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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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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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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篇一

张老师

第一节近年来会计继续教育有关所得税讲解的回顾

 2007年 第二章《企业会计准则》第9节所得税(准则18号----所得税)背景: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 2008年 第二编讲解《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全面解读(新旧税法对比)背景:2007年3月16日 人大颁发《企业所得税法》

 2009年 第三编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 差异分析

 2010年 第二编 税收实务操作指南 第4章 企业所得税税收实务操作指南 精读背景:2008年11月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

 2011年 第二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 操作实务指导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需掌握的要点:

凡在纳税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特定主体 查帐征收 a表

核定征收:定率 b表 定额 不进行汇算清缴

参考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包括核定定额征收和核定定率征收,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

正常经营:终了5个月内(一般有效期:1月15日~5月15日)终止经营: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 *清算所得:办理注销登记前 参考财税[2009]60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计算。纳税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

“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 企业应当自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3.程序: 计算 申报 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实务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无条件申报:无论盈亏均要申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 企业在纳税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2.自行申报:

3.申报的有效期: 一般有效期:1月15日~5月15日 4.错误能否更改:

申报期内发现错误,可更改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 申报期外:少缴或漏缴 《税收征管法》52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多缴

《税收征管法》51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5、延期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纳税人应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依法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 [ 2009 ] 79号)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材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按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备案与报批事项(37分10秒)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按项目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报批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办理,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

1、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

目前,上海实行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如下:

(1)企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加计扣除100%);

(4)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缩短生产设备折旧年限;

(6)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减免税;

(7)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分配的收入减免税;

(8)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在满2年的当年以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抵扣)

2、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

目前,上海实行报批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如下:

(1)综合利用资源企业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减按90%计入收入);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登记(费用化部分、资本化部分);(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优惠税率;

(4)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5)浦东新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享受10%优惠税率;

(7)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8)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9)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减免税;

(10)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

(11)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获利起,两免三减半);

(1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

(1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以40%或80%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

3、备案项目提交的资料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提交的材料 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②被投资单位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

③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提供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

④本市被投资企业《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外省市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完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减免税批文复印件。若分配利润比重与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还需要提供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提交的材料 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③企业按省级政府部门规定的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④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清单

⑤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节、申报表的结构及填报(45分28秒)

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为例,包括1张主表11张附表,附表一为《收入明细表》,附表二为《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四为《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五至十一为《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一至附表四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附表五至十一是计算纳税调整明细的。●整体填表技巧

第一,仔细阅读本表的填报说明,然后再填写相关栏目。第二,本表和相关附表的关系比较密切,应注意保持附表和主表相关数据的一致性。第三,应注意本表和相关附表的填写顺序。第四,不同行业的纳税人所需填报的附表是不同的,”收入明细表“和”成本费用明细表“分为三类: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金融企业纳税人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归类分别填写各自的表格即可。主表结构

” 主表分为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附列资料四大部分。“ 主表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后,据此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6税1费

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关税(出口)、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用:核算4税

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 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利润总额

”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其中: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 减:减、免税项目所得(以不出现负数为限)“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以不出现负数为限)

” 加: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包括当年和以前亏损)“ 纳税调整后所得

” 减:弥补以前亏损 “ 应纳税所得额

” 第26行 “税率”:填报法定税率25%。“ 第34行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1)独立纳税企业

“ 填报汇算清缴实际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2)汇总纳税总机构

“ 填报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实际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3)合并缴纳集团企业

“ 填报集团企业及其纳入合并纳税范围的成员企业实际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4)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缴比例实际就地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 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 “(1)独立纳税企业

” 第40行=第33行-第34行。“(2)汇总纳税总机构 ” 第34行=第35+36+37行; “ 第40行=第33行-第34行。”(3)合并缴纳集团企业 “ 第40行=第33行-第34行。”(4)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 第40行=第33行×第38行-第34行

” 【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第四部分:附列资料

1.以前多缴的所得税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2.以前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本市征管系统不采用“以前多缴的所得税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办法。主表只填白色部分,灰色会自动生成,主要填3-9行及34行。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 包括以下:

“(1)收入类调整项目:18项(附表一、五、六、七)”(2)扣除类调整项目:20项(附表二、五、八)“(3)资产类调整项目:9项(附表九、十一)”(4)准备金调整项目:17项(附表十)“(5)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6)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7)其他

” 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上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 一般工商企业:按附表一【1】第13行金额填报; ” 金融企业:按附表一【2】第38行金额填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自行计算填报。

“ 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 ” 第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将接受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核算、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第4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填报纳税人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8行”特殊重组“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特殊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9行”一般重组“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一般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应确认的成本。“ 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 ” 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 ” 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第28行”捐赠支出“ ” 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殊情况可以全额扣除。” 第29行“利息支出” :

“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的金额;

”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 如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 如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

国税发[2009]88号文废止

更新内容: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新的变化:

1.扩大或明确了资产损失的范围

2.将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3.改变了扣除方式:

88号文:自行申报(6种情形)与税务机关审批 25号公告:自行申报扣除(税务机关不再审批)

4.统一了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减少了税会之间的差异 5.放宽申报期限

88号文:终了45天内(2月15日前)

25号公告:终了5个月内(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步)6.允许追补申报 88号文:当年

25号公告:不超过5个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篇二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计表填报说明

为了更好地完成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法人纳税申报工作,正确理解项目统计表的填报内容,准确填报各项目的金额,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计表的填报作如下说明:

一、填报总体要求

1、总部分配费用视同已取得发票。

2、各营业部年度所得税申报

各营业部不需要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做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应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报送营业收支等生产经营情况资料。

3、各营业部0041表63、69、70、72、74、76、82、83、84、92行不用填报。表中第4、12、13、58、68、85、97行是报表格式设置,不需要填报。

4、不合规票据(发票抬头为个人或非本营业部名称):

同房屋租赁有关的物业费、水电费取得出租方抬头的发票,或者取得出租方抬头发票的复印件、分割单,不用填报。

5、历年依次滚动发生支付的跨期费用不填报。主要包括报刊杂志费、房屋租赁费、物业费、水电费、车辆保险费等。

6、业务用品费、公杂费、会议费、业务宣传费等费用中列支的礼品: 是指发票、审批单或付款支票中注明“礼品”字样及其他如“购物卡、金表、金银制品”等属于交际应酬的物品的支出。宣传用品应取得宣传性的证明材料(如注明宣传要求的制作协议等)作为费用支出的附件,未取得证明材料的宣传用品暂不填报。

二、特殊项目填报说明

1、第5项支付的证券经纪人佣金支出、第6项支付支付给居间人的劳务费相应的手续费收入为手续费毛收入。

2、长期待摊费用

本行填列本年度发生金额在50万以上的开办费金额。

3、房屋租赁费

第(5)栏,填列一次性预付以后若干年度的租赁费。

4、邮电费

第(1)栏:为非本单位人员(如客户)报销邮电通讯费,应在统计表本项目。

第(2)栏:对发票抬头为个人(本单位员工含核心营销代表)及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现金,应在统计表本项目。

5、保险费

主要填列各营业部集中为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等商业保险,但出差途中随机票购买的人身意外险不填。

6、低值易耗品、其他费用中需要资本化处理的资产。

第(1)办公家具栏:本行填列单次购置且满足下列要求的两种情况: 一是:单张发票价格低于10,000.00元,但单价大于2,000.00元的办公家具; 二是:购置的单价较低,但整批、整套购置,单张发票金额大于10,000.00元的办公家具。

第(2)电子设备:本行填列电子设备主要是指电脑、空调等,以及其他单价超过2,000.00元的电子设备。

7、研究开发费

第(1)栏填报取得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中注明为“×××软件”的支出。如取得服务业发票的维护费用则不填。

8、安全防卫费

本栏填报对于劳务公司派遣的保安及清洁人员,营业部在支付劳务费以外另行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节日补贴及加班费等。劳务公司开具发票给营业部,由营业部代发的则不填报。

9、公杂费

第(6)栏填报发票或附件中注明日用品:洗面奶、洗发水、护发素等事项,对于公司购买的拖把、洗手液、卷纸、香皂、洁厕净、空气清新剂等非个人用消费品不填列。

“其他费用”第(6)栏、“业务宣传费”第(2)栏、“劳动保护费”第(3)栏填报口径同此栏。

10、会议费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相关单据符合下列要求的应分别填报,进行纳税调整。第(1)栏填列发票、审批单、付款支票、凭证摘要中注明“礼品”字样及其他如“购物卡、金表、金银制品”等属于交际应酬的物品的支出。

第(2)栏填列发票、审批单、付款支票、凭证摘要中列明“餐费、餐饮等”字样的支出。

11、职工福利费

第(2)栏填报交际应酬性的餐费和礼品等,对于员工加班、聚餐等发生的零星餐费则不填。

12、营业外支出

第(5)栏未专项申报的非正常财产损失、第(6)栏未清单申报的非正常财产损失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25号公告规定填列。

13、其他负债

第(2)栏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填列在应付账款科目中列支的本年期末余额数(如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整增加,本行不填列)。

14、各营业部应认真检查以前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对于以前年度已做纳税调增须在2011年纳税调减的事项应详细填报。

第(1)栏填报以前年度应付不付纳税调增,本期纳税调减的费用。第(2)栏填报以前年度未及时取得合规票据调增,2011年取得合规票据调减。主要涉及项目有:房屋租赁费、物业费、水电费、租赁费、印刷费、修理费、劳务费和工会经费等,对于以前年度上述项目进行纳税调增的营业部,应进行清查,对于已取得票据的,应填列此行,并另行填报0045表(未及时取得票据纳税调减明细表)报至总部。

第(3)、(4)栏填报其他在以前年度纳税调增,应在本年度纳税调减的事项。

三、捐赠或赞助支出明细表(0043表)

(1)捐赠或者赞助项目:主要填报捐赠具体用途,如汶川地震、扶贫、助残、助学等。

(2)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名称:主要是指营业部通过什么单位或组织将款项捐赠的。

(3)具体票据名称:主要是指捐赠取得的票据,具体是捐赠专用票据,还是各种收款收据等。

四、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表(0044表)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残疾人工资可加计扣除,故聘用残疾人的营业部应填报此表,并按税务部门规定报送以下资料:

(1)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营业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一份2011年12月缴费凭据)。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营业部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复印一份2011年12月工资单及银行转账单)。

(4)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5)安置残疾人工作岗位的说明。

有关营业部应将以上残疾人资料盖章后邮寄至总部。

五、企业所得税汇缴调整明细表(0046表)

填列营业部各项费用调整明细,按月份填报:日期、凭证号、金额。本表各栏目合计金额等于0041表相应行次金额,请注意核对,以保证填报质量。

计划财务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篇三

尊敬的纳税人:

2014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在国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软件已经上线,纳税人2014汇算清缴网上申报正在有序进行。为方便广大纳税人进行准确申报,减少对新申报表系统操作失误,综合纳税人反映较多问题以及申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纳税人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出以下温馨提醒。今后,我们将不定期发布申报温馨提醒,请纳税人随时关注。如果提醒中出现和总局现行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总局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顺序

(一)先录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然后进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选择需要填报的报表。除了必选表以外,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情况选择需要填报的附表。

纳税人必选表包括:

1、《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3、《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4、《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7、《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0000)填报顺序:先填报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第7行“ 资产减值损失 ”、第8行“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第9行“投资收益”,然后从《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或《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开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0000)顺序,依次填报,生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0000)相关行次,最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0000)的第37行“以前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第38行“以前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三)有二级附表的纳税人,要先填报二级附表,例如:纳税人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时,要先填报a105010-a105120表。有三级附表的纳税人,要先填报三级附表,例如:填报《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时,要先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

二、关于注册资本等需要修改的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102注册资本(万元)”“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是从税务登记表中带出的信息,如果需要修改,纳税人需要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税务登记变更。

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注意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申报时需认真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注意“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栏是否填写正确,比较重要的两项为:第一项是“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一定勾选“是”,部分企业错误勾选为“否”;第二项是“105资产总额(万元)”单位为万元,部分企业填写为“元”造成资产总额过大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除真实、准确填写《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外,在填报表单中一定勾选《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额自动计算、审核无误后自动带入主表。注意申报界面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提醒事项,享受减免后再保存提交。

四、关于网上申报系统的缓存功能

目前网上申报系统支持缓存功能,即:若上次申报表及各类附表录入完成但未最终保存,因其他情况中途退出后,再次进行申报表的录入,系统会自动带出上次已录入的数据。但此功能目前仍然有一定的缺陷。举例说明:若上次申报时选择了一张附表,进行了录入,中途退出后,再次申报未选择此附表,但此附表数据也会带入到与其相关联的其他附表或主表中,若要消除此类数据,还必需再次选择此附表,清零或数据重置后才会消除相关数据。

五、关于定率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实行核定定率征收的所得税纳税人,申报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纳税申报表(b类,2014版)》。申报表的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不能直接填写,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填报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第46行“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后,系统会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六、关于汇总纳税企业的申报

(一)跨省汇总纳税企业

1、总机构

填报路径: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2014)模块

总机构申报时必须选择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a109010)。申报时需先填报a109000表5-10行,a109000表点击“确定”保存后再填报a109010表,保存a109010表后,数据带入a109000表12-15行,保存a109000表,数据带入主表。

2、分支机构

填报路径: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纳税申报模块,需要先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二)省内跨地市、市内跨县区汇总纳税企业

1、按总机构25%分支机构75%分配税款方式预缴的企业(1)总机构

与跨省汇总企业总机构申报操作一样,但是要注意因为我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是由总机构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参与汇算清缴,所以申报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a109010)中“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需要改为与“应纳所得税额”一致,“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要改为“0”。

(2)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在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模块中,参与汇算清缴标志要选为“否”,分支机构不需要进行申报。如果改为“否”后仍然有应申报信息,要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纳税申报模块做零申报,注意的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报纳税申报表”中的第35行“分配所得税额”一定要为0。

2、按利润比例预缴的企业(1)总机构

与一般企业一样申报,不需要选择填报a109000、a109010表,对分支机构在当地预缴的所得税,总机构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的“大厅综合管理岗” 的预缴台账录入模块录入,带入主表32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2)分支机构

现阶段,按照规定分支机构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应在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2014)模块填报上年第4季度累计预缴申报的数据,注意的是主表中的第33行“

九、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31-32)”一定要为0。

七、关于关联申报

凡进行《2014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的企业都需申报《企业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未发生非居民业务,也要申报;发生非居民业务,如实申报。请注意不要遗漏。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篇四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提交资料清单:

1、单位设立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单位设立时的和以后变更时的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

3、银行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

4、期末存货盘点表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享受优惠政策的批文复印件

7、本财务会计报表原件

8、未经审核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9、纳税申报表

10、已缴纳各项税款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11、重要经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12、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备注:以上资料中的复印件,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一、补缴上的所得税

补缴上的所得税属于“税前不予扣除项目:各种所得税款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款”。

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补缴上的所得税,应调整上的所得税费用;可实际工作中,12月份的会计报表可能在1月10日已报给了税务局,税法规定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也未明确重新报送经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况且账务处理已到了本年的3、4月份,企业不习惯重新编一份上调表不调账的会计报表,而且多数人还是认同“账表一致”,除非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调表不调账;但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税务审核并不出具经审核的上会计报表,因此,补缴及应退所得税往往是在本年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常见的几种不当处理方法:

1、记入以前损益调整,年末转入了本年利润,而在税前利润(利润总额)中也将其做了扣除;

2、记入营业外支出,同样的是在税前扣除;

3.直接记入所得税科目,虽没在税前扣除,但所得税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的所得税费用。

意见:汇算后通过以前损益调整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在下一的汇算清缴时,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这样会造成“纳税调整前所得”与企业的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不完全一致;如果为了两者一致,则先做费用扣除,然后再作为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填报也可,或者按会计制度规定,以前损益调整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

请注意: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勾稽会不一致,要与利润分配表结合才能勾稽一致。

二、上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后可作为下一留抵

上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申报表中可作为上期多缴的所得额,或者作为已预交的所得税额抵减。

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同样要调整上的所得税费用,账务处理方面与补缴类似;如果上的多缴的所得税金额,在所得税科目已进行了处理,仅反映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借方,则不影响到本的所得税科目,以及利润分配科目。

如果多缴的所得税,未申请留抵或退税,账务处理则通过以前损益调整,同样不得税前列支。

三、上的纳税调整事项,是否要进行会计处理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予以扣除。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在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上存在差异。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事项,一般是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但也发现有些企业进行了所得税审核后,对于纳税调整事项在下作了账务处理,下做汇算清缴时又要做纳税调整。

四、是否调整下报表的期初数

由于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规定中,都提到要调整下报表的期初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区分重大差错和非重大差错两种处理方法。一般的会计差错(非重大差错)仅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

对于所得税审核来说,只对所得税纳税调整,一般不对报表进行调整,因此下一也不需要调整期初数,如应交所得税科目,在下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一般金额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错处理,同样不需要调整报表期初数。

五、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扣除

由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是一种标准,依据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是准予扣除限额的概念,不是必须扣除的金额。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高于准予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低于准予扣除限额,按实际核算金额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费、坏账准备等有一定的扣除比例,企业会计处理中的主要错误是,账务上未进行处理,而在纳税申报中作了纳税调减;按税法规定,一些广告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进行扣除的,这部分则可作为以后的纳税调减。

六、有关开办费的问题

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不同,实际中带来了混乱。的期初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区分重大差错和非重大差错两种处理方法。一般的会计差错(非重大差错)仅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

对于所得税审核来说,只对所得税纳税调整,一般不对报表进行调整,因此下一也不需要调整期初数,如应交所得税科目,在下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一般金额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错处理,同样不需要调整报表期初数。

五、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扣除

由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是一种标准,依据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是准予扣除限额的概念,不是必须扣除的金额。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高于准予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低于准予扣除限额,按实际核算金额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费、坏账准备等有一定的扣除比例,企业会计处理中的主要错误是,账务上未进行处理,而在纳税申报中作了纳税调减;按税法规定,一些广告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进行扣除的,这部分则可作为以后的纳税调减。

六、有关开办费的问题

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不同,实际中带来了混乱。

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筹建之日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实务中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小型商贸企业,一般认为不存在开办期的问题,从取得营业执照起开始建账,相关的房租,办证费等,都作为当期的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是对开办费在开业一次进入费用,则当年要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增,在以后作为纳税调减。但是以后可能会出现会计岗位更换或其他原因,不一定能做到纳税调减,而且每年都必须提供纳税调减的依据。

所以,对于众多的私营企业,仍按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更方便些。

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

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主要的内容:正常的管理损失,不需报批,如固定资产变卖损失,不需报批,但提前报废需要报批。人为损失,财产永久性实质损害,政府搬迁损失,经报税务局批准后可税前扣除。

债权重组形成的坏账,单笔金额不大,收款的费用可能大于应收款本身的,由中介出具报告,税务局可以批准(操作时可和其他财产损失中介审核报告一起申报)。财产损失的申报期限为终了后的15天内,一年只能申报一次,所以应及时申报,当年的损失只能在当年申报。

八、预提费用的期末余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余额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准备金(除坏账准备金外)及预提的其他费用的余额不得在税前列支,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福利费、工会经费、坏账准备、银行贷款利息等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并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要符合相关的比例及条件)。其他的如应付工资,严格来说,应是按借方发生额(即实发数)来进行扣除,但实务中如果企业是实行下发工资制度,本年同样有贷方余额,同样可不做纳税调整,其他的如水电费,房租等一般也可按同样的原则进行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篇五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预审说明

预审的目的:企业所得税汇算实际上是对单位账务处理、纳税情况的一次全面检查,能够有效帮助企业查缺补陋,尽早发现问题,并利用第四季度的时间将风险降至最低。人们常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只有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准备工作,在申报中有的放矢,这样才能让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思路清晰,事半功倍。

预审的方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预审,主要根据现在已经颁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文件,对企业财务核算、账目往来设置是否合理;企业收入的确认、各税种申报与缴纳是否相符、完整;企业成本、费用、摊销是否合理,有无取得合法凭证等进行前期的审核;及早提出改进的建议。

预审的成效:一是:及早发现会计帐务处理不规范的,尽早处理,利用第四季度的时间将风险降至最低。

二是:力争企业税务负担最小化,避免向税局申报后而无法挽回。

预审的团队:由金算盘的注册税务师和审计助理组成审计团队。对每一家审计的工作过程,我们将责成我们的注册税务师关切企业的财务风险、给每一家企业合理的合法的书面纳税的建议。

预审的收费:为了保证我们预审的工作质量,我们在预审环节实行收费服务。因为我们为了对每一家客户负责,我们必须投入专门的人力物力做预审工作以及审核监督工作,我们更注重企业在长期的可持续经营过程中的产生和累积的财务风险,从而给出我们的专业建议,以便协助企业发展更顺利更具有竞争能力。

预审的时间: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

联系人:周小姐

联系电话:***

欢迎来电咨询!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旭景街16-22号商铺 联系qq:471719672 2272826298 公司咨询热线:400-0018-918 公司投诉热线:020-62627357

更多优惠等着您:

如同时在预审期间签定代理记账协议一年,可免费赠送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合同期内赠送资深会计师财务及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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