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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篇一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开户行: 账号: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合作区域: 鉴于乙方认同物流行业,认同甲方的经营理念好管理规范,愿意通过加入甲方网络从事物流行业。因此,甲乙双方秉承自愿、平等、公平、诚信、互惠互利之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甲乙双方合作经营物流快运物流事宜,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经营权的授予
1.1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甲方注册商标(外形、图案、色彩、装修、装潢、场所布局、商品陈设、员工制服、广告宣传及推广等)商号(全称或公认的简称或别名)、外在标识、经营管理模式、经营管理系统和其他形态的知识产权,下文简称“经营权”。‘
1.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前述规定的范围之外使用上述经营权。在双方正常履行合同期间,乙方违反甲方援予乙方使用权利的约定,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这些权利,乙方应即刻停止使用。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合同期限
2.1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在加盟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当就是否续约进行协商,若双方愿意续签,则重签加盟合同。合同到期,在同等待遇下乙方有优先签约权。第三条 加盟费
3.1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 元。
3.2乙方首期交纳保证金 元。该保证金不计息.加盟期满,加盟合同不再续签:乙方如需退还保证金。需凭甲方开具的保证收据,向甲方申请退还保证金。当网点发生异常时,甲方有权使用该笔费用以抗风险。风险保证金(除去因网点异常使用的余款)退款方式:做满3个月退余款的二分之一,满6个月退余款三分之二,满9个月余款全退。
3.3经营过程中的应收与应付费用规定:按照甲方根据市场变化而研究制定公布的各项应收类、应付类、管理类的价格执行。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4.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以下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行业标准:l、管理系统及相关使用方法。
2、充足、连续、保证质量的物料供应。
3、货物的运输、中转、派送服务。
4.2甲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目内,向乙方提供有关经营模式、管理制度等有关的书面资料。
4.3乙方在正式开始从事物流行业之前,必须经甲方的培训;在加盟期内,甲方将持续地为乙方提供—定数量的集中培训,培训的内容由甲方编制,并安排专人集中授课;所在培训资料由甲方编制汇集,其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5.1乙方应遵守甲方在管理文件中制定和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管理文件可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交付。甲方的管理文件是本合同的附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单方面颁发或修改管理文件的各项规章制度。新颁发或修改后的管理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即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2甲乙双方合作经营甲方网络,使用甲方资源,须向甲方支付费用。包括物料费、中转费、派送费、提货费、扫描费、到付款手续费、系统使用费、及其它各项运营、操作结算费用等
5.3双方的结算通过甲方提供的结算管理系统,采取预付金方式结算。该结算管理系统的各项数据是参与结算各方的依据并对参与结算各方有最终的约束力。
5.4乙方须保证所属区域内运营资格真实有效,因此造成损失与甲方无关,同时造成甲方损失的须由乙方承担。
5.5乙方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因乙方原因造成所有损失。由乙方独立承担。
5.6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统—提供的的面单、子单、工作服等,所有物料的印制权属甲方总部网管中心,严禁乙方私自印制,严禁网点使用甲方物料揽货但是不入网操作,—经发现乙方有私自印制物料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侵权并按乙方私自印制的物料数量以甲方提供该同种批次物料的价格来计算损失,并执行20000元处罚。
5.7乙方承诺无论发生任何情况首先保护客户交寄物品的安全。绝不扣押或销毁客户交寄物品,若因故意扣押、销毁,导致客户交寄物品延误或损毁的,除承担违约金l0万元以外,乙方应承担客户交寄物品延误或损毁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5.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授予的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5.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使用自己的品牌从事物流行业,也不能同时代理或加盟其它物流行业公司,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5.10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订立的服务标准揽收和派送客户交寄物品。乙方应当接受甲方对期限服务质量进行的检查。对违反甲方服务标准的行为,应当接受甲方的相关处罚并予以改正。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及经营权转让
6.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6.2加盟关系因下列情形而终止:①加盟合同期限到期②双方协议提前解除本台同;乙方有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自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本合同解除:①乙方财产的一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②乙方被依法注销、破产、清算和解散,③乙方拖欠甲方结算款项,经甲方书面催告仍不偿还④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相关规定无法达到甲方服务质量标准要求造成恶劣影响的,⑤本合同其他条未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
6.3若合同—方当事人欲提前解除本加盟合约,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当事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完成后期阶段的合作。不得恶意转移业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否则利益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6.4乙方因自身问题导致经营无法正常开展等原因向甲方提出解除合作,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交书面退出申请,交甲方审核,在审核期间乙方应保证该区域内客户交寄物品派送时效并对客户交寄物品安全负有保管义务,甲方审核同意,乙方正式与甲方终止加盟关系。如乙方在审核期间擅自终止加盟关系,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如乙方在审核期间有以下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不少于l0万元的违约金并不退还乙方的加盟保证金,(1、扣件不取派件;
2、延迟派件的:
3、对客户交寄物品安全疏于保管,造成客户交寄物品遗失、破损:如违约金不足于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6.5网点经营权转让条件
未经网管中心同意私自转让的视为无效转让,按无故退出处理。无故退出的,甲方有权不退还责任网点交纳的押金:并有权另行选择他人签订新的特许协议。经总部批准转让的,总部从转让金总额中提取15%的管理费。受让方承担出让方转让前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必须提前—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须附有转让原因,金额、受让方详细资料和经营状况。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乙方擅自超出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经营,对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合作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对损失予以补偿。
7.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7.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经营权转让让给第三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7.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以自有品牌从事物流行业、代理或加盟其他同类公司的物流业,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7.5任何—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进行信息披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7.6本合同中提到的处罚、罚款是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并不代表甲方与乙方有直接或间接的隶属关系。
7.7乙方因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可将保证金抵偿损失;对于不足部分,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提前单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服务承诺书
本企业创建于 年,经甲方特许,在本地经营快运物流业务。
1、乙方具备从事物流行业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地址,面积平方米。
主要联系人员
姓名 联系方式 姓名 联系方式 姓名 联系方式
3、乙方投入自己不低于人民币 万。
4、乙方拥有从事物流业的机动车 台。车龄: 年 车型: 车牌号: 车龄: 年 车型: 车牌号: 车龄: 年 车型: 车牌号: 为维护商标有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履行行业自律约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遵守总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总部的按章处罚、检查、调查、调解和仲裁。
二、遵循“顾客至上”的经营理念,践行”满足客户所有合理要求”的服务准则。对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行时限进行公开公示,做到诚信经营、和谐共赢。
三、保证提供方便周到的同城、国内与国际快运的“门到门”服务。保证统—着装、统—报工号、统一门面、统一物料,为顾客提供专业化的优质服务。’
四、保证客户交寄物品送达的时效符合行业标准和总部规定的时效要求。
五、保证将客户交寄物品准确地送达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
六、及时处理顾客的投诉。绝对遵守先行与客户解决一切争议的规定,然后再按网络内部规定处理;接到常规投诉或服务电话,在半个小时内作出回复。并在24小时内解决。
七、认真做好培训工作,配合总部认真开展各项宣传教育活动,准时完成特许人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上报任务:保证遵守总部今后根据市场发展研究制定的各项新规章和新规定。
八、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保证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快运派送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电话: 传真:
(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派送及相关费用结算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乙方就 甲方指定区域的货物提供怏运派送服务,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派送服务费用。
2、有权查询及核实货物的物流情况及收货方是否签收。
3、有权根据网络规则进行处罚或奖励;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其公开承诺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向甲方提供快运派送服务,负责将甲方的托寄物及时、安全地送达收货入。
2、向甲方提供货物物流的查询及全程网络跟踪服务。
3、有权对国家及海关规定的违禁品和非法出版物等拒绝提供服务。
第三条 费用及结算
1、快运派送服务费用按甲、乙双方协商的服务价格进行计算。
2、甲方应按照约定对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四条 索赔
甲方、乙方按照《百世物流快运网络管理制度》进行赔偿。
第五条 有效期
1、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2、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下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它事顼
1、甲乙双方若有需要改变公司名称、联系方式或需搬迁离开原所在地以及其它可能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变更时,均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须由变更方承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2、本协议条款未规定的,或者本协议条款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快运服务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参照国内行业惯例执行。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篇二
gf-2011-2511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示范文本)
国 家 邮 政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第4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第12号)以及《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制订,供当事人签约使用或参考。
2.本合同中的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填写,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选择和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被选择的条款和补充约定的内容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3.双方关于快递服务操作规程有具体约定的,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在合同正文之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合同编号:
特许人(加盟授权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被特许人(加盟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1.特许人(加盟授权方)具备的条件
1.1 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有权在第3.1条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法人。
1.2 特许人拥有 快递特许经营权,包括注册商标(名称及权属证书号)、企业标志(名称、图形)、专利(专利号)、专有技术(名称及权属证书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1.3 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2家从事快递服务1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快递服务直营店。2.被特许人(加盟方)具备的条件
2.1 被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2 被特许人具备从事快递服务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的地址,建筑面积平方米,营业面积
平方米。被特许人应当及时向特许人提供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2.3 被特许人至少拥有熟悉快递服务业务的员工 名。
2.4 被特许人至少配备供快递服务使用的电话 部(号码附后);手机 部(号码附后);如遇号码变更,被特许人应及时通知特许人。2.5 被特许人拥有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的注册资金。
2.6 被特许人拥有从事快递服务的机动车 部(车牌号附后)。2.7 被特许人拥有与特许人快递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接入的设施设备。3.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3.1在(区域或四至)地域范围内,特许人将拥有的: 注册商标权; 企业标记权; 专利权;
其他权利
在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独占性使用。被特许人可以在快件揽收与派送、员工制服、经营场所装潢装饰、广告宣传及推广、等方面使用特许人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3.2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改变特许人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不得扩大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范围。
3.3 特许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有关特许经营权的权属证明及其他资料交付被特许人。4.合同期限
4.1 本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4.2 任何一方提出在合同期间解除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 日用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终止。5.特许经营费
被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生效后 日内,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特许人一次性支付特许经营费人民币 元;(2)被特许人按定期于每年 月分期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元。(3)其他方式 6.履约保证金
双方就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7.特许人的义务
7.1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 特许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1)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2)统一的经营模式、快递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3)充足、连续、保证质量的物料供应;(4)统一的店面装潢、人员着装及设备采购;(5)统一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支持;
(6)异地快件的运输、中转(含仓储)及派送服务;(7)其他
7.2 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店面装潢形式、人员着装标准、网络接入方式等有关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营手册),该书面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特许人承诺的一部分。7.3 本合同有效期内,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提供不少于 次或 次/年的统一培训。
7.4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特许经营权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可能对被特许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7.5 特许人应当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被特许人的义务
8.1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收费标准对外开展业务,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8.2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费用结算标准,按(日/月/年)与特许人以及特许人的其他被特许人进行费用结算。
8.3 被特许人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应当使用由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的详情单、封套等物料;未经特许人同意,不使用其他来源的物料。
8.4 被特许人遇股东、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遭遇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或发生与快递经营有关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特许人。
8.5 在合同期间以及合同终止后(年/月)内,被特许人及其雇员应当保守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未经特许人同意,不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8.6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将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8.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使用自己的品牌从事快递服务,也不同时代理其他快递服务公司的快件派送业务,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8.8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服务标准揽收和派送快件。被特许人应当接受特许人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的检查,对违反特许人服务标准的行为,应当予以改正。8.9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要求的时间、形式保存快递详情单等原始资料,并定期向特许人报送各种报表。9.广告宣传
9.1 特许人对其品牌形象进行推广和宣传,可以向被特许人收取广告费,双方约定广告费的收取标准、数额及交付方式如下: 9.2 被特许人可以发布与其快递服务有关的宣传广告,可能涉及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经营理念、商业秘密等内容时,应当经过特许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10.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0.2 被特许人可以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 日内向特许人提出无条件解除合同的请求。
10.3特许人未按照约定向被特许人交付特许经营的权属证明、特许经营体系资料等相关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特许人仍未交付或提供,导致被特许人无法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4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存在瑕疵,导致被特许人无法继续从事快递服务活动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5 被特许人无法达到特许人有关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经督促后 日内仍无明显改善,已经或可能影响特许人的整体运营形象的,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被特许人解除合同。
10.6 被特许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本合同项下的各种费用,经特许人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1.违约责任
11.1 被特许人擅自超出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揽收快件,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2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3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给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4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擅自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5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以自有品牌从事快递服务,或者代理其他同类公司快递业务的,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6 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业务培训与协助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7 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在 日内仍未履行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11.8 特许人提供的知识产权、物料及其他特许经营产品存在瑕疵,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9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进行信息披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12.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13.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许人: 被特许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1:
1.被特许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特许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2.被特许人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账户号:)存放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用作以下用途:
3.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方式(程序):
4.双方对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有争议时:
5.保证金少于 时,被特许人应当在收到特许人书面通知后 日内补足。
6.履约保证金的归还方式:
7.履约保证金未能足额按时归还的:
8.履约保证金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篇三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快递企业加盟行为,指导快递企业提高管理效率,节约交易成本,规避经营风险,平衡加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快递市场健康发展,国家邮政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gf-2011-251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指导快递企业做好施行工作。要密切注意施行情况,如有问题及时向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邮政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附件: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
国家邮政局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第4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第12号)以及《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制订,供当事人签约使用或参考。
2.本合同中的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填写,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选择和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被选择的条款和补充约定的内容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3.双方关于快递服务操作规程有具体约定的,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在合同正文之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合同编号:
特许人(加盟授权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被特许人(加盟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1.特许人(加盟授权方)具备的条件
1.1 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有权在第3.1条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快递业务的的企业法人。
1.2 特许人拥有快递特许经营权,包括注册商标(名称及权属证书号)、企业标志(名称、图形)、专利(专利号)、专有技术(名称及权属证书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1.3 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2家从事快递服务1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快递服务直营店。
2.被特许人(加盟方)具备的条件
2.1 被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2 被特许人具备从事快递服务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的地址,建筑面积平方米,营业面积平方米。被特许人应当及时向特许人提供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2.3 被特许人至少拥有熟悉快递服务业务的员工名。
2.4 被特许人至少配备供快递服务使用的电话部(号码附后);手机部(号码附后);如遇号码变更,被特许人应及时通知特许人。
2.5 被特许人拥有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注册资金。
2.6 被特许人拥有从事快递服务的机动车部(车牌号附后)。
2.7 被特许人拥有与特许人快递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接入的设施设备。
3.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3.1在(区域或四至)地域范围内,特许人将拥有的:
注册商标权;
企业标记权;
专利权;
其他权利
在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独占性使用。被特许人可以在快件揽收与派送、员工制服、经营场所装潢装饰、广告宣传及推广、等方面使用特许人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3.2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改变特许人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不得扩大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范围。
3.3 特许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有关特许经营权的权属证明及其他资料交付被特许人。
4.合同期限
4.1 本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4.2 任何一方提出在合同期间解除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日用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终止。
5.特许经营费
被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生效后日内,按以下第种方式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特许人一次性支付特许经营费人民币元;
(2)被特许人按定期于每年月分期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元。
(3)其他方式
6.履约保证金
双方就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
7.特许人的义务
7.1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特许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
(1)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
(2)统一的经营模式、快递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
(3)充足、连续、保证质量的物料供应;
(4)统一的店面装潢、人员着装及设备采购;
(5)统一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支持;
(6)异地快件的运输、中转(含仓储)及派送服务;
(7)其他
7.2 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店面装潢形式、人员着装标准、网络接入方式等有关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营手册),该书面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特许人承诺的一部分。
7.3 本合同有效期内,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提供不少于次或次/年的统一培训。
7.4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特许经营权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可能对被特许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7.5 特许人应当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被特许人的义务
8.1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收费标准对外开展业务,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8.2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费用结算标准,按(日/月/年)与特许人以及特许人的其他被特许人进行费用结算。
8.3 被特许人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应当使用由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的详情单、封套等物料;未经特许人同意,不使用其他来源的物料。
8.4 被特许人遇股东、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遭遇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或发生与快递经营有关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特许人。
8.5 在合同期间以及合同终止后(年/月)内,被特许人及其雇员应当保守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未经特许人同意,不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8.6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将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8.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使用自己的品牌从事快递服务,也不同时代理其他快递服务公司的快件派送业务,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8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服务标准揽收和派送快件。被特许人应当接受特许人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的检查,对违反特许人服务标准的行为,应当予以改正。
8.9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要求的时间、形式保存快递详情单等原始资料,并定期向特许人报送各种报表。
9.广告宣传
9.1 特许人对其品牌形象进行推广和宣传,可以向被特许人收取广告费,双方约定广告费的收取标准、数额及交付方式如下:
9.2 被特许人可以发布与其快递服务有关的宣传广告,可能涉及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经营理念、商业秘密等内容时,应当经过特许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
10.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0.2 被特许人可以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日内向特许人提出无条件解除合同的请求。
10.3特许人未按照约定向被特许人交付特许经营的权属证明、特许经营体系资料等相关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特许人仍未交付或提供,导致被特许人无法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4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存在瑕疵,导致被特许人无法继续从事快递服务活动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5 被特许人无法达到特许人有关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经督促后日内仍无明显改善,已经或可能影响特许人的整体运营形象的,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被特许人解除合同。
10.6 被特许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本合同项下的各种费用,经特许人书面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违约责任
11.1 被特许人擅自超出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揽收快件,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2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3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给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4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擅自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11.5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以自有品牌从事快递服务,或者代理其他同类公司快递业务的,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11.6 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业务培训与协助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
金元。
11.7 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在日内仍未履行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11.8 特许人提供的知识产权、物料及其他特许经营产品存在瑕疵,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9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进行信息披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12.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3.其他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许人:被特许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1:
1.被特许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特许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元。
2.被特许人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账户号:)存放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用作以下用途:
3.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方式(程序):
4.双方对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有争议时:
5.保证金少于时,被特许人应当在收到特许人书面通知后日内补足。
6.履约保证金的归还方式:
7.履约保证金未能足额按时归还的:
8.履约保证金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篇四
8.5在合同期间以及合同终止后(月)内,被特许人及其雇员应当保守其所
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未经特许人同意,不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
商业秘密。
8.6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将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8.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使用自己的品牌从事快
递服务,也不得同时代理其他快递服务公司的快件派送业务,双方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8.8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服务标准揽收和派送快件。被特许人应当接
受特许人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的检查,对违反特许人服务标准的行为,应当予以改
正。
8.9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要求的时间、形式保存快递详情单等原始资料,并
定期向特许人报送各种报表。
9.广告宣传
9.1特许人对其品牌形象进行义务推广和宣传
9.2被特许人可以发布与其快递服务有关的宣传广告,可能涉及特许人的知识产
权、经营理念、商业秘密等内容时,应当经过特许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
10.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0.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0.2被特许人可以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日内向特许人提出无条件解除合同的请求。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在一月内无条件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壹万元。
10.3特许人未按照约定向被特许人交付特许经营的权属证明、特许经营体系资料
等相关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特许人仍未交付或提供,导致被特许人无
法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4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存在瑕疵,导致被特许人无法继续从事快递服务活动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5被特许人无法达到特许人有关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经督促后日内仍无
明显改善,已经或可能影响特许人的整体运营形象的,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被特
许人解除合同。
10.6被特许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本合同项下的各种费用,经特许人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违约责任
11.1被特许人擅自超出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揽收快件,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
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无需对损失赔偿。(详细见附件3)
11.2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3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给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4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擅自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11.5合同期间内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以自由品牌从事快递服务,或者代理其他同类公司快递业务的,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叁万元。
11.6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业务培训与协助,应当
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壹万 元。
11.7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被特
许人书面催告后在 柒 日内仍未履行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壹万 元。
11.8特许人提供的知识产权、物料及其他特许经营产品存在瑕疵,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9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进行信息披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对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12.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
会仲裁或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其他
本合同一式 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许人:被特许人: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附件1:
1.被特许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元。
2.被特许人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账户号:存
放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用作以下用途:
3.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方式(程序):
4.双方对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有争议时:
5.保证金少于
6.履约保证金的归还方式:合同终止同时甲方应在一周内无条件退还乙方履约保
证金。
7.履约保证金未能足额按时归还的:
1.履约保证金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
附件2: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的补充规定
为了近一步加强统一管理,规范被特许人(加盟方)的经营行为,特许人(加
盟授权方)特制定本规定,凡是违反本规定任何条款之一的,特许人即可终止特
许经营(加盟)公司,本规定系主合同的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快递业务经
营许可证或者企业法人执照逾期未经年检年审而又不及时补办的。
1.2.3.4.5.6.7.8.9.不遵守总部网络规章制度,不服从总部统一管理经指正仍不整改的。全年投诉、申诉率最高或者在社会上照成恶劣影响和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擅自仿制面单(中通速递详情单)、封套、物料的。拒绝派送快件或者故意扣押、延误快件的。从事或者代理本品牌之外经营其他快递业务的。经催促仍不按时交纳总部规定的各项费用的。擅自变更经营区域或者私自转让经营权的。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泄露总部商业秘密或者损害品牌形象情节严重的。
附件3
附加协议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细则的“附加协议”,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乙方可在甲方拥有专营权的南京江宁区域内任意营销客户发货(目前正常发货并签订合同的客户除外)。
2、乙方发件费用为:面单2.13元/张(含扫描费),派件费:1.5元(特殊地区略有上浮),称重费:应按照上海中通公司统一收费标准。
3、乙方派件费为:1.5元/件(甲方每月10日前将上月派件费支付给乙方)
4、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三部、五部合并办公,乙方支付房屋租金、水电费、电话费和话务员工资的一半。三个月后三部、五部不再合并办公,五部可选择是否在原办公地址继续经营或离开,三部、五部相关的经营费用自理。
5、甲方免除乙方前三个月经营的相关管理费用。三个月后根据乙方发运量,甲方可相应收取管理费(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6、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的两辆电瓶车供乙方使用,期限三个月,期间车辆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付给甲方壹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不得作为其他使用),合同期满终止后若乙方未续约,甲方应在两个月内无条件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8、自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乙方不得提出解除协议,做满一年后若乙方不愿继续经营需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9、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约则需赔付对方违约金10000元(壹万元整)。
10、本附加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