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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管理办法全文篇一
因公出国(境)签证(注)常识 因公因私出国签证有问必答
1、什么是因公出国(境)? 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
2、因公与因私出国(境)有什么不同?(1)性质不同。因公出国(境)是由本单位派出,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国(境)。因私出国(境)是以前往外固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为目的出国(境)。
(2)程序不同。因公出国(境)须先向本单位有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外事主管部门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在外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公务活动等事项,须严格遵守外事规定。因私出国(境)属个人行为,本人需到公安机关和有关驻华使领馆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在境外,自主决定活动内容,一切经费由个人承担。
(3)办理证照机关不同。因公出国(境)证照由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海事局及其授权机构签发。因私出国(境)证照,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
(4)身份不同。因公出国(境)是以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的身份在境外执行政治、外交、科学、教育、经贸、文化、体育等公务。因私出国(境)只代表本人,其在境外行为不代表任何他人、集体或单位。
3、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应做好哪些准备?(1)确定出国(境)事由及团组名称。
(2)选定专业技术水平、外语水平、身体状况和年龄符合要求的团员,并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通过。(3)落实出访国家、地区及出访路线。
(4)预定出国(境)日期及在外停留时间,商定出访日程安排。(5)落实经费来源,做好经费支出预算。
(6)取得具有邀请资格的境外机构或人员的正式邀请函,并译成中文。
(7)根据出访内容详细准备会见、会谈题目以及合同、协议文本等事项,做好充分准备。
4、因公出国(境)的类别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十类:(1)访问交流。随国家领导人赴境外执行高层访问,国事会谈,两国间签订协议、友好条约,各级政府、友好城市合作与交流,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对外交往事项等任务。(2)商务经贸。赴境外执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外技术经济合作与经贸项目招投标,设备采购与产品出口,对外承包与劳务输出,境外投资、融资与引进外资和技术项目,商务考察与签订协议、合同等任务。
(3)会议展览。赴境外参加各类国际会议(包括科学技术交流),参加或参观国际展览会、博览会、洽谈会、商品交易会等。
(4)境外培训。赴境外参加各类机构、国际组织举办的科研、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等。
(5)留学进修。为学习先进科学技术、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选派骨干人员赴境外进行学习或研究。
(6)文化体育交流。国家、政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民间团体派出文艺团组,赴境外参加文化艺术比赛或友好演出。赴境外参加国际体育项目的组织与比赛,参与各类竞技项目的协作与交流等。
(7)医疗卫生合作。应受援国或国际组织的要求,为受援国家、地区提供医疗援助或医疗救治服务,与境外医疗卫生机构或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8)国际救援。应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要求,参加世界各地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战争**救援等相关工作。(9)外派常驻。我驻各国使领馆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人员的派驻,国有企事业单位境外代表处(公司)工作人员的外派,科学技术和劳务人员的外派,涉外新闻、航空、海事和金融等部门境外机构常驻人员的派驻等。
(10)赴港澳台地区。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科技交流、经贸洽谈、短期工作和培训等活动。
5、因公出国(境)团组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不包括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人员。
6、什么是双跨团组? 由不同地区或不同行业、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的团组。
7、办理因公出国手续为什么宜早不宜迟?
办理因公出国环节较多,通常包括出国任务的确定、组团与审批的前期环节,公务活动联系与安排的中期环节,向外交部及其授权单位申办护照和向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的后期环节。
完成上述三个环节的工作需要时日,一般应在出国前2-3个月提交出国任务申请报告,预留足够的时间,以办理任务审批、公务活动安排、护照签证等事宜。
8、因公出国(境)证照有几种?(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3)《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9、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10、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镜入境管理法》规定的,由港务监督局签发和管理的、专用于海员出国(境)执行任务的出国(境)证件。
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11、什么是《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是大陆居民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时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
12、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因公出国人员短期出国时,在境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而不能使用等情形时,由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为其签发的临时国籍身份证明文件。
13、我国护照有哪几种? 我国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三种。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统称因公护照,普通护照亦称因私护照。
14、哪些部门负责签发护照?(1)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2)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签发。
(3)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15、除赴台人员外,办理因公出国(境)证照,个人要准备哪些材料?(1)标准小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证照照片三张。;(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必要时还需提交户口簿本人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16、赴台人员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个人要准备哪些材料?(1)标准小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证照照片两张。(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填写前往台湾地区申请表。
(4)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地区的意见。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如“台湾地区旅行证”复印件。
赴台人员持以上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17、什么是“台湾地区旅行证”?
“台湾地区旅行证”是台湾地区主管部门批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定居、探亲、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等事宜或应邀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学术、卫生、体育、新闻等活动的证明文件。
18、办理“台湾地区旅行证”个人要准备哪些材料?(1)《大陆居民进入台湾保证书》。(2)《委托书》。
(3)《大陆居民进入台湾地区旅行证申请书》。
将以上表格和两张小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证照照片、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寄至邀请单位。
19、如何换领“台湾地区旅行证”正本? 换取“台湾地区旅行证”正本按离境口岸分为以下两种途径:(1)从陆路口岸入香港换领。从陆路口岸途经香港的赴台人员,应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地区旅行证”副本(加盖有蓝色印章),到台湾地区设在香港的办事处(香港保利大厦)换领“台湾地区旅行证”正本。(2)从航空口岸入香港换领。从航空口岸飞抵香港的赴台人员,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地区旅行证”副本(加盖有蓝色印章)和经港到台的往返机票,经台湾地区设在香港机场的“中华旅行社香港服务处”查验后,换取“台湾地区旅行证”正本。
20、因公出国(境)证照照片有何基本要求?
(1)近期正面、免冠,面部不能出现反光、阴影以及“红眼”。(2)白色或浅色背景衬托的彩色照片。
(3)照片外沿尺寸为小二寸(48mm ×33mm),头像尺寸见图示。
(4)采用光面相纸照片,不得使用布纹相纸照片、一次成像照片和翻拍照片等。
21、因公出国(境)证照照片有何特殊要求?(1)人物面部表情自然,笑不露齿,眼睛不能被头发遮盖。(2)佩戴眼镜者拍照时,不得戴有色镜、变色镜,镜片的边缘或镜架本身不能挡住眼睛,眼镜镜片上不能有灯光反射亮点。
(3)耳部、颈部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装饰物。(4)男士要刮净胡须(民族传统习惯除外)。
22、在证照照片背面签名时应注意什么? 出国(境)人员向外事主管部门提供证照照片时,要在照片背面签署本人姓名。应注意签名后,要待字迹凉干再叠放,以避免照片叠放时被墨迹污染而影响使用。
23、领取证照时需核对哪些内容?(1)核对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
(2)核对姓名及拼音、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是否正确。
(3)核对无误后,持证照人要在持照人签名栏虚线格内用签字笔签名,签名须与证照上中文姓名相符。核对证照时,如发现内容有误,要及时向外事主管部门反映,不得私自涂改或损毁证照。
24、因公护照有效期有几种? 目前,我国因公护照有效期分五年、三年、二年、一年四种。护照签发机关主要根据因公出国(境)人员对外身份、执行任务性质和需要,决定其护照有效期。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长期驻外经援人员、工程项目人员等可持有五年期护照。短期出国(境)人员一般持有三年期护照,特殊原因可办理二年或一年期护照。
25、哪些情况下,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1)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2)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3)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4)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5)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26、申请人有哪些情形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7、能否持普通护照(因私护照)执行公务?
在国外停留时间超过半年的公派留学及外派劳务人员可持公安机关签发的普通护照。其他任何因公出国(境)人员均不得持普通护照执行公务。
28、持照人回国(境)后证照应如何管理? 根据证照管理规定,因公证照须由本单位外事主管部门或上级外事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统一登记、统一注册、统一收缴、统一保管。出国(境)人员回国(境)后,要及时上缴本人证照。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上缴证照的,外事主管部门应予提醒乃至提出警告,对无视警告者,可提请证照签发机关注销其证照。
29、在境外丢失证照回国(境)后应做什么? 在境外丢失证照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境)后,要及时向外事主管部门递交丢失证照情况说明和本人检查等书面材料。外事主管部门根据证照丢失情况出具关于xxx丢失证照的报告,连同上述两份材料一并呈报证照签发机关,由证照签发机关负责办理丢失证照的注销手续。一个月后,方可为丢失证照人员办理新证照。30、什么是签证?
签证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发给外国公民入、出或经过其国境的许可证明。
31、什么是签注? 签注是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或其授权的机构在《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上签发的、准许大陆居民进入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许可证明。
32、申办签证需要提供哪些基本材料?(1)出国人员有效护照、签证表及签证照片若干张。(2)代办签证单位由外交部领事司出具《照会》,自办签证单位由本单位出具《申办签证公函》、《签证事项表》、《派遣函》及《费用担保证明》。
(3)符合各国驻华使领馆要求的《邀请信》原件或传真件,以及根据各国驻华使领馆不同要求所需提供的日程表、公务活动确认函、宾馆订单、境外保险单、机票订单、个人英文简历、在职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申办赴美国签证还需提供签证费收据(原件,一式两联)。
另外,外派劳务人员需提供《境外劳务许可证明》,参加国际展览、境外演出、国际会议、体育比赛、公派留学、短期培训等因公任务还需提供相关批准证明。
33、有效期已不足半年的护照还能办签证吗? 不能。各国驻华使领馆在受理赴该国签证申请时,通常要求申请人的护照必须具备六个月以上的有效期。如果护照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驻华使领馆会拒绝受理签证申请。遇到这种情况,要由外事主管部门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办理新护照。
34、为什么护照上要预留足够的空白签证页? 办理签证的护照要预留足够的空白签证页,用于驻华使领馆粘附签证贴纸或加盖签证章,以及用于入境和出境时边检人员加盖入境、出境章。一般而言,办理一国签证要预留出两张以上的空白签证页。
35、哪些国家对申办签证的照片有特殊要求? 各国驻华使领馆对办理签证照片的要求与护照照片要求基本一致。目前,下列国家对签证照片有特殊要求:(1)美国须提供50mm×50mm白色背景彩色照片两张。
(2)法国、英国须提供35mmx45mm白色背景彩色照片两张。
(3)德国须提供人物面部居中,左右面颊清晰,(面部像高度在32-36mm间),人物头部轮廓完整的彩色照片两张。(4)沙特阿拉伯须提供白色背景彩色照片或黑白照片两张,照片尺寸同护照照片。(5)墨西哥须提供标准一寸彩色照片三张。
36、按签发对象划分签证有哪几类?(1)外交签证。签发给外交护照持有人。获得外交签证的人员有资格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权。(2)公务签证。签发给公务护照持有人。
(3)礼遇签证。签发给前国家领导人、前政府重要官员或知名人士。(4)普通签证。签发给上述签证以外的其他申请人。
普通签证又分为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两大类。其中,非移民签证分为留学签证、旅游签证、工作签证和商务签证。
37、按签证用途划分签证有哪几类?(1)入境签证。入境签证是持有入境签证的出国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进入签发国国境的入境许可证明。
(2)过境签证。过境是指取道该国前往第三国。出国人员因某种原因未能直接到达目的地国家,而是途经一国或两国后才能最后进入目的地国家,过境签证是准许持证人取道途经国家的许可证明。(3)出境签证。出境签证是准许持证人离开该国国境的许可证明。(4)落地签证。落地签证是出国人员在到达目的地国家机场、码头和陆地口岸后,现场申办入境手续并获得入境的许可证明。落地签证不需要在出境前办理。
38、申请签证的方式有几种? 申请签证的方式分为“面签”“团签”两种。
39、什么是“面签”?
“面签”指申请签证者本人到拟赴国家驻华使领馆,同签证官员当面办理签证手续的一种申办方式,适用于持普通护照的出国人员。40、什么是“团签”?
“团签”指团组派出单位以团组为单元,向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的一种申办方式,适用于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因公出国人员。目前,因公出国团组多采用“团签”方式。
41、办理落地签证要做哪些准备?(1)《出境证明》。(2)所到国邀请信函。(3)三张本人证照照片。
(4)签证费(最好是所到国家货币)。
42、什么是签证有效期? 签证有效期指签发国准许签证持有者入境该国和从该国离境的时间期限。
不同国家对签证有效期的规定有所不同。一般分为“入境有效期”、“停留有效期”、“指定有效期”等。正确把握签证有效期的不同含义,是因公出国团组拟定公务活动、合理安排行程的重要因素。
43、什么是入境有效期签证? 入境有效期签证指在规定期限内入境有效的签证,也可以说是标明签证持有者入境该国最后截止日期的一种签证。如2006年6月20日签发的3个月有效期限的入境签证,签证持有者在2006年9月19日之前入境该国有效。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斯里兰卡、巴西、智利、阿根廷、秘鲁、南非、加拿大等国签发此类签证。
44、什么是停留有效期签证? 停留有效期签证指签发国在签证内容栏目中标明,某一段时间内允许签证持有者在该国停留天数的一种签证。如2006年6月20日至7月19日、停留时间为12天的签证,其规定的最晚入境日期应为7 月7日,否则停留天数将少于12天。如,丹麦、比利时、西班牙、希腊、卢森堡等国签发此类签证。
45、什么是指定有效期签证? 指定有效期签证指指定出国人员抵离该国的具体日期和停留天数的一种签证。出国人员在指定日期内进入与离开该国有效。如2006年6月20日至2006年6月30日停留期限为11天的签证,是指定在当地时间6月20日方可入境,6月30日之前出境有效,入境日期不能提前,出境日期不能延后。如,德国、瑞士、芬兰等国签发此类签证。
46、什么是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多次入境有效签证指在有效期内,不限制入境次数,只限制每次入境后停留天数的签证。如,英国签发的多是半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美国签发的多是一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每次入境限制停留30天以内。
47、什么是申根签证? 申根签证指申根协定成员国对非成员国短期逗留人员签发的一种统一格式的签证。出国人员一旦获得某个国家的申根签证,便可按签证有效期和停留天数的要求,在所有申根协定成员国内自由通行。
申根签证源于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欧洲五国在卢森堡边境小镇申根(schengen)签订的协定。
48、申根签证国家有哪些? 目前,申根签证国家有15个成员国,分别是奥地利、比利时、冰岛、丹麦、德国、法国、芬兰、荷兰、卢森堡、挪威、葡萄牙、瑞典、西班牙、希腊、意大利。
49、申根签证的种类有哪些? 申根签证有入境签证和过境签证两种。入境签证分为一次入境和多次入境。过境签证分为一次过境和两次过境,特殊情况下可签发多次过境签证,每次过境时间一般为3天,最长5天。50、什么是申根协定成员国国别签证?
是指由某申根协定成员国签发,只能出入该国,不能从其他申根协定国过境而进入该国的签证,如德国发出的“国别签证”,就只能在德国一国停留,在其他申根协定国入境、过境均无效。
51、填写签证表要注意什么?(1)认真阅读表格内容,正确理解填写要求。
(2)填写表格时要注意对英文字母大小写的要求。
(3)一些国家要求在姓名栏中填写中文电码,出国人员要注意提前查询。如,美国、德国。
(4)大多数国家签证表格可以用复印件,但有些国家必须用使领馆提供的原表填写。如,捷克、印尼等。(5)个别国家使用网上带条形码的电子表格,出国人员须在网上填写并打印出来备用。如美国156表。(6)有些国家签证表格可以用中文填写。如,俄罗斯、日本、韩国、智利等。(7)如果是申请两次或多次入境,要注意正确填写申请入境次数栏中的相应内容。
(8)有些国家要求填写曾到访的国家,出国人员在填写国家名称时,应注意同时填写曾到访国家的时间。(9)填写出生地应以护照为准,填写出生日期时,应注意按照英文规范顺序填写,如日/月/年或月/日/年。
(10)在申请人家属情况栏目中,填写配偶或子女的出生日期时要将年月日填写齐全,即使申请人父亲或母亲已经离世,也应把父母姓名等内容填写完整。
(11)个别国家要求填写本人前两任雇主名称(如美国),很多出国人员没有看清要求,误填目前所在单位名称,需要提请注意。
(12)由他人代填签证表格,代填表人要在表格上签名,但有些国家要求申请人同时签名(如新西兰)。
52、怎样办理过境签证? 除特殊限制外,按照国际惯例,因公出国团组只要将有效护照、前往目的地国家的有效签证、联程机票、申请过境签证照会(公函)、过境人员签证表格等材料递交到需过境国家驻华使领馆,一般均可按期获得过境签证。
如前往目的地国家是与我国互免签证国家,或准许办理口岸(落地)签证的国家,出国人员则须提前准备好目的地国家的邀请函或口岸签证批准证件,方可申请途经国家过境签证。过境签证可根据需要,申请一次、两次或多次。
53、办理过境签证需要注意什么?(1)有些国家规定,凡取道该国前往第三国的过境者,无论是否出机场,不论停留时间长短,一律要办理过境签证。如,美国、以色列、马来西亚等。
(2)一般情况下,申请者均能顺利获得过境签证,如遇拒签,要及时调整行程,转经其他国家。(3)出国人员应当办理而未办理过境签证时,将被视为非法入境而被原地遣返,并处以高额罚金。(4)很多国家规定,过境人员不出机场可免办过境签证。如,加拿大、英国以及大多数欧洲国家,条件是持有效护照、目的地国家的有效签证和联程机票,停留时间在6-24小时(最长的达48小时,如西班牙)。
54、怎样检查签证内容? 签证主要有贴纸签证和印章签证两种形式。持证人应认真核对签证页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拼音、性别、签证种类、护照号、停留时间、入境次数、停留及入境有效期、使领馆印章和签证官签字等。
55、与我国互免签证的国家有哪些? 目前,与我国互免(*l)特定护照签证的协定国有:(1)对《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互免签证的协定国: 亚洲:阿塞拜疆、巴基斯坦、朝鲜、格鲁吉亚、老挝、蒙古、孟加拉、塔吉克斯坦、土耳其、士库曼斯坦、新加坡(单方面)、亚美尼亚、越南。
欧洲:保加利亚、波黑(*2)、马其顿(*2)、摩尔多瓦、塞黑(*2)。非洲:贝宁。北美洲:古巴。
南美洲:厄瓜多尔、圭亚那。
(2)对《外交护照》、《公务护照》互免签证的协定国: 亚洲:菲律宾、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柬埔寨、马尔代夫、缅甸、尼泊尔、塞浦路斯、泰国、文菜、伊朗、印度尼西亚、约旦。
欧洲:阿尔巴尼亚、白俄罗斯、波兰、克罗地亚、立陶宛、罗马尼亚、圣马力诺、斯洛伐克(*3)、斯洛文尼亚、乌克兰、匈牙利。
非洲:埃及、赤道几内亚、苏丹、坦桑尼亚、突尼斯、塞舌尔。北美洲:墨西哥、牙买加。
南美洲:阿根廷、巴西、玻利维亚、哥伦比亚、秘鲁、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委内瑞拉、智利。(3)只对《外交护照》互免签证的协定国: 欧洲:俄罗斯。南美洲:乌拉圭。
注:*1中国公民持特定护照前往有关国家短期旅行一般无需事先申请签证。根据协定要求,免签入境协定国后,允许一般不超过30日停留,如需超过30日停留,应按要求尽快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签证或居留手续。*2目前适用中国与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关协议。*3目前适用中国与前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有关协议。
56、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出境证明》?
出国人员前往互免签证或可办理落地签证的国家时,出国前可免办签证,但须由本单位外事主管部门开具《出境证明》。应注意的是,具有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权的外事部门才有权开具《出境证明》。《出境证明》要注明团组成员名单、护照号码、所到国家和开具原因。办理登机和出境手续时,出国人员须出示《出境证明》。
57、什么是签证领区?
签证领区是以我国多个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一个区域,并由设在这一区域内的驻华使领馆负责受理居住该区域内我国公民的签证申请,该区域即为签证领区。
58、我国签证领区有哪几个? 目前,我国签证领区有五个,分别为北京、上海、沈阳、广州、成都。北京领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江西、陕西、甘肃、青海、内蒙、新疆、宁夏、湖北、湖南。上海领区包括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沈阳领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广州领区包括广东、广西、海南、福建。
成都领区包括云南、贵州、重庆、四川、西藏。
59、如何委托异地办理签证手续? 目前,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国要求签证申请者到永久居住地所在领区的使领馆办理签证。如果出国人员居住地与组团单位不在同一领区,就要由组团单位委托出国人员居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为其办理签证手续。如拟到美国执行公务的某出国人
员,上级组团单位在北京,其永久居住地在沈阳,根据领区划分,该出国人员的赴美签证要到美国驻沈阳领事馆办理。这就要由其上级有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权的外事主管部门向辽宁省外事办公室出具《xxx赴美签证委托函》,书面委托辽宁省外事办公室为其代办赴美签证。委托方除了要向被委托方提供《xxx签证委托函》以外,还要提供出国人员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出国(赴港澳)任务确
认件》、《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邀请信、签证表格、签证照片等有关材料。60、办理因公赴港澳特别行政区签注需准备哪些材料?(1)《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原件(参团单位需提供任务确认件原件和任务通知书复印件)。(2)填写完整的《申请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3)申请人近期兔冠证照照片三张。(4)身份证复印件。
61、邀请函的五要素是什么? 邀请函是由邀请方发出的有邀请人亲笔签名的信函原件或传真件(根据各国使领馆现行规定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1)邀请方。具有邀请资格的境外机构或人员。邀请函上要有邀请人单位的准确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有些国家使领馆规定邀请函传真要从本土发出。
(2)人员名单。邀请函上一般须注明团组人数,以及成员姓名、性别、护照号码、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和职务。(3)访问目的及日程。有与邀请方业务相关的、明确的访问目的并附详细访问日程。(4)停留时间。说明拟在出访国家的具体停留时段和天数。
(5)费用来源。要注明出访费用由何方承担。如外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应予注明。同时,要在邀请信函中说明被邀请人在境外的保险事项等。邀请函上要有境外邀请单位的徽标、公司标识,要使用正规公文用纸。62、为什么不能擅自改动邀请函?
邀请函是驻华使领馆签发签证的重要依据。被邀请方收到邀请函后,要认真核对邀请函的要素是否准确齐全。如果发现问题,不得擅自改动,否则会引起驻华使领馆的误会,导致退回申请或拒签,同时会使邀请单位和签证申请单位的信誉受损。如需修改,须请邀请方重新换发邀请信。63、什么是《公务确认函》? 《公务确认函》是指邀请方之外的公务活动接待方所出具的、同意安排团组公务活动的确认公函。一些国家(如奥地利)驻华使领馆规定,因公出国团组递交签证申请时,须同时提供邀请信和至少三家单位的《公务确认函》,以证实该团组公务活动已事先征得了多个到访单位的同意。64、赴使领馆面谈要做哪些准备?(1)出国人员要准确了解邀请函的详细内容和邀请方的基本情况以及团组出访目的、停留天数和费用来源等。(2)准备好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在职证明、职业资格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全家福照片、名片、个人简历、工作单位简介及宣传册等。
(3)准备好曾到过该国或其他国家的历史证明材料。如曾去过该国,最好能提供附有签证记录的原护照或到过其他国家的签证复印件、本人在国外的照片、与国外联系的信函等。
(4)经贸项目团组要准备好项目协议与合同,参加国际会议、国际展览的团组准备好组委会会议通知等材料。(5)由多家单位派员组成的团组,成员间要良好沟通、相互了解,以便签证官询问时相互印证,有间必答。签证官的问题大多较简单但涉及面较广。如,工作经历、本人收入、工作年限、是否到过该国等。参加面谈人员应心态平和,情绪沉稳,应答自如。
(6)面谈时,除证明材料、相关资料外,其他物品如手机、随身听等不能带入使馆。65、什么是apec商务旅行卡? apec商务旅行卡,其英文全称为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简称旅行卡或abtc卡。产生于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旨在便利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商务人员往来。持卡人凭5年有效期护照和旅行卡,在3年有效期内可自由往来于已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无需另办入境签证,并在主要机场出入境时可使用apec专用通道。66、哪些国家和地区加入了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 目前,加入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的国家和地区有:澳大利亚(aus)、文莱(brn)、智利(chl)、中国(chn)、印度尼西亚(idn)、日本(jpn)、韩国(kor)、马来西亚(mys)、新西兰(nzl)、巳布亚新几内亚(png)、秘鲁(per)、菲律宾(phl)、新加坡(sgp)、越南(vnm)、泰国(tha)和中国香港地区(hkg)、中国台北地区(twn)。67、如何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 有外事审批权单位可为本单位人员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本单位apec商务旅行卡,所需材料如下:(1)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每人一份)。(2)申请人的因公护照(具备三年以上有效期)。
(3)与四个以上的apec成员国(地区)商务往来证明(合作协议、项目合同等)。
(4)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商务旅行卡申请表(中文表格并贴附一张申请人证照照片)各一份。68、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需要多长时间? 办理已加入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不包括中国香港地区和中国台北地区)全部签证,大概需要三个月左右的时间。
因公出国管理办法全文篇二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3]5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
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 中央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申请,自主核定本地区购汇数额,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同时废止。
因公出国管理办法全文篇三
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16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我们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2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 外交部
2013年12月20日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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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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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表》(见附1),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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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臵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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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 中央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申请,自主核定本地区购汇数额,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5—
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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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管理办法全文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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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冀财外〔2014〕11号,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各级别因公出国(境)人员,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国家公派留学及访问学者、国家汉办外派教师、学院外派教师及留学人员等(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部门因公组派出国(境)团组要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规模,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院财经处会同党政办(外事办)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
(二)各部门要加强预算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因公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因公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团(境)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二)因公出国(境)要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学院党政办(外事办)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报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六条 各部门出国(境)经费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 各部门要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要事先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党政办(外事办)和财经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项目和经费列支渠道。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要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要事先报经学院外事和财经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购买机票,须经学院外事和财经处审批同意。机票款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经处要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七)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要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经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经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要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要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经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伙食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要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二条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要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要事先报经学院外事和财经处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学院财经处要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交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六条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购汇数额,向财经处提出购汇申请,财经处将根据出访团组的核定数额,通过市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第十七条 除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外,国家公派留学及访问学者、国家汉办外派教师、学院外派教师及留学等长期因公出国(境)人员,原则上保留其基本工资待遇,取消岗位津贴。其在外期间费用及补助标准参照其出访的具体文件内容结合学院实际给付能力制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双方认可签订协议后方可派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决算要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外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对因公出国(境)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财经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上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学院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组团部门要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经处、党政办(外事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公出国管理办法全文篇五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 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因公(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一)处级干部
在职正副处级干部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市外办集中管理。
(二)处级以下人员
参公人员及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委办公室集中管理。
(三)其他人员
在职从事财务、机要、保密等岗位工作人员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委办公室集中管理。
二、因公(私)出国(境)审批范围及条件
(一)因公出国(境)
原则上不作为组团单位安排考察性出访、出国(境)培训、交流等活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和上级指派参加因公出国(境)活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程序履行审核报批和请销假等相关手续,并严格审核出国(境)费用。
(二)因私出国(境)
1、处级干部
根据上级规定,在职正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已免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当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上述干部中的归侨、侨眷,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申请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或者留学人员的配偶申请出国(境)探亲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2、处级以下人员
在职处级以下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需由党工委批准。
3、不予审批的情形
备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因私出国(境)不予审批:在涉密岗位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涉密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政治表现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犯有严重错误的;正在接受纪检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处理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1、申请。外出人员应根据证照办理周期和实际出行时间适当提前向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原则上最长提前一个月,如前往需面签的国家可提前两个月),申请内容包括:因私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间、国(境)外停留时间、目的地及经费来源、最近一次因私出国(境)情况并承诺返回后及时交还证照。属首次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以上证件加签注的需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首次申办因私护照的需填写《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属申请领用已有因私护照的需填写《备案人员因私证照申领表》。出国(境)探亲需提供境外亲属姓名、所在国家(地区)、具体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资料。
2、审批。申请由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交委办公室审查,重点审查干部身份、是否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条件、手续是否齐全、材料是否规范、当前是否适合出国(境)。从事机要、保密、财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根据需要征求机关党委、财务等部门意见。办公室初审并提出书面初步审查意见报委主要领导批准。
3、申办或领取本人证件。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人事科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表格或证件,办理证件签收手续,对已报经委领导同意的申请表格不得擅自修改。因私赴港澳台,每次申请仅能办理一次签注,在证照有效期内需要再次出国(境)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申请赴国外探亲、旅游的,备案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每次外出前仍应履行证照申领手续。备案人员在领取证照后应尽快申请办理签证(签注)手续,不允许以工作繁忙或签证周期过长为由长期持有因私证照,取得因私证照后因故未能出国(境),应及时将因私证照交回。
4、请假备案。备案人员办妥签证、机票等手续后应及时办理请假备案手续,假条中应注明准确的请假时间、地点及事由。根据休假管理规定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委办公室备案。
5、销假及归还证照。备案人员应根据请假时间按期返回,不得私自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返回后上班第一天应办理销假手续,一周内应归还证照。
6、信息入库及资料归档。备案人员返回并交还证照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将因私出国(境)时间、地点、批准领导等信息录入市委组织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应归档的资料包括:申请及领导批示原件、《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复印件、《备案人员因私证照申领表》等资料。
四、相关要求
(一)从严审批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凡备案人员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其在境外遵守规定、按时返回及上交证照做出承诺及承担相应责任。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各种公开活动。
(二)从严管理备案人员因私证照。严格执行备案人员因私证照集中保管制度、出国境证照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在收回证照后要对证照进行核查,检查备案人员是否有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对于私自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要求备案人员做出书面说明。备案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各类因私出国(境)证件、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已经办理的,本人要主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备案人员配偶出国定居或者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备案人员本人也要及时汇报。备案人员在国(境)外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证照。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掌握的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或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情况以及其他不适宜近期出国(境)的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人事科停办其出国境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