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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篇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和来安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次会议精神。为落实推进“隐患治理年”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来安县气象局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本单位、全县建筑物防雷安全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为实现我县社会经济又好有快发展转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机构
成立由局长孙怡任组长,副局长王德山副组长,纪检员田文进、主办会计徐建、科技服务人员卢卫星为成员的来安县气象局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科技服务中心,王德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范围、内容、分工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各乡镇、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机械、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暴风雨雪、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内容包括:
1、三层以上建筑物防雷设施建设与否;
2、是否符合防雷安全规范;
3、接地电阻是否符合允许值范围;
4、防雷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
(三)职责分工。实行“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来安县防雷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县气象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避雷设施、灾害预测预报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排查治理方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1、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督促整改工作以及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3、坚持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技术设备投入,推进安全检测装备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4、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四、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2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工作。
1、抓紧整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也要列出计划,督促责任单位尽快完成。
2、制定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建立隐患排查责任制,安排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第二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针对这一时期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把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及其他地下设施,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通知责任单位及时整改,确保汛期到来前整改到位,因工程或其他原因无法完成的,要加强监测,制定预案。
2、加强对奥运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决和整改,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对限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监控措施,并得到落实。
2、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静电、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滑、防雾、防碰撞等措施。
3、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验收,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特别要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责任人,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四个重点,即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同时,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对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配合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不发给防雷安全合格证。
(四)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职工群众参与。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大对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防雷隐患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不认真、走过场的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
(五)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防雷安全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防雷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六)认真负责,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要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组织、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隐患自查自改和搞好自身工作的同时,及时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将本地、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
来安县气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篇二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1、定期检查室外消防系统(消防管网、消火栓、阀门、水泵接合器),防止出现设备老化,无法使用的风险。
2、定期检查室内公共区域(消防栓、灭火器、应急指示灯装置、消防通道无堵塞)防止出现设备老化,无法使用的风险。
3、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安全消防意识。
4、定期对电梯(对讲系统、轿厢平层、应急装置、电梯机房、无带病运行)进行检查及保养,防止出现电梯故障。
5、加强房屋巡查力度,防火防盗及预防其他各种安全隐患。
6、办公区电路年久老化,定期检查,排除漏电风险。
7、公司配电房安排专人值班,确保用电安全。8、1号、2号加工车间,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佩戴防护措施作业,避免造成人员伤亡。9、1号、2号加工车间,加强加工纸张堆放管理,预留消防灭火和安全疏散通道,避免发生火灾。10、1号加工车间机器机型较老,定期检查排险,清洁机器润滑油,避免因机器故障而造成的事故。
11、公司加工车间及仓库严禁吸烟,杜绝火种,将火灾发生风险降到最低。12、1号、2号、3号纸张储运仓库,堆放平版纸最高堆3层,铜版纸最高堆4层,卷筒纸最高堆5层,避免因仓库纸张堆放过高而造成的倒塌事故。13、1号、2号、3号纸张储运仓库,纸张堆放离仓库墙面最少20公分,避免因重力集中造成仓库墙体倒塌事故。14、1号、2号、3号纸张储运仓库,加强纸张堆放管理,预留消防灭火和安全疏散通道,避免发生火灾。
15、叉车供油库房专人看守,定期检查,排除火灾隐患。
16、叉车司机上岗前进行专业培训,避免因操作不熟练而造成的事故。
17、对叉车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检查范围燃油、冷却水、机油及需润滑部位等,发生故障及时排除,避免因叉车故障而造成的事故。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篇三
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制作部门:安环部
适用部门:安环部
排查内容
排查要求
排查结果
备注说明
资质证照
1.公司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2.其他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合格
□不合格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是否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进行及时调整。
2.安全管理机构成员是否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担任;3.各车间是否按要求设置专兼职安全员、统计员。
4.是否设置车间级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合格
□不合格
安全生产文件落实情况
1.公司下发的文件精神是否及时传达学习;
2.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是否贯彻落实;
3.公司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是否层层传达;
4.对公司的其他决议是否遵照执行。
□合格
□不合格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3.是否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
4.制度或文件是否按规定编制、发布、修订;
5.是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
6.是否将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悬挂在车间、岗位上,且岗位员工熟知。
□合格
□不合格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1.是否制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
2.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是否参加公司每月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会议;
3.是否分单元、划区域开展培训教育;
4.是否全方位、全覆盖开展培训教育;
5.是否建立培训教育档案;
6.新入职员工是否进行岗前三级教育;
7.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专门的教育培训、是否持证上岗;8.各车间每月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记录和车间级培训教育台账;
□合格
□不合格
安全生产费用投入
1.安全生产费用的列支是否购置安全设施设备;
2.是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3.是否用于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劳动防护用品购置;
4.是否购置员工工伤保险。
□合格
□不合格
安全生产责任制
1.是否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是否建立相应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重点环节、重要设施设备是否表明责任人或悬挂责任牌;
4.是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合格
□不合格
现场管理
1.车间、部门是否定期组织对本区域现场进行全方位的排查;
2.是否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排查;
3.是否建立排查登记台账;
4.是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计划;
5.是否按照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进行整改。
6.是否对安监局检查内容进行分解落实整改;
7.是否开展本区域工艺环节、重要设备进行专项检查;8.是否对本区域内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现场处置演练;9.是否按照排查清单每月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上报等环节工作;
10.是否将隐患排查信息及时上报上传。
□合格
□不合格
安全标识标志建立情况
1.是否设置企业规范化管理“五项公示制度”;
2.是否严格履行公司出入登记制度和入厂须知;
3.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指示、警示、标志和;
4.是否对重点设施设备及重点工艺环节设置危险警示标牌和责任人。
□合格□不合格
危险作业票证管理
1.是否按要求办理临时用电、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八大作业票,并按规定逐级审批和“五不作业”管理;2.是否告知外协单位对本区域实施吊装、动土等作业时的注意事项;
3.实施动火、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员是否持证,签字。
□合格
□不合格
检验检测
1.是否对厂内机车按期进行检验;
2.是否对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仪表、吊装、安全阀、分气缸、锅炉等)进行按期检验检测;
3.是否对作业场所实施职业病危害检测;
□合格
□不合格
职业卫生
1.是否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健康体检
;2.是否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3.是否对职业危害检测结果进行公式;
4.是否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告知牌(一氧化碳、噪音、粉尘……)和职业危害公式栏;
5.是否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是否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合格
□不合格
劳动防护
1.是否按国家规定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2.是否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实施监督检查;
3.是否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合格
□不合格
应急管理
1.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备用;
2.应急器材是否处于待用状态;
3.有毒、易燃气体检测装置是否定期检验、完好;
4.其他设施设备的完好;
5.公式应急预案是否在安监局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组织演练。
6.车间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上传下达,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7.车间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合格
□不合格
公司负责人: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日期: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篇四
企业隐患排查清单
1、深基坑边坡支护
编制有效的专项施工方案、加强安全检查。基坑开挖前,应根据设计图纸、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工艺、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条件、合同工期等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总平面布置、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计划、支护方案、降排水设计、支护结构和基础结构施工及监测要求等。
2、模板
施工方案应根据设计图纸、混凝土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及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认真编制。主要包括模板及支撑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以及运输和堆放要求等,并按权限进行审批。模板及支撑的材料和配件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专门规定。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进行安全交底,按规定的表式检查验收。模板及其支架的拆除,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先支的后拆,先拆非承重部分,后拆承重部分。拆除大跨度梁支架时,先从跨中开始向两端对称进行。拆除模壳从结构中心向四周均匀放松向周边对称进行。编制拆除方案,做好周边、洞口、楼梯口防护,进行安全交底,作业人员戴好安全防护用品,严禁酒后上班,严禁从高处向下抛仍物件,设警戒区。拆模时严禁用大锤和撬棍硬砸硬撬;人员不得站在正在拆除的模板上操作;在拆除顶板模板时,应注意整块模板掉下;拆除墙体模板时,应按顺序自上而下逐块进行,避免整体塌落;高处拆除模板时,上下应有人传接或用绳索吊下,严禁向下乱掷,防止对楼层形成冲击荷载。
3、脚手架
编制有效的专项搭设(设计)方案,进行检查验收,使用合格材料,基础、拉接点严格按施工方案施工,剪刀撑、扫地杆搭设到位,按规定搭设人行桥。防护使用密目式安全网、护身杆围挡,四步一隔离到位,加强日常检查维护。脚手架拆除时,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戴好安全防护用品、设隔离区,严禁酒后上班,严禁从高处向下抛仍物件。
4、悬挂式料台 编制设计图(方案),严格按图制作、验收。制作前做好交底,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标明允许荷载,料台周边密封围挡,加强安全教育和检查。
5、塔机
制订、实施塔机整修保养计划,确保设备完好,购置合格塔机。装拆队伍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基础按图施工,进行检查验收,压重采用混凝土预制件;装拆人员持证上岗,穿戴安全防护用品,严禁酒后上班;进行安全交底,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检测合格后使用。维修管理制度:按使用次数标色,严格管理,报废螺栓销毁处理。操作管理:司机、指挥持证上岗,进行安全交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每天登记检查、维护。按规定安装使用附墙装置。
6、施工电梯
装拆人员持证上岗,进行安全交底,严禁酒后上班,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装拆,检测合格后使用。司机持证上岗,进行安全交底,关好楼层防护门,每天登记检查维护、运转情况,确保各安全装置有效,严禁超载,严禁酒后上班。设置总配电房,配备消防器材,做到三级漏电保护,进行检查验收;加强日常检查维护,确保漏电保护器、线路完好。
7、施工用电违章作业
电工持证上岗,进行安全交底,加强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带电作业,严禁乱搭乱接。安装电气线路通电调试时进行安全交底,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戴好安全防护用品,设看护人员,禁止单人调试,严禁酒后上班。
8、洞口临边防护
施工完毕及时防护、日常检查维护。应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符合规范规定,整齐牢固,与现场规范化管理相适应。防护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有设计、有图纸,并经验收形成工具化、定型化的防护用具,安全可靠、整齐美观,周转使用。
9、悬空高处钢筋绑扎 搭设操作架并防护到位;进行安全交底,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严禁酒后上班。
10、混凝土
划定泵管堆放区,地面堆放,高度不超过 1.5米;楼层堆放高度不超过0.8米,用楔木或8#铁丝固定牢固,泵管不允许堆放在脚手架上和楼层周边;电源采取漏电保护,使用前进行检查,配备联络器材,管堵检修时,先行卸压,泵管固定牢固。悬空高处混凝土振捣时:搭设防护操作架,进行安全交底,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严禁酒后上班,振动工具采用漏电保护,外壳接零保护,禁止从高处向下抛扔物体。使用料斗时:专人负责使用、维护,进行安全交底,每天进行检查确保吊索、吊环、焊缝完好。
11、砌墙
进行安全交底,戴好安全帽,作业架上堆放不超过单排三侧,砖块吊运不超过箱笼沿口;同一垂直面上采取防护隔离措施;禁止从高处向下抛扔物件;作业完毕,碎砖清理干净。
12、粉刷
进行安全交底,戴好安全帽,口边、临边作业戴好安全带;操作架防护到位,跳板铺设到位;严禁擅自拆卸口边、临边防护设施,作业完毕,防护设施及时恢复到位。
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广信·万汇城项目部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篇五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xx建工有限公司
二0一八年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第1页,共5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资质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资质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资质发生变更、升级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建筑法》第13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开展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5条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中,并持证上岗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8条
第2页,共5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机构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故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个来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选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6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7条
第3页,共5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3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二)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安全生产检查项目和主要内容;(四)安全生产检查方式;(五)安全生产检查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3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划佩戴、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2条
消防管理制度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一)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时限及要求;(二)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技术检测的基本要求;(四)明确达不到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更换方法及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1条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并依据规程和规范,制定本企业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0条
第4页,共5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
工伤保险缴费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6条
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合同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5条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预案
本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四)紧急处理措施方案;(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七)经费保障。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8、49条
第5页,共5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8、49条
应急救援组织
应当有严密的应急救援组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8、49条
应急救援物资
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8、49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22条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22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除清单
第1页,共20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10条
委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9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11条
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
第2页,共20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6条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培训结束后,应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二)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安全生产检查项目和主要内容;(四)安全生产检查方式
;(五)安全生产检查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3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贷币形工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划佩戴、使用。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32号
消防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水、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31号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并依据规程和规范,制定本企业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则。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60号
第3页,共20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7条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
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
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合同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5条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应对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置,并定期组织演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9条
第4页,共20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9条
应急救援组织
施工单位应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9条
应急救援物资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9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施工单位采购、租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构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4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3条
第5页,共20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重直运输机械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构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构,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肢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
起重机构安装和拆卸作业时,拆装单位应对拟安装或拆卸设置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拆装单位应当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和拆卸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的要求,并填写相关的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7条
消防安全
消防设备和标志
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水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灭水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31条
消防通道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1条
第6页,共20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现场管理
用电安全(临时)
配线室、配电箱、柜
配电柜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分析点。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6.1.6和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6.1.8条
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6.1.8条
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与pe线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1.13条
总配电箱的电器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2.2条一款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设n线端子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顺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器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1.11条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1.6条
用电安全(临时)
用电设备
使用夯土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过程中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50m。电缆严禁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
多台夯土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5m;前后工作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必须绝缘。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9.4.4条、第9.4.5条、第9.4.6条
第7页,共20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现场管理
用电安全(临时)
用电设备
1、电焊机械应放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2、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发电机式支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修,应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3、电焊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的要求。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4、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的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5、使用电焊机械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9.5.1条、条9.5.2条、第9.5.3条、第9.5.4条、第9.5.5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侯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9.6.4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做好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在绝缘合格、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9.6.5条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9.6.6条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断点,并关门上锁。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9.7.3条
照明器的选择必须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1、正常湿度一般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2、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照明器;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明器;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5、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6、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10.1.3条
第8页,共20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现场管理
用电安全(临时)
用电设备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3、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10.2.2条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10.2.5条
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应急自备电源。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10.3.10条、第10.3.11条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1.3条
电气线路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1.0.3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3.1.1条
第9页,共20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现场管理
用电安全(临时)
电气线路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在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5.1.1条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调协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扩系统。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5.1.2条
pf线上严禁装没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5.1.10条
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3、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4、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6、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5.2.1条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外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外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5.3.2条
第10页,共20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现场管理
用电安全(临时)
电气线路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7.1.1条、第7.1.2条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三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7.2.1条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7.2.3条
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电缆垂直敷设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0m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7.2.10条一款
配电系统就设置配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配电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宜接入220v/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1.1条一款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1.4条
第11页,共20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现场管理
用电安全(临时)
电气线路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岔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岔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岔路熔断器。其设置和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要求。
开关箱必须半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置隔离开关。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2.4条、第8.2.5条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2.10条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乖积不应大于30ma·s。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2.11条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活动连接。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2.15条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3.4条
第12页,共20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现场管理
用电安全(临时)
电气线路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严禁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8.3.11条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3、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窗口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10.2.2条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开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10.2.5条
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对于夜间可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应急自备电源。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10.3.10条、第10.3.11条
场所环境
安全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
高处作业、临边、边坡防护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2.0.6条
第13页,共20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高处作业、临边、边坡防护
因作业,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2.0.8条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2.0.9条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样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域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2、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3、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防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4、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5、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3.1.1条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层面,杠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2、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预埋件上焊接30㎝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10㎜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3、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80×6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栏杆柱的固定及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3.1.3条
第14页,共20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高处作业、临边、边坡防护
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所作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模仿杆截面或加密柱距。4、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的挡脚板或40㎝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孔竹笆。5、当临边的外侧而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3.1.3条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要求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3.2.2条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
±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缺档。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4.1.5条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4.1.6条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梯子进,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4.1.9条
钢柱安装登清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4.1.10条
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者搭设钢管脚手架。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4.1.11条
第15页,共20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高处作业、临边、边坡防护
钢层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层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
材料可选用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不应大于40cm,毛竹梢径不应小于70mm。二、屋架吊装以前,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
三、屋架吊装以前,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
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4.1.12条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4.2.1条
构件吊装和管理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
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层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措施。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4.2.3条
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二、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按本规范有关章节进行防护。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4.2.4条
第16页,共20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高处作业、临边、边坡防护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加格张挂安全网。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三、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4.2.5条
混凝土浇筑时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进,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
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4.2.6条
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
雨天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二、预应力张拉区域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
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档板。档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猜不透0.5m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1m.三、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4.2.7条
第17页,共20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高处作业、临边、边坡防护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不。
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存贷款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
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4.2.8条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三、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
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
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手、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超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5.1.2条第2.3.4.5.6.7.8项
第18页,共20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高处作业、临边、边坡防护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5.2.1条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5.2.2条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拍下物件。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5.2.3条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5.2.4条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理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5.2.5条
第19页,共20页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防护
作业层脚手架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毫米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6.2.3条1项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据底座不于大于200毫米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毫米。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6.3.2条
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2米。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6.3.3条
立杆长除顶部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6.3.5条
高度在24米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撑,并应由底层至顶层连续设置。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6.6.2条2项
满堂模板支架四边与中间每隔四排支架立杆应设置一道纵向剪刀撑,由低到顶连续设置。高于4米的模板支架,其两端与中间每隔4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频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6.8.2条1、2项
i级隐患自查标准
ii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防护
应清除搭设场地杂物,平整搭设场地,并使排水畅通。
底座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座、垫板均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
(2)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7.14条
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实施密目网全封闭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18条
宿舍安全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
“三违”行为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2条
个人防护用品佩戴
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2条
第20页,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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