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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小学生法制宣传征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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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小学生法制宣传征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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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小学生法制宣传征文篇一

2013-2014学第一学期

12.4法制宣传日

《学法、懂法、做守法小公民》广播稿

甲:点击生活故事,感受校园精彩;

乙:放飞童年梦想,打造阳光生活。亲爱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早

上好!红领巾广播又和大家见面啦!我是601班的播音员()。甲:我是播音员()。让我们在这熟悉而又温暖的音乐声中,开始今天的

播音。

乙:同学们,12月4日是我国的法制宣传日。我国的法制宣传日从2001年开

始,今年已经是第十一个法制宣传日了。为贯彻落实好“六五”普法规划,我校将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一系列宣传活动。我们本期播音的主题是:《学法、懂法、做守法小公民》

甲:“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

对国家、社会来说,这个规矩就是法律。

乙:是啊,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集体,一个个人,都不能置身于法律外,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我们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里行事,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

甲: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未来、希望。今天的青少年,明天就是国

家的保卫者、建设者,是振兴中华民族、使祖国繁荣昌盛的希望所在,是各条战线的生力军和后备力量。青少年法律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未来社会的稳定程度。正处在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的小学生,可塑性很强,从小培养法律意识,进行普法教育,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能促使我们养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乙:邓小平爷爷说过:“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作为新时代的学生,我们要

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自觉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逐步培养法律素质,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甲:我今天,我们就是希望通过广播让同学们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同

学们关系是非常密切的。们要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 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甲:(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乙:守法就是遵守法律。守法是维护权利,实现权利和发展权利。守法,要

求我们每一个人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但权利是不能任意扩充的,否则你就是超过了法。

甲:是呀,世上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此外,纪律限制自由,又保护自由。如当你走进阅览室,里面静悄悄的,只能听到偶尔翻书的沙沙声。对于想看书的人来说,这一片宁静多么宝贵!因为人人都遵守阅览室的规则,大家可以享受阅读不受干扰的自由。若有人不守纪律,高声谈笑,这自由就消失了。

乙:学校里,同学间总会有些矛盾和摩擦,同学们要互相关心和尊重,友爱相处,团结合作。如遇意见出现矛盾的情况,一定要冷静,如果意气用事,挥拳相向,伤及自身或他人。同学们,这些不仅仅是简单的同学打架事件,是伤害他人生命健康权、扰乱社会秩序和治安稳定的严重的校园暴力问题!

甲:国有国法,校有校规。学校里的法律既包括国家的各种法令法规,也包

括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条令。有的同学对校纪校规视而不见,忽视学校对小学生仪容仪表、待人接物、行为言语等方面的要求,不爱护公物、乱扔垃圾、抽烟、沉迷网络、旷课、为一点小事结伙打架等等??这些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不文明行为严重破坏了我们美丽的校园的和谐氛围。

乙:同学们,一个人的行为久而久之会成为一种习惯,一种习惯久而久之会

形成一种性格,一种性格久而久之会成就一种命运。如若以善小而不为,以恶小而为之,积小恶成大恶,最终必然自食恶果。希望同学们在校内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在校外严格遵守法纪法规!

甲:“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以法为鉴,可以晓规则。”同学们,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做一个新世纪学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小公民,建设平安和谐的校园。

乙:时间过得真快,转眼又到说再见的时候了。亲爱的同学们,我们衷心地

祝愿:红领巾广播站能成为你的良师益友,愿它能带走你所有的烦恼,为你带去无尽的欢乐。

甲:感谢大家的收听,本次播音到此结束,再见。篇二:法制知识广播稿

小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应当具备的自我防范能力及心理素质,应当自觉抵制的不良行为,本人结合真实的案例,来和大家分享一些法律常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学会自我保护;树立自觉遵守法纪的法律观念,培养自己的“法商”

学好了法律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违法就是违背人民利益,损害了人民利益,国家的法律靠全体人民来维护,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学习了法律,就知道那些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建设顺利进。因此,小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当寻求哪些保护。

我们学习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就知道自己如果违了法犯了罪,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从而做到自觉守法、护法,请同学们注意的是:法律不因为你不知道法律的规定,而实行违法犯罪的行为而不追究责任,形象的说:“法盲”触犯了国家法律同样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这就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才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 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同学们!让我们来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商”,让法律陪伴我们一起健康成长!

小手牵大手 学法一起走

广播稿

一、开门见山

甲:点击生活故事,感受校园精彩;

乙:放飞童年梦想,打造阳光生活。

合:在这熟悉而又温暖的音乐声中,红领巾广播又和大家见面啦!

乙:欢迎大家收听本期节目,我是主持人#。

甲:我是主持人#。

合: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法制宣传特别节目。

二、法制专题

甲:同学们,你们知道每年12月4日是什么日子吗?

乙:12月4日是我国的法制宣传日。我国的法制宣传日从2001年开始,今年已经是第11个法制宣传日了。

甲:为贯彻落实好“五五”普法规划,切实做好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我校少先大队于2011年12月3日至9日 开展“2011年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周”活动。

乙:我校少先队大队结合实际开展了普法“五个一”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开展一次以学习宪法为主题的主题会活动;

2.利用升旗仪式,举行一次国旗下的学法讲话;

3.请校外法制辅导员作一次法制讲座,向学生宣传法律法规知识;

4.组织开展一次“小手牵大手,学法一起走”学生和家长共同完成一份法律试卷活动;

5.制作一期“小手牵大手,学法一起走”成长小报。

甲:活动真丰富呀!我还要告诉同学们,今年我国的法制宣传日主题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乙:接下来,我们来听一个故事。

甲:程浩是个非常活泼好动的男孩子。今年读四年级了,可是他总是管不住自己,特别的调皮。为此他爸爸经常地打他、骂他。有一次爸爸在打他之后,还把他关在房间里不准他吃饭。乙: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的职责。程浩的爸爸应该以适当的方法去教育他。而不能以暴力去体罚他。更不能经常性地体罚,用不文明的语言去骂他。程

浩的爸爸没有尊重程浩的人格,已经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甲: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简单点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保护我们的法律。

乙:今天,我们就是希望通过广播让同学们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同学们关系是非常密切的。知道如何用《未年年人保护法》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甲:下面,我就和同学们聊聊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乙:可是有些同学认为,讲法律就要讲纪律,可是讲纪律就没有了自由。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鸟在空中飞翔,它们是自由的;鱼在水中嬉游,它们是自由的。但如果把鸟放入水中,让鱼离开了水,那么它们不仅得不到自由,而且很快就会死掉。人走在马路上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乱走马路,被车辆撞倒,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

甲:是呀,世上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此外,纪律限制自由,又保护自由。如当你走进阅览室,里面静悄悄的,只能听到偶尔翻书的沙沙声。对于想看书的人来说,这一片宁静多么宝贵!因为人人都遵守阅览室的规则,大家可以享受阅读不受干扰的自由。若有人不守纪律,高声谈笑,这自由就消失了。

乙:学校里,同学间总会有些矛盾和摩擦,同学们要互相关心和尊重,友爱相处,团结合作。如遇意见出现矛盾的情况,一定要冷静,决不可意气用事,更不可挥拳相向,伤及自身或他人。所以,同学们遇事要冷静,要有法纪观念,不能做害人害已的事。

甲:我们正担负着努力学习,将来建设祖国的重任。祖国、社会都要求我们知法懂法、遵法守法。我校有着严肃的校纪和优良的校风,我们作为其中的一名小学生,更应该与同学和睦

相处,理智冷静地对待和处理问题!

乙:作为新时代的学生,我们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自觉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逐步培养法律素质,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小公民;同时我们也要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同时我们还要热心宣传法律法规,以正确的法制观念去影响身边的人,带动周围的人都遵纪守法。

甲:同学们,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知法守法,与法同行,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经之路。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为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余音缭绕

甲:时间过得真快,转眼又到说再见的时候了。

乙:亲爱的同学们,我们衷心地祝愿:红领巾广播站能成为你的良师益友,愿它能带走你所有的烦恼,为你带去无尽的欢乐。

甲:愿它能给你留下美好的回忆,伴随你度过金色的童年。

乙:感谢大家的收听,本次播音到此结束,再见。

甲:再见!篇三:法制宣传广播稿

法制宣传日广播稿

(播放背景音乐)

陈炎培:点击班队生活,感受校园精彩。

郑涵祺:放飞童年梦想,打造阳光生活。

陈炎培:在这熟悉而又温暖的音乐声中,实验小学“红领巾”广播站又和大家见面了。

郑涵祺:老师、同学们,早上好!

陈炎培:我是主持人陈炎培。郑涵祺:我是主持人郑涵祺。今天由我们给大家主持节目。陈炎培:本次节目的主题是《学法、懂法,做守法的小公民》。陈炎培:诶!涵祺,你知道每年12月4日是什么日子吗? 郑涵祺:12月4日是我国的法制宣传日。从2001年开始,今年已经是第十三个法制宣传日了。

陈炎培:是呀。我还可以告诉大家,今年法制宣传日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郑涵祺:2013年是“六五”普法的第三年,我们应该大力宣传宪法和法律,弘扬法治精神,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

陈炎培:我给大家讲个故事:程浩是个非常活泼好动的男孩子。今年读四年级了,可是他总是管不住自己的调皮,为此他爸爸经常地打他、骂他。有一次爸爸在打他之后,还把他关在房间里不准他吃饭。

郑涵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的职责。程浩的爸爸应该以适当的方法去教育他。而不能以暴力去体罚他。更不能经常性地体罚,用不文明的语言去骂他。

程浩的爸爸没有尊重程浩的人格,已经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陈炎培:刚才讲的故事提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因此,这是一部保护我们的法律。郑涵祺:今天,我们希望通过广播,让大家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我们密切相关,知道如何用它来保障我们的合法权利。陈炎培:下面,我就和大家聊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郑涵祺:学校里,同学间总会有些矛盾和摩擦,同学们要互相关心和尊重,友爱相处,团结合作。如遇见矛盾和摩擦,一定要冷静,决不可意气用事,更不可挥拳相向,伤及自身或他人。所以,要有法纪观念,不能做害人害已的事。陈炎培:我们正担负着努力学习,将来建设祖国的重任。祖国、社会都要求我们知法、懂法、守法。我们学校有着严肃的校

纪和优良的校风,作为其中的一名小学生,更应该与同学和睦相处,理智冷静地对待和处理问题!

郑涵祺:作为新时代的学生,我们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自觉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逐步培养法律素质,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小公民;同时我们也要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同时我们还要热心宣传法律法规,以正确的法制观念去影响身边的人,带动周围的人都遵纪守法。

陈炎培: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知法守法,与法同行,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经之路。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为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陈炎培:每一次相约,都倾注了我们切切的期待。

郑涵祺:每一次离别,意味着下一次更清新的到来。

合:今天的广播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收听。下期节目不见不散!再见!篇四:校园法律宣传广播稿6 广播稿——法制宣传月专题

甲:同学们,老师们,文成之声马上就要开始啦!认真听并且唱《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歌》

(播放队歌)

甲:敬爱的老师,乙:亲爱的同学们,合:大家中午好!

甲:我是主持人、、、乙:我是主持人、、、首先让我们进入——主题播报区。

甲:主题播报,走进七彩童年,共享美好生活。本次播报的主题是:做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甲:本月,是我校的法制宣传月。在此我们向大家发出倡议: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小学生,让法制的春天一直伴随着我们。

甲:一.自由依附于遵纪守法。

遵纪守法这个词,我们并不陌生。古人云:“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可见,在数千年前,中国便有了法制的思想。

乙:那么,什么才叫遵纪守法呢?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有关纪律,依法办事,严格恪守法律规范就叫遵纪守法。有的同学认为,讲纪律就没有自由,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走在马路上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横冲直撞,被车辆撞倒,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因此,世上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此外,纪律限制自由,又保护自由。如当你走进阅览室,里面静悄悄的。对于想看书的人来说,这一片宁静多么宝贵!因为人人都遵守阅览室规则,大家可以享受这静心阅读不受干扰的自由。若有人不守纪律,高声谈笑,这自由就消失了。所以说,唯有人人遵纪守法,大家的自由才得以保证。

甲:二.做遵纪守法的小学生。

甲:

1、自觉遵守校纪校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乙:

2、增强自已的免疫能力,不断提高识别是非的能力。我们面对的世界,有鲜花也有杂草;有阳光灿烂,也有夜暗阴霾,有携手同歌,也有拼搏竞争;在我们渴求知识,崇尚善良的同时,也最容易受到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从而发生违纪甚至犯罪的可怕事件。例如游戏机房、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这些地方容易使人上瘾入迷而不能自拔,里面很多内容也是不健康的,因此我们要认真做好预防工作,辨别哪些东西是好的,那些东西是不好的,提高自身的免疫能力。

甲:

3、要注意交友。古人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就是人们交际互相影响的道理,交一个好朋友,得益匪浅,成为良师益友;交一个不好朋友,会危害无穷。我们应该认真选择朋友。

乙:

4、诚实守信。做到考试不作弊,不随意拿别人的东西。这是我们青少年应养成的行为规范。

甲: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曾说过:“少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意思是从小养成了什么样的习惯,习久成性,就会形成什么样的品质。所以,我们只有在年少时增强自己的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并且从身边的小事着手,从最平常的一点一滴、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做起,才能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篇五:校园法律宣传广播稿2011.6 校园法律宣传广播稿

——“学法用法,从我做起”

大家好!今天很高兴能在这里与大家共同宣传法律。谈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的对它都有一定的了解。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的运行。也许有些人对此会不以为然,认为人应该拥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来决定的。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在一个有规则、有规矩的社会中生活,你能不顾一切地去追求这样的自由吗?当然不能!做为一个社会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为中心,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因为在这个社会里,并不是只有你一个人,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不会拥有自由。法律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混乱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么可怕和痛苦的事情啊!既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们就应该要遵守法律,遵守规则。

我想通过这么一说,大家都了解了守法的重要性了,那接下来就应该要学法了。

我们中国有句古话叫“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就是告诉我们凡事要讲道理,如果我们人人不讲理,那我们的国家将是怎样的一副场面,这个国家怎么能还称其为一个国家呢?所以我们一定要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我们的法律素质,这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就需要我们不但要好好学习它,还要合理的运用,才能更好的遵纪守法,维护自身的利益。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朝着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方向在努力。国家一直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地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并且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对于执法机关,普法的意义则在于能促使执法者更公平、更公正、更合法的行使自己的工作职能,惩治违法犯罪份子,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有句古话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点滴小事,积累成山。别看这“学法用法,从我做起”,说着容易,可要真正做到,还是得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觉悟的。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要从身边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不要小看一件小事情,它正是你素质修养的体现,或许在不经意间你就做了一个好公民,也或许在不经意间你就违反了规章制度。举个再简单不过的例子,当你在过马路的时候,你有没有严格按照交通规则呢?“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的规定你有没有铭记在心呢?这虽然是一件小事,但也能充分体现公民的素质和修养。

我想如果人人都能从自己做起,首先自己能学法用法,遵守法律,进而再去要求他人,那就会形成大家都来学法用法,大家都遵纪守法的大好局面,这样我们的社会就会有越来越好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就会大大减少,人民群众就能过上安居乐业的美好生活,我们的国家就会逐步成为健康、文明、法治的国家,这不正是我们普法的目的所在吗?

同学们,为了我们的国家,为了我们的社会,为了我们自己,请记住“学法用法,从我做起”!

谢谢大家。

小学生法制宣传征文篇二

古语有云:“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那么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什么呢?就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讲,主要包括:

(一)青少年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实践证明青少年学生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很大的力气,因此,青少年学生就应该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守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不断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自信的意识

自尊、自立、自强、自信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青少年学生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一个人违法犯罪有内因与外因两个方面的因素,外因是指周围的环境等因素,内因是自身所具备的素质和个人的修养,虽然,环境可以影响一个人的发展,但在人成长的过程中,内因起的是决定性的作用,就像莲花,它出污泥而不染,如果我们学生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你,也是无济于事的。

虽然我们古代有“孟母三迁”的故事证明,环境对人的改变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但人自身不去改变,那也起不到什么作用。有些学生成天在埋怨,说自己的家庭条件不好,别人什么都有,自己什么都没有,什么都比不上别人,从而产生自卑的心理,这是一种庸俗的价值观。大家也可能听说过这样一句古话:穷人的孩子早当家,这充分说明,富有并不能改变我们什么,而重要的是自己要把握自己的未来,年轻人,为人处事讲究的是一个“德”,道德的“德”,这样的人时时、事事、处处关心他人,当自己需要他人帮助的时候,别人才会全力相助于我们。有“德”,我们就会赢得他人的尊重,有“德”,我们就会赢得社会和人民的保护。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兴则民族兴。因此,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要有远大的理想和抱负,这样我们的国家才有希望,我们的民族才会振兴。

(三)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青少年学生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同时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青少年学生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要掌握正确的防卫方法。一是要看好自家门,宿舍门要随时关好,钱财要妥善保管;二是要及时报告。一旦你自己或者同学遇到被不法分子侵害,以及同学有什么不良的动向,要及时向学校老师或者保卫科报告,让老师介入处理;三是外出要请假,夜行要结伴,让同学老师知道你去哪里,或者遇到问题有个照应,防止犯罪分子袭击。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小学生法制宣传征文篇三

在宣传过程中,民警主要针对来访的中老年人、退休职工、农民工以及信息相对较闭塞容易受骗的群体,结合身边典型案例,向来访群众讲解什么是“电信诈骗”、电信诈骗的各种手段和花样、公安机关打击电信诈骗的工作措施、如何防范电信诈骗以及遇到电信诈骗怎么办等内容。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使群众对各种电信诈骗形式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增提高了群众防范的能力和水平,挤压了电信诈骗违法犯罪的活动空间,对创造良好的节前社会治安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全面做好防范诈骗案件宣传工作,提高城区广大居民的识别防范意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9月30日,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在市人民广场开展了以“提高防范意识,共建和谐家园”为主题的防范诈骗案件宣传活动。

活动中,民警深入到商铺、人流密集场所散发宣传单,并向城区居民详细讲解了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网络诈骗等各类诈骗案件的行骗手段、作案特点、防骗方法等预防知识。

据悉,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单3万余份,前来咨询人数近千人,有效提高了城区广大市民群众对诈骗手段的认识,增强其防范诈骗犯罪的能力,确保城区社会治安稳定。

针对近期辖区内诈骗案件呈上升趋势,老年人上当受骗的案例时有发生,诈骗犯罪造成许多家庭不幸,给人民群众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秩序,1月14日,沙门子派出所联系沙门子社管委召集辖区内的退休工人,在沙门子老年活动室对辖区的中老年人进行防诈骗法制宣传教育。

沙门子派出所教导员胡炳新针对诈骗犯罪的手法给与了概括,他指出诈骗手法归纳起来有三种类型:

一、设置诱饵,诱人上钩;

二、假借名目,暗中调包;

三、调虎离山,声东击西。并结合周边团场及本辖区发生的诈骗案例向在场的退休工人详细讲解。胡教导员的生动讲解赢得在场的老同志热烈的掌声。

随后,胡教导员又对诈骗犯罪的特点进行详细分析,他指出目前,诈骗犯罪呈团伙化、职业化、专业化,流窜作案,多自备交通工具,得手后迅速逃离,犯罪嫌疑人多以老人、妇女为诈骗目标,主要原因是老年人有一定的积蓄,心理不设防,爱面子的心理,即使发现上当受骗,也不懂得如何处理,这就使一些不法分子更加猖獗。他要求各位老同志在今后的生活中要加强戒备心理,不要随意接受陌生人传递的香烟、饮料。不要相信陌生人的话语,遇

见有大量用钱的事要与家人商量,减少到人车稀少的地段行走,发现可疑人员,立即向派出所汇报,使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

在场的老同志纷纷表示,今后一定提高警惕,防止诈骗案件重演,同时也感谢沙门子派出所民警的善意提醒,希望沙门子派出所今后多向大家宣传诈骗犯罪的预防知识,使人民群众生活在一个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

近期,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在浦口地区又有抬头的趋势,为避免人民群众的财产蒙受损失,降低该类案件的发案,浦口分局从“防范”着手,采取多种方式对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其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在辖区掀起了“全民行动防诈骗”的热潮。公安分局通过先期号召动员,组织群众参加民警主讲的防诈骗教育讲座,讲座内容主要是揭示骗子的作案手段和作案过程中的“常用语”,鼓励群众互相交流,加深对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印象,增强警惕性。该讲座在各个社区多次举办,确保人人听过课,人人得到警示。分局还印制了数千份警方提示在社区发放,通过文字描述,详细列举违法犯罪分子惯用的伎俩,告知群众鉴别是否是诈骗电话和短信的方法。

在工作过程中,社区群众向民警反映:好多人都收到过诈骗电话,但是因为派出所先前宣传工作到位,所以大家都知道这是骗子打来的电话,没有上当。目前,随着公安机关宣传教育的力度进一步加大,防范教育工作进一步细化,受骗上当的人越来越少,最终让这类骗子“骗无可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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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至26日福清警方组织开展为期半个月的防诈骗、防盗窃集中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防诈骗、防盗窃宣传氛围。4月12日上午,尽管阵雨连连,但福清市“防盗窃、反诈骗”集中宣传活动在城区七个派出所如期同时启动。宣传启动日当天,福清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郑松林带指挥中心及政工室同志专门深入基层对宣传活动开展督察指导。

此次活动旨在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对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的防范意识,切实提高广大市民的自我防护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案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

活动当日,城区玉屏派出所、音西派出所、龙山派出所、龙江派出所、阳下派出所、石竹派出所、宏路派出所七个街道派出所领导带民警深入街头、走进社区,将15000余份精心制作的《预防各类诈骗知识手册》发到市民手中。同时局还为每个派出所配发了一套20块印有防范各类诈骗知识、公安机关打击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彩色宣传展板吸引了广大市民驻足观看,并受到广泛好评!

此次宣传活动是“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深入推进,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范意识,动员全社会开展防范工作的重要载体。宣传活动期间,各派出所将结合入户访查、外来人口清查等活动,组织民警、协警员、流动人口协管员、治保会、巡逻队等人员将《防诈骗、防盗窃宣传单》分发到辖区每家每户(含出租房),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同时宣传活动期间,各派出所将在辖区主要的集贸市场、超市、住宅小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银行、邮政等单位设置宣传点,利用宣传展板在上述地点进行滚动宣传,营造防诈骗、防盗窃浓厚氛围,努力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1图为:民警正在街头向过路群众讲解“防盗窃、反诈骗”常识。2图为:民警向群众发放宣传材料;3图为:群众正在观看图片案例展览

小学生法制宣传征文篇四

发展新合作 造就新农民 发展专业合作 建设现代农业

民主办社 合作增收 发展专业合作社 携手建设新农村

服务社员为宗旨 共同利益是目标

农民是合作社主体 盈余按交易量返还 法律是合作社的保障 章程是合作社的生命

增强法律意识 倡导法律援助 提升律师素质 提高律师声誉 执行新劳动法,改变旧劳动观。君子爱财,取之依法。增强法律意识

倡导法律援助

法律保护你我他,普法用法靠大家。

1、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4、学法知法,自强素质;守法用法,共建和谐。

5、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6、学法用法、依法办事,提高全社会法治化水平。

7、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统一。

8、全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9、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0、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11、您的权益需要法律保护,法律权威需要您的维护。

12、维护法律尊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13、法治造就和谐社会,诚信成就积极人生。

14、学法守法都懂法,民安国安天下安。

15、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6、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益,制止违法行为。

17、弘扬宪法精神,加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办事,营造法治环境。

18、心中尊法,自主学法,办事依法,维权用法,诚信守法,和谐靠法。

19、崇尚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培养守法习惯,强化用法意识。20、以宪为尊,以法为本;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21、天天学法明是非,时时想法强观念,事事用法维权益,处处守法促和谐。

22、学法、知法,立身守法;用法,护法,办事依法。

23、勤学法掌握法律知识,常思法加强法制观念,能守法遵循社会规范,会用法保护正当权益。

24、尊法重律,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小学生法制宣传征文篇五

1.私人借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私人借款应该注意:(1)借款时要写书面借据,写明借款日期、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还款金额等情况,由双方签字;有担保人的,还应写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由担保人签字。无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两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持一份;有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和担保人各持一份。(2)私人借款的利率约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否则,计收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2、遇上“欠债不还”的情况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因此,持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在2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就不断增加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借款、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以明确还款期限。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06条关于“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内返还”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随时返还全部借款。诉讼时效自首次要求还款之日起算计。超过2年后,如债权人起诉,可依据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精神处理。

3、借钱时没有约定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债务怎么履行?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如果借款时双方出于帮助和信任,约定不支付利息或当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么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不支付利息。

4、买东西时,商店老板找钱多找了100元,这个钱应该归谁所有?

根据《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以及原物所生的孳息。就是说,作为利益受害方的商店老板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有返还其不当得利的义务。因此,这个钱应归商店老板所有。

5、邻居不在家,为了帮邻居收割地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偿还吗?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叫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邻居不在家,为了帮邻居收割地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偿还。

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由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及其影响,缺乏相关处理事务的能力,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而民法中将其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其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后果只能由其监护人承担。

未成年人的临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这些亲属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有法律上的扶养扶助关系。由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为了促使监护人精神心管教好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以预防其违法行为发生,法律规定追究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7、义务帮工中,因意外事故或帮工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义务帮工中,因意外事故或帮工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被帮工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8、哪些人可以成为“五保对象”?

五保对象是指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

9、“五保对象”供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五保对象”供养的内容包括:(1)供给粮油和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4)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5)妥养办理丧葬事定。“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10、劳动合同签订了就有效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27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1、单位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合同收回统一保管吗?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劳动合同文本应至少两份。用人单位与员工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文本,之后将合同文本收回统一保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13、遭遇商品或服务欺诈时,怎么办?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农民朋友们在消费中遭遇商品或服务欺诈时,可以依此规定向经营者索赔。

14、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概括地讲,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遇到假化肥,怎么办?

假化肥坑农现象之所以屡屡发生,有两点原因需要注意,一是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受科技知识和法律常识缺乏的限制,很多农民在购买化肥时难以辨别产品的质量优劣和真假,同时又不注意索要票据,这造成了消费者在维权时举证艰难。二是检验机构数量少,鉴定费用昂贵,导致鉴定不易。已经遇到假化肥时,要立即向工商部门报案。

为了后期索赔方便,很重要的一点是要有证据意识。购买化肥时一定要索要发票,发票是证明购买行为的有力证据。很多受害者往往是因为不能提供直接有效的发票或其它凭证,从而给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此外,发票内容一定要写得尽可能详细,如品名、数量、产地、销售商名称等,以免在化肥出现质量问题时拿不出充分有效的证据。

16、如果出现种子质量问题,找谁赔偿损失?

发现种子质量问题后,应尽早通知供种者或经营企业,要求尽快申请种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田间鉴定,并取得田间鉴定结果,以防止种子企业故意拖延,使证据灭失;有条件的可进行现场拍照和录象。如果种子确有问题,可选择以下几种途径进行解决:

(1)先与供种者或经营企业进行协商,多数商家都不希望因自己的商品有质量问题闹得满城风雨,一般都会设法解决。

(2)投诉到种子管理部门或工商部门,通过种子管理部门或工商部门进行调解。投诉要求要合理合法

不可夸大事实,也不要隐瞒自己在使用中的不当行为,否则会难以及时解决。

(3)通过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4)取得充足证据后,直接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出售种子直接销售者赔偿不足,可以要求其他销售者连带赔偿,这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追加被告可以做到。

17、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您正在患病规定的医疗期间,或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或者患职业病、因工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的,那单位就不能解除合同。

如果您去买东西,千万不要忘了向销售者要发票,万一出现问题,这可是一个很重要的证据.如果您获得了赠品或者奖品,但赠品或奖品存在质量问题,那您照样可以向销售者提出维修,调换,或者赔偿.如果您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使您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伤害,如果您想起诉,您应该在两年内起诉,过了两年您再起诉,法院就不会受理了.问:合同中约定有“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效? ⑴劳动合同中“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问: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并加大了处罚力度,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问:企业招工时收取“入厂押金”、“风险金”等费用是否合法? 一些企业在录用职工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入厂押金”、“风险金”等费用,这种做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销售者虚假降价,消费者受骗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42项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该服装店所谓的“大削价”,实是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诱骗并且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价格法》第40条规定,对经营者的这种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可以向当地价格部门反映情况,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服装店赔偿损失。

问:啤酒瓶爆炸原因未鉴定,商家就可拒赔吗?

不久前,我到一朋友家赴宴,在开启啤酒时,啤酒瓶突然爆炸,将我左眼炸伤,我当即被送到县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为此,我找商家索赔。商家认为酒瓶爆炸多半属于厂家质量问题,并以我没有申请鉴定、啤酒瓶爆炸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请问,未作酒瓶爆炸原因鉴定,商家可以拒绝受害消费者的索赔吗?

答:该啤酒商家的做法是错误的,你有权向其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可见,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不以申请损害原因鉴定为条件,只要消费者基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损害,均有权获得赔偿。至于该啤酒瓶爆炸是厂家责任还是商家责任,对你的索赔权行使并无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本条款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赔偿请求选择权。因此,你作为受害者选择要求啤酒销售者赔偿,该销售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当然,若经鉴定该事故系啤酒瓶质量不合格所致,在啤酒销售者赔偿后,其有权依法向生产厂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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