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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矿业集团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解读篇一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我公司特制定本条例。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公司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龄已满1年且在本公司工龄不满3年的享受年休假7天;职工在本公司工龄已满3年的,4年开始享受年休假14天;职工累计工龄已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本公司年休假已14天为最长天数。新进公司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 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7.1累计工龄满1年在,本公司工龄不满3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7.2累计工龄满10年在,本公司工龄不满6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7.3累计工龄满20年以上,在本公司工龄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文件编号:rx/pf0109-2009 公司各部门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如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服从公司统筹安排,则视为主动放弃。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收入。公司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各项福利费用后的月平均工资。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公司如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公司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本办法中的 “”是指公历。
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签令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依据,由人力资源部起草,经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施行,人力资源部对该条款负有解释权,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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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矿业集团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解读篇二
淮南矿业集团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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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2-8 磊 文件 580 条 条
(2010年2月5日二届五次职代会通过)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淮南矿业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范围
在淮南矿业集团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册在岗职工及单位使用的满一年的劳务派遣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规定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间,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女职工请长期哺乳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五)年度已享受单位安排的疗(休)养人员,其疗(休)养天数达到或超过年休假应休天数的(不足应休天数的可补齐年休假应休天数);
(六)年度内累计旷工五天及以上的。
四、职工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按现行计算年功工资的工龄时间确定。
五、年休假工资支付
(一)年休假日工资计算
年休假日工资=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
职工本人月工资为职工本人上年度12个月的平均工资(剔除本人上年度双休日、法定节日、年休假加班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平均工资。
职工年休假日工资,每年元月上旬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计算确定。
(二)职工休年休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实际年休假天数×本人年休假日工资计算。
(三)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本人正常上班工资+本人实际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本人年休假日工资×200%计算。
(四)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要求在年休假期间上班的,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五)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或职工办理退休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其相应的年休假工资,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资。
折算方法为:(当年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六)实行年薪制人员,年度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含在本人年薪内,单位不再另外支付年休假工资。
六、年休假的安排
(一)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每年年初安排好每位职工的年休假计划。生产单位职工年休假尽量在停产检修期间集中安排。
(二)各单位要加强劳动组合,通过提升技术装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劳动效率、精简岗位用工,保障年休假制度落实。
(三)严格职工考勤制度,灵活安排职工休假,可以用职工请事假等其他形式冲抵年休假。
(四)职工年休假可以一次休完,也可以分段休假。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遇特殊情况也可以跨年度安排。
(五)单位已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不愿意休的,职工要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同意后,将本人申请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存。
(六)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书面签字同意后,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七)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或单位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上班并已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后,职工年度内又出现本办法第三项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七、其他规定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工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安排专人负责职工年休假工作,建立职工年休假台账,检查督促基层单位职工年休假的安排和落实情况。
(二)职工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要在迁调单上注明该职工当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和已休假天数。
(三)原淮南矿务局煤干劳字【1992】176号《关于印发〈淮南矿务局职工年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自行废止。
淮南矿业集团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解读篇三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为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休假权利,结合我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实施年休假的原则
1.维护职工休假权利的原则。各公司要严格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充分考虑职工意愿,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职工合法权利,确保职工年休假的兑现。
2.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各公司要统筹安排、均衡实施职工年休假,确保生产安全。
3.集中与分段休假相结合的原则。各公司根据工作岗位特点,以及作业连续性和间断性等不同情况,对职工年休假在一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二、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员范围
集团公司内全部在册(不含个人外出劳务人员办理事假人员)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享受带薪年休假。1.带薪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工伤医务鉴定为1-6级(不含从事工作的5-6级)工伤人员;
(4)因生产经营状况不能正常从事生产经营,并支付职工生活费的歇业人员;
(5)由于生产不均衡、季节性工作量较为明显,职工实行集中或分段放假的企业,职工放假天数累计超过年休假天数的;
(6)个人外出劳务办理事假、长病、长伤、长学、女工长假办理事假等返岗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返岗工作时间不足10个月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返岗工作时间不足9个月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返岗工作时间不足8个月的。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冲减年休假天数
(1)脱产1年以上在各级各类学校学习、培训、进修和出国劳务、援外的已经休假人员;
(2)当年已享受健康疗、休养(不含国家、省、部、局级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健康疗、休养)人员。除国家规定外,各级组织安排职工先进休养、健康休养、疗(休)养等时间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带薪年休假的形式
根据xx企业生产连续作业、不能间断的特点,职工年休假确定以下四种主要形式,各公司对应执行:
1.集中休假形式。从事季节性较强的日勤制(含部分轮班制)工种岗位人员采取集中作业、集中休假的形式。2.分段休假形式。从事维修、维护作业(含部分特有工种)的工种岗位人员,可根据年休假天数长短,采取分段休假的形式。
3.替换休假形式。对轮班制工种岗位(含特日制)人员,可根据具体的工作特点和工作量饱满程度,采取替换休的形式。
4.轮换休假形式。对群体作业(含日勤制)的人员,可根据重点工作时段和岗位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休假时间表,采取轮换休的形式。
四、年休假人员调剂方式
1、实行岗位间调剂。一是对作业性质相近、作业流程相似、作业内容相同的工种岗位实行兼职并岗式调剂;二是对工作量不饱满、工作时间不足的工种岗位实行兼职并岗。
2、跨地区阶段性驻勤。地域性人员余缺矛盾突出的单位,可通过跨地域阶段性的驻勤方式,进行单位内部人员的余缺调剂,最大限度地满足职工年休假的需要。
五、带薪年休假管理
1.职工工龄年限的认定。工龄年限认定以职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应按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足年足月计算。集体外出劳务人员的工龄认定,由劳务输出单位负责,年休假时间由劳务输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2.年休假“交路图表”的制定。各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以车间(班组)为单位,针对各工种岗位(日勤、轮班、特日)作业性质不同,分别拟定年休假“交路图表”,做到安排合理、休假有序。
3.日常管理与审批。各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年休假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职工带薪年休假卡片》(附表1)及《职工带薪年休假台帐》(附表2)。职工年休假结束后,职工在《职工带薪年休假卡片》上签字,卡片由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留存。职工调转时年休假卡片随人事关系转移到调入单位。每年初,各分公司、子公司自行制定休假方案,并填报《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附表3),经领导审核,报各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xxxx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先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具体审批程序如下:工作人员经部长审批;副部长休假,经部长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批;部长休假,经分管领导同意,由总经理、党委书记审批;xxxx副职休假,由正职审批,请假单报路局领导干部科;正职休假经路局领导同意,请假单报人事处领导干部科和路局党办各一份。司机与服务人员休假经车队长或食堂主任同意,分管部长审批。休假填写职工代薪年休假申请表(附表4)。
各公司要根据职工年休假兑现情况,按月累计汇总后,于期后5日内报xxxx人力资源部。
4.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日勤制职工年休假按工作日计算,如休假期间遇有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可顺延休假。轮班制(含特日制)职工年休假按休假天数连续计算,如休假期间遇有法定休假日的可顺延休假。其中,24小时四班制:年休假5天的,连续休假3个班;年休假10天的,连续休假7个班;年休假15天的,连续休假10个班。三班半及以下班制(含乘务制、特日制):年休假5天的,连续休假7天;年休假10天的,连续休假14天;年休假15天的,连续休假21天。
在年休假期间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必须服从工作需要,中断休假立即返岗,事后单位按职工应休假天数给以补休:(1)为国防、运输紧急任务或预防公共灾害,必须于短期内完成工作的;(2)生产经营活动发生较重大问题或故障必须及时解决修复的;(3)生产经营工作受不可预见的偶然因素影响,正常工期内无法完成工作,生产经营活动面临重大损失的;(4)生产经营工作特殊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年休假期间的待遇
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1)年休假为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夜班津贴、乘务津贴、施工津贴、加班费停发。
(2)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发放;出勤工作期间按计件工资标准计发(本月应得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实际出勤天(班)数)。6.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享受年休假的职工,除正常休年休假外,其他假期(探亲假、搬家假、婚(丧)假、女职工生育假、计划生育假等)可按有关规定天数照常休息,均不冲抵年休假天数。在正常生产工作允许的情况下,经单位批准的事假可累计冲抵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天数冲抵完毕后,发生的事假仍按原休假规定执行。
7.相关问题的处理。对未经批准自行休假和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职工在单位间调动,凡在原单位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不得重复享受。单位已安排职工休假,由于职工本人自愿申请不休年休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本人签字,由各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有效,不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六、要求 1.各公司要承负年休假工作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职工年休假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部实行归口管理,对职工病、事假及考勤情况要严格进行掌握和考核。
2.在安排职工年休假中,不许通过采取压缩劳动班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方式,造成职工超劳。
3.兼职并岗人员必须符合高职代低职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的准入要求。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休假需替换时,要超前做好培训安排。
4.各公司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台帐》记载,要不定期抽查各车间年休假执行情况,人力资源部要定期进行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各公司要保证职工充分享受年休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对违反年休假规定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xxxx人力资源部解释。
淮南矿业集团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解读篇四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我们公司的实施方案,欢迎指点,呵呵
为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
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计算方法如下:
(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由部门、分厂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公司可在淡季统一安排年休假。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日平均工资的300%支付报酬。各部门、分厂安排年休假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不影响生产(工作任务)的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有计划地安排休假。
三、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休假期间计发岗位工资或基本工资及技质津贴、工龄工资,不发放绩效工资。
四、要求享受年休假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综合管理部审核,分管副总批准。中层及以上干部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综合管理部备案。
五、年休假原则上当年一次性休完,不得分两次或几次使用,特殊情况,可由本人书面报告部门、分厂,综合管理部审核,分管副总批准后按批示使用,不提倡跨使用。每年12月31日为本年休假结算期。
六、病假、事假与年休假的关系。
(一)事假以1.5天冲抵1天年休假。
(二)病假按比例冲抵年休假,具体办法为:
①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按12天病假冲抵1天年休假;②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9天病假冲抵1天年休假;③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按8天病假冲抵1天年休假;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未扣基本或岗位工资的;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七、加强考勤管理,考勤真实、准确、及时。病假、事假天数由各分厂、部门计算与统计,综合管理部审核,以考勤为依据。
八、员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综合管理部。
综 合 管 理 部
淮南矿业集团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解读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 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是指公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