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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休假管理规定细则 请休假管理办法篇一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一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产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个月,办理独生子女手续再加3个月。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三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可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安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可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劳动法产假规定
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时有必要的物资条件和基础,同时也为了保护下一代的身心健康,我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方面构筑了较为完善和系统的保护体系。女职工最为担心的是因生育而失去工作,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因害怕女职工在合同期内生育增加企业成本而在劳动合同和内部的规章制度中不合理规定:女职工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生育或者在本企业工作几年后方可申请生育。针对这种情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中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原劳动部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规定: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的,应自动延续到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怀孕期间妇女生理发生较大的变化,身体负担较重,为保护母婴健康,进而提高全民族素质,《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还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
为保证妇女在生育后得到良好的休息和休养,《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产前休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生育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生育保险,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正常产假期间照发女职工工资。
为了使婴儿得到正常哺乳,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目前部分企业有法不依,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现象相当多见,要想从根源上的杜绝此类情况,尚有赖于切实全面执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广泛建立和参加社会生育保险,使生育费用社会化,从而减轻企业负担。女职工也要学会应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权益遭到侵害时,既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向当地劳动检察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女职工来说,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利用国家行政执法权保护自己,较为便捷和经济。
第一节 总则
第1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物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3条 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4条 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和公司监察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5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第二节 奖励 第6条 本公司设立好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7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突出;
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第8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三节 处罚
第9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10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11条 各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12条 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13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14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15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第16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监察制度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17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18条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细则 请休假管理办法篇二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假期计算: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
及节假日均不计算在内;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及节假日均计算在内。请假时间在4个小时(含4小时)之内,视为请假半天;请假时间超过4个小时视为请假一天。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行假日(若有变更时须预先公布),但因业务
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
1、节假日:根据当年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节假日放假安排。
2、其他经公司决定之休假日;
3、例行假日无需办理请假手续, 如果发生公休日(节假日)与工作日调休的情况,调休员工需要向行政部出具一份部门主管签名的书面文件。以此作为调休依据。
第三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1、事假:因事必须在工作日期间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
2、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出具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如不能向
行政部出示公立医院证明,均按事假处理。
3、婚假(均包括节假日):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3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日。
4、丧假(包括节假日):
(1)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子女丧亡可请丧假3日;
(2)兄弟姊妹及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2日;
第四条前条各款假期(除事假、病假及产假)内的薪金照常支给。
第五条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1、主管以下人员,假期4日以内由部门主管核准,4日及4日以上由总经理核准;
2、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请假,须经总经理核准,行政部备案,并要求其在请假期间手机保持开机状态,以备紧急时联络。
第六条请假期间的薪金扣发,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事假按日计扣薪金;
2、病假按日工资的50%计扣薪金;一年内病假累计以30日为限。
3、产假按日工资的50%计扣薪金。
第七条请假手续:请假人员首先要填写《请假条》,然后按照《请假条》中
规定的内容履行审批程序,最后将《请假条》交由行政部备案。
第八条公司行政人员须将当日请假人员姓名、所在部门、请假天数、请假
日期记录于“离岗声明”栏处。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如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时,可用电报、电话、书信、等方式向部门主管及行政部负责人提前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如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报知义务而不到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第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假期届满需要续假应提前以电报、电话、书信等方式向
部门主管及行政部负责人报知,并于事后到行政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未履行续假手续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
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均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 假期结束后,到职当日须到行政部办理销假手续,确认请假天数并
在《请假条》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碍工作进度时,部门主管可酌情不予给假,或
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五条 请假者所在的部门主管有责任将请假者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
理,并在《请假条》内的“交接事项”中注明。如果因交接不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部门主管须承担赔偿责任,请假者承担连带责任。主管级以下员工请假15个工作日以上(其中包括公休日及节假日);主管级以上员工请假7个工作日以上(其中包括公休日及节假日)需要按照《工作交接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内容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细则 请休假管理办法篇三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和持续发展,规范员工的请假休假行为,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全体后勤人员(办公室、仓库)
三、责任
各部门主管、经理。
四、假期类别
1、事假
2、病假
3、工伤假
4、法定假
5、特别假期(包括: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陪产假等)
6、年休假 具体内容:
1、事假
※员工因私事需离开工作岗位时需依照下列规定申请事假。
1.1员工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4天,超过规定天数必须申请由总经办审批,否则按旷工处理。
1.2员工请假按规定需提前填写《请假单》,经直属主管和权限主管核准后方可。权责主管根据工作情况可适当调整员工假期,请假员工(或直属上司)应安排好请假期间职务代理人,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1.3员工请假遇特殊原因(如急病、突发事故等), 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其主管部门报告,并由本人或部门主管通知行政人事部,返回公司后即日内说明情况并补办请假手续。1.4无请假或未按规定请假而未出勤或擅自离开工作场所将被视为无故缺勤(即旷工),旷工者将扣除3倍数额的日全薪。
1.5请假审批权限:1-2天的事假由直属主管审核,3天以上(含3天)需提前7天由直属主管和权限主管核准后,再由总经办审批方有效。
2、病假
※员工因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需治疗或休息时需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病假。
2.1员工请病假(住院或大病除外),原则上连续不超过3天,超过3天需继续请病假者需由总经办审批方有效,否则超假部分按旷工处理。
2.2员工申请病假必须提供医院的病历证明或医生开具的休假条。
3、工伤假:
※员工因职业灾害或执行公务而受伤致残或疾病,经指定医院证明和有关部门鉴定确诊后,其治疗和休养的时间给予工伤假。
3.1员工申请工伤假应有指定镇/市级医院诊断证明或连同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工伤报告书,紧急情况可于事后补交。
3.2员工工伤医疗终结时,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并依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4、法定假:
※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员工可享受法定假日为11天)。· 元旦:1天 · 春节:3天 · 清明节:1天 · 五一劳动节:1天 · 端午节:1天 · 中秋节:1天 · 国庆节:3天
5、特别假期 5.1婚假:
5.1.1婚假给假标准:凡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的员工,给予婚假3天。5.1.2员工婚假必须提前7天提出申请,以便工作的安排。5.2丧假:
5.2.1丧假给假标准:
·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申请丧假3天。·祖父母、外祖父母、直系亲兄弟姐妹死亡时可申请丧假1天。5.3产假: 5.3.1产假给假标准: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女员工产假45天。5.3.2女员工产假必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以便工作的交接与安排。5.4哺乳假: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产假期满后的女员工6个月的哺乳假(每天1小时)。5.5陪产假:
5.5.1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已婚正式男性员工,其配偶生育时可申请陪产假3天。5.5.2男员工陪产假必须在配偶产后第一个月内申请。
6、年休假
在本公司连续服务满一年期限者,方可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6.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6.1.1事假:全年事假累计14天以上(含14天); 6.1.2病假:
·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15天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30天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45天以上的; 6.1.3全年旷工累计3天以上(含3天)
6.1.4每月迟到、早退累计120分钟以上(含120分钟)
6.1.5受各类处分的员工,取消一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员工,察看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对个别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总经办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上报人事部备案。6.2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在春节假期(3天法定假除外)进行调休处理。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细则 请休假管理办法篇四
员工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则预先公布),因业务需要照常上班应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中秋节
6.国庆节
(二)每星期
六、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应具备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
(三)结婚: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二天。
(四)分娩: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军政各机关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内的薪金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科长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以内由科长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科长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助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人员由经理助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金,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规定天数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消,事假不敷抵消时按日计扣薪金。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让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未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为止,中途到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间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假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6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一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金数额改发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得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数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细则 请休假管理办法篇五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总则
1、为强员工的日常管理,严肃车间纪律,结合车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2本规范适用于车间的所有员工,包括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的员工。
分则
3、车间员工请假需相班组长及车间主管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并由班组长及车间主管签字,车间备案,否则请假不生效。
4、车间有生产任务时,请假不得起过五天,起过五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车间不予录用。
5、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的,应在上于班前电话告知车间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不补办者做旷工处理。
6、员工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假三天以上的要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就返岗。
7、员工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做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发工资50元,旷工两天扣发工资100元,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
8、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车间主管同意,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三条 前条除第(一)款外,其余各款假内的薪金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科长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以内由科长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科长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人员由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让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未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连续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并给与相应处分;连续旷工超过七日,即予解聘;年内旷工累计十五日者,可予解聘处理。
第八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
期请假。
第九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假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一条 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6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一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二条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金数额改发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得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数额改发奖金。
第十三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30天者。
(二)旷工达5天以上者。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如与国家法规有抵触者,以国家法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