)罚令出场(红牌)。

(三)停赛。

(四)禁止参加任何足球比赛。

(五)其他处罚。

第十四条

适用于球队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球队:

(一)取消比赛结果。

(二)比分作废。

(三)扣分。

(四)罚款。

(五)取消比赛资格。

(六)其他处罚。

第十五条

警告

警告是较轻的一种处罚,同时起到如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进一步处

罚的作用。第十六条

罚款

(一)罚款不应低于50元人民币(红黄牌罚款除外),不得高于500元人民币。

(二)执行方决定交付罚款的方式和时间期限。

第十七条

退回奖项

(一)被要求退回奖项的人应退回获得的所有利益,尤其是奖金和象征物(奖牌、奖杯等)。

(二)收到的奖金应全部返还。

第十八条

警告(黄牌)

(一)黄牌警告是比赛过程中裁判员对球员一般性地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进行的警

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

(二)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两张黄牌者将被驱逐出场(间接红牌,参见第49条),同时,下一场比赛自动停赛(参见第19条第3款)。导致红牌的两张黄牌警告即告撤销。

(三)如果重新进行被中断的比赛,中断的比赛中的黄牌警告被取消。如果比赛不

重新进行,造成比赛中断的球队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如果两队都有责任,所有的黄牌

警告都维持不变。

(四)按照《足球竞赛规则》的第12章规定,如果某球员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体育

道德,并因此被罚令出场(直接红牌),他先前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的黄牌警告维持不

变。

第十九条

罚令出场(红牌)

(一)罚令出场是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罚令某人离开比赛场地。

(二)罚令出场是以对球员出示红牌的形式表现。如果处罚的是《足球竞赛规则》

中第12章规定的性质严重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该红牌为直接红牌;如果是累计两张

黄牌(参见第18条第2款),则是间接红牌。

(三)即使在被取消和/或中断的比赛中,被罚令出场也自然导致停止下一场比赛。

执行方根据具体情节可以延长停赛的期限。

第二十条

停赛

(一)被停赛的球员不得出现在上场球员名单上。如果被停赛球员违规在比赛中出场,则判罚其所在球队0:3负,并且对球队以罚款,禁赛,甚至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二)停赛以比赛场次、天数或月的形式出现。除非另有规定,停赛时间不得超过

8场比赛或24个月。

(三)如果停赛以比赛场次的形式来计,只有真正进行了的比赛才可以计入停赛场

次。如果比赛被中断、取消或最终比赛被终止,只有在比赛的中断、取消或终止的情形

不是由被停赛球员所属的球队导致的情况下,被中断、取消或终止的场次方可计入停赛

场次。因被裁判员出示红、黄牌造成的停赛,不计入以上停赛场次。

第二十一条

禁止参加任何足球比赛禁止个人参加科大学生足协主办或协办之任何足球

比赛。

第二十二条

取消比赛结果

如果一场比赛的结果没有得到承认,即比赛结果被取消。

第二十三条

取消比赛资格

取消比赛资格是禁止参与下一场比赛或下一项赛事,是剥夺球队参加当前和(或)

未来科大学生足球协会举办赛事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扣分

扣除球队队在当前科大学生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积分。

第二十五条

比分作废

(一)被罚的球队计为0∶3输掉比赛。

(二)如果场上比分超过0∶3,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三)若有球队故意运用此项规则获利,则另行判决其当场比赛比分。

第二十六条

其他处罚

其他处罚系指该条款处罚种类以外的处罚。

第三节

处罚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合并处罚

(一)除非另有规定,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中通则和罚则部分中的处罚可以合并进行。

(二)在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只给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

暂缓执行部分处罚

(一)纪律委员会在宣布停赛(参见第20条)时,为使受处罚者有及时改正的机会,应考虑是否有暂缓执行部分处罚的可能。

(二)只有当处罚的期限不超过3场比赛或6个月,而且实际情况允许,尤其是被处

罚人以前无被处罚的记录时(红黄牌停赛不算在此列),才可以考虑暂缓执行部分处罚。

(三)执行方应决定处罚的哪一部分可以暂缓执行。

(四)通过暂缓执行处罚,执行方可给予被处罚人2场比赛到1年的察看期。

(五)如果接受暂缓处罚的人在察看期内再次违规,暂缓处罚自动解除,实施原处

罚,并且原处罚累加在新的处罚之上。

第二十九条

处罚时间:处罚期的计算

单项比赛或多项比赛之间的休息期包括在处罚期内。

第三十条

处罚的期限

(一)处罚的期限最多为2年。

(二)处罚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第三十一条 处罚的集中管理

(一)黄牌警告、罚令出场和停赛的记录都存储在科大学生足球协会相关档案中。

纪律委员会秘书以书面形式通告有关球队进行确认,或在比赛前与各队队长或教练进行

确认。

(二)本确认只作为一种通告。即使有关球队在赛后晚些时候才收到确认函,处罚

(黄牌警告、罚令出场、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在下一场比赛仍立即生效。

第四节

累计、停赛、罚款

第三十二条

累计黄牌

(一)在一项赛事中的黄牌警告不累计到另一项赛事当中。

(二)黄牌在同一项赛事中将累计到下一轮比赛。赛事组委会在赛事开始前可以做

出不同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累计停赛、罚款

(一)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项赛事中任何(球员和其他人的)停赛都累计到下一轮。

(二)在同一项赛事中,不同场次比赛获得的数张黄牌累计所导致的停赛不累计入 另一项赛事。

(三)在某一项赛事(包括有年龄限制的赛事)中没有执行的停赛(被淘汰或该赛

事的最后一场比赛),应累计入科大学生足球协会主办或协办的另一项赛事中的下一场

正式比赛中。

(四)参赛球队在每一场比赛中出现下列情况,将受到罚款处罚:

1、当场比赛每出现一张黄牌,将被罚款10元,以此类推。;

2、当场比赛每出现一张红牌(包括直接红牌和间接红牌),将被罚款30元,以此类

推。

第五节

处罚的决定与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一般规定

(一)由执行方决定处罚的范围和期限。

(二)处罚可以限于一个或多个不同等级的比赛和赛事。

(三)除非另有规定,处罚的期限应详细说明。

(四)决定处罚时,纪律委员会应考虑和违规事件相关的所有情况,尤其是被处罚

人的年龄、既往史、个人情况、可处罚性(故意或一般)、促使他违规的原因和违规的严重

程度及个人对违规的态度。

第三十五条

侵犯比赛官员

如果违规的受害者是比赛官员,处罚应加重一半(即加罚50%)。

第三十六条

从轻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一)主动公开承认错误并有深刻认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

重后果的;

(二)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三十七条

从重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多次违规违纪;

(二)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执罚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的;

(五)被追究相应校纪责任的;

(六)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三十八条

停赛处罚期

停赛处罚期适用于正在进行的科大学生足球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所有正式比赛,并可

延至下一赛季比赛,直至处罚期限届满。对于因球队解散等原因而无法执行的科大学生

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停赛处罚,在6个月内有效。

第三十九条

罚款

违规违纪处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节

纪律处罚的有效期

第四十条

期限

比赛中的违规行为发生3个月后,纪律委员会将不再受理。

第四十一条

有效期的开始时间时效期按以下方式计:

(一)从受处罚人违规行为当日开始;

(二)如果违规行为重复发生,从最近一次违规当日开始;

(三)如果违规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则从结束之日开始。

第四十二条

中断

如纪律委员会在处罚有效期到期前做出其他决议,则有效期不再适用。

第三章

罚则

第一节

非道德行为及暴力

第四十三条

非道德行为

在比赛中,球员、球队官员以指责、谩骂、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等非道德方式侮

辱、侵犯对方球员、球队官员或观众的,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比赛中,球员、球队官员以指责、谩骂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球员、球队官员或观众的,将被停赛至少2场,并对所属球队处以至少50元的罚款。

(二)在比赛中,球员、球队官员以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

犯对方球员、球队官员或观众的,将被停赛至少5场,并对所属球队处以至少100元的罚

款。

第四十四条

严重犯规

比赛进行中,球员严重犯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被停赛至少2场。

第四十五条

暴力行为

在比赛中,球员、球队官员故意实施暴力行为、拉扯对方受伤倒地球员,但未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或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并损害他人健康,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

列处罚:

(一)实施暴力,但没有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将被停赛至少2场,并对所属球

队处以至少100元的罚款;

(二)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并损害他人健康,将被停赛至少4场,并对所属球队处以至

少200元的罚款。

补充:1.禁止从后方与侧后方的铲球,即任何从后方或侧后方的铲球一律算作犯规,视

情形至少给予黄牌警告;

2.造成严重伤害、态度恶劣者视情形参照第四十五条处理办法给予追加处罚。

第四十六条

斗殴

参与斗殴者将被停赛至少4场,并对所属球队处以至少1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无法判定肇事者

(一)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判定肇事者,执行方将处罚肇事者

所在球队。

(二)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确认每一个参与者违规的程度,执

行方应把每一个确定的参与者都视为违规者。

第四十八条

其他情况

(一)球员、球队官员违反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致人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校纪责任。

(二)从比赛官员进入比赛场地开始直到比赛结束后离开场地前,球员、球队官员 对比赛官员实施非道德行为及暴力行为的,比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37条、第45条至

48条的规定处罚。

(三)上述人员在非比赛场所因比赛相关的事由对比赛官员实施上述行为的,比照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37条、第45条至48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球队观众违反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所属当场之参赛球队参照球员、球队官员违反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节

违反《足球竞赛规则》

第四十九条

一般性违规警告(黄牌)

球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处以黄牌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和上文第18条):

(一)犯有非体育行为。

(二)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

(三)持续违反规则。

(四)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五)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退出规定的距离。

(六)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七)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在同一项比赛中,同一名球员被出示黄牌的,应并对所属球队处以罚款。每张黄牌

罚款10元。

第五十条

严重违规罚令出场(红牌)

球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罚出场(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和上文第19条):

(一)严重犯规。

(二)暴力行为。

(三)向对手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四)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

球区内)。

(五)用可能被判为任意球或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

球得分机会。

(六)使用无礼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及动作。

(七)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参见第18条第2款)。在同一项比赛中,同一

名球员被出示红牌的,应并对所属球队处以罚款30元。

补充

1.对于挑衅、威胁、侮辱等性质的言语,由裁判酌情给予警告至红牌的处罚;

2.屡次与裁判或对方队员有冲突争执等言语,经裁判警告后仍有类似行为,可出示黄牌;

上述两类行为如情节较为严重,可由执行方参照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三节

弄虚作假

第五十一条

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球队、球员、球队官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执行科大学生足球协会的各项管理规定中,以欺诈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球员:警告、停赛、禁止参加任何足球比赛。

(二)球队官员: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至少一年以上。

(三)球队:罚款(至少50元)、扣分、取消参赛资格、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四节

威胁

第五十二条

威胁

(一)任何人恐吓威胁比赛官员将被处以至少2场停赛,并对所属球队处以至少50元

罚款。

(二)任何人使用暴力或恐吓逼迫比赛官员采取某种行为或用其他手段妨碍比赛官

员的自由活动,将被处以至少4场停赛,并对所属球队处以至少100元罚款。

(三)球队观众违反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所属当场之参赛球队处罚参照上

述处罚办法实施。

第五节

比赛中的混乱

第五十三条

延误比赛、弃赛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指科大学生足协或比赛组织方规定的开赛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视为延误比赛;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

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15分钟)的,视为弃赛,给予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

罢赛

参赛球队擅自自行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罢赛;对于罢赛球队除判0∶3负于对方外,将给予取消参赛资格并至少罚款

200元的处罚。对带头罢赛的球员将给予至少停赛2场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退出比赛

参赛球队擅自退出科大学生足协主办或协办的各类比赛,比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54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

比赛的过程及结果严重或明显违背公平竞赛的原则,引起恶劣的社会反响,经纪律

委员会认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比赛结果。

(二)其他处罚。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六节

不尊重纪律决定

第五十七条

不执行纪律决定

任何人包括球员、球队官员、球队或会员协会,无视科大学生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的决定,不予执行的,将加重处罚。

第五十八条

无比赛资格

如果球员不具备比赛资格而参加了正式比赛,其所在球队将被罚处以比分作废(参

见第25条)。

第七节

其他违规

第五十九条

不负责任评论

球员、球队官员、球队通过bbs、微博、人人网等各类网络媒介发表与比赛相关的不

负责任的评论,蓄意攻击比赛官员,攻击其他球员、球队官员、球队及科大学生足球协 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球员:至少停赛1场。

(二)球队官员:至少禁止随队进入体育场工作1场。

(三)球队:警告、罚款(至少50元)或其他处罚。球队队长或领队实施前款行为的,追究球队责任。

第四章

纪律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

第一节

纪律委员会组织

第六十条

人员组成

纪律委员会原则上由时任会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及组委会主任自动成为纪律委员会成员,其余人员由举荐和指定方式选择。

第六十一条

工作方式

(一)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通讯的方式研究和处理一般违规违纪行为。

(二)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方式研究和处理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与处理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须回避。

(四)处理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时,可由主任委员决定组织听证会。

(五)任何处理决定都必须至少有三人以上奇数委员参加表决,并由参加表决的三

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节

证据

第六十二条

处罚依据

(一)各种类型的证据都可以提供。

(二)唯一可能被拒绝的是有损人格或明显与相关事实无关的证据。

(三)重要证据。

1.裁判员、助理裁判员、比赛监督的报告;

2.有关各方的陈述、声明、证言;

3.有关文件;

4.录音录像等。

(四)比赛官员的报告

1.可以出具比赛官员的报告内容不准确的证据;

2.如果不同的比赛官员的报告不一致且难以分辨,则对比赛场内发生的事件以裁判

员报告为准,比赛场外发生的事件以比赛监督报告为准。

(五)图像资料不能改变裁判员的当场处罚,但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

(六)纪律委员会对证据有绝对的认定权。

第三节

工作程序

第六十三条

提交报告

(一)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比赛监督、裁判员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执行方做出书面报告及提供相关资料。

(二)有关球队也可在24小时内就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向纪律委员会递交投

诉报告。

(三)上述报告在特殊情况下可在48小时内提交。

(四)科大学生足球协会各部门或委员会、其他在科大学生足球协会管辖内的球队

和球员都可以就比赛或非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提交投诉报告。

(五)报告必须书面提出。

(六)在未有任何报告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依然可以对其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

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受理

(一)纪律委员会执行秘书整理投诉报告,报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主任委员决定受理后,确定召开全体会议或以通讯的方式处理投诉。

第六十五条

处理

(一)按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61条规定的工作方式进行工作。

(二)对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实际需要在接到报告后24至72小时内做

出处理决定。

(三)因情况复杂或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做出决定的可以延期。但应根据需

要做出暂行处理,并将延期决定的理由告知有关各方。

(四)比赛或非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情况复杂或需调查、听证的案

件,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五)处理决定为书面文件。

第六十六条

处理决定的通知

在做出处理决定文件12小时内,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有关各方发出,同时通过bbs予

以公布。

第四节

处理决定的生效和申诉

第六十七条

处理决定生效

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一经公布立即生效。

第六十八条

申诉

(一)受理申诉的机构为科大学生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

(二)除下列处理外,不得申诉:

1.停赛2场或3个月以上;

2.退回奖项;

3.禁止参加任何比赛;

4.取消比赛结果、比分作废;

5.联赛扣分、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注册资格;

6.其他更严重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违规违纪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称“违规”系指违反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科大

学生足球协会各级比赛的《竞赛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称

“违

纪”行为系指违反《科大学生足球协会章程》,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列纪律条款的行为。

第七十条

加重处罚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称“加重处罚”系指在原处罚标准之上加重,并可适用本准则

及处罚办法第12、13、14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一条

停赛期限

执行本准则及处罚办法停赛处罚应视行为情节和后果确定停赛期限。第七十二条

未列明行为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未列明的违规违纪行为,纪律委员会有权参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

相类似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其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纪律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

处罚,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纪律委员会可视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形、情节及危害后果,参

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12、13、14条的规定酌情给予处罚。

第七十三条

解释及修正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由科大学生足球协会负责解释。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实施后,科大学生足球协会可根据实施情况及国际足联的新规定对其

进行必要修正。

第七十四条

生效日期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一年十月

修改于二〇一四年三月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足球协会

培训纪律及处罚办法细则 培训处罚制度篇五

培训纪律及处罚办法

为强化培训纪律,保证培训效果,特制定如下培训纪律及处罚办法,望广大员工能够认真执行。

1.培训的准备

(1)公司的培训一般由培训部进行组织,培训部根据培训计划下达培训通知。

(2)各部门负责人收到培训通知后,根据培训通知的要求向所有受训人员进行传达,并确认应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中的人员能否按时参加培训,将能够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与培训部进行确认。如受训人员中有人不能参加培训,则须向培训部提交书面说明,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如未提前提交说明又没有按时参加培训者,按照旷工处理。

(3)如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上报后,受训人员有紧急事项不能参加培训者,须在培训开始至少提前3小时向部门经理和培训部请假,24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请假无效。

2.培训过程

(1)参加培训的人员应按照培训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带齐培训所需的物品参加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到培训现场后应进行签到,签到工作须提前3分钟完成。因迟到来不及签到者,在培训中场休息或培训结束后应找培训工作人员进行补签。

培训的考勤以签到表为准,如未签到者视为未参加培训。

培训通知中规定的培训时间以后签到者按迟到处理。

培训迟到的处罚与上班迟到的处罚标准相同,即:

(2)凡参加培训的签到人员,必须全程参加培训,任何迟到、早退必须向培训组织人员说明情况,未经同意不得中途退场,否则视同旷工;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外出者(例如有客户投诉,或公司领导有事等情况),事情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回到培训现场。

(3)参加培训的人员在培训开始前应将自己的通讯工具关掉或调整为无声的状态。整个培训过程不允许接打电话,发送短信。

培训过程中如有手机铃声响起,每发生一起处以10元的罚款。培训过程中如有接电话、打电话者,每发生一起处以10元的罚款。

3.培训的结束

(1)参加培训的人员应注意会场卫生,不得在培训场地内抽烟。所有个人生活垃圾和用过的废物一律在下课带出,放入指定垃圾箱。

(2)下课或培训结束时,应将用过的桌子、椅子和其他用品摆回原位,保持培训现场的整齐与清洁。

4.培训的后续工作

(1)培训结束后如涉及到培训讲师布置培训作业时,参加培训人员应按照培训讲师的要求,按时、保质的完成培训作业,将培训作业上交到指定人员处。

(2)培训结束后,培训部工作人员会发放《培训效果评估表》,组织参加培训的人员填写反馈意见,参加培训的人员有义务配合填写《培训效果评估表》,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将《培训效果评估表》上交给培训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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