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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设立申请书篇一
根据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22号)规定,在江门市申请设立典当行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须的其他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典当行章程;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历证明;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通知书》;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设立典当行的有关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需申请设立典当行的,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经济贸易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
(二)我局在接到申请设立典当行的申请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及材料齐全的出具审核意见,并转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将有关资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设立典当行的申请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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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下载:申请设立典当行的条件、应交资料及有关程序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第8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须到公安机关、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管理办法》已于今年8月8日起正式发布实施,同1996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比较,新《办法》在四方面有重大修改。
一是新《办法》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原《暂行办法》将典当行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且两阶段均需要审批,程序较为复杂,手续也比较繁锁。新《办法》将原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凡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审批部门直接提出设立申请。
二是新《办法》扩大了典当行的经营范围。以前,典当行只能经营动产,而新《办法》规定,典当行不仅可以做动产、财产权利质押,还可以做房地产抵押。
三是典当业的“门槛”降低。在典当行注册资本问题上,原《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然而实践证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典当的资金需求有很大不同,大城市与中小城市典当的市场容量也有差异。因此,新《办法》根据典当行业务范围的不同,把典当行注册资本的最低标准分为两档,即普通典当行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万元。
四是对绝当物品处理的规定更加合理。原《暂行办法》规定,绝当物品应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质押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同时也造成了典当行和当户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新《办法》则改变原来一刀切的办法,根据绝当物价值大小,在处理方法上做了不同规定,即对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物品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当金本息和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应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可以向当户追索。对于估价物不足3万元的物品,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新华社记者齐中熙 张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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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设立申请书篇二
附件1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目录
1、设立申请报告(包括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内容);
2、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订的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相关制度以及安全防范措施等;
3、出资协议(应注明是股东自愿出资,并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股东本人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为真实的自有资金,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保证出资足额到位,不抽逃资金。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5、市服务业委员会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报材料报至市服务业委员会的日期为3个月内,资金应保存在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6.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当地公安机关出具 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7、市服务业委员会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2011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8、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出资典当行的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距申报材料报至市服务业委员会的日期为3年以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副本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并已通过市级公安机关认可;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复印件;
1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12、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13、出具按照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装相应的计算机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各项经营数据的承诺书;
14、授权保证书。
注:各项材料按上述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标明页码,并附目录)
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报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运营资金等内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股东会决议;
4、市服务业委员会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年公司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5、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和无故意犯罪证明;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7、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8、授权保证书。
注:各项材料按上述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标明页码,并附目录)
典当行设立申请书篇三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相关注册资金:
(1)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3)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4)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相关证件办理:
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典当行设立申请书篇四
附件2 设立典当行申请材料目录一
1、典当行设立申请报告(包括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内容);
2、典当行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典当行公司章程、业务规则、相关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授权保证书(全体股东授权专人办理典当行申请设立事宜);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股东共同出资协议(应注明是股东自愿出资);
7、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要求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为真实的自有资金,不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保证出资足额到位,不抽逃资金。2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8、法人股东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出资典当行的决议;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有效期距申报材料报至市服务业委员会的日期在3年以上)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9、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拟任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注明身份证号码)。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10、法人股东2014年、2015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企业公章。
11、税务部门出具的法人股东2015年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分月(季)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12、自然人股东提交的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中国人民银行或大连农商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审查后退回);
13、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的房屋有效租赁合同原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14、市公安局特业管理部门关于新增典当行安保防范措施审核意见原件,加盖公章;
1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承诺: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16、上市公司关于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承诺:将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本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报表和材料等);
17、新增典当行关于按要求安装计算机网络设备等事项的承诺书(要求承诺:典当行如获批准,将承诺开业时主动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监管和按照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装相应的计算机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各项经营数据)。
设立典当行申请材料目录二
申请人到市服务业委指定的验资银行开立验资账户,注册资金存入该账户的进账单、记账回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