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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条件(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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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条件(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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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篇一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按要求填写表格、内容是否完整。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三)省经委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省经信委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四)提交与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成品油供油协议、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审查标准:成品油供油协议须3年以上,如果申请企业具有批发资质则不需要供油协议。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仅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需有注册资金数额);

审查内容及要点: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与企业的各种要素相符。

审查标准:注册资本是否符合乡道30万、县道100万、省道国道300万、省会和中心城市500万的要求。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法人身份是否相符、若是公司任命要有任命文件。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七)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期内的检验 证书、水域管理部门准入的文件。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八)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和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成交确认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属规划范围内的可不提供,但当地规划部门要出具说明,证明其不在规划范围内);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合格意见;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要注明验收合格意见);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和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成交确认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属规划范围内的可不提供,但当地规划部门要出具说明,证明其不在规划范围内);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合格意见;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要注明验收合格意见);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九)成品油消防、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成品油消防、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审查标准:除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外,具有培训资格企业的资格证明也可以。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十)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书面验收合格意见;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查标准:此项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十二)加油站正、侧面五寸全貌彩照各一张。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加油站正、侧面五寸全貌彩照。审查标准:加油站照片是否是全貌、是否清晰。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十三)市(州)经委初审同意上报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所在市州的初审同意上报文件。审查标准:文件内容是否说明了加油站的具体情况,是否组织验收、初审是否合格。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篇二

1-2.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初审审查工作细则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按要求填写表格、内容是否完整。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

审查内容及要点: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2.成品油进口企业 审查内容及要点: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

审查内容及要点: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

审查内容及要点: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及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符合3000万注册资本要求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审查内容及要点: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与企业的各种要素相符。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法人身份是否相符、若是公司任命要有任命文件。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七)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 3 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审查标准:油库产权必须是全资或控股50%以上。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八)省经信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经信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原有油库是否有省经信委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是否有省经信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审查标准:主要分清是原来就建好的油库还是新建油库。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信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新建油库批复)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 4 使用权的是否有省经信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新建油库批复)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审查标准:4个条件满足其中之一即可。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标准: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审查标准:所有涉及产权的都必须是全资或控股50%以上。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查标准:此项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

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审查内容及要点:是否有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审查标准:此项仅限于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字迹及印章清晰,严禁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注意事项: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篇三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初审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发布)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文件:“将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经济运行……以及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并具备以下四种条件之一: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需提供该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且1年以上的成品油 2 供油协议;

4.与国内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且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八)省经信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经信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信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新建油库批复)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安监部门书面同意意见。

(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 3 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五)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窗口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经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商务部;初审不合格的,作退件处理。

(四)取件人凭个人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二)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初审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发布)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文件:“将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经济运行……以及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申请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 5 “与原件相符”专用章)。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七)省经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经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八)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九)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书面同意意见;

(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信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新建油库批复)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6(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三)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窗口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经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商务部;初审不合格的,作退件处理。

(四)取件人凭个人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 7 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发布)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文件:“将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经济运行……以及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省会及市州中心城市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七)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

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

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

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

4.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5.农村加油网点设置必须距国道、省道3公里以上且原则上每个乡镇不超过1座;

(八)根据我省实际,三州(甘孜、阿坝、凉山州)以外不再新批加油点。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市(州)经信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市(州)经信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进行申报。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省经委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四)提交与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仅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需附验资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八)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委或委托市(州)经委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新建加油站批复)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 9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九)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十)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书面同意意见;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三)加油站正、侧面五寸全貌彩照各一张。

(十四)市(州)经委初审同意上报文件;

(十五)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所在市、州经信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州经委初审合格后,将所有申报材料和市、州经信委书面初审意见,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

(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窗口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经核准审查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 10 申请人;

(四)取件人凭个人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 窗口电话:(028)86937556、86912667、86916367

投诉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省经信委:(028)86266502

网址: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篇四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时间:2009-03-25 来源:北京财税网 作者: 【评论(0)】【举报】

一、项目名称: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二、实施机关: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内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质审批

五、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3.《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

六、办理条件(暂行):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七、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企业申请办理程序:

1.材料初核: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2.申请受理: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检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无误后报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3.事项审查。商务部商业改革司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4.许可发证。审核意见报商务部部领导,审批通过的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仓储企业申请办理程序:

1.材料初核。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事项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厅领导审批。

3.备案发证。对厅领导审核同意的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企业申请办理程序:

1.材料初核。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事项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厅长(主任)审批。

3.许可发证。对于厅长(主任)审核同意的企业,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仓储企业、零售企业审批流程图由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八、办理时限:初审20个工作日,审批20个工作日。

九、报送材料目录: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一)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及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质申请书。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

(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提供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四)全资或控股拥有4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公路运输车辆、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八)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

(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一)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十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十三)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十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十五)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六)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一)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及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申请书。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油库情况及从事成品油仓储业务的具体方案等;

(二)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建设符合当地成品油仓储企业行业发展规划的书面证明文件;

(三)全资或控股拥有4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四)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公路运输车辆、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七)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

(九)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十一)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十二)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十三)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四)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五)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十六)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及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质申请书。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二)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点)建设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书面证明文件;

(三)提供与国内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项目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七)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

(九)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十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十三)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十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十六)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七)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九)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审批不收取费用。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篇五

项目名称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 实施机关商务部

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办理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材料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七)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八)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九)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三)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许可程序

一、企业申请;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三、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审定通过报部领导批准;

四、对于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并发放《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告知方式商务部公告及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 85093745 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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