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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浙江股权服务(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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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浙江股权服务(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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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股权服务篇一

目录

1股权托管的含义....................2

1.1股权托管的理论意义.................2

1.2股权托管的现实意义.................2

1.3 股权托管的必要性...............3

2开展股权登记托管率低的问题............3

2.1托管机构自身问题..............4

2.2企业自身问题...............4

2.3如何解决股权托管问题.............5

3开展股权登记托管的工作思路及建议..............5

3.1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的好处............6

3.2 非上市公司股权缺乏监管的弊端.............7 结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1股权托管的含义

股权登记托管是指股权托管机构作为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独立主体,按照政府规定,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或企业经营者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依法从事股权登记和股权管理的工作过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业务内容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注销登记、股权质押登记、激励期权登记、股权托管经营登记、股权(含国有产权)交易鉴证、代理权益分派、股权资料查询、出具股权证明书、企业信息披露以及股权代办转让服务。

1.1股权托管的理论意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为了加强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管理,有必要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集中登记。这有利于构筑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企业知名度和公信力,还拓宽了企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产业和金融资本融合,实现产权交易创新和流动。中小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有利于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为推动非上市公司股份上市流通和进入otc市场交易打下基础。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登记的好处是权责明确、积极稳妥、统一部署、分批实施,在制度上必须要重视宏观和细节各方面的把我设计。

股权登记托管兼具社会性和民事性双重职能,从社会性职能看,它是股权托管机构代替政府对股份有限公司及初级形态的资本市场行使社会管理职责;从民事性职能看,它是股权托管机构和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1.2股权托管的现实意义

股权登记托管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进行股权登记托管后,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企业一方面能够

取得投资人和合作人的信任,开展权益融资或其它业务合作;另一方面,还能够提高债权人对公司的信赖,实现企业和股东的间接融资,如股权质押担保、股权质押贷款等。

2、企业进行股权登记托管后,可利用产交所股权代办转让服务的平台,实现公司股权的流动,促进公司资本运作业务的开展,实现和提升企业价值。

3、企业通过股权登记托管,可以利用托管机构的信息发布网络、信息汇编处理、资源整合的专业能力和公信力,实现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如企业购并、股权置换、产业结构调整等。

4、企业通过股权登记托管,可以协调和仲裁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消除员工对企业能否兑现职工股权权益的担心,有利于员工持股、员工期权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实施。

5、企业进行股权登记托管,托管机构将承担股权的管理责任,企业从而实现了公司股权管理的规范性。一方面,提高了企业管理层次,达到了拟上市公司的管理要求,为企业上市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股权托管可以清理和理顺企业股权关系,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更加重要的是,可以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素质。

1.3 股权托管的必要性

规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托管、转让及质押融资工作,建立一个规范、公开的市场平台,加强股权监督管理,有利于构筑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规范股权管理,维护股东利益,防范投机风险,促进资本运作,实现全市经济平稳、快速、健康发展。

2开展股权登记托管率低的问题

公股权实行第三方托管,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前提。过去银行

之所以不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主要因素就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像上市公司那样实行第三方托管,也无政府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首次明确了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政府职能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就要求工商部门必须拥有非上市公司所有股东的登记信息,才能对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股东材料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但是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非上市公司注册登记时,一般只登记公司前三位股东,其他股东只是备案。若登记所有股东的信息,工商部门的登记工作量将增加几十倍,还需投入巨资建立庞大的股东管理信息库。这都超出了工商部门人力和财力的许可。因此必须依托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信息平台,为工商部门办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登记提供依据。

2.1托管机构自身问题

目前,股权托管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它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扶持。对此有关专家建议,股权托管交易所应当树立诚信形象,让服务对象满意,以企业改制为先导,以股权托管为基础,以企业融资为目标,全力做好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服务,为股权托管的顺利推进开个好头。一方面要建立好完善配套服务和有关研发、使用配套电子登记、查询系统,让股权登记托管为适应大规模无纸化交易需要的平台。另一方面,由于尚未出台关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管理的政策文件,还希望能通过有关部门和政府积极支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股权托管会像很多新生事物一样存在诸多困难,社会各界应当勉力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共同呵护股权托管的健康成长。

2.2企业自身问题

众所周知,产权交易市场是实现产权流转的重要平台,规范股权管理是实现产权公开、公正、公平流转的基础和前提。现行的《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信用制度,其操作环境取决于公司必须严

格依法运行。但现在的情况是,大多数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即使建立起股东名册,也缺乏联网、发布、查询的公示条件。而股权转让等流转行为以及股权质押等融资行为,对股东名册的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旦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公示力不足,企业的股权流转以及融资行为必然受到限制。这已成为当前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3如何解决股权托管问题

虽然“托管”具有“委托代理”的意思,但是由于它源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名册”义务,各地政府就有权力要求所有当地注册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强制托管。否则,工商部门可以不予以年检通过,甚至无法设立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等。该制度设立目的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都被纳入股权登记托管的体系中来,从而最大限度的规范股权交易市场。

非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不规范,股东信息登记不全或失真是当前大多数非上市公司不能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主要障碍。因此,要真正使股权质押融资成为非上市公司融资的新渠道,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出台规章,实行强制登记托管制度,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必须交由专业机构进行集中托管。非上市公司股权实行第三方托管,既有利于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管理,使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有了基础,也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又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和上市交易尊定了基础。同时,应整顿、规范股权托管登记机构,统一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规则,规范其执业行为,为非上市公司提供安全、高效、周到的专业服务。

3开展股权登记托管的工作思路及建议

股权是资本的范畴,资本的属性是流动。股权只有在流动中才能体现价值,才能激活各类要素资本。具体建议如下:

1、取得政府支持。要从政策上、程序上加强推进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和挂牌交易工作力度,要求凡在本市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

责任公司股权,都应集中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2、强化部门协调。与工商、金融办、国资监管、税务等部门达成共识,联合协作,首先对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掌握相关数据;二是从企业年检、股权变更、税务登记、公司上市等各个环节监督把关,共同推进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学习外地经验。偕同相关部门到此类业务开展较好的省市(天津、长春)等地学习调研,积极探索开展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和挂牌交易的有效形式。

4、拓展衍生服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在免费做好公司制企业股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质押登记的基础上,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为非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提供信息发布、分红派息、股权查询、股权证明、股权挂失、股权转让和股权融资等股权托管相关服务。

5、参与分红派息。结合税收政策,争取税务部门支持,从开辟税源,增加财税收入方面入手,探讨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代扣个人红利所得税的可行性,在建设完善本市股权登记托管制度体系的同时,增加对财政的回报。

3.1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的好处

一是政府部门通过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可以监管国有或国有参股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在政府监管下,规范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管理,促进股份制企业健康发展。同时又能达到政府不参与企业经营,也能动态把握发展全局的效果和目的。

三是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不仅办理股权托管,还提供分红派息等服务,监督各股份公司实行同股同权同利,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股权登记托管在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以政府监管作保障,避免了企业自己管理股权带来的可信度不高等问题,提高了股权的公信度,为股东利用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和股权转让提供了信用保证。

五是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不仅便于股权转让信息集中发布,而且便于投资者进行广泛选择,确保股权流动的特性能得到充分体现。

六是股权托管以后,企业可以利用股权交易平台,方便、快捷、高效地进行资本运作,扩大资本规模。

3.2 非上市公司股权缺乏监管的弊端

首先,对大批改制企业来说,容易导致部分国有股东逃避监管,违规转让所持股权,使其流向社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其次,私下交易非上市公司股权,未经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对股权进行变更登记,有的公司甚至没有完整的股东名册,极易造成股权结构复杂、管理混乱,产生法律纠纷,不利于公司运营。

再次,信息不公开和交易不规范可能造成投资误导甚至欺诈。非上市公司投资者主要依靠非公开媒体传播的消息来获取不完全的公司信息,股权转让基本上采用“一对一”的协议方式私下交易,交易信息不透明,交易方式落后。

还有,某些公司发起人利用非上市公司投资者无法参与公司经营监督,出现卷款潜逃等不法行为。一些投资中介机构,利用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渠道缺乏和政府监管缺位,在交易过程中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制造和散布虚假信息,低价吸纳投资者股权,获取投机利润。这种局面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会威胁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浙江股权服务篇二

股权托管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复同意的省金融办等七部门制定的《浙江省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方案》(浙政办函[2009]30号),为确保浙江省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规范运作,做好进场公司股份托管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浙江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是为全省各类企业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省级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公司的主要功能是:

(一)进场公司股份托管、股份确认。

(二)为公司股东和进场客户开立、管理股东账户。

(三)股份转让交易清算过户。

(四)对因继承、判决、赠予及企业因兼并、破产清算、改制和司法裁定、司法协助执行等引起的股东间持有的股份进行非交易过户。

(五)质押股份锁定、司法裁决股份冻结锁定。

(六)提供分红派息、送配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回购减资服务。

(七)股份查询、证明。

(八)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代理进场公司定期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份变更手续。

(九)向股东发放股东账户ic卡

(十)根据进场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供股东清册,核对股份信息。

第四条 进场公司股份托管,主要是规范公司的股份管理,确认股份权属,提高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和公示性,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份安全、顺畅流动。

第五条 进场公司应认同本业务规则,并确认托管的股东名册是公司股份状况的最直接证明,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托管后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

第六条 进场公司申请股份托管,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公司股份托管申请表及其附表;

2、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同意股权登记托管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公司章程;

7、股东名册文本及电子文档;(包括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8、工商信息查询单。

第七条 进场公司应确保所提交全部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条 进场公司须与本公司签定《股权托管协议书》。

第九条 进场公司股份托管后的各项后续服务,按照本公司《股权托管业务操作细则》执行。

第十条 进场公司的现金分红、送红股和转增股本(减资)由本公司与进场公司签订协议代为办理。根据国家有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红利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第十一条 进场公司股份托管服务费和股东账户开户费,以及后续服务收费,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03〕10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在股份托管的基础上,可根据进场公司的需求依法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并制定相关业务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浙江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股权服务篇三

湖北省股权托管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维护股东及其公司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股份安全、有序流动,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国家《公司法》、《证券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 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是经湖北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集中登记、存管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唯一机构法人。秉承“诚信、专业、高效、规范”的服务宗旨,为公司及其股东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湖北省境内国有控股、参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应依照规定委托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本公司的股份进行登记托管,以确认股权权属,提高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和公示性。

第四条 中心开办的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包括股权登记和股份存管两类业务:

(一)股权登记业务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注销登记、股权质押登记。

(二)股份存管业务包括:股份挂失、股份查询、股东资料变更、股份证明、代理股权权益分派、股份存管信息披露。

第五条 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范围包括:湖北省境内依法设立并注册登记的国有控股、参股及非公有经济控股的各类非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包括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及其他各类股权。

第六条 公司委托中心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时,应认同并遵守本业务规则。

第七条 公司在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时,公司及其股东应对所提交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条 中心为公司提供股份持有人名册和相关资料。公司确认中心托管的股东名册是公司股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公司及其股东的股权变动应在中心进行,确保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中心托管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

经公司同意,中心可以对外提供关于公司基本信息的查询业务。

第二章 股权登记业务

第一节 股权初始登记

第九条 股权初始登记是指公司股东的股权在中心的首次登记。股权初始登记由公司统一办理。

第十条 办理股权初始登记时,公司应向中心提出股权登记托管申请、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同时还需向中心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股权托管申请书;

(二)公司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关于股款交纳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最近一次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资产评估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及公司章程;

(七)发起人营业执照正本和自然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八)有关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要提供国有产权单位同意出资的批复;

(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十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股东名册资料;

(十四)中心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提交的股东名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

(二)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三)股东住址;

(四)持股数量;

(五)股权性质;

(六)所占比例。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上述文件、资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股权初始登记的程序包括:公司提出登记托管申请;签订托管协议;中心审核相关文件资料,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股权初始登记采用电脑集中存储登记的形式办理。中心在完成电脑集中存储登记后,向公司出具电脑打印的股东登记托管名册,并向公司的股东统一出具托管帐户和股权证持有卡。

第十五条 股东名册记载下列内容:

(一)托管帐户;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四)股东住址;

(五)持股数量;

(六)股权性质。

第十六条 托管帐户记载下列内容:

(一)托管帐户号;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四)开户日期;

(五)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股权证持有卡记载下列内容: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简称;

(三)股东姓名或名称;

(四)托管帐户号;

(五)股份数额;

(六)股权性质;

(七)托管日期;

(八)注意事项。

第二节 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股权变更登记具体内容包括: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增资减资变更登记、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登记、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的个人股东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让双方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二)转让方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第二十条 公司的法人股东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让双方签订转让过户协议书;

(二)双方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双方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七)转让方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八)转让方如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须出具董事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九)转让股份如是国有股,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提供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增资减资变更登记是指公司基于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股本增减变动情况予以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办理股本增资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增资扩股方案;

(二)公司章程修改案;

(三)股东大会关于增资扩股的决议文本;

(四)公司历史沿革批复复印件;

(五)公司最近一次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出资资产评估报告;

(七)验资报告(增资部分);

(八)有关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委托分派红股申请书;

(十)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十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中心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回购股份而办理减资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减资方案;

(二)公司章程修改案;

(三)股东大会关于股权收购、回购的决议文本;

(四)公司历史沿革批复复印件;

(五)公司最近一次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有关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回购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需要提供回购清理专项审计报告;

(八)减少注册资本和回购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还需要提供在公开发行媒体上的公告;

(九)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十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中心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办理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登记时,股份继承人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过公证的遗产继承协议或法院相关判决书或调解书;

(二)被继承人的股权证持有卡原件和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裁定书;

(四)股权继承人身份证及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办理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受让方如单方提出变更申请,应提供相关公证手续或法院相关判决书或调解书);

(二)原股东的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三)离婚证书复印件;

(四)离婚双方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受让人单方提出变更申请的,需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办理法院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时,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法院生效判决书和调解书;

(四)股权受让方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 股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股权注销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公司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公司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解散;

(三)公司破产终结;公司因回购减资而部分注销股份的,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办理股权注销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司股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关于股权注销的决议文本;

(三)同意公司被兼并、解散的政府批文或法院相关破产终结裁定书;

(四)全体股东的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五)依法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节 股权质押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权质押登记是指公司的股东按照担保法规定,将其所持有的该股权作为债权担保而在中心办理质押担保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股权的质押担保合同自在中心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办理公司股权的质押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

(三)双方签订质押协议或质押合同;

(四)双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七)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出质方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九)出质方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十)出质方如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十一)出质股份如是国有股,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出具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二条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间;

(四)设定质押股份的数量和金额;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间由出质方和质权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股权质押登记后,中心应对设定质押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向双方当事人出具股权质押冻结通知单。

第三十五条 股权质押的担保期届满而质权人尚未实现债权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办理担保期间的延续手续。

第三十六条 质权方实现债权或者双方协商解除股权质押担保后,到中心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办理解除质押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质押双方出具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双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双方股权质押冻结证明单。

第三章 股权存管业务

第一节 股份挂失

第三十八条 股权证持有卡丢失后,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申请表在中心办理挂失冻结手续。个人股东凭中心打印的冻结单,到报纸上刊登股权证持有卡遗失作废声明。声明见报后十五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股东持有关报纸到中心办理帐户换号及补办股权证持有卡手续。

第三十九条 法人股东办理股权证持有卡挂失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股权证持有卡挂失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单位填写挂失申请表在中心办理挂失冻结手续。法人单位凭中心打印的冻结单,到报纸上刊登股权证持有卡遗失作废声明。声明见报后十五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法人单位持相关报纸到中心办理帐户换号及补办股权证持有卡手续。

第四十条 托管帐户丢失后,个人股东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申请表在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需出具经公证授权的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法人股东办理托管帐户挂失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托管帐户挂失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节 股份查询

第四十二条 个人股东查询应持本人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查询申请表在中心办理查询手续。对已死亡的投资者的家属查询该股东资料的,应当核验该股东死亡证明、托管帐户;查询人与该股东法律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如户口簿、结婚证;查询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三条 法人股东查询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查询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 资料变更

第四十四条 个人股东资料变更应持本人新的身份证、托管帐户、股权证持有卡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个人资料变更证明,填写股东资料变更申请表,在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需出具经公证授权的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法人股东办理资料变更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股东资料变更申请;

(二)发证机关出具的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变更证明;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托管帐户和股权证持有卡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节 股份证明

第四十六条 股权证明业务是指根据公司及其股东的请求和证明事项,并依据股份资料的真实记载,中心为公司出具的股权托管证明文件。

第五节代理业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委托中心办理股份权益分派业务时,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东大会关于分红派息的决议文本;

(二)委托分派申请书;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分红、派息前7个工作日内将权益分派方案提交给中心。派息时,公司应在派息日前3个工作日内将派息款划入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节 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股权管理信息披露业务是指应公司或其股东请求,仅就股份管理方面的有关事项,根据股份资料的真实记载,中心代理公司或其股东对外提供信息披露的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在股权登记托管基础上,中心可以根据公司需求提供特色业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 股权登记托管服务品种收费应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业务规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业务规则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股权服务篇四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股权托管业务规则(试行)

2006年8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产交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省工商局核准、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为企业股权托管、转让提供服务平台的交易机构。

第二条 为加强企业股权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权有序流转,根据证监会[2001]5号文、新《公司法》139条、省政府及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省产交中心特制定股权托管业务规则。

第三条 股权登记托管是指省产交中心作为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独立主体,经安徽省政府批准,接受非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委托,依法从事股权登记和股份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 省产交中心开办的股权托管业务范围主要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办理股权托管的其他股权,具体包括国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

第五条 省产交中心开办的股权托管业务包括股权登记和股份管理两类业务。

(一)股权登记业务: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注销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等。

(二)股份管理业务:包括股权证持有卡挂失、托管帐户挂失、股份查询、股东资料变更、股份证明、代理股权权益分派、股权管理信息披露等。

第六条 申请股权托管的公司应认同本业务规则,并确认省产交中心托管的股东名册是公司股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省产交中心托管的股东名册一致。

第七条 在办理股权托管业务时,公司及其股东应保证所提交的全部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条 经公司认可,省产交中心可以对外办理公司基本信息的查询业务。

第九条 申请股权托管的公司须与省产交中心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

第二章 股权登记业务

第一节 股权初始登记

股权初始登记是指公司股东的股权在省产交中心的首次登记。股权初始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股东基本情况、取得股权日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注册号码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码等。

第十条 办理股权初始登记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应向省产交中心提出股权登记申请、签订《股权登记协议书》,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股权托管申请书》及《股权托管明细表》;

(二)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公司设立的批准文件;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关于股款交纳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最近一次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并盖章的公司章程;

(六)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八)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九)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应出具国资监管机构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十二)办理公司股本增、减手续的还应提供批准公司设立部门的批准股本增、减的文件;

(十三)公司最新的股权证;

(十四)省产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提交的《股权托管明细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股东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股东住址、持股数量、股权性质、所占比例。公司应对上述文件、资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股权初始登记采用电脑集中存储登记的形式办理。省产交中心在完成电脑集中存储登记后,向公司出具电脑打印的《股东登记托管名册》,并向公司的股东统一出具托管帐户和股权证持有卡。

第十三条 股东名册记载下列内容:

(一)托管帐户;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四)股东住址;

(五)持股数量;

(六)股权性质;

(七)托管机构盖章。

第十四条 托管帐户记载下列内容:

(一)托管帐户号;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四)开户日期;

(五)托管机构盖章;

(六)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股权证持有卡记载下列内容:

(一)股票全称;

(二)股票简称;

(三)股东姓名或名称;

(四)托管帐户号;

(五)股份数额;

(六)股权性质;

(七)托管日期;

(八)托管机构盖章;

(九)注意事项。第二节 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股权变更登记:包括交易过户登记和非交易过户登记。

交易过户登记业务:包括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股权臵换变更登记、股权增、减变更登记和债权转股权变更登记。

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包括赠与股权变更登记、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遗产继承变更登记和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出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出具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产权转让合同,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必须经省产交中心鉴证;(三)出让方的《股权证》或出资额证明书(以下统称股权证明);(四)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应出具国资监管机构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同意股权转让的有关文件;(六)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股权臵换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之间,各方股东将各自的股权基于一定的对价进行相互交换从而取得对方的股权。股权臵换变更登记按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办理。

第十九条 股权增、减变更登记是指公司基于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股本增、减资后股权变动的登记。办理股权增、减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出具的增、减资决议或有关批准文件;(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或产权转让合同;(四)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应出具国资监管机构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股东名册和股权证明;(六)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债权转股权登记是基于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并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而进行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债权转股权包括股权产生和债权消灭两个法律过程。债权转股权登记按股权增、减变更登记手续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赠与股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书》;(二)股权赠与协议书或有关文件;(三)赠与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四)赠与方的股权证明;(五)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办理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离婚证书或法院相关的调解书、判决书;(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四)原股东的股权证明;(五)双方身份证明;(六)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办理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书》;(二)遗产继承的证明文件;(三)被继承人的股权证明;(四)授权委托书;

(五)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办理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时,执行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法院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三)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四)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产交中心受理股权变更登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出具《股权变更登记证明》和变更后的《股权证》。公司凭中心出具的《股权变更登记证明》到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节 股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股权注销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公司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

(二)公司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解散的;

(三)公司破产终结。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办理股权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司股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关于股权注销的决议文本;

(三)同意公司被兼并、解散的政府批文或法院相关破产终结裁定书;

(四)全体股东的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五)依法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节 股权质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股权质押登记是指公司的股东按照担保法规定,将其所持有的该股权作为债权担保而在省产交中心办理质押担保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股权持有人办理股权质押业务,其出质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在省产交中心办理股权托管手续。

第三十条 办理股权质押的申请人分别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向省产交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出质人《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股权《质押登记声明书》;

3、借款合同;

4、股权质押合同;

5、出质人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6、出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出质人的股权托管凭证及股东帐户原件;

8、出质人出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须有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认购股权的承诺书。

9、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股权质押登记后,省产交中心应对设定质押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在原股权证明上注明质押的股权数量和期限。

第三十二条 省产交中心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质押期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资金清偿问题上无异议的,在质押股权期满十日内,持股权质押登记证到省产交中心办理终结手续。

第三十四条 质押期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资金清偿问题上有异议的,质押期满十日内,双方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后,省产交中心协助双方按新协议处臵质押股权。双方协商无效时,中心根据质权人的要求,按《股权质押登记声明书》中出质人的承诺,将出质人所持股权,划转至质权人名下。

第三十五条 质权人有权处臵省产交中心划转的股权,省产交中心协助质权人办理工商股权过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 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间届满而质权人尚未实现债权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提前办理担保期间的延期手续。质权人实现债权或协商解除股权质押担保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章 股权管理业务

第三十七条 股权证持有卡丢失后,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申请表在省产交中心办理挂失冻结手续。个人股东凭省产交中心打印的冻结单,到报纸上刊登股权证持有卡遗失作废声明。声明见报后十五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股东持有关报纸到省产交中心办理帐户换号及补办股权证持有卡手续。

第三十八条 法人股东办理股权证持有卡挂失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股权证持有卡挂失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单位填写挂失申请表在省产交中心办理挂失冻结手续。法人单位凭中心打印的冻结单,到报纸上刊登股权证持有卡遗失作废声明。声明见报后十五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法人单位持相关报纸到省产交中心办理帐户换号及补办股权证持有卡手续。

第三十九条 托管帐户丢失后,个人股东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申请表在省产交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需出具经公证授权的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条 法人股东办理托管帐户挂失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托管帐户挂失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个人股东查询应持本人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查询申请表在本中心办理查询手续。对已死亡的投资者的家属查询该股东资料的,应当核验该股东死亡证明、托管帐户;查询人与该股东法律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如户口簿、结婚证;查询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二条 法人股东查询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查询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三条 个人股东资料变更应持本人新的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个人资料变更证明,填写股东资料变更申请表,在省产交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需出具经公证授权的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四条 法人股东办理资料变更应向省产交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股东资料变更申请;

(二)发证机关出具的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变更证明;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股份证明业务是指根据公司及其股东的请求和证明事项,并依据股份资料的真实记载,省产交中心依法为公司出具股权托管证明,为股东出具股权证持有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委托省产交中心办理股份权益分派业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东大会关于分红派息的决议文本;

(二)委托分派红利、红股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分红、派息前7个工作日内将权益分派方案提交给省产交中心。派息时,公司应在派息日前3个工作日内将派息款划入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四十八条 股权管理信息披露业务是指应公司或其股东请求,仅就股份管理方面的有关事项,根据股份资料的真实记载,省产交中心依法代理公司或其股东对外提供信息披露的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在股权登记托管基础上,省产交中心可以根据公司需求依法开办新的登记品种,并制定相关业务规则。

第五十条 股权托管的收费由省产交中心与公司根据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在《股权托管协议书》中确定。

第五十一条 本业务规则由省产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业务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浙江股权服务篇五

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 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

一、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1、公司在股权托管前,先填写《股权托管申请书》,然后与中心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托管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公司办理股权登记托管,需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1)公司股权托管申请书;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含文本资料、磁盘资料);

(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过工商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6)中心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如为复印件,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印章,并且在提交材料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中心根据公司提供的登记文件、资料建立股东档案。

二、股权质押登记办理手续:

股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应当向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3、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4、出质人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加盖董事会公章);

5、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出质人的证券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9、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中心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后,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

三、分红派息办理手续:

分红派息是股份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分红派息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股份公司自己或委托中心在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发布分红派息通知;向中心提供经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通过的分红派息方案及全额分红派息资金,由中心根据托管的股东名册直接划入各股东的资金帐户

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财务报告;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3、公司同意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4、代理分红派息协议书;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股本增减办理手续:

公司股本增减,包括增发、送配、回购、注销。由公司持股东大会决议和批准公司设立部门批准股本增减的文件等材料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新增股权的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文件:

1、新增股权登记托管申请书;

2、公司同意增发新股或配股的决议;

3、增发新股、配股的批准文件(指股份公司);

4、增发新股或配股方案;

5、新增股东名册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6、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增资扩股登记托管协议书或代理股权配股协议书;

8、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增资变更以工商信息查询单为依据办理。

五、股权非交易性过户手续:

股权非交易性过户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行政划拨、司法判决等原因而发生的股权变更。

(一)国有股权办理财产分割、行政划拨、司法判决等非交易过户,双方须提供下列文件:

1、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3、交易双方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股东大会决议;

4、证明司法判决的有效法律文凭件;

5、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自然人股东办理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司法判决等非交易过户,当事人须提供下列文件:

1、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

2、能够表达当事人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司法判决有效的法律文件;

3、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心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上述文件进行确认后,分别予以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

六、股东账户查询、挂失、补办、变更、修改、销户手续:

应提交的文件:

(一)法人股东(除账户挂失和补办外,均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原件,挂失和补办需本

人)

1、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账户卡原件;

(二)自然人股东(除帐户挂失和补办外,均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原件,挂失和补办需本人)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股东账户卡原件;

八、相关人员要求查询、冻结、解冻股权手续:

应提交的文件:

(一)法人机构

1、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机构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自然人

1、身份证原件

2、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执法机构

1、相关执法机构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2、相关执法机构执行人员的工作证明

3、相关执法机构执行人员的身份证明;

4、依法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出具股权证明手续:

应提交的文件:

(一)法人股东

1、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机构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股东账户卡;

(二)自然人股东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股东账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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